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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优秀范文(精选24篇)

申诉状优秀范文(精选24篇)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县广电大楼。

申诉状优秀范文(精选24篇)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6年11月8日作出的(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

申诉人;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县长

被申诉人:XX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负责人:X局长

因县政府房屋拆迁,安置侵权赔偿一案,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依法改判。判定魏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照〈宪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邯郸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条例补偿以及侵权赔偿。

3:第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均有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制作或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及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在x年2月20日魏县魏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县城九条街路县标四周房屋拆迁改造通告、魏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道路冲占庄基安置补偿办法和x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2号,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综合费用标准(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暂行规定,县政府文件,并有县政府成立的县城拆迁建设指挥部(以边飞县长为指挥长)分别在拆迁通知书,拆迁验收单上盖有公章。并限期拆除(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一切费用由本户承担。没有安排周转房,没签定协议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亩宅基(属于集体土地)。邯郸中院不顾事实,把法律当作儿戏,再审以同样的结果审理而在31户起诉中只有李茂怀、李志强两户芯鱿卣鹎ㄎシā6?谖业牟枚ㄊ楹团芯鍪楣彩?复卫镆恢泵惶嵛页辶?.033亩宅基和78.9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于同年9月25日以何玉兰、陈勇为代表31户起诉到中院,中院经查明事实后立案,立案后长达5个月未开庭审理,不知什么原因,在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权决定为由,将本案移交成安县法院审理,擅自改变级别管辖,使邯郸中院由一审变成了二审法院,我们多次找中院领导反应,并恳求中院做为一审,他们却说“我们有权指令管辖”。

成安县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审理此案,在x年12月26日成安县法院王副院长和马千喜庭长以了解案情为由来魏县调查,中午在魏县招待所.6号房间,由县政府办公室任兼拆迁指挥部部长郭玉峰、城建局长王俊铭、城建局规划局长宁存学、信访局长刘文杰,一同陪两位法官吃喝,被我们31户当时围住。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基层法院受行政干预不能公正审理。x年3月又将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审理,7月25日与我个人开庭审理时一切合法手续都没有,案宗第40页可以证明。在邯郸市人民政府并于对魏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复第三项只能同意将振兴西路外环路至健康路段原规化道路红线由25米调整为50米,并没有批示我所在的贸易街。在四年多十几次上诉和发还重申相同的的裁定书和判决书中中院只采信被告的违法证据证言而不采信我提出的强制拆迁证据(魏县人民政府文件,综合补偿标准公告拆迁通知书中诉说的强拆内容和自制的补偿标准10—160元/平方米)。而邯郸中院只使用魏县制定的条例为依据定案依据,而不使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法规条例为依据定案。邯郸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内容是一个严重舞弊错误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十一条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的,第四十一条提出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⒈)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组织;(⒉)有明确的被告;(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⒋)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切拆迁手续不合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于补偿安置;第20条: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设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8条:房屋拆迁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法第45条规定;基本农田和集体土地必须经省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地级市、县政府没有征用任何土地的权利。

立法法第64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省、市、自治区、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规章,办法和规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宪法相抵触。魏县根本不能定条例、办法。

县政府拆迁十道街,共占地972。2亩。一二审法院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不顾事实严重违法的错误判决。

对庭审理质证的证明,被申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中院受理认为:县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都能告县政府,可直接起诉。判决书说县政府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专家张峰在法制报指出,拆迁办法第20条规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现,不是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做出的行为,仍是一个依具体行政行为为载体的非规范性文件。魏县政府的拆迁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第一、二审法院应当公正审理。

综上所诉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审理上严重违法,在主观和客观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上级部门给予公正监督,并给予审查此案。!

此致!

申诉人: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3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x年12月27日,汉族,住xx省xx县xx镇寺xx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桥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xx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北京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x年5月15日()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lg6235的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zl50ex装载机起租日期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lg853起租日期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lg6235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zl50ex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x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zl50ex所欠三个月租金,lg853所欠三个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写作要点]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写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同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写作可以效仿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写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正文

(1)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判决不复,提出申诉的态度。

(2)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3)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写出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其他主要色证据线索。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经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4

申诉人:苏,男,汉族,现年66岁,家住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新兴路81号。

申诉人因诉平口镇人民政府不作为,纵容“恶霸”村官霸地刁难我等邻居建房一案,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xx)安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后亦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湘09行终24号( 作“撤诉处理” )《行政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判决书》与《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应依法担责!

事实与理由:

一、附《行政上诉状》(撤销《行政判决书》之法理)。

二、撤销《 行政裁定书》之法理:

1、该《裁》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事实是申诉人我是有“正当理由”的:患严重的心脑血管病(中过风)、心脏病、肺结核等病;且于3月16日上午8点过50分(可查电话记录)电话请示了益阳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须写书面报告申请缺席判决”的提示;便遵嘱于3月18日拟了 个《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寄给益阳中院行政庭。该庭收悉后20余天里亦未提出任何异议。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点过1分(亦可查电话记录),该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给我电话,食言要我或请代理人于次日上午9时出庭!但为时已晚__我在深圳宝安女儿家,除非坐专机才能赶到益阳出庭!!!

2、该《裁》违反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事实是,我于20xx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诉状》,益阳中院立案庭应于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开庭。且在开庭后期间,哪怕你上诉人忧心如焚,电话打“烂”,诉苦“房屋已拆19个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却总是搪塞、推诿或不接电话!直捱到 5月10日我才收到这份由 邮局投递的 违法悖理的《行政裁定书》! 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阳中院主持公道,赢了上诉官司好建房的美好愿望顷刻间化为 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后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进入“终裁”绝境的“原地踏步”!!!

纵观上诉的全过程

,幡然醒悟:益阳中院行政庭法官开初就设了一个“套”,诱骗你上诉人“进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没商量!最终目的:庇护违法的“既得利益集团”权贵们__“恶霸”村官、渎职的政府官员、枉法的一审法官全都逍遥法外、养尊处优、毫发无损!!!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诺骨牌效应:平口”黑”了,安化、益阳也跟着“黑” !暗无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恳请您明鉴,匡 扶公平正义, 依法 发回重审,惩恶扬善,救黎民百姓于水火;不胜感恩戴德!

谨致

尊敬的

申诉人:苏呈

20xx.5.13

附件:

1、《行政裁定书》

2、《行政上诉状》

3、《 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

4、《“恶霸”支书为何能长期赖霸公地报复刁难乡邻建房?!》

5、《强烈要求收回孟广斌家所霸公地公巷!》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5

申请再审人:禤某,男,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身份证号:450102x15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和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再审后改判;

2. 判令横县人民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9001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 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xx4.84元,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2、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最早于x年10月28日向横县人民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证据1),上面的第二条明确要求横县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记的705.99全部面积给予补偿,因为实际上拆迁办并未认可,国泰公司只补偿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补偿款计算标准还适用有错误)。还于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反映其拆迁没有得到全额补偿的回信,其称“1.告知地契面积和补偿面积相差519.9平米补偿费已支付给横州镇槎江13队(横县政府没有贪污);2.安置地转卖给他人合法”(证据2)。另外,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另于x年5月14向横县监察局反映该情况并要求赔偿,被横县人民政府调处办于x年5月24日告知向横州镇政府处理(证据3、4),而后横州镇政府于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证据5)。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截止x年12月10日,申请再审人已多次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暨横县人民政府要求赔偿,但是横县人民政府4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8月27日向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横县人民政府赔偿。以上的事实反映出,申请再审人禤振昌及横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起诉构成要件。

二、 横县人民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任命拆迁人以及抽调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拆迁领导小组这两个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导致了申请再审人禤振昌无法得到名下全部土地的相应补偿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3行)第二条“起诉人禤振昌、禤振权与横县国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相应行政机关的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 此裁定亦是错误的。

因为,在x年5月6日,横县人民政府指定国泰公司(国资)为拆迁人(证据6)。x年5月28日,中共横县委员会下达文件,抽调县政府各单位人员成立拆迁领导小组,负责槎江路礼堂路段和宝华中路东段拆迁指导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含有横县国土局长,规划局长,横州镇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据7)。

首先,我们认为横县人民政府在对宝华中路进行拆迁过程中,没有经过任何招标、听证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证据8)为此次拆迁行为的拆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横县宝华路拆迁通知中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9)约定的(第9页第9行)“手续不全的房地产的补偿办法中写明:对于手续不全、无证的房地产的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签订协议书的,可按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给予拆迁补偿”。该约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形成要约,被拆迁人只要在期限内签约即视为承诺,双方即达成合同。而实际上,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积,根本没有依照合约去办理,因此国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的后果,应该有委托其办理拆迁工作的横县人民政府承担。

其次,横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横县宝华路段进行拆迁监督、管理及指挥过程中,对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证据10)所证明的其名下土地为1亩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没有审核并在补偿中予以参照,另对于申请再审人在x年11月17日反映给横县拆迁办有关自己对国联评估公司遗漏评估555.94平米的异议(证据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因迫于拆迁日期临近,申请再审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11月28与国泰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据12),该补偿协议中,只给予其150.0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1659元/平米)+36平米(补偿款标准为偏低的614元/平米)(证据13)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其应有土地补偿面积705.99平米,拆迁办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审横县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作为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此次拆迁补偿过程中,因受到国泰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办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遗漏补偿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 (1659-614)*36平米),申请再审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横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赔偿。因此,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6

