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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使用者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精選4篇)

非居民使用者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精選4篇)

非居民使用者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 篇1

用氣人(甲方):_____________

非居民使用者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精選4篇)

供氣人(乙方):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用氣手續

1.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後,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燃氣供用氣登記手續。

2.乙方為甲方辦理用氣手續時,應當與甲方簽訂本合同,並將收費專案、標準及依據告知甲方;

乙方在稽核燃氣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後,雙方約期由乙方上門進行現場用氣裝置檢測、驗收。乙方應當自現場用氣裝置驗收合格後予以供氣。

3.在用氣裝置通過乙方驗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氣。

第二條 用氣基本情況

1.用氣地點:_____________ 。

2.燃氣種類:□天然氣 □人工煤氣

第三條 供氣質量

乙方向甲方供應的燃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四條 燃氣價格、計量及結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應的燃氣基準價格為:_______ 元(RMB)/標準立方米,實際價格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准的標準執行。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供氣氣源種類發生變化時,則按照新氣源價格執行。

2.空置容量費:甲方的月用氣金額少於 元的,乙方將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費,凡按空置容量費收取的金額,以後不在其燃氣實用抄見數中增減。在合同執行期內,若遇空置容量費的收費標準調整,將按最新的標準執行。

3.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價格管理部門調整燃氣價格,則按照批准檔案的規定執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計量燃氣費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氣計量表的讀數為依據結算每個計費週期的燃氣費。乙方應當在抄表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派送付費賬單。甲方應當按照賬單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額繳費。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氣計量表,應當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預購氣規定購買燃氣。當IC卡燃氣計量表的基表與IC卡控制器出現數據不同步時(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計量為準。

5.體積修正:基表讀數只是工況讀數,與使用者結算用氣量需要折算成標準立方米。具體如下:

(1)若買方的用氣計量裝置已安裝了體積修正儀,修正儀將按標準狀態進行體積修正。

(2)若買方的用氣計量裝置未安裝體積修正儀,則需按計量相關規定進行體積修正。

(3)按現行國家天然氣標準(GB17820-20__),天然氣氣體體積的標準參比條件是101.325kPa,20℃。

第五條 燃氣計量與計量器具

1.為保證甲方正常用氣以及燃氣計量器具計量準確,乙方應當根據甲方實際用氣裝置的流量配置相應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具體如下:

(1)因甲方用氣裝置流量小於線上燃氣計量器具的額定流量時,乙方可以為甲方調換適合其用氣裝置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因甲方用氣裝置流量大於線上燃氣計量器具的額定流量時,甲方應當向乙方申請調換適合用氣裝置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若甲方拒絕調換燃氣計量器具且可能影響供氣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氣。

2.為保證計量器具的計量精度,乙方應當按國家計量相關法律法規對使用中的燃氣計量器具進行到期檢定、調換,甲方應當給予配合。

3.雙方對燃氣計量器具的計量準確性有異議時,可向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燃氣計量器具經檢定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同時負責維修或更換燃氣計量器具;經檢定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要求方承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甲方仍應當按期足額繳納燃氣費,雙方再根據檢定結果退還或補繳錯誤計收部分的燃氣費。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氣計量器具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甲方應當立即告知乙方更換並承擔更換費用,由此計量誤差給乙方造成的燃氣費損失,甲方應當補足。

5.燃氣計量器具(包括與計量有關的設施、裝置)的維護、更新和管理權屬乙方。甲方應當予以相應配合。

6.甲方應當配合乙方每個抄表週期抄見燃氣表。由於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見表與抄表,乙方將按估算值收費,並按實際使用量多退少補。

7.燃氣計量器具發生故障的,雙方均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並由乙方負責予以修復。燃氣計量器具發生故障無法正常計量,乙方無法現場修復的,乙方經稽核後確認後,並在現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採取臨時應急供氣措施,甲方不得擅自採取臨時用氣手段。乙方採取臨時供氣措施確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氣後,乙方對甲方在臨時應急供氣期間的燃氣使用量進行補收。

第六條 用氣責任和用氣安全

1.甲乙雙方承諾供用氣行為遵守國家、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遵守各項關於安全使用燃氣的規定及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因甲方對燃氣壓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氣計量表前所配置的專用調壓器及附屬設施,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有償的維護和更新服務。

3.甲方不經過計量表使用燃氣、改變甚至損壞乙方的燃氣設施,由此導致燃氣安全事故及乙方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乙方安排專職人員上門實施安全檢查。乙方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甲方應當配合。

