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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工作總結(精選12篇)

調解工作總結(精選12篇)

調解工作總結 篇1

一、積極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調解工作總結(精選12篇)

今年以來,各鄉鎮認真組織基層司法行政幹警,人民調解員進村入户集中進行了拉網式全面排查,把最容易激化和重大民間矛盾糾紛隱患作為排查和防範的重點,努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全部納入視野,解決在萌芽狀態。儘量通過我們的工作化解大量糾紛,為**縣的穩定工作發揮前沿作用。截止目前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1040起,調解成功974起,成功率達94%以上,切實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二、加強鄉村民調組織和隊伍建設

今年各鄉鎮對人民調解組織進行了重新選配,我局組織村級人民調解員和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學習培訓2期,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為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可靠的組織保障,印發了《鄉(鎮)人民法庭、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工作規程》,在完善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將完善建立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規範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制度,豐富人民調解的,實現人民調解全覆蓋。

三、把基層人民調解工作與“一村一法律顧問”工作相結合

20__年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組成了法律顧問團隊,由司法局牽頭組織法律顧問與鄉村幹部引導對接,與村委會簽訂了法律服務協議,法律顧問指導各村調委會依法調解疑難矛盾糾紛在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的原則下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管理制度體系,這些自治制度的確立為人民調解工作堅持依法調解和村規民俗相結合提供了豐富的適用調解淵源,使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了強大的動力。

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健康發展,大大減少糾紛的發生。截至目前共解答法律諮詢500餘人次,開展法制講座150場,指導村委會修訂村規民約80餘份,協助調解矛盾糾紛260起。

調解工作總結 篇2

為了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規範行政調解行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爭議糾紛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根據溧政辦發【20xx】29號文件精神要求,我鎮行政調解工作有序推進。現就行政調解工作彙報如下:

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

(一)、健全組織網絡,完善行政調解機制。

我鎮成立了以鎮長為組長,黨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為副組長,各行政職能單位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司法所長為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行政調解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在全鎮各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明確專人為行政調解信息員,具體負責本單位複雜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彙總、反饋工作。同時落實了工作經費,解決調解場所,配備辦公設施,公佈調解人員名單,受理電話和相關調解方式。

(二)、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責任考核機制。

建立健全了行政調解制度,如:統計報告制度、公開執行制度、信息宣傳制度、重大矛盾糾紛快報制度、責任考核制度,重點突出了責任考核制度,將工作績效和年終考核、晉級、晉升掛鈎。

(三)、精心組織協調,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近年來,一是抓好行政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20xx年來共開展培訓班5期,培訓人員200多人次,使調解員嚴格按《溧水縣行政調解工作實施細則》規範調處矛盾糾紛。二是狠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20xx年來,共組織矛盾糾紛排查36次,排查出矛盾隱患16起。三是狠抓矛盾糾紛的化解。20xx年司法調解銜接化解糾紛5起,再如:優德爾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職工的勞動爭議糾紛等,與人民調解銜接矛盾糾紛36起,如:田友萍計生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陳小云醫患糾紛處理等。20xx年我鎮共受理行政矛盾糾紛71起,調處成功69起,調處成功率達97.3%。20xx年受理行政矛盾糾紛24起,調處成功23起,成功率95.8%。

二、行政調解工作的特色亮點。

(一)、調解資源整合作用發揮優。在各種調解機制銜接上下功夫,發揮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聯調作用,多管齊下、多措並舉,使社會矛盾得以迅速化解。

(二)、提高調解素質方法作用佳。加強調解員的業務技能培訓,提高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案例剖析會、法院觀摩庭等形式,有效地發揮人員的作用,促進了行政調解的成功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強行政調解培訓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水平。

行政調解隊伍的工作能力,決定着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效率,因此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應採用定期與不定期集中培訓為主,集中學習與分散自學為補充的方式來開展業務培訓,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40小時,重點培訓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如:房屋土地徵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產、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爭議等相關知識和內容。

(二)、加大對行政調解的投入,保障行政調解工作有序開展。

為切實做好行政調解工作,不斷加大對行政調解組織建設的投入力度,確保調解隊伍健全。加大對工作場所的改造,做到設施完備齊全。同時加大對工作經費的投入,保證行政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三)、積極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充分發揮聯動調解機制作用。

我鎮將積極整合社會資源,開展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銜接聯動機制,夯實行政調解基礎,擴大行政調解範圍,加大多調對接力度,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工作作用,提高行政調解工作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行政調解工作中遇到的難點。

(一)、工作程序規範性不夠。工作中的難點較多,最主要的是調解程序規範性不夠,應對調解員加強程序規範性學習。

(二)、調解銜接工作仍然困難。目前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機制不夠完善,在行政部門調解過程中,缺乏時效性,因此,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交流制度等。

調解工作總結 篇3

20__年,錦江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上級司法所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對調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現將本年度社區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彙報如下:

一、加強基本設施建設

為了更好地建設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這“第一道防線”,調委會在上級部門的關心和支持下,實現了有調解室、有辦公桌椅、有資料櫃等各類硬件設施,社區調解室也基本按照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的要求進行了安排和佈置。調委會人員名單及崗位職責、調解程序、調解紀律等均按規定上牆公示,使糾紛當事人在接受調解時能感受到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調解”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隊伍建設

錦江社區20__年10月換屆選舉以來,以社區治安副主任擔任調解主任、另外兩位副主任擔任調委會副主任,社區幹部為成員,擁有社區調解員7人,其中大專學歷以上4人,雖然調解員的學歷比較高,但社區調委會還是很重視對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經常不定期組織調解員學習先進經驗和相關文件等,使調解員的工作水平提到很大提高。全年無發生調解員因違反紀律被投訴事件。

三、加強業務建設

1、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社區調委會建立了人民調解工作的各項制度,並狠抓制度的落實。調解人員責任目標明確,每月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對重大疑難糾紛實行集體討論,一般糾紛在一天內反映到調委會並進行調解,遇到重大糾紛或緊急情況立即採取措施並迅速報告,定期向上級部門彙報工作。

2、完善檔案管理

為進一步規範、強化人民調解會的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會工作人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使錦江社區人民調解會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認真做到調解檔案一事(件)一卷,規範使用全國統一的調解文書,建立健全各類檔案,逐步完善和規範人民調解工作的檔案。

3、開展法制宣傳,狠抓工作實效

人民調解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線,處理不及時,容易導致矛盾激化,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為減少刑事案件的發生,社會調委會堅持“調防結合,預防為主,各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堅持各類法律知識宣傳,組織居民參加法律知識講座,還採用了宣傳專刊等宣傳方式,積極為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穩定提供各類法律服務,促進了社區法制建設。

4、強化調解職能,化解基層矛盾糾紛。

社區調委會努力完善調解組織功能,強化調解職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基層糾紛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運用“羣眾利益無小事,對症下藥講實效,解決矛盾找關鍵,法理第一為人民”的調解口訣、“快、正、巧”三字經、“温馨調解法”和“換位思考法”,年內社區調委會共受理糾紛12起,成功12起,調解成功率為100%,涉及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

社區調委會本着“共建和諧社區”的信念,將嚴格按照上級的要求一如斷往的做好各項工作,力求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户”,讓廣大羣眾有一個安定舒適的生活環境。

調解工作總結 篇4

為有效化解各類信訪突出問題,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上訪事件的發生,有效預防和減少羣體性事件,今年以來,我鄉認真組織開展了此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行動,通過1個多月以來的努力,摸清了全鄉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制定了科學的防範化解措施,明確了責任人,有效化解了部分矛盾糾紛,一些老大難問題疏導化解工作正在有序進行之中,通過努力,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工作開展基本情況

