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通用20篇)
- 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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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本履約保證金由合同雙方於年月日在訂立。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鑑於甲方與乙方於簽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已做明確瞭解的情況下,為保證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諾的履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願意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履約保證金。
第二條保證範圍為乙方未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約定竣工日期竣工、安全生產、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時以及因違反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相關約定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或賠償的損失。
第三條保證金額
乙方應當按照中標合同總金額的%,金額:大寫人民幣元(¥)作為履約保證金交付給甲方,此筆履約保證金由乙方通過支付到甲方,此款項不計利息或資金佔用費。
第四條保證方式為履約保證金可無條件並不可撤銷地等額抵銷乙方因違反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相關約定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額。
第五條保證期間自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日內。保證期後甲方根據乙方的合同履行情況,按照合同相關約定退還保證金給乙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2
委託方(甲方):
地址:
電話:
承建方(乙方):
地 址:
電 話:
開戶銀行:
為改善城市能源結構,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確定正常的供用氣程式,安全、合理地使用管輸燃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下稱“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施工專案基本情況
1.專案名稱:
2.
專案地點:
3.施工內容:燃氣管道的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
4.施工依據:本工程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設計施工。
5.施工質量:本專案燃氣管道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及有關事項均需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規定辦理和驗收。
6.合同開工日期: 。
合同竣工日期: 。
合同有效工期天數: 。
第二條 工程施工
甲方產權分界點以內的全部天然氣設施由甲方出資建設,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負責組織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安裝施工。
1.甲乙雙方應指定專門的人員進行設計定位和現場的施工協調。
2.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7 日內向乙方提供用氣裝置的名稱、型號規格、用氣壓力、用氣量或額定熱負荷等,以及乙方設計人員要求提供的建築物平面圖紙及室內外水、暖、電、道路平面圖等其它設計基礎資料;乙方應於甲方提供完整資料後 7 日內設計完畢。
3.甲乙雙方指定的人員應對設計圖進行確認並簽字認可,經確認後的設計圖,若需變更,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設計及相關工程費用。
4.工程開工後,對於隱蔽工程,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位置確認。
5.乙方應在甲方具備施工條件且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第3款完成支付的前提下進行施工。
6.工程完工後,乙方 日內向甲方提供竣工材料,甲乙雙方應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雙方簽字確認。甲、乙雙方驗收合格後,如甲方對乙方設計和施工提出變更,由甲方出資委託乙方進行設計施工。
7.施工過程中如遇到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且竣工日期按滯延時間順延:
(1)甲方不具備施工條件而停工;
(2)由於甲方原因變更計劃或提出修改施工圖;
(3)不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燃氣使用者基礎設施使用費及工程款;
(4)甲方的其他違約行為,致使無法施工時;
(5)出現洪水、颶風、暴雨等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時;
(6)施工受阻礙,無法正常施工。
8.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服從甲方代表和現場管理員的統一協調指揮。
9.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由於自身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應負責賠償。
10.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採取安全措施,並承擔相應施工安全責任。
1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應積極配合,協調相關矛盾,確保工程如期完工。
第三條 燃氣使用者基礎設施使用費、工程費的價格、付款及結算方式
1、根據甲方提供的 燃氣裝置資料和用氣時間,測定甲方每日最大用氣量 Nm3 ,經雙方協商,甲方按 /元/Nm3向乙方支付燃氣使用者基礎設施使用費共計人民幣: 元(¥, )。
2.工程費收取人民幣 元整(¥000,000.00)。
3.付款方式:
甲方應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合同價款,乙方按照甲方已支付合同價款的數額開具相對應的收費憑證:
3.1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完畢合同全部價款。
3.2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分期支付合同價款:
(1)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 7 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不低於50%),計人民幣 元整(¥00,000.00);
(2)工程竣工驗收之日即為合同價款結算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部剩餘款項計人民幣 元整(¥00,000.00);
4.乙方為甲方提供該項管道燃氣工程,工程所發生的水、電等全部動力由甲方自行採購和提供。
第四條 產權歸屬與合理利用
1.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是:甲方的建築紅線,即建築紅線外燃氣設施產權屬於乙方,建築紅線內燃氣設施產權屬於甲方。
2.乙方為建設下游供氣管網,避免重複建設,在不影響甲方燃氣設施正常使用功能情況下,甲方允許乙方無償利用、使用其所有的燃氣設施進行下游燃氣管網的建設。
第五條 變更用氣
1.甲方如增加用氣裝置,應提前向乙方辦理有關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為了保證安全供氣,未經乙方同意並交納燃氣使用者基礎設施使用費,甲方有需求增加用氣裝置,需向乙方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更不能自行改裝、移裝其他天然氣設施。
2.甲方因經營地點改變需要遷移用氣裝置時,應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協助遷移用氣裝置及其他天然氣設施,遷移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工程費用由甲方承擔;如出現甲方私自遷移燃氣裝置的情況,乙方有權停止供氣。
3.甲方房屋產權發生變更時,必須辦理過戶更名手續,乙方方可對後續使用主體進行供氣,未同步辦理甲方繼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4.在通氣後,如甲方實際用氣量低於合同開口氣量時,乙方有權重新約定開口氣量並簽訂補充協議;如甲方實際用氣量超過合同規定開口氣量,甲方須向乙方按照 / 元/Nm3 .日交納超出部分的燃氣使用者基礎設施使用費,並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視為超合同氣量使用者:
1)年用氣時段內平均日用氣量超過合同規定日開口氣量的使用者。
2)月度日平均用氣量超過合同規定氣量。
3) 周度日平均用氣量超過合同規定氣量。
以上各個時間段段均按甲方實際用氣天數測算。
5.如未按照本條第4款補交超開口氣量部分的基礎設施使用費,乙方對於甲方超過合同規定開口氣量的氣量部分不承擔保障供氣義務。因使用者氣量變化導致燃氣裝置無法正常執行,需要更換裝置,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燃氣使用者基礎設施使用費及工程費,逾期付款的部分應按照每日萬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對於違反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乙方有權加以制止,要求其補交款項並向乙方支付補交款項一倍的違約金。
3.在合同執行期間,甲方如果使用其他公司氣源,視為單方面解除合同,應按政府批文標準補交氣費和基礎設施使用費,給予乙方違約補償。
(二)乙方違約責任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約定期限完工,應向甲方支付已收取款項每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2.由於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條款,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事宜
1.本合同一式 4 份,雙方各執 2 份,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如有補充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字蓋章後生效,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自生效之日起,本合同任何條款及相關資訊均應依照約定予以保密,未經甲乙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的條款內容洩露給第三方,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3
GF-91-020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一、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1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
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釋。
第3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說明。
適用於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施工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專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以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3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幹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8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9條 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覆,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准。
乙方必須按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地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第10條 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覆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在3天內不予答覆,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條 工期延誤。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准,併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質量與驗收。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16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7條 試車。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裝置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裝置為乙方採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裝置由甲方採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於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後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一週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後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不作答覆,視為已經批准。
第20條 工程款預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並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算,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頂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
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後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後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六、材料裝置供應。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材料裝置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裝置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裝置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蔘加驗收,驗收後由乙方妥善保管,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裝置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裝置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裝置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採購。
3.甲方供應材料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隊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於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於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裝置。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裝置,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裝置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裝置不符合規範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七、設計變更
第25條 設計變更。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並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准,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准後,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後,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發生第25條規定的變更後,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執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後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後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30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八、竣工與結算。
第27條 竣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並在驗收後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份單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28條 竣工結算。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後應及時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並將副本送乙方。銀行稽核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於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並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29條 保修。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專案、內容、範圍、期限及保脩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並支付保脩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項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採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脩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結算,將剩餘保脩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九、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30條 爭議。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要求調解、仲裁、起訴的,可按協議條款的約定,採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解決:
1.向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要求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爭議後,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條 違約。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已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32條 索賠。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准。
十、其它
第33條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分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裝置、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設。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設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裝置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並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採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36條 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7條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裝置、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籤補充協議約定。
第38條 保險(如有時)。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建築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裝置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的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擔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0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41條 合同份數。合同正本兩分,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儲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承包範圍:
1.2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日期:
1.3質量等級:
1.4合同價款:
第2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第3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合同語言:
3.2適用法律法規:
3.3適用標準、規範:
第4條 圖紙。
4.1圖紙提供日期:
4.2圖紙提供套數:
4.3圖紙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
第5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甲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名單:
5.2實行社會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被授權範圍(如果有):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7條 甲方工作。
7.1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
7.2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7.3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幹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
7.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7.5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7.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
7.7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7.8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第8條 乙方工作。
8.1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及要求:
8.2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時間和份數:
8.3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
8.4向甲方代表提供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要求:
8.5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成品保護的要求:
8.7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8.8施工場地整潔衛生的要求:
第9條 進度計劃。
9.1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9.2甲方代表批准的時間
第10條 延期開工。
第11條 暫停施工。
第12條 工期延誤。
第13條 工期提前。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
15.1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
15.2質量評定仲裁部門名稱:
第16條 隱蔽工程、中間驗收。
16.1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
第17條 試車。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調整的條件:
19.2調整的方式: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預付工程款總金額:
20.2預付時間和比例:
20.3扣回時間和比例:
20.4甲方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
22.3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23.1甲方供應材料、裝置的要求(附清單):
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第25條 設計變更。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
第27條 竣工驗收。
27.1乙方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的時間:
27.2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和份數:
第28條 竣工結算。
28.1結算方式:
28.2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
28.3甲方批准結算報告的時間:
28.4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銀行的時間:
28.5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9條 保修。
29.1保修內容、範圍;
29.2保修期限:
29.3保脩金額和支付方法:
29.4保脩金利率:
第30條 爭議。
30.1爭議的解決程式:
30.2爭議解決方式:
第31條 違約。
31.1違約的處理:
31.2違約金的數額:
31.3損失的計算方法:
31.4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條 索賠。
第33條 安全施工。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設。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第36條 工程分包。
36.1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6.2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辦法:
第37條 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認定標準:
第38條 保險。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40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條 合同份數:
41.1合同副本份數:
41.2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
41.3合同書制定費用: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鑑(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的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以下簡稱《示範文字》)。
《合同條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對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的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對其中的某些條款作出修改、補充或取消外,都必須嚴格履行。
由於合同標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各不相同,工期造價也就隨之變動,承發包雙方的自身條件、能力、施工現場的環境和條件也都各異,雙方的權力、義務也就各有特性。因此,《合同條件》也就不可能完全適用於每個具體工程,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即配之以《協議條款》。《協議條款》是按《合同條件》的順序擬定的,主要是為《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提供一個協議的格式,承發包雙方針對工程的實際情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不予採用的一致意見按《協議條款》的格式形成協議,《合同條件》和《協議條款》就是雙方統一意願的體現,成為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
