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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精選20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精選20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1

甲方: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精選20篇)

乙方: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

1.2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

總日曆日期:____________

1.3 質量等級:____________

1.4 合同價款:____________

第2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第3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合同語言:____________

3.2 適用法律法規:____________

3.3 適用標準、規範:____________

第4條 圖紙。

4.1 圖紙提供日期

4.2 圖紙提供套數:____________

4.3 圖紙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____________

第5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 甲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名單:____________

5.2 實行社會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被授權範圍(如果有):____________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7條 甲方工作

7.1 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____________

7.2 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

7.3 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幹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____________

7.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

7.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

7.6 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____________

7.7 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___

7.8 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____________

第8條 乙方工作。

8.1 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及要求:____________

8.2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時間和份數:____________

8.3 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____________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要求:____________

8.5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的要求:____________

8.6 成品保護的要求:____________

8.7 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____________

8.8 施工場地整潔衛生的要求:____________

第9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____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時間。

第10條 延期開工。

第11條 暫停施工。

第12條 工期延誤。

第13條 工期提前。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

15.1 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

15.2 質量評定仲裁部門名稱:____________

第16條 隱蔽工程、中間驗收。

16.1 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____________

第17條 試車。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調整的條件:____________

19.2 調整的方式:____________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 預付工程款總金額:____________

20.2 預付時間和比例:____________

20.3 扣回時間和比例:____________

20.4 甲方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22.2 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____________

22.3 甲方違約的責任:____________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23.1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的要求(附清單):____________

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第25條 設計變更。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

第27條 竣工驗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

27.2 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和份數:____________

第28條 竣工結算。

28.1 結算方式:____________

28.2 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

28.3 甲方批准結算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

28.4 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銀行的時間:____________

28.5 甲方違約的責任:____________

第29條 保修。

29.1 保修內容、範圍:____________

29.2 保修期限:____________

29.3 保脩金額和支付方法:____________

29.4 保脩金利率:____________

第30條 爭議。

30.1 爭議的解決程式:____________

30.2 爭議解決方式:____________

第31條 違約。

31.1 違約的處理:____________

31.2 違約金的數額:____________

31.3 損失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31.4 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____________

第32條 索賠。

第33條 安全施工。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第36條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____________

36.2 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辦法:____________

第37條 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認定標準:____________

第38條 保險。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40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

第41條 合同份數:____________

41.1 合同副本份數:____________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____________

41.3 合同書制定費用: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發包方(章):____________       承包方(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     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

鑑(公)證意見: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

鑑(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承包範圍:

1.2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日期:

1.3 質量等級:

1.4 合同價款:

第2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第3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合同語言:

3.2 適用法律法規:

3.3 適用標準、規範:

第4條 圖紙。

4.1 圖紙提供日期

4.2 圖紙提供套數:

4.3 圖紙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

第5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 甲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名單:

5.2 實行社會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被授權範圍(如果有):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7條 甲方工作。

7.1 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

7.2 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7.3 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幹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

7.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7.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7.6 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

7.7 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7.8 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第8條 乙方工作。

8.1 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及要求:

8.2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時間和份數:

8.3 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要求:

8.5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 成品保護的要求:

8.7 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

8.8 施工場地整潔衛生的要求:

第9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時間。

第10條 延期開工。

第11條 暫停施工。

第12條 工期延誤。

第13條 工期提前。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

15.1 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

15.2 質量評定仲裁部門名稱:

第16條 隱蔽工程、中間驗收。

16.1 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

第17條 試車。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調整的條件:

19.2 調整的方式: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 預付工程款總金額:

20.2 預付時間和比例:

20.3 扣回時間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 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

22.3 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23.1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的要求(附清單):

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第25條 設計變更。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

第27條 竣工驗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的時間:

27.2 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和份數:

第28條 竣工結算。

28.1 結算方式:

28.2 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

28.3 甲方批准結算報告的時間:

28.4 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銀行的時間:

28.5 甲方違約的責任:

第29條 保修。

29.1 保修內容、範圍:

29.2 保修期限:

29.3 保脩金額和支付方法:

29.4 保脩金利率:

第30條 爭議。

30.1 爭議的解決程式:

30.2 爭議解決方式:

第31條 違約。

31.1 違約的處理:

31.2 違約金的數額:

31.3 損失的計算方法:

31.4 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條 索賠。

第33條 安全施工。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第36條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6.2 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辦法:

第37條 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認定標準:

第38條 保險。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40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 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條 合同份數:

41.1 合同副本份數: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

41.3 合同書制定費用:

合同訂立時間:

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鑑(公)證機關(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3

合同名稱: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證書號: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證書號:_________

本工程由發包方經招標選定_________為中標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以及《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程概況

1.1建設專案和工程名稱:_________;

1.2工程地點:_________;

1.3承包範圍:_________;

1.4工程內容:_________;

1.5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2條工期

2.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

2.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3條合同價款

依據中標通知書等招標檔案,確定本工程的合同價款為_________元。(價款專案見附表1《承包工程專案及費用一覽表》)

第4條工程質量

4.1乙方必須按照設計檔案和國家及鐵道部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4.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或鐵道部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4.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甲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甲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第5條設計檔案

5.1甲方須在開工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套設計檔案和圖紙。

5.2乙方要求增加設計檔案和圖紙的份數,由甲方提供,費用乙方自負。

5.3乙方收到設計檔案和圖紙後,在_________日內組織現場核對。

5.4非經甲方提供的設計檔案,不能作為乙方施工依據。

5.5變更設計檔案按本合同第16條辦理。

第6條雙方駐工地機構及代表

6.1甲方駐工地機構名稱:_________,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

6.2甲方委託的駐工地監理單位名稱:_________,總監理工程師姓名:_________,崗位證書編號:_________。

6.3乙方駐工地機構名稱:_________,乙方專案經理姓名:_________,專案經理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

第7條甲方工作

7.1負責辦理工程所需建設用地申報手續及徵地、拆遷補償工作。

7.2按國家或鐵道部下達的年度計劃,依據合同工期與施工組織設計,及時提供所需建設資金。

7.3派駐工地機構和代表,履行甲方職責,協調各方工作。

7.4在開工前一個月,到鐵路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7.5招標選擇或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履行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簽訂監理合同,將合同副本抄送乙方。

7.6按本合同約定,供應施工圖及有關設計檔案。

7.7組織設計單位向乙方進行施工圖技術交底。

7.8編制專案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審查乙方報送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過渡工程施工方案,並督促實施。

7.9申請專案開工報告,審批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7.10按本合同約定的分工範圍和要求,供應裝置和材料。

7.11按許可權審批變更設計。

7.12按本合同約定辦理驗工計價手續,撥付和結算工程價款。

7.13按規定辦理開工前審計、專案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和竣工後竣工決算的審計手續。

7.14按有關規定組織和參加竣工驗收交接工作。

第8條乙方工作

8.1根據甲方委託,負責具體辦理建設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物等工作。

8.2根據甲方委託,負責大型臨時設施和過渡工程所需的租地及補償工作。

8.3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過渡工程的施工方案,報送甲方,審定後組織實施。

8.4按施工投標時的承諾,如期上足工程所需施工勞力和機具裝置。

8.5按期向甲方報送年、季度施工計劃,用款計劃,年、季、月工程統計報表,質量安全事故報表。於年末_________天、季末_________天、月末_________天內報送工程形象進度及其他有關情況。

8.6按本合同約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裝置的採購、檢驗、加工和管理。

8.7涉及既有線改(擴)建或過渡工程施工,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關於既有線施工確保行車安全的有關規定。

8.8嚴格按照設計檔案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時間完工和交付使用。

8.9堅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

8.10按照規定提出竣工檔案,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8.11及時提報驗工計價資料、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結算。

8.12對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裝的裝置,在驗交前應負責保管,保證其完好狀態。

8.13對_________等規定保修期的專案,保修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9條進度計劃

9.1乙方在接到甲方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一個月內,向甲方以書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進度計劃,並於每一季度最後一個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進度計劃。

9.2甲方代表應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進度計劃_____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通知乙方,逾期未批覆,可視為同意乙方報告,乙方可據此施工。

9.3經甲方同意的施工進度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必須遵守。

9.4由於非乙方原因造成進度滯後,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報甲方代表備案。

第10條延期開工

10.1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10天,書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理由和要求的報告。

10.2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7天內答覆。如甲方在7天內未予答覆,可視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10.3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開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10.4由於甲方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甲方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推遲開工日期,並對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給予適當補償,必要時順延工期。

第11條暫停施工

11.1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7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11.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11.3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書面復工通知後,繼續施工。

11.4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必要時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乙方負違約責任,並承擔所發生的費用。

第12條工期延誤

12.1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

12.1.1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責任。

12.1.2施工圖不能按規定日期提交,屬甲方責任。

12.1.3重大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變化,屬甲方責任。

12.1.4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屬造成事故責任方責任。

12.1.5主要材料、裝置推遲到貨,屬採購方責任。

12.1.6建設資金不到位,屬甲方責任。

12.1.7年度計劃調整,屬甲方責任。

12.1.8其它原因,依其性質確定責任方。

12.2.1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在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工程內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未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應予以補償。

12.2.2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2.2.3非甲、乙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13條工期提前如提前工期,需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按協議修改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覆,併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3.1 提前的時間要求;

13.2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13.3 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13.4 甲方應承擔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

第14條 工程質量檢查

14.1 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並設立專職質檢人員,負責施工過程工程質量的管理和檢查。

14.2 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的監察、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擔返工或修改的費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第15條 隱蔽工程檢查和簽證

15.1 在通知監理工程師對隱蔽工程檢查前,乙方應嚴格進行自檢。

15.2 乙方自檢合格後,按部規定格式填寫隱蔽工程檢查證及附件,於隱蔽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到現場進行檢查,並在檢查證上簽字,方可繼續施工。檢查不合格或檢查證及附件與實際不符,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不予簽證,待乙方改正後重新檢查簽證。

15.3 如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到現場檢查時,應委託乙方檢查人員負責檢查合格、簽證並註明原因,即可繼續施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事後應補籤檢查證,如有疑問,確需再行檢查的隱蔽工程,可以提出重新檢查,其檢查返工費用由甲方負責。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在接到隱蔽工程檢查通知後,既不按時到現場,又未委託者,對危及安全的工點,乙方有權視現場情況予以隱蔽,其後果由監理單位(或甲方)承擔。

15.4 乙方未按規定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到現場進行檢查,需重做檢查及返工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15.5 與設計資料差異較大的隱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的同時,還應通知設計單位參加檢查、簽證。

15.6 乙方應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的隨時抽查和重點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檢查條件。

第16條 變更設計變更設計的分類、程式、分工及費用處理,按《鐵路基本建設變更設計管理辦法》(鐵建〔1997〕125號)辦理。

16.1 Ⅰ類變更設計經原批准單位批准後,甲方應在5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檔案。

16.2 Ⅱ類變更設計經甲方審定後,甲方應在3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3 Ⅲ類變更設計經甲方審定後,甲方應即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4 Ⅰ類變更設計經批准後,據以調整合同價款。Ⅱ、Ⅲ類變更設計的合同價款調整,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17條 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

17.1 甲方按照本合同附表2向乙方提供有關材料裝置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及其產品合格證明。

17.2 甲方在材料裝置到貨__日前將到貨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應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驗收後交乙方。甲方未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保管責任,發生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17.3 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7.3.1 材料裝置的發貨票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17.3.2 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經甲方委託,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串換不成,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負責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供應,重新採購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第18條 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

18.1 除按本合同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以外,其他材料裝置均由乙方自行採購。

18.2 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要滿足設計和規範的要求,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檢驗資料。

18.3 由於乙方原因需代用材料,要報甲方批准,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18.4 由於甲方原因,引起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費用的增加,由甲方承擔。

第19條 合同價款調整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損失;

19.2 國家計劃有重大調整;

19.3 鐵道部發文批准調整的有關費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變更設計;

19.5 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專案、數量增減;

19.6 按招標議標檔案和本合同確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原則,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 預付工程備料款:甲方預付備料款額度,建築工程一般不超過當年建築工程工作量的30%,安裝工程一般不超過當年安裝工程工作量的10%。預付的備料款,從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價值相當於付備料款額度時起,在工程價款結算時,按材料所佔的比重陸續抵扣。

20.2 預付裝置定貨款:列入當年計劃的裝置,由甲方審查乙方到期的定貨合同後,按合同將款直接撥到供貨單位,如撥到乙方,由乙方代付,待裝置安裝並辦理驗工計價後抵扣,但由此產生的納稅應甲方負擔。

20.3 預付徵地、拆遷費用:如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徵地、拆遷手續時,甲方憑稽核後的乙方與地方政府簽訂的徵地、拆遷協議價款向地方預付。甲方按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的0.5%支付手續費,由乙方包乾使用。

20.4 有關購置裝置、工器具及徵地、補償、配合輔助工程和電力增容等的財務結算和會計處理按鐵道部現行的《鐵路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辦理。

第21條 驗工計價驗工計價按照月預支,季度、年度驗工計價及末次驗工清算分階段辦理。

21.1 月預支工程款:乙方應按當年投資計劃(扣除列入當年計劃的裝置)及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計劃,經甲方認可後,每月按當季建安工程價值的30%預支。

21.2 季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季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分章節編制季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籤認後,於季末後5天內報甲方審批,作為季度結算的依據。

21.3 年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年投資計劃內完成的實際工作量,編制年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籤認後,於次年1月7日前報甲方審批,作為年度結算的依據。

21.4 末次驗工計價:建設專案竣工時,由乙方編制末次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簽證後作為竣工清算的依據。

21.5 凡需要安裝的裝置,待安裝就位後憑發貨票和規定的綜合業務提成、運雜費計價。不需要安裝的裝置和工器具,根據發貨票及固定資產驗收或保管記錄辦理計價。

21.6 材料(不含國外貸款採購材料)差價按鐵道部公佈的價差係數計價。

21.7 其他專案和費用,按工程比例或雙方約定計價。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月預支工程款,於每月15日前撥付。

22.2 季度驗工計價工程款,於下一季度20日前撥付。

22.3 年度驗工計價工程款,於次年元月31日前撥付。

22.4 末次驗工計價工程款,乙方在末次驗工計價後5天內,將《工程驗工結算清單》報送甲方,甲方在15天內審理辦清結算手續,撥清合同價款97%工程款。

22.5 工程尾工款,在月、季度、年度歷次驗工時,甲方對乙方100%驗工計價並按計價數撥款。末次驗工計價後,在撥款時扣留合同價款的3%作為工程尾工款,如末次驗工前所剩的工程價款不足3%時,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一般應在工程專案竣工驗收後30天內結清。有保修期的工程專案,待保修期滿後30天內結清。

第23條 竣工驗收

23.1 本工程的竣工驗收按鐵道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組織進行。

23.2 竣工驗收交接依據:

23.2.1 批准的設計檔案(包括經批准的變更設計檔案);

23.2.2 國家和鐵道部批准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檔案;

23.2.3 設計時採用的規程、規範(維修規則不作為驗收依據);

23.2.4 鐵道部規定的鐵路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3.3 竣工驗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 認真審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

23.3.2 確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交接程度時,向專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請求組織初驗。

23.3.3 受專案主管部門指定主持現場初驗,並負責寫出初驗報告。

23.3.4 督促檢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驗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質量有問題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 組織乙方及有關單位在正式驗收__天前編制好全部竣工檔案。

23.3.6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正式驗收工作。

23.4 竣工驗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設計配套完成,並具備運輸條件,在提出驗收報告前,乙方應按設計檔案及驗標進行全面自檢。

23.4.2 自檢合格後,提出申請竣工驗收報告,說明本工程完成情況、驗收準備情況,以及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具體日期等報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驗收_________天前,乙方應編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圖、有關規定的圖表、已完工程數量報告、已完工程技術資料、地畝資料等的竣工檔案一式_________份。

23.4.4 增建二線及既有線改建專案的竣工驗收,乙方應在正式驗收交接前7天向甲方提供開辦運營所需的技術檔案。

23.4.5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24條 竣工決算

24.1 竣工決算由甲方統一組織並負責編制。乙方應按要求認真、及時向甲方提供財產交接資料。

24.2 竣工決算按鐵道部現行的《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財產編制辦法》的規定執行,在工程專案正式驗收後6個月內完成,並報有關部門。

第25條 工程分包

25.1 乙方承包的工程,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分包。確需分包的工程,乙方應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列明分包工程理由、範圍、內容,並附分包單位資質證書等資料。甲方應在7日內批覆,並通知監理單位。

