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万佳范文网 >

工作方案 >活动方案 >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1

20__年9月份我校的食堂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了,新建的学校食堂环境优雅整洁,干净卫生为全体师生提供了良好的就餐条件。解决了家长的后顾之忧。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精选15篇)

一、提高认识,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我校食堂目前有专职管理人员4人,专业的炊工3名,从炊工的招聘、选拔、考核、上岗培训、技能比武都严格按照程序公正、公开进行。管理人员和炊工都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高素质业务技能,能让师生到食堂就有到家的感觉,感到省心、舒心、放心。

二、规范学校食堂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了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从内容上大致可分三类:工作人员职责类,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类和财物管理类。《食堂安全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堂员工考勤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采购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餐具消毒岗位责任制》。《食品留样制度》食堂工作人员不仅要对这些制度内容熟悉,而且一切行为都要受到这些制度的约束。

三、切实加强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是一项事关师生生命安全的大事,无论把这项工作提高到多么重要的程度来认识都不为过。在确保卫生安全过程中,做到了严把“五关”。首先是严把采买关。对原料的购入日期、产品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健康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都要认真登记、验收,由后勤主任把关。不合要求的坚决不准进入原料库房;严禁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堂所采购的原材料都是在教育局规定的定点采购的超市统一采购,学校还与超市签定了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原料进入库房隔墙离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分开,非定型食品存放于干净容器中,并加盖加罩,防止交叉感染。

其次,严把生产操作关。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该消毒的消毒,该煮透的煮透。粗加工间做到择菜切菜上案板。操作间做到清洁卫生,餐厅做到整洁明亮,有荤素食物分柜存放,砧板分开,分刀加工。不用发芽土豆,四季豆要过水煮熟,豆浆要煮沸,冷菜要热透,避免中毒事件发生。炊工进操作间前必须进行洗手、消毒,带好口罩,穿好工作服和工作帽。

第三,严把餐具消毒关。餐具及放作物容器的洗净、消毒,我们一般采用物理消毒和化学消毒两种方法,对消毒物品先用开水清洗,用洁灭净等洗洁剂进行化学消毒,再上蒸柜蒸30分钟以上,大件物品放入稀饭锅中煮沸30分钟以上,既为物理消毒。后进消毒柜,实行保洁。以上消毒每天进行一次并详细填写消毒记录,将消毒工作落到实处。严把炊工个人卫生关。要求所有食堂操作人员实现定期体检,持有健康证上岗。

第四,严把食品安全关。食品安全是学校食堂的生命,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校制定严密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每天对当日的饭菜进行留样,留取当餐供应所有菜肴,每份留样不少于100克,有标签标明菜名,留样时间,置放规定位置,保存48小时。配备专用留样冷藏柜,温度设置为摄氏0度一6度。食品留样盛器用保鲜膜包严防止串味腐烂。每次留样前应进行清洗、消毒。留样置放、相互间有一定距离,不叠放,避免留样食品相互间受感染。每天做好留样记录。

第五,严把营养菜品关。

注重营养,合理膳食,一直是我校食堂的工作人员的努力目标。我校专门请了营养师为学生安排适合学生身体生长发育需要和符合孩子口味的午餐,既保证了孩子生长发育所需营养,又能使菜品丰富多样,让孩子在周内不吃重样饭,让孩子吃饱吃好。

自学校食堂成立以来,市卫生监督局双王办食品药品监督所每次抽查我校食堂卫生工作,原材料采买的质量,食品加工环节,餐具的消毒卫生状况,留样规范化等合格率均在100%。扎扎实实的食堂管理工作为我校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后勤保障,得到了全校师生的认可,家长的信赖和各级领导的肯定。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创新,更好地为师生服务,使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2

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实行在校长负责制下,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四、学校食堂要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五、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六、学校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七、自觉接受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八、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九、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十、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的措施执行。

十一、学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故及时报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十二、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3

