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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探工程合同(精選3篇)

鑽探工程合同(精選3篇)

鑽探工程合同 篇1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鑽探工程合同(精選3篇)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乙方自願承包甲方地質專案 鑽探施工有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責、權、利關係,特簽訂本合同。乙方作為甲方的鑽探專案組,按照機臺號( )做好班報表記錄,接受管理。

第一條 工程施工概況

一、工程名稱: 鑽探施工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量: 米(巖芯鑽探,以地質需要前提下實際完成甲方驗收量為準)。

四、施工期限 年 月 日開工, 年 月 日前全面竣工。如

五、施工質量標準

1、直孔或斜孔:直孔、斜孔均有。

2、最大孔深:以專案設計書為準。

3、鑽孔口徑:終孔口徑75mm。

4、岩心採取率:岩心採取率>70%,礦心(頂底板5m處)採取率>80%,否則為報廢孔。

5、終孔原則:以地質需要為準,不允許在礦層內終孔。

6、質量標準:按原地礦部《巖芯鑽探規程》和《金剛石巖芯鑽探規程》執行,地質設計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審查批准的設計執行。

(1)機械巖芯鑽探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資質證書和單位簡歷在簽定正式合同前提交給甲方,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須經過施工技術和安全培訓。

(2)施工前乙方必須熟悉甲方地勘專案設計中機械巖芯鑽探施工要求,經甲方下達施工通知書後方可組織施工,乙方要編制施工設計。

六、為了確保施工工程質量,除必須嚴格執行《機械巖芯鑽探規程》中的六項指標要求外,甲方依據工區具體地質條件對乙方施工質量提出如下具體要求:

1、巖芯平均採取率應大於70%,巖芯採取率和礦層頂底板5米範圍內採取率達80%。

2、在礦體中連續5米的平均採取率小於80%時,應採取補救措

3、鑽孔彎曲度測定:天頂角和方位角每鑽進50米觀測一次,在開鑽50米內及斜孔加密1—2個觀測點。見厚度大礦體和終孔時均進行觀測。

4、孔深校正:每百米校正孔深一次,其誤差不能大於0.10米,遇到主礦層(厚大礦層)要校正進入礦層與出礦層孔深。終孔時均要進行孔斜的測定和孔深的校正,為確保測定結果真實可靠,孔深校正須有甲方編錄人員參加,孔深測量需接受甲方技術人員的監督。

5、鑽孔都要進行簡易水文地質觀測。水文孔必須按地質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

6、封孔按有關規範執行。

7、鑽孔原始報表應如實準確填寫,內容齊全,字跡工整清晰。

8、對鑽探的有關資料要保密,不得向任何單位及個人洩密。如發現甲方有權不予結算工程款。

第二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向乙方明確施工任務及技術質量要求,施工過程中任務發

二、負責協調相關管理部門的關係。

三、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

四、協調專案單位及時完成佈置鑽孔,地質編錄、取樣等技術工作

五、每個鑽孔完工後,協調相關部門在7天內組織驗收,相關人員簽字的驗收單作為工程施工費用結算的依據。

第三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踏勘,編制工程預算及工程施工設計;負責工程施工人員的裝備及生活安排,負責施工所需材料、裝置、運輸和野外施工,並承擔全部費用。

二、嚴格按照地質設計和《巖芯鑽探規程》和《金剛石巖芯鑽探規程》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合同規定工程施工進度,對工程質量負責。協助專案開展地質編錄工作。

鑽探工程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本著共同發展、互惠互利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經雙方協定,甲方同意把甲方礦山坑道鑽工程承包給乙方,訂立本協議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購的鑽機、鑽桿、水泵、電纜線及所有配件,由乙方負責使用保管(機械維修及保養),鑽機產權歸甲方,乙方負責鑽機的耗材及維護,探礦過程中配件磨損、更換等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不予承擔。工程完工後,甲方要求乙方交還裝置,必須要保證裝置正常運轉。

二、鑽探價格及付款方式

1、鑽探單價:

鑽探單價為:

2、付款方式:

3、甲方結算的工程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付至乙方書面指定的賬戶,如需變更賬戶,乙方應向甲方提出書面變更意見並經甲方確認。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坑道鑽探工程所需的動力電及生產用水(生活用水),動力電費用由甲方承擔,並保證供電裝置的完好性。

2、甲方負責坑內鑽硐室修建修整,費用由甲方負責。

3、甲方進行鑽孔的質量監控、驗收、地質編錄、巖礦芯的取樣,負責巖礦芯處理。

4、對鑽孔孔位及孔深度變更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

5、按期支付鑽探工程費用。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接受甲方對鑽探質量的監控,為甲方的編錄、取樣及時提供鑽探的各種原始資料。