25.2 乙方在甲方批准後,應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方可開工,並將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5.3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對工程質量和竣工交付使用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應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25.4 分包工程由乙方統一向甲方辦理驗工計價與結算。

25.5 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時,以本合同為準。

第26條 環境保護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過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棄土、排汙等須按設計檔案和甲方與當地環保部門簽訂的有關協議和要求進行處理。如有變更,乙方應先通知甲方。甲方應在7日內答覆,甲方逾期未予答覆,視為同意,乙方即可進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變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26.2 乙方應在施工中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避免和減少由於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一旦發生,其後果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27條 文物保護

在施工中發現文物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儘快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後立即與有關管理部門協商處理意見,在24小時內通知乙方。延誤工期時,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補救措施。

第28條 合理化建議

乙方對設計或原材料串換提出合理化建議,應向甲方申報並抄送設計和監理單位,由甲方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按批准許可權進行審批。經批准採納的合理化建議節約的投資,按鐵道部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29條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應遵循國家和鐵道部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重視施工現場作業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29.2 一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須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檢察機關,並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規定向上級安全、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29.3 為了保護工程、保障施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在必要的地點和時間內,乙方應設定照明和防護、警告訊號和看守。

29.4 在施工中,遇有動力裝置、高壓電線路、地下管道、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體等情況,需要特殊防護時,乙方必須按設計要求,採取可靠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由甲方按概算計列,並按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設計未考慮,在施工中又必須採取防護措施時,一般情況下乙方須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防護措施費由甲方承擔。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緊急情況時,乙方有權相機處置,事後_________天內必須向甲方補辦批准手續。

29.5 甲方應對乙方的施工技術安全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30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及監理單位通報受害情況,甲方和監理、設計單位應及時赴施工現場進行處理。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的條件。乙方在_________天內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費用。如災害繼續發生,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按下列原則處理:

30.1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30.2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0.3 造成乙方裝置、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負責。

30.4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由甲、乙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第31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31.1 由於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承擔保管費用,併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條件。由於工程停建或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編制損失補償費用計劃,報送甲方,由甲方稽核後報鐵道部批准,按批准金額撥付乙方。

31.2 如甲方須由乙方繼續承擔緩建工程的維護,雙方應另行簽訂協議。

第32條 違約

32.1 違約責任

32.1.1 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的,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額%的違約金。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因甲方責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順延。

 因甲方責任造成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32.1.2 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竣工,應當承擔逾期竣工的責任,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費用由乙方承擔,影響工期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乙方責任而導致工程不能繼續施工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2.2 違約處理

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終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對方。當合同中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在_________天內保護好施工現場。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如因一方違約而未能履行合同的,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33條 索賠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33.1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33.2 索賠事件發生後21天內,向甲方發出書面索賠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賠要求後14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4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成立。

第34條 爭議解決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經調解達不成協議時,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約定按第__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35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驗交後,甲方按竣工結算將費用支付完畢即告終止。

第36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經雙方確認的電報、會議紀要、圖表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37條 合同附件目錄

本合同附件目錄見附表。

第38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承包工程專案及費用一覽表(略)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4

合同名稱: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證書號: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證書號:_________

本工程由發包方經招標選定_________為中標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以及《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建設專案和工程名稱:_________;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

1.3 承包範圍:_________;

1.4 工程內容:_________;

1.5 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2條 工期

2.1 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

2.2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3條 合同價款

依據中標通知書等招標檔案,確定本工程的合同價款為_________元。(價款專案見附表1《承包工程專案及費用一覽表》)

第4條 工程質量

4.1 乙方必須按照設計檔案和國家及鐵道部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4.2 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或鐵道部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4.3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甲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甲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第5條 設計檔案

5.1 甲方須在開工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套設計檔案和圖紙。

5.2 乙方要求增加設計檔案和圖紙的份數,由甲方提供,費用乙方自負。

5.3 乙方收到設計檔案和圖紙後,在_________日內組織現場核對。

5.4 非經甲方提供的設計檔案,不能作為乙方施工依據。

5.5 變更設計檔案按本合同第16條辦理。

第6條 雙方駐工地機構及代表

6.1 甲方駐工地機構名稱:_________,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

6.2 甲方委託的駐工地監理單位名稱:_________,總監理工程師姓名:_________,崗位證書編號:_________。

6.3 乙方駐工地機構名稱:_________,乙方專案經理姓名:_________,專案經理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

第7條 甲方工作

7.1 負責辦理工程所需建設用地申報手續及徵地、拆遷補償工作。

7.2 按國家或鐵道部下達的年度計劃,依據合同工期與施工組織設計,及時提供所需建設資金。

7.3 派駐工地機構和代表,履行甲方職責,協調各方工作。

7.4 在開工前一個月,到鐵路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7.5 招標選擇或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履行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簽訂監理合同,將合同副本抄送乙方。

7.6 按本合同約定,供應施工圖及有關設計檔案。

7.7 組織設計單位向乙方進行施工圖技術交底。

7.8 編制專案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審查乙方報送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過渡工程施工方案,並督促實施。

7.9 申請專案開工報告,審批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7.10 按本合同約定的分工範圍和要求,供應裝置和材料。

7.11 按許可權審批變更設計。

7.12 按本合同約定辦理驗工計價手續,撥付和結算工程價款。

7.13 按規定辦理開工前審計、專案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和竣工後竣工決算的審計手續。

7.14 按有關規定組織和參加竣工驗收交接工作。

第8條 乙方工作

8.1 根據甲方委託,負責具體辦理建設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物等工作。

8.2 根據甲方委託,負責大型臨時設施和過渡工程所需的租地及補償工作。

8.3 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過渡工程的施工方案,報送甲方,審定後組織實施。

8.4 按施工投標時的承諾,如期上足工程所需施工勞力和機具裝置。

8.5 按期向甲方報送年、季度施工計劃,用款計劃,年、季、月工程統計報表,質量安全事故報表。於年末_________天、季末_________天、月末_________天內報送工程形象進度及其他有關情況。

8.6 按本合同約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裝置的採購、檢驗、加工和管理。

8.7 涉及既有線改(擴)建或過渡工程施工,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關於既有線施工確保行車安全的有關規定。

8.8 嚴格按照設計檔案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時間完工和交付使用。

8.9 堅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

8.10 按照規定提出竣工檔案,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8.11 及時提報驗工計價資料、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結算。

8.12 對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裝的裝置,在驗交前應負責保管,保證其完好狀態。

8.13 對_________等規定保修期的專案,保修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9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在接到甲方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一個月內,向甲方以書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進度計劃,並於每一季度最後一個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進度計劃。

9.2 甲方代表應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進度計劃_____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通知乙方,逾期未批覆,可視為同意乙方報告,乙方可據此施工。

9.3 經甲方同意的施工進度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必須遵守。

9.4 由於非乙方原因造成進度滯後,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報甲方代表備案。

第10條 延期開工

10.1 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10天,書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理由和要求的報告。

10.2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7天內答覆。如甲方在7天內未予答覆,可視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10.3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開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10.4 由於甲方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甲方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推遲開工日期,並對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給予適當補償,必要時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

11.1 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7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書面復工通知後,繼續施工。

11.4 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必要時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乙方負違約責任,並承擔所發生的費用。

第12條 工期延誤

12.1 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

12.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責任。

12.1.2 施工圖不能按規定日期提交,屬甲方責任。

12.1.3 重大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變化,屬甲方責任。

12.1.4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屬造成事故責任方責任。

12.1.5 主要材料、裝置推遲到貨,屬採購方責任。

12.1.6 建設資金不到位,屬甲方責任。

12.1.7 年度計劃調整,屬甲方責任。

12.1.8 其它原因,依其性質確定責任方。

相關的合同範本·施工分包合同·房屋建築裝修施工合同·鋼結構施工合同·家裝施工合同·施工監理合同·油漆施工合同·維修施工合同·廣告牌施工合同·景觀施工合同12.2 工期延誤後果及處理

12.2.1 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在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工程內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未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應予以補償。

12.2.2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2.2.3 非甲、乙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13條 工期提前如提前工期,需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按協議修改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覆,併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3.1 提前的時間要求;

13.2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13.3 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13.4 甲方應承擔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

第14條 工程質量檢查

14.1 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並設立專職質檢人員,負責施工過程工程質量的管理和檢查。

14.2 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的監察、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擔返工或修改的費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第15條 隱蔽工程檢查和簽證

15.1 在通知監理工程師對隱蔽工程檢查前,乙方應嚴格進行自檢。

15.2 乙方自檢合格後,按部規定格式填寫隱蔽工程檢查證及附件,於隱蔽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到現場進行檢查,並在檢查證上簽字,方可繼續施工。檢查不合格或檢查證及附件與實際不符,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不予簽證,待乙方改正後重新檢查簽證。

15.3 如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到現場檢查時,應委託乙方檢查人員負責檢查合格、簽證並註明原因,即可繼續施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事後應補籤檢查證,如有疑問,確需再行檢查的隱蔽工程,可以提出重新檢查,其檢查返工費用由甲方負責。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在接到隱蔽工程檢查通知後,既不按時到現場,又未委託者,對危及安全的工點,乙方有權視現場情況予以隱蔽,其後果由監理單位(或甲方)承擔。

15.4 乙方未按規定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到現場進行檢查,需重做檢查及返工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15.5 與設計資料差異較大的隱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的同時,還應通知設計單位參加檢查、簽證。

15.6 乙方應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的隨時抽查和重點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檢查條件。

第16條 變更設計變更設計的分類、程式、分工及費用處理,按《鐵路基本建設變更設計管理辦法》(鐵建〔1997〕125號)辦理。

16.1 Ⅰ類變更設計經原批准單位批准後,甲方應在5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檔案。

16.2 Ⅱ類變更設計經甲方審定後,甲方應在3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3 Ⅲ類變更設計經甲方審定後,甲方應即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4 Ⅰ類變更設計經批准後,據以調整合同價款。Ⅱ、Ⅲ類變更設計的合同價款調整,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17條 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

17.1 甲方按照本合同附表2向乙方提供有關材料裝置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及其產品合格證明。

17.2 甲方在材料裝置到貨__日前將到貨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應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驗收後交乙方。甲方未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保管責任,發生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17.3 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7.3.1 材料裝置的發貨票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17.3.2 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經甲方委託,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串換不成,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負責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供應,重新採購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第18條 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

18.1 除按本合同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以外,其他材料裝置均由乙方自行採購。

18.2 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要滿足設計和規範的要求,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檢驗資料。

18.3 由於乙方原因需代用材料,要報甲方批准,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18.4 由於甲方原因,引起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費用的增加,由甲方承擔。

第19條 合同價款調整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損失;

19.2 國家計劃有重大調整;

19.3 鐵道部發文批准調整的有關費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變更設計;

19.5 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專案、數量增減;

19.6 按招標議標檔案和本合同確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原則,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 預付工程備料款:甲方預付備料款額度,建築工程一般不超過當年建築工程工作量的30%,安裝工程一般不超過當年安裝工程工作量的10%。預付的備料款,從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價值相當於付備料款額度時起,在工程價款結算時,按材料所佔的比重陸續抵扣。

20.2 預付裝置定貨款:列入當年計劃的裝置,由甲方審查乙方到期的定貨合同後,按合同將款直接撥到供貨單位,如撥到乙方,由乙方代付,待裝置安裝並辦理驗工計價後抵扣,但由此產生的納稅應甲方負擔。

20.3 預付徵地、拆遷費用:如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徵地、拆遷手續時,甲方憑稽核後的乙方與地方政府簽訂的徵地、拆遷協議價款向地方預付。甲方按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的0.5%支付手續費,由乙方包乾使用。

20.4 有關購置裝置、工器具及徵地、補償、配合輔助工程和電力增容等的財務結算和會計處理按鐵道部現行的《鐵路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辦理。

第21條 驗工計價驗工計價按照月預支,季度、年度驗工計價及末次驗工清算分階段辦理。

21.1 月預支工程款:乙方應按當年投資計劃(扣除列入當年計劃的裝置)及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計劃,經甲方認可後,每月按當季建安工程價值的30%預支。

21.2 季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季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分章節編制季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籤認後,於季末後5天內報甲方審批,作為季度結算的依據。

21.3 年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年投資計劃內完成的實際工作量,編制年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籤認後,於次年1月7日前報甲方審批,作為年度結算的依據。

21.4 末次驗工計價:建設專案竣工時,由乙方編制末次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簽證後作為竣工清算的依據。

21.5 凡需要安裝的裝置,待安裝就位後憑發貨票和規定的綜合業務提成、運雜費計價。不需要安裝的裝置和工器具,根據發貨票及固定資產驗收或保管記錄辦理計價。

21.6 材料(不含國外貸款採購材料)差價按鐵道部公佈的價差係數計價。

21.7 其他專案和費用,按工程比例或雙方約定計價。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月預支工程款,於每月15日前撥付。

22.2 季度驗工計價工程款,於下一季度20日前撥付。

22.3 年度驗工計價工程款,於次年元月31日前撥付。

22.4 末次驗工計價工程款,乙方在末次驗工計價後5天內,將《工程驗工結算清單》報送甲方,甲方在15天內審理辦清結算手續,撥清合同價款97%工程款。

22.5 工程尾工款,在月、季度、年度歷次驗工時,甲方對乙方100%驗工計價並按計價數撥款。末次驗工計價後,在撥款時扣留合同價款的3%作為工程尾工款,如末次驗工前所剩的工程價款不足3%時,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一般應在工程專案竣工驗收後30天內結清。有保修期的工程專案,待保修期滿後30天內結清。

第23條 竣工驗收

23.1 本工程的竣工驗收按鐵道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組織進行。

23.2 竣工驗收交接依據:

23.2.1 批准的設計檔案(包括經批准的變更設計檔案);

23.2.2 國家和鐵道部批准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檔案;

23.2.3 設計時採用的規程、規範(維修規則不作為驗收依據);

23.2.4 鐵道部規定的鐵路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3.3 竣工驗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 認真審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

23.3.2 確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交接程度時,向專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請求組織初驗。

23.3.3 受專案主管部門指定主持現場初驗,並負責寫出初驗報告。

23.3.4 督促檢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驗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質量有問題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 組織乙方及有關單位在正式驗收__天前編制好全部竣工檔案。

23.3.6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正式驗收工作。

23.4 竣工驗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設計配套完成,並具備運輸條件,在提出驗收報告前,乙方應按設計檔案及驗標進行全面自檢。

23.4.2 自檢合格後,提出申請竣工驗收報告,說明本工程完成情況、驗收準備情況,以及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具體日期等報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驗收_________天前,乙方應編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圖、有關規定的圖表、已完工程數量報告、已完工程技術資料、地畝資料等的竣工檔案一式_________份。

23.4.4 增建二線及既有線改建專案的竣工驗收,乙方應在正式驗收交接前7天向甲方提供開辦運營所需的技術檔案。

23.4.5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24條 竣工決算

24.1 竣工決算由甲方統一組織並負責編制。乙方應按要求認真、及時向甲方提供財產交接資料。

24.2 竣工決算按鐵道部現行的《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財產編制辦法》的規定執行,在工程專案正式驗收後6個月內完成,並報有關部門。

第25條 工程分包

25.1 乙方承包的工程,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分包。確需分包的工程,乙方應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列明分包工程理由、範圍、內容,並附分包單位資質證書等資料。甲方應在7日內批覆,並通知監理單位。

25.2 乙方在甲方批准後,應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方可開工,並將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5.3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對工程質量和竣工交付使用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應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25.4 分包工程由乙方統一向甲方辦理驗工計價與結算。

25.5 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時,以本合同為準。

第26條 環境保護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過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棄土、排汙等須按設計檔案和甲方與當地環保部門簽訂的有關協議和要求進行處理。如有變更,乙方應先通知甲方。甲方應在7日內答覆,甲方逾期未予答覆,視為同意,乙方即可進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變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26.2 乙方應在施工中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避免和減少由於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一旦發生,其後果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27條 文物保護

在施工中發現文物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儘快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後立即與有關管理部門協商處理意見,在24小時內通知乙方。延誤工期時,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補救措施。

第28條 合理化建議

乙方對設計或原材料串換提出合理化建議,應向甲方申報並抄送設計和監理單位,由甲方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按批准許可權進行審批。經批准採納的合理化建議節約的投資,按鐵道部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29條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應遵循國家和鐵道部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重視施工現場作業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29.2 一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須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檢察機關,並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規定向上級安全、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29.3 為了保護工程、保障施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在必要的地點和時間內,乙方應設定照明和防護、警告訊號和看守。