小小餐桌、大大幸福。新教育倡导要让师生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西关国中认为舌尖上的幸福是师生不可或缺的一种教育生活。他们主要从五方面入手狠抓学校食堂管理,使师生能够享受舌尖上的幸福。

一、规范管理,保障舌尖上的幸福。

学校食堂从菜谱的制定、原料的采购、原材料的出入、灶费的收支、卫生的清洁以及学生就餐时的陪餐,都有严格的制度,同时在具体的管理中严格把好食材采购、储存、清洗、加工、卫生、就餐、人员、安全、教育等“九关”,确保食堂就餐秩序有序,卫生环境整洁干净,饭菜质量安全可口。

二、营养搭配,享受舌尖上的幸福。

一直以来,学校在师生饭菜方面始终秉承“早饭吃好,保证营养丰富;午饭吃饱,保证能量充足;晚饭吃精,保证睡眠安稳”的原则,每天饭谱都按照国家的要求和中学生所需营养需求,做到科学配餐。为了保证学生每天所需营养摄入,鸡蛋和肉是师生每天餐桌上必不可少的美味,包括包子、米饭、面条,每周菜谱不重样,每天吃足十种以上菜类,五种以上谷类。特别是考虑到学生周日到校比较早,学校每周在周日下午给学生加餐一顿,并结合实际建立了流动式的就餐机制,周日下午需要就餐的学生可以随时到食堂就餐,这样既保证学生营养的摄入,又能以充沛的精力投入到晚上的学习中。

三、文明服务,助力舌尖上的幸福。

在学校“和美共生、守正出新”文化理念的引领下,该校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做到微笑服务、热情服务,要以“为家人做饭的态度,以关怀子女的情怀”对待工作、善待学生,并组织心理教师对炊工进行心理辅导,使炊工的工作态度得到明显改变,赢得了师生和家长的一致好评。同时,学校坚持每周给全体炊工开一次例会,总结本周的工作得失并对下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就餐服务。

四、多方监督,关注舌尖上的幸福。

学校对于食堂的监管,除司务长负责外,还成立了食堂监督小组,监管食堂的各项工作;每月组织学生填写调查问卷,征求学生对食堂伙食的建议和意见,并针对性的进行改进;每月组织开展的家长开放日活动,都安排家长和学生一起就餐,并且学生在校一日三餐都通过班级微信群向家长公示,主动接受家长的监督。今年重阳节,学校特意邀请退休教师返校并就餐,并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真正把学校食堂办成“阳光食堂”、“大众食堂”。

五、节日庆典,丰富舌尖上的幸福。

学校每逢节日活动,都会有餐桌上的庆典,校领导在食堂亲自为教师发放饭菜,使师生在食堂就能感受到节日的欢乐和家一般的温暖。在中秋节,学校会按照乡土习俗给学生做大肉散菜,发放月饼;在国庆节,学校专门给学生加餐,让学生在学校食堂也能感受到普天国庆的喜悦。

相关文章:

1.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4

一、总则

(一)为完善食堂管理,给职工营造一个温馨、整洁的就餐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在委机关就餐的职工。

(三)办公室负责对职工食堂进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职工的投诉。

二、食堂工作管理

(一)食堂管理实行办公室总负责下的“主管负责制”,即由食堂主管对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二)食堂工作人员负责为委机关全体职工提供一日三餐。

(三)食堂采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适宜、合理地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

(四)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瓜果必须新鲜、洁净,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五)烹调菜肴时,肉鱼豆类菜肴做到烧熟煮透,隔餐菜应回锅烧透。食物不油腻,味精等尽量降低使用量。

(六)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应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七)餐厅要清洁、卫生、通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定期开展消灭蚊子、苍蝇工作,应采用防蝇门帘、纱窗、电子灭蝇器、灭蝇纸、灭蝇拍、定时喷撒药剂,实行垃圾袋装等各种防护措施,将餐厅蝇蚊污染减低到最低限度,做到无苍蝇、无蟑螂、无飞虫叮咬。