申诉人:何,男,x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之规定,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一) 申诉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 条合同诈骗罪法定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审判决第2页经审理查明中“x年元月,被告人何伙同王国军(己死亡)等人,在没有经海林卷烟厂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便以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名义与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宋飞签订购销苇席和苇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货20天后由海林卷烟厂付清全部货款”。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申诉人伙同王国军实施合同诈骗。宋飞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也并不能证实申诉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判决第3页第2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经他人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出具了由我厂负责付款的担保字条,也不能由此推断申诉人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且签订合同的供需双方也是申诉人经过考察了解的,并非虚构,即便后期证明需方主体不真实,存在欺诈,但也不能由此认为,申诉人同样构成诈骗,因为申诉人一直都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的目的。而本案当中,申诉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为了促成合同的尽快履行。

不可否认,申诉人何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一些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比如其出具的货到20天内由我厂负责结账等内容,但是申诉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宋飞和蒋怀荣财产的目的,申诉人与宋飞、蒋怀荣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宋飞、蒋怀荣的货物能成功出售给吉林市西关粮库(以下简称“西关粮库”)和黑龙江省鸡西市农垦粮油食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鸡西粮油”),而申诉人可以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得到一些中间利益。客观上来说,申诉人也确实是通过其朋友刘春荣介绍认识到吴克和郭三等人,从他们这些人口中得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需要苇席和苇折,申诉人还查看了吴克、郭三等人带来的鸡西市农垦粮油购销中心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见刘春荣的询问笔录)。而本案中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虽然其签订的合同中是有申诉人本人的签字并加上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确实是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申诉人从根本也是促成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角色。所以,从申诉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证据来看,申诉人完全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想法。

2、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的财物,申诉人从客观上并没有占有,实际上也并没有进行收取或处置。虽然申诉人曾给宋飞出具“我收到宋飞发到鸡西、吉林穴子三车席子三车”的收条,但实际上,申诉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单,知道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收到了上述货物,才给宋飞出具的,而实际收到货的人是鸡西粮油的刘茂林和吉林的西关粮库(后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申诉人本人并没有从中间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明申诉人收货或从中受益,或主观有占有财物目的的证明,这些也进一步证明了,申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本案认定申诉人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人员尚有吴克、郭三、孙一杰、刘茂林等人。吴克和郭三是介绍合同需方即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给申诉人的人员,也是这两个人提供给申诉人盖有上述两单位公章的合同,申诉人基于上述合同,才与宋飞等人签订购销合同,但是案发后,该两人一直没有找到。而本案另一关键人员刘茂林(代表鸡西粮油签订合同的人)仅做过两次笔录,在其笔录也证实,其签过两份购销合同,供货的厂家是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宋飞),相关货物在xx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处理了一部分货,吴克拉走了一部分货,合同也是其签订的,其签的是刘文学的名字,盖了单位的公章。从刘茂林所述事情来看,至少证明,第一,申诉人是确认苇折与苇席的需方后,又与宋飞签订的供货的合同,申诉人主观上没有编造莫须有的需方,其主观上认为己经找到了合适的货物的供需双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础;第二,申诉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也没有出售处理过涉案货物。而案发后,侦查机关也一直都没有查到郭三、吴克等人的下落,刘茂林本来亦被取保候审,但在案件后期侦办过程中也竟然没有了下落。作为查清本案的关键,上述几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诈骗犯罪的人员,但原审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和取得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申诉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证据的不确实、不充分的体现。

2、本案另一关键人员王国军死亡,从原审证据中,无法得出申诉人伙同王国军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

从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王国军是联系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的主要联络人员,王国军之前就曾与宋飞有过苇折、苇席的货物交易,宋飞也是通过王国军才接触到申诉人,而蒋怀荣完全不认识申诉人,仅是通过几次电话。申诉人联系苇折、苇席的购销也是基于对朋友王国军的信任,出于朋友帮忙,且也能从中获得一些差价好处等想法,为了促成购销双方成交,才帮助朋友王国军作出了一些带有欺骗性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帮忙,相信王国军说的10天就应当能够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王国军是否具有诈骗目的,申诉人无法做出判断,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王国军伙同申诉人合同诈骗的结论并没有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作出上述认定,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也属于定罪证据不确实。

(三)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得出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诉人并没有犯罪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证据不全面。

从本案证据,可得出的基本事实是:1997年申诉人通过郑丘安与王国军认识,王国军称其有苇穴和苇席等货品,让申诉人帮助联系销路,后申诉人向朋友刘春荣提起此事,刘春荣介绍了吴克、郭三认识,吴、郭称有门路销售给鸡西粮油、西关粮库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带了己经盖好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公章的合同给申诉人,申诉人后将合同给了王国军,xx年初,王国军又将合同给了宋飞等人去签订合同。宋飞发货后不久。王国军告诉申诉人,称他们被骗了,鸡西粮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关粮库也没有孙一杰这个人。xx年5月20日,申诉人让王国军到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报案内容主要是被刘茂林和孙一杰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名义进行的合同诈骗,签订的购销合同中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章是假的。后东安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刘茂林于xx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xx年9月1日,吉林市西关粮库的三车皮苇折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鸡西粮油的3车苇席被刘茂林转移。以上事实有申诉人的供述,刘春荣的询问笔录、王国军的报案笔录、刘茂林的询问笔录及泗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说明等相互佐证。从以上证据及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也是受了吴克、郭三、孙茂林、孙一杰、王国军等人的欺骗,期望从中获得中间差价的利益,对宋飞等人实施了一些欺骗性的行为,但从这些行为中,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诉人受到欺骗,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审查全部证据,考虑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性,实属对证据认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 原审判决认定的赃物价值有误,需追缴的数额与实际不符。

在原审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第二项(判决书第3页最后一行)“被告人何骗取的赃物价值计人民币63292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本案中,在案发后的x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县公安局扣押了苇穴子(折子)三火车皮,三火车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粮库(见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而该三火车皮苇折共计9460片,每片22元,即价值208120元,在x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宋飞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粮库的387件(见宋飞手写的收条一份)。

所以从以上内容可见,即便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的赃物价值也决非是原审判决中认定的632920元。实际数字与判决相差甚远,从此内容也可以看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定罪证据亦不确实、不充分。

申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应当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申诉人出具过担保付款之类的内容,也和合同诈骗罪没有关系,申诉人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原审判决中确定的应向申诉人追缴的需返还被害人的赃款数额与实际不符,相差甚远,将己被公安部门扣押及返还给被害人的财物数额也均计算追缴数额之内,实属事实不清。为洗脱申诉人的冤屈,申诉人特依法提出申诉,恳请贵院能够查明事实,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还申诉人清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所在。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何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7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女,x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xx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龙桥派出所民警。

申诉人林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5月15日作出的()莆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玩忽职守罪处免于刑事处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撤销()莆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和xx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荔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公正处理,予以改判申诉人无罪。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没有对户籍协管员的工作进行核对。致使户籍协管员违法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假冒他人名字的居民身份证”错误,因林某容有意的犯罪故意规避审核导致了申诉人无法进行核对,不应当由申诉人承担不能核对的责任。

1、关于户籍民警如何对户籍协管员办理工作进行核对的问题。

按照二审已经认定的证据《办理居民身份证流程表》可知,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在有群众要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或者《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第三步是群众将这些表格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拿给申诉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才签字盖章交回群众到照相室采集人像信息。第四步是由林某容根据《人口信息核对表》或者《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给予照相、收钱、开发票、发送到城厢公安分局户政科。因此,申诉人的核对工作主要是体现在第三步骤的核对并签字盖章承担责任。而本案关键是林某容有意和有目的犯罪故意规避了前面三个步骤,直接让王某飞将人口信息核对表给她,然后就拍照收钱开发票将王某飞以张某辉名义申请的身份证材料直接发送到城厢公安分局户政科,并删除了张某辉在公安网的身份证的原始头像,导致城厢公安分局户政科及市局、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均无法核对历史数据对比照片就直接做出王某飞假的身份证寄给王某飞。在王某飞走了以后,林某容就将王某飞填写的《人口信息核对表》撕掉并没有在派出所留下任何纸质的材料,这一点,原二审证据已经查明了。从该事实经过可知,是林某容有意和有目的的犯罪导致上诉人无法核对《人口信息核对表》,并且王某飞是加急的身份证,也没有填写《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造成王某飞假的身份证办出来的原因并不是上诉人玩忽职守不作为、不核对的原因造成的,而是事实上根本就无法核对,在这种情况下,换作其它任何人,也是无法进行核对的。

2、龙桥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从来就没有事后对协管员的工作进行核对,申诉人按照单位要求已经尽职尽责,一、二审判决却要申诉人为制度的漏洞及林某容故意逃避监管承担刑事责任显失公平。

