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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工程施工合同(精選3篇)

供水工程施工合同(精選3篇)

供水工程施工合同 篇1

23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檢查和檢驗

供水工程施工合同(精選3篇)

23.1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若發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裝置的供應來源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1)項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裝置應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改為“無論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裝置,還是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裝置,均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

29文明施工

29.2施工安全

若發包人需要委託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3)項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並配備必要的消防裝置和救助設施,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對消防的要求見《技術條款》。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其他承包人的關係。

32預付款

32.1工程預付款

本款(1)項中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____%,第一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____%,第二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____%。

本款(4)項中先後出現的兩個“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分別為“合同價格的____%”和“合同價格的____%”。

32.2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本款(1)項中所指的“主要材料”為:

①(填入主要材料名稱)

33工程進度付款

33.4支付時間

本款中“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本款(1)項中“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為“____%”,“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為“合同價格的____%”。

37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4其他的調價因素

(若還有除通用合同條款規定外的調價因素和調價辦法,可在本款作補充規定)。

39變更

39.1變更的範圍和內容

本款第(1)項②中,“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為“____%”。

39.3變更指示

若用於河道疏浚工程時,本款應補充:

本款增加第(4)項,其條文為:

(4)河道疏浚工程的變更造成承包人無法使用原選用的疏浚裝置完成變更工作量時,除非合同雙方協商同意按變更處理,承包人可以不實施這項變更工作。

47工程風險

47.1發包人的風險

若發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裝置的供應來源時,本款應補充:

本款(2)項中,在“造成”後插入“材料和”三字。

48工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工程和施工裝置的保險

若由發包人投保工程險時,刪去本款第(1)項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裝置)。投保的工程專案和其他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根據工程具體投保情況填寫)

50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50.4第三者責任險(包括髮包人的財產)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改為“發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

51對各項保險的要求

51.1保險憑證和條件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單的副本。……”改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相互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單的副本。……”。

51.2保險單條件的變動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或承包人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變動各自投保的保險單條件時,應事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51.3未按規定投保的補救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日後84天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則另一方可以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合同規定的投保責任方承擔。”

53工程保修

53.1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為____年。

增加條款:用於河道疏浚時,增加下款:

53.4疏浚工程無保修責任

疏浚工程無保修期,承包人對已完工驗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完工日期後所發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縮窄或其他不合格之處,都不承擔保修責任。

60合同生效和終止

60.1合同生效

若規定合同需經公證或鑑證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在“……簽字並蓋公章”與“後”之間插入“和辦理公證或鑑證”。

增加條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時,增加下條:

61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條(3)項規定外,雙方還應對本合同內容及雙方相互提供標有密級的檔案保密,違者應對洩密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增加條款:若承包人為聯合體時,增加下條:

62聯合體各成員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聯合組成的聯合體時,各成員應為履行本合同承擔連帶責任,並應推舉其中的一個成員為該聯合體的責任方,代表聯合體的任一方或全體成員承擔本合同的責任,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絡並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負責履行合同。經發包人確認的聯合體協議和章程應作為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和章程。

十、材料和裝置

14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提供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裝置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裝置,均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負責採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裝置,一經與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人。

14.2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裝置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裝置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裝置安裝進度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並抄送發包人。監理人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後,應與發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裝置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人,並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發包人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交貨時,承包人不應拒絕,並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人批准,否則由於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貨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6)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裝置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後,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5承包人材料和裝置的管理

15.1承包人裝置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裝置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准前,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裝置進點計劃)進入工地,並需經監理人核查後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換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裝置時,須經監理人批准。

15.2承包人的材料和裝置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裝置應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裝置外,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裝置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人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人在徵得監理人同意後,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於自己的閒置裝置。

15.3承包人舊施工裝置的管理

承包人的舊施工裝置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並應由具有裝置檢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人檢查後才準進入工地。承包人還應在舊施工裝置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裝置的使用和檢修記錄,並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裝置的正常執行。

供水工程施工合同 篇2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後的28天內完成複核,並與承包人協商修改後,在完工付款申請單上簽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後的42天內審批後支付給承包人。若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則應按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36 最終結清

36.1 最終付款申請單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後的28天內,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並附有關的證明檔案。

①按合同規定已經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②按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追加金額;

③承包人認為應付給他的其他金額。

(2)若監理人對最終付款申請單中的某些內容有異議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改和提供補充資料,直至監理人同意後,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經修改後的最終付款申請單。

36.2 結清單

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同時,應向發包人提交一份結清單,並將結清單的副本提交監理人。該結清單應證實最終付款申請單的總金額是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全部款項的最終結算金額。但結清單隻在承包人收到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和發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監理人出具的最終付款證書中應付的金額後才生效。

36.3 最終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監理人收到經其同意的最終付款申請單和結清單副本後的14天內,向發包人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提交發包人審批。最終付款證書應說明:

(1)按合同規定和其他情況應最終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2)發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額以及發包人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

發包人審查監理人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後,若確認還應向承包人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後的42天內支付給承包人。若確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付款,則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42天內付還給發包人。不論是發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對方。

若承包人和發包人始終未能就最終付款的內容和額度取得一致意見,監理人應對雙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臨時付款證書,雙方應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於未取得一致的部分,雙方均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十六、價格調整

37 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1 價格調整的差額計算

因人工、材料和裝置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Ftn

△P=P0(A+∑Bn-- - 1)

Fon

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

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不包括價格

調整,不計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預付款的支付和

扣還;對第39條規定的變更,若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

亦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

調因子在合同估算價中所佔的比例;

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與第33.2款、第35.2

款和第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相關週期最後一天前

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o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投標截止日前42天的

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規定在投標輔助資料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內。價格指數應首先採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或統計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若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採用上述部門提供的價格或雙方商定的專業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或價格代替。

37.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可暫用上一次的價格指數計算,並在以後的付款中再按實際的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37.3 權重的調整

由於按第39.1款規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監理人應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後進行調整。

37.4 其他的調價因素

除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規定和本條各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餘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7.5 承包人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後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價格調整公式計算時應採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若按第20.2款規定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後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後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採用延長後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38 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相關的合同範本·弱電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綠化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裝修施工協議書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37條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後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七、變更

39 變更

39.1 變更的範圍和內容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以下各種型別的變更。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①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內容;

②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關鍵專案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④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⑤改變工程建築物的形式、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批准的施工順序;

⑦追加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

(2)第39.1款(1)項範圍內的變更專案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和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專案的單價。

供水工程施工合同 篇3

十九、爭議的解決

44 爭議調解

44.1 爭議的提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對監理人作出的決定持有異議,又未能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取得一致意見而形成爭議,任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並抄送另一方。在爭議尚未按第44.3款的規定獲得解決之前,承包人仍應繼續按監理人的指示認真施工。

44.2 爭議調解組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訂協議書後的84天內,按本款規定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並由雙方與爭議調解組簽訂協議。爭議調解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的聘請方法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亦可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或通過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並經雙方認同。爭議調解組成員應與合同雙方均無利害關係。爭議調解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擔。

44.3 爭議的評審

(1)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主訴方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訴報告,並附有必要的檔案圖紙和證明材料,主訴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被訴方。

(2)爭議的被訴方收到主訴方申訴報告副本後的28天內,亦應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申辯報告,並附有必要的檔案圖紙和證明材料。被訴方亦應將其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主訴方。

(3)爭議調解組收到雙方報告後的28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聽證會,向雙方調查和質詢爭議細節;若需要時,爭議調解組可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補充材料,並邀請監理人代表參加聽證會。

(4)在聽證會結束後的28天內,爭議調解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和公正的評審,提出由全體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提交發包人和承包人,並抄送監理人。

(5)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則應由監理人按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擬定爭議解決議定書,經爭議雙方簽字後作為合同的補充檔案,並遵照執行。

(6)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並要求提交仲裁,則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評審意見後的28天內將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並抄送監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則爭議調解組的意見為最終決定,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45 友好解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項的規定發出仲裁意向通知後,爭議雙方還應共同作出努力直接進行友好磋商解決爭議,亦可提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以尋求友好解決。若在仲裁意向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能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請仲裁。

46 仲裁或訴訟

46.1 仲裁

(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訂協議書的同時,共同協商確定本合同的仲裁範圍和仲裁機構,並簽訂仲裁協議。

(2)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條規定的期限內友好解決雙方的爭議,則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3)在仲裁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暫按監理人就該爭議作出的決定履行各自的職責,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為藉口拒絕或拖延按合同規定應進行的工作。

46.2 訴訟

發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任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風險和保險

47 工程風險

47.1 發包人的風險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裝置)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發包人承擔風險責任。

(1)發包人負責的工程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工程裝置的損失和損壞。

(3)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的除外。

(4)戰爭、動亂等社會因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的除外。

(5)其他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2 承包人的風險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裝置)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承包人承擔風險責任。

(1)由於承包人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裝置)照管不周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於承包人的施工組織措施失誤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3)其他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3 風險責任的轉移

工程通過完工驗收並移交給發包人後,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人(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除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後發生第47.1款(3)和(4)項的風險造成工程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使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後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

48 工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 工程和施工裝置的保險

(1)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向發包人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裝置),投保的工程專案及其保險金額在簽訂協議書時由雙方協商確定。

(2)承包人應以承包人的名義投保施工裝置險,投保專案及其保險金額由承包人根據其配備的施工裝置狀況自行確定,但承包人應充分估計主要施工裝置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災害造成施工裝置的損失和損壞對工程的影響。

(3)工程和施工裝置的保險期限及其保險責任範圍為:

①從承包人進點至頒發工程移交證書期間,除保險公司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裝置)和施工裝置的損失和損壞。