(八)桌椅表面无油渍、摆放整齐、经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月大检查一次,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干净,地面干净、无烟蒂。

(九)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每天消毒二次,未经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十)食堂工作人员要待领导、职工全部用餐完毕,清理好桌面,打扫好卫生后方可离开。

(十一)办公室组织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出现不适合食堂工作的情况,解除聘用。

三、就餐管理

(一)菜肴标准原则上为二荤二素一汤。职工要文明就餐。

(二)食堂内不能随地吐痰,食物乱堆乱放,乱扔纸屑、垃圾,不得大声喧哗。

四、奖惩

(一)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考核评分。

(二)考核形式可以采取公开考评,也可以组成考评组考核。办公室要设置信箱,受理职工意见和投诉等。

(三)考核实行百分制,每月考评一次。评分满90分以上(含)为优秀,80分以上(含)为良好,60分以上(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连续三次不合格者,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评为优秀的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五、食堂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食堂职工都在考勤范围内,由负责食堂的管理员负责考勤。

(二)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七小时者,扣发一天工资,无故缺勤三天以上者,经批评教育,视其态度予以处理。

(三)食堂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三天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管理员同意报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准假。请事假、病假三天以上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管理员和办公室主任同意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准假。

(四)食堂职工请假必须在委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告知办公室请假的天数、事由、去往何处和联系方式。假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并在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上班,若因需要延长时间,必须告知办公室及管理员天数、事由,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食堂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任意外出,不迟到早退,不脱岗串岗;无故不上班,不服从分配者,按缺勤处理,扣发工资,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七)食堂职工生病期间,不能按时上班,本人需向委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可按病假处理,无故不返回,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六、食堂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食堂的全面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食堂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食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搞好主副食调配,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搞好成本核算,做到饭菜份量足、价格合理,经济实惠,花样多,品种多,质量好。

(三)搞好食堂的伙食卫生、安全保卫工作。

(四)认真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五)经常听取员工对食堂的工作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饭菜质量。

(六)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七)监督做好厨具、餐具的日常清洗、消毒和伙房内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

(八)监督检查炊事员的个人卫生。

(九)注意节约、杜绝浪费,经常检查、保养所有的食堂设备,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十)随时准备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七、食堂卫生制度及卫生标准规定

(一)环境卫生

1、就餐大厅整洁明亮,餐桌上无灰尘,地板无垃圾,凳子无脏水、灰尘等。地板要求明亮干净,清洁工对大厅的地板每天至少要清扫、拖洗2—3次,对餐桌要随时清理,保证就餐大厅整洁卫生。

2、食堂周边无杂物、垃圾、食堂外围排水沟无污物、垃圾,每天最少清扫1—2次,保证室外整洁、干净。

3、就餐大厅要有灭蝇、灭蚊、防毒、防鼠等设施,对大厅环境每月进行1—2次全面消毒。

4、洗手间长期清扫冲洗,保证洗手间无臭味,要求每周消毒一次。

(二)食堂厨房、操作间、保管室、炊具厨具卫生

1、食堂厨房每天必须保持整洁,地面保持干燥、无垃圾杂物;炊具、厨具每天使用后清洗干净,然后消毒,整齐有序地摆放;菜墩、菜刀使用后清洗干净摆放整齐;新鲜蔬菜,干货等食品上架,酱油、醋等入池入桶(罐),不准随地摆放。操作间地面无垃圾、要物,保持干燥整洁,保管室食品陈列有序,不乱摆放,池盖等无灰尘,保持干净明亮。

2、食堂厨房、操作间、保管室坚持每天一小扫,做到四壁无灰,无蜘蛛网;每周一大扫,彻底整理墙面、地面、厨具、案板等厨房设施。

3、食品生熟要分开,保证生熟食品不交叉污染或串味。

4、干货制品蒸发及清洁卫生,要多清洗、漂洗,保证无沙粒、杂物,不准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