案发当天,申诉人工作勤勤恳恳的一直在岗位上从未缺席离席,在当天自己共亲自办理了63笔业务。本案只要林某容不是有意的犯罪规避了申诉人的审核,严格按照《办理居民身份证流程表》的程序来走,如果还出现了王某飞冒用张某辉身份证的事情,申诉人当然是要承担审查把关不严的责任,而本案是申诉人想审核都无法审核的,这并非申诉人的过错,况且,一、二审也查明了在王某飞将该次办理的张某辉的身份证丢失以后,林某容又用同样的办法在二十多天以后避开了另一户籍民警监管办出了王某飞假的身份证。此事实进一步证实,本案并非申诉人玩忽职守,在当天的情形下换作其它任何的民警,王某飞假的身份证都是会被办出来的,这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系统的漏洞,即不应当让协管员有直接发送身份证申请资料到城厢公安分局户政科的权限及林某容故意逃避监管造成的,该事实已经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莆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可,但是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却要申诉人为制度的漏洞及林某容故意逃避监管承担刑事责任显失公平,如果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是由派出所相关领导及分局相关领导来承担,因为他们没有严格按照公安部及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的规定执行才导致本案发生,本案由申诉人为由公安局制定的协管员享有直接发送申请身份证登记材料的权限这一制度的漏洞承担刑事责任违背了刑法关于罪责自负原则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刑罚的连坐制度。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失,公安办理户籍业务并不像银行,在每天下班之前还会对今天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核,有审核也是事先审核而不是事后审核,在这样子的情况下,申诉人也是直到案发了才知道林某容帮王某飞办理假的身份证第一个时间点是发生在申诉人的值班时间。本案判决由申诉人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申诉人不服,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秉持法律的公正与正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还申诉人老民警清白。

3、如果本案认定玩忽职守罪的话,那么依法应当追究的责任人不只有申诉人一个人。

本案如果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那么,关键是林某容是办出了两张王某飞假的身份证,第二张假的身份证为另一民警当值,那么,如果申诉人构成犯罪,另一民警也应当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名,xx市荔城区检察院及xx市检察院有选择的的起诉,荔城法院及xx市中院有选择的审判,是不是也应当构成徇私枉法罪?而且,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王某飞的笔录也证实,王某飞在逃期间所使用的身份证并非申诉人当值办理的身份证而是另一民警当值时间办理的,所谓的恶劣社会影响也应当是第二张身份证造成的,不应当由申诉人承担责任。

而且,在林某容将张某辉公安网的身份证头像删除后,导致了城厢区公安分局户政科出审核不出来,市局及省公安厅制证中心核对历史数据对比照片信息后也无法核对发现林某容的违法行为,也进一步说明了本案并非申诉人玩忽职守,如果是申诉人玩忽职守,那么本案城厢分局及xx市区和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的相关人员也应当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就是这三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核后都没有审核出来也应当为这一后果承担责任。该事实也证实,即便当天上诉人能进行审核,也因为张某辉的身份证比对原件被删除后也无法审核出来的。

二、王某飞逃避抓捕及在逃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本案造成的后果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认定本案申诉人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首先,王某飞在逃不是申诉人的原因造成的。王某飞虽然在逃,但是大部分时间还是在其居住地生活,平时用的都是其真实的名字并非用张某辉的名字,也不是找个其它人都不认识他的地方居住并以张某辉的名义公开身份来逃避抓捕,虽然王某飞有用张某辉的身份证住酒店乘飞机,但是随着公安部人像比对技术的发展,这样子只会让王某飞更容易被抓捕。因此,王某飞一直在逃不能归结为申诉人的原因造成的,而且要区分的是,申诉人当值时间王某飞办理的身份证已经丢失了,后面王某飞用的张某辉的身份证都是在另一民警当值时间办理的,这一后果也不应当由申诉人来承担。

其次,王某飞在逃期间并继续以介绍他人到韩国做劳务为名实施诈骗不能归结为申诉人的责任。王某飞在逃期间其并非是以张某辉的名义实施这些诈骗行为的,受害人陈雪梅、詹光忠、詹碧芳、廖启渊、王后荣、庄秀媛、郑国太、汤丽群、廖淑兰等人的笔录及王某飞的生效判决书均已经证实王某飞并非是用张某辉的名字实施诈骗,而是用其原来的名字及化名陈宇、陈标的名字实施诈骗,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申诉人不应当为其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其继续实施诈骗并非用张某辉的身份实施的且上诉人当值期间王某飞办理的身份证其已经丢失,不应当将这一后果归责为上诉人玩忽职守罪所造成的后果。

三、本案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不应当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按照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及本案一、二审判决书所认定上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是因为上诉人玩忽职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一、二审及二审复查认为,这个恶劣影响就是“王某飞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逃避抓捕并继续犯罪”,如上第二大点所分析:首先,王某飞所使用的伪造的身份证并非申诉人当值期间办理的而是另一民警办理的,应当由另一民警承担责任;其次,王某飞未被抓捕的原因不能直接等同于就是因为有伪造的身份证的原因,其并非以张某辉的身份公开生活不能归责未被抓捕就是因为有伪造身份证件的原因;第三,王某飞并非是用伪造的张某辉的身份继续实施诈骗而是用其真名化名陈宇、陈标的名义实施诈骗的。因此,原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最终造成的错案,本案也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上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一、二审在未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直接适用xx市公安局的通知认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显属枉法裁判。

1、本案,一、二审并未对申诉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进行仔细查明。

一、二审法院应当要进一步查明,作为户籍民警平时应当是要如何对户籍协管员的工作进行核对?是事先核对还是事后核对?龙桥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流程是什么?如本案王某飞办理假的张某辉身份证申请资料都已经由协管员享有直接将申请材料发送至城厢公安分局户政科的权限,那么在协管员故意犯罪规避监管并且将纸质的申请材料全部撕毁没有存档的情况下,有没有事后户籍民政对户籍协管员办理的业务进行核对的流程?并且即使有事后的收集《人口信息核对表》存档的流程,那么本案是否能在事后由派出所内部自己发现林某容的犯罪行为吗?

通过如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本案发生后,派出所均没有王某飞以张某辉名义申请办理的《人口信息核对表》的纸质档案,即本案派出所也是在案发后才知道林某容的犯罪行为。本案显然不能归结为申诉人未能审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申诉人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失或者不作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2、xx市公安局的通知不能作为认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法律依据和直接依据。

二审判决及二审复查认为,申诉人作为户籍民警,没有按照xx市公安局莆公综[]25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户籍窗口各项管理措施的通知》,对户籍协管员林某容的工作进行核对,致使户籍协管员违法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假冒他人名字的居民身份证,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逃避抓捕并继续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但是在xx市中院二审作出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判决之前,xx市公安局于x年1月10日却作出了莆公维委[]1号《关于林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几点意见》,即xx市公安局也认为林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xx市公安局自己也作出说明,莆公综[]25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户籍窗口各项管理措施的通知》不能作为认定林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据。申诉人认为,如果申诉人真的存在玩忽职守罪或者违反了公安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首先公安局内部就会对申诉人先作出的行政处罚,而公安局内部至今为止均没有就本案对申诉人作出过任何的行政处罚,并且xx市公安局维持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也站出来说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为什么二审法院还能用xx市公安局的文件通知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呢!?是不是二审法院比xx市公安局即该通知的制定者本身更有权力和权威对该通知作出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是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因此,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法律、规章为依据,此点,一审判决书也进行认定了,认为系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守要求行事”,而本案二审却在没有找到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下,仅仅是将xx市公安局的通知规定的内容直接作为认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据。显然,二审法院将该通知规定的义务直接作为判断申诉人的行为与本案的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直接适用刑法认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是错误的。

五、本案申诉人的行为与一、二审判决书认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及二审人民法院也认为本案存在多因一果,那么,既然存在多因一果,就说明申诉人的行为与本案的后果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没有其它原因存在的情况下,本案的后果可能也不会产生,或者也有可能不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说恶劣的社会影响有可能不是由申诉人的原因造成的,即申诉人的行为与本案所谓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当然不能认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将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xx市公安局的通知直接作为认定上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据。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以示有错必纠的原则。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适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前后存在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因此,申诉人我据理特向贵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的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林

x年七月九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8

申诉人: 何,女,1x4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月华街平成里运通楼5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诉人: 何,女,x年**月**日出生,住x市xx区xx镇xx街x号。

申诉人: 韩,女,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

申诉人: 韩,男,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

被申诉人:何,女,x年x月2日出生,特别行政区居民,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何,女,x年3月1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诉请求:依法对(x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号及(x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号提起再审。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对于事实的认定不清,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原二审法院认为申诉人人在一审法院审理的()番法民一初

字第号民事案件中确认讼争房产和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南村云桥市街12号房屋价值为**万元和**万元,并将此价值确认作为原审析产纠纷的讼争价值。对此,申诉人不予认可,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原审讼争房产评估作价并作为原审析产纠纷审理的案件事实而非草率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中所确认的价值来认定讼争房产的的现行价值并径直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来竞价并分割。