5.安全檢查後,乙方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甲方,甲方應當簽字確認。

6.甲方需在室內公共場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築物內使用燃氣的,必須安裝使用燃氣洩漏安全保護裝置;未安裝使用燃氣洩漏安全保護裝置的,乙方可不予供氣。

甲方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定期對燃氣洩漏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強制檢定,並將檢測結果及時轉告乙方備案。乙方對此檢測結果不負核實義務。乙方僅視檢測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決定是否予以供氣。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安排人員接受技術指導,熟練掌握燃氣設施、用氣裝置的使用說明,並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操作使用裝置。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規定使用燃氣設施或用氣裝置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接到乙方發出的燃氣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後,應當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3.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內公用燃氣閥門;不得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需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自行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對由此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4.甲方有變更燃氣用途、改裝、拆除、過戶或變更用氣量、變更用氣裝置、暫停用氣、終止用氣等需求時,應當向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5.甲方發現燃氣設施、用氣裝置有洩漏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報修。

6.甲方應對乙方根據政府要求採取的控制供氣措施予以配合。

7.乙方應當建立使用者檔案,向甲方發放安全用氣的指導材料,指導甲方安全用氣;監督甲方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用氣,發現甲方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違反規定使用燃氣等行為的,有權勸阻、制止,將甲方行為記入使用者檔案,並向燃氣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8.對於甲方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超過 日的,乙方可以採取暫停供氣措施,並有權向甲方追繳相關費用。

9.乙方發現甲方燃氣設施或用氣裝置存在安全隱患,書面告知後甲方仍不採取有效整改措施並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權採取暫停供氣措施。

10.乙方不得擅自暫停供氣或降低供氣壓力。乙方如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甲方,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甲方。

11.乙方應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接受報修,並按照承諾時限進行現場處置。

12.甲方有公用燃氣閥門的,乙方應當設立永久性警示標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按期繳納燃氣費,逾期不繳納的,乙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額 ‰的違約金。經乙方催交後,甲方逾期 日仍不繳納燃氣費的,乙方有權暫停供氣。

甲方支付燃氣費、違約金、管道復接費後,乙方應及時恢復供氣。

2.因乙方原因發生停氣、燃氣質量等事故,給甲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下行為被視作嚴重違約行為:甲方破壞燃氣設施、甲方超期欠費、甲方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破壞燃氣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盜用燃氣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選擇以下第 方式處理:

1.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請終止用氣時,本合同自行終止。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需改變用氣性質時,雙方應另行簽訂供用氣合同,本合同自行終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雙方也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氣人(簽章): 供氣人(簽章):

組織程式碼證書號: 營業執照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聯 系 人: 經 辦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居民使用者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 篇2

供氣人(甲方):

用氣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管道燃氣供用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供用氣手續

1.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申請辦理燃氣供用氣登記手續。

2.甲方受理乙方用氣手續的,應當與乙方簽訂本合同,並將收費專案、標準及依據告知乙方。

甲方在稽核燃氣工程竣工驗收材料後,雙方約期由甲方上門進行現場用氣裝置檢測、驗收。

甲方應當自現場用氣裝置驗收合格後予以供氣。

3.用氣裝置未通過甲方驗收合格的,乙方不得使用燃氣。

第二條用氣基本情況1.氣源種類:天然氣2.用氣地點:3.供氣壓力:第三條供氣質量甲方向乙方供應的燃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

第四條燃氣價格、計量與結算方式1.甲方向乙方供應的燃氣基準價格為:元/標準立方米,實際價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標準執行。

按現行國家天然氣標準(GB17820—20__),天然氣氣體體積的標準參比條件是101.325kPa,20℃。

2.本合同履行期間,遇本市價格主管部門調整燃氣價格的,雙方按照調價檔案的規定執行。

3.甲方以燃氣計量器具的讀數為依據與乙方結算每個計費週期的燃氣費。

如該計量器具已安裝了燃氣體積修正儀,則與使用者結算用氣量應以修正儀顯示的標準狀態體積為準。

4.乙方使用非預付費燃氣計量器具的,甲方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應當配合甲方抄見表。

甲方應當自抄表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傳送紙質或電子付費賬單。

乙方應當按照賬單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額支付燃氣費。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抄見表的,甲方將按估算值收費,並按乙方實際使用量多退少補。

5.乙方使用預付費燃氣計量器具的,應當按照甲方定期公告的預購氣規定購買燃氣。

預付費燃氣計量器具的基表與計費控制器出現數據不同步的(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計量為準。