(三)蔬菜、肉类卫生

1、蔬菜类必须先剔除腐烂、变质或杂草部分,然后清洗加工,加工完毕后需再清洗干净方可进入蒸、炒、煮等环节烹饪程序。

2、肉类必须先清洗干净方进行蒸、炒、煮、爆等。

(四)个人卫生

1、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着装整齐、干净,仪容端正,充满朝气。

2、操作人员不得留长发、长指甲,不允许戴戒指、手链等饰品,操作前先洗手,保证食品清洁卫生。

3、勤换衣服,勤洗澡,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五)库房卫生

1、库房整洁、明亮,物资堆放有序。米面及干杂品不得摆放在地上。

2、四壁无蜘蛛网,加强防潮、防鼠,定期检查,以防物资腐烂变质。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午托机构管理,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国小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国小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

第四条 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安全标准与有关要求

第五条 午托机构必须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

(一)食品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有独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用餐场所,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2.具备自来水,冰箱、冰柜,消毒柜、池、盆等设施设备。

3.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

4.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冷菜,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

5.餐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

6.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00g,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7.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

8.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学生人数相适应,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同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定期对公共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3.配备安全有效的防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4.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5.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午托机构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场所安装每100㎡(面积不足的,按100㎡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kg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

2.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禁止使用可燃彩钢板板房、电器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定,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3.场所至少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有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门。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场所不应设置全封闭防盗窗。

5.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6.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7.应在学生就餐、休息场所合适的位置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8.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四)建筑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1.应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

2.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3.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包括饮食餐厅和宿舍),不得超能力接待。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开办者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3.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4.确保学生就餐、休息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帐。

5.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午托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6.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午托机构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午托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六)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1.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4.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消防、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七)学生休息场所标准及基本要求

1.场所的面积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2.毛巾每人一条,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洗、消毒。

3.学生休息场所必须安装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5.每个午托机构至少配备2个手提式灭火器。

(八)公示要求

举办者必须对以下项目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1.举办者取得所有与经营有关的许可证(照)。

2.午托机构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

3.所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建立午托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卫生、公安、消防、住建、物价等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午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为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营业执照,并实施日常监管。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定期发布信息;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就餐服务的午托机构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中国小课余辅导从业人员,要求其必须有教师资格证,在校内对午托机构的学生数进行统计,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并加强校外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到没有资质的午托机构。对在职教师进行管理,不允许在职教师组织、举办和参与午托机构的教学和管理。

4.卫生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对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5.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午托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加强对午托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审查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核发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

6.住建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房屋安全状况实施管理。

7.物价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对辖区内午托机构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章 审批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午托机构的审批条件

午托机构举办者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资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具体审批材料。

第八条 午托机构的审批程序

午托机构举办者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等。各审批部门在接到午托机构申请后,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 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国小课余辅导的从业人员,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质。中国小在职教师不得举办午托机构,不得在午托机构兼职。

第十条 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十一条 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二条 中国小在职教师开办午托机构或在午托机构兼职领取报酬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明确午托机构法律责任

(一)午托机构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午托机构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卫生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午托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午托机构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__年6月23日起正式实施。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6

为进一步强化校外午托机构的食品安全和住宿安全管理,提升校外午托机构整体管理水平,近日,阳安乡联合乡司法所、中心国小对辖区内的校外午托机构开展安全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重点从消防、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对辖区的2家校外午托机构进行了检查。检查组一行先来到阳安乡陶村的一家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了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设施配备、食堂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制度等情况,详细询问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关于食堂食材来源、接收托管儿童人数及教师配备人数等。针对集镇市场内一家已经关闭了的校外午托机构,检查组实地查看了相关的设施设备后,与周边的居民群众详细了解相关的情况,避免由于疏忽造成漏查。

通过此次检查,检查组发现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许可证未能及时上墙公开、消防安全设施较为薄弱等问题,要求该机构立行整改,并建议校外午托机构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机构内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树立大家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下一步,阳安乡将继续加强与学校、司法所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合法经营和师生安全。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7

