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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精選3篇)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精選3篇)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 篇1

上訴人武漢科技*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科技信託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湖北省洪湖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洪湖信*社)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精選3篇)

查明:1996年11月26日,洪湖信*社與科技信託公司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拆借本金均為1000萬元,月利率18‰,逾期月利率24‰。每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均為三個月,自1996年11月26日起至1997年11月26日止,四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合計期限一年整。合同簽訂後,洪湖信*社依約於當天從其在洪湖市人*銀行0246—003賬戶匯出1000萬元至科技信託公司在武漢市人民銀行營業部0246—102賬戶上。科技信託公司在使用拆借資金期間,分別於1997年2月27日還款55 2萬元、同年8月5日還款53 4萬元、同年11月4日還款10萬元、同月7日還款20萬元,1998年1月23日還款20萬元、同年10月21日還款10萬元、同年11月5日付款10萬元,合計人民幣178 6萬元。此後,科技信託公司未再向洪湖信*社償還拆借資金,洪湖信*社遂於1998年11月30日向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科技信託公司償付拆借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罰息321 6萬元。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於同日一次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使實際拆借期限達到一年,違反了國家金融法規關於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的規定,其所簽訂的四份同業拆借合同無效。對此雙方均有過錯。科技信託公司佔用洪湖信*社拆借資金未及時歸還,應對本案糾紛承擔主要責任,洪湖信*社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洪湖信*社主張科技信託公司償付拆借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該院予以支援。科技信託公司對本案合同效力的部分抗辯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採納。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科技信託公司返還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萬元。(二)科技信託公司賠償洪湖信*社上項本金的利息損失,自劃出本金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3 86%計付(科技信託公司已付的178 6萬元按先衝息後衝本的原則予以相應衝減。)(三)駁回洪湖信*社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76 090元,由洪湖信*社負擔15 218元,科技信託投資公司負擔60 872元,另外,該院以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該案訴前財產保全費67 000元,由科技信託投資公司負擔。

科技信託公司不服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雙方同日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合計期限長達一年,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該四份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178 6萬元,僅欠其821 4萬元,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1000萬元與事實不符。按年利率13 86%計息無法律根據。原審即已認定拆借合同無效,卻又按同業拆借利率計息不當。上訴人只應給被上訴人相應的損失補償。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案件受理費應由雙方分擔。洪湖信*社答辯稱:一審認定四份拆借合同無效錯誤,因為四份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業務通過了人民銀行批准,屬賬內調劑,並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有關規定。雖說拆借期限合計超過四個月,但不能因此判決整個合同無效。一審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屬適用法律不當,損害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利,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和罰息合計1321 6萬元。

本院認為:洪湖信*社與科技信託公司於1996年11月26日簽訂的四份拆借期限均為三個月的同業拆借合同,合計期限為一年,超過了國家金融法規對同業拆借最長期限四個月的規定,是雙方規避法律的行為,且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及逾期罰息,均超過中國人*銀行的有關規定,該四份合同應認定無效,對此,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按照利隨本清的原則,科技信託公司支付的178 6萬元應首先作為償還利息,科技信託公司因合同無效只應返還本金,且已歸還178 6萬元,僅欠洪湖信*社821 4萬元的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洪湖信*社主張雙方此項業務經過人民銀行批准,屬賬內調劑,但無證據證明,本院亦不予支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及一審案件受理費承擔部分。

二、變更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判決第二項為科技信託公司償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萬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不同時期同業拆借利率分段計算(利息自劃出本金之日起至執行之日止,已付178 6萬元按先衝息後衝本的原則處理)。逾期給付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不同時期逾期付款違約金分段計付。

一審訴前財產保全費67 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 090元,均由武漢科技*託投資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 篇2

寶 信代( )第 號  甲方:_____農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為大力拓展農村金融市場,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經三方共同協商一致,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為_____縣 農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辦站代辦員,委託乙方為甲方辦理吸收儲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貸款業務。 

二、丙方自願作為乙方的保證人。 

三、甲方的權利:  

1、有權根據國家____縣聯社規定對乙方進行指導和管理;  

2、有權對乙方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批評、通報、罰款等處理,並責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權對乙方辦理的全部業務行為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 

四、甲方的義務:  

1、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  

2、按照規定足額支付乙方的代辦手續費;  