為圓滿實現集中解決一批羣眾反映強烈的熱難點問題,解決一批羣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杜絕羣眾上訪案件的發生,確保社會穩定的目標任務。我鄉切實採取有效措施,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1、提高認識,增強化解矛盾糾紛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利用全體幹部職工學習的機會,通過以案説法,動員廣大幹部充分認清當前社會穩定形勢,增強化解矛盾糾紛重要性和緊迫性,自覺行動起來,努力疏導和化解矛盾糾紛,維社會的長治久安。

2、明確職責,強化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鄉黨委專題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此次專項行動工作,並明確了具體組織實施人員,派出所、司法所、各村委會及各職能部門協同配合,認真開展排查化解疏導工作,為此項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3、認真排查,明確當前全鄉社會穩定形勢。各村委會、村民小組和相關職能部門,通過深入各村民小組走訪座談、聽取彙報,瞭解和掌握了目前全鄉各村存在的各種不安定因素,做到了底數清,情況明。

4、明確責任,強化措施,各個擊破。對於排查出來的社會矛盾,我鄉通過召開黨政班子聯席會議的方式,逐個進行研究,按照矛盾糾紛化解“五個一”的要求,逐個明確了相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制定了化解方案,明確了化解時限,力爭通過具體措施的落實,使矛盾糾紛能得到有效化解。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認真開展了矛盾糾紛的集中調處工作。排查期間,共排查出影響社會穩定的社會矛盾及隱患5件,涉及土地徵用、違法建築等方面。從總體上來看,對於羣眾反映的這些問題,大部分都是屬於合理訴求,少數表現出不合理要求或者要求過高,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人,各責任人和責任部門深入實地,調查瞭解情況,研究提出合理化的解決方案,組織調解和協調相關部門,認真加以解決,有力維護了全鄉的社會穩定。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過幾個月以來的集中排查化解,集中解決了一批羣眾反映強烈的熱難點問題,解決了一批羣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減少了羣眾上訪案件的發生,確保了社會穩定的目標任務。一些受客觀條件限制一時難以解決的社會矛盾也擺上了工作日程,各項工作正在有序進行之中,有望在不長的時間內得到妥善解決。

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是個別人員調解不及時,對社會穩定工作也造成了一定壓力。

二是由於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對做好社會穩定工作帶來了一定壓力。

四、主要經驗和做法

一是領導重視、各部門齊抓共管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有了堅強的領導、有了正確的決策,就有了做好工作的方向。

二是社會穩定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情況不同了,新的矛盾就會不斷的產生,所以需要形成長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機制,時時關注,及時加以化解。只有這樣,社會的長治久安才能夠成為現實。

三是及時排查和預防各種社會矛盾的發生很重要,防止一件矛盾糾紛的發生遠比等矛盾糾紛發生後去化解需要的成本要小的多,及時性的優勢就在於防患於未然,處理成本小。

五、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在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把這次集中排查化解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聽取彙報,認真研究,採取有力措施,推動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深入開展。各糾紛黨委負責人為集中排查化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協助部門負責人為職責範圍內的直接責任人。狠抓排查化解各項措施落實,認真貫徹“一個矛盾糾紛、一個化解責任人、一個化解班子、一個化解方案、一個化解期限”的工作措施,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確保工作取得實效,確保矛盾糾紛及時得到化解。

2、積極防範和妥善處置羣體性事件。完善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預案,完善公共事件預警機制,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處置機制,及時掌握可能引發羣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情況信息,努力提高處置能力與水平,並圍繞重點工作,加強隊伍培訓,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羣體性事件,把其對社會穩定的衝擊減到最低限度。

3、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要進一步調動各方面的力量,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充分發揮各級組織的作用,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搞好法制宣傳、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等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做好防範和化解工作,及時化解因涉法涉訴引發的矛盾糾紛。做好本鄉內的影響社會穩定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不得把本人本單位應處理的問題和矛盾糾紛推向社會,不得把本級應處理的問題和矛盾糾紛推給上級。

調解工作總結 篇5

今年以來,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廳基層工作處的大力支持和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目標任務,堅持創新思路、夯實基層、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向規範化法制化發展。現將全年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一、人民調解組織網絡不斷健全, “大調解”和訴前司法確認機制進一步完善

一是健全完善了村(居)人民調解組織,鞏固提高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不斷髮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進一步加強了調解組織制度建設,健全完善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崗位責任制度、糾紛登記制度、統計制度、文書檔案管理制度、回訪制度、糾紛排查制度和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形成一套適應形勢要求和工作實際的制度體系,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開展人民調解活動。截至目前,全市共建人民調解委員會1978個,其中村(居)調委會1131個、鄉鎮(街道)調委會115個、企事業單位調委會643個、區域性行業性調委會89個,全部備案登記,鄉鎮(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建有率達到100%,人民調解員11240名,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模範人民調解員2名。調解組織已成為黨委政府瞭解社情、民意、民生的重要窗口。

二是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處理和化解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同時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銜接的“三調聯動”新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工作制度、調解活動、協議書效力確認“四個銜接”,豐富和完善了“大調解”工作格局。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積極鼓勵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協議申請進行訴前司法確認。司法確認案件達到了280件,較去年增長了51%。

二、人民調解工作向行業專業領域方向延伸,人民調解工作

激勵機制進一步增強

一是制定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的實施意見》,緊緊圍繞“平安蘭州、法治蘭州、和諧蘭州”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職能優勢,不斷擴大人民調解工作覆蓋面,切實做好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工作,有效排查化解專業行業領域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我市平安創建工作做出積極的貢獻,形成了適應重點區域、主要行業、突出矛盾調處、專業糾紛化解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將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行業調解、訴訟緊密結合起來,達到了便民利民的良好效果。在設立人民調解委的同時,積極協調相關行業專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基層人民法院,實現了責任認定、糾紛調解、訴訟審判、賠償執行的“一站式”服務,方便了人民羣眾,節約了工作成本,深化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司法調解聯調聯動工作機制。全市共建這各類專業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89個,專業人民調解員共計607人,全部為大專以上學歷。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20個,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5個,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14個,其它類人民調解委員會38個。共調解各類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1303件,成功1196件,成功率在92%以上。

二是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效率,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市委市政府以獎代補我局人民調解經費8萬元,各縣區司法局按現實需要制定了“個案補貼”和“以獎代補”激勵機制,補貼各類調解案件20000件,補貼費用90餘萬元。另一方面,市財政落實人民調解員誤工補貼100萬元,大力調動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激勵和保障人民調解工作向前發展。

三、集中力量開展矛盾糾紛大調解活動

採取普遍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堅持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排查本村(居)範圍內的矛盾糾紛和隱患,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排查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和隱患,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排查本單位的矛盾糾紛和隱患,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排查本行業或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和隱患,形成了全覆蓋、無盲區的網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根據矛盾糾紛的不同類型、化解的難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及時進行調解,切實防止羣體性事件、民轉刑案件和羣體性上訪事件發生,進一步提高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協議履行率和人民羣眾滿意率。對在排查過程中發現的鄰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就地化解。化解疑難複雜糾紛。對於排查出來的疑難複雜矛盾糾紛,黨委、政府交辦的矛盾糾紛,相關部門委託移交的矛盾糾紛,制定調解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限度地就地及時化解。對於多年積壓、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的矛盾糾紛,要協調各有關部門集中攻堅化解。對涉及民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山林土地、徵地拆遷、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損害賠償等特殊行業和專門領域的糾紛,組織專門專業力量做好化解工作。對熱點難點糾紛,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圍繞黨委、政府關注和人民羣眾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糾紛開展工作,切實提高對社會熱點、敏感問題的應對能力,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截止11月份,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排查化解各類民間糾紛27060件、調解成功26548件、成功率98%、成功率大幅度提高,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27件1054人,防止羣體性上訪146件3236人,防止羣體性械鬥6件710人。