为进一步规范午托部管理,给入托学生和家长提供良好服务,元月26日、27日两天,我县组织由教育、工商、卫生、建设、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全县校外午托部相对集中的柏庄、永和、水冶三地的午托机构进行了拉网式大检查。

每到一处,检查组都对各午托部的办学资质、人员资质、环境卫生,房舍安全、设施配备、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冬季取暖安全等方面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校外午托机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当场签字限期整改。检查指出:午托部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及时备案、严禁黑午托;各午托部要建立健全食堂及集体用餐管理制度;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等;午托部要定期检查水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保证照明线路、灯具齐全完好,宿舍内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午托部要加强技防建设,在寝室周围安装监控。

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全县校外午托部管理,消除了安全隐患、为各入托学生放心入托提供了保证。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8

日常管理办法

1、遵守政府和学校有关卫生、环保、安全、防火等各项规定。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治安、消防、计生、劳动、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事件;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操作;

2、加强卫生工作,确保食品、餐具、环境和个人的卫生;

3、加强员工的职业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师生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不低于90%;

4、主动接受学校、卫生监督等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做好“创建、创卫及勤工俭学”等工作。

文明服务制度

1、餐厅员工必须礼貌待人,文明服务,优质服务。

2、窗口服务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帽、口罩,仪表整洁,售饭菜时态度和蔼,服务热情。

3、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师生顶撞、吵闹或打架,一经发现除罚款外,情节严重的立即辞退。

4、员工之间不得争吵、嬉闹或打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出售菜肴价格合理,买卖公平,不走后门,不搞特殊。

安全操作制度

1、餐厅必须切实搞好安全保卫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有害现象。

2、餐厅的设施、设备和餐饮用具,每个员工必须加以爱护和合理使用。

3、食堂设备必须注意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立即组织维修,严禁非正常操作。

4、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合理使用各种设施、设备和用具,不能违规使用和强行工作。

5、人为造成的财物损失,在批评教育下,还需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

6、因操作不慎造成安全事故者,责任全部由操作者负责。

卫生检查制度

食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搞好个人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

1、严禁采购、验收和加工变质食物。

2、食品做到生熟分开放置。

3、每日制作的饭菜及下班后剩饭菜,必须随时清理和加盖。

4、存放食品的容器,用完后必须清洗,需消毒的坚持消毒,并摆放整齐。

5、炒熟及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随手加盖或上架,不得随地乱放。

6、工作告一段落后,洗菜池、工作台、砧板、案板必须打扫干净。

7、各种机械刀具,置放指定地点,机械工具使用完毕,应及时清扫干净。

8、货架、售卖台、抽风系统、箱柜要经常清扫,保持整洁,洗物池做到无垢、无苔。

9、库房内物品要一物一标签,堆码整齐,能加盖的必须加盖。

10、门窗、玻璃保持干净、无积尘,天花板、墙壁无积尘、无蛛网。

11、保持地面清洁,每餐一小扫,每周一次大扫除。

12、餐桌残留物及时清理,保持桌面清洁,无油腻。

13、餐厅内外下水管道畅通,经常打扫。

14、讲究个人卫生,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衣,便后洗手,不随地吐痰、扔杂物,不刁烟作业。上班时穿戴工作衣、帽。

15、冰柜应保持清洁,无霉烂臭味异味。

16、餐具、炊具洗净后摆放整齐,用前消毒,台、桌擦洗干净,搅拌机无酸味、切肉机清洁无异味。

17、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工作区,严防食物中毒。

18、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做好疾病传播和细菌交叉感染预防工作。

19、食堂以经理为主要责任人,必须做好防鼠、防蝇、防盗、防潮湿、防食物中毒的“五防”工作。

防鼠:食堂操作间、仓库等存放食物的地方必须有密闭的铁门、铁窗户,以老鼠进不去为标准。

防蝇:食堂配餐间、操作间,仓库要有防蝇设施、一经发现应立即喷药消杀。

防盗:食堂的一切物品必须堆放保管好,保管员应经常清点物资,食堂、仓库要有铁门,窗户要有铁网。

防潮湿:食堂主付食品、炊、用具、机械设备,保管员应清理分类堆放整齐,而且应上架隔墙离地,该加盖的加盖。

防食物中毒:青菜要浸泡、开水烫,肉类、油类要检疫,禁止出售变质变味和不卫生的食品,炊具、用具、快餐盘要严格消毒。

相关文章:

