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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起涉法上訪案的思考

對一起涉法上訪案的思考

在今年開展的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問題專項活動中,固始縣檢察院在上級院、縣委政法委的重視和有關部門的配合下,經過艱苦細緻的工作,妥善處理了一起歷時8年纏訴不止的涉法上訪案,為上訪人馬俊康、李洪芳解決了“低保”問題,被害人利益補償問題已通過民事訴訟方式正在解決。上訪人表示對案件的處理很滿意,不再做無謂的纏訪。該案雖然得到妥善處理,但作為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老大難案件”,其形成的原因值得分析,裡面涉及的司法處理程式、各級各部門的處置辦法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等問題,都不得不引起深思。 一、案件的具體情況 1988年11月15日晚9時許,固始縣城關女馬文華在縣蓼城影院看電影時,被犯罪分子用磚頭猛擊頭部,致昏迷後,拖至該影院電機房下xx,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機關偵查,確定城關青年張建軍為犯罪嫌疑人。該移送起訴後,經幾級院多次審查,最終因證據不足,信陽市檢察院對張建軍取保候審,至今沒有結論。 1997年以來,馬文華的父母馬俊康、李洪芳多次到有關部門上訪,要求公安機關破案,嚴懲凶手,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曾先後到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高檢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市檢察院、市法院及縣公、檢、法部門申訴,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也曾批示覆查,但都未能給被害人家屬一個滿意的答覆。 二、馬俊康、李洪芳涉法上訪案的形成原因 1、被害人馬文華案件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是該涉法上訪案形成的客觀原因。案發後,縣公安局曾及時偵查,認定張建軍為犯罪嫌疑人,但在審查起訴及庭審階段,因證據問題,案件被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後,張建軍被取保候審至今。 根據調查瞭解,該案的重要物證即被害人馬文華身上的精液及致其死亡的留有血跡的磚塊,先後經三個部門進行了鑑定。三個部門均是法律規定可以進行鑑定的機構,但三個部門的鑑定結論卻相距甚遠。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無法用一個鑑定去排除另外的鑑定,造成司法機關無法採信,使案件擱置。 2、精神損害及經濟損失得不到補償,是馬俊康、李洪芳涉法上訪的直接原因。馬文華被害後,馬俊康、李洪芳的家庭及本人在精神及經濟遭受較大損失,但是馬文華被害案長期不能結案,凶手未受到依法嚴懲,上訪人認為被害人及家屬的心靈不能得到慰籍,精神損失不能得到補償。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問題不能得到解決,經濟損失也不能得到補償。馬俊康下崗,李洪芳失業,本來就家庭生活困難,加之多次上訪,又加重了經濟負擔。二人因此感到冤屈、失望,更加固執地上訪,不達目的誓不罷休。 3、法制觀念淡薄是是馬俊康、李洪芳涉法上訪形成的社會原因。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訪人帶有明顯的“同態復仇”心理。認為被害人及家屬的心靈不能得到慰籍,殺人償命,必除之而後快。而沒有認識到懲治犯罪是司法機關的責任,在懲治犯罪的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標準的基本準則。雖然馬文華被害案沒能依法嚴懲凶手,司法機關有一定責任,但司法機關也不能在證據問題的情況下冤枉一個好人,這是法制社會對~保障的基本要求。二是上訪人認為在案發時公安機關及時破案,而後來凶手沒有受到依法嚴懲,是在檢察院及法院,對檢察院及法院有意見,在上訪時特別提出了這一點。但是,根據對該案的調查瞭解,案件的處理在程式上及在實體上都是合法的,也是妥善的和合情合理的,並無不當之處。在法律關係上而論,合法的就應當遵守。三是在其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時,只想到上訪,而沒有根據法律規定的渠道解決問題,比如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經濟補償問題等。反映了上訪人法制觀念的淡薄和法律知識的欠缺,也反映出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這一問題。 三、關於馬俊康、李洪芳涉法上訪案的思考 回顧該案的處理過程和馬俊康、李洪芳的上訪歷程,有一些問題值得深思。 其一,應當進一步普及法治思想,使依法辦事的思想深入人心,引導涉法上訪人用好法律手段。涉法上訪人的偏激上訪,很多是因為他們還沒有根據法律規定多渠道解決問題,思想仍停留在“依靠青天”的思想階段。有了這種思想,他們就不會想到案件在法律上如何處理這些問題,而是一級一級的上訪,想尋求所謂“青天”的保佑,這種思想不是民主與法制的思想,而是導致涉法上訪的落後思想。應當以“xxxx”的重要思想為指導,用先進的法律思想武裝群眾的思想,減少涉法上訪問題。 其二,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涉法上訪問題。涉法上訪問題不僅涉及司法公正,而且關係群眾切身利益。在加快建設法治社會的今天,各級黨政領導和司法機關領導都要高度重視涉法上訪問題,對重點案件的上訪人親自接待,認真研究解決的辦法,加強協調和督查,狠抓落實。這樣不但不會降低領導的威信,而且也促進了涉法上訪問題的有效解決,得民心,順~,也是踐行“xxxx”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必將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 其三,該案反映出受害人的社會利益救助機制乏力。被害人馬文華的家庭在遭受經濟利益損失後,家庭生活困難,而不能得到社會的救助,使其心靈上遭受更大的打擊,是其涉法上訪的重要原因。如果我們建立一套有效的利益救助機制,在受害人的利益得到社會的救助的情況下,應當有利於涉法上訪問題的有效解決。 其四,鑑定秩序有待法律規範。造成馬文華被xx、殺害案證據發生變化而不能結案的主要是三份技術鑑定。我國司法機關目前的鑑定機構比較分散,公安局、檢察院、人民法院內部均設有鑑定機構,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也可進行司法鑑定。各個鑑定機構之間相互獨立地進行鑑定,使案件鑑定存在多頭鑑定及多次鑑定的現象,使鑑定證據之間相互獨立,相互矛盾,莫衷一是。應當從立法上建立獨立的高效統一的權威的司法鑑定機構。具體內容包括,取消相互獨立於各部門內部的分散鑑定機構,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統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各科研機構及

對一起涉法上訪案的思考

高等院校的司法鑑定必須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下進行,並建立終極鑑定權制度。這樣,應當能有效防止因鑑定問題而導致涉法上訪問題。

標籤: 涉法 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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