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万佳范文网 >

文秘 >规章制度 >

协会章程2022(精选19篇)

协会章程2022(精选19篇)

协会章程2022 篇1

第一章 总 则

协会章程2022(精选19篇)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推行《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医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0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2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xx市xx区棋类运动协会”,根据xx市体育总会章程和xx区体育局、体育总会相关规定组建,是全区性的群众业余体育组织。

第二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棋协指导下,在区体育局、体育总会直接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支持下开展工作,广泛开展棋类文化活动,使传统棋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广大棋类运动爱好者,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棋类活动,不断提高各项棋艺水平,弘扬棋文化,为棋类爱好者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凡年满18周岁的男女,棋类爱好者承认本会章程,经一人介绍均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俦优惠参加本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力。

第六条 组织会员广泛开展各项棋类活动:1.配合国家重大节日和中心任务,开展棋类竞赛和邀请名人表演、棋类讲座等有意义的活动;2、面向中国小生,开展围棋、象 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等棋类运动培训,组织竞赛交流,加快我区棋类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促进中国小生全面健康发展;3、加强同区外名人、高手、专业运动员 的联系,走出去、请进来、组织比赛交流,提高我区棋艺水平;4、面向街道社区和乡镇农村开展棋文化下乡走基层活动。

第七条 由会员大会推荐,聘请、协商产生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3至5人,由会员推选出主席1人、副主席3至6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至6人,组成领导集体。由常务副主席和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以上报区体育局和体育总会备案。

第八条 经费来源和支出:1、政府补贴;2、会费收入,会员每人一年120元,自愿多交不限;3、社会资助。

第九条 设专人管理财务,支出必须用在活动和日常办公,由主管严格掌握审批手续,会计做到帐目清楚,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条 会议制度:1、会员大会每年初召开一次;2、主席秘书长办公会议每半年一次,讨论决定协会工作;3、大型竞赛活动,在活动前10天召开主席、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协会章程2022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科学技术协会是xx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xx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xx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xx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xx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xx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全国学会是xx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xx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xx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xx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xx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xx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xx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xx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xx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xx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xx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xx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xx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接受xx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xx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xx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xx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xx科学技术协会,须经xx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 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xx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xx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xx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xx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xx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xx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四条 xx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xx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 xx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xx科学技术协会简称xx科协。

xx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xx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xx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xx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协会章程2022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xx市老年人协会(简称“老协”)。

第二条 老协的性质:是由xx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自愿 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协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协助政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条 老协的主管部门:xx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协的登记机关是民政局。

第五条 老协的住所:xx市xx街9号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老协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保持平和乐观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

(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鼓励会员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四)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识、法律知识等讲座,

(五)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

(六)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老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崇单位及乡镇老年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承认老协章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自愿加入老协者,成为老协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老协的活动权;

(三)获得举办老协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向老协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自量、自愿、自费、安全”的原则参加老协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职职权外,尚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老协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

(四)领导老协各职能部门和指导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可召开临时碰头会,但必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议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事业、勇于奉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四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如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身体健康,热心老年事业,本人自愿,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担任老协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及单位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请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为了尊重和照顾老同志的身体健康,顾问、理事、工作人员年满80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工作,对协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老同志,应定期看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的业务及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完全、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更替时,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保证资料齐全,帐目清楚。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局和民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换届更替,在更换之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象转移、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老龄委,并报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x年1月5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老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简称xx大胜院青协()

第二条 组织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三条 组织性质: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在x大学(华东)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事业的在校学生以自愿为原则组成的全校性社团组织。是与校学生会、社团联、大学生记者团、大学生艺术团并存的五大学生组织。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及其他有益活动。

第四条 组织宗旨: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大学生在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全面提高青年素质,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五条 工作内容: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以“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传播文明”为宗旨,为学院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近年来协会通过开展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活动,让学院学生更多的去接触社会,培养了学院学生的公民、道德意识,提高了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强化了他们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精神。

第六条 机构设置:设有一个核心管理机构---理事会,一个直接管理部门--主席团,下设秘书处、办公室、文宣部、网络信息部、外联部、夏天计划委员会六个职能部门,支教服务队、社区服务队、爱心社、学生红十字会、环保消防队、就业创业实践部六个实践部门和各系青协组织。

第七条 协会规模: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直属于校团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学院各系分别设有分会,负责学院的志愿服务工作。协会现有注册志愿者1000余人。

第八条 发展方向:建会至今,本协会大力开展青年志愿活动,充分发挥其规模优势,积极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者精神,并先后成立近百支青年志愿者服务小分队,拥有注册青年志愿者一千余人,与学院周边企业、学校、社区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使我校青年志愿者面向社区、服务社会。同时,在我校团委的指导下,团结和带领我校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围绕服务社会、服务他人、奉献自我的目标,积极投入到青年志愿者服务的活动中去,鼓励同学乐于奉献,回馈社会,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作出积极的贡献。今后,协会将拓宽渠道,扩大服务范围,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 申请入会