這了使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能更好地使用《合同條件》,對施工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儘量事先達成協議或確立解決的原則,並使協議儘可能準確、嚴密,以減少扯皮,保證施的工順利進行。我們編制了這個《使用說明》,供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參考。
採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合同條件》應是招標書的組成部分,發包方對其修改、補充或不予採用的意見,要在招標書中說明。承包方對招標書的說明是否同意及本身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不予採用的意見,也要在投標書中一一列出。中標後,雙方將協商一致的意見寫入《協議條款》。不採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在要約和承諾時,都要把對《合同條件》的修改、補充和不予採用的意見一一提出,將取得一致的意見寫入《協議條款》。
下面對《協議條款》的使用加以說明: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戶或個人,即一切以協議、法院判決或其它合法完備手續取得甲方的資格,承認全部合同檔案,能夠而且願意,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單位和人員。上列單位的名稱和個人的姓名,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甲方位置內,不得簡稱。與甲方合併的單位、兼併甲方的單位,購買甲方合同和接受甲方出讓的單位和人員,均可成為甲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應是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和法人資格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上述單位的名稱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承包方位置內,不得簡稱。但乙方不能將工程轉包或出讓,如按《合同條件》第36條進行分包,應在合同簽訂前提出並徵得甲方同意。
第1條
1.1本款內應準確寫出工程的名稱;詳細的地址;工程內容,主要包括建築規模和結構特徵;承包的範圍,主要指是否包括土建、裝置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1.2本款內應寫明雙方商定的開工日期,也可以將此規定為甲方代表釋出開工令的日期;雙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報告的日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的總日曆工期天數。
1.3寫明雙方商定的工程應達到的質量等級(即合格還是優良)。
1.4應寫明工程價款的金額和承包方式。
工程為群體或小區工程時,以上各項應按附表格式將單位工程列表說明,作為《協議條款》的附件。如:
工程專案一覽表
┌──┬────┬─┬─┬──┬──┬────┬──┬─────┬─────┐
│單位│建
築│結│層│簷│跨│裝置安裝│工程│ 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
│工程│面
積│ │ │高│度│
│造價├─┬─┬─┼─┬─┬─┤
│名稱│(平方米)│構│數│(米)│(米)│內
容│(元)│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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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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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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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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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條應寫明組成合同文件的名稱和順序。
實行社會監理的應寫明總監理工程師在雙方對合同文件解釋不一致時,是否有作出解釋的權力。
第3條
3.1肩合同檔案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本款應規定語言的名稱,寫明使用的《合同條件》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翻譯文字的名稱,由誰提供和提供時間。
3.2原則上國家、部門和地方的法規都應適用於合同檔案,但對同一問題要求不一致時,應在本款內寫明適用的地方或部門的法規名稱。如由甲方提供,還應寫明提供時間。如由乙方自備,應寫明費用及由誰承擔。
3.3國家有統一的標準規範時,施工中必須使用。國家沒有統一標準規範時,可以使用地方或專業的標準規範,地方和專業的標準規範不相一致時,應在此條寫明使用的標準規範的名稱。並按照工程的部位和專案分別填寫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和編號,例如:
一、建築工程:
1.土方工程
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01-83)
2.砌
磚
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03-83)
3.砼澆築
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04-83)
4.抹
灰
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10-83)
二、安裝工程
1.暖氣安裝
採暖與衛生施工及驗收規範(GBT242-83)
2.
3.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標準規範,應在編號後寫明,並註明提供的時間、份數和費用由誰承擔。
甲方提出超過標準規範的要求,徵得乙方同意後,可以作為驗收和施工的要求寫入本款,並明確規定產生的費用的承擔。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藝的,應在本款寫明施工工藝的名稱,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時間、要求和費用的承擔。
第4條 不同的工程對圖紙的需要情況各不相同的。本條應寫明甲方提供的份數(必須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圖紙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時間。
甲方對圖紙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要求的內容、保密費用及由誰承擔。
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的,應寫明圖紙的名稱、份數、提供的時間和費用。
甲方不能在開工前提供全套圖紙,應將不能按時提供的圖紙名稱和提供的時間在本條寫明的。
第5條
5.1本條寫明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委派具體管理人員的姓名和職責。如前期工作、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審批、圖紙的提供、質量的檢查驗收、工程量的核實等工作的具體責任、許可權。
5.2實行監理的工程,要寫明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對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職權的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有何限制。如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支付後是否要經甲方審查;是否能批准對施工進度的更改或對工期給予延續;是否有權批准對設計的變更等。有種類限制的要寫明種類,有數量限制的要寫明數量。
第7條 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求,實際存要而《合同條件》未列入的,要對條款或內容予以補充。雙方協議將本條中甲方工作部分或全部交乙方完成時,應寫明對《合同條件》的修改內容,甲方應支付費用的金額和計算方法。還應寫明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時,應支付的費用金額和賠償乙方損失的範圍及計算方法。
7.1本款應寫明使場地具備開工條件的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要求和完成的時間。如土地的徵用應寫明徵用的面積,批准的手續;房屋的搬遷和墳地的遷移應寫明搬遷和遷移的數量,搬遷後的拆除、遷移後的回填及清理;各種障礙,應寫明名稱、數量、清除的距離等具體內容。要寫明施工場地的面積和應達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寫明拆除和遷移的當事人事後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施工中發現有本條約定的障礙尚未清除等情況時應由誰處理,費用如何承擔。
7.2本款應寫明水、電、電訊等管線應接至的地點,接通的時間和要求。如上、下水管應在何時接至何處,每天應保證供應的數量,水的標準,不能全天供應的要寫明供應的時間;供電線路應在何時接至何處,供電的電壓,是否需要安裝變壓器及變壓器的規格、數量,不能保證連續供應的,應寫明供應的日期和時間。
7.3本款應寫明甲方負責開通的道路的起止地點、開通的時間,路面的規格和要求、維護工作的內容,不能保證全天通行的,要寫明通行的時間。
7.4本款應寫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等資料的時間、資料的名稱和要求,如水文資料的年代、地質資料,深度等。
7.5本款應寫明由甲方辦理的各種證件、批件和其它需要批准的事項及完成的時間,其時間可以是絕對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對的時間,如在某項工作開始幾天之前完成。
7.6本款應寫明甲方提供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的時間和要求。
7.7本款應寫明甲方組織圖紙會審的時間,如不能確定準確時間,應寫明相對時間,如甲方釋出開工令前多少天。
7.8本款應寫明對施工場地周圍需要保護的建築物和地下管線保護費用的金額。
第8條 本條按具體工程和實際情況,逐款列出各項工作的名稱、內容、完成時間和要求,實際需要而《合同條件》未列的,要對條款和內容予以補充。本條工作甲方未在簽訂《協議條款》時寫明,但在施工中提出要求,徵得乙方同意後雙方訂立協議,可作為《協議條款》的補充,本條還應寫明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甲方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方法。
8.1甲方如委託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圖及配套設計,應在本款寫明設計的名稱、內容、要求、完成時間和設計費用計算方法。
8.2本款應寫明乙方提供的計劃、報告、報表的名稱、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時間。
8.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價款之外的照明、警衛、看守等工作,應在此款寫明。
8.4寫明乙方應為甲方代表提供的現場辦公生活用房的間數、面積、規格要求,各種設施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提供的時間和要求,發生費用的金額及由誰承擔。
8.5本款應寫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甲方對本款內容的具體要求,如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段、哪種型號的車輛不能行駛或行駛的規定,在什麼時間不能進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過多少分貝。
8.6本款應寫明工程完成後應由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費用及由誰承擔。
8.7本款應寫明施工場地周圍需要保護的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名稱和保護的具體要求。
8.8本款應寫明對施工現場佈置、機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處理等場容衛生的具體要求,交工前對建築物的清潔和施工現場清理的要求。
第9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間;寫明甲方批准以上檔案的時間;寫明乙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和違約金金額。
第12條 本條應對以下內容予以說明:
1.對延誤的定義,如哪些工作延誤多長時間才算延誤;
2.對可調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減多少才可調整;
3.需補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調整的因素;
4.雙方議定乙方延期竣工應支付的違約金額,應在本條寫明違約金數額和計算方法,如每延遲一天乙方應支付多少。
第13條 甲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應在本條寫明以下事項:
1.要求提前的時間;
2.乙方應採取的措施;
3.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4.趕工措施費用的計算和分擔;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計算方法,此項也可按傳方法寫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多少。
第15條 本條應寫明雙方對質量評定意見不一致時仲裁部門的名稱。甲方對工程質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相應的經濟支出及計算方法。
第16條 本條應寫明需進行中間驗收的單項工程和部位的名稱、驗收的時間和要求,以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第19條 目前我國合同價款調整的形式很多,應按照具體情況予以說明,如:
1.一般工期較短的工程採用固定價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長時,合同價款是否作出調整應在本條說明。
2.甲方對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價格變動採取一次性付給乙方一筆風險補償費用辦法的,應寫明補償的金額和比例,寫明補償後是全部不予調整還是部分不予調整,及可以調整專案的名稱。
3.採用可調價格的應寫明調整的範圍,除材料費外是否包括機械費、人工費;調整的條件,對《合同條件》中所列出的專案是否還有補充,如對工程量增減和工程變更的數量有限制的,還應寫明限制的數量;調整的依據,是哪一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檔案;調整的方法、程式,乙方提出調價通知的時間,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時間等。
第20條 工程款的預付應根據當地主管部門的規定,雙方協商確定後把預付的時間、金額、方法和扣回的時間、金額、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在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將合同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於(
)月(
)日和(
)月(
)日……分(
)次支付給乙方,作為預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總造價
%(以甲方代表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報告為準)後的(
)個月裡,每月扣回預付工程款的
%,在完成合同總造價的
%時扣完”。
甲方不預付工程款,在合同價款中應考慮乙方墊付工程費用的補償。
第21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2條 工程款的支付應按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確定,把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支付方法在本條寫明。例如按月支付的,應寫明“乙方應在每月的第
天前,根據甲方核實確認的工程量、工程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已完工程價值,編制‘工程價款結算單’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後,應在第
天之前稽核完畢,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按附表的格式填寫,作為《協議條款》的附件。
工程甲方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
┌─┬─────┬──┬──┬──┬──┬────────┬────┬───┐
│序│材料或裝置│規格│單│數│
│ 供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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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送達地點│備 注│
│號│名
稱│型號│位│量│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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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幾種特殊情況應在本條作出說明:
1.由甲方提供三材指標,乙方進行採購的,應寫明指標名稱、內容、價格、數量、提供的時間和甲方不能按規定提供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甲方不提供指標,由乙方採購三材的,應寫明材料名稱、數量、規格、質量等級和價格。
3.甲方指定廠家由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應寫明如產品價格高於乙方預算價格時價差由誰承擔,以及由於製造廠家的原因造成產品的質量等級、規格型號和交貨時間達不到合同要求,造成損失的責任和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第26條 本條應寫明變更發生後,乙方提交變更價款的時間及金額。
第27條 本條應寫明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份數和要求;甲方收到竣工報告後應在多長時間內組織驗收,參加驗收的部門和人員。
第29條 如雙方不再簽訂保修合同,本條應寫明保修的專案、內容、範圍、期限、保脩金額和保脩金的預留與支付方法,以及保脩金的利率。另籤保修合同的應將以上內容寫入保修合同。
第30條 雙方協商後,對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式作出以下說明:
如:雙方發生爭議,首先請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調解,在一方提出調解要求後10天內,雙方應保證合同的繼續執行。建設主管部門10天內不能作出調解,任何一方可在10天內不能作出調解,任何一方可在10天后提請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仲裁。
雙方接受調解結果,應在調解作出後7天內執行
對調解的結果不能接受,或由於一方不執行調解結果等原因使調解結果無法施行,任何一方可在調解作出7天后提請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仲裁。在實際工程中雙方可以協議進行一次或幾次調解,這些調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寫明;也可以協議直接申請仲裁或要求法院判決,仲裁和法院判決的程式、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31條 甲方違約應負的違約責任應按以下各項分別作出說明:
1.承擔因違約發生的費用,應寫明費用的種類,如工程的損壞及因此發生的拆除、修復等費用支出,乙方因此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和管理等費用支出;
2.支付違約金,要寫明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支付的時間;
3.賠償損失、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賠償乙方的損失時應將不足部分支付給乙方,作為賠償。並寫明損失的範圍和計算方法,如損失的性質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損失的內容是否包括乙方窩工的人工費、機械費和管理費,是否包括窩工期間乙方本應獲得的利潤。
第36條 乙方對工程的分包應詳細寫入本條。主要包括分包工程的名稱、內容、分包單位的名稱和承包範圍。
如甲方要求乙方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指定的分包人,除以上各項外,還應寫明分包工程的價款,開工竣工的時間,應達到的質量等級。寫明分包方不能按上述規定完成工程或不能按照乙方派駐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指令工作,造成工期延誤和其它損失時,責任和費用由誰承擔。
第37條 本條應根據當地的地理氣候情況和工程的要求,對造成工期延誤和工程破壞的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作出規定,可採用以下形式:
1.X級以上的地震;
2.X級以上持續X天的大風;
以上持續X天的大雨;
4.X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X天的高溫天氣;
5.X年以上未發生過,持續X天的嚴寒天氣。
第38條 在辦理保險時,應寫明甲方人員和第三方人員在施工現場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險內容,保險金額,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
地方政府規定,或當事人雙方協議要求鑑證、公證的,由鑑證、公證部門將意見寫在協議條款的鑑證、公證意見一欄,並加蓋印鑑。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4
第一章 一般條款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性質
承包範圍
二、批准單位
批准文號
業主或主管單位
三、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工期
四、質量等級
五、承包方式
六、合同價款
第二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一、合同檔案的組成和解釋順序
1.本協議條款;
2.本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
5.
6.
7.
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以漢字普通話解釋、說明。
二、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規章。
三、施工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
第四條 圖紙
一、甲方在開工日期前,於199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 份,其中包括竣工圖 份、現場存放的 份,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對乙方做好圖紙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三、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採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 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開工前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 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根據實際情況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新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 (職務 專業技術職稱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 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 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 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 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 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 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 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二、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三、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 (職務 專業技術職稱 )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 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其中: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並保證期間的需要。其中:
3.開通施工場地與火車站、碼頭、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並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其中:
4.在 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線路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的協議。要求甲方 。
6.在 前,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在 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 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審定施工圖預算。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三、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設計費用按設計的內容、時間、要求等另計。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定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
7.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設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要求乙方: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一、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裝置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 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二、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 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檔案,應共同遵循。
三、乙方應按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稽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一、乙方應按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 天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
延。
三、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三、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有關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一、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 的為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現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二、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 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 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 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一、乙方應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二、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三、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外,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一、工程質量應達到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 達到優良標準,則增付價款 ,工期順延 天。
二、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按 計取違約金。
三、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四、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一、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二、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 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三、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一、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按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裝置製造、供貨單位自行除錯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後 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試運的 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分部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理,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三、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除錯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四、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 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五、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以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六、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裝置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執行維護。
