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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效制作合同(通用3篇)

音效制作合同(通用3篇)

音效制作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音效制作合同(通用3篇)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2.甲方委托乙方承制电影/电视剧《 》(以下简称“该片/该剧”)的音效制作工作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名词定义:

1.同期录音:特指对该片/该剧拍摄期摄影画面中声音的采录;

2.同期声剪辑:特指对该片/该剧同期声素材的编辑处理;

3.音响效果剪辑:特指对该片/该剧全部效果性声音素材的编辑处理;

4.配音:特指对该片/该剧同期声部分的对白素材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甲方或乙方的使用要求部分,后期由演员或配音演员进行对白部分的录音;

5.拟音:特指对该片/该剧同期声素材中的动作效果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甲方或乙方使用要求的部分,后期由拟音师进行动作效果及部分特殊效果的录音;

6.音乐编辑:特指对该片/该剧聘用的作曲家提供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版权法律规定的,混录完成的音乐素材进行的编辑;

7.宣传片:特指对该片/该剧不超过1分钟的影院宣传片的制作(仅限一个版本);

8.混录:特指对该片/该剧所有声音素材进行的声音混合(仅限一个版本);

9.国际声带:特指对该片/该剧少数民族地区及国际市场发行使用的声音母带制作(仅限一个版本);

10.光学转录:特指对该片/该剧混录编码的磁底进行的光学声带录制。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为该片/该剧提供专业的声音制作,完成该片的同期声录音、同期声录音剪辑、音响效果剪辑、配音、拟音、音乐编辑、混录及国际声带制作。

1.1.1整体制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2其中前期拍摄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3后期声音制作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2标准及要求:

1.2.1甲方提供的工作样片、音乐素材、文字材料应达到以下要求:

1.2.2乙方交付成果的数量及标准应达到以下要求:

1.2.3(如果内容复杂双方可签订技术附件)

1.3本协议签署后,若开机时间及画面拍摄完成日期延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顺延上述日期。

第二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2.1该片/该剧音效制作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2.2支付方式:

2.2.1第 1 次支付人民币 元整,支付时间为: ;

2.2.2第 2 次支付人民币 元整,支付时间为: 。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制作的声音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无特殊原因,乙方须依照甲方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直至完全符合甲方要求。

3.2甲方应尊重乙方对其内部机房设备和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但有权拒绝乙方任何影响甲方生产进度的要求,有权对乙方不能胜任甲方要求的设备提出更换。

3.3在后期制作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相关机构审查要求的工作样片一套(Betacam SP 格式,样片头、尾均含标准牵引片LEADER)

3.4为节约甲乙双方在时间、资金上的不必要的支出,原则上甲方应在将工作样片交与乙方之日起不再对电影画面进行修改。

3.5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音乐母带一套(Audio CD光盘或CD-ROM数据光盘文件格式)用于该片/该剧的音乐编辑工作。由于甲方提供的音乐母带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与乙方无关。

3.6甲方承担该片/该剧声音制作期间所需的相关耗材支出(如35毫米磁片,BETACAM磁带,Audio CD光盘或CD-ROM数据光盘,MO光盘等),乙方有义务将所需耗材明细通知甲方,甲方在支付本合同尾款时一并支付。

3.7甲方于画面剪辑完成后,为确保剪接部门与录音部门技术衔接无误,提供一次剪辑定稿银幕放映。(混前检查)。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拥有在该片/该剧片头、片尾字幕、宣传画册、海报中出现乙方公司名称及标识的权利。

4.2由于本片审查、修改画面、创作音乐等因素造成的制作时间过度延误,乙方可就过度延误时间要求甲方给予补偿,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3乙方向甲方提供为顺利完成影片声音编辑工作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配备,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片声音的剪辑、配音、拟音、效果编辑、混录等工作。

4.4乙方在接收到工作样片后应及时安排机房开始声音编辑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4.5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任何无法回避的情况以至延误后期制作周期时,需及时通报甲方并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完成声音制作。

4.6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制作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相关机构审查的工作样片的声音部分。(审查工作样片:特指该片/该剧音乐对白双片;)

4.7乙方有义务免费完成因政治审查、技术审查等原因造成的修改。

4.8乙方确保所提供的音频信号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相关技术审查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4.9乙方保证维护本片的名誉、利益,保守本片的有关机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社会或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并保留追偿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在剧组前期拍摄过程中,乙方如出现设备意外损坏等情况,乙方承诺在不影响甲方正常拍摄的前提下于 24 小时内(限北京地区)或 48 小时内(非北京地区的中国境内)完成人员或设备的调整和更换,(港、澳、台地区及中国境外另行商议)。逾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需以每日 元标准支付乙方正常履行合同期间实际工作日的相应费用。

5.2在剧组前期拍摄过程中,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拍摄周期超过合同规定日期 7 日以内(含),甲方不承担因超期而造成的乙方费用的增加;若超过 7 日(不含)以上,甲方以每日 元标准支付乙方超期实际工作日的相应报酬。