29.4 在施工中,遇有動力裝置、高壓電線路、地下管道、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體等情況,需要特殊防護時,乙方必須按設計要求,採取可靠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由甲方按概算計列,並按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設計未考慮,在施工中又必須採取防護措施時,一般情況下乙方須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防護措施費由甲方承擔。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緊急情況時,乙方有權相機處置,事後_________天內必須向甲方補辦批准手續。

29.5 甲方應對乙方的施工技術安全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30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及監理單位通報受害情況,甲方和監理、設計單位應及時赴施工現場進行處理。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的條件。乙方在_________天內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費用。如災害繼續發生,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按下列原則處理:

30.1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30.2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0.3 造成乙方裝置、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負責。

30.4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由甲、乙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第31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31.1 由於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承擔保管費用,併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條件。由於工程停建或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編制損失補償費用計劃,報送甲方,由甲方稽核後報鐵道部批准,按批准金額撥付乙方。

31.2 如甲方須由乙方繼續承擔緩建工程的維護,雙方應另行簽訂協議。

第32條 違約

32.1 違約責任

32.1.1 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的,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額%的違約金。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因甲方責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順延。

 因甲方責任造成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32.1.2 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竣工,應當承擔逾期竣工的責任,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費用由乙方承擔,影響工期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乙方責任而導致工程不能繼續施工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2.2 違約處理

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終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對方。當合同中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在_________天內保護好施工現場。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如因一方違約而未能履行合同的,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33條 索賠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33.1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33.2 索賠事件發生後21天內,向甲方發出書面索賠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賠要求後14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4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成立。

第34條 爭議解決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經調解達不成協議時,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約定按第__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35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驗交後,甲方按竣工結算將費用支付完畢即告終止。

第36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經雙方確認的電報、會議紀要、圖表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37條 合同附件目錄

本合同附件目錄見附表。

第38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承包工程專案及費用一覽表(略)

甲方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5

僱主:______

承包人:______

工程專案及相關檔案: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 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僱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築、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並將僱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僱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僱主的任何受讓人。

"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僱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幷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派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僱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檔案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築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說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裝置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0)"圖紙"是指說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僱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後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複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註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註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並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檔案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僱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託給工程師的代表,並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託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託範圍之內(但不是委託範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僱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1.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並不損害工程師日後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並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2.如果承包人對於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1.轉讓

第三條 承包人未經僱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說的轉包。

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裝置、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檔案

6.語言

制訂本合同檔案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說明,如果本合同檔案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檔案互相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檔案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檔案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於檔案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並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7.圖紙的保管

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副本兩份。承包人如還需要更多的副本,應由承包人自費提供和製作。在本合同履行完畢時,承包人應把所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圖紙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就執行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項所進一步需要的任何圖紙或說明書,給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以適當的書面通知。

圖紙副本應有一份儲存在現場

上述提供給承包人圖紙副本中一份,應由承包人儲存在現場,該分圖紙應供工程師、工程師的代表和經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員在一切適當時間檢查和使用。

8.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

工程師應完全有權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隨時向承包人提供為了本工程的正確和適當的進行和維護的目的而必須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予執行並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9.合同協議

承包人應邀立約時,應按附件所列並視情況經過必要修改的格式簽訂合同協議(由僱主承擔費用制訂)。

10.履約保證書

如果投標書中載明,承包人承諾在需要時取得一家保險公司或銀行的擔保或是提供兩名合適而殷實的擔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負有連帶責任地向僱主承擔義務,按不超過投標金額10%的金額根據保證書的條件擔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則該保險公司或銀行或擔保人以及該保證書,均應是須經僱主認可的,而取得這種擔保或提供這種擔保人以及所要訂立的這種保證書的費用,應統由承包人承擔,但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11.現場檢查

投標書應認為是根據僱主在其為投標的目的提交給承包人的檔案中所應提供的有關水文、氣候和自然條件的資料資料所制訂的。但是承包人應檢查和考察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並應在提交投標書以前(儘可能)確實弄清現場的形狀與性質、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數量與性質進入現場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裝置,總之,他應親自取得一切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響其投標的各種情況的必要資料(按上所述)。

投標的充分條件

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的障礙

12.承包人應被認為在投標以前,已確實弄清他對於本工程的投標以及在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和費率與價格表(如有的話)中所列的費率與價格都是正確和充分的。此費率與價格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一切義務和為本工程的正確建成與維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條件或人為的障礙,而此種條件或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將此書面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認為,此種條件或人為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則應支付由於此種條件而加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包括由於遇到此種條件或障礙而引起的以下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①遵照工程師在與此有關情況下向承包人所發出的任何指示執行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師具體指示情況下,可採取的任何經工程師認可的正當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13.工作必須使工程師滿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實際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要求進行,建成和維護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師滿意,並應執行和嚴格遵循工程師對於涉及或有關本工程的任何事項(不論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導。承包人只領受工程師或(在按照本檔案第2條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導。

14.應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標被接受以後,承包人如經要求應當儘快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議本工程進行的步驟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請工程師認可,並凡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出要求時,應向他們書面提供關於承包人對進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視情況而定)施工裝置和臨時工程所作安排的詳細資料。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交這種方案並經他們認可,或者向其提供這種詳細資料,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5.承包人的監督權

承包人應本工程進行中,並在其後工程師認為是正當履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承擔的義務所必需的期間,給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該認可隨時可予撤銷)一名有法定資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當常駐本工程,並應把他的全部時間專用於本工程的監督。如果工程師撤銷此項認可,承包人應在接到撤銷此項認可的書面通知以後,儘快(在考慮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換他的情況下)將該處理人撤離現場,而且日後不得再僱用他擔任現場任何工作,並應由經工程師認可的其它代理人來替換他。這種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代表承包人領受工程師或(在按本檔案第2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導和指示。

16.承包人的僱員

承包人有關本工程的進行和維護應在現場提供和僱用:

僅屬具有各該行業的熟練技能與經驗的技術能手,和能對要求他們監督的工作進行適當監督的助副代理人、領班和工長,以及為本工程的正確而及時的進行和維護所必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承包人為了或關於本工程的進行或維護而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工程師認為其行為不當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工程師另外認為僱用該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將該人撤離本工程,而且非經工程師書面允許,不得再僱用該人從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離本工程的人員應儘快地由經工程師認可的稱職的替換人員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應負責按工程師書面規定的原始基準點、線和高程對本工程進行準確和正確的定位,負責本工程所有各個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線正確無誤(按上所述),並負責提供與此有關的一切必需的儀表器具和勞動力。如果在本工程進展中的任何時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線上出現或發生任何錯誤,承包人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應自行承擔費用糾正此種錯誤,使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滿意,除非此種錯誤是由於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書面提供的不正確的資料資料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糾正此種錯誤的費用應當由僱主承擔。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定位或任何線或高程所作的檢查決不應免除承包人對此項定位的準確性所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人應當仔細保護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準基點、龍門板、標樁和其它各物。

18.鑽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的任何時候,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進行鑽孔或進行勘探挖掘,應以書面命令提出此項要求,而且除非建築工程清單中已列有關於這種預期的工作的臨時金額,否則應被認為是根據本檔案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所命令的一項追加的要求。

19.守衛與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者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或者經合法當局提出要求時,應自行承擔費用為有關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衛、圍欄和看守,以保護本工程或保障公眾或其它人員的安全和方便。

20.對工程的照管

從本工程開始到完成,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臨時工程,如果由於任何原因(本條第款所規定的例外風險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臨時工程遭受任何損壞、滅失或傷害,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予以修理和彌補,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時處於良好的狀態,並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任何這種損壞、滅失或傷害,是由於任何例外風險引起的,承包人在經工程師要求並且符合本檔案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修理和彌補,如上所述,其費用則由僱主承擔。承包人還應對他在為了履行本檔案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害負責。

例外風險

"例外風險"有: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僱員之間的)動亂、騷動或騷擾,或者是僱主使用或佔有已經對之出具竣工證書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於工程師對本工程的設計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於並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預見性和能力所能預見或合理預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這些,在此都統稱為"例外風險")。

21.工程的保險等

承包人在其根據本檔案第20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以僱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對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予負責的由於任何原因(非例外風險)所引起的一切滅失或損壞按下述方式投保,使僱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險的範圍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間,也包括維護期間由於維護期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引起的滅失或損壞以及承包人在為了履行其根據本檔案第49條所承擔的義務而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所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

對本工程和臨時工程按隨時所進行的這種工程的全部價值保險。

對材料、施工裝置和承包人運至現場的其它各物,按這處材料、施工裝置和其它各物的全部價值保險。

這種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在承包人上述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條所載任何規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責任對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承包人(除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就由於本工程的施工和維護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損失和對任何人身或任何財產所受傷害或損害(並非承租人或佔用人所遭受的對現場的土地或莊稼的表面或其它損害)的權利主張,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但是,此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被認為使承包人應有責任就對下列情況的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費給僱主以補償: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佔用或者(除下文規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損害;

②僱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對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進行施工的權利;

③由於按照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對照明、空中航線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權或準地役權等任何權利的臨時或永久性妨礙;

④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僱用的)在本合同期間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害,或者與此有關的任何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

但是還必須規定:為了本條的目的,"現場"一詞應認為只限於說明書中規定的或圖紙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莊稼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礙或損害的範圍。

23.由僱主給以賠償

僱主應就有關本條第款限制性條款中所提到的事項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失,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第三方保險

承包人在開始進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據本檔案第二十二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的情況下)應為防止並非由於本檔案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條款中提到的事項所引起的、在進行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對任何財產(包括僱主的財產)或對任何人身(包括僱主的任何僱員)的任何損害、滅失或傷害進行保險。

第三方保險的最低金額

此項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並應至少按投標書中所列金額,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工期保險費的收據。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對於由於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員遭受任何工傷事故而應依法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費或補償,除了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工傷事故者外,僱主均不應承擔責任,而承包人應就所有這種損害賠償費和補償(上述例外情況除外)並就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為工人遭受工傷事故保險

承包人應把此項賠償責任向經僱主認可的(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保險人投保,並應在他僱用任何人員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間繼續此項保險,如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該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對於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就對這些人員的賠償責任,按照使僱主能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方式進行保險,則承包人根據本款承擔的進行上述保險的義務應屬已經履行,但承包人應要求該分包人凡經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此項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

25.對承包人沒有投保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檔案第21、23和24條中提到的各項保險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項保險進行保險和使之保持有效,則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可以就任何此類保險專案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並支付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險費,並隨時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僱主所支付的金額,或以此作為到期債務向承包人索還。

26.發通知和付費

承包人應按有關進行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X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要求並按其財產或權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影響的一切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的要求,發出一切應發的通知和支付一切應付的費用。

遵守法規、規章等

承包人應在各個方面遵守可適用於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規、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規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並就對於違反任何此類法規、法令和法律、規章條例或細則的一切罰款和各種賠償責任,給僱主以補償。但是,凡經工程師證明為正當應付並由承包人支付的關於此類費用的一切款項,應由僱主付還給承包人。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現場發現的一切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築物以及其它在地質學或考古學方面有價值的遺物或物品,應在僱主與承包人之間認為是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種物品,並應在這種物品發現之時和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項發現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並按工程師的代表的指示處理這種物品,其費用由僱主負擔。

28.專利權和使用費

承包人應就對於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裝置、機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稱或其它受保護權處提出的一切權利主張和訴訟,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為取得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頭、沙子、礫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噸位稅和其它使用費、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補償(如果有的話)。

29.妨礙交通和毗鄰的財產

為進行本工程和任何臨時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業,應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適當地妨礙公眾方便或妨礙進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論僱主或任何其它人員擁有的財產,承包人應就由於或有關任何這種只要是承包人應對之承擔責任的事項所引起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

30.臨時運輸

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運輸損壞或傷害連線現場的或在通往現場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橋樑,尤其應選擇路線,選擇和使用車輛並限制和分配裝載量,以便儘可能合理地限制這種由於把裝置和材料運出入現場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臨時運輸,並使該公路和橋樑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損壞或傷害。

特殊的負載

如果承包人認為有必要搬運一車或數車施工裝置機械或預製件或工作部件經過部分公路或橋樑,而這種搬動很可能會損壞公路或橋樑,除非對公路或橋樑進行特別保護或加固,則承包人應在這種載運車輛開上公路或橋樑以前,把要載運的重量和其它細則以及他對保護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橋樑的建議,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在接到此項通知後十四天內沒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項保護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則承包人就可以實行此項建議或工程師對此所提出的修改,並且,除非上述保護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項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否則其費用或開支應由僱主付給承包人。

對臨時運輸索賠要求的處理

如果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在其後的任何時間,承包人收到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關對公路或橋樑的損壞和傷害的任何索賠要求,應當立即將此報告工程師,其後,僱主應就此項索賠要求談判解決辦法並支付一切應付款項,並應就此和與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承包人以補償。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索賠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於承包人方面沒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據本條第和款所承擔的義務而造成的,則經工程師證明由於承包人沒有遵守或履行上述義務而所應賠償的金額,應由承包人付給僱主。

水路運輸

如果由於本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採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公路"包括水閘、碼頭、防波堤或與水路有聯絡的其它建築物,而"車輛"則包括船隻,並應具有相應效力。

31.給予其他承包人的機會

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要求,為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併為僱主和任何其他合法當局所僱用的在現場上或現場附近進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內的工作或執行僱主簽訂的任何有關或附屬於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進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但是,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的書面請求,向任何這種其他承包人或僱主或任何這種當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護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許他們使用現場上的承包人的腳手架或其它裝置,或向他們提供任何性質的其它服務,則僱主應就這種使用或服務按工程師認為合理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

32.裝置、材料和勞動力的供應

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供應和提供一切施工裝置、臨時工程、臨時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勞動力(包括其監督)、往來現場和在本工程內和周圍的運輸,以及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要的各類其它物品。

33.竣工現場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從現場清除或撤離一切施工裝置、剩餘物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使整個現場和工程清潔並處於良好狀況,使工程師滿意。

勞動力

34.勞動力的僱用

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僱用一切當地的或外地的勞動力,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並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給工資。

供水

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根據當地條件,對現場供應充足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職員及工人們使用,使工程師的代表感到滿意。

酒類或藥物

承包人不得違反現行的法規法令和政府規章或命令而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處理任何酒類或藥物,或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處理這類物品。

武器和彈藥

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員交換任何武器或任何種彈藥或作其它的處理,或允許或容忍上述這種交換或處理。

節日和宗教習慣

承包人對待他所僱用的一切工人,應適當尊重一切公認的休息節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習慣。

流行病

如果發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衛生當局為處理和撲滅此種疾病而制定的條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為等

(7)承包人應隨時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僱員出現任何非法的動亂或妨害治安行為,以維持治安和保護本工程鄰近的人員和財產免遭上述動亂或行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項

(8)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項規定承擔責任。

(9)任何有關工人和工資的其它條件,應視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條第(9)(10)等款所列。

35.關於工人等情況的申報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和間隔時間向工程師的代表或其辦事處提交詳細報告書,說明承包人各個時候在現場上僱用的管理人員和各級工人的數目,以及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有關施工裝置的資料。

材料與做工

36.材料與做工的質量和試驗

一切材料和做工均應屬於合同規定的各該種類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並應不時接受工程師在製造或製作地點或在現場或在所有任何這類地點指導進行的試驗。承包人應提供為檢查、測量和試驗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所通常需要的協助、儀器、機械、勞力和材料,並應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樣品供試驗。

樣品費用

如果說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的提供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費用,否則應由僱主承擔費用。

試驗費用

進行任何試驗的費用,如果說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進行這種試驗,並且(在僅僅做負荷試驗或者為了確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設計是否適合於旨在達到的目的而做試驗的情況下)這種試驗在說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已詳細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標中予以定價或估算在內,則應由承包人負擔。

未規定的試驗等的費用

如果工程師命令進行的任何試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①並非意指或規定進行的試驗,或

②(在上述情況下)未詳細列出的試驗,或

③雖意指或規定進行,但工程師命令,要由一名獨立的人員在除了現場或受試驗材料的製造或製作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試驗。

如果試驗結果表明,該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工程師的指示,則此項試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否則由僱主負擔。