第五條燃氣計量與計量器具1.為保證乙方正常用氣以及燃氣計量器具計量準確,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實際用氣裝置的流量配臵相應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具體如下:(1)乙方用氣裝置流量小於線上燃氣計量器具的額定流量的,甲方可以為乙方調換適合其用氣裝置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乙方用氣裝置流量大於線上燃氣計量器具的額定流量的,經甲方告知,乙方應當向甲方申請調換適合其用氣裝置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

乙方拒絕調換燃氣計量器具且可能影響供氣安全的,甲方可以暫停供氣。

2.為保證計量器具的計量精度,甲方應當按國家計量相關法律法規對使用中的燃氣計量器具進行到期檢定、調換,乙方應當給予配合。

3.雙方對燃氣計量器具的計量準確性有異議的,可向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

在申請檢定期間,甲方應向乙方正常供氣,期間產生的燃氣費,乙方應當按期足額支付。

燃氣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的,檢定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同時負責維修或更換燃氣計量器具;經檢定合格的,檢定費用由檢定申請方承擔。

檢定結果確認後,雙方再行退補燃氣費。

4.正常用氣過程中發生非人為原因造成的燃氣計量器具計量失準的,按照《燃氣計量差錯的退補氣量核算方法》(DB31/T

1149—20__)退補燃氣費用。

5.因乙方原因造成燃氣計量器具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乙方應當立即告知甲方予以更換,由此產生的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

因計量誤差給甲方造成的燃氣費損失,乙方應當補足。

6.甲方負責對燃氣計量器具(包括與計量有關的設施、裝置)進行維護、更新和管理,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7.燃氣計量器具發生故障的,任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由甲方負責修復。

甲方無法到場修復的,經甲方稽核確認並在現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甲方可以採取臨時應急供氣措施,確保乙方正常使用燃氣。

甲方對乙方在臨時應急供氣期間產生的燃氣費進行補收。

第六條用氣責任與用氣安全1.因乙方對燃氣壓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氣計量器具前所配臵的專用調壓器及附屬設施,由乙方委託甲方提供有償的維護和更新服務。

2.因乙方不經過計量器具使用燃氣、或者改變、損壞甲方的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燃氣安全事故和甲方經濟損失,乙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甲方安排專職人員上門實施安全檢查。

甲方專職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乙方應當配合。

4.甲方應當將安全檢查的結果書面告知乙方,乙方應當簽字確認。

對於乙方燃氣設施或用氣裝置存在的安全隱患,經甲方書面告知,乙方仍不採取有效整改措施並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權採取暫停供氣措施。

5.乙方需要在室內公共場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築物內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洩漏安全保護裝臵。

乙方不安裝使用燃氣洩漏安全保護裝臵的,甲方可以不予供氣。

乙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定期對燃氣洩漏安全保護裝臵進行檢測(屬於計量器具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應當依法申請檢定或校準,開展計量檢定或校準的機構應符合《上海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的要求),並將相關結果及材料及時轉交甲方。

甲方視相關結果決定是否予以供氣。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1.甲方應當建立使用者檔案,向乙方發放安全用氣的指導材料,指導乙方安全用氣;監督乙方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用氣,發現乙方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違反規定使用燃氣等行為的,有權勸阻、制止,將乙方行為記入使用者檔案,並向燃氣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2.甲方不得擅自暫停供氣或降低供氣壓力。

甲方如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三日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乙方,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乙方。

3.甲方應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接受報修,並按照承諾時限進行現場處臵。

乙方發現燃氣設施、用氣裝置有洩漏等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報修。

4.乙方有公用燃氣閥門的,甲方應當設立永久性警示標誌。

5.乙方應當安排人員接受技術指導,熟練掌握燃氣設施、用氣裝置的使用說明,並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操作使用裝置。

因乙方未按照上述規定使用燃氣設施或用氣裝置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6.乙方接到甲方發出的燃氣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後,應當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7.乙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內公用燃氣閥門;不得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

乙方需要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

乙方自行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對由此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8.乙方有變更燃氣用途、改裝、拆除、過戶或變更用氣量、變更用氣裝置、暫停用氣、終止用氣等需求的,應當向甲方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9.甲方根據政府要求採取控制供氣措施的,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違約責任1.因甲方原因發生停氣、燃氣質量等事故,給乙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有破壞燃氣設施、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盜用燃氣等行為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乙方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乙方應當按時支付燃氣費。

