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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行政起訴狀範例

土地糾紛行政起訴狀範例

土地糾紛行政起訴狀

原 告:楊,女,漢族,57歲,農民,文盲,四川木裏縣人,住木裏縣喬瓦鎮娃日瓦村五一組38號;

土地糾紛行政起訴狀範例

第一被告:木裏縣喬瓦鎮政府;

第二被告:伍,男,漢族,70歲,木裏縣退休職工,住本案有爭議之地:

第三被告:張,男,漢族,木裏縣下麥地鄉三村農民。

案 由:土地承包權流轉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木裏縣人民政府將本案有爭議的土地頒發給伍和張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2、判令三被告將爭議之地返還給原告經營管理;

3、判令第一被告鎮政府補償原告8年來失去約8畝土地的損失費共計32萬元;

4、判令喬瓦鎮政府補償自20xx年以來的國家糧食直補款 4248元 ;

5、判令第一被告鎮政府賠償原告的訴訟成本費五萬元;

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屬於喬瓦鎮娃日瓦村五一組的老農户,從未遷居過其它的地方,1983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原告以餘正祥(系楊前夫)為户主共5口人分得老住宅地附近3.54畝的承包地,該土地在黃家附近,原告一家人一直經營耕種這塊土地,同時原告還在周圍開墾了好幾畝的荒坡,以此來維持着全家人的生活。1999年4月木裏縣政府簽訂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時,原告的土地面積和地點均未發生變化,並頒發了編號為“(H)0005794”《涼山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證書實際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載明瞭合同的甲方是喬瓦鎮一村五一社,法定代表人是當時的社長楊六斤,承包方户主為本案的原告楊盛慧(因在此之前楊與前夫餘正祥已經離婚,隨後與現任丈夫張結為夫婦),承包內容是“甲方將3.54畝旱地承包給乙方耕種,期限從1999年元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可是在20xx年在換髮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時,鎮政府在沒有原告的口頭或者書面申請,也沒有出現收回原告土地的法定情形下,就暗中將原告的3.54畝承包地面積更改為1.0畝,在原告領取該證書時行政人員也沒有告知原告實情和減少面積的原因,而原告因沒有文化,加之對政府的高度信任,不但沒有翻看其中的內容,也沒有詢問承包地的變動情況。之後鎮政府就將其中的0.8畝土地賣給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伍萬華,並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直到20xx年伍父子在該土地上修建房屋時原告才得知內情,同時也由於鎮政府和伍之間暗中的買賣行為,導致了第二被告伍萬華膽大妄為,侵犯原告的土地經營權,強行將原告其餘的2.74畝土地據為己有,並非法轉賣給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為了改善居住和生活環境,於1987年搬遷至縣城扎昌街坎下邊即現在的所在地居住,原處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共約兩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之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可是鎮政府唯獨將原告的自留地和宅基地收回,又賣給了本案的第三被告張,張又轉賣給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目前實有人口11人,均沒有正式穩定的職業,生活沒有保障,自20xx年以來,由於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完全沒有生活來源,同時也沒有享受過國家對“三農”實行的一切優惠政策,全家人就只能靠原告的兒子張、女兒張打點小工維繫着這一大家人的生活,常常是入不敷出,捉襟見肘,加之原告之夫張已年過七旬,體弱多病,給本來就貧寒的家庭增加了沉重的經濟負擔。由於喬瓦鎮政府的行政行為嚴重地違反了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嚴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經營權,導致原告8年來喪失了加上開墾的荒坡共計8畝土地。幾年來,原告四處求告,討要説法,先後找過村社領導和鎮政府領導,請求糾正錯誤,返還原本屬於原告的土地,可他們都相互推諉,難説其究,無賴之下,20xx年原告以伍為被告向木裏縣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由於所請律師對案件定性有誤,導致原告民事官司敗訴。當時的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法官建議,根據案情,本案應屬行政案件,並告知原告可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特向木裏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貴院查明事實真相,依照法律之規定,判令三被告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支持原告如前所述的訴求,確保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

木裏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楊 (簽章)

20xx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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