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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税公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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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税是國家税務系統,與“地税”對稱,是一個國家實行分税制的產物。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税收承擔着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國税公告,供大家參考!

國税公告模板

國税公告範文一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税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

為規範税務行政許可行為,保護税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現將税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税務行政許可事項

(一)企業印製發票審批;

(二)對納税人延期繳納税款的核準;

(三)對納税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四)對納税人變更納税定額的核準;

(五)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税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税預繳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的審批。

二、税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一)税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税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税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税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税務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確定。

(二)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税務機關不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税務行政許可。

(三)税務機關應當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由辦税服務廳或者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沒有設立辦税服務廳的税務機關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税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國家税務總局指定納税服務司辦税服務處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國家税務總局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税務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税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告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告沒有規定的,省税務機關可以在本機關管理權限內作出補充規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級税務機關下放規定權。

(一)公示。税務機關應當將税務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和服務指南等在辦税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税務機關門户網站予以公示。

(二)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需要取得税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税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期限內,直接向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税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表》(見附件1)和本公告規定的申請材料。

税務機關收到申請後,在《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的收件人處簽名並註明收件日期。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税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託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託證明。

具備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網上辦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請。

(三)受理。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税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申請事項屬於税務機關管轄範圍,但不需要取得税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税務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製作並送達《税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1),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告知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製作並送達《補正税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見附件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税務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税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製作並送達《税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見附件1)。《税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應當明確註明不長於法律法規規定的辦結時限,並對依法不納入辦理時限的工作步驟和工作事項作出具體説明。

税務機關製作《税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税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補正税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應當加蓋本税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並註明日期。

(四)審查。税務機關審查税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税務人員進行核查。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税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税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並作出決定。

税務機關審查税務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相關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税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五)決定。税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後,應當當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税務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務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税務行政許可決定。

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税務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税務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税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存在爭議的或者重大的税務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

作出准予税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製作並送達加蓋本税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准予税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並在作出准予税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税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税務機關門户網站上公開税務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税務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税務機關印章的税務行政許可證件。

作出不予税務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製作並送達加蓋本税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的《不予税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並應當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准予税務行政許可決定只在作出決定的税務機關管轄範圍內有效。

(六)聽證。對於下列事項,税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1.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税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2.税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務行政許可事項;

3.税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事項。

聽證由税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税務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税務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税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税務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税務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税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税務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税務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税務行政許可決定。

(七)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税務行政許可事項的,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書面決定。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税務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税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税務行政許可決定的税務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税務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税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書面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八)特別規定。國家税務總局確定印製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規定的要求,通過招標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業印製發票的税務行政許可決定。國家税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應當向被許可人頒發加蓋本税務機關印章的發票準印證。招標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實施。

税務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税務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務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税務行政許可。

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税務機關應當在辦税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税務機關門户網站,及時公佈本機關税務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辦理進展和結果。

實施税務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四、監督檢查

税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利用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税務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加強對被許可人的服務和監管。

税務機關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税務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依法查閲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發現被許可人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發現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被許可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税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税務行政許可註銷手續,並收回税務行政許可證件。

本公告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税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xx〕7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

2.税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

國家税務總局

20xx年2月28日

國税公告範文二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

20xx年第15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

《不動產進項税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制定了《不動產進項税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現予以公佈,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

20xx年3月31日

國税公告範文三

税總函〔20xx〕3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税税控系統管理,提高辦税效率,提升納税人對税控服務滿意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集團總部採取集中購買税控一體化解決方案的納税人,其所需的税控專用設備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上述兩家單位授權的銷售單位(以下簡稱銷售單位)購買。銷售單位應保障税控專用設備的質量和如數供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或者拒絕納税人購買税控專用設備的要求。

各地税務機關要及時為納税人或其書面委託的單位辦理税控專用設備發行,不限定只為本省範圍購買的税控專用設備進行發行。各地税務機關要進一步簡化税控專用設備發行流程,提高辦税效率。

二、納税人購買税控專用設備後,銷售單位不得向納税人指定增值税税控系統維護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不得強迫納税人接受服務。納税人可在所在區域範圍內具備服務資格的服務單位間自行選擇。

納税人向服務單位提出安裝要求後,服務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納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統的安裝、調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或拒絕。

承擔集團總部集中購買税控一體化解決方案的單位,應為納税人做好增值税税控系統的維護服務,可以自建服務體系,並接受當地税務機關的監督管理,也可委託具備服務資格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並承擔相關責任。

三、嚴禁銷售單位及服務單位借銷售税控專用設備或維護服務之機違規搭售設備、軟件、其他商品,或收取規定之外的各種名目的費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增值税發票税控開票軟件數據接口規範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25號),已對納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發票税控開票軟件相關數據接口規範予以發佈,供納税人免費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統的納税人收取任何名義的開票軟件接口費用。

四、各地税務機關要加強對銷售單位、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及時迴應納税人投訴,對存在問題的銷售單位、服務單位責令其立即糾正,並限期整改。對違反規定的,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國家税務總局

20xx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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