2、高質量按期完成鑽探施工任務,並按甲方布孔要求進行施工,及時按甲方要求將巖芯運送至指定地點,費用已包含在鑽探價格中。

3、乙方負責施工安全工作,保證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因安全事故及因病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人身傷亡,自行承擔所有責任。

4、現場施工人員均需穿戴工作服、勞保鞋和安全帽,勞保用品費用自理;

5、乙方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所有規章規定,如有違反,按相應條款進行處理。

6、乙方需服從甲方安排排程,在甲方所屬的各個礦山中開展工作。

五、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協議在執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申請向當地法院裁決。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有關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鑽探工程合同 篇3

工程編號:_________

合約編號: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將_________處地質鑽探及土壤試驗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承辦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  工程地點:請參閱工程圖說。

第二條  工程範圍:詳圖樣說明書。

第三條  合約總價:全部工程總價_________元整,詳細表附後,工程結算總價按照實做數量結算計算之。(合約附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無預付款,亦不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試驗報告,經本處第一科審查合格後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將已完成部分先付價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應依照上項付款辦法,按實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而後由甲方核實給付之。乙方於支領工程款時所用之印鑑,應與本合約所附印鑑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經正式驗收合格後,除有特殊事由外,應於七日內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並依規定程式付清尾款。

四、估驗計價均應按期辦理,不得申請棄權或延期辦理。

五、施工期間如物價發生變動時,應按投標須知所附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計算方式辦理。

六、變更設計作業程式依本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式八之規定辦理。如因變更設計增加工程數量或專案應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式後始得估驗,其新增專案在議定單價前按甲方擬定單價之八成計價。

第五條  工程期限:

一、開工期限:乙方應於決標後五日內正式開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於開工之日起五十日曆日完工。如遇障礙因素或變更設計致無法全面施工,應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因障礙因素無法全面施工工期計算作業規定辦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災人禍確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長完工日期時,乙方得申請甲方核定延期日數。

四、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完工,乙方均應於當日以書面報告甲方。並以甲方核定之結果為計算工期之依據、乙方不為報告者,甲方得徑為核定後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異議。

五、甲方所核定相關工期事項,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異議,亦不得因此提出賠償損失或停工結算等要求。

第六條  工程變更:

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工程變更設計時,依本府有關規定辦理),乙方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有新增工程專案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但不得以新增專案單價未議妥而停工。新增專案如含有合約既有單價,其單價得按物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計算方式調整之。如因甲方變更計畫,乙方須廢棄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實驗收後,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或訂約時料價或新議訂單價並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計算方式計給之。但已進場材料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並經檢驗合格為限,若因保管不當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第七條

工程圖說:所有本工程之圖樣施工說明書及本合約有關附件等,其優先順序依序為開標記錄補充規定、特定條款、技術規範、合約圖說、工程詳細表,及一般規定或一般規範。

第八條

工程監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監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權。甲方工程司如發現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聽指揮,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規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損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

工地管理:乙方須遴派技師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經驗之代表常駐工地,督導施工,並負責工人之管理,嚴格約束工人遵守紀律,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工人遇有傷亡或其它意外情事,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乙方所派之負責人,非經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離工地。甲方如認為乙方所派負責人不稱職時,得通知乙方更換之。

第十條  工作場地裝置:乙方對於工人之食宿醫藥衛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儲存房屋,均應有完善之裝置。

第十一條

材料機具:所有材料機具,除本合約有規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備,並須經甲方檢驗(視)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須立即遷出場外。本工程內應由甲方供給之機具材料,因故未能實時供給,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過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時供給機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時,比照投標須知九之(五)(六)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加班趕工:本工程進行期間,如因工程進度落後為配合進度,甲方認為必須增加工人或加開夜班時,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推諉拒絕,並不得要求加價。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預定進度施工時,而乙方必須在夜間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計算方式計算差額加價辦理外,對趕工必須增加之裝置應提出計劃經甲方核定後得按實際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間施工單價及施工專案應連續施工者(如連續壁、反迴圈椿、潛盾或推進工法等等)或施工慣例應延續施工者(如試椿澆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搶建、搶修等等)不得另予加價。如乙方未在雙方協議時限內完成不予給付。

第十三條

配合施工:與本合約工程有關之其它工程及臨時裝置,經甲方委託其它承包商辦理時,乙方應與其它承包商互相協助合作,使能辦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協調,致生錯誤或延誤工期,或發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賠償。但受損之一方,應儘速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雙方協商解決,如雙方經甲方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協議時甲方除徑行裁決外,並得在其估驗款內扣留,俟其解決上述爭議後再發還。

第十四條

一、維持交通:乙方於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暫停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裝置,並須事先徵得甲方之書面許可方可動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個月內未開工,或停工達六個月者,應將借用之人行道回覆原狀。

第十五條  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凡在施工範圍內挖出廢土及完工後剩餘之磚塊、砂石及其它廢料,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築管理規則等規定儘速清除,如延誤不予清除而受罰,概由乙方負責。