37.進入現場

工程師和他所授權的任何人應能隨時進入本工程和現場,以及進入正在為本工程進行工作或提供材料、製成品或機械的一切車間和地方,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這些地方或獲得進入的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38.在覆蓋以前對工程的檢查

任何工作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可不得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承包人應提供充分機會由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檢查和測量任何將要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工作,並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檢查其基礎。承包人應在任何這種工程或基礎準備就緒或即將準備就緒以供檢查時,及時通知工程師的代表,而工程師的代表除非認為此項檢查沒有必要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否則應為檢查和測量該工程或檢查該基礎的目的而出席,不得無理拖延。

移動覆蓋物和開啟

承包人應按工程師不時作出的指示,將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蓋物或從中開啟,並應使各該部分恢復原狀和修補好,使工程師滿意。如果任何各該部分是在依照本條第款的要求執行後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並經認為是按照本合同進行的,則將其移去覆蓋物、從中開啟、恢復原狀和修補等各項費用均應由僱主負擔,但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所有上述各項費用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適當的工作和材料

工程師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應有權隨時發出書面命令:

①在該命令規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除工程師認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適當的和合適的材料,並

③拆除工程師認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並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試驗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違約

如果承包人拖欠不執行上述命令,僱主有權僱用其他人員進行此項工作並付給工資,由此產生的或伴隨而來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暫停

承包人應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時,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進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並應在暫停時間,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適當地保護本工程並保證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額外費用,包括所有現場應支付的日常工資、薪水、裝置的折舊和保養、現場的雜費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費,均應由僱主負擔和支付,除非這種暫停是:______

①本合同另有規定者,或

②為適當進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於天氣條件影響本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或由於承包人方面的違約,或

③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的命令後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否則承包人將無權索還任何此種額外費用。工程師應就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索賠要求",解決和決定應付給承包人的這種額外款項。

暫停持續超過90天

如果根據工程師書面命令(本款稱之為"暫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進展暫停一段時期或連續幾段時間總計達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師在先前已發出為期不到90天的暫停命令以後,又在這一暫停期限屆滿時起不到90天以內,再次發出不論是關於整個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暫停命令僅影響本工程的一個部分)影響或包括本工程的該一部分的暫停命令,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師一份書面通知,要求工程師在接到此通知後的28天內許可繼續進行已暫停進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該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時間內給予這種許可,承包人通過再送一份書面通知,可以(但並非必須)選擇如下:如果此項暫停僅影響本程的一部分,則按根據本檔案第51條的規定刪除該部分對待;如果此項暫停涉及整個工程,則按僱主放棄本合同對待。

開工時間和遲延

41.工程的開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書面命令後,應在投標書指定的期限內,在現場開始本工程,並應以應有的速度進行,不得遲延,但如有工程師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屬於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現場的佔用

除本合同可規定應讓承包人隨時佔有的現場各部分的範圍和各該部分應向承包人提供的順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關於本工程進行順序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僱主將隨著工程師發出開始本工程的書面命令,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檔案第14條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話)或者按照承包人應以書面通知向工程師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始和繼續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現場各部分,並將隨著工程的進展,隨時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議(視情況而定)以應有的速度進行本工程施工所進一步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如果由於僱方方面沒有按照本條規定讓承包人佔有現場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遲延或費用開支,工程師應准許延長工程完成時間,並證明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對所招致開支的償付金額,該金額應由僱主支付。

道路通行權等

承包人應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關進入現場的特別或臨時的道路通行權負擔一切開支和費用。承包人還應自費提供他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3.竣工的時間

在遵照說明書中有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應在整個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本工程應在投標書所指定的時間內全部竣工,從投標中所指定的開工期限的最後一天起算,或根據本檔案第44條允許的延長時間計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發生的不論何種其它特殊情況,使承包人有正當權利延長竣工時間,工程師應確定這種延長時日。但是,工程師並無義務要考慮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況,除非承包人在這種工作開始後或這種情況出現後的28天內,或其後儘快地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有關他認為自己有權延長時間的任何權利主張的充分而詳細的材料,以便當時能對該權利主張作出調查。

45.夜間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載的相反規定的條件下,任何長久性工作,除下文規定者外,非經工程師的代表書面許可不得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當地公認休息日)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進行,為拯救人命或財產或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絕對必需的工作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任何通常採用輪班制或兩班制進行的工作。

46.進度

承包人根據檔案第五條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裝置和工人,以及本工程進行和維護的方式、方法與速度,應是同一種類的,並應按使工程師滿意的方式進行。如果任何時候工程師認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太慢,不能保證本工程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師應將此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應採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師則可同意加快進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如果此項工作未在夜間進行,承包人應請求許可在夜間和白天一樣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師這種許可,承包人應無權因這樣而獲得任何額外支付,但是,如果這種請求遭到拒絕,而又沒有相當的、切實可行的加快工程進度的方法,則竣工的時間應延長僅由於這種拒絕所致的一段時間。進行夜間作業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擾。承包人應就由於在進行作業時所產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與此賠償責任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47.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檔案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向僱主支付投標中規定的金額,作為對這種違約規定的違約償金,而不作為對本工程竣工時期按本檔案第43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視情況而定)所超過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罰款。僱主在不妨礙其它補償方法的情況下可以從他手頭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項違約償金的金額,支付或扣除該違約償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義務,或免除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其它義務與責任。

規定的違約償金的削減

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業經工程師按本檔案第48條出具竣工證書,並已由僱主佔有或使用,則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有關出具該竣工證書以後的任何延遲時間應按業經證明已竣工部分的價值佔整個工程的價值的比例予以削減。

對提前竣工的獎金

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規定對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獎金,應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條中予以規定。

48.竣工證書

一俟工程師認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並已令人滿意地通過本合同規定的最後試驗時,工程師應在接到承包人關於將在維護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書面保證後,對本工程出具竣工證書,本工程的維護期應從出具此項證書之日開始。但是,工程師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對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這種證書,並應根據承包人的書面申請對業已竣工使工程師感到滿意而且已經為僱主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這種證書。當給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這種證書時,應當認為該部分已經竣工,而且該部分的維護期應從出具這種證書之日開始。但是,按上述規定對上述被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證書,不得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這種證書明確如此說明。

維護和缺陷

49."維護期"的定義

本條件中,"維護期"一詞應指投標中指定的維護期限,從工程師按照本檔案第48條證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或者如果工程師根據第四十八條出具不止一份證書時,則從各該證書出具之日起分別計算,而與維護期有關的"本工程"一詞則應作相應的解釋。

進行修理工作等

為了使本工程在維護期滿之時或期滿之後儘快交付給僱主時,處於維護期開始時的同樣完好狀態(正常的磨損除外)使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後14天內根據工程師或以工程師外義在維護期滿之前所進行檢驗的結果可能以書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對缺陷、不完善之處、收縮或其它缺點進行修理、改正、重建、矯正和彌補等一切工作。

進行修理工作等的費用

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需要進行這種修理工作是由於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者由於承包人方面忽視或沒有遵照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義務所致,則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所有這種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必需進行修理是由於任何其它原因,則應作為追加工作確定這種修理工作的價值並予以付款。

對承包人不進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不進行上述工程師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僱主有權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請其它承包人進行此項工作,如果此項工作是屬於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的工作,僱主應有權向承包人索回此項費用,或可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此項費用。

50.承包人進行調查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書面要求,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調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的原因。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不是屬於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應予負責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調查中所進行的工作的費用應由僱主承擔。但是,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是屬於上述承包人應予負責之列者,進行上述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照本檔案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對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進行修理、矯正和補救。

修改、增補與刪除

51.變動

工程師應對於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狀、質量或數量作出他認為可能是必要的變動,並且為此目的或由於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認為可取,應有權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項,而承包人應照辦:______

①增加或減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②刪除任何此類工作,

③改變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④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線、方位和大小,

⑤進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追加工作,所有這種變動決不應使本合同無效,但是所有這些變動的價值(如果有的話)在確定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時,應予以考慮。

有關各項變動的命令應是書面的

承包人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不得作任何變動。但是,如果當任何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並非由於根據本條發出命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其數量超過或不足建築工程清單所規定的數量,則對這種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應要求有任何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於任何原因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命令以口頭方式發出是可取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這種命令,而工程師不論在該命令執行之前或之後對這種口頭命令所作的任何書面確認,均應認為是屬於本條所指的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師的任何口頭命令,向工程師作出書面確認,而此項確認未遭工程師的書面否認,則此項確認即應認為是工程師的書面命令。

52.變動的估價

工程師應就其命令進行的任何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刪除的工作確定他認為應對投標中指定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去的金額(如果有的話)。所有這些工作均應按工程師如果認為適用的本合同所規定的費率估價。如果本合同沒有載明任何適用於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費率,則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合適的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確定他認為合理而適當的價格。

工程師確定費率的權力

但是,如果任何刪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都同整個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有關,工程師認為由於這種刪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對本工程任何專案所規定的費率或價格變得不合理或不適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費率或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各種情況之後另外確定他認為合理適當的費率或價格。

但是還必須規定,除非在該命令發出之日以後(而在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況下,則在此項工作開始之前或在其後)已儘快地發出書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師關於他要求額外付款或變動費率的意圖,或

②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關於他準備視情況變動費率或價格的意見,否則就不得按本條第款增加本合同的價格,或按本條第款變動費率或價格。

變動超過15%

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時,發現各項變動(由於任何有關改變材料和(或)勞動力價格的條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後結果,較投標所指定的金額增加或減少15%以上,則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應按工程師和承包人雙方商定的金額進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一切實質性的和有關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雜費和管理費)之後,確定在他認為是合理而適當的金額。

計X工作

工程師如果認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時,可以書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應按計X工作進行。這樣,對這種工作應根據建築工程清單內的計X工作表所規定的條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標中確定的費率與價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或其它憑證以證明所付金額,並應在定購物料以前先把關於該物料的報價單提請工程師認可。

對於所有按計X工作進行的工作,承包人應在此種工作持續進行期間,每天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此種工作所僱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種和時間的準確清單一式兩份,以及列明此種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與裝置(已按照本檔案上面提到的表計入百分比增加的裝置除外)的品名及數量的報表也一式兩份。每份清單和報表如果或經認為正確無誤,其中一份將由工程師的代表簽字後退還承包人。每個月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一份關於所使用的勞動力、材料和裝置(上述例外除外)的價格報表,這種清單和報表如果沒有全部和準時提交,承包人就無權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由於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規定送交這種清單或報表並非切實可行的,則工程師應有權批准對此種工作按計X工作(在對此種工作所用的時間和裝置及材料感到滿意時)或是按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價格付款。

權利主張

承包人應每月一次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一份賬目單,詳細列舉(儘可能詳盡)承包人認為自己有權提出的對任何增加的費用的各項權利主張,以及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命令已在當月進行的一切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沒有列入此項詳細賬目單內的對任何這類工作索取償付的要求,將一概不予考慮。但是儘管承包人沒有遵守此項條件,如果他已在儘早的時機,通知工程師關於他打算就這類工作提出權利主張,則工程師仍有權批准對任何這類工作付款。

裝置、臨時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專用的裝置等

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裝置、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攜入現場就應當認為是專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為了將其從現場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裝置的撤離等

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現場的所有上述施工裝置和臨時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離現場。

僱主對裝置等損壞不承擔責任

除本檔案第20條和第65條有規定者外,僱主在任何時候對上述任何施工裝置、臨時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損失或傷害概不負責。

裝置的再輸出

對於承包人為本工程的目的而輸入的任何施工裝置,在按上述規定撤離現場後,僱主將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輸出這種施工裝置獲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海關放行

僱主在需要時將協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裝置、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關的放行。

任何涉及裝置、臨時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條件,包括有關支付或減免關稅或其它進口稅、港口費、碼頭費、卸貨費、引水費和任何其它費用或應付款的各項條件,視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條第、(7)等項中予以規定。

54.對材料等的認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檔案第53條的實施,不得被認為是默示工程師對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項的任何認可,也不得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拒絕任何這種材料。

測量

55.數量

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出的數量是對工作的估計數量,不能作為承包人為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時應進行的本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數量。

56.應予測量的工程

除另有規定者外,工程師應按照本合同通過測量查明和確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價值。當工程師要求對本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測量時,他應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職稱的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進行此項測量,並應提供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詳細資料。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或者忽略或遺漏派代理人蔘加,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認可的測量應被認為是對工作的正確的測量。為了測量要用記錄和圖紙進行測量的長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師的代表應對這種工作逐月作出記錄和圖紙,承包人在得到書面邀請參加檢查時,應在14天內參加與工程師的代表一道檢查並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並應在業經同意的記錄和圖紙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檢查和同意任何這種記錄和圖紙,則這些記錄和圖紙就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如果承包人在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以後,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或同意後不在其上簽字,除非承包人在進行此項檢查後的14天內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書面通知,提出他聲稱這些記錄和圖紙是不正確的各個方面,請工程師決定,否則這些記錄和圖紙仍應被認為是正確的。

57.測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別說明或規定者外,不論任何一般的或當地的習慣,本工程仍應測量淨值。

臨時金額和直接成本金額

58.各項臨時金額

在建築工程清單中(不論是在簽訂本合同時未作詳細規定而應由承包人進行的工作,還是應由按下文規定的指定的分包人進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項臨時金額(非根據本條第款規定的直接成本價格)連同承包人已經計入此項金額的費用和利潤(如果有的話)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予以扣除,並應代之以下列各項計入本合同價格;①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承包人進行的情況下,對這樣進行的工作按本檔案第52條所估定的價值。②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指定的分包人(定義見下文)進行的情況下,承包人按工程師的指示所實際支付給該分包人的金額(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款的規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關於費用和利潤的任何金額計入與該工作有關的臨時金額)一項金額其所佔實際支付金額的比例與上述費用和利潤占上述臨時金額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專案

建築工程清單中的每一項金額其中包括(佔該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應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於本工程的貨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價格者,應由以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示為該貨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實際價格(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款的規定)代替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同時本合同價格則應按照建築工程清單中的金額由於此種代替所增加或減少的金額而予以增減(視情況而定)。對於列入直接成本價格的關於勞動力的任何金額,不得由於上述實際價格高於或低於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但是,對於所有其它費用和利潤,則應按照根據建築工程清單中所規定的有關直接成本的該一具體專案的百分比或者(如果無此種百分比時)根據承包人列入投標書作為調整直接成本金額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少(視情況而定)。

臨時和應急專案的使用

在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經規定為臨時或應急的款項,只能憑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動用。如果該款項全部或部分未經動用,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減去未動用的金額。

提供證明等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出示全部有關臨時專案或直接成本專案開支的報價單、發票、證件以及帳目或收據。

現金折扣

承包人根據本條第款項或第款的規定,按工程師的指示付給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的任何金額,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僱主該項付款之前支付的,為了根據本條第或款(視情況而定)調整本合同價格的目的,應在上述承包人實際支付的金額上增加這一實際付款額的___%,而與此有關的任何現金折扣的好處,均應轉給僱主。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已就他所進行的工程或他所供應的貨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擔任何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維護期一段期間的持續義務,承包人應在維護期滿後的任何時候應僱主的請求並由僱主承擔費用把此項義務尚未屆滿期間的好處轉讓給僱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可能經僱主或工程師指定或選定或認可的一切專家、商人和其它人員,其所進行的任何工作或供應的任何貨物的臨時或直接成本金額已列入建築工程清單者以及根據建築工程清單或說明書的規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轉包給他並正在進行此種工作和供應此種貨物的一切人員,均應被認為是承包人所僱用的分包人,並在下文稱之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僱主或工程師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有義務僱用任何不願意同承包人簽訂含有如下條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將就作為分包合同主題的工作或貨物向承包人承擔如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向僱主所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並將就此並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或是由於未履行這種義務或責任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②指定的分包人將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僱員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員對承包人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裝置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濫用,並就上述一切權利主張,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對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工程師在根據本檔案第六十條出具其中包括對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貨物付款的任何證書以前,應有權要求承包人提出適當證據證明,先前證書中所包括的對該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貨物的一切付款(減去保留額),已由承包人如數支付或清償;如未支付或清償,除非承包人。

①以書面通知工程師,說明他有正當理由扣留或拒絕此項支付,並且

②向工程師出示適當證據,證明他已將此以書面通知該指定的分包人,否則僱主應有權根據工程師的證書把承包人未付給指定的分包人的一切款項(減去保留額)直接付給該指定的分包人,並從僱主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金額中用抵銷僱主為此所付的金額的方式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按上所述工程師已經出具證書而僱主已直接付款,則工程師在再出具任何一份以承包人為受款人的證書時應從其金額中扣除上述由僱主直接支付的金額,但是不得扣留或遲延發給根據本合同的條款應當出具的證書本身。