七、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八、由於設計、裝置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裝置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付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一、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 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 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三、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一、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滿後退還。
二、合同價款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消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分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三、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
四、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一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 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檔案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一、甲方按 在 向乙方預付工程款 元,開工後在 按比例 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約定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 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一、乙方 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 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二、甲方在進行計量 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三、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 按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專案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 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 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裝置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一、甲方按其“供應材料、裝置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期限為乙方供應材料、裝置、所供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裝置 小時前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三、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裝置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裝置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甲方委託乙方處理材料、裝置缺陷,雙方另行商定費用計取、結算辦法。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裝置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五、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裝置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六、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裝置,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一、乙方根據 ,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甲方指定供貨單位的,乙方的採購則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
二、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裝置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代辦裝置的雙方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
三、在材料、裝置到貨 小時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四、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價差調整辦法:
五、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裝置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六、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裝置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七、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一、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二、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 前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於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三、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四、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一、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乙方 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一、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 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 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二、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專案的整套啟動除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除錯中負責其施工專案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
四、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六、按基本建設專案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運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移交甲方 套。要求
七、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專案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的淨利潤
八、由於設計、裝置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專案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九、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裝置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專案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十一、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 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 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一、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
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並按 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一、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二、保修專案、內容、範圍:
三、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保修期:
(1)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2)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
四、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1.5%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
五、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達到現場與甲方共同辯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收後1周內仍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和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七、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一、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計算方法:
二、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 利率給付利息。乙方應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四、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一、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式進行。
1.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 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 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 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其為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二、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一、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二、乙方承擔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三、乙方在動力裝置、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一、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請、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休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施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裝置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在應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一、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可分包的工程: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單位(人)的,不適用本款約定。
三、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包括 級以上的地震、 級以上持續 天的大風、 mm以上持續 天的大雨、 年不遇的持續 天高溫天氣、 年不遇的持續 天嚴寒天氣等災害。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 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裝置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裝置,包括已提取、接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裝置。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2)條中的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裝置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裝置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
一、甲方辦理工作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二、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三、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 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 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一、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三、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四、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5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本履約保證金協議由雙方於 年 月 日在訂立。
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金
鑑於甲方與乙方簽署了 _________ 施工合同,乙方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已做明確瞭解的情況下,為保證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諾的履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願意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履約保證金。
第二條 保證金繳納時間
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後7日內(日曆天)向甲方賬戶交納履約保證金。未能按期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
第三條 保證金額
乙方應當向甲方賬戶交納現金,金額:大寫人民幣 _________ 元(¥ _________元 )作為履約保證金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保證期間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隧洞混凝土襯起 7日內。
保證期內乙方如約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分三次將履約保證金(無息)劃回乙方賬戶:第一次為隧洞主體工程開工(洞臉形成),返還履約保證金的30%,及人民幣陸拾萬元;第二次為隧洞掘進貫通,返還履約保證金的40%,及人民幣捌拾萬元;第三次為隧洞混凝土襯砌完成,返還履約保證金的30%,及人民幣陸拾萬元。
第五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並乙方交付履約保證金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陸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執叄份,乙方執叄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_________ 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經辦人: 經辦人: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
傳真:_________ 傳真: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
帳號:_________帳號:
日期:年月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6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7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
4.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 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
(2)材料和工程裝置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
2.合同價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
五、專案經理
承包人專案經理: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檔案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檔案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檔案。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檔案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檔案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在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份,承包人執份。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簽字)
組織機構程式碼:_________________組織機構程式碼: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8
編號: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為興建_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__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檔案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檔案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檔案。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______個月(天),或: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5。甲、乙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脩金結清後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9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
承包單位: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
3、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
二、工期要求
本工程施工工期____日,因設計變更、惡劣天氣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響,經雙方協商一致,工期可相應順延。工期無故延遲一天,扣工程款總額的____‰。
三、承包方式
本工程採用包清工的方式進行承包,所有工程原材料及施工輔助材料由建設單位提供。
本工程不得轉承包。
四、合同價款
本工程合同施工費____萬(____________)元整。如有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減,以實際發生工程量參照承包方報價進行調整。
五、工程質量及驗收
1、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2、施工單位確保按設計圖紙施工,建設單位確保原材料質量。
3、隱蔽工程及單項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立即提交驗收通知,有建設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
六、雙方主要責任
(一)甲方
1、及時提供詳細的施工圖紙。
2、及時供應原材料並保證質量。
3、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用料、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協調現場發生的各類事宜。
4、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承擔因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一切後果。
(二)乙方
1、施工界區內的用水、電線路架設。
2、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
3、積極配合甲方,協調解決現場發生的各類事宜。
4、文明施工,工具材料擺放整齊,保證材料合理使用。造成原材料浪費,應按價賠償。
5、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施工。如因違章操作發生工傷事故,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6、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要求,提供施工日誌,出具國家正式稅務發票,並配合甲方做好驗收工作。具體事宜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
七、工程款支付
完成全部合同內容,付至合同價款的___%。其他___%作為質量保證金,竣工之日起一年後不計息付清。
八、違約責任
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附則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0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全稱)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全稱)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智慧家居裝置、安裝、綜合弱電佈線等全部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國家驗收規範合格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每平方米總價___元)元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通用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5、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
賬 號: 賬 號:
郵 政 編 碼 : 郵 政 編 碼 :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專案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人,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檔案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的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 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專案經理
7.1專案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專案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專案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絡時,專案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專案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專案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檔案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裝置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裝置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裝置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裝置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髮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裝置,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裝置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裝置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
28.1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裝置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裝置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裝置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裝置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 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以,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 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專案內容及範圍;
(2)須時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 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 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裝置,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儲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合同檔案組成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3.3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4.2.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工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5.3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5.6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專案經理
姓名: 職務: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人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不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檔案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10.2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的承擔: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採用 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佔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七、材料裝置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與一鑑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裝置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
