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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國小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定

浙江省中國小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定

為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制定了浙江省中國小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浙江省中國小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定
浙江省中國小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第32號令)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公辦的普通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代會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會依法行使職權、開展活動,自覺接受教代會民主評議和監督,認真落實教代會決議。

第四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校務公開工作、教代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的條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和民主管理意識,並積極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為人師表;熱心為教職工説話辦事,作風正派,處事公道;在教職工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羣眾性。其中一線專任教師 (不含中層正職及以上的管理人員和領導) 應占代表總數的70%以上。要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的產生要充分發揚民主。可以由全體教職工大會差額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也可以年級組(或教研組、工會小組)為單位,按分配的名額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產生。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一般應是教代會代表人選,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

代表須獲得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按選舉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組,民主選舉組長。組長實行常任制。

第十二條 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對選舉結果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有效後,張榜公示一週。經公示無異議,發給代表證。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到期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罷免、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罷免、更換或補選代表,須獲得原選舉單位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的同意。

第十四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知情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參加大會各項議題的討論、審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參加與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等活動。因履職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有待遇。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增強全局意識,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繫羣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羣眾的意見和要求,熱心為教職工服務,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黨政做好教職工工作;

(四)及時向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模範地遵守《教育法》、《教師法》、《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做好本職工作,在推進學校改革、促進學校發展、維護校園穩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會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 教職工人數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代會制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學校,代表比例為全體教職工總數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學校,代表比例不低於40%;400人以上的鄉鎮學校教代會,代表比例不低於30%。

80人以下的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職權、組織制度、工作程序與教代會制度相同。

第十八條 教代會設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應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主席團成員經籌備會提名,提交預備會議通過。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開好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組對各項議題的討論和審議意見;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的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九條 教代會每3年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閉會期間如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代表會議。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履行審議通過權和審議表決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和決議,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研究確定,並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凡屬審議建議類的文件應當在教代會召開一週前發給代表;屬審議通過類的文件應當事先發給代表。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的人選,一般在教代會代表中產生,由教代會籌備組提出人選,經主席團審議,提交大會通過。

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閉會期間在工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建立教育工會的,應建立鄉鎮學校教代會,鄉鎮所屬中國小分別建立二級教代會。集團化辦學的單位,可按不同性質的組成單位分別建立教代會。

第五章 教代會與黨組織、行政、工會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是學校黨組織、行政和工會的共同責任。教代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組織要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保障教代會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定期研究教代會工作,協調、解決教代會在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為教職工參加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學校行政要支持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落實教代會作出的決定、決議,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辦理教代會提案,自覺接受教代會的監督;為召開教代會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時間安排,為學校民主管理創設良好環境。

第二十六條 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教代會閉會期間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或增補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程、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做好教代會文件資料立卷歸檔工作;

(二)負責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組織代表督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開展活動;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意見、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政彙報、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學校工會完成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説明。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召開教代會要建立健全向上級工會預報告制度。學校教代會建設要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

第六章 教代會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建立健全提案徵集、辦理制度。

第三十條 提案徵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組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印發給教代會代表,並告示提案徵集的起訖時間。

提案一般應由2人(含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組名義集體提出。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和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案由、解決措施及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提案工作小組負責提案收集、整理、審核、受理工作。

受理條件:是否屬於本校和教代會的職權範圍,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是否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受理條件的提案經校長簽署意見後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做到條條有答覆、件件有着落。

對沒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小組應向提案人説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 提案承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提案處理意見或落實情況反饋給提案人。提案工作小組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提案的辦理、落實情況做出專題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中國小教代會實施辦法。學校應當根據規定以及實施辦法,制定學校教代會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教育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5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委、省教育工會聯合下發的《浙江省中國小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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