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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狀優秀範文

行政申訴狀優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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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狀優秀範文
行政申訴狀優秀範文1

申訴人吳xx,男,19X X年x月x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 xx縣,原任中外合資xx東坡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住xx省x x縣xx鎮xx路x號。

申訴人因xx省xx縣鄉鎮企業管理局任免決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 X高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 X高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

2.維持x只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中行初字第x

號行政判決。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X火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xxx年x月xx日x鄉企(xxx) X X號“關於xx縣東坡食品廠廠長任免的通知”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錯誤。

一、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認定xx縣東坡食品廠名為集體實為國營企業。事實上,東坡食品廠的前身是吳 xx的家庭作坊發展起來的組辦集體企業。從其資金來源看,國家沒有任何投人,xx縣鄉鎮企業局為xx縣東坡食品廠向有關金融機構借人二百七十八萬元提供了擔保,但按法律規定,這種擔保本身為無效,同時該擔保也不能改變xx縣東坡食品廠為借貸關係的主債務人的身份,該局的擔保也不能等同於國家向企業的投資。因此,二審判決將xx縣東坡食品廠的性質認定為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國營企業,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

二、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條,作出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任免決定的判決。而該局的任免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的。二審判決和xx縣鄉鎮企業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但仍判決維持該局的任免通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另外,xx縣東坡食品廠為集體企業,對該廠廠長的任免,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進行,而二審判決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處理,顯系適用法律不當。

三、訴訟程序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xx縣鄉鎮企業局對免去吳xx的廠長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庭審中,xx縣鄉鎮企業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為xx縣東坡食品廠的所有者,對此種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而二審法院卻委託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對xx縣東坡食品廠的企業性質進行鑑定,並依此鑑定結論作出判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限,違背了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訴訟程序運用錯誤。

綜土所述,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故特申請再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吳XX

XXXX年X月X日

附:1,本申訴狀副本X份;

2. 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 X中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3. 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 x高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行政申訴狀優秀範文2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於19**年購得舊房後改建而成,面積 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後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後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後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裏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後,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徵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後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係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係,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幹部羣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後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於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於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後,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説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於19**年*月**日發佈的法(研)發(**)**號文件《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並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並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佈於19**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於19 **年*月*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剝奪了當事人提出複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於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着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羅**,陳**

附:

1.原向**縣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一份。

2.**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號裁定書一份。

3.**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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