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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精選24篇)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精選24篇)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

發包人(全稱):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精選24篇)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資金來源: 自籌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對整個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組織實施施工。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監理工程師開工令為準)。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開工令提前或推遲)。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日曆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合格

五、合同價款金額(大寫):¥: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通用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5、圖紙

6、工程量清單

7、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簽字蓋章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身份證號碼:

傳真: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年月日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

工程名稱

發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編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園 林 局

二○○五年三月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釋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專案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內容:

1.4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1.5資金來源:

第2條 工程承包範圍

2.1承包範圍:

2.2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檔案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範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11/t212-_________)、《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_________)、《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t213-_________)、 。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第5條 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理

6.1 監理單位名稱:

6.2 監理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許可權。

第8條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建築)、  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

(3)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

(8)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11.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4.1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 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7日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承包人應採取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工程質量標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    質量監督站鑑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小寫):       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採用     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 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並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後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  %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 佔合同承包總造價

百分比 金額

人民幣(元)

23.3 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後 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並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後  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  %,結算總價的  %作為工程保脩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脩金。

八、材料裝置供應

第24條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

24.1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一覽表(附後)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裝置交驗的標準:

24.3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

第25條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

25.1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的約定:

25.2 苗木採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採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後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准。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檔案後10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稽核意見並予以籤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後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綠化種植工程:

(3)噴泉、噴灌工程:

(4)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準。

32.4 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 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 其他: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      _____委員會_____。

十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範圍的約定: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式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後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  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編碼:        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一覽表 序號

苗木材料名稱

規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註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3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釋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專案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內容:

1.4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1.5資金來源:

第2條工程承包範圍

2.1承包範圍:

2.2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檔案及圖紙

第3條本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3.1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4.1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適用標準、規範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11/t212-)、《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t213-)、。

4.3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範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範規定為準。

第5條圖紙

5.1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監理

6.1監理單位名稱:

6.2監理工程師

姓名: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____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許可權。

第8條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

(3)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

(8)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日

第11條進度計劃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11.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4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延期開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____日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暫停施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工期延誤

14.1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____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____日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承包人應採取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工程質量

16.1工程質量標準:

16.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質量監督站鑑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事故處理

19.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合同價款

20.1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小寫):元

第21條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採用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工程量的確認

22.1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並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後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為預付款。

23.2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佔合同承包總造價

百分比金額

人民幣(元)

23.3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後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並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後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結算總價的%作為工程保脩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脩金。

八、材料裝置供應

第24條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

24.1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一覽表(附後)

24.2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裝置交驗的標準:

24.3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

第25條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

25.1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的約定:

25.2苗木採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採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確定變更價款

28.1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後____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____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准。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竣工驗收

29.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檔案後____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____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竣工結算

30.1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承包人在竣工驗收____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____日內提出稽核意見並予以籤認。

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後____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綠化種植工程:

(3)噴泉、噴灌工程:

(4)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質量保修責任

32.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派人保修。

32.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準。

32.4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保修費用

33.1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違約責任

35.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其他:

第36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條工程分包

37.1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條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範圍的約定:

38.2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擔保

39.1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合同解除

40.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____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合同按司法程式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後即告終止。

第42條合同份數

42.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委託代表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一覽表序號

苗木材料名稱

規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註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4

發包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資質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安全生產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 JZ安許可證字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含義相同。

七、承包方向發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八、發包方向承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

發 包 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合同檔案

1.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1.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承包方關於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方、承包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2.1.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檔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2.適用標準、規範

本合同檔案適用《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82-99)、《園林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DG/TJ08-701-20__)、《園林綠化養護技術等級標準》(DG/TJ08-702-20__)。

若上述標準、規範有調整或修訂,適用最新版本。

若雙方認為,合同檔案還需適用其它的國家標準、規範,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方認可後執行。發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分擔,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圖紙

3.1.發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承包方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方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3.2.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方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方。

3.3.承包方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發包方及相關部門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工程監理和發包方代表

4.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內寫明。總監理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方在專用條款內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方批准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徵得發包方批准。

4.3.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4.4.發包方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方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發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發包方代表由發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2.發包方代表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除發包方代表外,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方發出任何指令。

5.3.發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須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對發包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

承包方認為發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發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雖有異議,但發包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5.4.發包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發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方應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亦可更換髮包方代表。如需更換髮包方代表,發包方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專案經理

6.1.專案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2.承包方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專案經理簽字後送交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6.3.專案經理按發包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方代表聯絡時,專案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或第三方,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6.4.承包方如需要更換專案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並徵得發包方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5.發包方可以與承包方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專案經理。

7.發包方工作

7.1.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拆遷、清除施工場地的障礙物,使施工場地具備全面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夜間施工(如有時)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進行現場交驗;

(7)協調承包方與工地其它施工單位的關係。

(8)組織承包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9)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10)發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2.發包方可以將7.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方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7.3.發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發包方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8.承包方工作

8.1.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方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後使用,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發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承包工程範圍內的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工程範圍內的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方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方之前,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以及綠化苗木的養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方負責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發包方拒絕驗收或拒絕移交,相應責任和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採取特殊養護措施的苗木種植工程,發包方承擔相應費用,具體要求、技術措施和相應費用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方損失的,承包方賠償發包方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9.進度計劃

9.1.承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發包方。發包方代表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9.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方應按照發包方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3.承包方必須按發包方代表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發包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後執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方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0.開工及延期開工

10.1.承包方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方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方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方。發包方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發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順延。

10.2.因發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遲開工日期。發包方賠償承包方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1.暫停施工

11.1.發包方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方應當按發包方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方實施發包方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發包方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發包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方可自行復工。

11.2.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方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2.工期延誤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方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因發包方或當地政府職能部門(非因承包方的過失或在本合同內另外說明的除外)通知緩期執行、停工或間斷施工;

(8)由發包方僱用但非執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單位的阻礙;

(9)按本合同第16條對任何已掩蓋的工程執行挖開檢查或對任何工作或物料執行試驗(包括查驗後的修補),除非該等查驗顯示有關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

(10)專用條款中約定或發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2.2.承包方在12.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代表提出報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2.3.合同訂立後,若根據承包方施工計劃,綠化種植工程本可於種植季節內施工,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暫停施工或工期延誤,使得綠化種植工程延誤至非種植季節施工,發包方應承擔增加的施工措施費。措施費額度由雙方另行商定。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代表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13.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檔案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4.工程質量

14.1.本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園林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對本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有其他要求,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4.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上海市園林綠化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或雙方選定的其他機構裁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4.3.本園林綠化工程種植施工過程中,若承包方認為本工程場地現有的土壤達不到綠化種植要求,可提議發包方對土壤進行改良。若發包方同意承包方進行土壤改良,相應增加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若發包方拒絕土壤改良建議,承包方可提議發包方安排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機構對土壤質量進行檢測。檢測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種植土壤的質量要求,檢測費用由承包方承擔。檢測的土壤不符要求,檢測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同時須進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若發包方拒絕安排土壤檢測,或者在土壤檢測質量不符要求時拒絕支付土壤改良費用,則承包方不承擔綠化種植的質量責任。

15.檢查和返工

15.1.承包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方代表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5.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發包方代表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方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方種植的綠化苗木,其規格、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或設計要求時,須在種植季節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費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5.3.發包方代表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5.4.因發包方代表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擔。

1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方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發包方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6.2.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方代表應承認驗收記錄。

16.3.經發包方代表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發包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發包方代表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7.重新檢驗

無論發包方代表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方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8.工程試車

18.1.對於本園林綠化工程,若包含有機電裝置、噴灌、庭園燈光等安裝專案,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方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8.2.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方準備試車記錄,發包方根據承包方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發包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8.3.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包方代表未能按時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8.4.裝置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8.5.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方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方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方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裝置由承包方採購的,由承包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裝置由發包方採購的,發包方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方按發包方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方承擔。

(5)發包方代表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發包方代表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與檢查

19.1.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19.2.發包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9.3.上海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海市範圍內提倡和鼓勵文明標化工地的建設,發包方需落實文明標化工地措施費用,所採取的措施及相應費用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方應做到措施經費專款專用。

20.安全防護

20.1.承包方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0.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方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代表,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後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1.事故處理

21.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1.2.發包方、承包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2.合同價款及調整

22.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2.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計價的方式可採用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或雙方約定的其他計價方式。

(1)採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作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採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約定風險範圍內,單價不作調整。在約定風險範圍外實際數量變化超過該專案工程量清單內數量10%以上,且該專案數量變化的金額超過合同金額0.01%時,單價可作調整。

(3)其他計價方式。

22.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由雙方約定。

23.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向承包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方不按約定預付,承包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後的第8天停止施工,發包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應付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4.工程量的確認

24.1.承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方接到報告後14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方,承包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4.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報告後14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15天起,承包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方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4.3.對承包方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方不予計量。

24.4.對於24.1、24.2條規定的時限,若雙方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另行協商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5.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5.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5.2.本通用條款第22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0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5.3.發包方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可向發包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方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5.4.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裝置和苗木供應

26.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

26.1.實行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一覽表包括髮包方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6.2.發包方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裝置和苗木,並向承包方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方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與發包方共同清點。

26.3.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和苗木,承包方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方妥善保管,發包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方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方負責賠償。

發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點,承包方不負責材料、裝置、苗木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方負責。

26.4.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和苗木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方承擔有關責任。發包方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裝置和苗木的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和苗木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方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和苗木的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方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方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方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6.5.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6.6.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7.承包方採購材料、裝置和苗木

承包方負責採購材料、裝置和苗木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裝置和苗木的質量負責。承包方在材料、裝置和苗木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方代表清點。

承包方採購的材料、裝置和苗木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方採購的材料、裝置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發包方發現承包方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裝置和苗木時,應要求承包方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八、工程變更

28.工程設計變更

28.1.施工中發包方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方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方按照發包方代表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按實結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方的直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裝置和苗木的換用,須經發包方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發包方同意採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方、承包方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9.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0.確定變更價款

30.1.承包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除適用於本通用條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後執行。

30.2.承包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發包方代表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0.3.發包方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者邀請承包方協商;發包方在14天內不確認也不予協商,經承包方催告後在14天內,仍不予確認或協商的,視為承包方遞交的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通用條款第36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0.4.發包方代表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方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1.竣工驗收

31.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1.2.發包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1.3.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1.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發包方代表應簽發接收證書。承包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方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方修改後提請發包方驗收的日期。

31.5.前款確定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養護期的起始之日。

31.6.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養護期亦從該日起計。

31.7.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式按本通用條款31.1款至31.4款辦理。

31.8.因特殊原因,發包方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1.9.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方不得使用。發包方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32.竣工結算

32.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後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2.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可以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進行審查。除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外,審查時限如下: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審查時間

11500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審結資料之日起20天

22500萬元至20__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審結資料之日起30天

332000萬元至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審結資料之日起45天

445000萬元以上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審結資料之日起60天

上述審查時限包含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的審價時間。除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外,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對結算報告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約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方催告後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覆,發包方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方自負。

32.1.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後28天內,發包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2.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後28天內,承包方未能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應當交付;發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擔保管責任。

32.3.發包方、承包方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3.質量保修和養護

33.1.質量保修

(1)承包方承擔的園林小品建築、機電裝置安裝工程及除苗木種植之外的其他工程,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方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保修專案內容及範圍,質量保修年限,質量保修的責任,質量保脩金的支付辦法。

(3)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承包方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內派人保修。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後,除雙方在專用條款內另有約定外,應在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4)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2.2.苗木養護

(1)苗木免費養護的期限:根據《上海市園林工程預算定額(20__)》規定的養護期限執行。若發包方提出超過規定期限的養護要求,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養護時間、養護措施和養護費用。發包方不支付延時養護期間的養護費用,承包方有權拒絕延時養護。

(2)綠化種植工程在養護期內應達到《園林綠化養護技術等級標準》(DG/TJ08-702-20__)的基本標準。

(3)養護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4)養護期內,綠化苗木種植工地現場發生的養護工作所需的水電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發包方承擔。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4.違約

34.1.發包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3條提到的發包方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5.4款提到的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2.3款提到的發包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賠償承包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4.2.承包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方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方賠償發包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和計算方法。

34.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5.索賠

3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對並非己方過失,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可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5.2.發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方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發包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發包方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方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方應當階段性向發包方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發包方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式與(3)、(4)規定相同。

35.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發包方可按35.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賠。

36.爭議

36.1.發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選擇向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方式解決。

36.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承包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方造成其他損失,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37.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方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方未經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方應立即通知發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方應協助承包方採取措施。發包方代表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方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承包方應及時向發包方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方應每隔7天向發包方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8.2.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方承擔;

(2)發包方、承包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方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方應發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9.保險

39.1.工程開工前,發包方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9.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裝置,由發包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39.3.發包方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方辦理,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39.4.承包方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9.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方、承包方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9.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0.擔保

40.1.發包方、承包方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2)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0.2.合同雙方的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向對方索賠,而對方無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賠償責任的,可要求為對方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0.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方、承包方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1.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1.1.發包方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發包方認可,承包方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1.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2.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2.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方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方、承包方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上述情況出現後隱瞞不報,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2.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方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發包方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方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3.合同解除