四、明年的工作打算

__年我市人民調解人工作以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把人民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

一是深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規範人民調解工作流程,努力開拓人民調解委工作領域,大力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全面落實人民調解各項工作措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進一步健全機構,充分發揮調解組織作用。完善調解組織網絡,在鞏固現有網路的基礎上,着力培育和發展行業性的專業調解組織,構建縱到底、橫到邊,依託基層、多方協同的調解網絡體系。強化人民調解社會聯動機制。積極推動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有效推進人民調解協議訴前司法確認機制,從制度上支持和保障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拓寬調解工作領域,加強專門性、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三是強化指導規範,着力推進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調解組織的建設,改善辦公條件,提高調處服務能力。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司法支持力度,建立法官聯繫指導基層調解組織制度,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有效銜接創造有利條件。鄉鎮(街道)、村(社區)建立的調委會達到組織、制度、工作、場所、經費、報酬“六落實”;標牌、印章、標識、程序、制度、文書的“六統一”達90%以上。

四是加強保障,全面提升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和人民調解隊伍專職化建設,把好調解員選配關,不斷充實調解員隊伍,強化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技能。加強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範建設,嚴格工作紀律,通過開展紀律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強人民調解員的責任意識,提高整體素質。積極爭取落實人民調解工作培訓、宣傳、表彰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定期補貼經費。

調解工作總結 篇6

20xx年,杭州市工商局按照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總體要求,拓展工商職能,大力開展工商行政調解工作,積極化解矛盾糾紛,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全年共辦理行政調解案件33712件,其中消費爭議調解 33685 件,合同爭議調解13件,行政爭議調解14件,調解成功率為95%,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0039.68萬元。

一、探索調解手段,創新行政爭議解決辦法。

多年12315投訴舉報平台的運用,使得該局在消費爭議調解方面積累了較為成熟的工作方法,而相對於消費爭議的調解,該局在行政爭議、合同爭議、商標侵權爭議的調解工作中則進展較為緩慢。近年市工商局着力探索運用調解手段解決行政爭議,在行政複議調解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該局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瑕疵的情況下,行政複議機構認真向被申請人解釋法律法規、闡明後果,動員被申請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通過被申請人的主動糾錯,取得申請人的諒解,使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化解該起行政爭議。如杭州拓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對臨安分局於潛工商所對其舉報臨安鵬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其“建新”註冊商標專用權所作出的《舉報情況反饋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複議,在審理過程中,市局、臨安分局多次向被申請人解釋法律法規、闡明後果,動員被申請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最後,被申請人主動撤銷了原作出的《舉報情況反饋函》。

二是在行政複議中引入聽證機制。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事實認定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較大分歧時,為詳細瞭解雙方爭議焦點,通過舉行聽證,為行政複議當事人提供一個質證、辯論的平台,促使雙方消除隔閡,達成諒解。如在辦理湯萬鳳不服拱墅分局封存財物的強制措施案過程中,市工商局決定舉行了聽證,通過聽證使雙方充分表達各自的觀點,並藉助於聽證程序向申請人宣傳解釋相關法律法規,使申請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主動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三是對於可以調解的其他案件,行政複議機構都秉承化解爭議、消除矛盾的辦案理念,積極居中協調,努力促成雙方爭議的圓滿解決。如申請人李名均對江干分局對其侵犯商標註冊權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複議案,申請人對案件的定性沒有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非法經營額的認定以及所處罰款的額度。對於非法經營額,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票據存在矛盾,按經營額無法計算進行處罰,有事實根據,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並無不當,而申請人認為經營額是可以計算的,只有9885元,處罰明顯偏重。鑑於本案實際以及雙方的意願,該局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了調解,最後被申請人考慮申請人重病在身、經濟較為困難的實際情況以及案件事實,同意將原罰沒款5萬元減為2萬元,雙方達成了了協議,市工商局製作了行政複議調解書。

二、搭建多元銜接機制,努力構建消費爭議“大調解”格局。

一是與消費爭議先行和解機制銜接。通過建立順暢的溝通渠道,將一部分消費申訴轉交企業先行協商處理。目前我市已有180家自行處理消費爭議的企業。市工商局加強對自行處理消費爭議企業的指導,今年共組織開展了兩次企業調解(處理)糾紛工作人員培訓,共有120餘人參加培訓。同時,加強對企業消費維權自律工作的走訪和檢查力度。截至10月底,全市180家自行處理消費爭議企業共受理申訴3426件,佔工商12315總申訴量的10.17%,回覆及時率達到97.8%,滿意率達90%。

二是與仲裁調解機制銜接。在日常監管中,引導經營者和消費者簽訂消費合同時訂立仲裁條款,或在發生消費爭議後達成仲裁協議。在杭州市仲裁委員會支持下,在下城分局設立了消費仲裁庭,並在工商調解人員中發展兼職仲裁員,實現裁調有效對接,成立至今,下城消費仲裁庭運作良好。

三是在大型商場超市、景區(點)商店等大力推行“無理由退貨制度”。目前,全市已有近400家經營單位實行無理由退貨服務事項,已為消費者辦理無障礙退貨2萬餘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50餘萬元。

三、行政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工商機關行政調解制度不完善。雖然法律法規規定工商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商標侵權、廣告、合同、消費等民事糾紛,但有關行政調解的機構、管轄、程序、時限、效力等方面缺乏具體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二是行政調解組織機構和行政調解人員隊伍建設有待加強。目前該局的行政調解主要是消費爭議調解,多年12315投訴舉報平台的運用,使得該局在消費爭議調解方面積累了較為成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經驗,而行政爭議、合同爭議、商標侵權爭議的調解工作則始終未能有很大的突破,究其原因,行政調解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和規則、行政調解人員隊伍建設不夠完善是不容迴避的主因。

三是行政調解出現錯誤的救濟途徑和賠償等後續問題亟待進一步研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強化工作責任。在強調對行政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的同時,要積極採取措施,落實崗位責任,防止因職責不清、責任不明而造成職能缺位、錯位現象。

二是夯實工作基礎。降低受理門檻,簡化工作程序,營造工商部門善於調解、人民羣眾願意調解的工作氛圍。切實加強基層工商部門行政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定渠道反映訴求。

三是加強行政調解人員隊伍建設。充實基層調解人員隊伍,加強教育培訓,有針對性地組織學習培訓民法、消法、商標法、合同法、人民調解法等相關法律知識,提高調解員調解技能。

四是完善調解制度。制定完善受理標準、工作流程、調解紀律等一系列調解規章制度,及時做好調解登記台帳以及報表統計報送等工作。

調解工作總結 篇7

**鎮人民調解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縣司法局的指導幫助下,在鎮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服務經濟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為首任;以健全調解機構為重點;人民調解工作要充分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的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對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為突

破口,以建章立制,規範操作為手段,以構築“和諧社會”格局為目標,堅持“調防結合、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協調相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深入紮實地開展了人民調解和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有效地化解了各類社會矛盾糾紛。通過做好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網絡、運行、責任追究等三方面工作,紮實構築“大調解”工作長效機制,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促進社會長期穩定的目的,一年來我鎮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較大發展,有了新的突破。為營造和諧穩定的“平安”各村治保、調解組織,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鎮司法所的正確指導下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全鎮人民調解基本情況