證書和支付

60.證書和支付

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條所提出的條件,每月支付。

對施工裝置和材料的預付款

如果僱主應就施工裝置和材料向承包人預付款,其支付和償還的條件將如第二部分第六十條所列。

用外幣支付

如果進行本工程需要從本工程所在國以外的國家進口材料、裝置或裝備,或者如果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須由從任何其它國家進口的勞動力來進行,或者由於任何其它情況使其有必要或有需要,則根據本合同所應支付的款項的一部分應以適當的外幣支付,各該外幣支付部分和其適用的匯率以及支付條件均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予以規定。

61.僅由維護證書認可

本檔案第六十二條所提到的維護證書以外的任何證書都不得被認為是對任何工作或為之出具證書的其它事宜的認可,也不得作為對正當履行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承認或對承包人所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或要求的準確性或工程師所命令增加或變動的工作的準確性的承認,也無任何其它證書能終止或妨礙工程師的任何權力。

62.維護證書

本合同應在工程師簽署並向僱主遞交維護證書,說明本工程業已竣工並使他滿意以後,才能被認為已經履行完畢。維護證書應由工程師在維護期滿(如果本工程的不同部分適用不同的維護期限,則應在最後的維護期屆滿)後28天,或在其後一俟維護期間按照本檔案第四十九條和五十條所命令進行的任何工程業已完成並使工程師滿意之時發出,即使僱主在此以前已進入本工程或已佔有、運用或使用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條仍具有充分效力。但是,不得以出具維護證書作為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所規定的條件向承包人支付第二部分保留金的前提條件。

僱主責任的終止

僱主對由於本合同或進行本工程所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任何事宜。均不再向承包人承擔責任,除非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的維護證書發出以前已經書面提出與之有關的權利主張。

未履行的義務

即使發出維護證書,承包人和(遵照本條第款的條件下)僱主對於在維護證書發出以前根據本合同條款產生的而在此項證書發出時尚未履行的任何義務的履行依然承擔責任,並且為了確定任何這類義務的性質和範圍,應認為本合同在合同締約雙方之間仍然有效。

補救方法和權力

63.沒收

如果承包人破產或已就其發出法院委派破產者產業管理人的委任書,或者承包人已提出申請宣佈破產的請求書,或者已經同其債權人作出安排或已向其債權人進行轉讓,或者同意在其債權人檢查委員會監督下執行本合同,或者(作為法人)停業清理(並非為合併或改組而自動停業清理),或者承包人未經首先取得僱主的書面同意而轉讓本合同,或者承包人的貨物已被依法扣押,或者工程師用書面向僱主證明他認為承包人:

①已放棄本合同,或

②在接到工程師關於繼續進行工程的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開始進行本工程或中止進行本工程達28天之久,或

③在接到工程師關於材料或工作已由工程師根據本條件宣告不適用並予以拒收的書面通知後達28天,仍未從現場撤走該材料或拆除和更換該工作,或

④未按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或持續地或公然地忽視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或

⑤已將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轉包出去,有損於良好的做工或無視工程師的相反指示,則僱主可在向承包人發出書面通知14天后進入現場和本工程,並把承包人驅逐出現場和本工程,而並不由此廢止本合同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或影響本合同所授予僱主或工程師的權利與權力,僱主可以自行完成本工程,或僱用任何其它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而僱主或該其它承包人可以為完成本工程而使用根據本合同規定認為是專供本工程施工和建成之用的施工裝置、臨時工程和材料中他們認為合適的部分,僱主可以在任何時候出售上述施工裝置、臨時工程和未經使用的材料,並把出售所得用作抵償承包人根據合同應付給他的任何款項。

沒收之日的估價

工程師應在任何上述僱主進入現場並驅逐承包人之後儘快單方面地或通過向各方瞭解情況以後,或在進行他認為適宜進行的調查或詢問以後,確定並證明在僱主進入現場並驅逐承包人之時承包人對於其根據本合同已於當時實際完成的工作所已合理得到的或將合理歸於其的金額(如果有的話),以及任何上述未經使用或經部分使用的材料、任何施工裝置和任何臨時工程的價值。

沒收的支付

如果僱主根據本條規定進入現場並驅逐承包人,則在維護期滿以前以及其後在竣工與維護費用、延遲竣工(如果有此情況的話)的損害賠償費和僱主所招致的一切其它開支業經工程師確定並證明其金額之前,僱主並無責任由於本合同而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項。承包人此時只有權接受經工程師證明根據他適當完成的工作並扣除上述金額之後應當付給他的款項(如果有的話)。但是如果上述金額超過了根據承包人適當完成的工作所應付給他的金額,則該超過部分的款項應由承包人在僱主提出要求時向僱主支付,並應被認為是承包人對僱主的到期債務,應據以償還。

64.緊急修理

如果由於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者在維護期間,對於或有關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或失敗或其它事件,如有任何補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為為了安全所緊急必需的,而承包人不能或不願立即進行這種工作或修理時,僱主可以派他自己的工人或其它工人來進行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認為必要的工作或修理。如果工程師認為僱主按此進行的工作或修理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屬承包人有責任自行承擔費用進行者,則僱主在進行這種工作或修理時所正當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應由承包人在僱主提出要求時支付給僱主,或可由僱主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予以扣除。但是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視情況而定)在任何這種緊急情況發生之後,應合理地儘可能快地將此情況以書面通知承包人。

特別風險

65.不管本合同載有任何規定對戰爭等風險概不負責

對於直接或間接地由於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僱員之間的)動亂、騷亂或騷擾(以下統稱為"上述特殊風險")所造成的對本工程(在上述任何特別風險發生以前已按本檔案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宣告為不適用的工作除外)或臨時工程或對不論僱主或第三方的財產的破壞或損害,或人身傷亡,承包人概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或其它責任,僱主應就此並就任何由此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開支和費用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並應對由於上述特別風險所直接或間接地引起的對承包人用於或打算用於本工程的財產(包括正在運往現場的財產)的任何滅失或損害,給承包人以賠償。

由於特別風險對工程等造成的損害

如果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現場上的、或靠近現場的、或正在運住現場途中的任何材料(不論是供前者使用還是供後者使用的)由於任何上述特別風險而遭到破壞或損害,承包人仍有權得到對於任何永久性工程和任何由此遭到破壞或損害的材料的付款,而且承包人也有權得到僱主就修理受到破壞或損害的本工程或臨時工程和更換或修復工程師所要求的或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材料等項費用,根據直接成本加上經工程師證明為合理的利潤給承包人的付款。

發射彈藥等情況

無論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由於發生任何地雷、炸彈、炮彈、手榴彈、或其它發射彈藥或軍火炸藥的爆炸或撞擊所造成的破壞、損害或傷亡,都應認為是上述特別風險的後果。

由於特別風險所增加的費用

任何歸因於或由於產生於或以任何方式有關於任何特別風險(但在遵照本條下文所載有關爆發戰爭的規定的條件下)的、在進行本工程中或伴隨而來的所增加的費用(不屬於在發生上述特別風險以前已根據本檔案第39條被宣告為不適用的工程的重建費用),應由僱主付還給承包人,但承包人應在一獲悉任何這種增加的費用時,立即將此以書面通知工程師。

戰爭爆發

如果在本合同期間,世界上任何地方爆發戰爭(無論是否已經宣戰),不論其財務方面還是在其它方面嚴重影響本工程的進行,承包人應以最大努力來完成工程,直至本合同根據本條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僱主應有權在這種戰爭爆發以後的任何時候通過給承包人以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合同。在給以該通知之時,本合同應(立約各方根據本條所享有的權利和本檔案第六十七條的實施除外)即予終止,但不使任何一方對於以前發生的違反合同行為所享有的權利受到損害。

在終止時撤離裝置

如果本合同根據本條上款的規定予以終止,承包人應以合理的速度從現場撤離一切施工裝置,並應為其分包人這樣做提供類似的方便。

合同終止後的支付

(7)如果本合同已按上述終止,僱主應(就已支付給承包人的部分付款中未包括的金額或專案而言)對於終止之日以前所進行的一切工作按本合同規定的費率和價格並加上以下各項支付承包人:

①對於任何預備專案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勞務已經實施或履行者所應付給的金額,以及對於任何這類專案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勞務已經部分實施或履行者按工程師所證明的適當比例所應付給的金額。

②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所合理地定購的並已向承包人交貨或是承包人在法律上有義務接受交貨的材料或貨物的費用(這種材料或貨物一經僱主付款即成為僱主所有的財產)。

③須經工程師證明的承包人為指望完成全部工程所合理招致的凡未包括在本款前面所提到的各項付款之內的任何開支總額。

④根據本條第、款規定任何另外的應付金額。

⑤根據本條第款撤離裝置和(如經承包人要求)從現場運返至承包人在其企業註冊國的主要工廠場地或運至不需要更高費用的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⑥本合同終止時承包人在本工程或有關本工程所僱用的一切職員和工人遣返的合理費用。

但是,僱主有權將承包人對裝置和材料的預付款的任何未償結欠金額和僱主就進行本工程事先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記入貸方,抵付僱主根據本款規定應付的任何款項。

落空

66.在落空情況下的支付

如果本合同不論由於戰爭或不論任何其它原因而落空,僱主對所已經進行的工作所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應與如果本合同已根據本檔案第65條的規定予以終止時根據本文第65條所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相同。

爭端的解決

67.爭端的解決--仲裁

如果在僱主或工程師與承包人之間關於或由於本合同或進行本工程(不論是在本工程進行中或在其竣工之後,也不論是在本合同終止、放棄或撕毀之前或之後)發生任何爭端或不論任何性質的分歧,應首先提交工程師解決,工程師應在經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後的90天內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僱主和承包人。除下文有規定者外,工程師對於提交他的各個事項所作的決定,應是終局的,並對僱主和承包人都具有約束力,直至該項工作完成為止,並應對承包人立即生效,不論承包人或僱主是否按下文的規定要求仲裁,承包人應以應有的注意繼續進行本工程。如果工程師已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僱主和承包人,而僱主或承包人在接到該通知後的90天內未將提交仲裁的要求通知工程師,則上述決定應仍然是終局的,並對僱主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如果工程師未能在上述要求提出後的90天內就其上述決定發出通知,或者如果僱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對任何這種決定感到不滿意,則在任何這種情況下,僱主或承包人可在接到關於該決定的通知後的90天內,或者在第一個90天期限屆滿後的90天內(視情況而定),要求把爭端事項按下文規定提交仲裁。一切爭端或分歧凡工程師對之所作的決定(如果有的話)未加上述成為終局的並具有約束力者,應根據國際商會調解和仲裁規則,由按照該規則所指定的一名或數名仲裁員予以最後解決。上述仲裁員完全有權審查和修改工程師的任何決定、意見、指示、證書或估價,在仲裁程式中任何一方都不應限於向仲裁員提出為取得工程師的上述決定而曾向工程師提出的證據或論據。工程師按以上規定所作的任何決定都不得剝奪他被作為證人傳訊並就不論任何與上述提交仲裁員的爭端或分歧有關的任何事故向仲裁員提供證據的資格。除非有僱主和承包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在本工程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仲裁員不得開始執行其職權,但是:

(i)對於工程師扣發任何證書或扣留承包人認為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條規定的條件有權得到的保留金中的任何部分,或對於工程師根據本檔案第六十三條行使其出具證書的權力或根據本檔案第七十一條所發生的爭端,仲裁員在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即可行使其職權;

(ii)根據本檔案第四十八條出具竣工證書不應成為仲裁員開始執行其職權的先決條件。

通知

68.把通知送達承包人

根據本合同的條款應給承包人的任何通知,應通過郵寄送達或交到承包人的主要營業地點(或者如果承包人是一家公司則寄到或交到其註冊登記的辦事處)。

把通知送達僱主

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給僱主的任何通知通過郵寄送達或交到僱主的地址(或者如果僱主是一家公司則應寄到或交到其註冊登記的辦事處)。

僱主違約

69.僱主違約

如果僱主:

①對於根據工程師的任何證書證明所應付的金額,未能在根據本合同條款規定這種金額已到期後的30天內付給承包人,或

②干擾或阻礙任何這種證書的發給,或

③處於破產或(作為一家公司)並非由於改組或合併目的而停業清理,則承包人有權通過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在不使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方法受到損害的情況下,終止根據本合同對承包人僱用。

在發出上述通知後,承包人應(儘管有本檔案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以合理的速度把他帶到現場的一切施工裝置撤離現場。

如果發生這種終止合同的情況,僱主對承包人承擔的支付義務,應如同本合同根據本檔案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終止時一樣,但是除第六十五(7)條規定的付款外,僱主還應按承包人由於或有關或因為這種終止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金額支付承包人。

本條所載各點都不得損害承包人關於行使其有權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辦法來替代或附加於本條所規定的權利或補救辦法的權利。

70.費用的增減

如果要就工資的升降並對材料或任何影響本工程進行費用的其它各項作調整時,應按第二部分第70條所列。

71.重大的經濟失調

如果在投標之日以後,本工程進行施工所在國家由於該國政府施工加貨幣限制或由於該國貨幣貶值而發生重大的經濟失調時,僱主應向承包人支付進行本工程的或其附帶的任何屬於或由於發生此種經濟失調而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與之有關的所增加的費用,但是,本條的任何規定都不得損害承包人關於行使其在此種情況下可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權利。

納稅

第七十二條 納稅其他。

第七十三條 其他約定。

最後條款

第七十四條 本合同依據 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二部分 專用條件

(下述各條,意在作為一份備忘錄,供擬訂將按考慮到本工程的環境和所在地的必要而變動的條款時使用。這些必須專門擬訂以適應每個特定合同的可變動條款,應包括下述事宜和任何適用的其它內容)

第一條 定義

僱主:僱主是

工程師:工程師是

任何其它所需要的定義。

第六條 檔案相互解釋

語言:語言是

主要語言是

第三十四條 勞動力

(9)、(10)等款:進口勞力許可證、管理、保健、工作時數和條件、工資等級、遵守勞動法。

第四十七(三)條 獎金

提前竣工的獎金(如果有的話)。如果沒有,則在投標書的附錄中寫上"無"。

第四十九條 臨時修復

在永久性修復工作並由承包人進行的有關情況下,應對第四十九條再另外加上一款,以寫明在臨時修復為進行工程而佔用的任何公路時修補所有凹陷等,以及對截止維護期結束時止,或直到為進行永久性修復工作而佔用場地為止的期間,因此而產生的損壞和傷害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供本工程等專用的裝置等

、(7)等:裝置的租用;裝置的出售和處理;支付或減免關稅或其它進口稅、港口費、碼頭費、卸貨費、引水費和任何其它費用或應付款,任何其它影響裝置的條件。

第六十條 證書和支付

對於所製作的裝置和材料的預付款;這種預付款及其償還的條件;每月對所進行的工作的權利主張和工程師出具的關於當月所進行的永久性工程和建築工程清單上所列的臨時工程應給承包人的金額的證書以及在如果沒有材料和裝置的預付款的情況下,經工程師證明的用於現場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的金額;保留金的支付次數;證書的改正和扣留;支付地點;支付次數;用以支付的外幣、比例、匯率及對之適用的條件。

第七十條 費用的增減

在有關情況下,本條應包括下列內容:

由於工資率和應付給工人的當地職員的津貼的變化而造成的合同價格的調整;工人和當地職員僱用條件的改變;永久性或臨時工程的材料費用或消費品備用品費用、燃料費和電費的變動;運費和保險費的變化;關稅和其它進口稅;任何法律、法規等的實施。

第七十二條 納稅

承包人及其職員支付或減免當地所得稅或其他稅。

第七十三條 其它

(在某些情況下,也可加入一些包含下列內容的條款)

1.管理進口和使用爆破炸藥的規章條例;

2.賄賂和貪汙;

3.本工程圖片和廣告;

4.關於對祕密情報保密的義務;

5.合同的任何其它特殊內容。

最後條款 合同所依據的法律

本條款應講明合同應受何X法律的支配和將依據何X法律進行解釋。

(注意:這類條款一般應放在第二部分的末尾,並相應編號)

協議書

本協議書於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 的 (下稱"僱主")為一方與 的 (下稱"承包人")為另一方共同擬定。