首先,原审法院没有认识到()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系遗产继承确权纠纷而非析产纠纷,讼争房产的价值并非该案迫切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实,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讼争房产价值的认定没有深究仅仅征询申诉人双方的估计,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之所以将讼争房产的价值确认为**万元和**万元当时主要是考虑到该案并未涉及到析产而未能据实评估作价,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对于讼争房产的价值认定实际与客观事实是不符的,退一步说,()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因处理不当已被二审法院改判,该等未经审慎评估的事实也就更加不能想当然地被直接作为引用作为处理原审“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件事实。

同时,原审法院也没有认识原审案件已非确认纠纷而是析产纠纷,析产纠纷处理的关键事实之一便是明确析产标的即时价值从而便于各方对于讼争房产的分割和处理,包括原审法院后来作出的所谓公平竞价处理,但是,价值非恒定其必定是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动的,而原审讼争房产自身的价值随着宏观经济增长相应增长,且不论()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发生之时讼争房产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原仅达**万元以及**万元的建造成本,就是原审案件离()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审判之时数年间价值变动也是天翻地覆,因此,无论如何原审法院也应当也不应机械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对于讼争房产所确认的“造价”来认定为讼争房产的现时价值,而应当在案件审理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讼争房产的即时价值进行评估从而为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各方之间的公平竞价以及分割提供一个相关客观真实的价值参考。

因此,原审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不清,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二,原审判决不单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如前文所论述,在原审对于讼争房屋价值的案件事实未依法审

慎查明的基础上遂抛出所谓公平竞价方案,此举无疑置各继承人于恶性竞争的境地,丝毫不利于析产纠纷的解决,申诉人多次主张法院对讼争房产进行评估作价从而为各方公平竞价提供合理的参考基础,然而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原一审法院对申诉人的请求不予理会,诚然,申诉人不参与竞价的行为显得消极,然而原一审法院也是难辞其咎的。

更有甚者,原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放弃竞价权后竟“爽快“地应被申诉人何丽贞及何丽金请求重新对讼争房屋进行评估鉴定,如此区别对待此举无疑让人唏嘘、惊叹,而也正因为原审法院在事实上的错误认定以及在程序上的错误操作使得本来明确的析产纠纷变得异常复杂,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由血浓于水的至亲反目成仇,从此申诉人难以踏入见证儿时成长的祖屋版半步,更有甚者,申诉人多年来一直想将父母何银何九的画像悬于祖屋的心愿也一直未能实现,而被申诉人于讼争房屋所在土地上擅自修建违章建筑谋求不法利益,虽申诉人向政府各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反映,然后该违章建筑始终未能依法拆除。

申诉人虽离乡背井多年,然而当年在讼争地村集体的各位德高望重的父老相亲无不争相支持,如周(1x33年**月**日生,于1xx1年担任治保主任,副书记及正书记等职务,在职二十五年),如梁(1x3x年**月**日生,1xx5年至1x年间担任前任南村大队书记),如何(1x33年**月**日,1x53年担任**村长,1x55年**党支部书记,直至1x年病退),如何(1x45年**月**日生,),他们均一致为申诉人就讼争房屋的历史沿革及客观事实书面证明(详见原审案卷材料)。

在和申诉人接触的过程中,常听到其喃喃自语道其先生及儿子曾参加过越南战争,彼时,众人唯恐自己家人踏足战场,而她则是鼓励并动员自己的先生及儿子参加战争保家卫国,其感叹时至今日而轮到自己来保卫先人的历史遗产却始终未能办到?申诉人也常常会提到钓鱼岛的例子,并表示无论日本人占领了多长时间都始终改变不了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事实,并表示历史是需要尊重并传承的。

在现今社会基本伦理价值观集体失落的时代一个年入古稀的老人却有此等胸襟和见识且如此坚持与执着是难能可贵并令人感动震撼的,在步入人生倒数的几年以来申诉人四处走访不为世俗的钱财和名利,只为实现心中所恪守的朴素的伦理价值——保全历史并维护父母亲遗留祖业的完整性。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并致力于形成公序良俗,然而原审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无疑是南辕北辙,倘若不予再审并依法改判,无论是对本案申诉人还是对全社会都会是莫大的伤害。

综上,原审判决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程序操作均是错误的或者不适当的,请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对原审讼争房产按程序进行合理分配并依法改判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该等析产纠纷的圆满处理并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朱 律师

日期:x2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9

申诉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庆 董事长

住所地:xx省和县xx镇

被申诉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 分局局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一西路x号

申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16日作出的()益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之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

2、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益市资工商案字()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诉人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诉人的行为无处罚权。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将其生产的农药“草甘膦10%水剂”的标签内容,由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证》所核准的使用范围:柑桔园,防治对象:杂草,擅自修改为使用范围:果园、非耕地、高杆作物行间,防治对象:一年生、多年生杂草及灌木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定性错误,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申诉人的行为应属擅自修改标签行为,而非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也就是认为标签属于广告,贴标签属于广告宣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广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费用。而申诉人并未为其标签承担任何费用,承担的只是标签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备成为广告的前提条件,当然不属于广告。

此外,广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发布也可以不发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申诉人是根据此规定在包装瓶上贴上标签的,具有强制性,与广告的任意性有着根本的区别。并且申诉人也没有在任何媒体或公共场所对此标签作任何形式的宣传,相反该标签贴在包装瓶上后又被封装在外包装箱内,在开箱之前一直处于隐蔽状态,又何来宣传呢?显然,申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广告宣传行为。

另外,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引人误解,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证据呢?被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该方面的证据,难道仅凭被申诉人的主观臆断就可以给行为定性,而不需要所谓的“人”和“广大农民用户”来加以证实吗?所谓“引人误解”,也即一般人对申诉人的标签内容至少有两种以上的理解,而申诉人的标签内容很明确,根本就不存在两种以上的理解,又何来误解呢?况且申诉人生产的该农药经xx省农药检定所实验证明,对修改后的使用范围内的防治对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农药检定所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本不会对广大农民用户的利益带来任何损害,标签内容也并不是虚假的。

申诉人只是在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标签的内容,应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退一万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的广告宣传,那也只是申诉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所带来的结果,而行政处罚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对结果进行处罚,是根据行为定性而不是根据结果定性。

其次,被申诉人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特别法,对于市场竞争中的农药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应当首先适用该法进行规范和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法,对于农药违法行为,只有在《农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适用。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根本没有处罚权。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申诉人在此之前已经被xx市xx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当场处罚过,并且在收到被申诉人未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后就电话告知了被申诉人这一情况。之后申诉人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传真给被申诉人,有电信部门出具的传真记录为证。被申诉人在行政复议时也已经承认接听过申诉人的电话告知,知道申诉人被处罚过的事实。然而,被申诉人却否认收到申诉人的传真,并借口没有收到申诉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对申诉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处罚。而被申诉人在听证告知书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诉人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向被申诉人提出了被处罚过的事实且得到了被申诉人的承认。被申诉人并未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向农业局进行复核,而一味地对申诉人作出再一次的处罚。显然有违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被申诉人于x年8月26日对申诉人作出益市资工商案字()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其于x年8月3日向申诉人寄送了听证告知书的证据,而申诉人收到的是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显然,被申诉人的程序违法。而被申诉人却在一审过程中又提出其于x年8月9日向申诉人寄出了补正听证告知书和更正函。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也承认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被申诉人对此事实很清楚,而在复议期间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违背该条的规定,将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供而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被申诉人程序合法的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损害了申诉人应有的行政诉讼利益。

在申诉人的起诉状和上诉状中,申诉人均提出了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主张(且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认定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笼统地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申诉人的主张予以回避,对《农药管理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只字未提,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认定申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呢?申诉人不得而知!也许只有一种可能,即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二者优先适用问题很清楚,而基于某种原因又不能说明,故只能避实就虚,从而满足某种要求吧!

如果再结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或许更能说明这种可能性。一审判决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广告宣传,依据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该项规定和申诉人的行为毫无关系,不过却恰好能说明申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广告宣传,故也就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的行为进行认定。然而,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作出维持的判决,真是让人费解。更让人费解的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性和处罚条款正确,但适用不必要适用的《广告法》不妥,不妥之处不影响本案适用法律规范的正确性。”真的“不必要”、“不影响”吗?怎么不能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呢?而事实上,不适用《广告法》又怎么能认定为广告宣传?不能认定为广告宣传又如何认定为虚假的广告宣传?又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定性和处罚?何况,既然已经认定适用《广告法》不妥,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而二审法院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外,申诉人在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新的证据(电信部门提供的传真记录复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起诉时就已经提出了向被申诉人传真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的事实,只是在当时没能提供有关的证据。而二审法院却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实行书面审理,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并致使申诉人丧失了当庭陈述等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处罚,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使得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在此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x年七月十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0

申诉人:杨某某,系原审被告人闫某某妻子,女,汉族, 1968年6月3日出生,河南#县人。

申诉人对某市某区区人民法院()某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不服,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闫某某合同诈骗案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严重错误,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某市某区区人民法院()某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着严重错误。尤其重要的是:在原审判决作出之后,被告人被粗暴的剥夺了上诉的法定权利,这个事实是申诉人在判决生效之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时才得知的。

一、被告人被拘留于某市第一看守所时,有关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告人失去自由意志,无法提起上诉,使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被粗暴的剥夺,失去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法律赋予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但是本案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却被粗暴剥夺,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原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亲属包括申诉人都不服原审判决,坚决要求上诉,然而在上诉期间,办案人员对申诉人称,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看守所里直接上诉。另人匪夷所思的是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又表示不上诉,而且被告人说要尽早下监,下监狱会舒服些,况且刑期也不长,争取在监狱表现好些,尽可能争取减刑,申诉人由于法律实践限制不能见到被告人,无法了解被告人的情况,加上办案人员的劝诱,于是就相信了。

但是,当申诉人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到监狱里探望被告人时,问被告人为什么不上诉时,被告人告诉申诉人,自己在接到原审判决后,明确表示不服,要求上诉,但是却被有关人员采取非法的手段对其肉体和精神上予以折磨,使用诸如不让被告人吃饭、喝水、睡觉等手段,迫使被告人放弃上诉的念头,致使被告人连想死的心思都有了,由于实在是受不了,所以才违背自己的意志,没有坚持上诉。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无视法纪、滥用私刑,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使被告人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机会,已经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刑法》,是明目张胆、彻彻底底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其这种滥用职权、侵权行为从另一个方面又更是欲盖弥彰,充分说明原审判决存在着严重错误,如果原判合乎法律,何必冒如此之大不韪阻止被告人上诉呢?