43.1.發包方、承包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3.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5.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或超過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的時限,發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43.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7.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3.5.一方依據43.2、43.3、4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3.6.合同解除後,承包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和苗木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和苗木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3.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4.合同生效與終止

44.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4.2.除本通用條款第33條外,發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4.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方、承包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5.合同份數

45.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分別儲存一份。

45.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6.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對通用條款內容所作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5

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_________版)

bf--_________--0204

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發?包?方

承?包?方

合同編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園?林?局

二○○五年三月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釋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專案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內容:

1.4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1.5資金來源:

第2條?工程承包範圍

2.1承包範圍:

2.2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檔案及圖紙

第3條?本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3.1?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4.1?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適用標準、規範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11/t212-_________)、《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_________)、《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t213-_________)、?。

4.3?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第5條?圖紙

5.1?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監理

6.1?監理單位名稱:

6.2?監理工程師

姓名: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許可權。

第8條?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

(3)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

(8)?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日

第11條?進度計劃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11.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4?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延期開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暫停施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工期延誤

14.1?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7日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承包人應採取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工程質量

16.1工程質量標準:

16.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質量監督站鑑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事故處理

19.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合同價款

20.1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小寫):元

第21條?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採用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工程量的確認

22.1?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並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後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為預付款。

23.2?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佔合同承包總造價

百分比?金額

人民幣(元)

23.3?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後?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並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後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結算總價的%作為工程保脩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脩金。

八、材料裝置供應

第24條?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

24.1?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一覽表(附後)

24.2?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裝置交驗的標準:

24.3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

第25條?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

25.1?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的約定:

25.2?苗木採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採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確定變更價款

28.1?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後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准。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竣工驗收

29.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檔案後10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竣工結算

30.1?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稽核意見並予以籤認。

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後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綠化種植工程:

(3)噴泉、噴灌工程:

(4)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質量保修責任

32.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準。

32.4?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保修費用

33.1?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違約責任

35.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其他:

第36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_____委員會_____。

十三、其他

第37條?工程分包

37.1?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條?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範圍的約定:

38.2?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擔保

39.1?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合同解除

40.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合同按司法程式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後即告終止。

第42條?合同份數

42.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委託代表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編碼:編碼: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一覽表?序號

苗木材料名稱

規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註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

承包人資質等級: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釋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專案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

1.3 工程內容:_________

1.4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

1.5 資金來源:_________

第2條 工程承包範圍

2.1 承包範圍:_________

2.2 工程總面積:_________

二、合同檔案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範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11/T212-20__)、《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__)、《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T213-20__)、_________。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 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範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範規定為準。

第5條 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_________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 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_________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理

6.1 監理單位名稱:_________

6.2 監理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許可權。

第8條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_________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_________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

(6)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_________

(7)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_________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_________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_________

(3)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_________,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_________,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

(6)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

(7)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_________

(8)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_

11.2 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_________,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 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_________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4.1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_________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7日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_________

(2)承包人應採取的趕工措施:_________

(3)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_________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_________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_________質量監督站鑑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_________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 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 金額

(大寫):_________元(人民幣)

(小寫):_________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採用_________方式確定。

21.2 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_________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

22.2 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並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後_________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_________%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_________(工程進度、部位),佔合同承包總造價_________(百分比),金額:_________人民幣(元)

23.3 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後_________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並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後_________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_________%,結算總價的_________%作為工程保脩金。

23.5 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脩金。

八、材料裝置供應

第24條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

24.1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一覽表(附後)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裝置交驗的標準:_________

24.3 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_________

24.4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_________

第25條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

25.1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的約定:_________

25.2 苗木採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_________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採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後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准。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檔案後10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稽核意見並予以籤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後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 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_________

31.2 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_________

(2)綠化種植工程:_________

(3)噴泉、噴灌工程:_________

(4)其他附屬工程:_________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準。

32.4 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_________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_________

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_________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

35.4 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_________

35.5 其他:_________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_________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_________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 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範圍的約定:_________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_________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_________

(4)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式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 本合同自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後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_________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7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釋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專案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內容:

1.4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1.5資金來源:

第2條 工程承包範圍

2.1承包範圍:

2.2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檔案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範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11/t212-20__)、《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__)、《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t213-20__)、  。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範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範規定為準。

第5條 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理

6.1 監理單位名稱:

6.2 監理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許可權。

第8條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建築)、    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

(3)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

(8)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11.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4.1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 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7日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承包人應採取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工程質量標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       質量監督站鑑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小寫):             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採用         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 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並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後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   %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 佔合同承包總造價

百分比 金額

人民幣(元)

23.3 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後  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並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後   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   %,結算總價的   %作為工程保脩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脩金。

八、材料裝置供應

第24條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

24.1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一覽表(附後)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裝置交驗的標準:

24.3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

第25條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

25.1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的約定:

25.2 苗木採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採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後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准。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檔案後10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稽核意見並予以籤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後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綠化種植工程:

(3)噴泉、噴灌工程:

(4)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準。

32.4 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  

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 其他: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範圍的約定: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式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後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  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8

____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發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編號       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園 林 局________年____月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釋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

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專案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內容:    

1.4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1.5資金來源:    第2條 工程承包範圍    

2.1承包範圍:    

2.2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檔案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

2)本合同條款    (

3)中標通知書    (

4)投標書及其附件    (

5)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

6)圖紙    (

7)工程量清單    (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____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範名稱:《____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11212-)、《____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211-)、《____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213-)、  。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範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範規定為準。    第5條 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理    

6.1 監理單位名稱:    

6.2 監理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____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許可權。    第8條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建築)、    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    

(3)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    

(8)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1

1.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

1.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

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____日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

4.1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 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

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____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____日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

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承包人應採取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

6.1工程質量標準:    1

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       質量監督站鑑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

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

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

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

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

9.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

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小寫):             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

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採用         方式確定。    2

1.2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

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

2.2 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並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

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

3.1 合同生效後____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   %為預付款。    2

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 佔合同承包總造價    百分比 金額    人民幣(元)    2

3.3 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後____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

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並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後____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   %,結算總價的   %作為工程保脩金。    2

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脩金。    

八、材料裝置供應    第24條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    2

4.1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一覽表(附後)    2

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裝置交驗的標準:    2

4.3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

4.4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    第25條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    2

5.1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的約定:    2

5.2 苗木採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

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採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

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後____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

8.2 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____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准。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

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檔案後____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____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

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

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____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____日內提出稽核意見並予以籤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後____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

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

1.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3

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綠化種植工程:    

(3)噴泉、噴灌工程:    

(4)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

2.1 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派人保修。    3

2.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

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準。    3

2.4 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

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

3.2 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  十

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

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

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

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

5.4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

5.5 其他: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

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

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

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條 不可抗力    3

8.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範圍的約定:    3

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

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

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____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式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

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

1.2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後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

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  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編碼:              編碼: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一覽表  序號     苗木材料名稱     規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註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9

bf----0204

北京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發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編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園 林 局

二○○五年三月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釋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專案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工程內容:

1.4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1.5資金來源:

第2條 工程承包範圍

2.1承包範圍:

2.2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檔案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本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6)圖紙

(7)工程量清單

(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範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db11/t212-)、《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t213-)、  。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範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範規定為準。

第5條 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理

6.1 監理單位名稱:

6.2 監理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並明確指出交接時間、許可權。

第8條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1)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建築)、    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圍欄設施的責任和要求:

(3)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且:

(8)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11.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並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4.1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8) 其它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後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7日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承包人應採取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工程質量標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       質量監督站鑑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並於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可視為發包人已經批准,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小寫):             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採用         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 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並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後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   %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 佔合同承包總造價

百分比 金額

人民幣(元)

23.3 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後  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並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後   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   %,結算總價的   %作為工程保脩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脩金。

八、材料裝置供應

第24條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

24.1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一覽表(附後)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裝置交驗的標準:

24.3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

第25條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

25.1 承包人採購苗木材料裝置的約定:

25.2 苗木採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採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後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准。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檔案後10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並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稽核意見並予以籤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後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綠化種植工程:

(3)噴泉、噴灌工程:

(4)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準。

32.4 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  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 其他: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範圍的約定: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式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後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  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裝置一覽表  序號

苗木材料名稱

規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註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0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資質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安全生產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 JZ安許可證字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含義相同。

七、承包方向發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八、發包方向承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

發 包 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合同檔案

1.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1.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承包方關於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方、承包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四百九十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2.1.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檔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2.適用標準、規範

本合同檔案適用《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82-99)、《園林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DG/TJ08-701-20__)、《園林綠化養護技術等級標準》(DG/TJ08-702-20__)。

若上述標準、規範有調整或修訂,適用最新版本。

若雙方認為,合同檔案還需適用其它的國家標準、規範,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方認可後執行。發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1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2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即承包商,以下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即業主,以下稱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

鑑於乙方與丙方就專案於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託,同意以保證的方式為丙方向乙方提供業主支付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本合同所稱擔保是指甲方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證,保證丙方履行號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

本合同所稱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質量保脩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

第二條保證範圍及方式

甲方為丙方提供保證的範圍是主合同項下的工程總價的____________%,數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______(大寫),幣種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丙方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項。

甲方在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條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

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約定的應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總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第二條擔保範圍約定的金額,即不超過___________元。

第四條保證期間

甲方的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據主合同約定應完成除工程質量保脩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後日,即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必須全面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若乙方發生下列違反主合同義務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則甲方不再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1、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約定的質量完成工程建設;

3、乙方未提供等額承包商履約擔保。

二、丙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並積極配合甲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三、乙方將主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需徵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與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需徵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五、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監督丙方履行主合同,並對丙方在履行主合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和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及時通知甲方。

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導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義務,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七、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乙方與丙方的另行約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義務的,甲方亦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八、甲方在承擔擔保責任後,享有追償權。

第六條承擔擔保責任的程式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義務的證明材料。如果乙方認為工程質量符合主合同約定的標準,乙方還需同時提供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單位及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否則甲方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賠通知後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後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丙三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法院(也可以選擇通過_____程式解決)。

第九條甲乙丙三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3

港口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為興建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檔案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檔案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檔案。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____個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方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脩金結清的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份,雙方各執___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               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__      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

簽字日期: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

簽約地點:_____

二、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 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體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文。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專案經理。

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

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範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為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

10.技術標準:指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11.設計檔案: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為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6.保脩金:指為在本合同保修期內完成合同範圍內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復,按合同中約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額。

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中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嘯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8.竣工驗收:乙方按合同約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為乙方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

19.天:指日曆天。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二條 合同檔案

1.合同檔案:合同檔案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檔案。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二十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檔案: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檔案提供給第三方。

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檔案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檔案: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檔案和通知,乙方應接受並執行。

第三條 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範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技術標準

1.技術標準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準。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準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準,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準,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執行。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絡方式

1.語言:合同檔案的書寫或解釋以及雙方來往的檔案均使用漢語。若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時,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但當兩種文字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字為準。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3.聯絡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絡均為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徵地紅線、航通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徵地範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座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

7.釋出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釋出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並辦理各種驗收或簽訂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佈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裝置。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檔案、技術標準及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裝置,在交付甲方前應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籤署時任命代表(即專案經理),乙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專案經理資質證書並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衛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根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釋出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並按有關部門批准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沒物品處理: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裝置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並設定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為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甲方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

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並通知乙方。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報甲方批准後,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釋出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

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後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作出答覆。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施工期延長:出現下列情況時,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並報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長。

(1)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誤;

(2)不可抗力或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延誤;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

(4)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情況。

凡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應在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天數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支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報甲方確認並予以答覆,以確定施工期延長的天數和費用。若監理工程師逾期未予答覆,則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暫停施工:在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乙方暫停施工,並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暫停施工。乙方在落實了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後,並在接到監理工程師提出復工通知後,才能繼續施工。

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由於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錯誤或停工責任在甲方時,乙方停工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由此影響的施工期相應延長。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獎勵條件。如果在本合同執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應與乙方進行協商,並簽署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應按此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6.階段工期:若有階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路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甲方審批,甲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

審批時,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乙方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甲方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進行修訂,並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稽核並報甲方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裝置:

(1)工程所用材料、裝置除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甲方供應外,均由乙方按照設計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採購、運輸、檢驗和保管。

(2)所有用於工程的材料、裝置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工程材料應具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材料檢驗單位出具的材質證書或試驗報告。

(3)材料和裝置進場時,乙方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驗收,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複檢,對與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裝置,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驗收,並由乙方運離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和裝置安裝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檢驗,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若檢驗發現材料或裝置不合格時,該批材料或裝置不能用於本工程,乙方應負責拆除、修復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若檢驗表明材料或裝置符合要求,則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施工期相應延長。

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的產品合格證書副本應交給乙方,甲方應對其質量負責。

2.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後,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後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自檢報告交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3.分項工程質量檢查:

(1)主要分項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材料、裝置和人員進場情況及施工工藝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後才能開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簽訂後,乙方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材料、工藝流程和操作的檢查,並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因監理工程師的不正確指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或施工期延誤,則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施工期相應延長。