28.1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的約定: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於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5.2本合同中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7.爭議
37.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單位為: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內容: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2)承包人投保內容: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6.合同份數
46.1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47.補充條款
附件一:
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
單位工程
名稱建設規模建築面積
(平方米)結構層數跨度
(米)裝置安裝
內容工程造價
(元)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二:
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
序號材料裝置
品種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質量等級供應時間送達地點備註
附件三: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 (工程全稱)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專案。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 年;
3、裝修工程為 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為 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個採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 年;
7、其他專案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質量保修責任
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供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四、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建設工程廉政責任書
發包人: 百色市人民醫院
承包人: 武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為加強建設工程廉政建設,規範建設工程各項活動中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的行為,防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保護國家、集體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廉政責任書。
一、雙方的責任
1.1應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建設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以及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1.2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合同檔案,自覺按合同辦事。
1.3各項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和對方利益,不得違反建設工程管理的規章制度。
1.4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提醒對方,情節嚴重的,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司法等有關機關舉報。
二、發包人責任
發包人的領導和從事該建設工程專案的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的事前、事中、事後應遵守以下規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關單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和好處費、感謝費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關單位報銷任何應由發包人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關單位為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遊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承包人和相關單位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關單位介紹或為配偶、子女、親屬參與同發包人工程建設管理合同有關的業務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關單位使用某種產品、材料和裝置。
三、承包人責任
應與發包人保持正常的業務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式開展業務工作,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遵守以下規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發包人及其工作人員索要、接受或贈送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及回扣、好處費、感謝費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為發包人和相關單位報銷應由對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為發包人、相關單位或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遊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為發包人、相關單位或個人組織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四、違約責任
4.1發包人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責任書第一、二條責任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承包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4.2承包人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責任書第一、三條責任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發包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4.3本責任書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五、責任書有效期
本責任書的有效期為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專案竣工驗收合格時止。
六、責任書份數
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託代理人: (簽字) 委託代理人: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2
經甲乙雙方協商制定以下補充協議:
一、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江蘇湧淶1#車間
2、地址:
3、建築面積:7.2萬平方米。
4、框架結構共計2層。
二、工程內容及承包範圍:
1、乙方對本工程進行施工總承包,承包範圍基礎、主體、裝飾、裝修等、
2、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不可以用宿遷本地農民工,若發現使用本地民工,所發生的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處理,以及在工程施工全過程所發生的任何事故,均由乙方全權負責,甲方均不承擔經濟責任。
3、乙方承包範圍內的設計變更而引起的增減工程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三、付款方式:
1、乙方在接到甲方開工通知後,進場施工,本工程施工過程。甲方不支付預付款。
2、本工程付款在1#車間封頂後付工程總價的30%,二層封頂後付工程總價的60%,砌牆捄灰室內地坪結束後付工程的80%,竣工驗收合格後付工程總價的95%,餘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在竣工兩年後房屋正常使用,全部。
3、本工程若出現民工因工資鬧事後果有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支付民工工資及其它任何費用。
四、開竣工日期:開工 ,竣工: , 若遇停水停電,地方政府政策性調整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下工期順延。
五、違約責任:本工程所有材料(水泥、鋼筋、混凝土試塊、水管、電線)等等必須驗收報告取出後合格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若野蠻施工,若情節嚴重甲方可令乙方無條件出場。若乙方竣工日期提前5000元每天獎勵,工期拖延每天5000元罰款。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3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
3.工程內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廳____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平XX米。
(2)群體工程應附承包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
4.承包範圍:
(1)_________。
(2)應註明是否包括土建、裝置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5.承包式:工程承包式:雙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式。
(1)承包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包工、發包包全部材料。
6.資金來源:_________。
7.批准文號: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並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絡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
第三條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從簽定合同後第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第四條 工程造價: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其中: 材料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人工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管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設計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垃圾清運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稅金:_________元(人民幣), 其他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經雙認可,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第二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五條 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指與承包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2)承包:指與發包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XX處分包X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委託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檔案的詞語
(1)合同檔案(或稱合同):指由發包與承包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
第六條的全部檔案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檔案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檔案。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
(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提供或由承包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檔案:指承包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向發包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檔案。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3.有關工程和裝置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並移交給發包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裝置)。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裝置)。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裝置: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裝置、金屬結構裝置、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裝置裝置。
(7)施工裝置: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於施工的裝置、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裝置:指承包施工裝置。
(9)進點:指承包接到開工通知後進入施工場地。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委託監理人通知承包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接到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後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6.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提供的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列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曆天。
第六條 合同檔案
1.合同檔案:合同檔案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5)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檔案。
2.設計檔案:發包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承包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發包同意,承包不得將設計檔案提供給
第三。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承包進行設計,承包應將有關設計檔案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發包批准後可實施。
3.補充設計檔案: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發包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檔案和通知,承包應接受並執行。
4.合同檔案解釋順序:_________。
第七條 合同範圍 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範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八條 技術標準 雙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應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提供一式兩分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同發包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認可後執行。發包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承擔。
第九條 語言文字、適用法律和聯絡式
1.語言文字: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檔案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在條款中約定。
3.聯絡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一切聯絡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十條 聯絡
1.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為準,並應送達雙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覆: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覆,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對由此造成的後果負責。
第十一條 圖紙
1.發包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提供圖紙。承包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承擔。發包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承擔,承包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2.承包未經發包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
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
3.承包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第三章 雙責任
第十二條 工程師
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發包委託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2.發包派駐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3.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_________。
4.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
5.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承包雙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負責監理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發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發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專案經理,專案經理的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提出確認要求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1)承包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應予的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第十四條 專案經理
1.專案經理: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2.承包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專案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3.專案經理按發包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絡時,專案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或
第三人,由發包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由承包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4.承包如需更換專案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並徵得發包同意。後任繼續先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5.發包可以與承包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專案經理。
第十五條 發包代表
1.發包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
2.發包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代表,承包代表在回執行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應於發包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發包代表在承包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後不予答覆,視為承包要求已被確認。承包認為發包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發包代表在收到承包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緊急情況下,發包代表要求承包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加有異議,但發包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承包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發包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承包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發包代表,發包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發包代表易人,發包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承包代表
1.承包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代表簽字後送發包代表,發包代表在回執行上籤署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
2.承包代表按發包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護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發包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由發包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由承包承擔費用。
3.承包代表易人,承包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發包,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發包工作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承包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徵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承包提供本工程徵地範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承包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座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發包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承包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發包代表:發包應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發包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發包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承包。發包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承包支付工程價款。
7.釋出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包釋出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並辦理各種驗收或籤認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十八條 承包工作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佈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裝置。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檔案、技術標準及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裝置,在交付發包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發包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發包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於承包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應無償修復。
6.任命承包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籤署時任命代表,承包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專案經理資質證書並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承包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徵得發包同意並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衛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授權範圍內依據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釋出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或發包主持的工程會議。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發包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承包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發包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授權範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3.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發包行為。
4.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發包並通知承包。
5.為保證施工正常進行,雙應尊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發包接到監理單位通知後應同時通知承包,後任繼續履行賦予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6.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交通運輸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
1.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提交給承包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
(1)項所述的由發包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並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提供給發包和監理人使用。
2.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承擔。
(2)承包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並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件數、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和承包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4.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責任:承包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負全部責任,並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5.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亦適用於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二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承包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路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發包審批,發包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審批時,若發包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承包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承包施工組織設計已被髮包批准。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發包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時,承包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並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稽核並報發包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進度計劃