全鎮現有治保委員會11個,成員97人:調解委員會11,成員123人。目前,全鎮7個村3個社區一個鎮機關都成立了調委會,共有調委成員123人,各個自然村成立了調解小組,每個自然村都有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一年來,我們堅持羣眾評選的方法,選出的治保、調解人員。絕大多數都能為民辦事,為社會和諧、為全鎮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而努力開展工作,並能根據羣眾意見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工作。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治安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治保、調解組織都能充分發揮各種糾紛矛盾排查,為全鎮科學、穩定發展把牢了 “第一道防線”,有效的推進了全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各項工作。

二、人民調解工作在全鎮的法制、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我鎮人民調解工作是圍繞鎮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是伴隨着農村基層法制建設而逐步發展壯大的。黨的xx大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後,全鎮人民調解組織迅猛發展。目前全鎮123名治保調解員,在工作中,共調解糾紛57件,代理非訴訟案件30件,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14件,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13件。共為當事人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28.9萬餘元,為推進我鎮農村民主法制建設,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表現,是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社會安定有序的重要化身。人民調解員植根基層、貼近羣眾,平時工作具有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益高的特點,易為人民羣眾所接受,在化解矛盾糾紛中具有獨特優勢。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過程中,人民調解從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及時防止了矛盾糾紛激化。

(二)為農村法制宣傳發揮主力軍作用。我鎮人民調委會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緊緊圍繞農村維穩經濟發展,人與自然和諧而努力開展法制宣傳,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常年工作在第一線,成為農村普法工作的主力軍。通過調解各類矛盾糾紛,有效的提高了羣眾的法制意識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三)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發揮保障作用。長期以來我鎮人民調解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正確處理村民、鄰里、婆媳之間的矛盾以及婚姻、宅基地、山林土地糾紛等,始終把保持農村穩定作為工作重點,主動配合司法部門參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僅20__年就配合調處疑難糾紛21件,其中:婚姻家庭8件;鄰里6件;賠償2件;土地承包3件;房屋宅基地2件;各基層治保調解小組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三、當前人民調解在調處矛盾糾紛中碰到的突出問題

1、矛盾糾紛呈現新特點。一是由於婚姻關係引發的糾紛逐年增多,據統計,20__年度全鎮調處婚姻家庭關係糾紛11件,給農村老人的贍養和孩子的撫養問題帶來許多不利因素,農村一些家庭的道德觀念遭到破壞,有的甚至引發出家庭暴力犯罪,虐待婦女兒童犯罪等等,致使農村的社會治安、精神文明建設受到嚴重影響。二是隨着舊房改造增多,由此引發的房屋使用、轉讓、出租等發生一些糾紛。三是村級經濟的快速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

2、由於村級經濟基礎不斷髮展,村裏修路種樹建蓋房屋等各項工程越來越多,村幹部各種開支也越來越多,因此,少數村幹部不注意鎮黨委政府和法律政策的規定和要求,放鬆學習,由此也引發了許多新的矛盾和新的問題。

3、由於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羣眾的需要越來越高,加之新的林權制度改革,人口的發展等等,都可能會引發一些新的社會矛盾,所以,各調解小組、調解人員要經常掌握時時調處重大矛盾糾紛,要及時上報。

四、對今後人民調解調處矛盾糾紛的對策和建議

1、科學建立農村矛盾糾紛排查預警機制。針對當前農村矛盾糾紛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我們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排查預警機制。如何開展矛盾糾紛的摸排工作,要堅持二個原則。一是羣眾性原則。農村各類矛盾糾紛隱患無處不在,無時不在,所以光靠鎮村(社區)幹部或者司法部門是不能及時有效地捕捉到種

種問題的萌芽,我們必須廣泛發動羣眾,依靠羣眾充分發揮各部門的積極作用,開展摸排預防工作。二是早發現原則。任何矛盾糾紛都有一個發生、發展、爆發的過程,如果我們能夠及早發現,及時採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社會穩定,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2、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協調指導。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我們要認真履行人民調解職責,切實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月報告制度,及時把握村內村外矛盾糾紛動態,及時研究矛盾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規律,切實當好黨委政府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參謀和助手。要通過督促抓好預防、排查、調處、信息報送、定期分析、應急處置、機制的落實,進一步加大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力度,切實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多種化解手段並用、三大調解良性互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3、加大教育力度,維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村民的政策法制宣傳教育,擴大普法的廣度和深度,採取各種宣傳方式,在農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識,注重普及農民生活,經濟發展,政策、法律與、生產相關的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和怎樣用法律來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等知識,各村要堅持村務公開,動員廣大村民積極參與村務治理,使幹部與羣眾之間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減少幹羣之間的矛盾。同時,廣泛開展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羣眾積極向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加強文化道德的修養,做到遇事冷靜對待,互相謙讓,正確處理,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

4、不斷強化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力度。

面對新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新特點,要預防和解決各種矛盾糾紛,必須在科學建立預警機制的基礎上,緊緊圍繞鎮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羣眾關注的問題,以化解羣體性、複雜性、易激化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為重點,堅持經常性與集中性排查、調處相結合,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調解工作方針,及時、依法做好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調解,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和萌芽狀態。工作中要注重從思想上正視矛盾,積極主動抓“苗頭”;從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頭”;從客觀上分析矛盾,實事求是抓“源頭”;從根本上熟悉矛盾,提高調處矛盾,化解糾紛的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用科學的方法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決問題,才能使社會科學發展,這是我們調解工作的目的,也是社會人與人的和諧健康發展需要。

調解工作總結 篇8

20xx年,我鄉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中、省、市、縣政法工作部署,緊密結合我鄉實際,始終堅持“打防並舉,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着力發揮“大調解”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力精心構築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努力築牢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在“大調解”活動中,排查矛盾糾紛45起(其中村25起、鄉20起),調處45起,調處率為100%,調處成功率100/%。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的整體穩定,有效地保障了我鄉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網絡,明確職責

今年,我鄉着力鞏固和整頓了10個人民調解委員會,每個調委會都選聘了1名專職調解員,在村(居)民小組建立維護穩定羣眾自治協會組織,發揮“五老”餘熱作用,深入排查基層羣眾中的各種不穩定信息,及時化解各類矛盾,從而形成“村(社區)—村(居)民小組—(黨員)羣眾代表-調解員”上下聯動,協調一致的工作網絡。同時,明確了各級組織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嚴格實行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管轄責任制,堅持分工負責和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做到了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對本地區、本單位的重大矛盾糾紛,明確責任主體,實行定領導責任、定單位(部門)責任、定調處時限的工作制度,努力做到糾紛矛盾調處件件有迴音,事事有反饋,重大案件有報告,從而有力地保證了“大調解”機制的正常運行。

二、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每個村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居)民小組、村(居)、鄉鄉四級預警網絡。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指導村調處中心、村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並將排查結果報鄉調處中心。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並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並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準,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各單位對屬於本轄部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達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大糾紛不出村、疑難糾紛不出鄉。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羣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那個部門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後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鄉、村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鄉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羣眾來訪,村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三、統一標準,確保質量

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準。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彙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等制度;各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規範了大調解工作業務台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準。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製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並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規範,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規範。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準。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與聘用相結合,並報司法所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年初舉辦了全鄉基層調解員培訓班,參訓人員10名;同時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準落實獎懲。四是統一協調中心和調解室建設標準。協調中心具備了有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調解室且要在20平方米以上,並有明顯標誌;全鄉統一了上牆公示欄。從而使鄉、村兩級協調中心規範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台。