乙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應當向乙方發出支付燃氣費的催繳通知,並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額

‰的違約金。

乙方自甲方催繳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仍不支付燃氣費的,甲方可以中止供氣。

乙方支付所欠燃氣費、違約金後,甲方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九條其他事項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甲乙雙方發生合同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以選擇以下第方式: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與終止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1)乙方申請終止用氣的;(2)乙方申請改變用氣性質的;(3)雙方約定至年月日本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附則1.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的,雙方可以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相關條款遇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調整的,按調整後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供氣人(簽章):用氣人(簽章):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通訊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聯絡電話:聯絡人:經辦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非居民使用者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氣人: (甲方)

用氣人: (乙方)

為了明確供氣人(以下簡稱甲方)和用氣人(以下簡稱乙方)在天然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經甲方與乙方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氣地址、性質、用氣裝置和用氣量

(一)用氣地址為:

(二)用氣性質為:

(三)乙方用氣裝置明細:

燃氣裝置名稱及型號單位數量供氣壓力(pa)耗氣量(m3/h)日執行時間(h)

日用氣量(m3)

(四).甲方安裝裝置及材料:

主要裝置及材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備註

(五)用氣數量:

1、用氣量: 立方米/月; 立方米/日。

2、用氣調峰的約定:氣源供應緊張時段,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限時、限量和停商業、集體、工業等保民用供氣方式。

第二條 供氣方式和質量

(一)供氣方式:甲方通過管道輸送方式向乙方供氣。

(二)供氣質量:甲方所供天然氣氣質執行GB17820—1999《天然氣》Ⅱ類標準。

第三條 開戶費用、用氣的價格、計量及氣費結算方式

(一)開戶費總金額為: 元,(大寫: ) 。

(二)用氣價格甲方根據乙方的用氣性質,按照 石柱縣 政府物價部門批准的天然氣價格按: 元/立方米收取天然氣氣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天然氣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三)供用天然氣的計量,氣費結算方式:

供用天然氣的計量器具為 天然氣普通計量表; / IC卡天然氣計量;或者 / 。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四) 供用天然氣計量

供、用氣雙方以管道天然氣計量器具的讀數為依據結算。

( 五) 氣費結算方式

(1)使用普通表或流量計計量器具的乙方於每月 10 日前採取資料:每月申購的用氣量不得超過雙方核定的月最大用氣量。

(2)經雙方協商一致,使用流量計器具的用氣人,流量計送檢期間的計量以下兩個方法可任選一個方法計量:A、以上一個月的抄表量為基礎,按季節遞增或遞減10%計算氣量。B、大型工業使用者由乙方購買一臺備用流量計,用於流量計維修和送檢期間的計量。

(3)使用普通表或流量計計量的用氣人於每月 10 日前採取資料:到甲方收費處現金 方式交費。天然氣氣款按月結算(每月10至20結算)。結算時,甲方向乙方提供天然氣銷售發票作為辦理結算的依據。

第四條 天然氣設施使用與維護管理

(一)天然氣設施以甲方收費結算計量氣表為界,氣表前的設施由甲方維護管理,氣表後的設施由乙方維護管理或有償委託甲方維護管理,氣表由甲方負責操作,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做好天然氣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膜式天然氣氣表使用期限不超過8年。使用時間未超過8年的氣表出現損壞不能正常計量的,由甲方負責更換,費用由乙方負責;8年後換表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流量計兩年一檢,費用由乙方出,甲方負責送檢和拆、裝流量計工作;對檢驗不合格需更換流量計的由乙方負責費用。

(四)乙方使用的天然氣器具,應具有國家規定的檢驗合格證,除居民家用天然氣灶具外,均應由具有燃氣安裝、維修資格的單位和持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上崗證的人員安裝,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五)乙方戶內裝修不應妨礙天然氣設施的安全執行、日常管理和維修;乙方需要更換、遷移或者拆除天然氣設施時,應當向甲方申請。甲方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乙方的用氣設施執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監督乙方採取有效方式保證安全用氣。

(二)監督乙方在合同約定的數量、使用範圍內使用天然氣 ,有權制止乙方超量、超使用範圍、私拉亂接、私自改變用氣性質。

(三)乙方逾期不交天然氣氣費,甲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應繳氣費總額0.3% /日的違約金。

(四)乙方用氣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 、可能造成供氣設施損害時,或者乙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天然氣氣費的,甲方有權中斷供氣。