第一条:协会成员应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条:协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大学生守则及校内各种规章制度。承认青年志愿者章程,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

第三条:凡在x大学胜利学院正式注册学习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自愿加入。

第四条:协会正式成员应承认本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履行权利、义务、参加组织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完成任务,经劝告无效者,按自动退出处理,公开除名并通报本人所在院系。

第三章:例会制度

第一条:每月召开一次志愿者全体成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条:大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传达学院指示、决议,讨论决定协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总结布署安排协会的工作。

第三条:开会时,成员应提前5分钟到场,实行签到制度,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提前请假,并在开会后及时了解会议内容,学习会议精神。

第四条: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积极发言,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条:协会全体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第六条: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对有关会议内容必须保密。

第七条:协会会议由网络信息部或文宣部做好新闻稿件和照片的采写工作。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案,以便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做好所在部门相应的记录,以备部门指导开展内部工作。

第九条:协会的主要干部负责人每月定期召开内部会议,总结开展活动的经验成绩及不足,讨论研究下一步工作计划,任务合理分工,责任到人,形成共同决议后,在协会全体会议上宣布。

第十条:各个部门由负责人负责召开内部成员的交流会,回顾前段工作中的得失,并讨论决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形成一定的书面记录,并做好部(队)员心理思想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后,能解决的应予以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协会主要领导或团委老师。

第十二条:协会全体成员会议定为每月月初第一个星期,时间自定;协会主要干部会议定为每月二次,时间为每月上半旬和下半旬,具体时间自定。各部内部会议由部长(主任、秘书长、队长)视各部情况自定,但必须要有会议记录,各部门单独会议要保证至少一月两次。

第四章:学习制度

第一条:协会全体成员每月学习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二条:学习由协会主要负责人主持,传达国家、学院的指示会议精神,学习志愿者的相关知识,了解我国青年志愿者的活动情况,学习其他院校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开展经验学习活动,以及提高协会成员综合素质的相关知识。

第三条:严格遵守学习纪律,维持会场学习秩序,积极发言,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及时传达学习内容及有关精神。

第四条:学习内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各部门由各部负责人根据各部具体情况安排收集相关材料,必须与会前两天内交到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并与会后两天内写好工作总结交于办公室。

第五条:在学习中,协会成员之间要加强工作中,生活中,学习上的交流以达到共同进步,共同提高。

第六条:学习内容由各部做好记录,汇总办公室作为存档资料以便总结经验,指导今后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大型活动考勤制度

第一条:协会成员,在参加内部组织的活动以及协会统一组织的大型的例会、学习、活动中,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果必须请假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则必须告知部长,并及时补写请假条。

第二条:有事请假者,必须持有假条经部长签名方可生效,并交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如没有请假条,而部长不知其详细去向者,按旷会处理。

第四条:协会活动期间不得无故离开,如有需要须向部长或主要负责人,请示获得允许后方可离开,归队后应及时消假。

第五条:在大型会议活动正式开始后,不再签到,后到者视为迟到,活动会议开始二十分钟后再到者视为旷会。

第六条:凡在活动中私自离队者,给予大会警告处分。警告两次者取消评优资格,警告三次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全体成员参加的活动由秘书处负责考勤,由办公室人员负责记录存档。做为今后奖惩先进的考核项目。各部门自行开展的活动。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本部门考勤记录,并交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协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及各项服务工作,无故二次迟到或一次不到者,应写出书面检查,大会批评警告一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四次

迟到或二次不到者,按自动退出青年志愿者协会处理。

第六章:活动制度

第一条:协会全体成员,应有组织有纪律的开展活动。发扬“立足校园,服务师生,走向社会,锻炼自我“的活动宗旨。

第二条:协会全体成员应服从理事会和主席团的统一调遣,自觉服从协会的指示,确保协会活动准时高效、有序的完成。

第三条:协会全体成员应遵照学院的领导、团委的安排,协调好学院其他组织、社团之间的关系,为学院的建设积极努力工作。

第四条:各部部长可携带本部成员自行参加一些有益于社会人民和组织的活动,活动前写出详细的计划、人员安排、交由主席团审批,办公室协调分配。

第五条:各位成员也可利用自身的条件,发挥个人特长,积极主动的走向社会联系一些有保障性、有意义的活动。

第六条:活动结束各部要写好活动总结交于办公室备案,作为评优标准。

第七条:活动的准备工作:

(1)对于每一件具有可实施性的工作,须由协会主席团集体商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上报理事会和团委批准,然后制定详细的计划。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向队(部)员公布实施。

(2)对于协会全体成员参与的活动,由办公室拟定出详细的计划方案,全体干部经研究划分好各自的职责和主要承担的工作进行合理的分派,责任分明。

(3)申请准备好活动所需的场地、器材、经费进行合理的利用。所有物品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分配。