4.隱蔽工程驗收:

(1)乙方慶自檢合格並簽署隱蔽工程自檢記錄後,填寫隱蔽工程驗收申請單,在覆蓋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時內進行驗收,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並在驗收記錄上籤認後,乙方可進行覆蓋和繼續施工;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整改並重新申請驗收。

(2)若乙方未經驗收而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剝開或開孔檢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在接到驗收申請和驗收通知48小時內未能進行驗收,而乙方已自檢合格,則可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事後應予確認並補交籤認手續。

(3)若監理工程師認為確需對已簽字驗收並覆蓋的隱蔽工程進行復查,乙方應協助複查。若複查結果表明質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影響的施工期予以延長;若複查結果表明質量不合格,乙方應進行返工,並按上述規定重新申請驗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施工期延誤由乙方負責。

5.試驗與檢驗:試樣、試件應按技術標準的要求送到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檢驗單位進行試驗或檢驗,並及時將試驗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時,有權指定取樣送檢驗單位複檢。

6.質量等級:工程施工質量應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的要求以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返工後仍達不到約定等級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進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擔返工與修整費用,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7.質量監督: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甲乙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執行。

2.合同價款的調整: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

(2)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價格和費率調整;

(3)一週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積超過8小時,使乙方受到損失時;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和金額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後7天內予以確認並報經甲方批准答覆,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接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並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時,乙方可在約定預付款到達日10天后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從應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4.工程量確認: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表。監理工程師收到報表後3天內稽核籤認。若監理工程師接到報表後3天內未提出異議,乙方所報工程量視為已被監理工程師確認。

若監理工程師對乙方所報工程量有異議,乙方應協助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並重新核報。若乙方拒絕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或不重新核報,則以監理工程師核實的工程量為準。

5.進度款支付:甲方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辦法,依據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後10天內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催討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和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1.甲方提出的變更:甲方對工程提出設計變更時,應將變更方案送交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監理工程師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應根據變更圖紙落實施工方案並組織施工。若變更涉及設計規模和設計標準的改變,則應事先與乙方協商。

2.乙方提出的變更:乙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徵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並經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若由此導致工程費用增減或施工期變化,甲乙雙方應協商處理。但乙方為便於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擾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設計造成的變更:在施工中若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出入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工程師應在3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取得修改圖紙後按監理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予以延長。

4.確定變更價款:發生上述變更後,按下述方法計算其變更工程單價和價款:

(1)合同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

(2)合同中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以此單價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單價;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由甲乙雙方商定變更單價;

(4)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計算方法。

屬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乙方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按上述方法提出變更價款,報監理工程師審查,經甲方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應在乙方提出後14天內與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備案。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全部責任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人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責任:乙方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船機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颱、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承擔由於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時,施工前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甲方同意後實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防護措施費用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承擔;施工過程中,由於外部條件變化所發生的安全措施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本工程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人員、船機裝置保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裝置的保險,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等級以上的自然災害也屬不可抗力。

2.損失報告: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通報損害情況,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損失情況、清理和修復費用以及施工期延誤的報告。

3.費用分擔:因不可抗力發生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3)乙方裝置、船舶和機械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4.損失補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壞時,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後由甲方給予合理補償,但此類補償不包括因乙方防範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和由本條第三款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清理與修復工作的責任和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另籤補充協議或共同簽署備忘錄約定。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1.驗收申請:乙方應在工程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接到驗收申請和竣工資料後7天內予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報甲方審批。若工程及竣工資料符合要求,甲方應在接到申請報告14天內組織驗收;若工程或竣工資料達不到要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對工程或竣工資料予以整修或補充,並重新申請驗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期的延誤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工程及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和組織驗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2.驗收程式:

(1)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確定驗收時間並通知有關各方;

(2)甲方組織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聽取有關對工程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彙報;審閱工程竣工資料,查驗現場,並對工程遺留或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

(4)經驗收合格,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5)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應為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3.現場清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並撤離施工現場。否則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

4.竣工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資料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竣工資料提交的份數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竣工圖紙和資料;

(2)工程質量自評報告;

(3)階段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4)工程材料及裝置試驗與檢驗資料;

(5)沉降及位移觀測資料;

(6)竣工工程整體尺度測量報告;

(7)施工報告;

(8)竣工結算報告(辦理完竣工結算後提交)。

5.竣工結算:

(1)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應在30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稽核確認,並在確認後7天內將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給乙方;若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未予稽核確認,乙方提交的結算報告則視為已被甲方確認。

(2)甲方在確認結算報告後7天內未將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從確認結算報告後第8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設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階段驗收工程的保修期從階段驗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責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內有責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損壞,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乙方應協助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返修:保修期內,對應由乙方負責的返修內容,乙方應在接到返修通知後14天內開始實施返修,並在甲乙雙方商定時間內修理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保脩金:保脩金的數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後7天內,將保脩金和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乙方。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爭議: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或提交主管部門調解,若協商及調解無效,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1)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後,除雙方均同意停工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2.違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索賠:因甲方違約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索賠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在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1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申請。

(2)在提出索賠申請後14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提供同期記錄副本或其他可靠證據,並列明索賠款額、延長施工期及其計算依據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及時進行調查並對索賠資料進行稽核,並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之後28天內,甲方應給予乙方明確答覆。並將確認的索賠款額列入甲方付款計劃。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規定按時提出索賠申請、索賠報告或補充資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稽核或確認,視為乙方索賠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5)若乙方對甲方的答覆有異議,可按本條第一款執行。

(6)若甲方授權監理工程師對索賠事項進行稽核,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說明,但上述規定的索賠時限不變。

4.賠償: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和標準要求乙方賠償。

(1)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等級;

(2)因乙方原因延誤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損失。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和方法,給予乙方獎勵。

(1)工程施工質量高於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等級;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於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為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後,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脩金後,保修條款終止。

三、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第一條 詞語定義

第二條 合同檔案

1.合同檔案:

合同組成和解釋次序的補充或更改。

2.設計檔案:

(1)甲方提供設計檔案的份數;

(2)乙方負責部分設計時,提交設計檔案時間、份數。

第三條 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列入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地點、內容、規模、建築物的尺度,建築物的結構形式,並明確合同範圍內水工、堆場、水電、土建、機械、疏浚等不同專業的施工內容。

第四條 技術標準

2.技術標準的替代:

適用於本工程的其他技術標準及應用範圍。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絡方式

1.語言:

輔助語言。

2.法規:

其他適用法律。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

甲方提供水、電、交通和通訊等條件和接至地點及時間,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時間。

4.提供技術資料:

甲方提供各種技術資料的時間和數量及其技術交底、現場交驗的時間和辦法。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1.施工準備:

為本工程配備的主要施工船機和裝置的規格、數量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4.提供條件:

為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條件清單。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名稱。

2.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

(1)乙方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的時限。

(2)釋出開工令的時限。

3.施工期延長:

施工期可以延長的其他情況。

6.階段工期:

階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裝置:

甲方提供材料與裝置的清單及供應方式。

6.質量等級:

約定質量等級。

7.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站名稱。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辦法。

2.合同價款的調整:

(1)對調整情況的限制或補充;

(2)調整的具體方法。

3.工程預付款支付:

(1)工程預付款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方法;

(2)工程預付款抵扣的時間、金額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確認: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表的時間。

5.進度款支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時間約定和實施辦法以及進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4.確定變更價款:

確定變更價款的原則和變更單價的其他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護措施費用的承擔。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

投保期限、保險範圍、投保金額、保險賠償分配和保險費用承擔。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

除合同通用條款所列外,不可抗力還包括以下自然災害:

(1)___級以上持續___天的大風;

(2)有效波高超過___米的波浪;

(3)____毫米以上持續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3.現場清理:

(1)對乙方進行清場的要求及乙方撤離時間。

(2)乙方未按要求清場及撤離,給予甲方賠償的辦法。

4.竣工資料:

(1)對竣工資料內容的補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資料的份數。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對工程保修期限的約定或個數。

2.保脩金:

(1)保脩金的數額

(2)甲方留置保脩金的利率。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3.索賠:

甲方明確授權監理工程師的稽核方式。

4.賠償:

賠償的辦法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

(1)對獎勵情況的補充或修改;

(2)對各種獎勵情況、獎勵標準和獎勵方法的約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4

委託方: (簡稱甲方) 施工方: (簡稱乙方)

新建住房工程,經雙方協商決定由乙方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結合本工程的情況。為了明確工程專案的雙方責任,確保施工專案能保質保量完成的原則,經協商簽定本合同。

一、工程地點:

通州區四安鎮庵東村。

二、工程概況:

新建別墅一棟、場地、圍牆、下水坡;新建平房一棟、場地、圍牆、下水坡以及車庫。該工程包括主體施工(不含水電施工)、木工制模、內外粉刷、屋面製作等(具體按圖施工或按甲方指揮施工)。

三、工程承包及付款方式:

包清工(自帶一系列施工工具,甲方該不提供。因甲方的條件因素導致不能提供伙食,自開伙食)別墅 元/平方米(場地、下水坡不作平方計算,樓梯間按兩層算。);圍牆元/米(包括門墩);車庫元/平方米;一層平房 元/平方米(場地、下水坡不作平方計算);圍牆元/米(包括門墩);車庫/平方米。開工後一個星期付 ﹪工程款;主體結束後付 ﹪工程款;工程驗收竣工後付 ﹪工程款;年前付 ﹪工程款;餘款 作為質保金,一年後支付(應保證無任何質量問題,如有質量問題及時解決)。

四、工程工期:

經雙方協商本工程共天(雨天順延),從20xx年 月 日開工; 月 日竣工。(不得拖延,拖延一天扣除工程款二百元)。

五、工程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提供施工圖紙一份或口頭交涉,提供水電,材料及時到場,按時支付工程款,做好監督工作。

2、乙方責任:做好施工組織管理、精心施工、保質保量、按時完工、做到材料的合理使用、工完料淨(如發現乙方浪費材料,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罰款處理,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

六、安全工作:

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安全費用 元,若發生安全問題與甲方無關。乙方必須給施工人員做好安全保險,並且每天做好施工安全防範措施以及宣傳工作,確保施工安全。

七、工程質量要求:

磚砌要求滿縫牆橫平豎直,混凝土不允許出現蜂窩和露筋現象(達到應有的保護層),門窗洞過樑應在同一條水平線上,磚砌牆體垂直度(三米)允許誤差八毫米,平整度(三米)允許誤差八毫米,粉刷按規範施工,樓層水平允許誤差一公分,衛生間止水帶必須做到無任何滲漏,內外粉刷必須做到無滲水現象,刮糙分兩天完成,內外牆地磚貼上按《國家室內裝修驗收規範》標準施工。

八、其他事項:

1、本合同執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可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提交仲裁機構解決。

2、本合同未盡事項,經雙方協商解決。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均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簽字生效至工程竣工驗收和結清工程款後失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5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專案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內容:_________層棟,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

(四)承包範圍: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圖紙規定內容: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須另籤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造價(預算或概算)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其中土建_________萬元,安裝_________萬元。

工程造價在乙方編出工程預算書送達甲方三十天內審復,逾期視作同意,並按審定的預算造價為調整合同造價。

第三條 工期

(一)按定標規定工期為_________天(日曆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驗收止。實際開工期以甲方辦妥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建設批文,辦妥城監標牌,送達乙方之日起天內起計,並以雙方現場管理代表簽字為準。

(二)開工前_________天,在具備施工條件下乙方向甲方發出開工通知書,每個單項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為_________。在履約過程中,根據變更設計所影響的工期或甲方責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誤的工期,經甲、乙雙方簽證認可後調整,以此確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趕工_________。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和保修期

(一)工程質量標準按國家現行施工規範驗收規範______________。

(二)工程保修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期為一年,其中安裝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簽字之日起計。

第五條 材料裝置供應

(一)工程所需:材料及裝置由_________方採購供應至_________場地(倉庫)。

(二)工程所需:材料及裝置_________由方採購供應至_________場地(倉庫)。

(三)材料裝置應附有出廠合格證明。如一方對材料裝置有異議,應進行檢驗。如檢驗合格,檢驗費用由持有異議一方負責,否則由採購方承擔。

(四)工程材料和裝置差價的處理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於工程設計變更造成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不適用,甲方需按材料裝置的實際採購價格,回收全部不適用的材料和裝置,或經乙方同意,由甲方給予適當的補償後,不適用的材料裝置由乙方自行處理。

第六條 工程款支付和結算

(一)甲方將工程款按本條款規定劃入乙方帳戶: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二)根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有關規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後天內,按以下規定額度向乙方預付備料款:

1.建築工程按當年計劃工作量35%;

2.安裝工程(包括裝置安裝,水電安裝)按當年計劃工作量(扣除裝置價值)的40%;

3._________。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進度達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進度款;當工程進度累計超過50%時,每次按當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計進度達到_________%時,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___%;進度達到_________%時付(收)款_________%;進度達到_________%時付(收)款_________%;進度達到_________%時付(收)款_________%,其餘工程進度款由備料款抵充,餘額_________%待驗收後結算,_________萬元待保修期滿後_________天內付清。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進度表或竣工結算檔案給甲方和經辦銀行審查後_________天內支付,如到期未提出書面異議,則視作同意,乙方可根據建設銀行審定的數額,請求辦理支付進度款或結算款。