二、在本案涉嫌犯罪事实方面,原审判决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与受害人的纠纷是民事合同违约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原审却将“合同诈骗”和一般民事合同违约纠纷混淆,实属事实不清、定性错误。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

某市某区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谷某某(另案处理)以装修郑州市某大酒店为名,分别于x年1月27日和x年2月9日给河南省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胡某某和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签订两份相同的装修合同,是闫某某虚构事实的表现。某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闫某某合同诈骗罪成立,这是极为错误的。

申诉人已经在开庭时拿出闫某某与胡某某签订装修合同的副本,胡某某已经明确签字“此合同作废”。然而某区区人民法院却没有认定,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事关本案定性的重要证据,法院却熟视无睹。事实上闫某某没有与胡某某签订装修合同,因为作废的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法院不应以闫某某签订了两份相同的装修合同就据此判决其有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和张某某设立河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更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周某某、马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财物。被告人一直是在做实业生意,其之所以陷入涉嫌刑事犯罪的泥沼是因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公司投资人张某某的资金一直没有到位,致使工程一再延期,致使其民事合同违约,根本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沾边。

2、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事实上本案发生过程中,是另案处理的谷某某一直假借某公司和被告人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在x年9月6日某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对被告人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中提到,x年谷某某私自在平顶山周某某的项目部拿走30万元现金。证人张某某也证实,两笔10万和20万共30万的现金都是在谷某某以保证金的名义参与下取得的,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直到被拘留时才知道事实的真相,根本不存在使用欺骗手段去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之意图,当然也就根本不符合该犯罪构成。

而且,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与谷某某是伙同作案,但却将谷某某另案处理,使被告人成为本案的、单独的刑事责任直接承担者。尤其让申诉人迷惑不解的是,在本案中“合伙作案”的谷某某是作为证人的身份出现的,不但没有依法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而且至今谷某某仍逍遥法外,不能不说这是严重违背事实、法律的。

3、被告人涉嫌的犯罪金额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仅仅以谷某某的证言为主要证据,就直接判定被告人的涉嫌犯罪数额。由于被告人的涉嫌犯罪数额,只有谷某某的单方证言,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所以原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样证据不足。

4、被告人涉嫌犯罪获得的财物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更说明被告人没有骗取钱财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拿到的钱款,都用于公司的房租和日常办公开支,并没有作出诸如:携带受害人财物逃跑、大肆挥霍受害人的钱款、转移隐匿受害人财物等行为,更说明被告人是实实在在办实业、正正经经做生意,而非通过欺骗手段包括签订合同去骗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用于挥霍。

总之,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取对方,没有非法占有其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依法经营公司,并将营业收入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开支。在与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不是故意违反合同约定,而是由于公司经营中的问题致使履行合同不能。而履行合同不能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公司投资人资金的迟迟不能到位,发生连锁反应致使装修工程一再拖延。而这一切都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公司和被告人虽然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终归属于民事合同的违约纠纷的范围,不能将其混淆到刑事犯罪之中。

三、即使被告人涉嫌犯罪,原审法院依据错误的犯罪数额,未综合考虑被告人已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属于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确认的案件事实为:被告人同谷某某以中标保证金及进场保证金等理由,二次骗取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骗取河南某有限公司经理马某某、副经理苏某某六万元,导致河南省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二十五万元。

但是判决却忽略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也是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x年12月19日,被告人将其妻的别克轿车(豫A),以十五万元的价格抵给了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另外,本案中另一直接责任人谷某某也分别于x年12月9日、12月11日两次退还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8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指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应以受骗方直接损失,也即受害方因为受骗而实际支付的数额作为定罪数额,以每个受害人实际交付的数额减去犯罪分子偿还的数额的总和,作为这类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较为客观公正。

另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关于224条合同诈骗罪规定: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单位犯罪: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结合本案,原审法院在查明被告人已退还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二十三万元的前提下,犯罪数额应当是十三万元,况且公诉人提交的编号第34份证据,某分局经侦大队x年9月28日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人现在欠周某某是7万元,欠某某和苏某某是6万元,共欠13万元。因此,即便被告人涉嫌犯罪,该案犯罪涉嫌数额也应是巨大,而不是特别巨大,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选定。原审法院在没有准确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的情况下,适用加重法定刑,应当依法纠正,况且被告人实际上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就错误适用法律,判决被告人有罪,而且判决如此严厉,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加上对被告人上诉权的粗暴剥夺,更说明本案的审判错误。

所以,为维护刑事法律尊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洗清被告人的冤屈,还被告人一个公道,申诉人特此申诉,请求有关部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1

申诉人:××市××食品商店。地址:× ×市× ×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市×><贸易公司。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 职务:经理。

申诉人因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法经字( ××)第×号判决,特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市××贸易公司因经济合同纠纷致使申诉人遭受经济损失一案,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作出合法、合理之判决。

申诉事实和理由:

中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因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经××市× ×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年×月×日给当事人这达了×法经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裁定如下: .

1.原告(即本案被申诉人)××市××贸易公司,将6560千克的工业奶粉退还给被告(即本案申诉人)××市××食品商店;被告于××年×月×日前,将35 250元货款返还原告。

2.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l85元、鉴定费480元的经济损失(与上项同时给付)。诉讼费43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申诉人认为,以上裁定是有背于事理的,是不公正的。因为上述调解书中载有这样一段关键的事实:“原告在拿到被告提供的化验单后,又经××市卫生防疫部门的检验允许,将此工业奶粉转售给××冷饮厂。调解书中这段记载与一审原告提出的“经济起诉状"记载完全相同。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诉人发到被申诉人处的工业奶粉是经过××市卫生防疫站检验认定为“作为工业奶粉可以使用”的合格奶粉,而不是不合格奶粉。据被申诉人自称:被申诉人收到发货的时间是××年×月×日(见起诉状第×页第×行),于同年×月×日(见起诉状第×页第×行)送样品到××市卫生防疫站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工业奶粉可以使用”(见起诉状第×页第×行)。事实充分证明,申诉方售给被申诉方的工业奶粉是完全合格的。

××年×月,被申诉方则根据××市卫生防疫站提供的检验报告单,以检验合格为证据,又将这一批工业奶粉顺利转售给××冷饮厂。但是,当该冷饮厂将此工业奶粉用于加工生产冷饮食品并且在已经使用670千克后,于 × ×年×月×日再次送样于××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验,此次的检验结果却为“不合格"。于是,××市××贸易公司便于l9××年×月×日起诉于× ×市××区人民法院。

对此,申诉人认为,我方售出的同样商品,经过同一检验单位(××市卫生防疫站)的科学检验,前二次的检验结果都是合格奶粉。但转入× ×冷饮厂并且已经使用了部分奶粉之后再行检验,却成了不合格奶粉。其中造成这一批工业奶粉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方究竟是谁,岂不是不言而自明?更何况我方售出的工业奶粉是 × ×年×月,在此期间被申诉人取样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是合格奶粉,被申诉人才将这一批工业奶粉转售给××冷饮厂。至于转到××冷饮厂之后出现什么问题,这与申诉方又有什么关系呢?