(4)协会文宣传部与网络信息部应充分做好活动前后宣传工作,宣传资料由文宣传部与网络信息部负责自行收集整理,交于办公室审核修正后,方可见报,必须每次活动一宣传,保证以板报形式出现,也可以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处理。

(5)对于各部门所单独组织开展的活动需要报协会讨论上报主席团批准,并拟定出一系列详细的计划措施。

第八条:活动的实施阶段:

(1)在活动实施过程中主要负责人应尽心尽力,各司其职,带动全体队员,认真、高效的开展工作。

(2)参加活动的协会成员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协会的纪律,不得私自离队,如有特殊情况者,须向主管领导申请后方可离开。

(3)在活动中,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协会负责人报告,以求妥善处理,不允许私自行动。

(4)在活动中严禁携带亲朋好友,私自顶替协会人员名额,参加协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违反者将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5)在活动中,在工作思路已明确的前提下,不得顶撞负责人,须按照要求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并帮助其他队员共同协作完成任务。

第九条:活动完工阶段:

(1)按照要求,根据分配完成自己的任务后,不得自行走动。

(2)协会成员集合后,各部门负责清点人数,办公室做最终的情况统计。

(3)各部门负责收齐本部门活动中所领取的帽子、队旗、臂章等物品,点清件数以交回办公室保管。

(4)各部按照原来路线,整齐列队,直到顺利返回学校。

(5)活动结束后,办公室负责书写工作总结及工作简讯,各部门单独书写本部的工作总结。如单独开展的工作,各部负责人要写一份全面的工作总结上交办公室存档。并及时将材料送《齐鲁晚报》、《胜利教育报》、因特网上发表,所有报送材料需经办公室严格把关审核。

(6)活动结束后召开主要负责人会议总结本次工作中的得失。

第九条:活动中的应急措施:

(1)协会成员之间应相互团结,相互友爱,相互理解,虚心接受别人的批评建议,避免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和摩擦。

(2)严禁在值勤或活动中与其他组织社团或外界发生冲突,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部长(秘书长、主任、队长)或协会负责人联系,以免冲突扩大。

(3)在特殊情况下,应以协会的利益为重,并以注意维护全体队员的安全为首要条件。

第七章:协会物品的借用与保管

第一条:协会的所有公共物品隶属于院团委,由协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条:如果开展工作需要借用物品,需写出书面申请部长或主席批准,方可从办公室领取。

第三条:协会的所有物品,借用后须及时归还,如果不及时归还,将在全体大会上给予批评。取消部门及个人评优资格。

第四条:使用协会的物品,应当爱护珍惜,不得随意乱放丢弃。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弃者,照价赔偿。

第五条:若多次使用物品不归还或弄丢失者,除照价赔偿外,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青年志愿者协会信息传播规范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交流模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资料保存和归档,根据《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各部门、以及各系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信息传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纸质和电子文书的制作和传递,邮件的发送,网站文章的提交,QQ群的交流等各种涉及协会内部和外部的信息交流和传播活动。本规范是主要针对这些行为制定的统一的格式和方法。

第四条:信息传播中的标题名称规范。协会信息传播中涉及的文件和资料应规范标题。标题由“事由+文件类型”组成。文件类型有:

1. 申请:用于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协会各部门向主席团,协会向校团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的请求;

2. 批复:用于协会对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或各部门申请的回应;

3. 决议:用于协会对协会重大事项的决定;

4. 通知:用于协会对全校志愿者、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或各部门发布文件、规章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告知并要求按规定执行的对象;

5. 会议记录:用于协会理事会会议、主席团会议、部(副部)长会议、部门会议等的记录;会议的决定以“决议”的方式发布;

6. 计划与总结:用于记录协会、协会各部门、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7. 海报或新闻稿:协会活动或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活动的宣传海报和新闻稿件;

8. 策划:协会、协会各部门、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关于志愿活动的构想、设置、安排;

9. 通讯录、考核材料、工作简报、刊物等其他材料。

第五条:信息传播中的称呼规范。在所有信息交流中,必须使用正确的称呼。正式文件的抬头和落款必须使用正式称呼,代表协会的正式名称为“青年志愿者协会”,代表主席团和各部门的正式名称为“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或“青年志愿者协会XX部”(其中夏天计划委员会为“青年志愿者协会夏天计划委员会”)。各系青协的正式名称为“x大学胜利学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例如:x大学胜利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在不涉及文件等文书的非正式的信息交流中,可以使用“主席团”“XX部”等简称。

第六条:电子邮件主题名称的规范。通过邮件发送的信息和文件,主题必须按照如下规范:

部门/系别 +标题

其中,部门和系别用全称;标题参见本规范第四条“标题名称”。

例如 校青协办公室 九月份工作总结

中文系青协 迎新活动新闻稿

外语系青协社区服务队 十月份工作计划

第七条:QQ群名称规范。协会部门和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QQ群中的用户名统一按照如下格式:[部门/系别] 姓名。其中,部门或系别名用简写。

