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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售後服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公司售後服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公司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篇1

(一)維護與保養作業程式

公司售後服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本公司售後服務的作業分為下列四項

1.有費服務凡為客戶保養或維護本公司出售的商品,而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者屬於此類。

2.合同服務凡為客戶保養或修護本公司出售的商品,依本公司與客戶所訂立商品保養合同書的規定,而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者屬於此類。

3.免費服務凡為客戶保養或維護本公司出售的商品,在免費保證期間內,免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者屬於此類。

4.一般行政工作凡與服務有關之內部一般行政工作,如工作檢查、零件管理、裝置工具維護、短期在職訓練及其他不屬前三項的工作均屬於此類一般行政工作。

第二條有關服務作業所應用的表單規定如下。

第三條服務中心或各分公司服務組,於接到客戶之叫修電話或函件時,該單位業務員應即時將客戶的名稱、地址、電話、商品型號等,登記於“叫修登記簿”上,並在該客戶資料袋內,將該商品型號的“服務憑證”抽出,送請主管派工。

第四條技術人員持“服務憑證”前往客戶現場服務,凡可當場處理完妥者即請客戶於服務憑證上簽字,攜回交於業務員於“叫修登記簿”上登出,並將服務憑證歸檔。

第五條凡屬有費服務,其費用較低者,應由技術人員當場向客戶收費,將款交於會計員,憑以補寄發票,否則應於當天憑“服務憑證”至會計員處開具發票另行前往收費。

第六條凡一項服務現場不能處理妥善者,應由技術員將商品攜回修護,除由技術員開立“客戶商品領取收據”交與客戶外,並要求客戶於其“服務憑證”上籤認,後將商品攜回交與業務員,登入“客戶商品進出登記簿”上。並填具“修護卡”以憑施工修護。

第七條每一填妥的“修護卡”應掛於該一商品上,技術員應將實際修護使用時間及配換零件詳填其上,商品修妥經主管驗訖後在“客戶商品進出登記簿”上註明還商品日期,然後將該商品同“服務憑證”,送請客戶簽章,同時取回技術員原交客戶的收據並予以作廢,並將服務憑證歸檔。

第八條上項攜回修護的商品,如繫有費修護,技術員應於還商品當天憑“服務憑證”,至會計員處開具發票,以便收費。

第九條凡待修商品,不能按原定時間修妥者,技術員應即報請服務主任予以協助。

第十條技術員應於每日將所從事修護工作的類別及所耗用時間填“技術員工作日報表”送請服務主管核閱存查。

第十一條服務主任應逐日依據技術人員日報表,將當天所屬人員服務的類別及所耗時間,填“服務主任日報表”。

第十二條分公司的服務主任日報表,應先送請經理核閱簽章後,轉送服務部。

第十三條服務中心及分公司業務員,應根據“叫修登記簿”核對“服務憑證”後,將當天未派修工作於次日送請主管優先派工。

第十四條所有服務作業,市區採用六小時,郊區採用七小時派工制,即叫修時間至抵達服務時間不得逾上班時間內六小時或七小時。

第十五條保養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服務中心及分公司,應填具保養到期通知書寄予客戶並派員前往爭取續約。

(二)客戶意見調查

第十六條本公司為加強對客戶的服務,並培養服務人員“顧客第一”的觀念,特舉辦客戶意見調查,將所得結果,作為改進服務措施的依據。

第十七條客戶意見分為客戶的建議或抱怨及對技術員的評價除將品評資料作為技術員每月績效考核之一部分外,對客戶的建議或抱怨,服務部應特別加以重視,認真處理,以精益求精建立本公司售後服務的良好信譽。

第十八條服務中心及分公司應將當天客戶葉修調記簿於次日寄送服務部,以憑填寄客戶意見調查卡。調查卡填寄的數量,以當天全部叫修數為原則,不採取抽查方式。

第十九條對技術員的品評,分為態度、技術、到達時間及答應事情的辦理等四項,每項均按客戶的滿意狀況分為四個程度,以便客戶勾填。

第二十條對客戶的建議或抱怨,其情節重大者,服務部應即提呈副總經理核閱或核轉、提前加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函告該客戶;其屬一般性質者,服務部自行酌情處理之,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該客戶。

第二十一條凡屬加強服務及處理客戶的建議或抱怨的有關事項,服務部應經常與服務中心及分公司保持密切的聯絡,隨時予以催辦,並協助其解決所有困難問題。

第二十二條服務中心及分公司對抱怨的客戶,無論其情節大小,均應由服務主任親自或專門派員前往處理,以示慎重。

公司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篇2

為進一步規範售後服務管理工作,特擬定管理辦法如下。

1、專案移交

專案終驗前一個月,售後服務組開始介入專案。專案驗收後,兩週內完成專案移交工作。移交時應將下列內容形成書面文件:

(1)專案建設過程中的技術資料

(2)專案遺留問題及完成時間表

(3)專案外部邊界: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維護邊界、維護期及維護期滿措施

(4)專案內部邊界:售後服務人員與技術支撐部門的邊界、專案常見問題及處理

辦法(faq)、應急聯絡部門及人員

2、日常工作規範

(1)工作日誌

售後服務工作人員應及時解決客戶提出的問題。

當日問題應在當日處理完畢,不得拖延至次日。確因問題複雜,需耗時很久,當日的確無法完成,應說明情況,取得客戶諒解,並給予客戶明確的解決時間。並以書面方式將當日未解決問題及完成時間向銷售總監報備。因未及時解決而被客戶投訴的,按投訴辦法處理。