因此,申诉人特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撤销原判,对本案重新审理,作出公正的裁决。并要求通过人民法院追回× ×市××贸易公司无理纠缠给我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致

× ×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市××食品商店(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年×月×日

附:

·本申诉状副本2份。

·原审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

·书证4份。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2

控告人刘,女,x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x县人,现住xx省xx县xx镇下城村(理发店转交)。电话:

被控告人xx市中级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xx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李等人

案由:法院枉法裁判,警察弄虚作假(办假案、作假材料)

控告请求

1、请求对上述被控告人两审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共同渎职侵权,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请求依法撤销法院()衡中法刑终字第187号裁定书和()石刑初字第98号的判决书,要求立案再审,纠正错判,依法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公道;

3、请求对被上述控告人肖、李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二)(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两审法院错判之处

1、认定事实不清,违背事实。认定控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缺乏事实依据,违背事实,歪曲事实,实为弄虚作假,报复陷害。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南华二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2、案发时,时任该医院院长父亲是xx市原组织部部长,其亲属在xx市政府及人大部门任重要职务。因此该案办的是人情案,是故意的枉法裁判。

3、采信上述警察提供的伪证,违反司法程序。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李等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4、物证当庭未出示质证,证人也未出庭作证。

5、证人均为为院方提供证明,并且都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6、其财物被毁,实为时任该医院院长罗所指派的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所为,与控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7、控告人没有犯罪情节和行为,更没有犯罪事实。该案办的是殉情枉法案,并严重枉法渎职。控告人即使有错,也只能按治安案件给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均不成犯罪情节,其栽脏陷害实为报复行为,因为控告人的丈夫彭海军与南华附二医院之间有一医疗事故纠纷,也在争执中。

二、本案违反法律是故意错判

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被控告人隐瞒事实真相,歪曲事实,故意错判,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之规定,已造成事实错案。

三、本案办案警察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控告人根本没有打坏医院门诊大厅的玻璃门和电脑等财物,是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李等人,弄虚作假,将其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 “疯狂打砸”所毁坏的财物(详见该医院医务工作部提供的《彭海军事件处理经过》等材料)拍成照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嫁祸于控告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三)(五)、(十一)之规定。

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大厅的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控告人为此不服,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了控告人的人权,控告人对被控告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制造错案冤案,特向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纪监察室、最高法院渎职侵权立案督察厅、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等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控告,请求对被控告人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恳求法律在公平公正下,撤销错判,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法律和事实公道。

此致

叩呈

控告人:刘

x年4月5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3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x年11月24日出生,住xx县州镇城北路x号,电话:。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年9月26日生,住xx县州镇城北路x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6年认识, x9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5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x6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686.11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x8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x0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在征婚,称:

42岁,广西玉林xx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45-52岁之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

婚姻状况:离异

学历:高中及以下

职业:自由职业

月 收 入:x1-3000元

住屋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高:158厘米

籍贯:广西玉林xx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x0)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x0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xx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27日,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但x0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 “……其中,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元),x0年12月4日至x0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元)……x0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____ (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x1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x1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564041.68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 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____ (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x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x1年3月2日,在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750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

x0年到x1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x1年3月3日至x1年3月9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x0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x0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x1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x1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

x1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

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x1年8月24日上午,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

(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

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履行。

刘:我也同意。——摘自x1年8月24日上午9时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询问笔录》

但到了二审法官的手里,此保全财产行为变成了: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曾申请查封该商店财产,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____()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12页。

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1年2月10日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朱依与许文杰(申诉人大哥)纠缠时倒地,在一二审判决中,法官硬生生地时间提前到x0年12月31日“被被告(许某某)推倒跌地受伤”,把朱依在纠缠许文杰时跌倒变成了被许某某推倒!

明明是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许某某为了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在《判决书》里,法官硬生生地变成了“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

明明“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 ”在二审法官的手上又变成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明明x1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刘某某经营文明商店,但二审法院却认定“并且该商店从x0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诉人许某某经营收益。”

……

一二审法官为达到证明申诉人“转移财产”和“实施家庭暴力”可谓煞费苦心,多处故意扭曲事实,应该不仅仅是法官“眼花”了吧

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位于州镇城北路83号的面积为68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家俱、家电和少部分债权债务

根据(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x0年2月15日双方自愿到xx县州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x6年9月18日起双方又共同经营“文明纸品店”......x5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面积为92.290的土地使用权......x6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为591平方米的全部权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签订个人自建住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于建房,......建成6层半的房屋(门牌号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x0年10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x1年3月2日,在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儿子草拟的《协议书》上签名,约定文明商店现所有的物品 ……归原告所有……原告从此不再过问,但被告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x1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____ (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0、11、12页。

被申诉人和一审法院均认可《协议书》,只是认为没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

由此可见,在x1年3月2日后,许某某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包括文明商店,但经此协议处置后,夫妻共同财产为以下几项:

1、门牌号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6 层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评估价为137.6万元)

2、刘燕芬欠的10000元;

3、铺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号房屋内部分家俱、电脑、电视、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因此原一二审把文明商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复处分,是对申诉人个人合法财产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x1年3月2日,许某某与刘某某达成了《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由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财产(文明商店) 达成了以上协议,进行了处分,且已经实际履行,且财产已经处分完毕,没有可恢复性。而且,《协议书》内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均具约束力!同时,申诉人在3月2日重新经营文明商店后,借款20多万元,也自认为是申诉人自己的个人债务,没有主张由被申诉人分担!

双方对此《协议书》一直没有异议,比如x1年8月24日上午,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询问笔录》

(卢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履行。

刘:我也同意。

x年1月4日上午,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审笔录》第3页:

审判员 :本案起诉后,x1年8月24日法庭向双方做了询问笔录,双方对该询问笔录有何异议?

原告(刘某某):没有异议,是事实。

被告(许某某):没有异议。

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就是书面约定高于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进行的书面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以书面约定为准,“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一二审法院粗暴干涉,强制性判决重新分割属于申诉人一方的私人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审法院公然剥夺申诉人的城北路83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把申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判给被申诉人,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的:“三、......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房地产及房屋内的物品,......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房地产及房屋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通过二十多年的沤心沥血创造的物质财富,双方均有权分享,任何人都无权私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一、二审法院均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幌子,对于我们夫妻共有的686.11平方米的6层房屋,全部判给被申诉人,难道申诉人就不值1/686.11?一、二审法院如此恣意妄为,非法剥夺申诉人的的财产所有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xx县和玉林中院的判决显然与《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和《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背道而驰的,也是违背婚姻法的规定的,一二审法院均武断地认定申诉人有“家庭暴力”、有“转移财产”行为,实在是荒唐可笑,退一万步说,就算申诉人有过错,最多也是少分,总不至于要全部剥夺吧?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官虽有自由裁量权利,但此权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被申诉人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按该条规定,申诉人在一审时,法院根本就没有就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房的归属组织双方进行过协商,没有给申诉人许某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机会,二审时双方均主张要房屋,申诉人主张采用竞价,价高者得,却被审判长大声喝斥,在调解过程中,申诉人一再提出愿以160万甚至更高的价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申诉人上诉后于x年3月19日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法院没有组织评估!x年4月9日申诉人再次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但都没有得到中院的准许,申诉人被迫在开庭前单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房屋价值为1376000元,二审法院:“对证据11,因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该报告是上诉人单方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估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确认”被申诉人既提不出相反证据,又不申请鉴定,且申诉人庭上和调解时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愿按评估价、甚至按150、160、甚至x万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诉人却提出要申诉人要另外补偿x万元给被申诉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无理的要求,却得到了二审法官的支持。

二审法院的审判行为,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利,偏袒一方,不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申诉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判决结果十分不公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提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8月16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4

申诉人:付,男,汉族,x年9月13日出生,籍贯:湖南岳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康怡居5座302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张,男,x年6月5日生,湖北省天门市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胡市镇张中村7组23号,联系电话:1。

申诉人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认为该裁定司法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特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你院依法立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撤销前述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改判被申诉人张和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人张艳华共同犯有诈骗罪,依法从重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瓦解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从根本上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一是,遗漏被告人张艳华。张艳华显系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实施者。已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张作案过程中在诈骗涉案款项过程中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提供了重要帮助——作案所使用的张艳华的中国银行账户系张艳华亲自办理的开户手续,被上诉人张作案过程中所诈骗的涉案款项USD38723.89也是张艳华亲自进行赃款转移等处理的••••••而且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一审法院已经签收,但是没能依法追加、依法审理, 和正确处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再次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二审法院也已经签收,但同样没有依法追加,和依法审理。

总而言之,“()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均因为公然违反司法程序正义原则,遗漏被告人张艳华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申请再审,你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立案再审,以便及时阻止谬种流传,防止该错误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四)明文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立案再审。

此其一。

其二,“()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二是,没有搞清楚本案的真正法律属性——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正是这个问题引发了本案的司法逻辑的根本混乱——进而,让某些枉法裁判者有机可乘,让司法腐败大行其道。

二审审理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反反复复强调此案的特殊性,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性之一,侦控机关“因故不作为”和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因故乱作为”——作出犯罪嫌疑人张行为构成侵占罪的“审查意见”,最终还因为一审法院立案庭某些同志的错误坚持——说我们的案由和诉讼请求只能是“侵占罪”,如果坚持“诈骗罪”即不受理、不予立案且不给任何文书,才导致该案诉讼程序的极度混乱,才导致某些确有徇私枉法动机的人再次“有机可乘”。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和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共同犯下的诈骗罪犯罪行为的控告和追诉,如()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第九页“经审理查明”部分所查明,而不仅限于其所描述的,异常艰难曲折,异常辛酸和心酸••••••对此,申诉人必须进行两点澄清。第一,一审自诉立案过程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坚持本案要用“诈骗罪”为案由,而法院自始至终不同意,而且明确表示:如果上诉人坚持以“诈骗罪”为案由,那么,法院则坚决不受理、不立案、不理睬,被逼无奈申诉人只好同意先以“侵占罪”立案,到诉讼过程中再纠正过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每次开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均有提出本案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审理,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审理。在第三次【即一审法院的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那个并非正式法庭辩论的辩论过程中明确指出,被申诉人张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对此,法庭并非没有注意到——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杨洁亲自提醒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你们对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张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的意见有什么意见?”而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并未提出实质性的反对意见。