例如: [校青协办] 张 三

[中文宣传] 李一二

第八条:协会博客规范。协会各部门要求利用现有部门公共邮箱建立博客,博客名称采用部门全称。博客主要用于各部门对电子资料进行传承、公开查阅、抒发感想等。

第九条:协会网站新闻稿规范。所有提交给协会网站的新闻必须按照以下规范:

文字:标题要求“宋体、三号、加粗”,正文要求“宋体、常规、四号”;默认段落格式;

图片:350*263(横向图片),纵向图片:250*333(纵向图片);图片居中,且图片间不空行;

图片位置始终置于文字段落之前。

其中,“新闻题目”项采用“新闻稿+新闻题目”,例如“新闻稿 中文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 ”;

文章最后写上“作者/部门来源/电话号码”,如“张三/校青协文宣部/152”;

本条规范是指在协会网站文章添加平台上的操作,字体、字号、行距等规范不通用。

第十条:协会各职能部门和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在进行文书制作、邮件发送,新闻的提交和QQ群的使用等信息传播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规范执行的文件、邮件、新闻和信息等,接收单位可以拒收,并由发送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考核协会各部门信息传播规范的执行情况并纳入部门业绩考核;文宣部和网络信息部联合考核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信息传播规范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本规范修订权和解释权属于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九章: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印章是青协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青协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青协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青协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由办公室负责日常保管和分配,不得外借。办公室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青协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部门如需使用印章的需报请主席团同意,经主席签字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部门内人员如需加盖印章者需由所在部门部长签字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加盖协会印章。

第四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失的,由协会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钥匙借用制度

第一条 随着协会规模的不断扩大,协会内的钥匙使用的频次和范围也同步增加和扩大,为了保障各室的财物安全,提高各室的利用率,根据协会有关制度精神,特制订钥匙借用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使用钥匙须报请办公室,在办公室确认所借物品没有借出时,填写物品借用登记表。并需压所借人有效证件。

第三条 在约定的时间内如未归还,办公室有权电话催还。如两次未按时归还者办公室将对其部门或其人备案,三次未按时归还者办公室将报请主席团,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青协档案。

第四条 钥匙借用期间,借取人需妥善保管,如有损坏、遗失将对其作出处罚。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借用期间不得私自偷配钥匙,一经查出必将严肃处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奖惩制度

第一条:协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大型培训及各项服务工作,无故二次迟到或一次不到者,应写出书面检查,大会批评警告一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无故四次迟到或二次不到者,按自动退出青年志愿者协会处理。

第二条:有事请假者,必须持有假条经协会负责人批准签名方能生效。

第三条:青年志愿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行为,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可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负责各部门的用具收发工作,如因工作疏忽,丢失用具的,各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并照价赔偿,所在部门大会警告批评一次。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自己所管辖部门进行活动总结。每次活动一总结,每月一总结。及时向主席团汇报本部工作思想和状况。无故有二次活动总结不交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大会批评警告一次,超过三次者,视为自动退出处理。

第六条:每次协会活动结束后,各部门负责人应在二天内将活动总结交办公室。

第七条:奖励:

(1)每次活动没有缺勤现象的,工作认真积极表现者,优先考虑评优资格。

(2)协助协会额外完成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者,优先考虑评优资格。

(3)对在协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队员,根据活动评选要求,与活动结束后评选,办公室报团委批准后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通报表扬。

(4)根据志愿服务时间每年都要评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志愿者。

(5)取得评优资格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修改权归x大学胜利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协会章程2022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xx镇xx村老年人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我组合的非盈性老年群众组织,协会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和谐”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广大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和【xx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规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社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坚决 所提出的问题的权利。

4.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理事三人。会长、副会长、理事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的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在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任。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各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3. 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4. 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五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协会章程2022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街道××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组织,限于本社区活动的基层老年性群众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开展本社区的老年活动,发展老年事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本社区全体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对本社区“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及对老年之家的各项设施、设备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本协会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老工办的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托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本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内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开展老年养生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组织低龄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高龄老人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填写社区老年协会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交纳会费。老年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组织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升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名或会员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社区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金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动用老年协会的资金需经老年协会负责人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

第二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广大社区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接受街道计划生育协会领导。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五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目标是:

1、协助街道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2、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3、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4、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5、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六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1、发动全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2、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3、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4、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观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义务、权利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3、参加协会活动;

4、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的权利;

3、享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个人会员,经协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协会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力,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条: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协会提出申请,被批准后方可退会,退会的会员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设会长一名。

第十二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广泛发展有威望、有能力、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社区居民带头实行计划生的积极分子为会员。

协会章程2022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xx市爱心社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关心、热爱、支持慈善公益的民间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中华传统文明风范,构建互助、互爱、乐观、感恩,伸张正义的社会团体。致力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组织社会力量,为鳏、寡、孤、独、残疾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助,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努力推进公益、慈善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xx市商州区长坪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热心于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各方有志同仁加入志愿者队伍,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公益、慈善项目。