3、在乙方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願要求解除合同並經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納的風險抵押金。 

五、乙方的權利:  

1、有權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合法、合規開展吸收儲蓄存款業務和代收到逾期貸款業務;  

2、有權取得按照縣聯社規定標準計付的代辦業務手續費;  

3、有權享受縣聯社規定的榮譽、獎勵和福利待遇;  

4、有權接收甲方____縣聯社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  

5、有權向甲方介紹、推薦本轄區符合條件的農戶貸款;  

6、有權對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乙方的義務:  

1、交納1000元風險抵押金;  

2、服從甲方及縣聯社的領導、管理、檢查、監督和處罰;  

3、嚴格執行各項業務操作規程,不得違法、違規辦理任何業務;  

4、乙方應對甲方委託的業務專職負責,不經批准不得擅自交給他人辦理;  

5、不得自辦企業,從事股票、債券、期貨等投機性投資,外出經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親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代辦與甲方委託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  

7、不得透支、騙取、挪用、侵佔儲戶存款或業務週轉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貸款不入帳,不得擅自發放貸款謀取利息,不得進行帳外經營;  

9、不得弄虛作假,以虛報存款或者息轉本、以貸收息等方式騙取手續費;  

10、嚴格按規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憑證、帳簿,及時、準確地向甲方報帳;  1

1、不得有任何損害甲方經濟利益和社會聲譽的行為;  1

2、嚴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許他人使用;  1

3、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從事不正當競爭;  1

4、不得擅自多收貸款利息坑農、害農;  1

5、不得通過介紹貸款吃、拿、卡、要,損害甲方形象;  1

6、積極接受甲方或縣聯社對其貸辦業務的稽核;  1

7、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確保帳款安全;  1

8、本合同解除後,將以前業務 中使用的各種憑證、報表、資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

9、本合同解除後,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乙方代辦站、代辦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原有關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20、遵守甲方及縣聯社已經制定和今後制定的有關代辦站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 

七、丙方的責任及保證義務:  

1、協助甲方對乙方進行經常性教育,並對乙方的業務行為進行監督;  

2、發現乙方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3、不得單獨或者和乙方串通損害甲方的經濟利益或者社會聲譽;  

4、對聘用期間內因乙方違法、違規給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八、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乙方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利息,損害賠償金,甲方為此支出的調查取證費、案件代理費等。 

九、丙方對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各方之間互負連帶責任。 

十、本合同保證條款獨立於本合同其他條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其他條款無效,保證條款依然有效。 十

一、丙方保證責任期間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違法、違規行為被發現之日起兩年後終止。 十

二、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單方決定對乙方予以解聘;  

1、在規定期限記憶體款餘額達不到要求;  

2、因違法違紀被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3、嚴重違反甲方及縣聯社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  

4、因負有重大債務到期 不能清償;  

5、被發現有賭博、嫖娼等不良行為的;  

6、因業務需要對信用站進行整頓。 十

三、本合同適用《民法典》和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擔保的各項規定。  《______縣農村信用社代辦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修改內容,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一致予以補充,補充協議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

五、本合同期限為兩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經甲方審查同意,可以續簽。 十

六、本合同自甲方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乙方、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

七、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三方應本著平等互諒、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寶____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當事人各持一份,報甲方主管部門備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別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關甲、乙、丙各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向乙、丙方做了詳盡說明,並就乙、丙方提出的疑問做了詳細解釋,乙、丙方對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詳細閱讀並理解其內容,甲、乙、丙各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一致。甲方:_____農村信用合作社(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 篇3

合作社商品雞飼養合同書

甲方: 簽約地點:溫嶺市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社員) 簽訂時間:20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為保證無公害草雞生產的品質和數量,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自願互利,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致共同信守。

一、飼養管理事項

1.飼養條件:具有規模飼養商品雞的裝置、設施:雞舍要堅固、乾燥清潔,水質符合甲方生產標準等條件;有一定的飼養管理知識和技能;誠實信用。

2.乙方品質要求:甲方為乙方提供合格健康快、中、慢速(烏骨雞)型苗雞羽(以開發貨單為準)。全程飼養雞快速型成活率95.2%,中、慢速型(烏骨雞)成活率94.5%;其中爛腳釘商品雞應小於8%,無脫毛雞。

