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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不服物價局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陳述申辯意見

農村信用社不服物價局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陳述申辯意見

[背景介紹]XX物價局以信用社利息收入應當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為由,依據縣政府徵收文件農村信用社徵收價格調節基金。該文是筆者在農村信用社工作期間撰寫的陳述申辯意見,供方家指正。

農村信用社不服物價局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陳述申辯意見

對寶價調通[2003]066號《徵收價格調節基金通知書》的陳述申辯意見

接到寶價調通[2003]066號《徵收價格調節基金通知書》後,我們認真查找法律根據,諮詢法律專業人士,經過多方論證,聯社認為,對信用社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依據不足,屬於“四亂”行為之一,現依法陳述申辯如下:

一、農村信用社不屬於價格法調整範圍

價格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法”,這説明對農村信用社作為金融企業,其特殊的價格行為即利率,不受價格法約束,也不受物價部門管轄。

二、農村信用社不屬於應當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行業

價格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同時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計價調[1997]164號《關於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通知》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目的在於“抑制通貨膨脹,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平抑重大節日和災區市場物價波動”和 “穩定”菜籃子“價格,穩定重大節日市場價格,平抑災區價格或其他突發性漲價,扶持副食品生產”等方面。對作為金融業的農村信用社徵收價格調節基金,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依據不足

1、價格法和國家計委文件並未就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範圍和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價格法授權政府設立價格調節基金,並未明確授權縣級政府可以設立。國家計委引用的國發[1998]23號文,是在在價格法實施之前的計劃經濟年代制定,價格法實施後,價格行為應單按照價格法的規定執行。

2、價格調節基金這一價格槓桿,國家只在1997年過設立油品價格調節基金,由於不符合實際情況,1998年就予以廢除。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和 2002年均把制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作為年度工作,但至今尚未出台。目前,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沒有法律上的具體範圍和標準。

3、我們能夠查到的吉林省、廈門市、海口市、重慶市、新疆自治區、廣東省、福建省和汕頭市等關於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範圍也僅僅是限於副食品,全國上下也沒有發現諸如XX縣“雁過拔毛”式的徵收辦法!這充分證明,所謂遍地開花式的徵收範圍和憑主觀設定的標準,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是完全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物價管理要求的!

四、價格調節基金屬於國家三令五申廢除的基金項目

1、《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審計署、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公佈第三批取消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9〕 180號)、財政部、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國家計委、審計署、監察部《關於公佈第一批取消的各種基金(附加、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7〕161 號)、財政部、國家計委、監察部、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公佈第二批取消的各種基金(附加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8〕 77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聯合通知取消560項電價外收取各種基金和附加費項目》等等文件,每次必將價格調節基金列為取消的基金項目!

2、財綜字〔1999〕180號明確規定“公佈取消的各種基金項目,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停止執行。其他地區和部門已出台徵收的基金項目,凡與本通知公佈取消的基金項目相類似的,一律參照本通知規定予以取消”,寶豐縣物價局置國家三令五申於不顧,報請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通知》,把縣政府置於違法境地,其用心何在,可謂司馬昭之心!

3、財綜字〔1998〕77號明確規定“今後,各地區、各部門申請設立各種基金,必須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一律不得設立各種基金”!XX縣物價局在明知國家有此規定的情況下,還在徵收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我們很清楚此舉是合法還是違法!

五、逾期不繳納每日加罰3%滯納金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只對税款徵收和行政處罰分別規定了日萬分之五和日百分之三的滯納金,對其他行政徵收行為並無關於加收滯納金的規定,通知書中“逾期不繳納每日加罰3%滯納金”的內容缺乏法律依據,屬於越權行政!

行政機關的職責是為人民服務,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而不是動輒檢查、罰款。物價部門是治理“四亂”行為的職能部門,但是我們很遺憾地看到,物價部門正在成為亂檢查、亂收費的“排頭兵”!我們很痛心地看到,XX縣物價部門把“為人民服務”已經變成了簡單的“為人民幣服務”!

上述陳述申辯意見,希望貴局認真加以考慮!我們相信,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法律是公正的,而不再是某些行政機關可以肆意虐民的工具!在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聯社將保留向上級部門直至中央部門申訴、舉報的的權力,以及依法享有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力!為合法權益,聯社將依法抗爭到底!

[注:本件共印20份,除送XX縣物價局外,同時抄送縣委、縣政府、縣人大、縣紀委領導和縣政府法制辦,並報送市有關職能部門]

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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