(二)组织会员依法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三)招募志愿者、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宣传现代公益、慈善文化精神,提高社会公益、慈善意识。

(四)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慈善文化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募集会员捐赠,公开、透明、合理的用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五)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益、慈善机构就民间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发展进行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编写、编译、出版有关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七)向政府提出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资讯和服务,协助政府发展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会长(副会长)级会员、常务理事会员、普通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热心公益、关注慈善文化事业;

(三) 敢于担当社会责任,遵纪守法,并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愿意并能及时缴纳会费;

(四)个人会员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主动提交书面申请。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内设会员管理部门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副会长)级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xx元;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5、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6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由理事会会议确定并颁布。

第十四条赞助会员根据自愿赞助原则,对赞助本会经费的会员可以根据金额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财务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有社会责任感,有愿景并具备带领团队朝既定的方向前进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由会长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交往,出席有关活动。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在各县设立临时工作站和分会,在以外设立办事处负责联络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奖励;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展览、义卖等服务活动的收入;

(六)开展为服务对象募捐活动形成的爱心基金可提取5%—10%的行政费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变更由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爱心人士监督,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三十三条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三十五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xx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街道党工委、计生协会的领导下, 协助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开展工作。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

(三)向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第四条 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 协调社会力量,为育龄群众(包括流入的)提供生育、生产

生活服务,发展福利事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三)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本社区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需向计生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包括口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择权、被选择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项目资助、扶贫资金投入及有关待遇,享有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计划生育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履历表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领导与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社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和批准年度计生工作计划;

(四)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权利,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计生协会理事会;

(二) 审议年度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 听取工作汇报;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 代表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 召集并主持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主要会议;

(三) 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镇计生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 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 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 批准并签署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件、文本;

(四) 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

在会长的领导下,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日常接待工作;

(二) 文书档案资料工作;

(三) 协调各部门处理具体事务;

(四) 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设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应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望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士为会员,以体现群众性、代表性和先进性。配备好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会要具有议事决策能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建立活动阵地。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纳入上级财政预算统一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xx市xx区志愿者协会。简称:xx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xx区志愿者协会是由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组成的,是开展地方公益性活动的专业性和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区广大志愿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基本方针,广泛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积极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努力为提高全区公民道德素质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xx区志愿者协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共xx区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xx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xx区志愿者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共xx区委宣传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xx区志愿者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为社区管理和建设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

2、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活服务、物质支持和精神慰籍。

3、开展环保、卫生、法律、禁毒、科普知识、惠民政策等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4、为各种公益事业和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5、规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志愿者服务部、服务队工作。

6、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志愿服务工作。

7、开展与区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条件:年满14周岁、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无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八条 愿为本协会无偿提供资金、物质支持,对本协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本人自愿,可聘请为本协会名誉会长和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向住所或单位所在地的服务部或服务队提出申请,并进行注册登记,通过协会审查后,由协会统一颁发志愿者会员证。协会、服务部和服务队可根据需要举行志愿者入会宣誓承诺仪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权利。

3、根据本协会章程和决议的精神,依法参加本协会活动。

4、根据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5、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按照服务协议,无偿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志愿服务。

3、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4、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维护协会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果半年或三次以上不参加协会或所属服务部、服务队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会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闭幕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因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中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负责如期召集和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落实情况;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下设志愿者服务部和志愿者服务队。 志愿者达100人以上的街道、乡镇、院校、大型企业、单位可组建志愿者服务部;100人以下的可组建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服务部和服务队须报协会批准成立,并接受协会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志愿者服务部和服务队负责所属志愿者的审报、日常管理、档案登记、培训工作和组织服务活动等。每年年终向协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五章 协会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志愿者的统一管理,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协会设会旗、会徽、会帽和会员证。协会和各服务部在开展集体服务活动时应携带会旗, 会员应佩带会徽、会帽。

第二十六条 会员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得的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区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会员证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协会统一确定编制。

第六章、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坚持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以自愿参与为基础,突出公益至上,体现无偿、利他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除参加服务队、服务部、协会组织的集体服务活动外,志愿者可自行联系服务岗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次服务后,需认真填写志愿服务表,并在服务证中注明。每名志愿者一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至少累计需达12个工作日96小时。

第三十条 各服务部和服务队根据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要求各服务部和服务队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集体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也可广泛吸纳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登记的其他志愿者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各服务部开展50人以上参加的大型志愿服务活动需书面向协会报告;协会组织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各服务部需按要求派员参与。

第七章 激励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协会每年2-3月份召开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上年度

