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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管理制度(通用3篇)

养老管理制度(通用3篇)

养老管理制度 篇1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养老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个人卫生

1、衣服勤洗勤换。

2、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定期洗澡、洗头、刮胡子、剪指甲、理发。

4、睡觉起床后整理床铺。

5、患病院民由服务人员或经院里指定的其他院民帮搞个人卫生。

二、居室卫生

1、住屋内按人统一配置床、被褥床单、桌椅、大衣柜、鞋架、脸盆毛巾架、暖水瓶,各种物品按指定位置统一叠放,门外张贴身份牌。

2、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洁净卫生,无蜘蛛网、污迹、烟头、积尘和异味。及时消除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之物。

3、床铺、蚊帐、衣被、鞋和其他物品统一格式放置,严禁白天室内存放便桶及在室内大小便。

4、严禁室内明火取暖、做饭及从事其它烘烤,不得在室内擅自拉线,不得在照明电线上晾挂衣物,不得放置迷信物品,不得在墙上乱钉钉子、乱帖(挂)字画或其它物件。

安全管理制度

1、预防火灾事故。

2、预防淹亡事故。

3、预防触电、雷击事故。

4、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5、预防中暑事故。

6、预防院民走失事故,建立值班登记制度和外出登记制度。

7、加强外来人员管理。未经批准,院内任何人员不得留客人在院住宿,不得私自会见国外、境外人员。

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配有会计和出纳员。

2、县级民政部门下拨的供养经费、乡村补助的供养经费、自费人员寄养经费、社会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物、自产农副产品及生产经营收入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分别设立相应帐目,日清月结,做到账款、账物、账目清楚相符。

3、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各项经费开支必须事先经院长同意,重大开支要向乡镇及上级业务部门请示。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2名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后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

4、坚持财务公开,做到收支账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生活开支帐目每月公布一次。

5、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拖延、抵扣、截留、私分敬老院任何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敬老院报销经费。

6、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购置和制作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帐。一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存档。

7、敬老院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时,账据必须列入移交。

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1、持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种、养、加工等院办经济

2、按院民人数配置蔬菜基地,做到院民蔬菜基本自给。

3、敬老院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成立种、养、加工等若干生产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生产劳动,对表现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院民给予适当奖励。

4、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必须入帐,专款专用,随时接受院务会检查监督,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再生产投入和对院民的奖励。

敬老院院长职责

1、在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敬老院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领导全院工作人员圆满完成五保供养具体工作。

2、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并完善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3、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完善敬老院各种生活设施,落实责任人,适时维护,确保常年完好,并充分发挥其效用。

4、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5、组织实施院务会议,提请聘任或解聘敬老院工作人员;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敬老院财务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2、账目必须做到账物相符,并按时公布收支情况。

3、做好敬老院的预算工作,正确、及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定期编写财务收支情况分析。

4、负责审核生产经营计划、经济协议和其它经济文件,并做好存档工作。

5、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账册、现金及有关印章。

敬老院服务人员职责

1、认真遵守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院民提供优质服务。

2、负责院民的`生活起居等日常工作。

3、认真搞好院内卫生,协助院民整理好内务卫生,并监督、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保证院室内清洁、无异味。

4、组织院民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和适当的学习活动。

5、及时掌握院民的心理动态,做好院民的思想工作和调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

6、协助医务人员做好院民的医治护理工作。

7、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敬老院炊事人员职责

1、敬老院炊事人员上岗前须经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认可可以从事炊事工作,实行持证上岗。

2、炊事人员负责全院所有人员膳食和饮用水供应,并按需要或医嘱制作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3、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规定,防止食品中毒事故发生。劝阻非厨房值班员或工作人员进入厨房。

4、穿戴工作衣、帽上班,搞好伙房、饭堂内外卫生,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定期对餐具进行消毒。

5、接受院务会监督,倾听院民意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经常调剂伙食。

6、负责食品仓库、厨房、餐厅内食品、物资设备、公用餐具、厨具的管理。

敬老院院民准责

1、自觉遵守纪律,不违反制度。

2、搞好院内团结,不互相争吵。

3、提倡互助友爱,不无事生非。

4、服从院内管理,不擅自外出。

5、爱护院内财产,不损坏公物。

6、确保院内清洁,不乱丢杂物。

7、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放物品。

8、注意文明卫生,不随地吐痰。

养老管理制度 篇2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8]22号1998年6月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从1998年7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统一制度之前各市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尽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重点加快三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

三、1998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实现省级统筹,建立基金调剂机制。同时,原经国务院批准的11个行业组织统筹的企业,直接纳入省级统筹。省级统筹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劳动厅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统一职工个人和企业缴费比例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4%,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要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费率),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市地企业费率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需制订降低费率的具体方案,并附测算资料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目前企业费率未超过20%,但今后调整费率时需超过20%的,亦应照此程序审批。

各地要随着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努力实现统筹工作的规范化,应尽快改按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一个基数缴费。此项工作最迟要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具体征缴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商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个别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较高的市地,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制度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设立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1.4%计算。近几年内退休的人员,

按上述办法计算后仍低于老办法的,可另加调节金予以解决。设立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下发。

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加上基础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的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退休人员,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破产企业职工中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提前退休,仅限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各地均不得自行开口子,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养老管理制度 篇3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如何进行转换?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xx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坦言,解决了两种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基本养老金待遇

1997年国发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70,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1997年前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xx]

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

待遇调整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20xx年调整比例是60%,20xx年是80%,20xx年是100%。

统筹层次

从长远看,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筹,但是,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养老保险基金跨省调剂困难,实行全国统筹难度比较大。因此,统筹层次比较低,20xx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实行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不高,难以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和调剂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而且转移接续困难,影响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允许退还外来务工人员所缴的个人账户部分养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养老保险制度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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