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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精選3篇)

施工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精選3篇)

施工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

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籤於____________

施工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 篇2

發包人: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設計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__________;

2. 工程地址:__________;

3. 工程內容及規模:__________;

4. 工程範圍:

(1)甲方提供的 工程用地紅線範圍內的環境景觀設計;

(2)相關設計階段的概、預算和有關物料樣板的圖片或影像資料;

(3)施工現場服務

第二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及合同檔案的優先次序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檔案。

1.4、中標通知書。

構成本合同的檔案可視為是能互相說明的,如果合同檔案存在岐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1)合同書

(2)發包人要求及委託書

第三條 設計依據

2.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或設計中標檔案

2.2、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2.3、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國家現行技術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專案的工程主要技術標準、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內容

4.1、初步設計階段

(1)甲方配合內容

a.向乙方提供完整、詳細、準確的建築施工總平面圖、豎向標高圖、市政綜合管網圖。

b.組織乙方現場踏勘。

c.向乙方提供專案定位標準。

d.對初步設計成果提出修改意見

(2)乙方完成內容及標準

該階段需要完成內容:總平面佈置圖、總體豎向設計、植物配置及苗木清單、主要分割槽放大平面設計、地面鋪裝方案、步行小徑初步設計、概算書。

以上所列圖紙向甲方提供 套,設計師並負責向甲方解說。

(3)設計週期:__________個日曆天

4.2、施工圖設計階段

(1)甲方配合內容

a.初步確認施工階段設計之內容。

b.對施工圖設計階段成果提出修改意見。

(2)乙方完成內容及標準

平面索引圖、總平面佈置圖、總平面豎向設計圖、總平面種植設計圖及苗木表、分割槽平面佈置圖、分割槽平面定點陣圖、分割槽平面鋪裝設計圖、重要節點設計詳圖、景觀土建專業施工圖、景觀結構專業施工圖、施工設計說明、工程成本概算。

以上所列圖紙(A3圖)向甲方提供 套和 張擴初圖光碟(含全部內容),設計師並向甲方解說。

(3)設計週期:__________個日曆天

4.3、最終出圖階段

(1)甲方配合內容:確認施工設計階段成果

(2)乙方完成內容及標準

根據甲方對第二階段設計成果修改意見完善設計,並編寫預算書。

以上所列圖紙(A3圖)向甲方提供 套施工圖和光碟 套。按甲方確定時間,設計師向甲方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

(3)設計週期:__________個日曆天

4、設計監理階段(施工現場服務)

(1)甲方工作內容:確認施工圖,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組織現場工作,準時通知乙方。

(2)乙方工作內容:參與植物選購;參與鋪裝材料的選購;參與施工現場鋪裝及硬景的施工樣板確認;參與施工現場技術指導;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3)乙方工作內容時間安排由甲方提前12小時通知。

第五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檔案及時間

1、該地塊航拍圖

2、該地塊現狀地形測繪圖簽訂合同後3個工作日內提供。

第六條 設計專案負責人

設計專案負責人:__________;專業及等級:__________;

註冊編號:__________。

序號資料及檔名稱份數提交日期有關事宜

1、初步設計及效果圖 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含電子版

2、施工圖設計及效果圖 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含電子版

3、正式施工圖 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含電子版

第七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檔案、份數、地點及時間

第八條 費用

本工程設計計費標準參照《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__修訂本)》經雙方協商同意本合同設計費為: 。

第九條 設計費支付進度

工程設計費無預付款,當設計完成並提交正式施工圖後1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設計款至90%,即。

乙方設計監理階段任務完成,並通過竣工驗收後五日內,甲方將剩餘設計費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十條 雙方責任

10.1、發包人責任

10.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檔案,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變更提交上述資料及檔案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檔案時間順延;發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及檔案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檔案時間。

10.1.2、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專案、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

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發包人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10.1.3、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開始設計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10.1.4、發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10.1.5、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檔案時,須徵得設計人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週期,且發包人應支付趕工費。

10.2、設計人責任

10.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進行,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檔案(10.1.1、10.1.2、10.1.4、10.1.5規定有關交付設計檔案順延的情況除外)。並對提交的設計檔案的質量負責。

10.2.2、設計合理使用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10.2.3、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專案的設計聯絡工作。

10.2.4、設計人對設計檔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應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

10.2.5、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10.2.6、設計人交付設計檔案後,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檔案一年內專案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三年內專案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10.2.7、設計階段和施工監理階段乙方往返的差旅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另支付設計費用以外的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智慧財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檔案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專案外的專案。如發生以上情況,洩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仲裁

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與設計人應及時協商解決。

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發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13.2、設計人為本合同專案的服務至施工安裝結束、完成竣工驗收為止。

13.3、本工程專案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裝置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築材料、裝置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3.4、發包人委託設計人配合引進專案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13.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並支付費用。

13.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3.7、本合同雙方簽訂蓋章即生效,一式 份,發包人 份,設計人 份。

13.8、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13.9、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0、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 篇3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各執份。

業主:(簽章)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地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第十六條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和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裝置,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釋出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業主: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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