1.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9

一、成立膳食领导小组。明确膳食专人负责,编制膳食计划,安排好每周食谱,严格膳食核算、审查制度。

二、伙食费专款专用。

三、开展膳食评价和反馈工作。

四、食堂工作人员树立为学生、教职工服务的思想,严守纪律,坚守岗位,分工明确,友好合作。

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不购变质食物,妥善保管剩余食物,不食用变质食物。

六、购买食物要精打细算,不许拿回扣,不许为私人代购食物,帐目日清周结。

七、严格食品保管制度,库房由专人保管,建立出入库帐目,食堂炊具用具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八、严格食物验收制度,未经验收不得入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坚决退换。

九、严格开饭时间,用膳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用膳,不得将食物带走。

十、保持厨房清洁卫生,餐具、食具应洗涮干净、一餐一消毒。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10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__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国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国小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国小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  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 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 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国小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 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 机构章程;

(四) 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 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 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 验资报告;

(五) 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 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消防行政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

第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 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 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 服务范围变更;

(五) 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四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国小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其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名午托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午托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 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校外午托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 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 中国小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 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 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 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 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国小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 不得制售冷荤冷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午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合理收取午托费用,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对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午托机构午托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校外午托机构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国小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国小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国小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鼓励校外午托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三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午托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午托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午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午托服务理由以及退还午托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外午托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

第三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教育、民政、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外午托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校外午托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民政部门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和年审情况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第三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午托机构的午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午托机构兼职。

第三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午托学生监护人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午托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聘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午托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中国小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校外午托机构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批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经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在下午放学后为学生提供晚托服务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__年3月1日起实施。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11

采购、验收、保管制度

一、物资采购流程:

采购人填写请购单(采购计划)→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批→经理审批→采购。

二、验收、保管

1、凡购进食品、原料、设备等生产性物资由仓管员负责验收、保管。

2、验收人员对购进物品应做到单据、物品、帐目相符。

3、验收人员对购进有毒、有害、变质、变味、发霉物品或不合要求和不合手续的物品有权拒绝验收。

4、验收人员不准作弊和弄虚作假。

5、入仓物品要严格登记,出仓物品应有经领人签名,做到每天帐物登记清楚、相符。

6、仓库应保持清洁卫生,物品堆放整齐有序,及时清仓,防止物品变质、发霉。

7、做好防盗、防火、防鼠、防蛀工作。

8、每月底清仓一次,库存物资统一过秤,库存物资与帐目相符。

食品留样制度

1、留样容器: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洁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

2、留样条件:专用冷藏设施。

3、留样时间: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4、留样数量:每个品种不少于100g。

5、专人负责,做好记录。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12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5月25—27日,县教体、食药监、工商、发改委、公安、人社、住建、卫计委、国税、地税、广电中心、消防大队等13个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城区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副县长石如意、教体局副局长樊新生亲临现场指导工作。

检查中,检查组按照《获嘉县教育培训和午托机构专项清查整顿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午托机构是否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食堂卫生、宿舍安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我县城区共有29个午托班和38个非法培训机构(大多数教育培训机构非节假日期间无人办公),大部分午托虽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但卫生状况令人担忧,安防措施不健全,未安装监控设备,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部分午托机构住宿环境脏、乱、差,用品用具随意堆放,住宿环境阴暗潮湿,房间不利于阳光照射和通风;个别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一校多址、电线私拉乱扯、灭火器配备不足、灭火器部分压力不足,存在过期未检的情况、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必要的照明应急灯。