()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所概述的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的内容基本属实。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是据实而论的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合法意见,一审法院理应依法予以重视并且作为审理活动的重要提示予以采纳。异常不正常的是在审理活动不能依法结束,在本案应该到案的被告人张艳华没有到案•••等情况之下匆匆做出错误裁判结论,却硬生生将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敷衍了一句“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实,一审法院忘了被上诉人张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是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之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和明显偏袒被申诉人的言行,申诉人不想再过多计较,所以也就不想在此一一细述。

案件的核心事实是:()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第九页第十页所载述的“20xx年8月16日,张以‘东莞市升阳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E-TEEN公司“宾宝财务唐小姐”发出请款单。其中第一次张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自诉人付银行账户;第二次张以“因外汇管制,升阳鞋厂银行资料现予以更改”为由,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ZHANG YAN HUA”的银行账户。同月19日,E-TEEN公司委托“PLATEAU LIMITED”公司将38723.89美元汇至上述“ZHANG YAN HUA”的银行账户。”•••张犯罪行为明显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对此,申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也多次展开了言简意赅的分析和阐述。

据此而不仅限于此,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两次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均无证据支持,纯粹以臆测和被告人张一面之词来支撑其裁判逻辑,是一种完全错误的司法行为——司法论证错误,结论更加离谱。

申诉人的心情愈加异常复杂、极其沉痛。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案发已经五年多,没能得到符合公平正义的处理。

迫不得已,依法顺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却被两级法院两份错误裁判弄得啼笑皆非。今天,只能抱着对“法治中国”的信念继续依法申诉。

本案的根本问题主要是司法审理与裁判的逻辑严重混乱根本错误。法院认为,如果构成诈骗罪理应由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自诉人的代理人认为,在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没能及时依法提起公诉的情况之下,申诉人作为被害人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依法进行自诉。

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诈骗罪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

为有效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法律规定提出申诉,以便帮助司法机关及时正确处理此案,以免进一步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基本尊严;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我们国家、社会的基本是非观念。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付

联系电话;

x年6月23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5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 **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xx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xx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x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xx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帐户,申诉人与xx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xx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xx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xx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xx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xx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xx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xx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xx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xx年初向xx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xx银行提出由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xx银行从连带保证人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xx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xx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xx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xx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xx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xx银行提供个贷查询记录里显示贷款到期日是20xx年来推算说明借款期限为15年,并非判决书、上诉状、抵押登记表上25年,同时显示保证金额为零,跟其上诉状与判决书中保证人所提到被申诉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不符,明显是假帐,没有详细帐单,如何确定款项?难道xx银行随便出据个数字申诉人都要认可吗?

xx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xx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xx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日期为20xx年12月3日,而申诉人于xx年初就断供了,申诉人从未委托任何人办理抵押手续,抵押他项证明书上也未有申诉人的名字,说明此抵押他项权证明书与申诉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从未委托他人作抵押登记,不知被申诉人提供打乱房号的按揭登记表有何意义?

综xx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xx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xx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xx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xx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申诉状一式三份

申诉人:×××

x年三月二十二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6

申诉人:郑,男,住xx县x乡x村

被申诉人:郑,男,住xx县x乡x村。

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因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县人民法院()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xx县人民法院()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申诉人)于x年8月4日毁坏原告(被申诉人)堆彻的沙坝,致使x年8月16日发的洪水将原告两道铁丝石坝部分冲毁、433棵树木及林地冲毁,对此造成的损害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首先,虽然申诉人的确曾将被诉人“堆彻”的沙坝扒开过一个小口,但被申诉人所谓自己“堆彻”的沙坝并不是其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那条沙坝的确是被申诉人“堆彻”的,但并不能说明那就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根据这条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在河道范围内修筑阻水的堤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就算有人在河道范围内修筑了阻水的堤坝,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将之毁掉而不必承担责任。因为法律并不保护非法财产。试想,如果有谁在国家所有的河道上划一个圈,说圈里边都是我自己的,谁动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是不是很可笑?因为古老的圈有运动早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法律基础!本案的这条沙坝就是这种情况。

其次,被冲毁的两道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及林地也不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说明被申诉人与村委会有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林地四至之一就是东至河套,想以此说明上述财产是被申诉人合法取得的。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林地的确东至河套,但这并不能说明河道也在承包范围之内。一来河道并不是村委会财产,村委会无权处理;二来四至为东至河套根本就不包括河道,只是河边的林地而已。所以,那些被冲毁的所谓林地并不是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至于两道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就更是非法财产了。因为这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被申诉人与x村委会的合同约定,“原告堆彻的沙坝”、“原告两道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及林地”并不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定这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从而导致错误地判决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xx县人民法院()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了本案的事实,也就是将被申诉人的非法财产认定为合法财产,从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申诉人承担复原及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合法取得的财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本案被申诉人的前述财产的取得既没有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本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做出本案的一审判决,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冲毁的沙坝、部分铁丝石坝、433棵树木及林地根本不是被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xx县人民法院()朝民权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却无视事实,错误地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判决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致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地损害。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依法抗诉,以使本案得以重新审判。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x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7

原告:陈某,女,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岳阳市某某小区

被告:江某,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女儿江小美归被告抚养;

3、判决位于岳阳楼区某处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年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由于原告的父母思考到被告与原告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差距较大,加之对被告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担忧,因此极力反对原告与被告恋爱,并多次劝说原告与被告分手。但原告坚信自我找到了终身的依靠,最终顶着家里的巨大压力与比自我大6岁的被告走到了一齐。xx年5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xx年3月20日原告生下女儿江小美。

原告以为婚后的生活能苦尽甘来,被告也会更加珍惜与原告的感情,但事与愿违,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越来越冷淡,让原告根本体会不到丈夫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xx年原告怀孕期间,行动不便,正是需要丈夫悉心呵护的时候,但被告甚至连原告去医院例行产检都不愿陪同,任由原告挺着大肚孤身前往,完全致原告及腹中胎儿的安危于不顾。尽管被告的态度让原告觉得很委屈,但原告仍期望孩子出生后,被告能够对家庭尽到一个男人应尽的职责。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由于被告来自农村,有十分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原告生下女儿后,被告甚至连家都很少回了,根本谈不上尽到做父亲的职责,其行为甚至连一个陌生人都不如。女儿出生后一向体弱多病,被告根本不管不问,照顾女儿的重担全压在原告一个人身上。平时原告除了上班,还要经常拖着疲倦的身体带着幼小的女儿往返奔波于省城各大医院求医问药。此刻女儿7岁了,能够说完全是原告单独抚养长大的,也是在没有父爱的环境中长大的。xx年被告去广东经商,从此以后,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及女儿的状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在外的生意、经济收入状况更是不让原告知晓。更令人悲哀的是,原告透过他人了解,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虽然也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却因财产问题与原告无法协商一致而迟迟不一样意离婚,并扬言如果原告提出离婚,则让原告分不到一分钱。

时至今日,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好处,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原告认为女儿年幼时体弱多病宜由原告抚养,现女儿已满7岁,身体逐渐结实,如仍与原告继续生活,势必长期缺少父爱,对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十分不利。加之被告的经济状况较好,能够让女儿理解更好的教育,故此刻应交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也应当尽到做父亲的职责,以弥补对女儿的亏欠。在财产的分割上,原告认为,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对家庭的多年付出,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则依法分割。

终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

日期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8

申诉人:杜,男,63岁,汉族,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内退职工,住xx省xx市顺庆区东风巷9号付3号,电话:。

被申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制,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一、被申诉人故意违反国务院(国发【】111号令),并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诈手段,对距退休年龄还有10年的七级工伤职工强迫内退,剥夺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为由,制作()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撒销。

2、被申诉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采取欺诈手段变相强迫工伤职工即本案申诉人签订《内退协议》无效。被申诉人应予补发申诉人内退期间与在岗人员相应工种收入的差额部份补发应享受的工龄工资差(在岗职工30年工龄每月600元,内退人员60元),补发内退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住屋公积金等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25%的赔偿。

3、被申请人与一审、二审、再审腐败法官串通一气,采取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以及毁灭与本案有关的17份证据,实施枉法裁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实施枉判。

申诉人杜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终字第1013号枉法裁定,于 x年1月5日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3日制作()川民申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杜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号第一款第6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即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由此指定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司法解释表明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视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本案中,一审、二审、再审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被申诉人中国xx有限公司分公司均未举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证据。由此说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虚构伪造“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系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内退协议》无效。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即国发()111号令规定了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259号令《关于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引用国务院对内退年龄的规定,并强调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11号令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坚决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以上国务院规定表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

