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行政公文 >決定 >

行政強制決定書(精選6篇)

行政強制決定書(精選6篇)

行政強制決定書 篇1

工商 字〔〕號

行政強制決定書(精選6篇)

當事人:(個人)姓名: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住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經查,你(單位)涉嫌 銷售不合格化肥 ,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決定對有關場所、設施、財物,(詳見《(場所、設施、財物)清單》第 006號),實施(查封、扣押、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自 20xx年4月10日至20xx年5月10日。情況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本局將另行書面告知。如對本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 日內向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市 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市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場所、設施、財物)清單》第 006 號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承辦機構留存。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4月 10 日

行政強制決定書 篇2

當事人:

____________ (系人),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情況下,違法建設建築物處,建築面積平方米。此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機關將於年月日前對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築物執行強制拆除。本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時發生法律效力,如對本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鐵嶺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鐵嶺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鐵嶺縣人民政府將依法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

xx縣人民政府

年月日

行政強制決定書 篇3

[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複議機關未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規定內容: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適用此文書。 如複議已經改變先前的行政處罰內容,此文書的落款應該是複議機關的名稱] 案號:( ) 交[決或復]執[ ]號 :(當事人)你(單位)因 (案 由) 一案,違反了 (行政處罰理由) 的規定,本機關已於 年 月 日對你單位做出了 (具體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的行政處罰決定,{且你單位不服(處罰機關) 年 月 日作出的 處理決定的複議申請已於 年 月 日審理完畢。複議決定書(文號)已於年 月日送達。由於(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未執行 字第 號複議決定書。(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你單位本應於 年 月 日前自行履行完畢,但你(單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據(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的規定,決定採取以下行政強制措施:1、時間、地點、方法、方式、程序等 2、 (根據不同情況寫明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如:你單位對本強制執行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申請複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已經複議完畢且已經送達複議決定書的,寫明在送達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當事人(或代表人簽字): 職務: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名稱(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附卷。

行政強制決定書 篇4

麗執法強執通字[20]第號被執行人(單位):

經查你户(單位)於年月日時在進行了違反了本局根據的規定,依法作出了的決定。因你户(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覺履行有關決定,現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麗政函(20xx)第66號《關於同意麗水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違法建設採取強制措施的批覆》,本局決定二O年月日進行強制執行。屆時,有關強制執行費用依法由你户(單位)承擔,並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特此通知。

xx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章)

年月日

行政強制決定書 篇5

你違法建造的房屋嚴重影響了回遷安置房的建造,我旗屬於寒冷地區,施工期限短暫,屬於行政強制法中的“情況緊急”;另外,該違法建築的建造未進行質量監管,隨時存在倒塌、傾斜的可能,對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為保障公共安全,旗人民政府已經發出強制拆除催告通知書,你未在催告通知書確定的5日內自行拆除或者將房屋交出,旗人民政府決定強制拆除,具體由公安、行政執法、土地監察、辦事處等單位組織強制拆除,被執行人採取自焚、自殺以及其他暴力方式阻撓強制拆除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印

年四月日

行政強制決定書 篇6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你單位承建的大關縣天星鎮“天星幸福花園”房地產項目於20xx年9月停工至今,建設工地內用於房屋修建的吊塔原為臨時性設施,因多年未使用,已經發生傾斜、鏽蝕等嚴重的安全隱患,隨時可能倒塌,構成違法構築物。為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大關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於20xx年7月31日向你單位下達了《建設工程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 大住建整字[20xx]1號 ),限你單位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 7日內限期拆除上述工地內存在安全隱患的違法構築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並未自行拆除。後經本機關多次催告,你單位仍不履行法定義務。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強制執行決定:

對你單位在大關縣天星鎮“天星幸福花園”建設工地內的違法構築物—吊塔進行強制拆除,拆除時間為本決定書公告之日起 3日內。如不履行,大關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將組織強行拆除。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大關縣人民政府或昭通市城鄉規劃建設局提出行政複議,或於3個月內向大關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xx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年4月25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mo/xingzheng/jueding/43z8yn.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