四、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是個別村對大調解機制建設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差距比較明顯;二是村調處中心基礎設施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資金的投入與上級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影響了大調解工作向更高層次拓展;三是部分社區調解室沒有達標,基層調解員的培訓工作尚需進一步規範,四是我鄉矛盾糾紛面寬量大,“大調解”協調中心配備人員太少,無法全面負擔起我鄉全面協調工作。

五、明年工作打算

一是進一步健全大調解體系。調處服務中心機構健全,制度完善,人員到位,切實保障大調解各級組織網絡管理規範,運行有效。加強組織協調,繼續加大對大調解工作的指導、督促和考核。根據制定的大調解量化考核標準,對大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檢查考核,確保大調解工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二是進一步建立完善大調解信息預警機制。按照縣局關於加強信息預警機制建設意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大調解信息預警機制,加強信息員隊伍建設,完善信息網絡體系,加強糾紛排查工作,提高矛盾糾紛預警能力。三是嚴格落實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矛盾糾紛調處的責任落實到各部門、單位,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在當地發生命案時,司法所要及時瞭解情況,對屬於因民事糾紛引發的命案,要實行責任倒查。四是進一步加強街道居委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和基礎建設。規範公示內容,健全基礎台帳,完善工作制度,嚴格考核獎懲。五是大力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為人公正、辦事公道、有羣眾威望、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好配強調解隊伍。加強調解員教育培訓和管理,着力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威信高的高素質調處隊伍。積極推行首席調解員制度,堅持調解員持證上崗,努力提高調解質量。

我們將進一步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為指導,深入基層,認真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樹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廣好經驗、好做法,把我鄉的“大調解”,建設工作推向一個新台階。

調解工作總結 篇9

20xx年,杭州市工商局按照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總體要求,拓展工商職能,大力開展工商行政調解工作,積極化解矛盾糾紛,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全年共辦理行政調解案件33712件,其中消費爭議調解 33685 件,合同爭議調解13件,行政爭議調解14件,調解成功率為95%,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0039.68萬元。

一、探索調解手段,創新行政爭議解決辦法。

多年12315投訴舉報平台的運用,使得該局在消費爭議調解方面積累了較為成熟的工作方法,而相對於消費爭議的調解,該局在行政爭議、合同爭議、商標侵權爭議的調解工作中則進展較為緩慢。近年市工商局着力探索運用調解手段解決行政爭議,在行政複議調解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該局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瑕疵的情況下,行政複議機構認真向被申請人解釋法律法規、闡明後果,動員被申請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通過被申請人的主動糾錯,取得申請人的諒解,使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化解該起行政爭議。如杭州拓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對臨安分局於潛工商所對其舉報臨安鵬達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犯其“建新”註冊商標專用權所作出的《舉報情況反饋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複議,在審理過程中,市局、臨安分局多次向被申請人解釋法律法規、闡明後果,動員被申請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最後,被申請人主動撤銷了原作出的《舉報情況反饋函》。

二是在行政複議中引入聽證機制。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事實認定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較大分歧時,為詳細瞭解雙方爭議焦點,通過舉行聽證,為行政複議當事人提供一個質證、辯論的平台,促使雙方消除隔閡,達成諒解。如在辦理湯萬鳳不服拱墅分局封存財物的強制措施案過程中,市工商局決定舉行了聽證,通過聽證使雙方充分表達各自的觀點,並藉助於聽證程序向申請人宣傳解釋相關法律法規,使申請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主動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三是對於可以調解的其他案件,行政複議機構都秉承化解爭議、消除矛盾的辦案理念,積極居中協調,努力促成雙方爭議的圓滿解決。如申請人李名均對江干分局對其侵犯商標註冊權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複議案,申請人對案件的定性沒有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非法經營額的認定以及所處罰款的額度。對於非法經營額,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票據存在矛盾,按經營額無法計算進行處罰,有事實根據,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並無不當,而申請人認為經營額是可以計算的,只有9885元,處罰明顯偏重。鑑於本案實際以及雙方的意願,該局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了調解,最後被申請人考慮申請人重病在身、經濟較為困難的實際情況以及案件事實,同意將原罰沒款5萬元減為2萬元,雙方達成了了協議,市工商局製作了行政複議調解書。

二、搭建多元銜接機制,努力構建消費爭議“大調解”格局。

一是與消費爭議先行和解機制銜接。通過建立順暢的溝通渠道,將一部分消費申訴轉交企業先行協商處理。目前我市已有180家自行處理消費爭議的企業。市工商局加強對自行處理消費爭議企業的指導,今年共組織開展了兩次企業調解(處理)糾紛工作人員培訓,共有120餘人參加培訓。同時,加強對企業消費維權自律工作的走訪和檢查力度。截至10月底,全市180家自行處理消費爭議企業共受理申訴3426件,佔工商12315總申訴量的10.17%,回覆及時率達到97.8%,滿意率達90%。

二是與仲裁調解機制銜接。在日常監管中,引導經營者和消費者簽訂消費合同時訂立仲裁條款,或在發生消費爭議後達成仲裁協議。在杭州市仲裁委員會支持下,在下城分局設立了消費仲裁庭,並在工商調解人員中發展兼職仲裁員,實現裁調有效對接,成立至今,下城消費仲裁庭運作良好。

三是在大型商場超市、景區(點)商店等大力推行“無理由退貨制度”。目前,全市已有近400家經營單位實行無理由退貨服務事項,已為消費者辦理無障礙退貨2萬餘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50餘萬元。

三、行政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工商機關行政調解制度不完善。雖然法律法規規定工商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商標侵權、廣告、合同、消費等民事糾紛,但有關行政調解的機構、管轄、程序、時限、效力等方面缺乏具體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二是行政調解組織機構和行政調解人員隊伍建設有待加強。目前該局的行政調解主要是消費爭議調解,多年12315投訴舉報平台的運用,使得該局在消費爭議調解方面積累了較為成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經驗,而行政爭議、合同爭議、商標侵權爭議的調解工作則始終未能有很大的突破,究其原因,行政調解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和規則、行政調解人員隊伍建設不夠完善是不容迴避的主因。

三是行政調解出現錯誤的救濟途徑和賠償等後續問題亟待進一步研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強化工作責任。在強調對行政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的同時,要積極採取措施,落實崗位責任,防止因職責不清、責任不明而造成職能缺位、錯位現象。

二是夯實工作基礎。降低受理門檻,簡化工作程序,營造工商部門善於調解、人民羣眾願意調解的工作氛圍。切實加強基層工商部門行政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定渠道反映訴求。

三是加強行政調解人員隊伍建設。充實基層調解人員隊伍,加強教育培訓,有針對性地組織學習培訓民法、消法、商標法、合同法、人民調解法等相關法律知識,提高調解員調解技能。

四是完善調解制度。制定完善受理標準、工作流程、調解紀律等一系列調解規章制度,及時做好調解登記台帳以及報表統計報送等工作。

調解工作總結 篇10

20xx年以來,宜春市工商局積極履行行政調解職能,發揮工商機關的行政調節作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確保了行政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但在開展行政調解的過程中,也存在着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夠,缺乏物質保障,調解機構不夠完善,調解結果沒有法律效力等問題,現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將行政調解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健全制度,紮實推動行政調解工作向前發展