被申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于某种动机和原因,违法强迫职工39人“内退”,被迫内退职工当时只有42岁和49岁,距退休年龄还有10多年。与此同时违法招收39名职工(内退的法定条件是企业富余职工,内退后又招收职工,难道是企业富余职工吗?)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被申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违法实施“内退”,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法责任,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故意违反国务院111号令,对距退休年龄还有10年的七级工伤职工违法实施内退,损害申诉人的合法利益,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为由,驳回申诉人的起诉,实属枉法裁判。据此,特提出申诉,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申诉人相信社会主义中国有青天。

特此申请

申诉人:杜

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19

申诉人自然情况及住所

被申诉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申诉事项:

申诉人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请求:

1、改判驳回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2、改判被申诉人承担原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下详述之。

一、本案相关事实经过。

x年 月 日,申诉人通过法院公开拍卖竞得位于诉争房产,并签署了编号的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且经过厦门市工商局鉴证,申诉人于 年 月 日向拍卖公司付清相应的拍卖佣金及费用。

上述司法拍卖是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至于拍卖的标的为诉争房产的使用权,只能证明开元制衣厂亦仅对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申诉人基于上述确认书完全受让厦门市开元区开元制衣厂原对诉争房产享有的全部权益。

x年 月 日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以开执字第977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债权抵偿拍卖款并裁定将诉争房产过户给申诉人。

x年 月 日, 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以 开执字 号民事裁定书中已将厂房抵给 为由,认定 开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将诉争房产另行处理错误,并裁定撤销开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

x年 月 日,开元区检察院以开执 号民事裁定书依据的判决书已被撤销则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错误为由,建议开元区法院纠正。x年 月 日,开元法院作出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开执字号民事裁定书依据的判决书已被撤销,则该裁定错误,并裁定撤销该裁定;但是以开执字 号民事裁定书为依据的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却保留了下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开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被撤消,()开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就没有了相应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它凭什么保存下来?!

此后,申诉人只得以实际使用人身份占有诉争房产。后来因建设用地需要,诉争房产中有一角约六分之一的面积在红线内,应予拆迁,被申诉人作为拆迁人就与申诉人联系整栋诉争房产的拆迁事宜,但被申诉人并不认可申诉人作为厂房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身份,其通过思明法院执行庭的介入,公告通知责令申诉人在20xx年 月 日前搬出,否则将强制执行。基于这种情况也为了配合拆迁工作,申诉人才以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该身份双方在原审开庭时均明确承认,是实际使用人并非使用权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因此该协议仅能适用于实际使用人与拆迁公司的纠纷,但申诉人作为实际使用人与拆迁公司并无纠纷。

后来,申诉人向厦门市中级法院申诉,要求撤销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该院于x年 月 日作出厦民监字第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申诉人竞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不存在过户问题,开执监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的撤销过户的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可见,厦门市中级法院认定申诉人对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原审法院亦已经对申诉人就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的事实予以了认定)。

此后,申诉人向拆迁公司发函提出就整栋房屋的合法拆迁和补偿事宜,但至今未得到处理。

二、申诉人未能基于诉争房产使用权人身份与被申诉人达成任何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诉人无权要求申诉人退出诉争房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已经与申诉人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诉人履行了协议项下义务,申诉人未履行移交房屋等协议项下义务,构成违约,并基于此认为被申诉人有权要求申诉人退出诉争房产。事实并非如此,理由如下:

(一)申诉人未能以使用权人身份与被申诉人达成任何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诉人无权要求申诉人移交诉争房产。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的争议是厂房的使用权人与拆迁公司间的纠纷。如前所述,因为拆迁公司与思明法院当时并不认可申诉人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身份,为此申诉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已明确申诉人所购的是使用权,申诉人的使用权人身份至此才得以明确;但申诉人未以使用权人身份与被申诉人达成任何协议,因此也就没有相关的约定来约束双方间的行为。为此,申诉人向拆迁公司发函提出就整栋房屋的合法拆迁和补偿事宜,可至今被申诉人不予处理,而把责任推给思明法院叫我找思明法院处理,而思明法院要求申诉人找被申诉人处理。

对此申诉人认为:思明法院作为提存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决定补偿款项的多寡,而拆迁公司则负有与被拆迁当事人(使用权人至少算是被拆迁的一方当事人吧)签订补偿协议的义务;就算该厂房的补偿款项已经提存,被申诉人也应当就使用权人该赔多少钱发函给思明法院,申诉人才好去找思明法院领取。但被申诉人不但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却试图蒙骗法院,将与实际使用人(地位等同租户)签订的协议来代替房屋使用权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协议,起诉申诉人要把房屋腾空让他们拆除。其不思解决老百姓的实质问题,却玩弄小花样来蒙骗司法,其行为让人齿冷!

但原审法院却居然让其蒙混过关,一个很简单的道理都不明白:假如甲个人先与乙签订一份合同;两个月后甲成为丙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后乙就主张说其与丙公司已经签订了合同,理由是甲现在是双重身份,既代表个人又代表公司,这能成立吗?!!

因此,因申诉人未以诉争房产使用权人身份与被申诉人达成任何协议,被申诉人没有任何理由要求申诉人移交上述诉争房产。

(二)即使将补偿协议视作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就诉争房产的使用权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因为该协议部分条款本身无效,被申诉人仍然不得主张申诉人移交诉争房产。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补偿协议所规定的拆迁款由思明法院处理的约定无效。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争议属民事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无权迳行干涉民事生活、直接主动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上述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确定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以及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均为被申诉人职责所系,思明区法院根本就不具备确定拆迁安置补偿对象及补偿款的职权。 年 月 日申诉人直接致函思明法院请求发放补偿款,但该院要求申诉人找被申诉人处理,这直接证实了申诉人的上述分析。

第二,即使补偿协议第一条有效,申诉人依然得以行使抗辩权。

补偿协议第一条规定“……相关拆迁补偿款提存至思明法院、由法院处理”。在该条规定项下,思明法院为提存机构,从合同法第104条可以得出结论:提存机构是作为保管人而存在。本案中,处理拆迁款的处理应由被申诉人指令提存机构进行,此为被申诉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合同附随义务。前已述之,在补偿协议签署后,经申诉人多方申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 月 日作出厦民监字第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释明申诉人竞得的是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不存在过户问题,指明了申诉人对诉争房产享有使用权,基于此,申诉人多次要求被申诉人确认申诉人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但被申诉人一直拒绝履行补偿协议项下的附随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申诉人得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退出诉争房产。

总之,被申诉人未与申诉人就诉争房产的使用权补偿问题达成相应的拆迁协议。无权要求申诉人退出诉争房产。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误,直接导致作出了错误判决。

申诉人对这个厂房,申诉人原来可以占有、使用、出租、收益甚至还可以将使用权转卖获利,现在被申诉人居然一分钱都不给就要拆除厂房,天底下哪有这种道理!

尊敬的检察官,望借您之力给申诉人一个公正的答案。

此致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x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0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1

申诉人: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梆子井邮编:

法定代表人:杨电话:

被申诉人: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

地址:xx市xx区三间房乡东柳村(原址)

法定代表人:葛

申诉人杨诉被申诉人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简称乡政府)强行拆毁xx市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其全部厂房、资产侵权损害赔偿案件,20xx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用长达五年时间,无中生有的以“xx公司与定东村委会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有效(【20xx】行监字31-1号)”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x年10月14日xx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京二分检行监[]18x0459号)重新采用十年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行终字第437号)裁定书中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认定《关于xx市金刚石制品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改制方案的确认书》,不是涉案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据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申诉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认权利归属、责任承担划分发生了严重错误,再一次提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被申诉人乡政府承担强行拆毁xx公司全部厂房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对xx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2

申诉人:蒙,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环行审复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依法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x年12月23日,贵院以()环行审复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毛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x年7月16日作出的环国土资处字【】8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诉人认为,该裁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为:

一、环县政府及国土局依法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

(一)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法院不能随意将行政执行转为司法执行

行政机关具有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权,该权力由法律所赋予,分别由《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具体为:

(1)《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无论是依据《行政强制法》还是《城乡规划法》,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权均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应再予以执行,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与《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有冲突,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拆除违法占地的违法建筑。该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该条文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是有冲突的,那么对冲突的法律条文该如何适用?《立法法》规定了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前者为新法,后者为旧法,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的效力优于《土地管理法》。

因此,《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有冲突,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XX县政府和国土局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自己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不能选择向贵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在XX县国土资源局选择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贵院应当依法裁定由其自行执行。

二、贵院参照《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裁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x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了适用对象,即该《决定》适用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纵观《决定》全文,并没有规定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以外的案件可以参照执行。根据XX县国土资源局于x年7月16日出具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本案中,涉案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并非国有土地,同时亦非房屋征收而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由此可见,本案与《决定》所适用的案件类型完全不同,同时《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参照其他法律作出裁判,否则将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损害法律的权威。本案中,裁定书未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是根据XX县政府的行政需要,选择性地任意参照《决定》条文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由XX县政府组织实施”的裁定,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XX县国土资源局有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法无据;贵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因此,贵院作出的()环行审复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3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申诉状优秀范文 篇24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x年12月27日,汉族,住xx省xx县蒋xx镇寺xx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工业区新桥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xx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x年5月15日()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装载机起租日期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起租日期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x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所欠三个月租金,所欠三个月租金及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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