每日下班前,售後服務工作人員將當日已完成工作記錄到禪道日誌中。

(2)《售後服務手冊》維護

售後服務組應及時總結新問題及解決辦法,記錄到《售後服務手冊》。每月底,將更新後的售後服務手冊上傳至文件管理系統。

(3)系統巡檢

售後服務組每月對所有維護期內的系統巡檢一次,並對每個系統形成一份月度巡檢報告,上傳至文件管理系統。

(4)系統優化

售後服務組每月對系統進行優化。每月底,形成一份《當月工作優化總結及下月優化措施報告》,對發現的bug和系統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並指明承擔部門及建議完成時間,銷售總監稽核,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下月優化措施納入禪

道管理。

《優化報告》作為專案質量評價的來源。

(5)客戶回訪

售後服務組應定期回訪客戶(電話或當面),就係統執行及使用過程中需要完善的方面進行調研。

客戶回訪以季度為單位,分解到月,按計劃執行。

(6)服務電話

售後服務組應保證服務電話的暢通(9:00-22:00)。上述時間範圍內,服務電話無人接聽的,相應電話負責人樂捐50元/次。

3、安全備份管理

(1)售後服務組統一管理已移交專案的資料庫、伺服器、應用系統的賬號及密碼

移交完成後,售後服務組應與客戶協商,對系統的密碼進行統一修改,並做好存檔。因密碼洩露或售後服務組管理不善,造成對系統性能的不良影響或資料丟失,售後服務組負責該系統維護的工作人員須承擔連帶責任。

(2)對已移交專案的修改、調整等工作,須在售後服務組的監督下進行

每次對系統進行調整時,售後服務組應形成修改記錄,並將修改記錄、修改部分的原始碼、資料庫指令碼進行存檔,上傳到文件管理系統,以固定系統執行版本。

對維護期內系統進行調整時,售後服務人員須事先告知客戶本次對系統調整的安排、可能會對系統造成的影響、影響範圍和影響時間。

未告知而導致客戶投訴的,按公司投訴管理辦法處理。

(3)售後服務部應統一負責對已移交專案的系統和資料備份,防止資料丟失。軟體專案移交後,如果客戶未做備份,售後服務組應建立應用系統和資料庫備份機制,以防資料丟失給客戶帶來損失。

備份目標:系統或資料庫損壞,我們能夠在第一時間幫助客戶恢復。資料在兩個月內有變化,或者丟失,都能夠找到並恢復回去。

4、維護期滿提醒

專案免費維護期滿前三個月,售後服務組長應以書面方式向銷售總監彙報,銷售總監安排銷售人員跟進。

5、售後服務工作監督

銷售經理定期請客戶填寫售後服務工作調查表,對售後服務工作進行評價。客戶反映的問題經查屬實的,按投訴管理辦法由責任人樂捐。如果同樣的問題被客戶重複反映,加倍樂捐。無法找到直接責任人的,由售後服務組長樂捐。

客戶反映系統出現問題,經倒查,屬於巡檢、備份等工作未做到位,或實際工作未做卻提供虛假巡檢報告的,按投訴管理辦法,對相關責任人加倍樂捐。

售後服務組提出的優化措施給工作帶來顯著效果的,公司給予獎勵。由售後服務組長提交獎勵申請,銷售總監稽核,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本檔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一:售後服務組長月考核辦法

附二:售後服務人員月考核辦法

公司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規範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3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4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5條 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二章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6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第7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第8條 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企業招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第9條 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10條 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諮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第11條 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2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第13條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第14條 企業對新招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________年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第15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________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

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________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16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第17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____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20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________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21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22條 職工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____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23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第24條 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第25條 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____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第26條 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第27條 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第28條 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第29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第30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 工資福利第31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第32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第33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第34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第35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____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第36條 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第37條 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經濟處罰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經濟處罰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總額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餘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第38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的經濟處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 社會保險第39條 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 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 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第40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或主管審批,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9)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第41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菸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裝置、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汙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1

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洩露企業的商業祕密。第42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裝置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裝置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裝置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裝置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裝置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裝置、衛生裝置及其他危險防止裝置,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裝置;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菸,吸菸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1

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1

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檔案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 獎勵與經濟處罰第43條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第44條 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第45條 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第46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四種。第47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

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

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___至____元: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非機械裝置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裝置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菸區吸菸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48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

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

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____至____元;一個月內違規__次以上或________年內違規____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檔案、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4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日,或者________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汙、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洩露企業商業祕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50條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第51條 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並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____日。第52條 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祕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而是該祕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祕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於商業祕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祕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祕密採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便於舉證,有利於企業藉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維護合法的權益。第53條 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第54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第55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技術資訊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實驗資料、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件、操作手冊等等。第56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經營資訊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專案、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檔案、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第57條 嚴格遵守企業祕密檔案、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祕密檔案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檔案櫃中,借用祕密檔案、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檔案。第58條 祕密檔案、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影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影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第59條 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檔案、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第60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第61條 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第62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產品企業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________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________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 附則第63條 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64條 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第65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第66條 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佈。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第67條 本制度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並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式和公示程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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