鑑於僱主想要建造某項工程,也就是 且已接受了承包人對本工程 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進行的投標,茲立本協議為證如下:

1.本協議中的詞和用語均應具有下文提到的合同條件中為其分別指定的含義。

2.下述檔案應被認為是構成並作為和理解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即:

(___)上述投標;

(b)圖紙;

(c)合同條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d)說明書;

(e)建築工程清單;

(f)費率和價格表(如果有的話)。

3.作為對下述僱主應給承包人的付款和對價,承包人特此與僱主立約保證,完全依照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

4.僱主特此立約保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作為對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的報酬。

本協議立約雙方,為在上面文首寫明的年月和日期在本協議上加蓋各自的公章(或各自親自簽字蓋章),以資證明,茲在此加蓋 有限公司的公章。

在場的有:______

由上述 親自簽字蓋章並交付

在場的有: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6

發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地點:

一、工程名稱及內容:涇川縣羅漢洞石油基地兩個倉庫大門加寬更換維修工程。苶水房改造工程。蒸箱改造工程。水箱塗料工程。院子硬化工程。鋁扣板吊頂工程。3號庫房門口過樑改造工程。門房,房頂屋面彩剛瓦工程。機器安裝工程。鋼貨架工程。

二、工程承包範圍

1倉庫大門加寬更換維修工程。折除原有大門,門口地平,○雨篷、洞口加寬、預製上口過樑及雨篷、製做鐵大門(過樑主筋為6根18圓羅紋鋼,大門鐵皮為1.2毫米)。

2苶水房改造工程。折除原有木門、木窗折除原有混凝土○地平產除原有塗料。安裝保溫防盜鋼門,安裝雙層玻璃鋁合金推拉窗、塑料板吊頂、地平為60×60防滑地磚、牆面刷兩遍乳膠漆。

3蒸箱工程,○製做蒸箱檯面,瓷磚全貼,開下水槽安裝PVC下水管。

4水箱塗料工程,水箱外牆刷兩遍乳膠漆。 ○

5院子硬化工程,三七灰土為20公分厚,地面混凝土為15○公分厚。

6鋁扣板吊頂工程,○折除原有PVC頂篷,採用方鋼龍骨架,間距為60×60。

73號庫房門口過樑改造工程,折除原有磚過樑,製做安裝○混泥土過樑,過樑主筋為6根18圓羅紋鋼,沙灰抺面,刷兩遍塗料。

8門房,房頂屋面彩剛瓦工程,砌磚牆,領條採有4×6鍍○鋅方鋼,單層彩鋼瓦處理屋面。

9機器安裝工程,折除原有地平,做50公分厚的混泥土,○預埋8個地角螺拴。

10鋼貨架工程,製做3個貨架,高度為1.8米,寬為0.6米○長3米,貨架用40×40的角鐵,鋼板厚為1.2毫米。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天數

四、工程質量標準必須達到合格標準。

五、合同價款:大寫:小寫:

六、工程嚴格按照現行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甲方要求進行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乙方應接受甲方現場統一管理,按照要求的進度計劃安排,配合施工。安期交工使用。

七、乙方代表必須保持與甲方聯絡,隨時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八、乙方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清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所有費用。

九、甲方對乙方所進材料進行監督,進行批量檢驗驗收,合格後方可施工。

十、雙方約定自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開工付20%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造價的50%,施工驗收合格付27%,下剩3%為工程保脩金,到期後及時付清。

十一、由建築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承擔開發票所產生的稅金。

十二、 保修期為一年。

十三、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7

發包人(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責任、協作配合,確保工程施工質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供雙方遵照履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建設地:

3、工程規模、特徵:

4、工程施工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須符合《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79-20xx要求。

5、預計施工工作量:

6、完成施工工作量測量方式:

7、質量標準:

第二條: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檔案資料,並對其準確性、可靠性負責:

1、本工程批准檔案、用地(附紅線範圍),以及施工許可等批件影印件。

2、工程施工任務委託書,技術要求和工作範圍的地形圖、建築總面積佈置圖、工程所需的座標與標高資料。

第三條:合同工期

1、本工程定於於年月日竣工,總工期為 天。

2、施工有效期限以合同約定的時間為準,若遇設計圖紙變更、工程量變化等特殊情況,經甲方同意,可順延工期。

第四條:計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1、本工程施工約定包乾價方式計費,每平方米固定價為 元,總價預計為元(大寫: ) ,總價款以最終施工測量面積為準結算。

2、本合同生效後日內,甲方向乙方預支約定總工程款 30 %的款項,計 元;地基基礎工程完成強夯工作量 50 %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 60 %的款項,計 元。剩餘 10 %款項待工程基礎驗收合格後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五條:雙方責任

1、甲方委託任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施工任務,並按第二條規定提供檔案資料。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條件

3、乙方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和甲方委託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施工技術,並按合同約定的工期提交合格的施工成果。

4、乙方施工人員應遵守安全和保密規則,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負責,並對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生活條件,致使乙方停工、窩工或延誤工期的,甲方應補償乙方停工、窩工損失,損失金額按約定總工程款的平均日產值計算。

2、因未滿足技術要求,致使施工質量不能合格驗收,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3、合同履行期間,若因工程停建甲方需要解除合同時,乙方尚未進行施工工作的,不退還甲方已付工程款,乙方已開始進行施工的,按實際完成的工作量進行結算。

4、發包人未按合同日期撥付工程款,每超過一日,應向乙方償付未支付工程款千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5、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務,每遲延一日,應減收工程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約定的義務後,本合同終止。

4、本合同一式自雙方簽章後生效,甲方持份,乙方持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8

發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部《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經甲乙雙商定,甲方將原陽縣城關鎮振華學校餐廳宿舍工程總承包給乙方。具體承包內容如下: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原陽縣城關鎮振華學校餐廳、宿舍工程

工程地點:原陽縣城關鎮振華學校院內

工程內容:土建、安裝

二、 工程承包範圍、質量標準、合同價款、工期:

承包範圍:圖紙包括的土建、安裝內容,其中圖紙中保溫工程不包括。 質量標準:合格

合同價款:單平方造價為850元每平方米。

本合同價款不包括稅金及一切相關手續、管理等費用。

工期:4個月(120天)

三、 合同履行條款

甲方責任與義務:

1、 開工前施工現場具備三通一平條件,並提供地質及地下管線資料。

2、 施工場地及公共道路暢通的一切問題,均由甲方承擔並承擔相應責任。

3、 施工期間所需一切手續、證件、批件等均由甲方辦理並承擔一切費用及責任。

4、 施工水準點及座標控制點由甲方現場指定並出據書面通知。

5、 施工期間一切外因干擾,均由甲方承擔諧調責任,嚴重影響工程施工,造成損失的由甲方給予乙方相應補嘗。

6、 按合同約定及時拔付工程款。

乙方責任與義務:

1、 開工後積極組織人員,機械裝置進場。

2、 配備合格施工、技術、管理人員。

3、 嚴格控制施工質量,所用一切建築材料禁用偽劣產品,必須經監理檢查方可使用。

4、 確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務。

5、 施工期間,安全第一。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按形象進度支付,合同簽訂後,機械裝置進場支付總款的20%;基礎施工結束後支付總款的10%;一層主體結束,支付總工程款的15%;二層主體結束,支付總款的15%;三層主體結束,支付總款的10%;四層主體結束,支付總款的10%;粉刷結束,支付總款的10%;門窗安裝結束,付總款的5%;餘款工程後1年內一次付清。

五、 工程變更,變更增加費用,由甲方出資另行增加。

六、 其它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以上合同,甲乙雙方均認為合理、合法同意執行,雙方簽訂後,即產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9

總包方(全稱):

分包方(全稱):

依照《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分包工程名稱:

2、分包工程地點:

3、分包工程內容:

第二條: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元(¥:?),最終以結算定案值為準。

第三條:合同工期

根據總包合同要求,分包工程合同工期為?天。?年?月?日開工,?年?月?日竣工,如遇下列情況,由分包方及時與發包方辦理簽證,並由發包方出具工期順延證明,工期順延。

1、因發包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開工;

2、發包方未能在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週內非總、分包方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工期延誤簽證或工期順延證明原件須及時交總包方。

第四條:承包方式

本工程按下列第?項方式承包:

1、包工包料;

2、包工包部分材料;

3、包清工;

第五條:質量標準

該工程必須達到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總包合同所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

第六條:結算方式

本工程按照總包合同約定方式進行結算。總包方向分包方收取工程結算總造價?%的管理費,代扣代交工程結算總造價?%的稅金。

第七條:工程款支付

1、按照已完工程量和總包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發包方付款後,總包方在扣除第六條所列總包方應收的費用後,餘款全部向分包方撥付。工程竣工驗收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並經發包方審定結算報告後,根據發包方付款情況按比例向分包方撥付,工程款付至?時,總包方按結算定案總造價留足全額應收管理費和稅金,剩餘?的款項作為保脩金,保修期滿根據責任進行清算。

2、分包方不得私自從發包方收取工程款。向發包方收取工程款,必須使用總包方的收款收據,並及時將收取的工程款全額交回總包方。

第八條:雙方駐工地代表

1、總包方:

2、分包方:

第九條:材料裝置供應

1、分包方負責供應本工程材料裝置。

2、分包方供應的材料裝置,應優先從總包方公佈的合格材料分承包方名冊的單位採購,其中允許找差價的材料由分包方與發包方共同看樣核價訂貨,並與發包方辦理價格認證手續。所購材料裝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並附有合格證、化驗單。材料的實驗費由分包方承擔。

3、發包方供料由分包方按總包合同要求及時向發包方提交供料計劃,並與發包方辦理質量、數量驗收及價格認證等手續。

4、分包方租賃的大中型機械裝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及

當地有關部門對機械裝置安全技術規定的要求。

5、分包方租購材料、裝置、招募勞務時,均不得以總包方名義進行。

第十條:總包方負責事項

1、選派工地代表,履行相關崗位職責。

2、參加發包方組織的施工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稽核優化分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審批施工方案、技術交底、質量通病防治方案、技術改進方案和質量整改措施。

3、對分包方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現場安全文明衛生情況等進行檢查監督,對質量、進度、安全文明生產具有獎罰權。

4、負責施工技術資料、安全資料的檢查、簽證,協助分包方組織工程的竣工驗收及結算定案工作。

第十一條:分包方負責事項

1、選派具有施工管理專業資格和業務素質的技術員、施工員、預算員、安全員、技術資料員等,組建專案施工班子,有關人員應熟練掌握工程施工規範,具備持證上崗條件,履行相關崗位職責。

2、組織技術水平高,工種搭配合理的勞力進場施工。

3、負責施工場地平整,施工界區內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

4、認真編制施工方案,嚴格按施工圖紙及國家現行規範、規程組織施工,及時向總包方提供全部完整的技術及管理的原始資料,辦理隱蔽工程驗收手續,服從總包方管理。保證工程工期質量達到合同規定要求,對總包方負全面責任。

5、按合同規定及時編制工程預結算、施工進度計劃。負責催促發包方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定案、支付工程款。對發包方未付部分的工程款,無權在發包方支付前向總包方索要。

6、加強自身管理,教育員工遵紀守法,安全生產,增強質量意識,在施工過程中確保安全。由於分包方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人身傷亡事故等發生的費用均由分包方承擔,總包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和賠償責任。

7、按照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文明衛生達標現場的標準組織施工,服從總包方達標現場的規劃及其管理,對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及由其僱員引發的訴訟責任負責,在承擔其經濟損失的同時還應轉承總包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8、負責編制《施工技術資料》、《施工安全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9、及時與發包方辦理工程變更、隱蔽工程驗收、材料價格認證及工期延誤及各種索賠等手續。

10、按照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文明衛生達標現場的標準組織施工,服從總包方達標現場的規劃及其管理。

11、對招募人員及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工程施工前向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安全施工技術要求,要求籤字確認。對危險崗位人員,應書面告知其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危害。

12、承擔屬本工程施工單位應繳納的.上級有關部門收取的各項管理費用及社會費用,以及自身原因造成的上級有關部門、發包方、總包方處罰帶來的經濟支出。

13、發包方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所用民工和材料、機械等供應單位簽訂勞務和供貨合同。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問題,由分包方自行解決,對於因此而造成的影響和責任由分包方承擔,必要時總包方有權從工程款中扣除。

14、分包方有義務執行總包方制定的ISO9002質量體系檔案的有關規定,服從總包方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後,及時與發包方及有關各方聯絡進行竣工驗收。

15、合同簽訂前,分包方一次向總包方交納?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其中?%用作質量保證,?%用作工期保證。

第十二條:竣工結算

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天內,總包方會同分包方向發包方提出竣工結算報告,發包方與總包方審定結算報告之日起?天內,總分包方根據

本合同第六條約定辦理分包工程結算手續。

第十三條:工程保修

1、工程保修期內,分包方應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總包合同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負責對工程進行保修,並承擔發生的有關費用。

2、分包方接到修理通知後,必須在兩日內及時派人修理,否則總包方可自行修理。返修費用,總包方在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方向總包方交付。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總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主要義務,影響工程施工並造成損失的,由總包方承擔全部責任。

2、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質量要求的,分包方除承擔發包方的罰款外,另按工程結算造價的?%向總包方支付違約金。

3、分包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時間竣工,造成工期遲延的,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工期每拖一天按工程造價罰?%的違約金。不能及時與發包方辦理工期延誤簽證或工期順延證明的,罰款?元,並承擔由此造成工程拖期發包方的罰款。

4、收取工程款不能按約定時間交回總包方的,按收款額的10%罰款。

5、分包方不得將分包工程進行轉包。否則,總包方將有權解除分包合同,併除以工程總造價10%的罰款。分包方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五條:合同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有權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標。

2、分包方私自從發包方撥款的和分包方在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施工勞力配備、現場管理、安全保障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足以實現合同規定的目標,經總包方兩次書面催告合理期限內仍不能解決的。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協商,調解不成時,向總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在工程竣工交付,雙方辦理完一切經濟往來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有效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十八條:附則

1、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補充條款

總包方(章):?分包方(章):

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10

甲方:

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承保範圍:

1、設計施工圖紙內所包括的給排水、電氣、消防設施、建築智慧化系統、水電安裝工程全部內容。

(如施工圖紙變更,按變更後的內容施工)。

2、承包方式:本工程採取乙方包工包料(含主材和輔材),進行安裝、除錯、和開通使用及竣工驗收合格通過。

並通過六盤水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和消防部門驗收等全部手續完善,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3、乙方負責所屬工程現場臨時施工用電、消防系統、用水的安裝及維護。

此項工作內容不列入工程結算、不計取費用。

四、承包工程保證金

1、工程安全質量保證金 元( 元),結構封頂後全額退還。

五、質量標準及質量驗收:

1、工程質量按總包合同有關質量的約定及國家現行安裝工程施工的有關規範、規程、驗收標準之規定,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規範標準。

2、乙方自行負責承包範圍內工程質量驗收手續並承擔驗收費用;

3、乙方向甲方提交證明其工程質量達到上述驗收標準的相關備案資料後,甲方再行與乙方辦理結算手續。

4、嚴格按設計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材料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採購;

所有材料必須有合格證、質量證明相關資料、所進場材料必須報經現場管理人員及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使用。

六、工程資料:資料統一由乙方負責按規定報驗、整理、裝訂成冊,工程完工後完整的交給甲方。

七、質量保修:按甲方與建設單位訂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工程安全事故

1、如承包給乙方的專案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產生的金額 元( 萬元)以下由乙方自己承擔;金額 元( 萬元)以上,由甲方承擔70%,乙方承擔30%。

九、工期:開工日期:以現場通知為準。

開工日期為日曆天,年月日—年月日(因施工圖紙變更導致工期延長,延誤的工期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應順延)

十、結算方式:按照《貴州省安裝工程20__計價定額》下浮9%後,進行結算,稅金由乙方負責。

(注:主材按照六盤水每月的資訊價為主且不下浮。)

十一、變更

施工中甲方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

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甲方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有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

十二、結算標準:

(一)定額標準

1、執行《貴州省安裝工程20__計價定額》。

2、執行本協議之後按相關部門出臺的政策性調整檔案執行。

(二)主材和裝置的價格標準

該安裝工程所需主材和輔材均由乙方自行採購。

其規格、品牌和質量必須符合設計和建設單位規定要求。

1、貴州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頒佈的同期《造價資訊》;