1.承包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條款約定的時間預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應按照發包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在條款中約定。
3.承包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行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二十三條 開工及延期開工
1.承包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2.因發包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推遲開工日期。發包賠償承包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3.雙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管理意見。承包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實施工程師作出的管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管理意見,或收到承包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可自行復工。因發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五條 工期延誤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未能按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程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2.承包在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
1.承包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如需提前竣工,雙協商一致後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檔案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第六章 質量與驗收
第二十七條 檢查和返工
1.承包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發包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發包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承包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承擔。
2.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承包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發包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3.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承擔。除此以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八條 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承包返工,承包應按發包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承包承擔違約責任。因發包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發包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3.雙對工程質量的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承擔。
(二)質量標準
1.承包必須按照設計檔案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2.承包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應在發包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的,由承包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發包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發包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4.本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為:_________
5.施工過程中雙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如不服調解,由雙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承擔。雙均有責任,由雙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三)質量監督 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雙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九條 試車
1.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發包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準備試車記錄。發包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發包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裝置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發包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承包。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承包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後,可進行竣工驗收。
3.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負責修改設計,承包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發包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4.由於裝置製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採購一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裝置為承包採購,由承包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裝置由發包採購,發包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5.由於承包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代表在試車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修改後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包承擔。
7.發包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記錄自行生效,承包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三十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發包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承包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發包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和試車,承包可自行組織驗收和試車,發包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2.無論發包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承包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條 文明施工 發包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
1.發包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託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和承包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三十二條 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意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承擔。
2.發包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不得要求承包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安全防護
1.承包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承擔。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第三十四條 事故管理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管理,由事故責任承擔發生的費用。
2.發包承包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
1.環境保護責任:承包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並應對其違反上述法規和規章和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2.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應在其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准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響其他承包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應按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於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在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汙染。
(4)承包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並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裝置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破壞環境。
第八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三十六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承包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承包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式,雙可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演算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法。應當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約定而調整,雙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演算法。
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約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應當在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第三十七條 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應當在條款內約定發包向承包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不按約定預付,承包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應向承包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本合同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3.發包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可向發包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收到承包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4.發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章 計量與支付
第三十九條 計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於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實際完成的並按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並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專案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派員與監理人共同複核,並可要求承包按規定進行抽樣複測,此時,承包應指派代表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並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複核,則監理人複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承包實際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應遵照執行。
(5)承包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專案的全部工程量後,監理人應要求承包派員共同對每個專案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彙總和通過測量核實該專案的最終結算工程量,並可要求承包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專案最後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專案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計量法: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專案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4.計量單位: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5.總價承包專案的分解:承包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專案進行分解,並在簽訂協議書後的28天內將該專案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
第十章 材料裝置供應
第四十條 材料樣品或樣本 不論任何一供應都應事先提供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驗收後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發包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品種,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樣、色調和規格的樣品或樣本。
第四十一條 發包提供材料
1.發包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提供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發包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承包,承包派人與發包一起驗收。無論承包是否派人蔘加驗收,驗收後由承包妥善保管,發包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生損壞或丟失,由承包負責賠償。發包不按規定通知承包驗收,承包不負責材料裝置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發包負責。
2.發包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發包承擔所有差價。
(2)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承包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
(3)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發包負責倒運至約定地點。
(4)供應數量少於清單約定數量時,發包將數量補齊。多於清單數量時,發包負責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5)供應時間早於清單約定時間,發包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於清單約定時間供應而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承擔。發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並由發包賠償承包由此造成的損失。
3.承包檢驗難過之後仍發現有與清單和樣品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發包還應承擔重新採購及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四十二條 承包供應材料 承包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規範和樣品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裝置到貨24小時前通知發包代表驗收。對與設計、規範和樣品要求不符的產品,發包代表應禁止使用,由承包按發包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發包未能按時到場驗收,以後發現材料不符合規範、設計和樣品要求,承包仍應拆除、修復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四十三條 材料試驗 對於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論雙任何一供應,按協議條款的約定,由承包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發包承擔。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採購的應停止採購,凡已採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由採購運出現場,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採購費用,由採購承擔。發包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發包承擔全部材料採購費用。
第十一章 工程變更
第四十四條 工程設計變更
1.施工中發包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損失,由發包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施工中承包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直接損失,由承包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承包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裝置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承包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第四十五條 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 價款變更
1.承包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2.承包在雙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合同
第五十二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十二章 驗收與結算
第四十七條 驗收
(一)雙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三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1.水、電管線,防水層及吊頂基層等隱蔽工程驗收;
2.油漆、面層塗料施工前驗收;
3.竣工驗收。承包應提前二天通知發包進行各階段驗收,各階段驗收合格後應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件八:工程驗收單)。若發包接到通知後,未按時參加驗收,承包有權停工等待,由此給承包造成的工期延誤及其它損失均由發包承擔;
(1)工程驗收,發包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二十四小時之前向承包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發包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承包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發包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2)無論發包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代表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支出,賠償承包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時,承包承擔支出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二)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約定由承包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2.發包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發包收到承包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修改後提請發包驗收的日期。
5.發包收到承包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式按1款至4款辦理。
7.因特殊原因,發包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法。
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不得使用。發包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承擔責任。
(三)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發包代表參加。通知包括承包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2.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發包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代表已經批准,承包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四十八條 竣工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認可後28天內,承包向發包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收到承包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
3.發包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可以催告發包支付結算價款。發包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可以與發包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認可後28天內,承包未能向發包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應當交付;發包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承擔保管責任。
6.發包承包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
第五十五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質量保修
1.承包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專案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法。
(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結清工程餘款後,承包向發包XX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工程保修單(保修期為________年)。
第十三章 違約、索賠和爭議
第五十條 違約
1.發包違約
(1)提到的發包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發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發包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在條款內約定發包賠償承包損失的計演算法或者發包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演算法。
2.承包違約
(1)因承包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約發包造成的損失。雙在條款內約定承包賠償發包損失的計演算法或者承包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演算法。
3.一違約後,另一要求違給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五十一條 索賠
1.當一向另一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發包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其他經濟損失,承包可按下列程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式與
(3)、
(4)規定相同。
3.承包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造成經濟損失,發包可按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提出索賠。
第五十二條 爭議處理
1.發包承包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可以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式解決爭議:
(1)
第一種解決式:雙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第二種解決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三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發包可以與總承包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經發包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向發包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
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
第三人。禁止承包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發包同意。承包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發包備案。
(3)承包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承包違約與疏忽。
第五十四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承包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災害。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應協助承包採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按以下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
返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4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層數:_____________
結構型別:________________ ;簷高/跨度:_____________米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價(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 監製
