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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3-0501)(精选5篇)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3-0501)(精选5篇)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3-0501)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3-0501)(精选5篇)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黑龙江省住屋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填写说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供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热费金额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小区_________街

_______号___________栋(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室。

(二)用热面积:_________平方米_(____)建筑面积;(____)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三)热费金额:_________元。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供热期间居室内温度的确定及检测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热费标准、收费期限

(一)甲方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遇价格调整时,甲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

(二)热费交缴方式:

a由乙方直接向甲方交纳;

b由乙方向受甲方委托的银行交纳;

c由乙方向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交纳。

(三)热费缴纳期限:

a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b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f由甲乙双方约定:

________至________交________%

________至________交________%

第四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

2.乙方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五)乙方已委托甲方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六)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甲方负责,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应当给乙方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五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质量提供热力。

(二)乙方应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热费交纳办法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甲方交纳热费,并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乙方需改变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增加、减少或停止用热,应当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热费结清。

(四)乙方申请停止用热,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当地政府规定,符合停止用热条件,履行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室内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和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室内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其费用自理。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甲方实施,甲方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七)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复检。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投诉,并要求甲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甲方未能及时改正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乙方。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甲方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需要变更用热或更名时,未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交纳热费;

3.乙方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自行停止用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接网或开动分户供热阀门用热,甲方可以停止用热,并收取自用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的热费;用热时间难以确定的,按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2)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3)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4)改变热用途;

(5)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6)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乙方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上述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乙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热人(盖章):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3-0501) 篇2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监制

住屋和城乡建设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

供热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热费金额

(一)用热地点: 市 区 小区 街

号 栋(楼) 单元 层 室。

(二)用热面积: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 平方米。

(三)热费金额: 元。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供热期间居室内温度的确定及检测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热费标准、收费期限

(一)甲方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遇价格调整时,甲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

(二)热费交缴方式:

(  )由乙方直接向甲方交纳;

(  )由乙方向受甲方委托的银行交纳;

(  )由乙方向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交纳。

(三)热费缴纳期限:

(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  )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   )由甲乙双方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    至 ____________________     交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至 ____________________     交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

2、乙方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五)乙方已委托甲方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六)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甲方负责,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应当给乙方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五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质量提供热力。

(二)乙方应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热费交纳办法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甲方交纳热费,并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乙方需改变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增加、减少或停止用热,应当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热费结清。

(四)乙方申请停止用热,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当地政府规定,符合停止用热条件,履行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室内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和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室内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其费用自理。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甲方实施,甲方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七)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复检。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投诉,并要求甲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甲方未能及时改正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乙方。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甲方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需要变更用热或更名时,未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交纳热费;

3、乙方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自行停止用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接网或开动分户供热阀门用热,甲方可以停止用热,并收取自用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的热费;用热时间难以确定的,按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2)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3)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4)改变热用途;

(5)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6)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乙方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上述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乙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热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3-0501)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

1.1甲方为获得青岛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__________,生产地点为__________。

1.2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

1.3乙方用热地点、面积

A.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用热面积(附房产证复印件见附件1)为______平方米。

1.4具体用热面积及计费表〔在A( )、B( )选择其中一项并在括号内打√〕

用热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用热体为住宅的填写此表:

B.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

2. 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

2.1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2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供热期限及质量

3.1供热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

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供热质量及服务。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1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2℃ 、但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4. 供热质量的检测

4.1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4.2实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4.3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4.4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

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签字)确认。

5. 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

5.1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供热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6. 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

6.1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6.2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6.3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7.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7天内仍然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7.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3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暖数量内用热,制止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7.4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

7.5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质量、地点向用热人供热。

7.6甲方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在接到乙方发生故障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并在本合同3.2(3)(4)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此处乙方之“配合”,是指乙方通知甲方维修的信息到达甲方的公开电话、电脑、手机等信息接收终端以后的24小时内,应当保证甲方维修人员无障碍地进入维修场地并实施施工。)

7.7乙方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甲方发现其采暖设施的安装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在3天内自行维修或维护完毕,乙方在甲方通知维护天数届满,仍然没有维护、维修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热(乙方委托甲方维护其供暖设施的除外)。

7.8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甲方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乙方。恢复正常供热后,甲方应当在事后一周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在本合同内约定的通讯地点,书面通知应当详细记录具体的停热期间。甲方应当在供热期限届满后,对停热时间超过8个小时不足24小时的作为一天,超过24小时的按实际天数,按照当年标准向乙方退费。

7.9甲方每年月日7点至次日7点对乙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充水,提前7天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通知不能的原因,致使乙方造成损失的(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向乙方赔付损失。

8.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热能。

8.2对甲方收取的供热费及其价格、以及其他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天内复核。

8.3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用热地点的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或者增加用热量,应当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4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供热地点和供热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可以停止供热,同时结清费用。

8.5乙方要求甲方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符合以下条件(乙方为分户计量用户的除外):