(五)乙方若違法、嚴重違章使用天然氣,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立即中斷供氣。

(六)甲方因供氣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制用氣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氣時,應提前72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斷供氣時,甲方應及時搶修。

(七)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範圍向乙方供氣。並對乙方進行安全用氣的宣傳和培訓。

(八)甲方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受理乙方的報修、氣費查詢、諮詢等。遇有供氣設施損壞或其它險情時,甲方應當及時搶修。

(九)甲方應當持證進戶安全檢查、抄表,並準確抄驗氣表讀數,如錯抄、漏抄氣量、或氣量計算有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甲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乙方提供天然氣 。

(二)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對天然氣計量器具進行週期檢定。

(三)用氣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償、無償)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服務。

(四)乙方在使用中若發生故障,須及時向甲方24小時值班電話(值班電話為: 73347999 )報告,以便甲方及時維修。

(五)按照合同約定交天然氣氣費和因乙方逾期未交氣費而產生違約金。

(六)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使用範圍和使用性質使用天然氣 。

(七)乙方變更戶主,應在1個月內與變更後戶主一同到甲方辦理過戶手續,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供氣合同;乙方暫停用氣兩個月(含兩個月)以上的,應在停氣前到甲方辦理相關手續,由甲方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八)乙方不得用不正當手段用氣、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範圍或轉供天然氣、拖欠氣費、拒絕甲方持證工作人員進戶抄表或檢查用氣安全和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天然氣設施或器具及改變天然氣設施原始安裝狀態或損害天然氣設施等違反天然氣用氣管理和安全使用規定行為。

(九)乙方不得干涉、阻撓甲方在管網上進行接管、碰口接氣等施工作業和經批准的天然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施工安裝。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供氣,應當向乙方支付月正常用氣量天然氣 氣費0.3%的違約金

2、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氣,使乙方受到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期交氣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應交氣費的0.3%的違約金;超過交費日期1個月仍不交氣費和滯納金的,甲方有權中止對乙方供氣;當乙方交齊氣費和違約金後,由甲方恢復供氣。中止對供氣超過3個月,乙方仍不交氣費和違約金的,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供用氣合同,並拆除供氣設施;乙方申請重新安裝時,應當交齊欠費後,另行辦理入戶安裝手續,並重新簽訂供氣合同。

2、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私自改變用氣性質、使用範圍 ,除補交氣費差價、拆除違規設施外,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入戶安裝費金額的2至5倍的違約金。

3、乙方違反合同約定使用天然氣,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八、九項約定,不接受處理的,甲方可中止對乙方供氣。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為3年,從簽約之日起計算; 合同期內,雙方都能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合同期滿後,又對其無異議,本合同可延續有效期。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乙方需要變更用氣性質,擴大用氣範圍,暫停或停止用氣,遷移用氣地址,均應事先向甲方辦理變更手續,甲方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二)乙方連續12個月不用氣,也不辦理暫停用氣手續時,甲方即可終止合同。

(三)乙方違章用氣,制止無效,甲方可以停止供氣,終止合同。

(四)甲方需要變更合同內容,應當提前1 個月通知乙方,重新簽訂。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 氣 人: 用 氣 人:

(蓋 章):       (蓋 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籤 字):      (籤 字):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

(簽字)    (籤 字)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非居民使用者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 篇4

供氣人(甲方):

用氣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管道燃氣供用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供用氣手續

1.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申請辦理燃氣供用氣登記手續。

2.甲方受理乙方用氣手續的,應當與乙方簽訂本合同,並將收費專案、標準及依據告知乙方。甲方在稽核燃氣工程竣工驗收材料後,雙方約期由甲方上門進行現場用氣裝置檢測、驗收。甲方應當自現場用氣裝置驗收合格後予以供氣。

3.用氣裝置未通過甲方驗收合格的,乙方不得使用燃氣。

第二條用氣基本情況

1.氣源種類:天然氣

2.用氣地點:

3.供氣壓力:

第三條供氣質量甲方向乙方供應的燃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

第四條燃氣價格、計量與結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供應的燃氣基準價格為:元/標準立方米,實際價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標準執行。按現行國家天然氣標準(17820—20__),天然氣氣體體積的標準參比條件是101.325,20℃。