一九九五年八月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一99-0201)擬定的,適用於建築面積在_________平方米以內或承包造價在50萬元以內的建築工程。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依照《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曆天數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_天。
1.2 承包方為提前工期採取的相應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商後在合同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圖紙
發包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圖紙。
第3條 發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
發包方工程師姓名:___________ ;
項日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條 發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築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除,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並於現場交驗,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擾民問題,合同簽訂後______天內組織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後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凡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時,發包方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相關的經濟支出。
第5條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己完工程進度統計報表。
5.2 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負責安全保衛、清潔衛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 (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定處置,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後________天內向發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6條 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6.1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並於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參加,驗收合格,發包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發包方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方己經批准,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2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發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發包方於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7條 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7.1 施工中發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准後,發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並於5天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籤認,無正當理由不籤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2 本工程按可調整的承包方式對承包造價作如下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條 工程價款及結算
8.1 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在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按下表約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
撥付工程款時間(工程進度、部位)
佔合同承包造價百分 比
金 額人民幣(元)
第9條 材料裝置的供應。
9.1 發包方按雙方約定的《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附後)供應材料裝置,如與《一覽表》不符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9.2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裝置,提_____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 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10條 爭議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_____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11條 違約
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生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12條 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儲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條 補充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發包方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
序號
材料或裝置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註
本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日起生效)
發包方 (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
承包方(章)_________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5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元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 所:住 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委託代表人:
電 話:電 話:
傳 真:傳 真:
開 戶 銀行:開 戶 銀行:
賬 號:賬 號:
郵 政 編碼:郵 政 編碼: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6
委託方: (簡稱甲方) 施工方: (簡稱乙方)
新建住房工程,經雙方協商決定由乙方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結合本工程的情況。為了明確工程專案的雙方責任,確保施工專案能保質保量完成的原則,經協商簽定本合同。
一、工程地點:
通州區四安鎮庵東村。
二、工程概況:
新建別墅一棟、場地、圍牆、下水坡;新建平房一棟、場地、圍牆、下水坡以及車庫。該工程包括主體施工(不含水電施工)、木工制模、內外粉刷、屋面製作等(具體按圖施工或按甲方指揮施工)。
三、工程承包及付款方式:
包清工(自帶一系列施工工具,甲方該不提供。因甲方的條件因素導致不能提供伙食,自開伙食)別墅 元/平方米(場地、下水坡不作平方計算,樓梯間按兩層算。);圍牆元/米(包括門墩);車庫元/平方米;一層平房 元/平方米(場地、下水坡不作平方計算);圍牆元/米(包括門墩);車庫/平方米。開工後一個星期付 ﹪工程款;主體結束後付 ﹪工程款;工程驗收竣工後付 ﹪工程款;年前付 ﹪工程款;餘款 作為質保金,一年後支付(應保證無任何質量問題,如有質量問題及時解決)。
四、工程工期:
經雙方協商本工程共天(雨天順延),從20xx年 月 日開工; 月 日竣工。(不得拖延,拖延一天扣除工程款二百元)。
五、工程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提供施工圖紙一份或口頭交涉,提供水電,材料及時到場,按時支付工程款,做好監督工作。
2、乙方責任:做好施工組織管理、精心施工、保質保量、按時完工、做到材料的合理使用、工完料淨(如發現乙方浪費材料,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罰款處理,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
六、安全工作:
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安全費用 元,若發生安全問題與甲方無關。乙方必須給施工人員做好安全保險,並且每天做好施工安全防範措施以及宣傳工作,確保施工安全。
七、工程質量要求:
磚砌要求滿縫牆橫平豎直,混凝土不允許出現蜂窩和露筋現象(達到應有的保護層),門窗洞過樑應在同一條水平線上,磚砌牆體垂直度(三米)允許誤差八毫米,平整度(三米)允許誤差八毫米,粉刷按規範施工,樓層水平允許誤差一公分,衛生間止水帶必須做到無任何滲漏,內外粉刷必須做到無滲水現象,刮糙分兩天完成,內外牆地磚貼上按《國家室內裝修驗收規範》標準施工。
八、其他事項:
1、本合同執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可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提交仲裁機構解決。
2、本合同未盡事項,經雙方協商解決。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均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簽字生效至工程竣工驗收和結清工程款後失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7
(GF—1999—0201)
合同編號: 字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 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專案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 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檔案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 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 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 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 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 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專案經理
7.1專案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 以書面形式由專案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專案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絡時,專案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關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專案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關征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 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專案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產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檔案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裝置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裝置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裝置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 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 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裝置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一覽表, 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髮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裝置,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貸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裝置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裝置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貸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貸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貸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
28.1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裝置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裝置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裝置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裝置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專案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約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給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裝置,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就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 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儲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合同檔案組成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3.3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5.3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5.6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專案經理
姓名: 職務: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檔案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清潔衛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10.2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的承擔: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採用 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佔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七、材料裝置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裝置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
28.1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的約定: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於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5.2本合同中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7、爭議
37.1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1)請 調解;
(2)採取第 種方式解決,並約定向 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單位為: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內容: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2)承包人投保內容: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6、合同份數
46.1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47、補充條款
工 程質 量 保 修 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為保證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專案。具體質量保修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為 年,屋面防水工程為 年;
2、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 ;
3、供熱及供,冷為 個採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 年;
5、其他約定:
三、質量保修責任
&n,bsp; 1、屬於保修範圍和內容的專案,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託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脩金內扣除。
2、發生須緊急搶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氣漏水漏氣、燃氣漏氣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質量保脩金的支付
工程質量保脩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脩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 %。
本工程雙方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質量保脩金金額為 (大寫)。質量保脩金銀行利率為 。
五、質量保脩金的返還
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後14天內,將剩餘保脩金和利息返還承包人。
六、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本工程質量保修作書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8
合同名稱: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證書號: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證書號:_________
本工程由發包方經招標選定_________為中標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以及《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程概況
1.1建設專案和工程名稱:_________;
1.2工程地點:_________;
1.3承包範圍:_________;
1.4工程內容:_________;
1.5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2條工期
2.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
2.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3條合同價款
依據中標通知書等招標檔案,確定本工程的合同價款為_________元。(價款專案見附表1《承包工程專案及費用一覽表》)
第4條工程質量
4.1乙方必須按照設計檔案和國家及鐵道部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4.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或鐵道部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4.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甲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甲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第5條設計檔案
5.1甲方須在開工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套設計檔案和圖紙。
5.2乙方要求增加設計檔案和圖紙的份數,由甲方提供,費用乙方自負。
5.3乙方收到設計檔案和圖紙後,在_________日內組織現場核對。
5.4非經甲方提供的設計檔案,不能作為乙方施工依據。
5.5變更設計檔案按本合同第16條辦理。
第6條雙方駐工地機構及代表
6.1甲方駐工地機構名稱:_________,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
6.2甲方委託的駐工地監理單位名稱:_________,總監理工程師姓名:_________,崗位證書編號:_________。
6.3乙方駐工地機構名稱:_________,乙方專案經理姓名:_________,專案經理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
第7條甲方工作
7.1負責辦理工程所需建設用地申報手續及徵地、拆遷補償工作。
7.2按國家或鐵道部下達的年度計劃,依據合同工期與施工組織設計,及時提供所需建設資金。
7.3派駐工地機構和代表,履行甲方職責,協調各方工作。
7.4在開工前一個月,到鐵路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7.5招標選擇或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履行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簽訂監理合同,將合同副本抄送乙方。
7.6按本合同約定,供應施工圖及有關設計檔案。
7.7組織設計單位向乙方進行施工圖技術交底。
7.8編制專案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審查乙方報送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過渡工程施工方案,並督促實施。
7.9申請專案開工報告,審批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7.10按本合同約定的分工範圍和要求,供應裝置和材料。
7.11按許可權審批變更設計。
7.12按本合同約定辦理驗工計價手續,撥付和結算工程價款。
7.13按規定辦理開工前審計、專案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和竣工後竣工決算的審計手續。
7.14按有關規定組織和參加竣工驗收交接工作。
第8條乙方工作
8.1根據甲方委託,負責具體辦理建設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物等工作。
8.2根據甲方委託,負責大型臨時設施和過渡工程所需的租地及補償工作。
8.3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過渡工程的施工方案,報送甲方,審定後組織實施。
8.4按施工投標時的承諾,如期上足工程所需施工勞力和機具裝置。
8.5按期向甲方報送年、季度施工計劃,用款計劃,年、季、月工程統計報表,質量安全事故報表。於年末_________天、季末_________天、月末_________天內報送工程形象進度及其他有關情況。
8.6按本合同約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裝置的採購、檢驗、加工和管理。
8.7涉及既有線改(擴)建或過渡工程施工,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關於既有線施工確保行車安全的有關規定。
8.8嚴格按照設計檔案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時間完工和交付使用。
8.9堅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
8.10按照規定提出竣工檔案,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8.11及時提報驗工計價資料、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結算。
8.12對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裝的裝置,在驗交前應負責保管,保證其完好狀態。
8.13對_________等規定保修期的專案,保修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9條進度計劃
9.1乙方在接到甲方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一個月內,向甲方以書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進度計劃,並於每一季度最後一個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進度計劃。
9.2甲方代表應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進度計劃_____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通知乙方,逾期未批覆,可視為同意乙方報告,乙方可據此施工。
9.3經甲方同意的施工進度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必須遵守。
9.4由於非乙方原因造成進度滯後,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報甲方代表備案。
第10條延期開工
10.1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10天,書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理由和要求的報告。
10.2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7天內答覆。如甲方在7天內未予答覆,可視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10.3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開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10.4由於甲方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甲方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推遲開工日期,並對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給予適當補償,必要時順延工期。
第11條暫停施工
11.1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7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11.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11.3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書面復工通知後,繼續施工。
11.4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必要時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乙方負違約責任,並承擔所發生的費用。
第12條工期延誤
12.1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
12.1.1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責任。
12.1.2施工圖不能按規定日期提交,屬甲方責任。
12.1.3重大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變化,屬甲方責任。
12.1.4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屬造成事故責任方責任。
12.1.5主要材料、裝置推遲到貨,屬採購方責任。
12.1.6建設資金不到位,屬甲方責任。
12.1.7年度計劃調整,屬甲方責任。
12.1.8其它原因,依其性質確定責任方。
12.2.1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在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工程內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未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應予以補償。
12.2.2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2.2.3非甲、乙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13條工期提前如提前工期,需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按協議修改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覆,併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3.1 提前的時間要求;
13.2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13.3 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13.4 甲方應承擔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
第14條 工程質量檢查
14.1 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並設立專職質檢人員,負責施工過程工程質量的管理和檢查。