二、工地周圍排水溝因本工程施工所發生損壞或淤積廢土、砂石,均應隨時修復及清理,如延誤不予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三、工地清潔及環境品質維護,應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及環境保護法規辦理。

第十六條  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確實辦理。

二、施工期間,乙方應於工作地點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定規則,及本府有關規定設立顯明之標誌,以策安全。

三、建築物施工場所,除應於基地四周利用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木板、夾板、鋁板等材料設定圍籬,鷹架外部分應加鐵絲網,並以帆布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定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裝置。

四、對於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必須預為防範,如因疏忽致生傷亡或其它損害,概由乙方負責。

五、承造人應依規定投保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鄰近房屋倒塌龜裂責任險。(依補充說明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經正式驗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場材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經甲方估驗計價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應由乙方負擔。

二、在工程未經驗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必須由甲乙雙方會同維護單位協商認定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後,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損害應由協商之義務人修復之。

第十八條  災害保險:

一、工程由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營造保險。

二、在驗收前遭遇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時,乙應於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甲方派員會同勘查屬實,並取具證明後,得按實需工作時間延長工期。

三、除因天災導致之路面淤泥積水等之災害,妨礙公共安全市容觀瞻、及民眾權益而急需回覆原狀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災害緊急搶救工程授權處理要點,報請有關單位會勘後,依規定處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損失部分仍應由承包商負責。

四、因甲方因素導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費比例加價辦理。

第十九條  工程查驗:

一、工程於施工中或驗收時,甲方查驗人員認為有必要開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檢驗時,乙方不得推諉,並應於事後負責免費修復。如發現乙方使用之材料與規定不符時,可拆抽換者(不影響其他構物),乙方應即抽換,不得要求以扣款處理,或延長工期,其所需時間一併列入工期檢討。如不妨礙安全、美觀及使用需求,經由甲方檢討可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必須以扣款方式處理時,除合約另有規定如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外,應按合約單價比例(尺寸不合規定時)、或工料差額(工料不合規定時)之六倍扣減,並於甲方完成報備手續後辦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經初驗合格後,由甲方派員驗收,並報請上級機關監驗。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給之。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規定不符,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規定處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處理完妥,除應參照第二十條之規定賠償逾期損失外,甲方並得動用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含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證人補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驗及正式驗收之複驗,以一次為限,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善。否則自複驗之次日起計算至再驗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論處,每日罰款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及其專業技師應負地質鑽探之調查、鑽孔取樣、記錄、鑑定分析及相關作業之責任,並應於報告書上由技師本人署名並加蓋執業圖記簽章負責。

五、上述各款規定事項,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拒絕修改、處理或拖延。

第二十條  逾期損失:

乙方如不依照合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賠償甲方損失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逾期罰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內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證人追繳之。但其最高賠償金額超過結算總價十分之一為限。

第二十一條  乙方如與他人有債務糾紛,經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藉故停工,如發生損害,應由乙與保證人共同連帶負責。

第二十二條

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證金由工程款或保證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結算總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標的性質定之)計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動、裂損、坍塌或發生其它損壞時,經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應由乙方依照圖樣在限期內負責無條件修復。通知後逾期不辦理者,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修理。保固期間除合約另有約定外,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裝修、機電、屋頂、牆壁滲漏及道路工程、自來水工程等,保固期間為一年。

二、建築物構造體、暗渠、橋涵、隧道,或為此等工作之重修繕者,保固期間為五年。

前項保固保證金如保固期間為一年者,期滿後全部退還。如保固期間為二年以上或合約部分工程保固期間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還二分之一,第二年退還其餘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保證責任:

一、保證人對於乙方因履行本合約各項規定暨因終止合約或解除合約,而發生之一切義務,均連帶負其全責,並願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如涉訟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為管轄法院,_________市為仲裁地點。

二、保證人如中途失其保證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時,乙應立即覓保更換。原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核定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應俟本合約失效時始得解除一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終止或解除合約:

一、甲方認為工程有終止之必要時,得隨時終止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經甲方通知,乙方應立即停工,並由乙方負責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進場材料,均由甲方核實給價。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本合約,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乙方及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之全責。

(一)乙方私將工程轉讓他人承包,或將登記證轉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經甲方查明屬實者。

(二)乙方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或開工後進行遲緩,進度較規定預定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違背合約或發生變故,甲方認其不能履行合約責任時。乙方如因前項三款情事之一終止或解除合約時,應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並將到場材料機具裝置等,交由甲方全權使用。

三、合約訂定後,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未能開工,或延期開工,或開工後無法繼續施工而停工,其時間逾六個月仍無法施工者,乙方得於一個月內要求終止合約,並得就下列專案提出求償金額,檢附計算及相關證明檔案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對甲方核定有異議時得依合約所附工程仲裁條款補充規定辦理。

(一)工程訂約後未能開工:

年 月 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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