5.3甲方迟延付款,应按照应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6.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6.2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7.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7.1.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经甲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完成并交付;

7.1.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7.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7.2.1甲方拖欠应付乙方音效制作费的百分之____;

7.2.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7.3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8.2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3在本合同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8.4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9.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0.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1.2.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2.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13.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3.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和签署

14.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4.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4.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4.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15.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音效制作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制作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网站制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甲方网站,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主页,并达到甲方满意的效果。

二、具体费用。

(1)域名租借费60元整(陆拾圆整),域名有效期一年。

(2)虚拟主机租借费600元整(陆佰圆整),虚拟主机包括500M php空间和100M mysql数据库,服务器有效期一年整。

(3)域名备案委托费100元整(伍拾圆整),由域名服务商代收,域名一经备案,终身有效。

(4)网页制作费:主页内页设计费用共计1800元整(壹仟捌佰圆整)。

三、付款。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应当预付1000元整(壹仟圆整)作为定金。

委托购买域名、主机、备案和网页制作费用用共计人民币2510元整(贰仟伍佰壹拾圆整),应在验收期完成后一天内交付余款1510元整(壹仟伍佰壹拾圆整)。

四、验收标准及数据交付。

1.甲方可以通过任何与因特网进行网络连接的计算机浏览自己的主页。

2.主页无文字拼写及图片(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标准)错误。

3.验收合格,甲方以书面文字方式签收。验收期限为两天。

4.验收合格并付清余款后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关域名解析,FTP账号密码以及网站后台账号密码等数据。

五、甲方权利义务。

1.提供有关电子文字材料及图片,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应保证材料完整,图片清晰。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可靠,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2.甲方有权根据网站平面设计图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网站结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内容。

4.按时支付网页设计制作费用。

5.依合同约定时间使用主页。

6.甲方付清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后,甲方正式享有网页的全部使用权。

7.甲方应对网页的源代码进行备份。因甲方未对网页的源代码进行备份而发生源代码损坏丢失等,乙方无法为甲方恢复,也对此不负责任。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依据双方商定的网站结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内容。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中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在制作过程中,对甲方陆续提出的修改要求,乙方应尽力协助实现,对有可能影响双方约定的完成时间的要求,乙方有权提出合理的延期请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时间。

4.由于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而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向甲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5.乙方负责在验收期内,如果甲方需要修改主页,可以免费进行较小的改动。

6.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操作培训,该培训可以以任何方式进行,如电话,传真,面授等,培训内容仅限于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内容,如邮件的使用,源代码及数据库的备份,网站后台管理的使用等。培训内容不包括网页制作等相关内容。

七、违约责任。

1.由不可抗力因素(地震,台风,洪水,政府行为及其它非乙方人力所能预见或避免的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违约或拒不付费时,乙方有权不退还定金,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具体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乙方违约或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完成,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八、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一、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音效制作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和乙方就共同制作播出《……..全民娱乐健身》电视栏目的具体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全民娱乐健身》节目由乙方负责制作,完成制作后,节目成片在甲方某某电视台一套节目播出平台播出。

2.《……..全民娱乐健身》节目播出时段为每日的 时 分至 时 分。节目时长为60分钟。含插播广告时间。植入广告和字幕广告不计算播出时间。

3、节目播出中插播广告所获得的实际广告收入,甲乙双方按3:7的比例分成,甲方三成,乙方七成。植入广告和字幕广告收入不分成归乙方全部所有。

4、因插播广告发生与广告委托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因植入广告和字幕广告发生的与广告委托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5.甲方有权对乙方制作的节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终审意见,在不影响节目本身定位及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节目在播出前完成修改。因修改节目增加的制作成本由乙方承担。如双方对已经完成制作的节目有争议,如来不及修改或重新制作,在乙方无法提供备用节目片的情况下,只要节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甲方不能停止播出。

6、为了扩大宣传推广,提高此项展播活动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乙方对所制作栏目之内容的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及版权,并在活动结束后有权出版发行相关音像及图书制品。

7、该节目播出后的三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播出证明或监播报告,来证明甲方已对已经履行完成本该合同约定的播出义务。

8.本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和争议。

9、本合同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一方因非正当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按可得收益赔偿对方的损失。可得收益按本合同单方面解除前三个月的平均收计算。如单方面解除合同前双方履行合同不足三个月,按实际履行合同期间平均计算。

10、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停电、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甲方不承担责任。遇有国家临时规定的禁止娱乐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对甲方不能播出节目予以免责。遇有上级主管单位或地方以上各级政府占用电视台播出时段进行专项宣传而导致本该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可以免责,不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1、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如甲方需要开展同类节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合作权。甲方双方合作期满后,如乙方未与甲方达成继续合作协议,甲方与其他人或单位合作的节目不得与乙方的节目雷同或侵犯乙方的知识产权。

1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交力。

13、本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为某某市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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