2、六盤水市同期市場價格、須經甲方、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認可價格為準。

3、乙方所採購的主材和裝置的檔次必須與附後預算清單價格、檔次、品牌相同,且乙方須經甲方和建設單位、代建單位、監理單位認可後才能購買。

十三、安全施工:乙方必須遵照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規進行施工操作,不得違章作業,因乙方自身防護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經濟費用完全由乙方自行負責承擔。

十四、付款方式:按照甲方與建設單位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執行,工程的支付:支付每一筆工程款或進度款時,甲方須扣除下浮的9%後撥付給乙方。

乙方墊資至轉換層,轉換層以後每月按實際工程量進度報表的85%支付進度款。

最終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結算資料後,60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經甲方確認結算資料,並經審計部門審定合格

後,一個月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97%,剩餘3%作為工程保脩金,保脩金的返還在工程竣工驗收後該工程工期保修期(二年)滿後返還,(保修範圍及保脩金的返還按照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相關約定執行。

十五、雙方職責:

甲方職責

1、提供施工場地所具備的開工條件,辦理相關的開工手續(其中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為乙方進場後協調解決作業場所,乙方所屬工程施工用電及用水事項(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負責協調乙方與監理,建設方的協調工作。

4、甲方應按時對本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及時辦理乙方工程移交簽證手續,督促乙方按規定做好各項記錄資料及報表整理、報送。

5、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

乙方職責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圖,國家技術標準、施工規範進行施工,並認真做好各項技術資料,質量證明檔案及時提交使用材料質量證明檔案和合格證、檢測試驗報告及各相關報表的與施工相關的技術引數(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嚴格按照甲方有關規定,並必須接受甲方代表的質量檢查與監督。

搞好安全施工,承擔並負責本專案施工安全及安全相關責任確保現場文明施工。

3、乙方負責編制該專案安全施工方案。

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技術標準、施工驗收規範、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符合國家施工驗收規範標準。

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整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髒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乙方必須配備具有資格證的施工員二名,姓名,聯絡電話;姓名,聯絡電話;安全員一名,姓名,聯絡電話常駐施工現場工作。

4、按時向甲方提交工程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經濟資料,配合甲方辦理交工驗收工作,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的資料範圍:施工組織設計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安全資料(包括機械裝置所有資料)、竣工資料、工程結算資料及其它施工形成的資料。

工程竣工驗收後提交完成的竣工資料6套交予甲方。

5、乙方自行解決辦公用房,做好施工現場地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半成品保護工作,因乙方責任發生損壞,乙方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6、乙方須服從甲方轉發的建設方及工程師的指令。

7、施工過程中涉及安全、質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8、乙方原因延誤工程,甲方將從乙方結算總金額中扣除10%作為對

乙方工期延誤的罰款:其他違約責任均按照甲方與建設單位簽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執行。

9、本合同中明確,但在總包合同、補充協議中明確了甲方的責任和義務,乙方應承擔其相應承包部分的責任和義務。

10、合同期內乙方必須信守合同。

如乙方在施工中質量和進度等達不到建設方和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權中途更換承包人和採取其它制約措施: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合同期內自行退場或未解除合同前退場,甲方不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並且可要求乙方賠償因其行為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十六、安全施工與檢查

1、乙方應遵守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進行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經濟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乙方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施工操作的乙方人員全部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

2、甲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監督檢查。

十七、安全防護

1、乙方在施工現場內使用的安全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及其它保護用品),由乙方自行提供使用。

2、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堆積、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乙方人員的安全教育。

由於乙方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自身防護不力所造成安全事故、傷亡事故,

由乙方全部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費用及法律及責任。

十八、施工驗收

乙方應確保所有完成的施工質量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乙方施工完畢,應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向甲方提交完工報告及相關技術資料、通知甲方驗收。

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的上述報告後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及技術人員進行驗收。

若驗收結果未達到《工程施工質量收規範》,乙方應無條件進行驗收,其工期不予順延。

如因乙方施工質量引起的所有問題由乙方全部承擔所有損失和責任。

十九、其它事項:按甲方與建設單位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二十、本協議一式陸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11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以下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4)承包範圍: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開工時間:

(7)竣工時間:

(8)工程質量標準:

(9)工程造價:

第二條:工程付款與結算辦法

(1)工程付款:

(2)結算辦法: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要保證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提供水電通訊等便利條件,其使用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要在開工前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在合適時間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3.開工前,甲乙雙方各自辦理自己應辦的各種證件和批件,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4.乙方要服從甲方現場人員的領導,並按時提供各種方案、計劃、報表等。

5.對於已完成工程在未交工之前,乙方對其成品工程義務保護直至交工。

6.乙方必須保證施工場地整潔衛生,做到文明施工。

第四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1.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嚴把質量關,堅持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施工原則。

2.工程質量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責任。

3.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設計圖紙、施工交底要求以及甲方委派的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部分,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程師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因工程師指令失誤造成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應自檢,並於驗收前48小時通知工程師驗收,驗收合格後並做記錄。不合格工程及違反施工程式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施工,否則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8.甲乙雙方約定由乙方完成專案工作,乙方應本著“保證施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則,教育職工安全文明施工。否則,施工期間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擔責任,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無條件予以賠償。

9.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裝置的,應按照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質量負責,並在材料裝置使用前由甲乙雙方進行檢驗或試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10.乙方不得將工程轉包、分包,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所幹工程不予支付任何費用。

第五條:工期

按照雙方約定的合同工期,乙方要保證按期或提前完成,拖延工期每天罰款500元,提前工期每天獎 / 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除外。

第六條:工程驗收及保修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2.工程保脩金按工程總造價待保修期滿,質量無問題時一次支付給乙方。

3.電氣管線、上下水管、安裝工程為貳年;供熱及供冷為貳個採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給排水和道路工程為貳年。

4.在工程保修期內,乙方應在接到維修通知後逾期不到,甲方可另行安排維修,其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

5.在工程保修期內,若甲方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損壞,維修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從質保金中扣除,若乙方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乙方自付。

第七條:其它約定

1.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約定事項雙方執行完畢,合同自行失效。

2.合同簽定地點:

3.合同簽定時間:

4..因工程實際發生合同外費用,增加補充合同,此合同同原合同同樣有效。

5.未盡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12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4.資金來源: 。

5.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範圍: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大寫)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 元);

(2)材料和工程裝置暫估價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元);

(4)暫列金額:人民幣(大寫) / (¥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 。

五、專案經理

承包人專案經理: 。

六、合同檔案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檔案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直接發包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檔案。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檔案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檔案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雙方簽字蓋章後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肆 份,承包人執 肆 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組織機構程式碼: 組織機構程式碼: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

開戶名: 開戶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檔案,構成合同的檔案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檔案。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檔案。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檔案。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用於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檔案。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後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檔案。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准的設計檔案、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圖紙檔案。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檔案。

其他合同檔案: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檔案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監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負責工程設計並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並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專案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範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案負責人。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3 工程和裝置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範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裝置。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裝置。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並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工程裝置: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裝置、金屬結構裝置、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裝置和裝置。

施工裝置: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裝置、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裝置、臨時工程和材料。

施工現場:是指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

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永久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佔用的土地。

臨時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佔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第7.3.2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項〔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於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裝置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幷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於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裝置、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採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於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總價專案: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專案。

1.1.6 其他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檔案、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1.4 標準和規範

1.4.1 適用於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範、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範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於或嚴於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複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檔案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檔案。

上述各項合同檔案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檔案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並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6圖紙和承包人檔案

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並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發包人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按照第7.5.1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後,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後,應附具相關意見並立即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通知後,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

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並由監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後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或補充後的圖紙施工。

1.6.4 承包人檔案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檔案,並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理人,並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檔案後7天內審查完畢,監理人對承包人檔案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並重新報送監理人。監理人的審查並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1.6.5 圖紙和承包人檔案的保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儲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檔案,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1.7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8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裝置、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蹟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准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樑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並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樑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並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引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0.2 場外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引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並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並承擔相關費用。

1.10.3場內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引數和具體條件,並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樑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於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1.11智慧財產權

1.1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檔案的著作權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檔案,但不能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檔案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檔案,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執行、除錯、維修、改造等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檔案,但不能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檔案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裝置、工程裝置或採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裝置、工程裝置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11.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祕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12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檔案以及宣告需要保密的資料資訊等商業祕密洩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祕密及宣告需要保密的資料資訊等商業祕密洩露給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並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

(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範圍的;

(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範強制性規定計量的。

2. 發包人

2.1 許可或批准

發包人應遵守法律,並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准或備案,包括但不限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佔用土地等許可和批准。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准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範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並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髮包人代表。

不屬於法定必須監理的工程,監理人的職權可以由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

2.3 發包人人員

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發包人人員包括髮包人代表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最遲於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1)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

(4)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2.4.3 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在移交施工現場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後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後28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 現場統一管理協議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的承包人簽訂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作為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並履行以下義務:

(1)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准,並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

(2)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工程,並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義務;

(3)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採取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工傷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裝置和設施的安全;

(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佔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6)按照第6.3款〔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約定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裝置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8)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於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僱用人員工資,並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9)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

(10)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3.2 專案經理

3.2.1 專案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專案經理的姓名、職稱、註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絡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專案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後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專案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專案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專案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檔案的,專案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專案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專案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於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專案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專案的專案經理。專案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並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專案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專案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絡時,專案經理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換專案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專案經理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專案經理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專案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專案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專案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後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後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並將新任命的專案經理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專案經理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專案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5 專案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並應提前7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範圍書面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員

3.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7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專案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崗位、註冊執業資格等,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並同時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

3.3.2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施工過程中如有變動,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可以隨時檢查。

3.3.3 發包人對於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5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5天的,應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和能力,且應徵得監理人或發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理人或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承包人現場查勘

承包人應對基於發包人按照第2.4.3項〔提供基礎資料〕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但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並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瞭解前述情況或未能充分估計前述情況所可能產生後果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範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確定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按照第10.7款〔暫估價〕確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承包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分包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後7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並對分包人的施工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於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3.5.4 分包合同價款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

(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

3.5.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項下的義務持續到缺陷責任期屆滿以後的,發包人有權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要求承包人將其在分包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除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轉讓合同生效後,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義務。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自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之日起,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裝置,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裝置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對合同內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由承包人承擔保護責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履約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8 聯合體

3.8.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8.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絡,並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 監理人

4.1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監理人的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等事項。監理人應當根據發包人授權及法律規定,代表發包人對工程施工相關事項進行檢查、查驗、稽核、驗收,並簽發相關指示,但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由承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2監理人員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工程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應將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及授權範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員,監理人應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4.3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經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損,監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發出口頭指示後24小時內補發書面監理指示,補發的書面監理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

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應送達承包人專案經理或經專案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4.4款〔商定或確定〕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託給其他監理人員。

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逾期未回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採用的材料和工程裝置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批准,但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裝置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4.4 商定或確定

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合同當事人儘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並附詳細依據。合同當事人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有異議,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爭議解決前,合同當事人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爭議解決後,爭議解決的結果與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不一致的,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5. 工程質量

5.1質量要求

5.1.1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5.2質量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質量管理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檔案,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並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檔案。對於發包人和監理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

承包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和操作規程。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對材料、工程裝置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並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此外,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取樣試驗、工程複核測量和裝置效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

監理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授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裝置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製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監理人為此進行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且經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經檢查檢驗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1承包人自檢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自檢,並經自檢確認是否具備覆蓋條件。

5.3.2檢查程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並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監理人應按時到場並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裝置進行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並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監理人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並由監理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並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後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5.3.3項〔重新檢查〕的約定重新檢查。

5.3.3 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後,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查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3.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5.4不合格工程的處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人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無法補救的,按照第13.2.4項〔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執行。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5 質量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執行。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監理人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工並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採取應急措施。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暫停施工〕的約定執行。

6.1.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並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6.1.3特別安全生產事項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僱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並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

承包人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7天以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報送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

需單獨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及時編制和組織論證。

6.1.4 治安保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7天內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並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鬥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儘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採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裝置、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裝置和臨時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該部分費用。因基準日期後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或政府有關規定發生變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採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如果該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失的額度內承擔該措施費。如果該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措施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開工後28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其餘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7 緊急情況處理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宣告無能力或不願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僱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於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8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裝置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採取的緊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產責任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佔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於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由於發包人原因對承包人、監理人造成的人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自身人員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產損失。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由於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發包人、監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6.2 職業健康

6.2.1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並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依法為其履行合同所僱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註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所僱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註冊等。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並提供勞動保護,並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採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承包人僱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僱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佔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並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6.2.2 生活條件

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僱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並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 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6.3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明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汙染採取具體可行的防範措施。

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境汙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環境汙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 工期和進度

7.1施工組織設計

7.1.1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現場平面佈置圖;

(3)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4)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

(5)施工機械裝置的選用;

(6)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

(7)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

(8)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後14天內,但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監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監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修改後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進度計劃〕執行。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1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應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提交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施工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准後實施。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施工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並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後7天內完成稽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的期限,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准後執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施工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工程裝置、施工裝置、施工人員等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按約定完成開工準備工作。

7.3.2 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許可。經發包人同意後,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7.4測量放線

7.4.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及時報告發包人,並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實。發包人應就如何處理和是否繼續施工作出決定,並通知監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並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裝置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並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

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誌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准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准等檔案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工期不低於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曆天數。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後,不免除承包人繼續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汙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採取克服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並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後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0條〔變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採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承包人應採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並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後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0條〔變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採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8 暫停施工

7.8.1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後,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情況緊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項〔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執行。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復工指示後84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第16.2.1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暫停施工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並經發包人批准後,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

7.8.4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並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監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應說明理由,承包人對監理人的答覆有異議,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7.8.5 暫停施工後的復工

暫停施工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工程復工前,監理人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並確定工程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經發包人批准後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按照第7.5.1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7.8.6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於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8天內准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發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按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的可取消工作。

暫停施工持續84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於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並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項〔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執行。

7.8.7 暫停施工期間的工程照管

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照管工程並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7.8.8 暫停施工的措施

暫停施工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防止因暫停施工擴大損失。

7.9提前竣工

7.9.1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發包人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提前竣工建議書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竣工建議書的,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採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並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認為提前竣工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後7天內予以答覆。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7.9.2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

8. 材料與裝置

8.1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裝置

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裝置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

承包人應提前30天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裝置進場。承包人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後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裝置的進場計劃。

8.2承包人採購材料與工程裝置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工程裝置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裝置質量負責。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工程裝置,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並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8.3材料與工程裝置的接收與拒收

8.3.1 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裝置,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裝置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第16.1款〔發包人違約〕約定辦理。

8.3.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裝置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裝置、材料的製造和生產的,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並向監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並應在使用該材料或工程裝置之前獲得監理人同意。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裝置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裝置,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4材料與工程裝置的保管與使用

8.4.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裝置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裝置,承包人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已經列支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監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的,承包人不負責材料和工程裝置的保管,由此導致丟失毀損的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裝置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採購材料與工程裝置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裝置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

8.5.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裝置,並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後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並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

8.5.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裝置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並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裝置,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式如下:

(1)承包人應在計劃採購前28天向監理人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裝置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徵。

(2)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資料和資料,並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號,預留監理人批覆意見欄。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後7天向承包人回覆經發包人籤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裝置。

(4)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裝置的特徵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並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8.6.2 樣品的保管

經批准的樣品應由監理人負責封存於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儲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並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儲存環境條件。

8.7材料與工程裝置的替代

8.7.1 出現下列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承包人應按照第8.7.2項約定的程式執行:

(1)基準日期後生效的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的;

(2)發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須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應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裝置28天前書面通知監理人,並附下列檔案: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效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2)替代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效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3)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之間的差異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對工程產生的影響;

(4)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的價格差異;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說明;

(6)監理人要求的其他檔案。

監理人應在收到通知後14天內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籤認的書面指示;監理人逾期發出書面指示的,視為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發包人認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裝置的價格,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相同專案的價格認定;無相同專案的,參考相似專案價格認定;既無相同專案也無相似專案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價格。

8.8施工裝置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裝置和臨時設施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裝置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裝置需經監理人核查後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裝置的,應報監理人批准。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佔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並承擔相應費用。

8.8.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裝置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裝置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裝置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裝置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裝置,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9材料與裝置專用要求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工程裝置、施工裝置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工具與資料,必須專用於工程。未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撤走閒置的施工裝置和其他物品。