(1)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2)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住宅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3)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时间为4月15日至10月10日。

8.6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8.7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热费。

8.8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于甲方充水时间内在用热地点等候、配合甲方工作,发现漏水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8.9乙方对自己管理维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乙方(居民)已缴付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的,散热器委托甲方更新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材料费用。

9. 通知、送达和存档备案

9.1本合同条款中所说的“通知”,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需要对方知晓、配合等情况下,向对方发出的告知行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含书式通知单、挂号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甲方公布的服务电话号码)电话形式(甲方应当备有自动电话录音系统)。

9.2送达

送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传递通知时所采用的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手机短信息送达、送达至小区物业、送达至居民委员会、在小区住宅单元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新闻媒体公告送达。(在所选送达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9.3存档和备案

本合同的存档和备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通知、书面信函等的文件时(含录音磁带、影音磁盘等),进行保存、归档的行为,以便作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证据。

10.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故未供热的,甲方除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乙方退还热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乙方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影响供暖的情况,并告知甲方维修,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赔付乙方实际损失的双倍。

免责条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甲方免责。

(1)乙方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的;

(2)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甲方须有证据证明并行使告知义务);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采暖费。(注:本合同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甲方没有行使通知义务、没有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出现的,不得免除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采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本合同所指逾期:甲方实际供热日为起始日。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乙方接到甲方关于对采暖设备充水的通知后,没有在“通知”设定的时间段于采暖地点等候、并配合甲方工作,为己方或邻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装采暖设备,造成“跑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擅自施工用热的,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采暖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擅自改装采暖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向甲方交付双倍热费。

11. 合同生效、期限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由乙方(房屋所有人或者共有人、或者合法承租人)签字后生效。

11.2合同履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12. 其他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其他约定:

12.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份,并由甲方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13.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选择仲裁的应当填写仲裁委的城市名称,如青岛)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

供热人: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房屋所有人: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监制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3-0501) 篇4

供热人(简称甲方):_________

用热人(简称乙方):_________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

1.1 甲方为获得青岛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_________,生产地点为_________。

1.2 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

1.3 乙方用热地点、面积

a、用热地点:_________。

b、用热面积(附房产证复印件见附件1)为_________平方米。

1.4 具体用热面积及计费表(在a、b选择其中一项并在括号内打√)

a、用热体为住宅的填写此表:

┌─────┬───────┬────┬────┬────┬───┐

│名称   │   居室  │  厅  │ 卫生间│ 内走廊 │厨房 │

│     ├─┬─┬─┬─┼──┬─┼──┬─┤    │   │

│     │ 1│2 │3 │4 │ 1 │ 2│ 1 │ 2│    │   │

├─────┼─┼─┼─┼─┼──┼─┼──┼─┼────┼───┤

│建筑面积 │ │ │ │ │  │ │  │ │    │   │

├─────┼─┼─┼─┼─┼──┼─┼──┼─┼────┼───┤

│使用面积 │ │ │ │ │  │ │  │ │    │   │

├─────┼─┼─┼─┼─┼──┼─┼──┼─┼────┼───┤

│散热器数量│ │ │ │ │  │ │  │ │    │   │

├─────┼─┴─┴─┴─┼──┴─┴──┴─┼────┼───┤

│散热器型号│       │计费文件及价格  │    │   │

│     │       │         │    │   │

│     │       │         │    │   │

├─────┼───────┼─────────┼────┼───┤

│计费总面积│       │应交热费     │    │   │

│     │       │         │    │   │

│     │       │         │    │   │

├─────┼───────┴─────────┴─┬──┴───┤

│质量标准 │  18℃±2℃ ,不低于16℃       │  ≥10℃  │

└─────┴───────────────────┴──────┘

b、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

┌───────────┬───────────────────┐

│用热建筑面积(m2)  │                   │

├───────────┼───────────────────┤

│收费文件及价格    │                   │

├───────────┼───────────────────┤

│应交热费       │                   │

├───────────┼───────────────────┤

│质量标准       │                   │

└───────────┴───────────────────┘

2、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

2.1 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2 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供热期限及质量

3.1 供热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_________。

3.2 供热质量及服务。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1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2℃、但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4、供热质量的检测

4.1 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4.2 实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4.3 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4.4 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签字)确认。

5、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

5.1 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供热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6、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

6.1 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6.2 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6.3 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7天内仍然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7.2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3 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暖数量内用热,制止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7.4 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

7.5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质量、地点向用热人供热。

7.6 甲方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在接到乙方发生故障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并在本合同3.2(3)(4)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此处乙方之"配合",是指乙方通知甲方维修的信息到达甲方的公开电话、电脑、手机等信息接收终端以后的24小时内,应当保证甲方维修人员无障碍地进入维修场地并实施施工。)

7.7 乙方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甲方发现其采暖设施的安装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在3天内自行维修或维护完毕,乙方在甲方通知维护天数届满,仍然没有维护、维修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热(乙方委托甲方维护其供暖设施的除外)。