第七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辦理施工報建、臨時場地、佔用道路等報批手續。提供本工程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文影印件一套給乙方。開工前___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電源,同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_________份,機電裝置安裝圖_________份及有關資料_________份,地質勘探報告___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_________套)。

2.開工前___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設計方參加的施工圖會審。

3.稽核乙方編制的工程預算計劃,並在接到預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內(特殊工程六十天內)回覆乙方,以此審定的工程預算為調整合同造價,作為向乙方支付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的依據。

4.對乙方在施工時發現設計錯誤提出的意見,甲方應在收到書面通知的天內會同設計方進行處理並簽證。因此而發生的增加費用(包括停工、返工、窩工、人員和機械調遷、材料配件積壓的實際損失)由甲方承擔,並調整合同造價。

5.委派_________為現場管理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返工,甲方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經有關部門審定後賠償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材料積壓等的損失。

7.組織對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

8.在竣工驗收後的保修期內,因使用不當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其返修費用由甲方負責。

(二)乙方責任:

1.收圖後,在開工前_________天內完成施工圖會審,在_________天內編制工程預算送甲方審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材料、裝置進場計劃並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規範做好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責任人,物件堆放整齊,道路暢通。凡施工期間發生的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並報告甲方及有關部門。

3.委派_________為現場管理代表,須持有與工程專案相適應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4.做好施工原始記錄。每月(季)度施工計劃和完工報表,如不按時報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6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斑魚府(開發區店)

工程地點:大連市開發區黃海西路195—35號

工程內容:斷橋鋁門窗製作安裝。

工期:配合總體工程進度施工,於年月日完工。

第二條:合同價款:

1、斷橋鋁門窗工程預計總面積;_________㎡

2、斷橋鋁門窗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元

3、斷橋鋁門窗總造價大寫:小寫_______元

第三條:支付方式:

1、乙方開工甲方付合同總價的40%作為工程進度款。

2、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付60%。

第四條:材料質量:

1、型材:斷橋鋁、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顏色茶青色,

2、玻璃為5+5雙鋼玻璃,玻璃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工程驗收提供相關質保資料、保修期為三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3、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驗收。

第五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應提供乙方所需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要求說明、有關洽商變更及有關技術檔案等作為乙方產品設計和施工有效依據,由於甲方變更圖紙或施工錯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2、甲方無償提供乙方用水、用電,材料堆放場地的使用,

3、協調乙方與土建及其它施工單位配合問題,負責審定施工進度方案和組織竣工驗收工作:

二、乙方責任:

1、服從甲方、監理、建設單位的統一領導和排程。

2、確保工程質量及工程進度。屬乙方施工造成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無條件返工,由此給甲方造成的費用損失及工期延誤由乙方自負。

3、確保工程用材的質量,並提供有關技術檔案,所用材料入場前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及相關檢測資料。

4、嚴格按照甲、乙雙方在合同中確定的材料質量標準進貨,進入現場後雙方要驗貨,如出現與合同中材料質量標準不符時,乙方應無條件及時退貨,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5、確保安全作業,文明施工,安裝現場做到場清料清,出現安全、質量事故時由乙方負責。

6、施工期間,現場材料由乙方管理保護。如有損失,乙方自負。

7、保證現場的管理和技術力量。

8、嚴格按照施工圖和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任何一方違約,均應按民法典有關規定向對方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償付違約金。

第七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本著合作精神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電話:電話:

日期:日期: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7

發 包 方:______ _____ _____ 承 包 方:______ _________ 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層數:_______________ 結構型別:________________ ;簷高/跨度:________________米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範圍: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價(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一99-0201)擬定的,適用於建築面積在20xx平方米以內或承包造價在50萬元以內的建築工程。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於_ __ _年__ __月____日開工;於___ _年__ 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曆天數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 _天。

1·2 承包方為提前工期採取的相應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

1·3 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商後在合同中約定:

第2條 圖紙發包方於__ 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圖紙。

第3條 發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發包方工程師姓名:___________ ;項日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條 發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築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除,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並於現場交驗,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擾民問題,合同簽訂後______天內組織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後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凡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時,發包方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相關的經濟支出。

第5條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己完工程進度統計報表。 5·2 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

負責安全保衛、清潔衛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 (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定處置,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後________天內向發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6條 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6·1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並於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參加,驗收合格,發包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發包方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方己經批准,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2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發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發包方於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7條 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7·1 施工中發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准後,發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並於5天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籤認,無正當理由不籤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8條 工程價款及結算

8·1 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在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按下表約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

第9條 材料裝置的供應。

9·1 發包方按雙方約定的《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附後)供應材料裝置,如與《一覽表》不符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9·2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裝置,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10條 爭議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雙方約定按第_____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11條 違約

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生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12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儲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條 補充條款如下: 工程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戶名 戶名

賬號 賬號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8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1991年3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制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一、 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1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

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要條所賦予的涵義:

(1) 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

款能力的當事人。

(2) 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 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

受的當事人。

(4) 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 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

理。

(6) 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 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或其授權的工

程造價管理部門。

(9)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

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 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 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

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 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

價款。

(13) 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 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 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 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 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

(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 施工現場: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

定的場地。

(19) 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 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

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

的自然災害。

(21) 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

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 協議條款;

(2) 合同條件;

(3)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 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5) 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 標準、規範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

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

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或協議

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說明。

適用於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規。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

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19

發包單位(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九龍明珠D標段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含如下內容:地下室基礎承臺及基礎樑的開挖、樁頭的破除、開挖後基坑的抽水(抽水工具由甲方提供)、基坑基槽採用人工整平、磚胎模完工後的回填整平、多餘的土方由乙方用大挖機甩到地下室主道的兩側後由甲方負責外運。

工程總價: 按下室佔地面積18元(此價格含不可考慮的因素,沒有任何價格調差)。工 期:第2條:合同使用標準和法律

2.1、合同使用標準:GBJ789、JGJ9494

2.2、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第3條:甲方工作

3.1 公佈工地各項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材料耗用等進行檢查、督促,監督施工質量並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問題。

3.2按照合同條款按時按量支付工程款。

3.3如乙方不服從甲方指揮,不能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施工任務,或發生重大失誤導致工程停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對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3.4負責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規章制度,做好安全設防。

3.5對乙方違反各種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定的人員甲方有權清理出施工現場。乙方不服從甲方現場施工員的安排,不能按時、按量、按要求完成施工任務(或整改內容)的,甲方有權另行安排人員完成,造成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責,對消極對待、屢教不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中途退場的,甲方有權不付任何工資費用。

第4條:乙方工作

4.1乙方須安排一個負責人長期呆在現場協調工作,至該工作內容全部完成為止,

4.2 乙方嚴格按照甲方測量出的樁頂標高進行破除,標高測量中乙方必須派人員配合,嚴禁用炮機鑿除,人工破除過程中不能傷及樁鋼筋,破除後的樁頭必須保持平整完好。預留鋼筋必須按甲方的要求所預留。破除完的的樁頭由乙方用挖機吊出基坑,並掩埋在車庫底板以下。

4.3 前期進場必須保證有一臺大挖機和兩臺小挖機方可開始施工,施工中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進度相應的增加機械人員,如進度達不到要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完成的50%結算。

4.4 乙方進場後,甲方負責提供住宿及生活水電,乙方自帶破樁工具(包括空壓機)。在施工過程中,甲、乙雙方必須緊密配合,確保施工進度以保證工程的如期完成。乙方人員在施工中必須注意安全,上班必須安全帽,穿膠鞋,如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完全負責,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製度和各種生活制度。另乙方必須保證施工進度,如進度嚴重跟不上,甲方有權中止乙方的合作。

第5條: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按地下室後澆帶分成六塊,每塊墊層砼完成後按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一次工程款,其餘款項待地下室墊層全部澆築完一週內全部付清,甲方違約的責任:甲方不按期付款,乙方有權停工,甲方應承擔乙方停工期間的一切損失。乙方所收的工程款不含任何稅金,乙方只提供收款收據。

第6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工程完成、工程款全部付清後合同自行終止。

第7條:合同份數:甲乙雙方各執2份。

第8條:合同款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用補充協議補充或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0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 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 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 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 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 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定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 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 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專案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 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 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影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 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 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 返工、人員和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 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合 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合同檔案應能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 如下:

《協議條款》;

《合同條件》;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檔案。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 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 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 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 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 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 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 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 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 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 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 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 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 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 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 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 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 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 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 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 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 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 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 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 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 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復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 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 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 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 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 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 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 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 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 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 確。

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 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 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 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 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 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 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 統計報表。

按工程需要設定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 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 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 成的罰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 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 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 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 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紙、施工組織 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 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 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 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檔案, 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 方代表稽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 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 復,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 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 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 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 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________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提前的時間;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 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 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 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 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 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 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 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 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 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 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 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 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 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 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裝置製造、供貨單位自行除錯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 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 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除錯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籤 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 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 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 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裝置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 方負責保管和執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 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裝置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 裝置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 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 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 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 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 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 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 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減。

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檔案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 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 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 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約 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 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申請 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 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 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 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 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 構成合同價款相應專案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 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 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裝置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裝置,所供材料、裝置的種類、 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 提供材料、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裝置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 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或清單不符, 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材料、裝置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 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裝置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 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 的經濟支出。

裝置有缺陷,甲方可委託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 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裝置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 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裝置(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 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裝置,或供 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 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 裝置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裝置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代辦裝置, 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在材料、裝置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 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5.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裝置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 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裝置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 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 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 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於較大設 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 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 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 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10天內組織有關 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 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 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專案的整套啟動除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除錯中負責其施工專案 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除錯工期定額和相 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6.按建設專案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專案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於設計、裝置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專案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 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裝置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專案的 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 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 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 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 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 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專案、內容、範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建築工程保修期:

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 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 %留存;

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 %留存;

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 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後1周內仍 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質量 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 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 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 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 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 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2.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 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 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 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5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 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為其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 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 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 故。

2.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 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 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裝置、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臨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 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裝置和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檔案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檔案、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 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 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或疏忽。

3.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 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 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 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裝置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 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 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裝置,包括已提取、接 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裝置。

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乙方的施工機械裝置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 款項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1.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產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3.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 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按甲要求將自有機械 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4.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5.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20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 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儲存。

2.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1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為共同承包建設工程及相關配套工程專案的施工(具體內容以分包合同為準),經三方友好、坦誠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專案概況及合作條件

1. 本工程專案總建築面積為平方米,中標造價約萬元人民幣。

1.2經過三方測算,本專案的前期進場開工等所產生的費用為萬元左右,因此本工程專案計劃投資萬元。

1.3本工程專案的投資、股份比例分配如下:

1.3.1 甲方投資萬元,佔%;

1.3.2乙方投資萬元,佔%;

1.3.3丙方投資萬元,佔%;

1.4在本專案資金出現週轉緊張時,由各投資者按上述股份追加投資或向其他機構借貸,借貸所產生的一切費用計入成本,由投資者共同承擔。業主所支付的工程款,應優先支付工人工資及材料款,不得挪做它用。如有特殊情況需動用資金,應經三方同意後方可付款。

1.5投資者應按照約定時間繳納投資款,投資款應放在專用賬戶上,並且專款專用。各方都有權可隨時檢視、瞭解工程付款、墊款、收款的資金使用情況明細表、賬戶及資料。在本專案資金出現週轉緊張時,由各投資者按上述股份追加投資或向其他機構借貸,借貸所產生的一切費用計入成本,由投資者共同承擔。業主所支付的工程款,應優先支付工人工資及材料款,不得挪做它用。如有特殊情況需動用資金,應經三方同意後方可付款。

第二章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

2.1 該專案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如下

2.1 . 該專案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由負責;承建公司內部合同應有甲乙丙三個股東簽字後生效。

2.1 .2該專案的現場施工、質量安全及協調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由主管(其中造價方面由主管,水電安裝方面由主管,質量安全方面由主管);

2.1 .3該專案的會計日常工作由甲方負責管理,出納日常工作由丙方負責管理。

2.1  .4施工相關材料等方面的採購、驗收和保管由三方委託派工管理執行;其中主材部分採購當天應經三方共同確認簽字方可入庫記帳,輔材部分採購可在五天內經三方共同確認簽字後入庫記帳。

2.2管理人員的選用、待遇

2.2.1 該專案工程建設中使用的高階管理人員如總工、施工員、採購經理的聘用、工資待遇由三方共同協商確定。

2.2.2該專案的會計由甲方負責,出納由丙方負責;

2.2.3該專案工程建設中使用的施工班組的技術水平、工資的審定、應由三方共同協商確定。

2.3材料採購及其他

2.3.1 在該專案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品牌、單價、數量、採購等情況應經三方共同意確認後方可進行。

2.3.2在該專案工程中所需聘用的施工工組應由三方共同協商確定。

2.3.3合作三方應即時溝通工程上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互相積極配合、保證工程按時保質完成。