14.2 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的監察、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擔返工或修改的費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第15條 隱蔽工程檢查和簽證
15.1 在通知監理工程師對隱蔽工程檢查前,乙方應嚴格進行自檢。
15.2 乙方自檢合格後,按部規定格式填寫隱蔽工程檢查證及附件,於隱蔽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到現場進行檢查,並在檢查證上簽字,方可繼續施工。檢查不合格或檢查證及附件與實際不符,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不予簽證,待乙方改正後重新檢查簽證。
15.3 如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到現場檢查時,應委託乙方檢查人員負責檢查合格、簽證並註明原因,即可繼續施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事後應補籤檢查證,如有疑問,確需再行檢查的隱蔽工程,可以提出重新檢查,其檢查返工費用由甲方負責。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在接到隱蔽工程檢查通知後,既不按時到現場,又未委託者,對危及安全的工點,乙方有權視現場情況予以隱蔽,其後果由監理單位(或甲方)承擔。
15.4 乙方未按規定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到現場進行檢查,需重做檢查及返工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15.5 與設計資料差異較大的隱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的同時,還應通知設計單位參加檢查、簽證。
15.6 乙方應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的隨時抽查和重點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檢查條件。
第16條 變更設計變更設計的分類、程式、分工及費用處理,按《鐵路基本建設變更設計管理辦法》(鐵建〔1997〕125號)辦理。
16.1 Ⅰ類變更設計經原批准單位批准後,甲方應在5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檔案。
16.2 Ⅱ類變更設計經甲方審定後,甲方應在3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3 Ⅲ類變更設計經甲方審定後,甲方應即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4 Ⅰ類變更設計經批准後,據以調整合同價款。Ⅱ、Ⅲ類變更設計的合同價款調整,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17條 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
17.1 甲方按照本合同附表2向乙方提供有關材料裝置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及其產品合格證明。
17.2 甲方在材料裝置到貨__日前將到貨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應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驗收後交乙方。甲方未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保管責任,發生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17.3 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7.3.1 材料裝置的發貨票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17.3.2 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經甲方委託,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串換不成,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負責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供應,重新採購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第18條 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
18.1 除按本合同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以外,其他材料裝置均由乙方自行採購。
18.2 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要滿足設計和規範的要求,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檢驗資料。
18.3 由於乙方原因需代用材料,要報甲方批准,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18.4 由於甲方原因,引起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費用的增加,由甲方承擔。
第19條 合同價款調整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損失;
19.2 國家計劃有重大調整;
19.3 鐵道部發文批准調整的有關費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變更設計;
19.5 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專案、數量增減;
19.6 按招標議標檔案和本合同確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原則,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 預付工程備料款:甲方預付備料款額度,建築工程一般不超過當年建築工程工作量的30%,安裝工程一般不超過當年安裝工程工作量的10%。預付的備料款,從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價值相當於付備料款額度時起,在工程價款結算時,按材料所佔的比重陸續抵扣。
20.2 預付裝置定貨款:列入當年計劃的裝置,由甲方審查乙方到期的定貨合同後,按合同將款直接撥到供貨單位,如撥到乙方,由乙方代付,待裝置安裝並辦理驗工計價後抵扣,但由此產生的納稅應甲方負擔。
20.3 預付徵地、拆遷費用:如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徵地、拆遷手續時,甲方憑稽核後的乙方與地方政府簽訂的徵地、拆遷協議價款向地方預付。甲方按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的0.5%支付手續費,由乙方包乾使用。
20.4 有關購置裝置、工器具及徵地、補償、配合輔助工程和電力增容等的財務結算和會計處理按鐵道部現行的《鐵路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辦理。
第21條 驗工計價驗工計價按照月預支,季度、年度驗工計價及末次驗工清算分階段辦理。
21.1 月預支工程款:乙方應按當年投資計劃(扣除列入當年計劃的裝置)及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計劃,經甲方認可後,每月按當季建安工程價值的30%預支。
21.2 季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季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分章節編制季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籤認後,於季末後5天內報甲方審批,作為季度結算的依據。
21.3 年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年投資計劃內完成的實際工作量,編制年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籤認後,於次年1月7日前報甲方審批,作為年度結算的依據。
21.4 末次驗工計價:建設專案竣工時,由乙方編制末次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簽證後作為竣工清算的依據。
21.5 凡需要安裝的裝置,待安裝就位後憑發貨票和規定的綜合業務提成、運雜費計價。不需要安裝的裝置和工器具,根據發貨票及固定資產驗收或保管記錄辦理計價。
21.6 材料(不含國外貸款採購材料)差價按鐵道部公佈的價差係數計價。
21.7 其他專案和費用,按工程比例或雙方約定計價。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月預支工程款,於每月15日前撥付。
22.2 季度驗工計價工程款,於下一季度20日前撥付。
22.3 年度驗工計價工程款,於次年元月31日前撥付。
22.4 末次驗工計價工程款,乙方在末次驗工計價後5天內,將《工程驗工結算清單》報送甲方,甲方在15天內審理辦清結算手續,撥清合同價款97%工程款。
22.5 工程尾工款,在月、季度、年度歷次驗工時,甲方對乙方100%驗工計價並按計價數撥款。末次驗工計價後,在撥款時扣留合同價款的3%作為工程尾工款,如末次驗工前所剩的工程價款不足3%時,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一般應在工程專案竣工驗收後30天內結清。有保修期的工程專案,待保修期滿後30天內結清。
第23條 竣工驗收
23.1 本工程的竣工驗收按鐵道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組織進行。
23.2 竣工驗收交接依據:
23.2.1 批准的設計檔案(包括經批准的變更設計檔案);
23.2.2 國家和鐵道部批准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檔案;
23.2.3 設計時採用的規程、規範(維修規則不作為驗收依據);
23.2.4 鐵道部規定的鐵路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3.3 竣工驗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 認真審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
23.3.2 確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交接程度時,向專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請求組織初驗。
23.3.3 受專案主管部門指定主持現場初驗,並負責寫出初驗報告。
23.3.4 督促檢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驗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質量有問題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 組織乙方及有關單位在正式驗收__天前編制好全部竣工檔案。
23.3.6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正式驗收工作。
23.4 竣工驗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設計配套完成,並具備運輸條件,在提出驗收報告前,乙方應按設計檔案及驗標進行全面自檢。
23.4.2 自檢合格後,提出申請竣工驗收報告,說明本工程完成情況、驗收準備情況,以及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具體日期等報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驗收_________天前,乙方應編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圖、有關規定的圖表、已完工程數量報告、已完工程技術資料、地畝資料等的竣工檔案一式_________份。
23.4.4 增建二線及既有線改建專案的竣工驗收,乙方應在正式驗收交接前7天向甲方提供開辦運營所需的技術檔案。
23.4.5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24條 竣工決算
24.1 竣工決算由甲方統一組織並負責編制。乙方應按要求認真、及時向甲方提供財產交接資料。
24.2 竣工決算按鐵道部現行的《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財產編制辦法》的規定執行,在工程專案正式驗收後6個月內完成,並報有關部門。
第25條 工程分包
25.1 乙方承包的工程,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分包。確需分包的工程,乙方應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列明分包工程理由、範圍、內容,並附分包單位資質證書等資料。甲方應在7日內批覆,並通知監理單位。
25.2 乙方在甲方批准後,應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方可開工,並將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5.3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對工程質量和竣工交付使用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應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25.4 分包工程由乙方統一向甲方辦理驗工計價與結算。
25.5 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時,以本合同為準。
第26條 環境保護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過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棄土、排汙等須按設計檔案和甲方與當地環保部門簽訂的有關協議和要求進行處理。如有變更,乙方應先通知甲方。甲方應在7日內答覆,甲方逾期未予答覆,視為同意,乙方即可進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變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26.2 乙方應在施工中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避免和減少由於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一旦發生,其後果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27條 文物保護
在施工中發現文物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儘快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後立即與有關管理部門協商處理意見,在24小時內通知乙方。延誤工期時,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補救措施。
第28條 合理化建議
乙方對設計或原材料串換提出合理化建議,應向甲方申報並抄送設計和監理單位,由甲方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按批准許可權進行審批。經批准採納的合理化建議節約的投資,按鐵道部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29條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應遵循國家和鐵道部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重視施工現場作業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29.2 一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須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檢察機關,並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規定向上級安全、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29.3 為了保護工程、保障施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在必要的地點和時間內,乙方應設定照明和防護、警告訊號和看守。
29.4 在施工中,遇有動力裝置、高壓電線路、地下管道、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體等情況,需要特殊防護時,乙方必須按設計要求,採取可靠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由甲方按概算計列,並按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設計未考慮,在施工中又必須採取防護措施時,一般情況下乙方須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防護措施費由甲方承擔。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緊急情況時,乙方有權相機處置,事後_________天內必須向甲方補辦批准手續。
29.5 甲方應對乙方的施工技術安全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30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及監理單位通報受害情況,甲方和監理、設計單位應及時赴施工現場進行處理。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的條件。乙方在_________天內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費用。如災害繼續發生,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按下列原則處理:
30.1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30.2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0.3 造成乙方裝置、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負責。
30.4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由甲、乙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第31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31.1 由於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承擔保管費用,併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條件。由於工程停建或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編制損失補償費用計劃,報送甲方,由甲方稽核後報鐵道部批准,按批准金額撥付乙方。
31.2 如甲方須由乙方繼續承擔緩建工程的維護,雙方應另行簽訂協議。
第32條 違約
32.1 違約責任
32.1.1 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的,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額%的違約金。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因甲方責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順延。
因甲方責任造成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32.1.2 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竣工,應當承擔逾期竣工的責任,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費用由乙方承擔,影響工期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乙方責任而導致工程不能繼續施工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2.2 違約處理
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終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對方。當合同中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在_________天內保護好施工現場。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如因一方違約而未能履行合同的,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33條 索賠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33.1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33.2 索賠事件發生後21天內,向甲方發出書面索賠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賠要求後14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4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成立。
第34條 爭議解決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經調解達不成協議時,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約定按第__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35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驗交後,甲方按竣工結算將費用支付完畢即告終止。
第36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經雙方確認的電報、會議紀要、圖表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37條 合同附件目錄
本合同附件目錄見附表。
第38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承包工程專案及費用一覽表(略)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19
發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
3.工程內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廳____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群體工程應附承包方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
4.承包範圍:
(1)_________。
(2)應註明是否包括土建、裝置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6.資金來源:_________。
7.批准文號: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方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並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絡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條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定合同後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第四條 工程造價: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其中:
材料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人工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管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設計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其他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經雙方認可,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第二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五條 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方:指與承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2)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託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檔案的詞語
(1)合同檔案(或稱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條的全部檔案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檔案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檔案。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3.有關工程和裝置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並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裝置)。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裝置)。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託監理人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後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6.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列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曆天。
第六條 合同檔案
1.合同檔案:合同檔案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5)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檔案。
2.設計檔案:發包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承包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設計檔案提供給第三方。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進行設計,承包方應將有關設計檔案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發包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檔案: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發包方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檔案和通知,承包方應接受並執行。
4.合同檔案解釋順序:_________。
第七條 合同範圍
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範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八條 技術標準
雙方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供一式兩分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同發包方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方認可後執行。發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第九條 語言文字、適用法律和聯絡方式
1.語言文字: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檔案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條款中約定。
3.聯絡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絡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十條 聯絡
1.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為準,並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覆: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覆,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後果負責。
第十一條 圖紙
1.發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承包方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方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2.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方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方。
3.承包方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第三章 雙方責任
第十二條 工程師
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發包方委託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2.發包方派駐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3.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_________。
4.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負責監理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方。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方發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方發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專案經理,專案經理的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方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方提出確認要求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1)承包方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的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方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方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第十四條 專案經理