9. 試驗與檢驗

9.1試驗裝置與試驗人員

9.1.1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裝置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監理人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試驗場所、試驗裝置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材料複核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9.1.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試驗裝置、取樣裝置、試驗場所和試驗條件,並向監理人提交相應進場計劃表。

承包人配置的試驗裝置要符合相應試驗規程的要求並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且在正式使用該試驗裝置前,需要經過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試驗人員的名單及其崗位、資格等證明資料,試驗人員必須能夠熟練進行相應的檢測試驗,承包人對試驗人員的試驗程式和試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9.2取樣

試驗屬於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取樣。試驗屬於監理人抽檢性質的,可由監理人取樣,也可由承包人的試驗人員在監理人的監督下取樣。

9.3材料、工程裝置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9.3.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裝置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併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裝置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9.3.2試驗屬於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於監理人抽檢性質的,監理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監理人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監理人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監理人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並將試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9.3.3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裝置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裝置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9.4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查。

10. 變更

10.1變更的範圍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本條約定進行變更: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10.2變更權

發包人和監理人均可以提出變更。變更指示均通過監理人發出,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前應徵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經發包人籤認的變更指示後,方可實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涉及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人提供變更後的圖紙和說明。如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及時辦理規劃、設計變更等審批手續。

10.3變更程式

10.3.1 發包人提出變更

發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範圍和變更的內容。

10.3.2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的,需要向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範圍和變更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發包人同意變更的,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無權擅自發出變更指示。

10.3.3 變更執行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示後,認為不能執行,應立即提出不能執行該變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認為可以執行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實施該變更指示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且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第10.4款〔變更估價〕約定確定變更估價。

10.4變更估價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變更估價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專案的,按照相同專案單價認定;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專案,但有類似專案的,參照類似專案的單價認定;

(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專案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專案及類似專案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0.4.2 變更估價程式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後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後7天內審查完畢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變更估價申請有異議,通知承包人修改後重新提交。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後14天內審批完畢。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或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

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應計入最近一期的進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應向監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議說明,說明建議的內容和理由,以及實施該建議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後7天內審查完畢並報送發包人,發現其中存在技術上的缺陷,應通知承包人修改。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合理化建議後7天內審批完畢。合理化建議經發包人批准的,監理人應及時發出變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按照第10.4款〔變更估價〕約定執行。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對承包人給予獎勵,獎勵的方法和金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0.6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

因變更引起工期變化的,合同當事人均可要求調整合同工期,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並參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額標準確定增減工期天數。

10.7暫估價

暫估價專業分包工程、服務、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明細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0.7.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採取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選擇其他招標方式。

第1種方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由承包人招標,對該暫估價專案的確認和批准按照以下約定執行:

(1)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將招標方案通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查,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方案後7天內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經過發包人批准的招標方案開展招標工作;

(2)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提前14天將招標檔案通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相關檔案後7天內完成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有權確定招標控制價並按照法律規定參加評標;

(3)承包人與供應商、分包人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前,應當提前7天將確定的中標候選供應商或中標候選分包人的資料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資料後3天內與承包人共同確定中標人;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後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應按照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通知發包人,並提交暫估價招標方案和工作分工。發包人應在收到後7天內確認。確定中標人後,由發包人、承包人與中標人共同簽訂暫估價合同。

10.7.2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採取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

第1種方式: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按本項約定確認和批准:

(1)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簽訂暫估價專案的採購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監理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天內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4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該書面申請已獲得同意;

(2)發包人認為承包人確定的供應商、分包人無法滿足工程質量或合同要求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確定暫估價專案的供應商、分包人;

(3)承包人應當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後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項〔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專案〕約定的第1種方式確定暫估價專案。

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專案

承包人具備實施暫估價專案的資格和條件的,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後,可由承包人自行實施暫估價專案,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具體事項。

10.7.3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0.8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應按照發包人的要求使用,發包人的要求應通過監理人發出。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協商確定有關事項。

10.9計日工

需要採用計日工方式的,經發包人同意後,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計價方式實施相應的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的計日工計價專案及其單價進行計算;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計日工的單價。

採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查: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專業、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裝置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其他有關資料和憑證。

計日工由承包人彙總後,列入最近一期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審查並經發包人批准後列入進度付款。

11. 價格調整

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範圍,合同價格應當調整。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選擇以下一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採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裝置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資料,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並調整合同價格。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年月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13

發包發(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將______工程承包給乙方,為了明確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特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方

本工程乙方包工不包料(包小型機具、掃帚等),包安全、質量、工期、以及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清理。

二、工程承包範圍

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承包單價

__________________.

四、付款方式

進度款按完成工程量______按月支付,竣工退場支付______.

五、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提供圖紙、平面放線、質量技術交底、施工中用大型機械、安全帽、購買施工期間員工意外保險、提供足夠材料。

2、乙方責任:

(1)按圖施工,以甲方交底執行,並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範和工程質量要求施工,做好工程自檢,確保工程質量必須優良。如工程質量不符合施工圖紙及質量標準,造成返工一切材料、誤工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2)砌磚工程:磚必須溼水後方能砌築,砌築時確保地面乾淨、溼水;牆面平整,垂直誤差正負3-5mm,灰縫厚度10-15mm,且平直均勻飽滿,牆體砌好4-6天才能頂磚、加氣磚,斷切時要平直,用鋸用刀砍。預留之前叉口時必須一凸一凹,拉垟助高距5000mm每排門窗、洞口尺寸預留準確。建築垃圾及時清理並再利用,必須做到當天工完場清。

(3)內牆抹灰工程:硂柱、牆、樑、加氣塊牆面必須甩漿。柱、剪力垟、樑與磚接觸的垂直縫,頂縫必須掛網,先定點,現成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後方能批灰,批灰過程中須先將垟溼水並確保批灰面、陰陽角平整,垂直通長誤差不草果3mm,且無空股裂縫,落地灰及時清理再利用,施工現場工完場清。

(4)外牆裝飾工程:柱、剪力牆、樑板、加氣塊平面甩漿,孔洞封堵,所有硂、磚觸面的垂直縫,頂縫全部掛網。外牆定點與現場管理人員配合施工,並經專業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後方能批灰。批灰過程中,垟面須先溼水,沙漿比例達標,垟面、陰陽角垂直平整誤差低於3mm,且無空股、裂縫、沙眼。落地灰及時清理再利用,放線貼磚時門窗洞口要求整磚,特殊情況與現成管理人員配合處理。磚縫必須橫平豎直,縫大小均勻,所有窗臺、飄板等凸出構件,下口做滴水,上口做斜水,門窗洞口,硂磚迸縫沙漿嚴密飽滿,確保不滲水,滲水保修。

(5)室內貼上:地板粘磚時,地面清理乾淨,並掃防水沙漿,驗收後方能開始貼磚。貼上時確保無空鼓,否則返工賠料,完成面必須水平直縫,衛生間、廚房等防水地面,按圖紙要求走水至地漏,地面無存水現象。

(6)施工過程中,如因做工馬虎偷工損料,造成外牆、衛生間、廚房、層面等滲水現象,後果全部由乙方承擔。施工時嚴禁浪費材料,要合理利用各種材料,違者罰款由乙方全部承擔。

(7)中途不管任何原因私自罷工,停工一天,按照實際人數每人每天罰款一百元,停工1天以上按自動退場處理。工程款按實際工程量的70%結算。

(8)工期進度:乙方必須按以上進度準備足夠工人,若因乙方人員不足,拖延工期,拖延一天罰款______元,拖延3天以上甲方有權另進班組,以保住工期按時完成。

六、安全、質量罰款細則

(1)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每人次罰款______元;

(2)乘坐提升架上落,每人次罰款______元。

(3)宿舍白天不關燈、用電燒水、做飯等違章用,每人次罰款______元,並沒收用電器具;

(4)廚房、沖涼房或施工中用水,用電完後不關,每人次罰款______元;

(5)施工中浪費材料,按原價十倍罰款;

(6)高層拋掉物罰款______元,造成嚴重後果全部由乙方負責;

(7)違反本合同乙方責任中的任何安全質量問題,似情節輕重處以罰款不等,如多次出現質量問題,停工整頓,嚴重者甲方有權清退乙方出場,工程款按60%結算。

(8)工傷、工故乙方承擔30%.

七、其他事項

1、本工地內打架每人次罰款______元,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一切法律經濟責任自負,本工地員工在工地外發生一切事情與本工地無關。

2、借領工具、損壞或原價賠償,違規操作損壞機械者,維修費用或造成其它損失由乙方負責。

3、本合同安全、質量等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工程竣工時結算餘款後自動失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方(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14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樣式二)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一章?詞語涵義及合同檔案

第一條?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_____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定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專案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影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返工、人員和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1.合同檔案應能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檔案;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檔案。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_____語言譯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_____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檔案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資料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八條?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汙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檔案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第三章?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檔案、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檔案,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稽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批准。

第四章?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檢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_____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裝置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裝置製造、供貨單位自行除錯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除錯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裝置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執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裝置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裝置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驗收和重新檢驗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削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檔案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專案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材料裝置供應

第二十三條?甲方供應材料裝置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裝置,所供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裝置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裝置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裝置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裝置有缺陷,甲方可委託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裝置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裝置(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檔案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裝置,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乙方採購材料裝置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並提_____品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裝置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裝置、代辦裝置,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在材料、裝置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採購材料、裝置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5.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裝置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裝置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_____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說明,對於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_____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10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專案的整套啟動除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除錯中負責其施工專案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除錯工期定額和相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6.按建設專案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專案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於設計、裝置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專案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裝置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專案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專案、內容、範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工程保修期:

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___%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爭議

1.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15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天

第四條 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第八條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第九條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第十條 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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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16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全稱):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全稱):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社群 建築面積約為         m2(竣工後按實際收方計算)。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1、設計方案中全部建築工程;

2、衛生間、外陽臺現澆,第一層層高為2.5m,為預製板,二、三、四層層高為3米,全現澆樓面,屋面蓋紅機瓦。

3、外牆為外牆塗料,面牆柱子為文化石牆磚。

4、房內牆一粉一搓。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嚴格按圖設計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偷工減料。如需修改建築方案則由甲乙雙方協商後申請設計部門下達修改通知書。

五、合同造價:

工程總造價:竣工後以驗收測算面積計算房屋總造價。

工程單價:    元/m2,不含契稅。

六、付款方式:

1.建築面積分4次付款,即第一次儲藏室蓋板按建築實際面積平方付50%(    元/m2),一樓、二樓、三樓加屋面以此類推。

2.內粉按建築面積形象進度付20%。

3.外粉按建築面積形象進度付10%。

4.餘款驗收後付清。

七、承包形式:

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

八、甲方工作:

甲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做到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即三通一平)。

2、雙方約定甲方應做的其它工作:甲方在乙方未進行房屋驗收前,不得有房主進入干擾施工,除房屋佈線外。房主及顧請人員進入時,出現安全問題由房主承擔一切責任,乙方概不負責。

九、施工與設計變更:

1、甲方交付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甲、乙雙方不得擅自更改。

2、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和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時會同設計部門等有關單位,研究確定修改意見或更改設計檔案,乙方按修改或變更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超出原設計圖紙範圍,屬增加工作,增加工程需經甲、乙雙方簽證認可後,按原預算標準結算給乙方。

3、甲方如需變更設計,必須由原設計單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書和修改圖紙,乙方才可以實施。

4、甲方代表          同志,負責施工現場的驗收簽證工作,其簽證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十、工程驗收與結算:

1、竣工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和有關部門制定的竣工驗收規定及施工圖紙、說明書、施工技術檔案為依據。

2、工程施工中結構工程、地下工程必須具有隱蔽驗收簽證,工程竣工質量經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後,甲方須及時辦理簽證手續。

3、在規定保修期內,凡因施工造成的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應由乙方無償保修。其保修條件、範圍和期限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十一、糾紛解決辦法: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雙方協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決:

1、向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它:

乙方遵循安全生產的原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承擔施工過程中所有的安全責任,包括施工期間材料運入途中的所有安全責任,安全事故都由乙方承擔。

十三、附則: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後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後終止。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17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二、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四、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六、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七、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八、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九、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定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十、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十二、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出,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十三、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十四、工期:甲方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專案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十八、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十九、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影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18

甲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小區基礎工程及附屬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責任,做出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甲方給定的圖紙進行施工。

二、開竣工時間:開工:*年**月**日

竣工:*年**月**日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三、工程內容及造價:

基礎工程及地下室:*元

閣樓:*元

平房車庫:*元

化糞池:*元(包括池外管道專案)

合計人民幣:(*元)

四、工程質量等級:合格。

五、付款方式:甲方簽定協議後付30%作為預付款,其餘部分樓房竣工後一次付清。

六、承包範圍、土建、電氣、水暖。

七、水電費由乙方承擔,稅金由甲方負責支付。

八、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九、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年**月**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19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本履約保證金協議由雙方於 年 月 日在訂立。

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金

鑑於甲方與乙方簽署了 _________ 施工合同,乙方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已做明確瞭解的情況下,為保證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諾的履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願意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履約保證金。

第二條 保證金繳納時間

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後7日內(日曆天)向甲方賬戶交納履約保證金。未能按期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

第三條 保證金額

乙方應當向甲方賬戶交納現金,金額:大寫人民幣 _________ 元(¥ _________元 )作為履約保證金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保證期間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隧洞混凝土襯起 7日內。

保證期內乙方如約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分三次將履約保證金(無息)劃回乙方賬戶:第一次為隧洞主體工程開工(洞臉形成),返還履約保證金的30%,及人民幣陸拾萬元;第二次為隧洞掘進貫通,返還履約保證金的40%,及人民幣捌拾萬元;第三次為隧洞混凝土襯砌完成,返還履約保證金的30%,及人民幣陸拾萬元。

第五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並乙方交付履約保證金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陸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執叄份,乙方執叄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_________ 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經辦人: 經辦人: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

傳真:_________ 傳真: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

帳號:_________帳號:

日期:年月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篇20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代表人:

住址: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責任人:

住址:

根據《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章等,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專案_______型建設工程協商一致,訂立協議並共同遵照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6、工程期限:

(1)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總共_________日曆天。

(2)開工前_________天,乙方向甲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二、圖紙和檔案的保管與提供

(2)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三、工程質量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乙方必須按照設計檔案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4、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_____,_____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四、工程檢查驗收

1、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說明檔案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範、規程進行施工,並接受甲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監督檢查。

2、乙方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裝置合格證、試驗、試壓、測試、報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單位和甲方同意並簽證後,方可使用。

3、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4、工程竣工後,乙方按規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併發出竣工通知書,經雙方協商確定驗收時間,由甲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雙方簽署交工驗收證書,並將工程移交給甲方管理,如甲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交工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合質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應分清責任。屬施工原因造成的,按雙方驗收時商定的時間,由乙方負責修好再進行檢驗。竣工日期以最後檢驗合格的日期為準。

5、已竣工未驗收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不得動用,若甲方已經使用,即視同交驗。由於乙方原因,應交工驗收而不交不驗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條款處理外,並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五、工程合同總價

1、本工程合同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況,合同總價作相應調整:

(1)合同總價內經雙方確認的暫估價變化;

(2)在合同工期_____策性調整所發生的材料差價、工資、費率及其它費用的變化;

(3)重大設計發生變更;

(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專案;

(5)其它_________。

3、價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期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裝置、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證施工需要或因交驗時發現缺陷需要修、配、代、換而影響進度;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於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5)非乙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七、施工準備

1、甲方在開工前應辦妥徵地拆遷;清除施工場地範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管線,綠化等障礙物;解決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構件的堆放和中轉場地,搭建大型臨時設施用地);解決施工用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的接通;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設計圖紙;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交底。

2、乙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底,編好施工圖預算,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平面佈置,搭建施工臨時設施,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八、安全施工與檢查

1、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意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九、甲方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

(1)開工條件:_________________;

(2)完成時間:________年___月___日。

2、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1)時間:

(2)地點:

(3)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幹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時_____分~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時_____分

4、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

十、乙方工作

1、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_________

2、成品保護的要求:_________

3、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_________

4、施工場地整體衛生的要求:_________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因甲方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甲方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2)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3)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甲方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4)乙方驗收通知書送達_________日後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5)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償付乙方賠償金。

2、乙方的違約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乙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十三、合同解除

1、甲方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過_________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一方依據2、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________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十一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與終止

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甲方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十五、附則

1、本合同正本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別儲存________份。

2、本合同條款如對特別情況尚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代表人:

聯絡電話:

簽訂日期:

乙方:

代表人:

聯絡電話: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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