检查期间,共下达整改通知35份、停办通知书5份,要求其严格按照我县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手续,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以达到安全经营条件,对未如期整改到位的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将坚决予以取缔。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13

1.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患有传染疾病的人员严禁从事厨房工作。工作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不留长指甲。禁止上班吸烟饮酒,不准随地吐痰。炊事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工作衣、帽),讲究公共和个人卫生,工作时间要戴口罩。

2.厨房工作人员必须自查食物食材是否变质、变味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严防食物中毒。

3.厨房工作人员工作中按照食材自行搭配食谱,力求做到色味,花样、品种多样化。食材必须认真清洗干净并按时、按质、按量供给。

4.厨房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持员工就餐纪律,要求就餐人员按秩序排队取餐。

5、厨房工作人员应合理控制成本,对食材等使用和处理都要本着避免浪费的原则,对每日剩余的食品及物料合理处置,严禁浪费公司财产,否则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7、 厨房操作间内的设施和用具摆放整齐有序,地面无污水、无杂物。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垃圾及时清理;餐厅要清洁、卫生、确保食堂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抽油烟机的油垢应定时清理,而所排出的污油,也应适当处理,工作厨台及厨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

8、为防止造成洗碗池及下水道堵塞,所有员工就餐完毕后将食物残渣倒入泔水桶,严禁将食物残渣倒入洗碗池内。

9、食堂在库物资须分类摆放整齐;储存食品标示进货日期;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库房地面保持干燥,通风透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未经管理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入内。

10、员工在取餐过程中,必须使用公司提供的取餐工具。严禁将手及个人餐具伸入公共饭、菜、汤盆中;接触和盛装的容器做到分开使用,定位放存,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1、如有违反,发现一次处罚50元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12、厨房工作人员应做好食堂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使用及放置。下班前应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13、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利对违反该规章的人员进行举报,公司将根据情况对于举报者实施奖励。

14、每日进行清洁卫生打扫,保持操作间卫生整洁。

15、食品加工完以后的废料、垃圾应及时清理,做好地面清洁卫生, 当日垃圾必须当日清除。

16、炊具、餐具和食品加工机具用后要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17、下水道必须随时保持畅通,无污物淤积。

18、必须做好防鼠防蝇工作。

19、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墙面屋顶清洁,无灰尘和蜘蛛网。

20、工作装每日清洗。不得在操作间清洗、晾晒衣物。

21、供餐结束后,必须做好餐厅清洁卫生,桌面光洁无油污,地面干净无杂物、无积水。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14

一、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遇事要请(销)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做到饭熟菜香,味美可口,饭菜定量,食品足称,平等待人。

三、坚持实物验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每月盘点一次,每月上旬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员工的监督。

四、爱护公物。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有登记,有帐目,不贪小便宜,对放置在公共场所内的任何物件(公家或个人),不得随便搬动或拿作它用。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要照价赔偿。

五、做好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准在食堂工作。

六、计划采购,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七、早、午、晚餐品种要多式样,提高烹调技术,改善员工伙食。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和临时客餐,可事前有预约和通知。

八、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水、燃气、设备等。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九、加强管理,团结协作,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相关文章:

1.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篇15

新学期开学之际,为加强新建的同乐镇中心国小(那龙校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近日,乐业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安排部署,强化协作。该局联合教育、卫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加强部门沟通,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形成管理合力。

现场检查,分类施策。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许可和登记要求的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堂,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要求经营者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后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可纳入许可或登记范围;对于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查处,禁止供餐服务。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督促已取得合法手续的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把原料购进、原料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环节。

目前,执法人员已检查校外托管机构7家,责令整改4家,跟踪整改到位2家。接下来,该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状况的的全面排查,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在学校门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切实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wjfww.com/zh-sg/fangan/huodong/0jw74o.html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