1.專案經理: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2.承包方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專案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3.專案經理按發包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絡時,專案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或第三人,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換專案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並徵得發包方同意。後任繼續先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5.發包方可以與承包方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專案經理。
第十五條 發包方代表
1.發包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發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執行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應於發包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發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後不予答覆,視為承包方要求已被確認。承包方認為發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發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異議,但發包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發包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承包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發包方代表易人,發包方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簽字後送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在回執行上籤署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發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護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發包方,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發包方工作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徵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徵地範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承包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座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發包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承包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發包方代表:發包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發包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發包方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承包方。發包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第十八條 承包方工作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佈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裝置。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檔案、技術標準及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裝置,在交付發包方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發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於承包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應無償修復。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發包方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承包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發包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3.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方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發包方行為。
4.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發包方並通知承包方。
5.為保證施工正常進行,雙方應尊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發包方接到監理單位通知後應同時通知承包方,後任繼續履行賦予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交通運輸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
1.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方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並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人使用。
2.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並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第五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二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承包方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路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發包方審批,發包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審批時,若發包方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承包方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承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髮包方批准。
第二十二條 進度計劃
1.承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條款約定的時間預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方應按照發包方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條款中約定。
3.承包方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行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方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二十三條 開工及延期開工
1.承包方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方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方。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2.因發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遲開工日期。發包方賠償承包方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3.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管理意見。承包方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方實施工程師作出的管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管理意見,或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方可自行復工。因發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方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五條 工期延誤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方未能按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程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2.承包方在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質量與驗收
第二十七條 檢查和返工
1.承包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發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
2.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八條 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發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發包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二)質量標準
1.承包方必須按照設計檔案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應在發包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發包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發包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三)質量監督
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九條 試車
1.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方準備試車記錄。發包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發包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裝置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發包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3.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方負責修改設計,承包方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發包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發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和試車,承包方可自行組織驗收和試車,發包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2.無論發包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承包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條 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
1.發包方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託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方和承包方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三十二條 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意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發包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安全防護
1.承包方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方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第三十四條 事故管理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管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發包方承包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
1.環境保護責任: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並應對其違反上述法規和規章和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2.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第八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三十六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4.承包方應當在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方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第三十七條 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向承包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方不按約定預付,承包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本合同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第九章 計量與支付
第三十九條 計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於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方實際完成的並按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3.計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專案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材料裝置供應
第四十條 材料樣品或樣本
不論任何一方供應都應事先提供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方驗收後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發包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品種,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樣、色調和規格的樣品或樣本。
第四十一條 發包方提供材料
1.發包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發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承包方,承包方派人與發包方一起驗收。無論承包方是否派人蔘加驗收,驗收後由承包方妥善保管,發包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生損壞或丟失,由承包方負責賠償。發包方不按規定通知承包方驗收,承包方不負責材料裝置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發包方負責。
2.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3.承包方檢驗難過之後仍發現有與清單和樣品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發包方還應承擔重新採購及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供應材料
承包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規範和樣品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裝置到貨24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規範和樣品要求不符的產品,發包方代表應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發包方未能按時到場驗收,以後發現材料不符合規範、設計和樣品要求,承包方仍應拆除、修復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四十三條 材料試驗
對於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論雙方任何一方供應,按協議條款的約定,由承包方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採購的應停止採購,凡已採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由採購方運出現場,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採購費用,由採購方承擔。發包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發包方承擔全部材料採購費用。
第十一章 工程變更
第四十四條 工程設計變更
第四十六條 價款變更
1.承包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2.承包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二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二章 驗收與結算
第四十七條 驗收
(一)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三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1.水、電管線,防水層及吊頂基層等隱蔽工程驗收;
2.油漆、面層塗料施工前驗收;
3.竣工驗收。承包方應提前二天通知發包方進行各階段驗收,各階段驗收合格後應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件八:工程驗收單)。若發包方接到通知後,未按時參加驗收,承包方有權停工等待,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誤及其它損失均由發包方承擔;
(二)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2.發包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方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方修改後提請發包方驗收的日期。
5.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三)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2.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發包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方代表已經批准,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四十八條 竣工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後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方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方。
3.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方可以催告發包方支付結算價款。發包方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與發包方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方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九條 質量保修
1.承包方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方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十三章 違約、索賠和爭議
第五十條 違約
1.發包方違約
2.承包方違約
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給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五十一條 索賠
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發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方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索賠: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發包方可按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賠。
第五十二條 爭議處理
1.發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三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發包方可以與總承包方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方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方。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方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承包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發包方同意。承包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發包方備案。
(3)承包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承包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五十四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方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災害。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方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方應協助承包方採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方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方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方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五十五條 工程風險
1.發包方的風險
2.承包方的風險
3.風險責任的轉移:工程通過完工驗收並移交給發包方後,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方(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損失和損壞除外)。
4.風險責任的轉移:工程通過完工驗收並移交給發包方後,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方(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後發生第1款(3)和(4)項的風險造成工程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使雙方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後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五十六條 保險
1.工程開工前,發包方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裝置,由發包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3.發包方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方辦理,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4.承包方必須為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方承包方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由發包方承包方在條款中約定。
第五十七條 擔保
1.發包方承包方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方承包方除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五十八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發包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承包方按發包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發包方代表批准後按以上約定辦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理解及對原定材料、裝置的換用,必須經發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離。
第五十九條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方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方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方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第六十條 合同解除
1.發包方承包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一方依據2、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合同解除後,承包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六十一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承包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
2.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十二條 獎勵
1.獎勵: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發包方可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和方法,給予承包方獎勵。
(1)工程施工質量高於合同條款約定的等級。
(2)按發包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六十三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2.除本合同第五十三條外,發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方向發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方承包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四條 合同份數
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分別儲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條款內約定。
第六十五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條款內約定。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蘇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 篇20
一、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1條 詞語涵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釋。
第3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和解釋、說明。
適用於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施工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專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 圖紙
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以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3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委託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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