第三章利益分享和風險承擔

3.1 利潤、風險分配

3. 1. 該專案的利潤、分險分享承擔標準為在扣除該專案的各項成本費用後,按照投資比例分享承擔。

3. 1.2甲方分享承擔%;

乙方分享承擔%;

丙方分享承擔%;

3.2本專案的管理人員工資按照專案部的規定發放。

第四章其他

4. 1資金和管理

4.1 . 該專案的各項資金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支付需由三方簽字確認後方可支付。

4. 1.2該專案的工程進度往來款由負責跟蹤落實,並存在開立專用賬戶上,專款專用。

4. 1.3該專案運營後,每個月號開一次工程進度例會,討論工程相關事情。

4.2出納與財務管理

4.2. 1出納每 0天應將編制好的現金流量表、財務收支情況表及下旬支出預算給財務,並隨時接受合作三方股東的銀行資金查詢,以便安排資金投放。

4.2.2財務每月月底應將編制好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存貨日記帳及相關的憑證提交給合作三方股東,並經三方股東共同確認簽字後作為最終三方決算分配利潤使用。

4.3合同爭議與免責

4.3. 1該專案在合作中必須共同遵守上述條款,如有違約,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或應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3.2在該專案實施過程中,由於國家政策的重大調整,人力不可抗拒,如地震、颱風、戰爭、屬於免責範圍。

4.4本協議生效、終止及其他

4.4.1 與該專案有關的所有合同、協議、管理制度、票據等作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4.4.2本協議在該專案工程竣工驗收並辦理完決算和收回工程保脩金,同時內部費用核算確認無爭議及投資利益分享後終止。

4.4.3本協議一式六份,合作各方各執二份,本協議自合作三方簽字蓋章之後生效。

4.4.4本協議於年月日,由合作三方在中國市簽字。

甲方:

(簽字)

乙方:

(簽字)

丙方:

(簽字)

年月日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2

發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辦公室裝飾。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範圍:室內裝修(見預算清單)。

4、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採用半包工包料方式承擔(參見附件清單)。

5、工程造價。

(1)工程預算總造價為¥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整。

(2)本工程總造價計算依據。

A、以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及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為依據。

B、施工中甲、乙雙方確認的施工障礙引起的變更或增加措施等費用。

C、施工中甲乙要求新增加的專案費用。

第二條 工程期限

1、經甲、乙雙方確定:本工程合同工期為____天(日曆),具體開發時間以甲乙雙方簽訂的開工報告為準。

2、本工程計劃開工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計劃竣工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3、本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

(1)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無法正常施工的;

(2)由於甲方原因影響連續施工的(包括工程付款不到位)。

(3)由於設計變更或設計未確定的。

(4)由於未辦妥相關物業或行政審批手續的。

(5)由於施工工地(非乙方原因)一月內停電停水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由於甲方原因不能及時配套或配套單位不能配合而影響施工的。

第三條 工程施工準備與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開工前甲方協調各方面的關係,辦妥進場手續,甲方承擔進場手續費用。

(2)組織好設計交底及圖紙會審工作。

(3)委託為甲方代表,實行工程質量、進度監理,代表甲方處理工程日常事宜。

(4)開工前1天,甲方騰空裝飾場地以便工程開工。

(5)做好甲方提供材料及裝置的供應;落實建設資金,按期報付工程預付款,辦理現場簽證,竣工驗收。

2、乙方責任。

(1)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及施工技術資料。

(2)開工前組織有關人員熟悉施工圖紙和設計資料,編制施工圖預算和施工組織計劃,制定施工總計劃進度。

(3)做發了施工準備工作,組織好人員及材料設施的進場、採購、供應和管理。

(4)嚴格按施工圖與說明書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並承擔雙方約定的維修保養協議相關規定。人為損壞的修理由責任方負責,並承擔費用。

(5)委託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與甲方代表人員接洽。

第四條 工程價款及支付

1、本工程合同預算以施工圖及施工方案的工作量為依據編制。

2、由物業收取的管理配合,裝修押金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支付。

3、本工程合同總價為¥:____________元整。

4、支付採取按工程進度分段付款方式。

5、分段付款的時間及相應金額為:

(1)合同簽訂時付合同價10%,計¥:____________元整。

(2)工程竣工時,付工程尾款計:____________元整。

工程變更專案款項於雙方確認,付完此款項方可施工增加工程。

第五條 施工質量與設計變更

1、堅持按圖紙施工,任意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到列情況給乙方造成損失,應由責任方負擔。

(1)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在三天內與設計單位商定,發出變更設計檔案,甲、乙雙方籤協議後方準施工。

(2)設計變更超出原設計標準或規模時,甲方必須按審批程式重新報批,甲、乙雙方籤協議後方準施工。

(3)如因甲方投資不足,不能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造成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應商定對在建工程做到安全到位,並由甲方承擔乙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如遇到重要及複雜的隱蔽工程內容,可通知甲方共同驗收,如甲方未按時參加,乙方可自行檢查驗收,甲方應予承認。

第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及結算

1、乙方在工程竣工前書面或口頭通知甲方驗收。

2、甲方應在接到驗收通知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後出具工程驗收證明。

3、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應視為甲方已確認工程合格,若使用後發現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4、乙方於工程竣工後,提供一年的免費維修服務,但不包含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部分。

第七條 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1、甲方對乙方承擔的工程要做好安全交底,明確安全要求並進行監督檢查,雙方應按規定協商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和治安消防事宜。

2、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規章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教育工作,嚴格安全操作規程,文明施工要求及嚴格執行治安消防條例。

3、工程在施工期間,乙方人員發生工傷和急病等,甲方有提供方便,協助搶救義務,責任和費用均由責任方負擔。

第八條 工程處罰及仲裁

1、按本工程合同工期拖延一天,按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二進行處罰,工期處罰待本工程竣工後一次結請。若因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合同價的30%的違約金。

2、甲方拖延結算及付款,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調不成時,任何一方均申請雙方上級主管部門或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可由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者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及時協商增補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後保修期滿,工程價款結清自動終止。

4、本合同有效附件。

(一)乙方提供平面圖紙;

(二)工程預算書;

(三)補充條款;

(四)其他。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資質等級: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監製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91-0201)擬定的。

-------------------------

(貼印花稅票處)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91-0201),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見“工程專案一覽表”(附後)。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____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_____

1.3 定額工期總天數:________天。

1.4 開工日期(雙方約定的符合開工報告規定的具體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第一個開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

竣工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最後竣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1.5 質量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價為________元。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5.施工圖紙和本市現行確定及調整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

6.按可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承包的建設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7.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8.國家和本市關於施工合同管理的規定。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合同語言: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

3.2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3.3 適用標準、規範:按國家和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執行。

第四條 圖紙

4.1 甲方提供圖紙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甲方提供圖紙套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承擔:______

4.4 工程竣工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雙方另行簽訂繪製工程竣工圖的協議。

第五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 甲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委派書作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社會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如甲方委託監理公司監理時,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應在監理合同中明確,並將副本一份交乙方):_______

第六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專案經理)

乙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作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段完成以下工作:

7.1 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和完成的時間:

7.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現場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__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7.3 施工現場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________________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7.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7.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6 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7.7 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8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應支付的費用:________

第八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 向甲方提供的辦公和生活設施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須遵守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8.5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

8.6 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

8.7 施工現場整潔衛生的要求。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第九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

9.2 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下同”)確認的時間: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覆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覆,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書面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2.1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地區限電除外)、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12.3 因乙方原因延誤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時,甲方可認為乙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工期如需提前,雙方約定如下:

13.1 按本協議條款1.4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____天,比本協議條款1.3定額工期提前________天、提前________%。

13.2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______。

13.3 甲方應提供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支付乙方的獎勵金額和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質量檢查和返工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

15.1 約定的工程質量等級(優良、合格)____。實行按質論價和獎罰對等,由此增減的費用支付:_____________。

15.2 違約責任: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

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15.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6.2 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試車(應按承包範圍確定)

17.1 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7.2 裝置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如乙方承包時),甲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7.3 雙方責任:

由於設計原因(包括裝置的選型)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購置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裝置由甲方採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3條執行。裝置由乙方採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4條執行。

由於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後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承包造價可做調整: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預付工程款

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及開始抵扣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執行。

20.1 在合同簽訂後,甲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比例及甲方按建築(安裝)工程工作量開始抵扣工程款的時間、比例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20.2 甲方不按時預付工程款,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 乙方按工程進度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甲方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2.1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 凡屬本協議條款第19條發生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導致合同價款增減時,其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後支付。

22.3 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在約定支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後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款(進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後無支付能力,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23.1 按雙方約定(招標發包工程按招標檔案確定)的甲方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附後)。

甲方按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裝置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裝置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

23.2 違約責任: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乙方派人蔘加驗收後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裝置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發生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如下:

1.材料裝置單價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

3.供應材料與一覽表規格型號不符: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供應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

因以上原因或遲於一覽表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有與一覽表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裝置經試車後)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24.1 乙方按照設計和規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裝置,並提_____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裝置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

24.2 違約責任:

對乙方採購材料裝置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裝置(裝置經試車後)不符合規範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4.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准後,應在變更前15天(重大設計變更前20天)向乙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施工中乙方對原設計提出的變更要求,經甲方和有關單位批准後方可實施。乙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否則,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根據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協議條款第25條發生的設計變更、並按第22條中確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變更價款:

26.1 乙方收到變更通知後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

26.2 甲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予以籤認,無正當理由不籤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6.3 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本協議條款第4條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並在驗收後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甲方於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核定,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經核定工程質量不合格時,應予返修重新進行核定,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應按照施工合同簽訂的承包方式,及約定的工程價款變更方式,由雙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

28.1 乙方在竣工工程驗收後15天內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8.2 甲方自簽收竣工結算報告資料之日起15天內提出稽核意見並予以籤認,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後撥付工程尾款。

28.3 乙方收到工程結算尾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8.4 由於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該工程視同進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額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8.5 由於乙方不能按時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時結算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並承擔工程保修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乙方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實施,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後,將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時,與甲方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並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結算工程尾款時抵扣)。

第三十條 爭議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三十一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以書面形式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准。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裝置、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合理化建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雙方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並按有關管理部門具體規定處置。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工程分包價款除雙方另有約定,應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應以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正式釋出為準。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

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裝置、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籤補充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_____(如有時)。_____內容、_____金額、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39.1 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構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39.2 由於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籤合同履約,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40.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雙方已簽訂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41.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分別儲存。

41.2 本合同副本____份。

第四十二條 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專案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

建築面積(平方米)

結構

層數

簷高(米)

跨度(米)

裝置安裝內容

工程造價(元)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________工程甲方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

序號

材料或裝置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註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24

合同備案編號: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監製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計劃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天。

5.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計價方式與簽約合同價格

本合同採用計價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7.組成合同的檔案

7.1.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合同協議書及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如果有);

(9)其他合同檔案。

7.2.雙方有關工程的變更等書面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8.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9.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0.2.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簽字)

合同員:(簽字、蓋章)______ 合同員:(簽字、蓋章)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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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合同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合同檔案(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條款、通用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檔案。

 合同協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簽署的,約定合同主要內容的書面檔案。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用於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檔案。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後構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對投標函解釋說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檔案。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合同檔案中約定的用於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技術標準和合同中約定的專門針對某工程部位的技術要求。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款【圖紙和承包人檔案】提供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中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及其他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最終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清單說明、投標報價說明、計日工說明、其他說明及工程量清單各項表格。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發包人: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代表: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發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場地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代表。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專案經理: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場地行使承包人權利的代表。

 專案經理部:由專案經理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和職能部門的支援下按照企業的相關規定組建的、進行專案管理的現場組織機構。

 專業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發包人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的具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

 _勞務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專業承包人分包的勞務作業的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

 監理人: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與發包人簽訂監理委託合同,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總監理工程師: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由監理人任命並派駐本專案對監理人派駐本專案的其他人員行使管理權,代表監理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造價諮詢人:指受發包人委託負責本工程造價控制和管理並取得相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等級證書的組織,以及取得該組織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3 工程和裝置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裝置。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裝置。

 單位工程:指有獨立的設計圖紙,能單獨組織施工,竣工後不能獨立發揮效益的工程。

 工程裝置: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裝置、金屬結構裝置、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裝置和裝置。

 施工裝置: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裝置、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施工現場:指用於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

1.1.4 日期

 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照第6.1款【開工通知】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照第6.1款【開工通知】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式】所作的工期調整。

 竣工日期:指第13.3款【竣工日期_】確定的日期。

 缺陷責任期: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責任期】承包人承擔修復工程缺陷責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具體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超過24個月。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第28天的日期。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時。

 保修期: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責任】對工程竣工驗收後出現的質量缺陷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具體時間長度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違反我國法律關於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簽約合同價格: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工程承包交易價格。採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其合同價應為投標人的中標價。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暫列金額: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幷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裝置、服務的採購,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暫估價: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裝置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計日工:是指對零星工作採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

 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1.1.6 工程檔案與檔案

 工程檔案: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形式的資訊記錄,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檔案、監理檔案、施工檔案、竣工圖和竣工驗收檔案。