2.本合同履行期間,遇本市價格主管部門調整燃氣價格的,雙方按照調價檔案的規定執行。

3.甲方以燃氣計量器具的讀數為依據與乙方結算每個計費週期的燃氣費。如該計量器具已安裝了燃氣體積修正儀,則與使用者結算用氣量應以修正儀顯示的標準狀態體積為準。

4.乙方使用非預付費燃氣計量器具的,甲方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應當配合甲方抄見表。甲方應當自抄表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傳送紙質或電子付費賬單。乙方應當按照賬單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額支付燃氣費。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抄見表的,甲方將按估算值收費,並按乙方實際使用量多退少補。

5.乙方使用預付費燃氣計量器具的,應當按照甲方定期公告的預購氣規定購買燃氣。預付費燃氣計量器具的基表與計費控制器出現數據不同步的(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計量為準。

第五條燃氣計量與計量器具

1.為保證乙方正常用氣以及燃氣計量器具計量準確,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實際用氣裝置的流量配臵相應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具體如下:

(1)乙方用氣裝置流量小於線上燃氣計量器具的額定流量的,甲方可以為乙方調換適合其用氣裝置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乙方用氣裝置流量大於線上燃氣計量器具的額定流量的,經甲方告知,乙方應當向甲方申請調換適合其用氣裝置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乙方拒絕調換燃氣計量器具且可能影響供氣安全的,甲方可以暫停供氣。

2.為保證計量器具的計量精度,甲方應當按國家計量相關法律法規對使用中的燃氣計量器具進行到期檢定、調換,乙方應當給予配合。

3.雙方對燃氣計量器具的計量準確性有異議的,可向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

4.正常用氣過程中發生非人為原因造成的燃氣計量器具計量失準的

5.因乙方原因造成燃氣計量器具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乙方應當立即告知甲方予以更換,由此產生的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

因計量誤差給甲方造成的燃氣費損失,乙方應當補足。

6.甲方負責對燃氣計量器具(包括與計量有關的設施、裝置)進行維護、更新和管理,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7.燃氣計量器具發生故障的,任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由甲方負責修復。

第六條用氣責任與用氣安全

1.因乙方對燃氣壓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氣計量器具前所配臵的專用調壓器及附屬設施,由乙方委託甲方提供有償的維護和更新服務。

2.因乙方不經過計量器具使用燃氣、或者改變、損壞甲方的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燃氣安全事故和甲方經濟損失,乙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甲方安排專職人員上門實施安全檢查。

4.甲方應當將安全檢查的結果書面告知乙方,乙方應當簽字確認。對於乙方燃氣設施或用氣裝置存在的安全隱患,經甲方書面告知,乙方仍不採取有效整改措施並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權採取暫停供氣措施。

5.乙方需要在室內公共場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築物內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洩漏安全保護裝臵。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建立使用者檔案,向乙方發放安全用氣的指導材料,指導乙方安全用氣;監督乙方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用氣,發現乙方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違反規定使用燃氣等行為的,有權勸阻、制止,將乙方行為記入使用者檔案,並向燃氣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2.甲方不得擅自暫停供氣或降低供氣壓力。甲方如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三日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乙方,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乙方。

3.甲方應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接受報修,並按照承諾時限進行現場處臵。乙方發現燃氣設施、用氣裝置有洩漏等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報修。

4.乙方有公用燃氣閥門的,甲方應當設立永久性警示標誌。

5.乙方應當安排人員接受技術指導,熟練掌握燃氣設施、用氣裝置的使用說明,並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操作使用裝置。因乙方未按照上述規定使用燃氣設施或用氣裝置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6.乙方接到甲方發出的燃氣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後,應當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7.乙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內公用燃氣閥門;不得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乙方需要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乙方自行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對由此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8.乙方有變更燃氣用途、改裝、拆除、過戶或變更用氣量、變更用氣裝置、暫停用氣、終止用氣等需求的,應當向甲方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9.甲方根據政府要求採取控制供氣措施的,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發生停氣、燃氣質量等事故,給乙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有破壞燃氣設施、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盜用燃氣等行為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乙方應當按時支付燃氣費。乙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應當向乙方發出支付燃氣費的催繳通知,並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額‰的違約金。

乙方自甲方催繳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仍不支付燃氣費的,甲方可以中止供氣。乙方支付所欠燃氣費、違約金後,甲方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九條其他事項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甲乙雙方發生合同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以選擇以下第方式: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乙方申請終止用氣的;

(2)乙方申請改變用氣性質的;

(3)雙方約定至年月日本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附則

1.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的,雙方可以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相關條款遇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調整的,按調整後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供氣人(簽章):

用氣人(簽章):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聯絡人:

經辦人: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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