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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代簽的認定標準分析

勞動合同代簽的認定標準分析

勞動合同代簽的認定標準

勞動合同代簽的認定標準分析

案例

張某於XX年8月3日到某餐飲公司應聘,經雙方協商決定於XX年8月19日簽署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當日張某因字跡不漂亮故讓陪同的朋友代為填寫了員工資訊登記表的前半部分,包括前半部分宣告欄的簽名和日期,“以下由公司填寫”(載明存檔資料)欄的簽名由張某親自所寫,並在員工手冊確認書上簽字,當天即領取了工裝。張某於簽訂勞動合同後兩天即XX年8月21日才向公司提交最高學歷影印件、健康證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工資存摺影印件等存檔資料。

XX年7月30日,張某以“和管理組搞得不開心”為由書面提出辭職,後張某提出勞動合同系他人代簽,簽署員工資訊登記表時各項存檔資料前並未打“∨”,系公司事後自行新增。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1、如何確認勞動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2、如果存在代簽的情況是否勞動合同一定無效。

勞動關係的建立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真實意思表示不僅落實在勞動合同簽字中還可以通過對代理行為的追認、其他證據輔證及常理慣例判斷。

在本案舉證環節,從張某方面看,儘管員工資訊登記表中前半部分及勞動合同中的簽名非本人簽署,但是張某朋友代簽的行為是在張某在場且無異議的情況下進行的,張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對此行為沒有異議,隨後張某親自在員工資訊登記表“以下由公司填寫”部分和員工手冊中籤名確認,並在簽字後領取了工裝,事後又主動向公司補交了各項存檔資料。從公司方面看,公司從XX年8月即開始向其支付工資,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雙方實際履行了該勞動合同,應當視為張某以實際行動對勞動合同簽名效力進行了追認。

根據公司的慣例,該公司與其他的員工均簽署了勞動合同,與張某僅簽署員工手冊不簽署勞動合同不合常理。公司在張某入職後即為其辦理了完整的手續,不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損害張某權益的動機和故意。張某在代簽的勞動合同履行近一年都一直沒有提出異議,從一般社會常情看,張某在將滿一年時提出異議,明視訊記憶體在利用法律條文機械理解謀取不當利益的故意。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張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在簽署員工資訊登記表時“以下由公司填寫”欄中各項存檔資料前的“∨”為公司事後新增,也無法出示證明本人非出於本意建立勞動合同的證據。

故法院確認他人代張某在勞動合同上簽名系張某授意預設行為,該代簽名不影響被告已經確認雙方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張某因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援。

建議

勞動關係下午茶易博士提醒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一定要在員工各項資料齊全的情況下,要求員工親自到場完整填寫應由員工填寫的內容並簽字確認,並注意員工資訊的存檔工作,確保證據的儲存完整真實。以免員工以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質疑而導致未簽訂合同雙倍賠償的後果。

法律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XX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XX年6月24日) 第55條規定“用人單位或他人代替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代簽勞動合同經勞動者本人同意,或者勞動者以實際行為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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