 工程檔案:是在專案建設、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1.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註釋。

1.3 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1.4 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檔案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及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如果有);

(9)其他合同檔案。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具有最高優先順序。

1.5 圖紙和承包人檔案

1.5.1 發包人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圖紙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免費提供給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圖紙超過專用條款約定數量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圖紙超過專用條款約定數量部分的複製費由承包人承擔。

由於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並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並支付合理的利潤。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由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後,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簽發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後的圖紙施工。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後,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後,應立即就此做出決定,並通知承包人和發包人。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儲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檔案。

1.5.2 承包人負責設計圖紙

如果為實施第9條【變更】中的變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負責設計,承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或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並對工程設計的質量負責。承包人同時應當將相關圖紙、規範、計算書及其他資料報監理人,並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准。

按專用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檔案,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樣圖、加工圖等,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1.6 聯絡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上述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並辦理簽收手續。

當事人能夠證明接收人拒絕簽收的,視為已簽收。

1.7 權益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1.8 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當事人或其成員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對受損害方予以賠償。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不得為監理人或其派駐現場的監理人員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裝置、交通工具,不得向監理人員支付報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蹟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採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智慧財產權

1.10.1 智慧財產權人

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關於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檔案的版權屬於發包人,發包人宣告需要保密的資料和資訊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可因實施本合同的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檔案,但不能用於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在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為了實施其他目的而複製、使用發包人的檔案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承包人為實施本工程所編制的施工檔案的版權屬於承包人,發包人可因實施本工程的竣工、執行、除錯、維修、改造等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檔案,但不能用於其他無關的事項。在徵得承包人書面同意前,發包人不得為了實施其他目的而複製、使用承包人的此類檔案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0.2 侵權責任

任何一方都不得由於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對方承擔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責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裝置、工程裝置或採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於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的技術祕密和宣告需要保密的資料和資訊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洩露給他人。

承包人在投標檔案中採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

2 發包人

2.1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

(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足額地支付合同價款;

(2)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基礎資料,並使其具備施工條件;

(3)發包人應獲得由其負責辦理的批准和許可,並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證明和批准檔案;

(4)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和釋出指示,並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5)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6)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頒發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證書、解除工程擔保、返還質量保證金;

(7)發包人應負責收集和整理工程準備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形成的工程檔案,並應進行立卷歸檔;

(8)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2 現場進入權

2.2.1 提供現場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現場提供給承包人,使承包人獲得佔用現場的權利。

如果專用條款未確定提供現場的時間,則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條【進度與工期】約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內,將現場提供給承包人,使承包人獲得佔用現場的權利。

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

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包括: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將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並使該通道達到專用條款所約定的標準或要求;以及將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設施提供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

2.2.3 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對該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如果發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上述現場、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資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並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並支付合理的利潤。

但是,如果發包人的上述情況是由於承包人的任何錯誤或延誤造成的,則承包人無權得到上述延長期、費用或利潤。

2.3 許可或批准

發包人應負責辦理如下許可或批准: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許可或批准,爆破作業批准,進出口海關批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或主管機關要求發包人應當辦理的其他許可、批准、備案。

2.4 發包人付款能力證明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資金安排計劃及其證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間的任何時候,若承包人提出需要發包人就此提供證明的要求,則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28天內,提出其相應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明。

如果發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證明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決定是否將該類違約作為第16.1款【發包人嚴重違約】的行為。

2.5 發包人人員和其他承包商

發包人應保證在現場的發包人人員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規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的要求,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因發包人人員和(或)其他承包商未遵守該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發包人自行發包的專業承包商,或者是發包人負責供應材料、裝置情形時的供應商。

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負責處理施工現場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和監理人。

根據法律規定,本工程中發包人無需(或者不必要)委託監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監理人員完成的工作均由發包人代表承擔。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13條【竣工驗收與工程試車】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3)承包人應按第8條【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約定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裝置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承包人應確保及時支付專業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報酬,及時支付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

(5)承包人應按照第8條【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6)承包人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立卷,並負責收集、彙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及時向發包人移交;

(7)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現場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4.4款【確定】處理;

(8)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如按照第13.5款【接收與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後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9)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2 專案經理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專案經理。承包人更換專案經理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擬任承包人專案經理的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材料。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專案經理短期離開施工場地超過3天的,應事先徵得監理人同意,並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承包人專案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4.3款【監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絡時,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權的專案經理部章,並由承包人專案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承包人專案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方式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範圍通知監理人。

3.3 專案經理部

承包人應在開工前將專案管理的組成人員的姓名、崗位、資質等相關資料報送監理人。監理人對於其組成人員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證據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若監理人提出撤換某組成人員的建議,承包人應當撤換。

3.4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時,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

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

3.5 承包人現場查勘

發包人應按照第2.2.3項【提供基礎資料】向承包人提交基礎資料,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後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並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3.6 分包

3.6.1 專業分包需要具備的條件

(1)專業分包人要經過發包人認可;

(2)專業分包人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

(3)擬分包的專業工程不屬於主體部位。

3.6.2 勞務分包需要具備的條件

(1)勞務分包人經過了承包人的認可;

(2)勞務分包人要具備相應的資質;

(3)分包的是勞務作業,而不是專業工程。

3.6.3 承包人的連帶責任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故意或過失行為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6.4 分包工程價款

(1)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除按照第8.2.3目【工資標準和勞動條件】發包人直接向員工支付工資情形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2)如果基於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發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發包人有權將此款項從應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6.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1)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並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將分包合同權益轉讓給發包人;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權益轉讓給發包人;

(3)如果分包人的合同義務延伸到缺陷責任期期滿日期以後,在此日期之前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義務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轉讓生效後,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不再對發包人負責。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等方式。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4 監理人與造價諮詢人

4.1監理人的權利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人、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承包人。監理人行為需要得到發包人特別授權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發包人若對監理人進行了臨時授權,應當在授權之日前7日內將授權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時間緊迫,可先口頭通知,並在自授權之日起7日內補送書面形式的授權通知。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若由於授權不明,導致承包人有損失,發包人要為監理人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監理人員不恰當行使權利造成承包人有損失的,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條件由承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4.2 監理人員

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必要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可以授權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權利。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將被授權的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撤銷此項授權時,也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以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批准該工作。對承包人計劃使用的材料、裝置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批准使用。對承包人提供的各種有關工程的資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認可該資料。但不影響監理人以後拒絕該工作、材料、裝置、工程、資料的權利。

4.3 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應按照約定及時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該用書面形式並蓋有監理人的公章,同時也要有發出指示的監理人員的蓋章或簽字。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監理人員必須在具備補充發出書面形式的條件後24小時內補充發出書面形式的監理指示。

監理人發出的指示要送達到承包人專案經理或經專案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由於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或發出了錯誤指示導致承包人有損失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4.4 確定

合同當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當事人協商,儘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確定。

____總監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並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爭議解決前,雙方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待爭議解決後,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修正執行。由於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而導致一方當事人有損失的,由發包人為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承擔賠償責任。

4.5 造價諮詢人

4.5.1 造價諮詢人權利

發包人有權將工程造價委託具有造價諮詢相應資質的組織即造價諮詢人管理。發包人委託造價諮詢的,應與造價諮詢人簽訂委託造價諮詢合同,造價諮詢人的權利義務在委託造價諮詢合同中明確。造價諮詢人在發包人委託許可權內,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

發包人委託造價諮詢人的名稱、委託內容及許可權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否則本條將不適用。

4.5.2 造價諮詢人服務

造價諮詢人應具有相應的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等級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接受委託,提供建設工程專案造價諮詢服務。

4.5.3 結算審價結果的唯一性

發包人委託造價諮詢人核對審定竣工結算的,竣工結算經造價諮詢人審定完成,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簽字確認後,當事人不得與其他造價諮詢人重複核對竣工結算。

4.5.4 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結算審價的後果

發包人委託造價諮詢人負責工程造價結算審價的,如造價諮詢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核心對、審定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按照第11.2款【竣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處理。

5 工程材料與裝置

5.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裝置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一覽表包括髮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5.2 承包人採購材料與裝置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裝置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裝置質量負責。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5.3 材料與工程裝置的接收與拒收

(1)發包人應按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裝置,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承包人在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裝置、材料的製造和生產,應向監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以在工程中或為工程使用該材料之前獲得同意。

5.4 材料與工程裝置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裝置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5 材料與工程裝置專用於工程

運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裝置、材料、工程裝置,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於本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閒置的施工裝置。

5.6 交通運輸

(1)道路-通行權。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場外交通設施的權利,並承擔相關手續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上述手續。

(2)場外交通。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載行使,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並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車輛所發生的場外稅費、道路和橋樑加固費用、罰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不承擔因場外交通所引起的道路、橋樑、碼頭、機場等損壞索賠。

(3)場內交通。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髮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並承擔全部費用。

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發包人提供場內道路造成道路損壞的,承包人承擔因場內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賠償。

6 施工準備

6.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承包人應在開工日期前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6.2 施工組織設計

承包人應在開工前編制並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未經監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3)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

(4)施工機械裝置的選用;

(5)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

(6)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

(7)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等。

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需要向監理人提交修改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經監理人批准後方可實施。

由於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發包人要求賠償或(和)延長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並支付合理的利潤。

6.3 開工準備

6.3.1 人員準備

承包人應按照第3.4款【承包人人員的管理】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人員安排的報告。這些人員應當與承包人在投標或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的人員一致。

6.3.2 施工裝置準備

承包人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及時在施工場地配備數量、規格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裝置。

對於進入施工場地的各項施工裝置,承包人應落實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負責操作、維護,對於出現故障或安全隱患的施工裝置,應及時修理、替換,保持各項施工裝置始終處於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狀態。

6.3.3 工程材料、工程裝置和施工技術準備

對於應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裝置,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並保證其數量、質量和規格符合要求。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查驗、接收和保管發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裝置。

對於應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裝置,承包人應當依照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及時落實貨源,訂立和履行有關貨物採購供應合同,並保證貨物進入施工場地的數量、質量、規格和時間滿足工程施工要求。

對於施工中需採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援的技術,承包人應當及時訂立和履行技術服務合同,以適時獲得有效的技術支援,保證技術的應用。

6.4 測量放線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並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裝置和其他物品。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場地內水準點等測量標誌物的保護。

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由於發包人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損失的,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並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並支付合理的利潤。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上述基準資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

7 進度與工期

7.1 合同進度計劃

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應在接到按照第6.1款【開工通知】發出的通知後28天內,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收到進度計劃21日內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准。

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監理人應有權按照該進度計劃安排其他承包人的活動。

7.2 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

當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經監理人批准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以在14日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並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進度計劃後7日內批覆。監理人對進度計劃的修改在批覆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

7.3 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發包人原因遭受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承包人有權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式】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並支付合理的利潤。

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款【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辦理。

7.4 不可預見事件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遞交投標書日期前不能合理預見的事件,承包人應在此事件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監理人報告,_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並支付合理利潤。

7.5 承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

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暫停施工或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採取措施加快進度,並自行承擔加快進度可能增加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7.6 逾期竣工違約金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及限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7.7 暫停施工

7.7.1 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保護工程並提供安全保障。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暫停施工後,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後,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

7.7.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暫停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暫停,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後28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14天內,准許已暫停施工但目前已經具備復工條件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如監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監理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可取消工作。如暫停施工影響到整個工程,可視為發包人嚴重違約,應按第16.2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的約定處理。

7.7.3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由於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不認真採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可視為承包人違約,應按第16.4款【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的約定處理。

7.8 提前竣工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該要求不得壓縮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對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產生不利的影響,由此發生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通過合理的施工組織,提前完成工程的,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額或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獎勵。

8 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

8.1 安全文明施工

8.1.1 安全生產責任

合同當事人應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接受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服從監理人的安全管理。

合同當事人對其施工場地自有工作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於對方原因造成施工場地工作人員工傷的,由對方承擔責任。

合同當事人造成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區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工程實行分包的,承包人對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負總責,承包人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由於分包人不服從承包人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分包人承擔主要責任。

8.1.2 安全生產措施費用

按照第9.10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基準日期後本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發生變化的,承包人採用該法律規定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由於承包人採取了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監理人同意其採取此措施,由發包人承擔。監理人未同意的,如果該額外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此措施費用。如果該額外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擔此措施費用。

8.1.3 安全文明施工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8.2 員工權利與職業健康

8.2.1 員工的範圍

本合同中的員工指的是承包人聘用的為本施工專案工作的人員。包括本公司正式職工、臨時聘用的合同制職工以及其它僱傭的所有的員工。承包人應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8.2.2 員工的基本權利

員工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休息權、獲得勞動保護以及工資等權利,承包人應尊重員工的基本權利。

8.2.3 工資標準和勞動條件

承包人要確保員工所得到的工資既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的最低工資標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也不低於專案所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建築行業工資標準(如果有)。如果承包人所僱用的員工未能得到相應的工資,則發包人將直接為承包人的員工提供相應的標準,所發生的費用從應付工程進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所提供的勞動條件,包括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工作條件要以能夠保證員工健康免受所從事工作危害為基本條件,具體條件由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生活條件要以能夠達到專案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標準為基本條件,具體條件由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則由發包人直接為員工提供,所發生費用從應付工程進度款中支付。