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年度工作进行部署,并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志愿者实行星级评定工作。志愿服务时间一年内累计达12个工作日96小时,评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4个工作日192小时,评为二星级志愿者;累计达40个工作日320小时,评为三星级志愿者;累计达80个工作日,640个小时,可评为四星级志愿者;累计达120个工作日,960个小时,可评为五星级志愿意者;评为三星级以上志愿者可推荐为优秀志愿者。对荣获优秀志愿者的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对特别优秀的志愿者,协会将联系媒体予以大力宣传推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申请专门账户,设立志愿服务基金,接受个人和单位的捐赠。所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协会章程2022 篇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在村支部村委会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提高本协会会员的生活质量,切实有效地保障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本村居住的年满60岁的老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登记,均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会员退出协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在一年之内无故不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逝世,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六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权在协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 有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 有权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协会的帮助。

五, 有权退出协会。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 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二, 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协会决议及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1

三, 有义务缴纳会费。

四, 有义务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四章 协会的职责

第九条:

一, 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坚决贯彻老年人权益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本协会会员的权益。

二,经常了解政策,适时与村支部村委会保持联系,把党中央和党的地方组织关照老年人的政策和法规及时传达给会员。

三, 每年春秋,分别组织会员开展一次大型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能:

一,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协会的领导人员。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听取、审查协会的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全年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两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决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协会的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其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制定年度计划、财务预算,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五, 组织协会活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人选。

七, 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五条:会员每年缴纳会费金额,根据当时的预算核定,当年的重阳节预交翌年的会费。

第十六条:协会接受村支部和村委会对协会的拨款。 第十七条:协会接受热心人或者会员的捐款。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接受会员监督,定期报告经费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协会的会址设在村委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老年人协会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完善,并作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协会章程2022 篇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管理学院戏曲协会。

第二条 本社性质:戏曲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本社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民族传统艺术。

第四条 本社接受校团委,外语系团总支的领导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五条 组织社员对民族戏曲文化进行认识与研究及在此基础上面向全校开展文艺,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与第五条内容相关的其它合法活动。

第三章 社员

第七条

(1)具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的学籍;

(2)承认本社团章程;

(3)按规定交纳一定的社员费。

第八条 社员入社程序

(1)提出入社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

(3)由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发给社员证及本社会徽。

第九条 社员有以下权利:

(1)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向本社团推荐社员的权利;

(6)请求本社团维护其合法利益,帮助和解决在本社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7)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条 社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社团的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2)维护本社团的合法利益;

(3)参与本社团的活动,完成社团的任务,宣传社团的宗旨,维护社团的声誉;

(4)主动向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社团实行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 社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社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其职责如下: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本社执行机构(即常务理事会)

(3) 审计本社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社员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对到会社员负责。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六条 社员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社员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3) 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4) 向社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3)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4) 有参与学生工作一年以上经验。

第十九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由本社社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社长不得兼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2) 检查社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社社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在社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5) 执行社员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社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协助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责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外联

(4) 要核准活动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有关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建立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部将相关内容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换届或重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社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具体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学生会,校社联,本社团的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合提出,并交经本社社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团委及社联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拟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社终止协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挂靠院系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幕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 x年11月 4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管理学院戏曲协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xx市粮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缩写:CQAGS)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粮食、油脂、油料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及相关业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业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粮油企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联系,维护粮油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油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农业生产者、粮油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下同)xx市商委和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为xx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业务指导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粮油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粮油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建议,促进粮油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三)调查研究粮油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粮油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相应的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促进粮油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区域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质交流等各项活动,发挥粮油行业的整体优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结合粮油行业特点,建立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企业的诚信和守法意识。

(八)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

(九)建立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十)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法律咨询服务,调解会员之间的经济纠纷;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本会会员或相应职务的权利、义务。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粮油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单位挂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届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3。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任期与理事会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仿真、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指导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规章的情况。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指导部门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旅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业务指导部门或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纪要应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在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执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x年3月19日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2022 篇15

第一章:总章程

第一条 协会名称:x大学戏曲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大戏曲爱好者在志趣相投的基础上自愿组成, 代表广大戏曲爱好者意愿和利益的综合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思想基础:本协会在x大学共青团委员会和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以及各项国家法律 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四条 目的:给对各种戏曲艺术有兴趣的同学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同时也尽我们的力量让更多同学了解中国这一传统文化,推动各种戏曲在校园的传播和普及。

第五条 协会宗旨::丰富大学生课余文化生活,让更多同学了解戏曲,培养同学戏曲方面的特长,提高广大同学的艺术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 艺术宗旨:尊从艺术发展规律,为会员打造个性发展、特长展示的舞台,充分发挥大学生的艺术品质,为戏曲事业的繁荣发展以及传播传承添砖加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部分:权利机构

第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理其职能。

一 会员大会由本协会全体会员组成,拥有决定本协会一切重大事宜,包括指定和修改章程(第一届除外),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委员干部,审议决定本协会年定计划。

二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期一次,遇到事关协会的重大问题和活动可另外临时集会讨论决定。

第二部分:领导机构

第一条 会长(包括副会长)

一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本协会一切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和协会工作的宏观调控。

二 会长的职能:总领协会各项事务,监督和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统一各个会员的意见和本会的基本活动,并向下级部门分配任务。