(一)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調解組織機構。今年以來,根據省局和市政府法制辦要求,市局進一步加強了行政調解的組織領導工作,完善行政調解組織網絡。市局在20xx年成立的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六個專門工作調解小組的基礎上,對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各專門小組進行了調整,並建立了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制定了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各縣市區工商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積極開展工作並落實保障措施,配備調解人員,按照有關政策和規定,始終堅持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始終堅持深入基層,真心誠意為羣眾辦實事,為羣眾排憂解難,當調則調,調裁結合,及時解決問題,就地化解矛盾。避免和防止了矛盾激化和升級,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了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進一步規範了行政調解工作制度。一是按照省局《關於加快推進法治工商建設的意見》和《打造“工商行政調解”工作品牌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法制辦關於行政調解工作“十個一”的工作要求,市局專門印發了《工商行政調解工作規定》《工商行政調解工作程序》等五個文件,進一步細化了行政調解工作一般流程,規範了行政調解的範圍和程序,完善了行政調解有關文書格式,對全局行政調解工作要求使用統一的文書文本,進一步規範了行政調解工作。二是嚴格落實市政府法制辦行政調解工作“十個一”要求,建立並完善行政調解工作制度,選配了6名政治合格、熟悉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和行政調解經驗的工作人員專職或兼職從事行政調解工作,在法規科下設專門行政調解室並配備一套行政調解設施,確保有專門的辦公場所,經費實報實銷,確保行政調解工作的人員、組織、場所、制度和經費“五到位”,沒有出現因沒有履行職責而上訪或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在全市工商系統營造了良好的行政調解氛圍。三是建立了行政調解報告制度,落實了工作考評,將行政調解工作納入了綜治目標考核內容,並嚴格落實獎懲制度和責任倒查制度,促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四是加強對全市行政調解工作的統籌協調,對各縣市區行政調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要求各地積極出台有關文件,協調法院和司法部門,建立工商行政調解與司法對接機制。

(三)進一步強化了行政調解宣傳教育。一是採取多種形式深入開展宣傳《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以及涉及工商機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提高廣大羣眾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維權意識,引導廣大羣眾自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調解的良好氛圍,二是要求各縣市區舉辦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班,切實加強行政調解隊伍素質。如今年6月,銅鼓縣工商局舉辦了行政調解業務骨幹培訓班,併發放行政調解工作彙編材料,方便調解人員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二、查擺問題,總結經驗,穩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更上新台階。

今年,我局行政調解工作雖然打下了一定的基礎,但距離省局和市政府法制辦對行政調解工作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調解工作的開展分佈不平衡。從調解類別來看,以消費爭議調解居多,合同爭議調解、行政許可調解、執法監管調解和行政複議調解很少,20xx年年初至今,共開展行政調解823次,其中消費爭議822次,執法監督調解0次,合同爭議調解1次,行政許可調解0次,行政複議調解0次,綜治信訪糾紛0次。從主動參與調解的主體來看,主動申請行政調解的大多數是普通消費者,法人和其它組織很少主動提出調解申請。

(二)行政調解協議法律效力低,羣眾對其信服力不夠。調解結束後,要求製作調解終結書或調解協議。但工商部門所執行的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中沒有確定調解終結書或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理解為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效力。相比法院調解的較強約束力,當事人難免形成調解是多此一舉的認識。一旦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則無權請求行政機關或法院強制執行,也不能依據調解協議作判決,當事人反悔後只能就原糾紛重新提起訴訟。

(三)基層工商人員行政調解積極性不高,缺乏制度保障和物質保障。一是行政調解工作缺乏物質保障。雖然有關文件對行政調解工作辦案經費有若干規定,但囿於部分單位經費實際,很難保證及時撥付工作經費和兑現工作獎勵,有的部門甚至無力撥付相關工作經費。這給工作開展帶來了較大的困難,也一定程度上打擊了辦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調解工作是一項十分艱鉅、繁瑣的事項。需要辦案人員具備足夠的耐心,對工作中的困難要有足夠的認識。同時在調解過程中辦案人員容易受到當事人的誤解、甚至辱罵、威脅等,這也使得部分工作人員不願採取調解方式處理糾紛。三是行政調解工作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如若操作不當,極有可能被當事人起訴。這也使得有些部門和經辦人員不願“摻和”到糾紛當中。四是工商行政調解工作涉及的部門多,工作雜,沒有統一的工作指導。五是絕大多數縣市區局在與法院建立司法銜接制度的過程中存在較大障礙,部分地方法院要求提供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對與工商部門建立對接制度興趣不高,導致各縣市區工商局的該項工作無法開展。

(四)行政調解工作規範性不強。一是行政調解工作量大且缺乏相應規範指導,一些基層工商行政調解工作人員對調解工作無時限意識,草率從事,執法隨意性較大,容易出現工作疏漏。二是部分單位面臨糾紛數量增多、糾紛種類日趨繁雜,調解工作的壓力不斷增大但調解協議法律效力不明確、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情況,直接影響了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

針對以上問題,我局將認真按照省局文件和市政府法制辦對行政調解工作的安排,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力爭行政調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績。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行政調解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讓平等、自願、依法履約的法律精神深入人心,使更多的人認識到法律鼓勵、提倡和保護雙方當事人就各種爭議進行調解或自行和解,知道並願意選擇工商部門作為中間人調解合同糾紛,培養公眾對工商行政調解的信任。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羣眾參與。引導羣眾依靠行政調解途徑解決爭議糾紛。及時總結、推廣行政調解工作中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經驗,為行政調解工作的開展營造一個公平、公正、法制的和諧社會環境。

二是加強調解人員隊伍建設,這是搞好工商行政調解的保障。可以考慮設立專門職位或採取資格考試的方法,挑選有一定法律素養和調解能力並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來擔任調解人,同時,加強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努力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樹立調解人員公正、專業、靈活、清廉的良好形象。提高調解人員辦案能力。一是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提高認識,統一思想,進一步增強做好行政調解的緊迫感責任感。二是打牢調解工作人員開展調解工作的素質基礎,組織調解工作人員深入學習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豐富工作人員知識結構,提高工作人員辦案能力。強化工作人員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在調解工作中堅持公平、公正的辦案作風。

三是明確法制機構在行政調解工作中的監督指導作用,加強與業務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行政調解工作目前是由法制牽頭,各業務部門具體落實的工作現狀,因此法制部門和業務部門的溝通和協調是做好該項工作的關鍵。由於工商系統開展的行政調解大多集中在消費申訴爭議領域,因此今後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與消保部門的溝通,對簡易程序和口頭電話調解的案件一併錄入台賬,對一般程序處理的行政調解案件立卷歸檔。

四是建立健全保障和獎懲考核機制,建立定期考核機制。將調解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兑現對錶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對於在工作中敷衍塞責,不負責任,互相推諉,導致矛盾糾紛久拖不決,久調不解,進行責任倒查,使各單位和人員都能做到盡忠盡責,真正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糾紛、維護穩定中的作用。

調解工作總結 篇11

為了維護校園的安全和穩定,及時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穩定、不文明的因素,推進平安校園建設,根據縣教育局有關全力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活動工作方案,結合學校實際,因地制宜的開展工作。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一】

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

【二】制定了目標任務

堅決防範發生危害社會穩定的重大政治事件有效調解校園內各類社會矛盾,防止各類校園矛盾糾紛演變為羣體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維護學校的和諧穩定。

【三】制定了工作要求

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的方針,堅持把“事要解決”作為矛盾糾紛排查活動的重中之重堅持力量下沉,有效疏通民意渠道,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的原那麼,強化不穩定因素排查,有效化解矛盾事件。堅持法要管用,有效解決纏訪事件。堅持活動結束後機構不散、人員不散、工作不停,有效確保有關人員滿意。堅持信息暢通和及時報送,努力創造和諧、穩定、安全的校園環境。

【四】確定了工作主題

“盡職盡責,熱情服務”,變上訪為下訪,主動熱情服務羣眾、家長,力爭把各類涉教矛盾糾紛化解在校內,確保“小事不出校、大事不出鎮、疑難事不出縣”