8.2.4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當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承包人應始終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維護員工的健康和安全。

8.3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寫明針對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汙染而採取的具體措施。若監理人認為該措施不足以防止對環境的汙染,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監理人認可該措施為止。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全面考慮可能發生的費用,合同一經簽訂,就視為承包人已經認識到了保護環境可能面臨的所有風險,除非按照第9.10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由於本合同所適用法律的變化導致承包人保護環境的費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護環境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要求賠償。

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內外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汙染採取具體可行的防範措施。如果因施工工藝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對環境或公眾利益造成損害和妨礙的,應取得必要的行政批准或許可後方可作業。

承包人承擔因施工作業引起的環境汙染侵權損害賠償。因環境汙染引起糾紛而導致停工的,工期不予順延。

9 變更

9.1 變更的範圍

經批准的工程變更,可以包括以下範圍:

(1)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數量(此類改變並不一定必然構成變更);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3)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任何特性;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實施時間或改變已批准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6)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9.2 提請變更的主體

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變更。發包人提請變更的,需要與承包人進行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變更。承包人與監理人提請變更的,需要經過發包人批准。

未經監理人指示或許可,承包人不得對工程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9.3 變更程式

9.3.1 發包人指示變更

發包人提請變更的,需要向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範圍和變更的理由。

9.3.2 監理人提請變更

監理人提請變更的,需要向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範圍和變更的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工作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發包人認為不需要變更的,則不進行變更。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變更的,由發包人向承包人以書面形式發出變更指示。

9.3.3 承包人提請變更

承包人提請變更的,需要向監理人提交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範圍和變更的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工作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1)如果該變更內容屬於監理人被授權範圍,監理人認為需要變更的,可以批准該變更,並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書。監理人認為不需要變更的,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變更不被批准;

(2)如果該變更內容不屬於監理人被授權範圍,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變更申請進行審查,若發現其中存在技術上的缺陷,通知承包人改正。監理人對改正後的變更申請重新進行審查後將該申請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同意其變更的,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書。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由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該變更不被批准。

9.4 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子目的,採用該子目的單價。但是如果變更工作導致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表明的工程量變化幅度超過10%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或由監理人按照第4.4款【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或由監理人按照第4.4款【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或由監理人按照第4.4款【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9.5 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

(1)因發包人、監理人提請變更的,如果:

該變更導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難度加大,則應該相應延長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該變更減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難度降低,則原竣工日期不變。

(2)因承包人提請變更的,如果:

該變更導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難度加大,則應該相應延長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該變更減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難度降低,則原竣工日期相應提前。

9.6 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應按照監理人的指示使用。

暫列金額在用於各項價款調整、索賠、現場簽證確認及計日工工作後,如有餘額歸發包人。

9.7 暫估價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了暫估價的材料、裝置和專業工程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和招標人共同通過招標確定材料、裝置單價與專業工程分包價。

若材料、裝置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經發、承包雙方協商確認單價後計價。

若專業工程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包人、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按有關計價依據進行計價。

9.8 計日工

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變更的零星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計價子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採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裝置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計日工由承包人彙總後,按10.5.2項列入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複核並經發包人同意後列入進度付款。

9.9 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應按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9.10 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

9.10.1 承包人應保證其投標檔案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如果在基準日期以後,能夠影響承包人履行其合同義務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導致費用的增加或竣工時間的延長,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按照第4.4款【確定】對合同應作出相應調整。

9.10.2 規費

工程結算時,規費按照黑龍江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取。

9.1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是否採納建議。建議被採納並構成變更的,監理人應按照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合同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應對承包人給予獎勵。獎勵的金額應為以下兩項金額差的一半:

(1)由此項合理化建議導致發包人支付的合同價款的減少或效益的確定性增加;

(2)對承包人由於此項合理化建議而導致的利潤的減少的補償額。

10 計量與支付

10.1 工程價款的約定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1)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3)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計價方式。

10.2 單價子目的計量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子目工程量為估算工程量。結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並按合同約定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3)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對數量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複核和抽樣複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並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複核,監理人複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通知承包人共同進行聯合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單中每個子目的工程量後,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子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彙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最後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派員參加的,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完成該子目的準確工程量;

(6)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後的7天內進行復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複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此計算工程價款。

10.3 總價子目的計量

(1)總價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發包人和承包人需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支付進度款所需達到的工程形象目標或時間節點。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

(2)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週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並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以及所達到工程形象目標或分階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

(3)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複核和抽樣複測;

(4)除按照第9條【變更】約定的變更外,總價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於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10.4 預付款

10.4.1 預付款擔保

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不遲於約定的支付工程預付款前28天提供預付款擔保。承包人不提供的,發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預付款。預付款擔保可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提供的保證擔保或其他發包人同意的擔保形式,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當預付款被髮包人逐步從工程款中扣回後,預付款擔保可以對應減少,但剩餘的擔保金額不得低於未被扣回的預付款數額。

10.4.2 支付預付款

當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交了預付款擔保後,發包人應支付一筆預付款,預付款用於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裝置、施工裝置、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預付款的額度和預付辦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預付款必須專用於合同工程。

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扣回,扣回辦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時,尚未扣回的預付款餘額應作為承包人的到期應付款。

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預付款的,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10.5 工程進度付款

10.5.1 付款週期

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採用以下方式作為付款週期,付款週期應與計量週期相一致:

(1)按月進度進行支付;

(2)按形象進度支付;

(3)按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10.5.2 進度付款申請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週期後7日內,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份數,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並附相應的支援性證明檔案。如發包人按照第4.5款【造價諮詢人】委託了造價諮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發包人的指示,將上述檔案提交給造價諮詢人。

進度付款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截至本次付款週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

(2)根據第9條【變更】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根據第18條【索賠】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4)根據第10.4款【預付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根據第10.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6)根據第9.8款【計日工】,本週期已完成計日工金額;

(7)經監理人對已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中出現錯誤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額;

(8)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0.5.3 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援性證明檔案後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援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查同意後,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進度付款證書;

(2)發包人應在籤認進度付款證書後的14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專用條款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3)監理人出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

10.6 質量保證金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選擇質量保證金預留的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預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預留保證金。

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質量保證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第14.1款【缺陷責任期】所確定的缺陷責任期終止後,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退還剩餘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為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11 竣工結算

11.1 竣工付款申請

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應在按照第13.2款【竣工驗收程式】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並提供完整結算資料和相關證明材料。如發包人按照第4.5款【造價諮詢人】委託了造價諮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發包人的指示,將上述檔案提交給造價諮詢人。

竣工結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竣工結算合同總價、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價款、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應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額。

監理人對竣工結算報告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經監理人和承包人協商後,由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修正後的竣工付款申請。

11.2 竣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1)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監理人應按照承包人竣工付款申請金額,在以下時間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稽核並抄送承包人: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500萬元以下的,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內完成稽核;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500萬元~20__萬元的,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內完成稽核;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20__萬元~5000萬元的,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內完成稽核;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內完成稽核;

(2)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核查結果後28日內稽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核心查,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請已經監理人核查同意;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稽核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監理人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視為已經發包人同意;

(3)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4)承包人對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發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請單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臨時付款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按第19條【爭議的解決】的約定辦理。

11.3 結清證明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時,應同時向發包人提交一份書面結清證明,確認竣工結算報告上的總額代表了就本合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全部和最終結算總額。該結清證明在承包人收到退還的履約擔保和尚未付清的餘額後生效。

12 試驗與檢驗

12.1試驗

12.1.1試驗裝置與試驗人員

承包人在施工前要在施工現場設立試驗室,具有能夠滿足質量檢測試驗所需要的試驗裝置。承包人要提供各種試驗裝置進場的計劃表。該試驗裝置要符合相應試驗規程的要求並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在正式使用該試驗裝置前,需要經過監理人與承包人對試驗裝置共同校定。

試驗人員必須要具備相應的資格,能夠熟練操作相應的檢測試驗。試驗人員要對試驗程式的正確性負責。

12.1.2取樣與樣品

試驗屬於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取樣。試驗屬於監理人抽檢性質的,可由監理人的監理工程師取樣,也可由承包人的試驗人員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取樣。

12.1.3試驗

試驗屬於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於監理人抽檢性質的,監理工程師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監理工程師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監理工程師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共同重新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監理工程師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並應將試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12.2 隱蔽工程驗收

12.2.1 通知監理人驗收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驗收。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監理人應按時到場驗收。經監理人驗收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並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理人驗收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後,由監理人重新驗收。

12.2.2 監理人未到場驗收

監理人未按約定的時間進行驗收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並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2.2.3 監理人重新驗收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後,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2.2.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驗收,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2.3 中間驗收

12.3.1中間驗收條件

承包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中間驗收。中間驗收合格的,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承包人完成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其他在專用條款約定的關鍵性部位的施工;

(2)該部位工程質量經承包人自檢合格;

(3)該部位工程檔案齊全;

(4)承包人提出進行中間驗收的申請。

12.3.2中間驗收程式

承包人申請中間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承包人向總監理工程師遞交中間驗收申請書,並附自檢記錄;

(2)總監理工程師對申請書進行稽核,認為可以申請中間驗收的,進行中間驗收。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補充材料後重新申請。認為需要承包人對材料進行澄清和說明的,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進行澄清和說明;

(3)總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該部位後續施工人(如果有)約定中間驗收時間;

(4)在約定的時間,由監理人與承包人、該工程後續施工人(如果有)一同進行中間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監理人出具中間驗收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該按照監理人的指示予以修復。

無正當理由,監理人、承包人或該部位後續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兩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參加驗收,不影響中間驗收的進行。未參加中間驗收方須承認驗收資料。

中間驗收的資料將成為竣工驗收資料的一部分。竣工驗收時,對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驗收。

13 竣工驗收與工程試車

13.1竣工驗收條件

承包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竣工驗收:

(1)除監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範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執行以及檢驗和驗收均已完成,並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檔案套數、費用、質量和移交時間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計劃;

(4)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13.2竣工驗收程式

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承包人向總監理工程師報送帶有負責監理該部位的監理工程師署名同意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後認為尚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總監理工程師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總監理工程師同意為止;

(3)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後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

(4)發包人組織監理人、承包人、勘察設計等相關單位在總監理工程師同意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14日內進行竣工驗收;

(5)發包人經過驗收後同意接收工程的,監理人應在發包人驗收合格或同意接收工程後14日內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驗收後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應限期修好,並緩發工程接收證書。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後,監理人複查達到要求的,經發包人同意後,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證書;

(6)發包人驗收後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真返工重做或進行補救處理,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補救工作後,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按本款約定的程式重新進行。

13.3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經發包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90天內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於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13.4重新試驗

如果某部分工程未能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或總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重新進行相關工程的竣工試驗。如果工程也未能通過重新進行的試驗,則發包人可以:

(1)拒絕接收該部分工程;或

(2)拒絕接收必然受到此部分工程影響而嚴重降低其使用功能的其他部分工程。

如發包人依然希望最終接收該部分工程,承包人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但合同價格應予減少,減少的金額應足以彌補此項試驗未通過的後果給發包人帶來的價值損失。

13.5接收與部分工程的接收

發包人應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接收工程。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使用該工程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發包人可以要求在約定的竣工驗收前進行部分工程的接收。部分工程接收的驗收程式與竣工驗收程式相同。發包人接收部分工程的,應當在該部分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該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

如果由於發包人要求接收部分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並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並支付合理的利潤。

發包人接收該部分工程後,若其他部分工程未能按期竣工,則承包人的誤期違約金也要相應減少,減少比例為被接收的部分工程與工程合同總額的比例。

13.6 工程試車

13.6.1 工程試車程式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本工程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和費用承擔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式進行:

(1)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總監理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總監理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總監理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應在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總監理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2)裝置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3.6.2 工程試車中的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裝置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裝置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總監理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總監理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總監理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3.6.3 投料試車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3.7 竣工清場與地表還原

13.7.1 竣工清場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施工場地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裝置和剩餘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裝置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場地;

(4)工程建築物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監理人指示的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3.7.2 地表還原

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恢復臨時佔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金額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4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4.1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工程缺陷責任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的缺陷或損壞達到使工程、單位工程或某項主要生產裝置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的延長缺陷責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責任期延長的累計時間不能超過24個月。

缺陷責任期終止後,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按照第10.6款【質量保證金】約定的日期返還質量保證金。

14.2 缺陷責任

14.2.1 修復費用

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當負責修復工程的缺陷、損壞,修復的費用根據以下情況處理:

(1)在缺陷責任期內,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承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和風險;

(2)由於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的缺陷、損壞,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和風險,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4.2.2 檢測費用

在缺陷責任期內,任何有關造成缺陷或損壞的原因都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檢查認定。如果監理人與承包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託質量檢測機構進行認定。

經檢測機構認定工程缺陷、損壞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檢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缺陷、損壞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4.2.3 未能修復