三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的内部各项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和安排各项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必要情况下可代理会长处理某些重要或紧急的事务。

第三部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一 秘书处:主要负责各部的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协会的各种文书工作,档案管理和材料保存,负责会议记录和本协会会员的联系。

二 组织策划部:平时注意收集会员的提案和思想意向,作为本协会的智囊团通过与其他各个部门协调和沟通,及时策划和组织一系列以本协会为宗旨和目的为原则和垓心的活动,保证协会的各项活动能有声有色地正常开展。

三 公关外联部:负责本协会和其它社团的交流,以及与商家赞助事务,为本协会与相关媒体架设沟通的脊梁,负责接待,联络和邀请戏曲演员为协会成员作戏曲知识讲座和表演指导。另外设专人负责本协会财务管理。

四 宣传部:负责本协会对外宣传和形象设计,通过海报和横幅或板报的形式,及时对外发出本协会的传单,公告,通知以及相关活动的报道。并负责本协会与赞助商协议的广告策划与设计。

五 团支部:作为本协会的检察和后勤部门,负责各项会议的监督,协会电影的播放,及时了解会员的思想动向,监督各个部门按照正常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友爱,拼博进取,民主高校的社团。

六 网络信息部:负责本协会的网页,博客,Q群设计,管理与维护,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搜索相关信息,为协会提供决策依托。

七 在协会内部专设一人担当新闻记者,负责协会各种活动的报道和与社管部的联系。

八 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原则上由会员大会选举的各部正,副部长组成,视情况增设若干名候补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召开扩大会议具体职能如下:

一、主要负责全体会员大会在闭幕期间对协会管理和相关决策。

二、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开一次例会。

三、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都应积极发言,各部交上的提案必须经过委员会的充分讨论,反复研究,经过会议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员通过放可批准实施。

四、每次会议重要发言,有效议案和讨论结果应记录存档,作为材料供日后参考研究。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思想,有主见,有激情,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戏曲爱好者均可加入本协会。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监督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个项活动,有权对协会举办的活动和其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会员有享受本协会培训,帮助和奖励的权利。

四.会员有交纳会费和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荣誉的义务。

五.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本认真实施和完成上级经过正确决策交给的工作或任务。

六.会员应保持与协会的紧密联系,加强和其它协会的交流和沟通。

七.会员应发扬主人翁的精神,积极为本协会的发展和各项活动的开展出谋献策。

八.会员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求同存异。

第四章:活动内容

第一条、定期请专业老师到校进行有关戏曲知识的讲座。

第二条、根据发展需要和会员的爱好,按实际情况选定节目给会员排练,并邀请专业人士或票友老师到校进行指导。

第三条、定期在校内播发经典戏曲影片,并组织会员观看。

第四条、加强对外的联系和交流,共创高校戏曲活动的美好天地。

第五条、尽量为会员争取上台演出的机会。

第六条、不定期举办全校性戏曲知识竞赛,促进同学们对戏曲的了解。

第七条 与校内各社团友好组织活动或参加兄弟社团的活动。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奖罚制度

一、奖励:为挖掘会员的潜能,充分发挥协会成员的作用跳动成员的积极能动性,每年四月份举行一次年度推优评选活动。对给本协会改革发展和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和作出重大贡献者,本着公平,合理原则集体评选,给以优秀成员奖励和表彰。

(一).能给本协会各项活动提供足够资金支持者,年度评选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二).凡给本协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本协会的改革发展做出贡献,积极提出有效议案,能提高本协会的知名度和取得良好效益者,本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和表彰。

二、惩罚:为了维护本协会的良好形象,防止对本协会名誉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妨害本协会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生,特订以下惩罚制度:

(一).凡借本协会名义进行个人私营和违法行为者,对本协会的名誉,利益造成重大伤害者,后果自负并经常委员会决定给予警告或开除。

(二).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误,导致本协会开展的活动受到严重的破坏或不能开展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撤职,开除。

(三).因经费问题对本协会名声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况给以警告或开除。

第二条、财务制度: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校团委和社管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 本协会活动的经费主要通过合法手段自主筹备,经费的来源依托与会员费,商家赞助和争取得到社会的捐助。

二. 所有会费统一由校团委和社团管理部代为保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调度,各部搞活动所需经费必须经常务委员会申请同意后,有会长最终审批,交由秘书处向社团管理部申请拨付使用。秘书处必须定期公开财务情况。

三.本协会所有经费开支均应本着合理有效的原则,开源节流,量入为出,不得乱花乱用,经费使用须凭发票证明,否则视为无效,并又经手人负责。

四.任何人为本协会拉得赞助可享受百分之十的提成,余下的归本协会集中使用。

第三条.人事制度:

一.部长任命:通过公开向全校招聘,召开会员大会,根据民主集中和公平,公正原则选举产生,然后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任命,又会长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准后备案。