【五】確定了工作原那麼

堅持責任明確、統籌兼顧原那麼;堅持求同存異、妥善解決原那麼;堅持事要解決、法要管用、矛盾化解、羣眾滿意原那麼;堅持有話就説、有怨就訴有難就解、有事就辦的原那麼。

六、工作措施

一是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與重建成果鞏固提升相結合。積極宣傳教育災害重建成果,引導全校師生對災後教育成果的正確認識,將因災後學校各類矛盾糾紛轉化到管理好、使用好、鞏固好教育災後重建成果的行動上來。

二是將社會矛盾與環境衞生大整治相結合。進一步加大校園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力度,將在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中出現主責任不清、推諉扯皮等矛盾糾紛理順、分清,着力解決,不斷完善。

三是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與感恩相結合,繼續深化校園感恩教育系列活動,深化“小手牽大手”活動內涵,讓師生、家長在活動中受到教育,逐漸將各種怨氣、矛盾糾紛轉化到知恩於心,感恩於行上來。

四是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與環境淨化相結合。全面摸排校園內可能仇視危害社會的重點人員、執意上訪人員、“法、輪功”、“門徒會”等__組織人員、“仇日情緒嚴重”人員,逐一落實管控措施,及時上報相關信息。

五是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與掛包幫活動相結合。對學校內疏離出的問題矛盾,實行校領導包教師、教師包學生機制,形成做到每個問題〔矛盾〕有人管、有人蔘與、有人解決、層層負責的工作格局。

七、工作成效及經驗

本階段,通過漩口國小“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積極努力工作,學校沒有出現大的糾紛和矛盾,分析其中的工作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平時加強對廣大師生的思想教育,包括感恩教育、法制教育、社會主義價值觀教育。

2、強調理性愛國,正確對待“中日”關係。

3、加強對各類不和諧事件的防控工作,努力將其化解在萌芽狀態。

4、加強學校與社區、家長、派出所等的溝通協調,共同力保學校平安和諧。

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學校應將“小手牽大手”活動持久深入的開展下去,讓學校積極、正確的教育影響周邊地區,為創設“和諧漩口”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九、下階段工作打算

1、根據上級相關部門的要求,進一步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加強對各類矛盾事件的預防,力爭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2、加強對教師的思想教育,正確理性對待“涉日”問題。

3、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充分發揮學校的宣傳作用,深化“小手牽大手”活動。

調解工作總結 篇12

今年以來,新都區人民調解工作根據市司法局突出一個主題(化解社會矛盾主題)、強化兩大功能(強化大力開展重大矛盾糾紛化解,為黨委政府排憂解難的功能;深入開展基層社會民間糾紛的預防和調解,發揮羣眾自治功能)、夯實三塊基礎(夯實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工作機制建設三項基礎性工作)工作目標,全面推進基層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積極服務世界生態田園城市示範區建設、統籌城鄉發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鎮(街道)黨委政府換屆選舉等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為全區的社會政治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領導重視,人民調解作用得到進一步加強

在改革不斷深入的今天,各種利益衝突不斷加劇,矛盾糾紛日益尖鋭和複雜,為社會和諧穩定埋下了諸多隱患。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司法局黨組年初就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今年工作重點,多方努力,多策並舉,強化人民調解工作。一是借“三定”方案之機,設立專門的人民調解工作科,指導、管理全區的人民調解工作。二是由區政府副區長馮靜任組長的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和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中心作用進一步發揮。今年是鎮(街道)黨委政府換屆之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攻堅之年,城鄉統籌發展進一步深化,各種不穩定因素不斷增加,矛盾糾紛呈現羣體性、多元化態勢,人民調解工作任務繁重,責任重大,為有效排查、預防各種矛盾糾紛,妥善調處湧現出來的矛盾糾紛案件,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中心周密部署,精心指導,確保了人民調解各項工作的有效落實。三是領導督辦,局長親自參與調解。新繁、軍屯等鎮一些影響重大的案件在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的具體指導和關心下得到有效化解;局長張玉霖多次親自主持調解羅某與郭某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給全區廣大人民調解員樹立了榜樣。四是廣泛調研,全方位加強調解組織和網絡建設。7月,局長張玉霖親自率領局黨組一班人赴廣漢考察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建設情況,並多次協調召開區“大調解”辦、區公安分局和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蔘加的協調會,籌建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並多次深入木蘭、石板灘、大豐等鎮(街道)調研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社區法律服務工作站建設工作,反覆與相關鎮(街道)黨委書記、鎮長溝通協調,確保區社會辦指定的一些涉及司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重點項目得以順利落實。

二、廣泛開展《人民調解法》宣傳

《人民調解法》的頒佈實施,提升了人民調解工作法律地位,是人民調解發展的一件大事,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標誌着昔日的“東方經驗”上升為今天的法律規範,標誌着人民調解工作從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規範化的發展軌道,為更好地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區司法局專門下發《關於組織開展〈人民調解法〉宣傳活動的通知》(新法建辦〔20__〕1號)。一年中,各司法所按照通知要求持續不斷地廣泛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1月14日,區法建辦、區司法局協調組織區大調解辦、區法院、區檢察院等20餘個相關部門以及律師事務所、企(事)業單位、專(行)業人民調解組織在新都城區黃桷樹廣場舉行了一次大型的《人民調解法》宣傳活動,參與羣眾萬餘人,製作展板50餘個,發放人民調解宣傳資料20000餘份。市局吳小兵副局長,新都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曾剛強,區政府副區長馮靜等領導親臨活動現場指導。全區13個鎮(街道)也同時在轄區內繁華地段開展了相應的宣傳活動。四川電視台新聞頻道對我區《人民調解法》宣傳活動進行了報道。5月12日,區人大常委會一行21人在主任歐陽誠帶領下對我區《人民調解法》的貫徹實施進行專題調研,視察了新繁司法所、三河街道二台子社區人民調解工作,對《人民調解法》的順利實施給予充分肯定。

三、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和制度建設特色鮮明,亮點突出

人民調解組織健全;調解員隊伍穩定,預防和調處矛盾糾紛能力強;調委會制度完善是開展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

(一)依照《人民調解法》重新對全區人民調解組織進行了統計,並積極探索和紮實推進調委會評定工作。共評出馬家鎮石壩社區、斑竹園鎮忠義社區等“三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12個;大豐街道崇義社區、泰興鎮張庵社區等“二星”級人民調解委員會8個。全區13個鎮(街道),253個村(社區),26個企業、行業(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制度健全,運行規範。同時,根據區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及時下發了《關於開展人民調解“六進六入”專項活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實施意見》(新都司發〔20__〕27號)和《關於分組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六進六入”專項活動的安排意見》(新都人調組〔20__〕1號),在全區廣泛掀起了“調解組織進園區入公司企業、進企業入車間班組、進小區入樓幢院落、進車站入客運專線、進景區入名勝景點、進市場入攤點櫃枱”的活動,進一步加強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有效銜接。至10月底,在區司法局人民調解指導中心的具體指導下,區工商局在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基礎上建立了中國人壽新都支公司、蘇寧電器商場人民調解委員會;區商貿旅遊局在桂湖公園、寶光寺分別建立了旅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區交通局在新都汽車站、石板灘汽車站建立了客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區房管局成立了區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並在新都鎮新城花園、東竣湖,大豐街道方營小區、泰興鎮普河小區、木蘭鎮農和片區等多個大型居民聚居區建立了小區調委會,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有效銜接。與此同時,我區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的良性互動也在不斷磨合和探索中前行,並取得了成效,截止目前,僅檢察院委託檢調對接調解案件就達17件,調解成功15件,調解成功率達88.2%。基本實現了“哪裏有人羣,哪裏就有調解組織,哪裏有矛盾糾紛,哪裏就有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網絡體系。