3.飼料要求:根據雞不同生長期為乙方供給不同品種的飼料,乙方按需到甲方辦理手續後提運。料肉比核定為:快速雞飼養43—48天的為2.1∶1;中速雄雞飼養65—75天的為2.6∶1,飼養75—95天的為2.8∶1母雞飼養95—105天的為3.0∶1;慢速飼養65—75天的為2.8∶1,飼養75-85天的為3.0∶1細毛烏骨雞飼養70—80天的為2.8∶1。

4.用藥要求:飼養雞隻確實需要藥物治療的,乙方應報告甲方獸醫,使用的藥名、劑量、用法和用藥時間等報獸醫批准並記錄備耷。飼養期的疫苗(除禽流感外)和雞藥費合計限額為中、慢速每羽_______元,快速每羽______元,烏骨雞每羽_______元。

二、甲方權利義務:甲方有權檢查乙方飼養雞的用藥、用料情況,並判斷雞的質量。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內,甲方為乙方提供健康合格的苗雞、無公害飼料、疫苗和必要的藥物,全面落實飼養和質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派技術員指導生產技術、檢查和監督。

三、乙方權利義務:乙方有從甲方獲得飼料等物資和技術服務的權利,乙方向甲方交納飼養風險金____元/羽,並服從甲方的生產安排,執行甲方的企業標準、飼養管理規程。乙方一般採取要“全進全出”的飼養方式,商品雞飼養每平方米不超過一羽。乙方必須遵照甲方的免疫程式和時間防疫,嚴格遵守藥物使用準則並經甲方同意後方可使用,並按照飼養規程和表式每天必須做好生產記錄。乙方生產的雞,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交接。

四、草雞飼養時間:時間以發出苗雞之日起,飼養期快速型為40—50天,中慢速型為105天為準。

五、合同轉讓:乙方在飼養期間,不得擅自將飼養的義務轉給第三人。如乙方要轉讓的,必須經過甲方同意才可,否則,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六、交貨方式:本批飼養的商品雞所有權全部歸屬甲方所有。根據商品雞的長勢和市場需求,經甲方質檢驗收後,乙方按甲方要求送活雞到甲方指定地點,或者由甲方上門回收,並做好交接手續。

七、報酬計算:按甲方回收合格商品雞時間計算羽均飼養天數,以實收合格雞數量計算報酬,中、慢速(烏骨雞)付給___元/羽,快速____元/羽。其中中、慢速(烏骨雞)以95日為標準,超過105日按每羽______分計算。

八、獎賠辦法:(1)雞死亡率小於4.8%的,每少死一羽,甲方獎給乙方人民幣______元;每超1羽,由乙方按價(苗雞1元+已用飼料、藥費)負擔。(2)經檢驗,對爛腳釘超過標準的雞隻,乙方按每羽雞_____元補償給甲方;脫毛的,乙方按每羽____元補償給甲方。(3)料肉比低於核定標準的,按實際飼料數量獎給其成本價的60%;超過按實重成本價的80%賠償。(4)疫苗加藥費超過限額的乙方按每羽負擔其價款的70%;節約的部份獎給價款的80%。(5)商品雞交接時,乙方應如實點數,對故意多報者,經抽查最少為平均基數處理。

九、支付方式:甲方收完商品雞1個星期內,乙方及時交還生產記錄表格,結清帳目,甲方一次付清飼養報酬。

十、違約責任:

1.甲方或乙方因一方失誤造成對方損失,另一方有權提出提前終止本合同,並向對方索賠由此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花塢牌商標,甲方可提前終止本合同,並追究乙方責任,乙方按飼養成本的3倍賠償給甲方(飼養風險金首先抵扣): (1)違反飼養規程,不按綠色無公害標準飼養;(2)不按免疫程式防疫,私自亂用疫苗或經血清抽檢抗體不達標者;(3)私自買藥治療或經抽檢藥物(抗生素)殘留超標者。

3.乙方不得私下出賣,如發現乙方私下出賣、轉移藏匿商品雞或飼料的,按市場價的______倍由乙方賠償給甲方。

十一、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雙方各半負擔。

十二、其它事項:雙方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可補充合同條款。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擔保人執一份。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蓋章) (蓋章或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地址: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電話: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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