②在保修期內,由於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裝置的損失和損壞。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裝置的損失和損壞。

48.2 損失和損壞的費用補償

(1)自工程開工至完工移交期間,任何未保險的或從保險部門得到的賠償費尚不能彌補工程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費用時,應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根據第47.1款或第47.2款規定的風險責任承擔所需的費用,包括由於修復風險損壞過程中造成的工程損失和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2)若發生的工程風險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風險,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友好協商,按各自的風險責任分擔工程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3)若發生承包人裝置(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裝置)的損失或損壞,其所得到的保險金尚不能彌補其損失或損壞的費用時,除第47.1款所列的風險外,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其所需的全部費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給發包人後,除了在保修期內發現的由於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外,應由發包人承擔任何風險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裝置)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49 人員的工傷事故

49.1 人員工傷事故的責任

(1)承包人應為其執行本合同所僱用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的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擔自己僱用人員的工傷事故責任,但發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傷事故責任。

(2)發包人應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包括監理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但由於承包人過失造成在承包人責任區內工作的發包人的人員傷亡,則應由承包人承擔其工傷事故責任。

49.2 人員工傷事故的賠償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按第49.1款規定,對工傷事故造成的傷亡按其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其賠償費用的範圍應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49.3 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在合同實施期間,承包人應為其僱用的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僱用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但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規定應負的責任。

50 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50.1 發包人的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佔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

(3)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在其管轄區內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上述賠償費用應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50.2 承包人的責任

承包人應負責賠償由於承包人的責任造成在其管轄區內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上述賠償費用應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50.3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責任

由於在承包人轄區內工作的發包人人員或非承包人僱用的其他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責任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合理分擔其賠償費用。

50.4 第三者責任險(包括髮包人的財產)

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鄰地帶的第三者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發包人各自應負的在其管轄區內及其毗鄰地帶發生的第三者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費用應包括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51 對各項保險的要求

51.1 保險憑證和條件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的84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單的副本,並通知監理人。保險單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51.2 保險單條件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單的條件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51.3 未按規定投保的補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後的84天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則發包人可以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1.4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任何一方違反保險單規定的條件時,應賠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十一、完工與保修

52 完工驗收

52.1 完工驗收申請報告

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附完工資料)。

(1)已完成了合同範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的工作專案,但經監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內完成的尾工專案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規定備齊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資料。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保修期內實施的尾工工程專案清單和未修補的缺陷專案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措施計劃。

52.2 完工資料

完工資料(一式6份)應包括:

(1)工程實施概況和大事記。

(2)已完工程移交清單(包括工程裝置)。

(3)永久工程竣工圖。

(4)列入保修期繼續施工的尾工工程專案清單。

(5)未完成的缺陷修復清單。

(6)施工期的觀測資料。

(7)監理人指示應列入完工報告的各類施工檔案、施工原始記錄(含圖片和錄影資料)以及其他應補充的完工資料。

52.3 工程完工的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規定提交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應稽核其報告的各項內容,並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監理人稽核後發現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時,可拒絕或推遲進行完工驗收,但監理人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復和其他的工作內容和要求,並將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同時退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具備完工驗收條件後重新申報。

(2)監理人稽核後對上述報告及報告中所列的工作專案和工作內容持有異議時,應在收到報告後的28天內將意見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重新提交修改後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

(3)監理人稽核後認為工程已具備完工驗收條件,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56天內簽署工程移交證書,頒發給承包人。

(4)在簽署移交證書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核定工程的實際完工日期,並在移交證書中寫明。

52.4 單位工程驗收

在單位工程完工後,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請對本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第1.3款所列的單位工程專案中某些需要進行驗收的專案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式應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規定進行。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可作為本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驗收後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按第52.3款的規定簽發該單位工程的移交證書。

52.5 部分工程驗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項工程時,可以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式可參照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規定進行,並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簽發臨時移交證書,其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說明已驗收的該部分工程的專案或部位,還需列出應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的未完成缺陷修復專案清單。

52.6 施工期執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進行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發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執行時,應對其區域性建築物承受施工執行荷載的安全性進行復核,在證明其能確保安全時才能投入施工期執行。

(2)在施工期執行中新發現的工程缺陷和損壞,應按第53.2款(2)項的規定辦理。

(3)因施工期執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復缺陷和損壞工作的困難而導致費用增加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確定需由發包人合理分擔的費用。

52.7 發包人不及時驗收

(1)若監理人確認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並具備了完工驗收條件,但由於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驗收不能進行時,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進行初步驗收,並簽發臨時移交證書。但承包人仍應執行監理人在此後進行正式完工驗收所發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當正式完工驗收發現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時,承包人應有責任按監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復工作,並承擔缺陷修復的費用。

(2)若發包人或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請報告後不及時進行驗收,或在驗收後不頒發工程移交證書(即不接收工程),則發包人應從承包人發出完工申請報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限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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