7.8 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甲方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乙方。恢复正常供热后,甲方应当在事后一周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在本合同内约定的通讯地点,书面通知应当详细记录具体的停热期间。甲方应当在供热期限届满后,对停热时间超过8个小时不足24小时的作为一天,超过24小时的按实际天数,按照当年标准向乙方退费。

7.9 甲方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7点至次日7点对乙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充水,提前7天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通知不能的原因,致使乙方造成损失的(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向乙方赔付损失。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热能。

8.2 对甲方收取的供热费及其价格、以及其他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天内复核。

8.3 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用热地点的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或者增加用热量,应当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4 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供热地点和供热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可以停止供热,同时结清费用。

8.5 乙方要求甲方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符合以下条件(乙方为分户计量用户的除外):

(1)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2)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住宅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3)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时间为4月15日至10月10日。

8.6 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8.7 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热费。

8.8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于甲方充水时间内在用热地点等候、配合甲方工作,发现漏水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8.9 乙方对自己管理维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乙方(居民)已缴付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的,散热器委托甲方更新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材料费用。

9、通知、送达和存档备案

9.1 本合同条款中所说的"通知",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需要对方知晓、配合等情况下,向对方发出的告知行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含书式通知单、挂号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甲方公布的服务电话号码)电话形式(甲方应当备有自动电话录音系统)。

9.2 送达:送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传递通知时所采用的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手机短信息送达、送达至小区物业、送达至居民委员会、在小区住宅单元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新闻媒体公告送达。(在所选送达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9.3 存档和备案:本合同的存档和备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通知、书面信函等的文件时(含录音磁带、影音磁盘等),进行保存、归档的行为,以便作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证据。

10、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故未供热的,甲方除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乙方退还热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乙方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影响供暖的情况,并告知甲方维修,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赔付乙方实际损失的双倍。

免责条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甲方免责。

(1)乙方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的;

(2)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甲方须有证据证明并行使告知义务);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采暖费。(注:本合同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甲方没有行使通知义务、没有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出现的,不得免除责任。)

10.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采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本合同所指逾期:甲方实际供热日为起始日。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乙方接到甲方关于对采暖设备充水的通知后,没有在"通知"设定的时间段于采暖地点等候、并配合甲方工作,为己方或邻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装采暖设备,造成"跑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擅自施工用热的,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采暖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擅自改装采暖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向甲方交付双倍热费。

11、合同生效、期限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由乙方(房屋所有人或者共有人、或者合法承租人)签字后生效。

11.2 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12、其他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其他约定:_________。

12.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_________份,并由甲方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13、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选择仲裁的应当填写仲裁委的城市名称,如青岛)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供热人(盖章):_________       用热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房屋所有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3-0501)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黑龙江省住屋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写说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供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用热种类:(___)采暖用热;(___)工业用汽。

(二)用热地点:_____

(三)用热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___)建筑面积;(___)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用热种类属于工业用蒸汽的,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的用热参数,非居民用户双方约定温度为______℃。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时间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种类,按照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遇热价调整时,甲方按照新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按用热面积结算的,乙方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热费,或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

(三)热费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四)热费缴纳期限:

(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 )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 )由甲乙双方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按蒸汽用量结算的,乙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计划用蒸汽量应付热费的50%,余款按实际用量在月底结清。

(六)蒸汽输配过程中产生的网损由__________承担,按其实际用蒸汽量的__________%承担网损热费。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界点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疏通、清洗、除锈,分界点以内的用热设施由乙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乙方提供信息咨询及技术指导等服务。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新入网用户,甲方有权在供热前对其用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五)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停止供热或终止合同,并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

2.乙方超合同约定范围用热或违法用热的;

3.乙方用热设施不符合供热技术要求、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损害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运行的,且在约定期限未能消除隐患的;

4.新入网用户的用热系统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

(六)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用热量不符的,伪造用热记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按照供热期内最高月用热量收取热费。

(七)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八)甲方因乙方违法用热,需要中断供热时;或者依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对乙方限热、停热、终止合同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和使用范围提供热力。

(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甲方交纳热费,并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复检。

(四)乙方需入网用热、增加或减少用热量、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者终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热费结清。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乙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办公地址和电话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六)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所辖用热设施进行定期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工作,使之达到供热技术要求。

(七)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安全用热,并在入户装置处派专人值班,当用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用热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投诉,甲方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2.甲方自乙方投诉之时起_______小时未能改正处理的,甲方应当自乙方投诉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乙方;

3.甲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止供热的,导致乙方室内温度低于合同约定温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甲方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需要变更用热时,未到甲方办理变更用热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缴纳热费;

3.乙方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自行停汽,并关闭用汽阀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自建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乙方应自接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交纳热费及违约金;接热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交纳热费及违约金;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2)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3)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4)改变热用途;

(5)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6)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乙方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上述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合同约定温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乙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乙方按约定缴纳热费之日或甲方热力到达乙方用热设施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热人(盖章):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面积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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