二.理事任命:公开向全校招聘,召开理事招聘大会,通过民主竞争的方式公正选拔,又常委会讨论研究,并征求各个部门部长意见后决定任命,由会长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准后登记备案。

三.部长理事免除:因自动提出辞职,玩忽职守或其它原因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经常务委员研究讨论,并征求所在部门部长的意见决定免除,由会长正式批准并经社管部门同意后免除并登记备案。

四.人事管理细节归常务委员会研究制定,人事档案和会员证,管理主要由团支部管理。

五.本协会内部实行“三通原则”:委员和理事之间,理事和会员之间,各部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和沟通,以保持协会的上下同心和紧密团结,为协会的发展和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基础。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自协会被批准成立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条、

(一).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交由常务委员会充分讨论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人员同意,向社团管理部申请批准后方可改动完善。

(二).章程的制度和修改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为最高原则,以符合本协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有利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为根本指针。

(三).本协会内任何成员应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灵活地处理好本协会内部事务和其他相关事务。

(四).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本章程,可集体研究制定各部门章程,经委员会同意通过并经社团管理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x大学戏曲协会常委会。

协会章程2022 篇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区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xx区右安门社区工作者组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xx市xx区右安门社区工作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xx市xx区右安门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xx市xx区右安门街道办事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体系。

(三)培养社区工作者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社区工作者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件。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x年x月x日经第x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并经过等额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协会章程2022 篇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xx市棋类协会(简称为棋协)。

第二条市棋协是在xx市体委领导下的全市棋类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其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关心、支持、热爱、懂行的棋界人士自愿组成,是一个百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市棋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对棋类事业的方针政策,广泛团体全市棋界人士和棋类爱好者,努力发展我市棋艺事业,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普及棋类活动,促使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棋艺水平的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市棋协接受xx市体育总会和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棋协及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xx市城东经济开发区xx市体育运动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市棋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全市群众性棋类活动的普及工作。

(二)在开展群众性业余棋类活动的基础上,加强业余训练的提高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运动员。

(三)组织训练、教学方面的经验交流、棋艺讲座和学术研究,搜集整理和印发国内外的棋类资料,促进教育训练水平的提高。

(四)不定期举办棋类骨干训练班,提高运动员的棋艺水平和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五)受上级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考核和推荐等级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工作。

(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比赛等活动。

(七)在上级体育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而努力地做好涉外棋类交流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七条市棋协设委员会制。由xx市属单位、越城区、xx县、上虞市、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的棋界人士、棋类爱好者和关心支持棋类事业的有识之士协商组成。

第八条市棋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市棋协第届委员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主席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和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委员会人选经民主协商和领导批准相结合产生,下届委员会由上届委员会协商提名。

第十一条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全体委员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市棋协敦请热心支持棋类运动的领导同志和知名人士为本会之名誉主席或顾问;敦请对棋类运动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同志和企业家担任协会职务。

第十四条市棋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市棋协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市棋协主席、副主调节、秘书长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和民主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市棋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从现在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市棋协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

(二)检查全体委员大会决议和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工作;

(三)提名委员以上人选,交全体委员会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市棋协的经费来源:

(一)市体总核拨;

(二)社会团体、有关企业、个人赞助;

(三)利息。

第二十一条市棋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二十三条市棋协活动经费的开支由市棋协主席(或秘书长)会同财务部门审批支付。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市棋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委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市棋协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总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终止动议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体总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x年12月12日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xx市体总审查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是在xx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计生部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全街道广大育龄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热心于计划生育的人士,在协助计生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维护全街道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既能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提高人口素质,又有利于密切同群众联系,促进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四条本协会的任务:

一、团结、支持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和积极分子,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作出贡献。

二、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情选择、生殖健康等婚育科学知识,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协会理事和有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搞好本协会的自身建设。

四、与兄弟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协作关系,交流信息、互相促进。

第五条本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区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对下级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xx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xx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由街道、社区(企事业)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部门推选代表组成。

第八条xx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本届协会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本协会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或更换时,由原所属社区、企事业单位提出续任人选,向常务理事备案。

第十条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审批工作计划和经费款项决算。

三、聘请、任命副秘书长等工作人员。

四、决定其它主要问题。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由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专职副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

第十二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技术服务、扶贫帮困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重点在基础,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第十四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以育龄群众为主体,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工人和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各界人士为骨干。

第十五条xx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和改善协会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凡从事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组织和单位,自愿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的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协会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凡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各界人士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承认会章,由会员一人介绍,协会组织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表彰、奖励;

3、享受计划生育协会兴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计划生育协会给予保护;

5、有对协会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以及要求罢免或撤换失职违法工作人员的权利;

6、介绍新会员。

第十九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承担协会工作任务;

2、学习宣传和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3、带头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4、 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共同搞好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会员可申请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政府拨款,上级计划生育协会补助,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适用于本街道各级计划生育协会。

标签: 章程 精选 协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wjfww.com/zh-my/wenmi/guizhang/8pnd36.html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