為更好地服務羣眾,滿足羣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區司法局積極探索將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向基層一線,向村(社區)延伸,在大豐街道北延新居建立了融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法制宣傳、安置幫教等司法行政業務於一體的“法律服務工作站”,為社區羣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各類法律服務。

(二)在調解員隊伍建設上,我們注重提高調解員素質和隊伍的規範化管理,積極完善和探索調解員“等級”評定和資格認證、持證上崗制度。並按市局等級調解員評定標準評定出鍾瑜、韓博懷、黃貴長、邱文昌、劉迎鬆等一級、二級人民調解員17名;周小麗、黃成福等三級、四級人民調解員136名。並聯合區人民法院下發《關於開展人民調解員、法律援助聯絡員培訓的通知》(新司發〔20__〕38號),於7月19日至8月12日,採取各鎮(街道)分片集中,由調解科長和區法院立案庭、基層法庭庭長統一授課的方式,對全區13個鎮(街道)1530餘名調解員進行了一次全面、系統的人民調解法知識培訓;10月,利用村(社區)兩委幹部培訓之機對缺課調解員進行了補訓,使調解員全年參訓率達100%,幫助廣大人民調解員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人民調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項規定,更好地實施《人民調解法》,開展好人民調解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同時,還積極參與省、市組織的調解骨幹培訓,先後組織四批28名司法所長、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調解骨幹、調解能手參加省、市人民調解法律知識培訓,有效地提高了我區調解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在調解員隊伍建設上,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面向全區公開招錄了26名專職法律服務社工充實到基層司法所協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為調解員專業化建設探索出一條新路。

(三)按照“六統一”、“六落實”要求在每個鎮(街道)分別建設了2—5個高標準的村(社區)標準化人民調解委員會,計劃再用2—3年時間使全區有條件的村(社區)、企業、行業(專業)調解組織均達到標準化調委會建設要求,形成鎮鎮有特色、處處有亮點的人民調解新格局。同時,對調解文書按照司法部最新標準重新進行了規範,統一印製了《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登記單》1500本75000餘份,人民調解卷宗5000餘套,利用調解員培訓之機,發放到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手中。

四、廣泛開展化矛盾、促和諧專項活動,維護全區社會政治穩定

今年,區司法局先後下發《關於集中開展“兩會”期間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專項維穩活動的通知》(新都司發〔20__〕6號)、《關於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月活動的通知》(新都司發〔20__〕16號)、《關於開展20__年春耕大忙期間民間糾紛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新都司發〔20__〕21號)、《關於在全區深入開展“四無村(社區)”創建活動完善基層治理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通知》(新都司發〔20__〕24號)、《關於深入開展“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攻堅克難活動”的通知》(新都司發〔20__〕26號)、《關於開展“十一”國慶期間矛盾糾紛專項調處活動的通知》(新都司發〔20__〕59號)以及爭當調解能手等活動,把人民調解與“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和“警民親”活動緊密結合,以活動為抓手,在全區廣泛掀起了化矛盾、保平安、促和諧的羣眾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熱潮。軍屯鎮、馬家鎮成功調處了社會影響大、持續時間長的患者家屬與區人民醫院、鎮衞生院的醫療事故糾紛;木蘭鎮、新都鎮、斑竹園鎮成功調處了多起工傷事故糾紛引發的羣體性事件;新繁鎮調處了危及多人的重大食品安全糾紛;石板灘鎮、新民鎮把“警民親”活動落實到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中去,想羣眾所想,急羣眾所急,成功調解了多起贍養、勞動務工糾紛。通過活動的開展,一大批影響社會穩定的“積案、老案、難案”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切實為當地黨委政府分了憂、解了難。而且,各種活動有安排、有督查、的小結,確保了活動不走過場,取得實效。1—10月,全區各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複雜疑難矛盾糾紛1489件,調解成功1437件,調解率和調解成功率分別達100%和96.5%。一至三季度申報個案833件,個案補貼金額91000元。

同時,區司法局還充分發揮省、市調解能手的積極作用,多次在新繁、斑竹園等鎮召開省、市調解能手和部分村(社區)調解主任座談會,交流調解經驗和心得,對一些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展開會診,引入律師參與檢調對接,有效地提高了我區人民調解化解複雜疑難矛盾糾紛的能力。

五、塑造典型,加強宣傳,擴大我區人民調解社會影響力

今年以來,我區大力塑造人民調解先進典型,激勵全區各人民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投身人民調解工作,努力為全區社會和諧穩定服務,湧現出一大批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1月,新都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石板灘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河街道二台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獲成都市“大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斑竹園司法所司法助理員、“首席”人民調解員韓博懷,龍橋司法所所長鬍先明,木蘭司法所司法助理員、“首席”人民調解員羅長林,新民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劉清泉,新繁鎮南街社區調解主任鄧小云獲成都市“大調解”工作先進個人稱號。同時韓博懷還獲得成都市委、市政府命名的成都市“十大調解能手”稱號。7—8月,借對全區人民調解員進行《人民調解法》培訓之機,對20__年表現突出的45個指導、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單位和集體,49名調解先進個人以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的名義進行表彰(新都人調組〔20__〕2號《關於20__年度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通報》)。近期,軍屯司法所所長餘茂雲由於指導、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成績突出,成功調解多起重大羣體性事件,轄區調解組織、標準化調委會建設成效顯著,經局黨組推薦到市司法局表彰。

今年,省市及其他傳媒也多次對我區人民調解工作進行廣泛報道。1月,四川電視新聞頻道對我區的《人民調解法》大型宣傳活動進行了專題報道;5月,四川電視2台“名星茶館”欄目對我區成功調處大豐華美社區兩個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因小孩早戀導致輟學離家出走的鄰里糾紛進行了專題點評報道。8月,《成都日報》、《四川法制報》分別對我區的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進行了報道。10月,“省十大調解能手”新繁司法所所長鍾瑜的“鍾式調解法”先後被《成都日報》、新浪網、易網轉載。1—10月,編印人民調解月報10期,撰寫簡報30餘篇,適時反映了我區人民調解工作動態,多篇被市司法局採用並向全市轉發,對宣傳我區人民調解工作,提升司法行政隊伍良好形象起到了積極作用。

六、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表現在調解組織建設上,一些有條件的園區、企業不願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部分企業、村(社區)標準化調委會建設投入不足,無調解室,制度不健全,工作開展缺乏力度,有名無實,形同虛設。

(三)統計數據不及時、不全面。一些調解組織不善於統計,以致統計數據失真,不能準確反映全區矛盾糾紛現狀和調解工作開展情況。

(四)鎮(街道)、村(社區)調委會調解員流動性強,在調解員隊伍規範化管理,推行調解員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上存在較大難度,還需進一步探索。

七、201_年工作思路

(一)按《人民調解法》要求進一步健全調解組織,尤其是行業性、專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建設,使人民調解網絡更加完善,力爭覆蓋面達100%。

(二)加強標準調委會建設力度,使全區符合條件的村(社區)、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85%以上達到“六統一”、“六落實”建設標準。

(三)加強調解員隊伍和調解員素質建設。一是充分發揮專職法律服務社工隊伍的作用,使之成為基層一線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中間力量;二是加強對村(社區)、企(事)業單位調解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提高調解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和正確使用人民調解文書的能力,進一步規範人民調解工作。

(四)廣泛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專項活動,以活動解民憂,以活動促穩定,進一步深化矛盾糾紛化解、創新社會管理、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

標籤: 調解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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