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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路巡查成為涉路訴訟案件爭議焦點

探析公路巡查成為涉路訴訟案件爭議焦點

本文所指的涉路訴訟案件是指當事人在使用公路過程中、其權利受到侵害、以公路管理(養護)部門未履行管理養護義務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探析公路巡查成為涉路訴訟案件爭議焦點

近來,一些當事人在使用公路時,由於某種?­因,導致自身權利受到損害,遂認為公路維護、管理有瑕疵,以《公路法》第34條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舉張權利,公路管理(養護)部門由此成為被告。目前,此類案件有快速上升的勢頭,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本文試圖通過案例分析、法律法規賦予公路管理(養護)部門的權利和義務、怎樣防範此類案件三方面對涉路訴訟案件做些思考,以期公路各級管理部門切實加強公路巡查工作,在履行法定義務中免除訴訟法律責任,維護公路部門的權利。

一、在審理涉路訴訟案件中公路巡查義務走向前臺,成為爭議的焦點。

案例:湯××、李××訴××市公路處人身損害賠償案。XX年4月20日21時23分許,?­告湯××、李××之子湯某駕駛小客車沿新339省道行進時,因避讓路中碎石塊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湯某當場死亡、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依據《公路法》、《?­蘇省公路條例》的規定,認為公路管理機構未主動、及時、有效的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法定職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市公路處賠償。法院審理中公路管理機構是否履行了公路巡查義務成為案件爭議焦點之一。

?­告認為,根據《公路法》、《?­蘇省公路條例》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未主動、及時、有效的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法定職責,導致339省道不處於安全、暢通的狀態,從而引發了事故的發生。被告認為:公路管理機構在本案中已?­充分履行了公路巡查的法定義務,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公路法》、《?­蘇省公路條例》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是負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義務。但是法律沒有同時對此義務的履行作出具體規定。《?­蘇省公路路政巡查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受委託管理的國道、省道和省定重點養護路線?­則上確保每天巡查不少於一次,其中夜間巡查每月不少於一次。××市公路處提交的路政管理、日常養護等公路巡查記錄證據證明××市公路處已按照規定履行了晝夜巡查的職責。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3條雖然規定,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暢通,但該法第35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因此,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及?­蘇省交通廳根據國道、省道的特點,所制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應當作為衡量被告是否履行養護義務的標準。事故當天,根據公路巡查記錄及證人證言,可以證實被告已按照要求進行了巡查,履行了養護義務。因此,儘管新339省道在巡查之後留有石塊,並影響了道路暢通,但只要被告按規定履行了養護義務,被告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事實上如果要求被告在省道養護中,必須隨時清除路面雜物是不可能也是無法做到的。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告湯××、李××要求××市公路管理處賠償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公路部門能夠勝訴,主要?­因就是,××市公路管理處向法院提供了公路巡查記錄,證明公路管理(養護)部門已?­按照《公路法》第35條要求以及國務院、省交通主管部門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履行了義務,該證據?­過稽核查明被法院採信。由此可見,公路巡查記錄是公路管理(養護)部門履行公路巡查義務的基礎臺帳,更是決定本案勝敗的關鍵證據。

二、有關公路巡查義務的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

在道路管理(養護)瑕疵致人損害案件中,公路管理部門的公路巡查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同時也有行業管理部門的技術規範(標準)和職責要求。

公路法第35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第43條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並努力採用科學的管理辦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交通部根據公路法第35條授權制定的《公路養護技術規範》,提出公路養護的具體標準和要求。此外,《公路管理條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路政管理規定》、《?­蘇省公路條例》也都對公路巡查做了較為?­則的規定。《?­蘇省公路路政巡查規定(試行)》則進一步將路政巡查規範化、制度化,該規定第4條十分明確地提出,受委託管理的國道、省道和省定重點養護線路?­則上確保每天巡查不少於一次,其中夜間巡查每月不少於一次。受委託管理的縣道、鄉道按照合理時間間隔確保每週巡查不少於二次,其中夜間巡查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這些規定都是衡量公路管理機構是否完整履行巡查義務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們必須嚴格執行這些法律法規、行業規範和上級管理規定,全面履行好公路養護管理中的公路巡查義務。

三、防範過錯責任風險,公路巡查工作有待完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損害應當承擔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而非行政賠償責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要免責,必須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也就是說,此類案件的歸責?­則仍然是過錯推定責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要避免此類訴訟的風險,筆者認為完善以下幾點十分必要。

1、勤勉履行對公路的巡查、維護和管理義務。對任何職責範圍內的安全隱患都要及時進行整改。全面、正確、及時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是避免此類訴訟風險的根本所在。面對現階段公路管理責任擴大化的趨勢,管養部門在具體管養過程中,要嚴格以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為依據,實現超前養護、機械化養護、精細化養護,逐步突破?­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爭取達到更高層級養護要求,以適應現代公路管養的歷史要求。

2、制訂每條養護路段公路小修保養的具體作業標準。特別要結合本地列養公路行政等級、技術等級、路面狀況等實際情況,重點明確對列養公路日常養護中的對公路清掃的頻率,並做到定期清掃和機動清掃相結合。有條件的要進一步加強機械化清掃力度,提高清掃和養護效率。

3、要做好日常養護記錄。日常養護記錄作為?­始證據是證明已?­履行了定期清掃義務的重要證據。同時,為應對將來可能發生的公路涉訴案件需要,對養護日誌要按照法院案件審查的要求加以完善,以達到證據確定的效果。

4、制定和完善路政巡查規定。明確路政巡查頻率(每週巡查天數、每天巡查次數、每次巡查線路數等)。公路管理機構不可能對公路全線進行全方位全時段的監控,只要按規定履行了路政巡查義務,也不能認定為疏於管理。

巡查後及時、準確、規範填寫巡查記錄,對路政巡查的情況進行詳細記載。當班巡查人員應分別簽名,註明天氣、巡查時間、路線、停車處理事故的地點和處置?­過以及路政執法和監督管理情況;文字記錄應當言簡意賅。路政巡查記錄是證明公路管理機構履行了路政巡查義務的重要證據,應按照法院案件審查的要求加以完善。

5、加強公路日常管理。路政管理部門發現路面人為堆放的建築材料、打場晒糧或其他障°­物,必須按照《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履行管理職能,做好調查取證,查明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及違法事實後,依法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交通違法行為,責令恢復?­狀,必要時給予行政處罰。下發並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後,公路管理機構的法定職責履行完畢,不再存在過錯。上述法律文書也是公路管理機構履行了路政管理(巡查)職責的重要證據。

6、及時d­調和通報相關部門處理路面障°­物。根據國務院對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分工,路障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公路管理機構採取了上述法定行政措施後,如果違法行為人仍未改正違法行為,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書面函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管理或進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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