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修復發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損壞,發包人應確定一個日期,要求承包人不遲於該日期修復好缺陷或損壞。如承包人到該日期仍未修復好缺陷或損壞,則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託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由發包人在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如某項缺陷或損壞可能影響工程的正常使用和關鍵效能,則該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後,承包人應重新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試驗和試執行,相關費用由造成缺陷或損壞的責任方承擔。

在缺陷責任期內,為了修復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有權進入工程現場,但不能損害到發包人有關保安和保護祕密等相關權利。

14.3 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從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提前佔有或擅自使用工程的,由此而發生的質量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工程自發包人提前佔有或擅自使用之日起進入保修期,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以及合同規定,在約定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的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在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重合的期間,由發包人選擇適用保修責任條款或者缺陷責任條款。

15 工程風險與保險

15.1 發包人風險

15.1.1 發包人風險範圍

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本合同中屬於發包人風險的情形包括:

(1)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

(2)工程所在國內的暴亂、暴動、叛亂、恐怖主義、革命、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導致政府命令戒嚴或停止經營業務的混亂或者事件,或內戰;

(3)承包人人員及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其他僱員以外的人員在工程所在國內的暴亂、騷動、罷工或混亂;

(4)工程所在國內的戰爭軍火、爆炸物資、電離輻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汙染,但可能由承包人使用此類軍火、炸藥、輻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由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飛行裝置所產生的壓力波;

(6)除合同規定以外發包人使用或佔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7)由發包人人員或發包人對其負責的其他人員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設計。

15.1.2發包人風險的後果

如果因發包人的風險導致了工程、貨物或承包人的檔案的損失或損害,則承包人應儘快通知總監理工程師,並且應按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彌補此類損失或修復此類損害。

如果為了彌補此類損失或修復此類損害使承包人延誤工期和(或)導致了費用,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並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並支付合理的利潤。

15.2 承包人風險

自按照本合同第6.1款【開工通知】確定的開工日期至按照本合同第13.3款【竣工日期】確定的竣工日期,除按照第15.1款【發包人風險】確定的發包人風險以及第15.3款【不可抗力】範圍以外的其他風險,均由承包人承擔。

15.3 不可抗力

15.3.1 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前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性質和等級。雙方對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第4.4款【確定】商定或確定。發生爭議時,按第19條【爭議的解決】的約定辦理。

15.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15.3.3 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承擔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裝置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合同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在延遲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責任。

不可抗力發生後,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15.4 保險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其具體的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鼓勵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16 合同違約

16.1 發包人嚴重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屬發包人嚴重違約:

(1)未能遵守第10條【計量與支付】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根據第5條【工程材料與裝置】,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4)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16.2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發包人發生第16.1款【發包人嚴重違約】違約情形,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按照第17.2款【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處理。

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其它違約情形,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未能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以決定:

(1)降低施工速度或暫停施工,或者

(2)根據第18條【索賠】的規定,發出索賠通知書,或者

(3)根據第19條【爭議的解決】,將該事項作為爭議進行解決。

16.3 承包人嚴重違約

在履行合同中發生下列情況,屬於承包人違約:

(1)未能遵守第3.1款【承包人的一般義務】的約定,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根據第7.5款【承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根據第12.3款【中間驗收】的約定,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未能遵守第3.6款【分包】的規定,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5)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16.4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承包人發生第16.3款【承包人嚴重違約】違約情形,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仍未履行義務的,發包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按照第17.3款【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處理。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其它違約情形,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整改,承包人應承擔違約所引起的發包人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造成的其他損失。

16.5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16.6繼續履行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17 合同的終止

17.1 當事人約定終止

本合同訂立後,因為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使得合同履行變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經合同當事人協商可以終止合同。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時,應就已完工程的計量、驗收、估價、支付及撤離現場等善後事宜達成補充協議。

17.2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後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額,承包人應在此期限內及時向發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額的有關資料和憑證: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併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裝置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款後,該材料、工程裝置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

(5)由於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6)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發包人應按本項約定支付上述金額並退還質量保證金和履約擔保,但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應償還給發包人的各項金額。

因發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17.3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

(1)合同解除後,監理人按第4.4款【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裝置、工程裝置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按第18.3【發包人索賠的程式】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於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雙方確認上述往來款項後,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合同款項;

(5)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後的結清達成一致而形成爭議的,按第19條【爭議的解決】的約定辦理。

17.4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終止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權通知對方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將在對方收到通知後終止。發出通知方可以就受到不可抗力影響而未能履約申請免除責任或者部分免除責任。一旦發生此類終止,監理人應決定已完成的工作的價值,並頒發包括下列內容的支付證書:

(1)合同終止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併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裝置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款後,該材料、工程裝置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

(5)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終止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18 索賠

18.1 承包人索賠程式

根據合同約定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檔案,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後,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18.2 監理人對索賠的處理程式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後,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必要時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監理人應在收到上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承包人,如果監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覆,則視為對承包人索賠要求的認可;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本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辦理。

18.3 發包人索賠的程式

根據合同約定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檔案,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付款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發包人或總監理工程師應向承包人發出通知並附有詳細的證明。

通知應在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項後28天內提出。關於缺陷責任期延長的通知,應在該期限屆滿前發出。

19 爭議的解決

19.1 和解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工程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後作為合同補充檔案,並遵照執行。

19.2 調解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第三方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後作為合同補充檔案,並遵照執行。

19.3 仲裁或訴訟

如上述方式均不能使爭議得到解決,則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款中選定仲裁委員會,並約定請求仲裁的事項,仲裁程式按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是終局的。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19.4 連續施工

發生爭議後,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

(1)因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機構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爭議處理過程中需要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構裁決停止施工;

(5)法院判決停止施工。

19.5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本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20 合同的生效

20.1 一般規定

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經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本合同的份數以及雙方各執份數,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和承包人雖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一方已經履行了約定的全部或主要義務的,視為合同已生效。

20.2 附條件或附期限生效

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0.3 合同備案

經備案的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承諾不再另行簽訂與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其它合同或協議。

合同的工期、質量以及造價的計價方式、支付、結算條款均系實質性內容。

經備案的合同如實質性內容發生改變須重新備案,未經重新備案的,則不發生合同效力。

當事人就本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21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約定,但不得違背國家強制性規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本合同中發包人代表是____________,職務為____________。

 本合同中專案經理是____________,職務為____________。

 本合同中監理人是____________,發包人對其授權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總監理工程師是____________。

1.2 語言文字

1.3 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法律除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當事人特別約定本工程適用以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

本合同檔案組成及優先順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同檔案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圖紙和承包人檔案

1.5.1 發包人提供圖紙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時間及數量為____________;監理人向承包人簽發修改圖紙的期限最遲為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的____________日。

1.5.2 承包人負責設計圖紙

本合同中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檔案,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將以上檔案報送監理人的數量及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監理人批覆的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

1.6 聯絡

能夠證明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以下地點,應視為對方已經收到:

發包人接收檔案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接收檔案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接收檔案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造價諮詢人接收檔案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權益轉讓

1.8 嚴禁賄賂

1.9 化石、文物

1.10 智慧財產權

發包人的宣告需要保密的資料和資訊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的宣告需要保密的資料和資訊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發包人

2.1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

發包人提供基礎資料時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現場進入權

2.2.1 提供現場

發包人將現場提供給承包人的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

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

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_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以下地點:

施工用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線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許可或批准

2.4 發包人付款能力證明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資金安排計劃及其證明的期限為承包人提出要求後的____________日內。

如果發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證明的,雙方是否將該類違約作為第16.1款【發包人嚴重違約】的行為____________。

2.5 發包人人員和其他承包商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需要由承包人為其在施工現場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各項工作提供工作條件的其他承包人以及工作內容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為其提供工作條件所發生的費用,計算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專案經理

承包人專案經理短期離開施工場地超過____________天的,應事先徵得監理人同意,並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3.3 專案經理部

3.4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3.5 承包人現場查勘

3.6 分包

3.7 履約擔保

4 監理人與造價諮詢人

4.1 監理人的權利

監理人的以下行為,需要得到發包人的特別授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監理人員

4.3 監理人的指示

4.4 確定

4.5 造價諮詢人

本合同中造價諮詢人是______________,發包人對其授權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工程材料與裝置

5.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裝置

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承包人採購材料與裝置

5.3 材料與工程裝置的接收與拒收

5.4 材料與工程裝置的保管與使用

5.5 材料與工程裝置的所有權

5.6 交通運輸

承包人施工所需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髮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________承擔。

6 施工準備

6.1 開工通知

6.2 施工組織設計

6.3 開工準備

6.4 測量放線

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

7 進度與工期

7.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的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監理人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

7.2 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

7.3 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

7.4 不可預見事件

7.5 承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

7.6 逾期竣工違約金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______________,逾期竣工違約金限額為________________。

7.7 暫停施工

7.8 提前竣工

承包人通過合理的施工組織,提前完成工程的,發包人支付提前竣工獎勵的金額或計算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

8.1 安全文明施工

8.2 員工權利與職業健康

8.2.1 員工的範圍

8.2.2 員工的基本權利

8.2.3 工資標準和勞動條件

員工的最低工資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為員工所提供的勞動條件,包括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本合同中工作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活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4 勞動保護

8.3 環境保護

9 變更

9.1 變更的範圍

9.2 提請變更的主體

9.3 變更程式

9.4 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

當事人對於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9.5 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

9.6 暫列金額

9.7 暫估價

9.8 計日工

9.9 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基準日期價格____________%,雙方同意採用以下第___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採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採用該方式時,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應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

價格調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裝置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資料,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並調整合同價格:

ΔP= P0 [A+( B1×Ft1/F01+ B2×Ft2/F02+ B3×Ft3/F03+ A+ Bn×Ftn/F0n -1]

式中:Δ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佔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週期最後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第2種方式:採用造價資訊調整價格差額。

施工期內,因人工、材料、裝置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釋出的人工資訊、機械臺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係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採購數應由監理人複核,監理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工程合同價格差額的依據。

9.10 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

9.1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0 計量與支付

10.1 工程價款的約定

本合同當事人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選用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

(1)固定總價。

(2)固定單價。選用此種方式時,

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可調價格。選用此種方式時,

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措施費的調整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單價子目的計量

10.3 總價子目的計量

對於本合同中需要以總價進行計量的子目,支付進度款所需達到的工程形象目標或時間節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4 預付款

本合同預付款的比例和額度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付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扣回的開始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付款扣回的比例或數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當事人對於工程預付款擔保的約定,選用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

(1)銀行保函。

(2)擔保公司提供的保證擔保。

(3)發包人同意的其他擔保形式。

10.5 工程進度付款

當事人採用以下第____________種方式作為付款週期,付款週期應與計量週期相一致。

(1)按月進度進行支付。

(2)按形象進度支付。

(3)按其他方式支付。

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比例或者數額為________________。

10.6 質量保證金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預留質量保證金比例為___________,並同意選擇第__________種方式預留質量保證金。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預留,每次預留的比例或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預留保證金,_預留的比例或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

11 竣工結算

11.1 竣工付款申請

監理人(或造價諮詢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______日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稽核並抄送承包人。

11.2 竣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發包人收到監理人核查結果後,應在_________日內稽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

11.3 結清證明

12 試驗與檢驗

12.1 試驗

12.2 隱蔽工程驗收

12.3 中間驗收

除單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外,本合同中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關鍵性部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竣工驗收與工程試車

13.1 竣工驗收條件

承包人提交竣工資料主要檔案目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交竣工資料份數____________;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檔案套數____________;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檔案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檔案時間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負責施工工程檔案管理的人員是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 竣工驗收程式

13.3 竣工日期

13.4 重新試驗

13.5 接收與部分工程的接收

13.6 工程試車

裝置安裝工程單機無負荷試車費用由________承擔;

裝置安裝工程無負荷聯動試車費用由________承擔;

投料試車費用由________承擔。

13.7 竣工清場與地表還原

14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4.1 缺陷責任期

本工程缺陷責任期為____________個月。

14.2 缺陷責任

14.3 保修責任

15 工程風險與保險

15.1 發包人風險

15.2 承包人風險

15.3 不可抗力_

合同當事人同意將以下情形作為不可抗力事件:

(1)____________級以上的地震;

(2)____________級以上的持續____________天的大風;

(3)____________毫米以上的持續____________天的大雨;

(4)____________年以上未發生過的,持續____________天的高溫天氣;

(5)____________年以上未發生過的,持續____________天的低溫天氣;

(6)____________年以上未發生過的洪水;

(7)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4 保險

本合同中投保保險品種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違約

16.1 發包人嚴重違約

發包人發生以下嚴重違約情形,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16.3 承包人嚴重違約

承包人發生以下嚴重違約情形,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仍未履行義務的,發包人可解除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4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

16.5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16.6 繼續履行

17 合同的終止

17.1 當事人約定終止

17.2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

17.3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合同終止

17.4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終止

18 索賠

18.1 承包人索賠程式

18.2 監理人索賠處理程式

18.3 發包人索賠的程式

19 爭議的解決

19.1 和解

19.2 調解

19.3 仲裁或訴訟

如合同通用條款提供的方式不能使爭議得到解決,則雙方約定以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1種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2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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