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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講座心得體會(精選5篇)

法律知識講座心得體會(精選5篇)

法律知識講座心得體會 篇1

七月份,我校請來了市教育局法制科的趙科長對全校老師作法制教育講座。

法律知識講座心得體會(精選5篇)

在我校普法教育過程中,我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教育局以及我校的中心工作,堅持學法用法相結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管理學生的能力。在學法用法的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充分認識學法用法的重要意義,增強使命感,是學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覺學習法律、宣傳法律、貫徹法律,關鍵是要提高思想認識,認識有多深,決心就有多大。我認為要增強自己的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具體應該做到: 一是依法治國有目標。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確定為黨和國家的基本方略,並寫進了憲法,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治“官”,從“人治”走向法治,從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質較強的領導幹部隊伍,才能確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方針的落實。二是素質教育的需要。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為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先後制定了近四萬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執行的,特別中央提出以人為本,提倡素質教育的今天,作為教師要掌握學生的成長規律,進行科學的管理是時代的要求. 三是自身建設有要求。教師,特別是班主任老師是班級的組織者、管理者和決策者,也是學校建設的骨幹力量,學法用法這個頭帶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觀念強不強,嚴格執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響到班級的管理水平和班風的形成, 對學生的成長進步有益,對教師的素質提高同樣有很大的幫助.四是學生家長有願望。通過多年來法制教育,廣大學生家長既要求學校依法治校,同時也要求教師合理管理好班級和學生.據統計,在上訪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涉法,同時“家長告學校,老師”的案件也逐年增多,這進一步説明教師學習法律不是可學不可學,而是非學不可,勢在必行,必須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作為一件大事來抓。

二、堅持與時俱進,講究學習方法,是學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礎.學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礎。在學法上,我堅持緊貼實際,持之以恆,與時俱進,紮實高效,法律素質得到不斷提高。學法要突出重點。我重點憲法,法學基礎理論,以及教師法,教育法等有關內容.通過學習,我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與民主法制的關係,正確理解了依法治國與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關係,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係,明確了依法治校,科學管理班級的重要意義!

三、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嚴格依法辦事,是學好法、用好法的關鍵.學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將學法與用法有機結合起來,才能推進各項事業順利健康發展。在學法用法過程中,我堅持學用結合、學以致用,努力做到“研究問題先學法,制定決策遵循法,解決問題依照法,言論行動符合法”。在用法方面,我的體會是要做到“三個堅持”. 一是堅持依法進行決策。我把遵守法律貫穿於班級管理的全過程,通過管理法制化,實現了決策的科學化、規範化。充分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確保了班級管理的持續性和連續性。二是堅持依法推動工作。多年的班主任工作使我深深的體會到作為國小教師言行舉止是無聲的命令,身教遠重於言教, 要求學生做到的我首先做到,為搞好班級的管理,推動全面工作起到了明顯的推動作用.三是堅持依法解決問題。班裏的學生出問題是正常的事情.不出問題才不正常.每當這時候,我嚴格按照學校的管理制度進行教育,使孩子們知道什麼是對的,什麼錯的,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做到防微杜漸,確保了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法律知識講座心得體會 篇2

人生如一張白紙,在成長的過程中會自然而然在白紙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絢麗繽紛;有的卻是灰暗一片;更有的在還沒有添滿色彩這張紙就不在了!能夠使白紙變成色彩繽紛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這個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這樣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由於這方面的原因,學校為我們組織了一節法制教育講座,這對於我們來説真可謂意義重大。

當天下午,在學校的綠茵場上,席地而坐聽人民警察為我們講解什麼是法律。講座上講述了關於青少年犯罪和犯罪的動機以及青少年犯罪的過程。既拿了身邊同學的事例分析,又為我們講述了發生在近期觸犯法律的事。有為錢不惜鋌而走險去盜竊的、有為了一點小事大打出手的、更有甚者為了“情”而去殺人。正值風華年少的他們,卻失去了自由,變成了囚犯。只因為這一時的衝動,卻葬送了自他們美好的青春。

我認真地聽完了這次報告會的內容,給我的感觸很深.。他們用自己犯的過錯來警示我們——這些正處於美好青春年華的少男少女們,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與自由的可貴的我們要從小樹立法律意識、遵紀守法,要學法、懂法、守法,做一個社會上的好公民。

作為學生,要想讓犯罪遠離我們,首先應該把主要精力放到學習上,處處以優秀的人為榜樣,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自身素質。要“慎言行,謹交友”,要聽進家長、老師和同學的教誨,從小養成好的行為習慣,不貪圖享樂,不看不健康的影視作品,不去網吧那些容易讓人沉淪的遊樂場所去;要和品質好的同學在一起,相互告誡,相互激勵,取長補短,擇善而從,見惡而避。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別是非的能力。

聽完這次講座,我想這對於我以後的人生道路起着巨大的作用。它給了我許多真理和啟發,告訴我要想成才必先學會做人,我會一直受用!

法律知識講座心得體會 篇3

五月十六日下午,春暉家園計劃的法律知識培訓學習結束了,對於此次的培訓學習,我想我只能用受益匪淺這四個字來形容了。08級畢業生現就職於安徽省睿正律師事務所的楊陽的博文廣識、生動講解、精彩案例無不在我的腦海裏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時,我也敬佩於楊陽作為一名律師的職業道德,也感動於他願意為春暉家園計劃做無償的法律顧問

本次培訓學習,使我進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識,增強了法治觀念和法律素質。下面就此次精彩培訓學習所得談幾點體會:

一、豐富了自己的法律素養。充分認識了學法用法的重要意義,增強使命感。

楊陽首先介紹了對留守的兒童普法教育有助於兒童法制意識的養成以及社會穩定的維護,他從三方面進行了闡述,一是留守兒童的普法教育,二是志願者支教過程中面臨的法律問題,三是其他法律知識交流——以婚姻法為例:從結婚、財產分配以及離婚三方面的注意事項進行闡述。所以我認為,在接下來的支教工作中要充分把法制內容、教育契機在各學科的教學活動中,有意識、有計劃地滲透進去,增強學生的相關法律知識和法治理念的教育,激發學生法制情感,培養學生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習慣和能力。

二,此次支教團隊應大力開展傳統形式的普法宣傳,加強學校宣傳教育陣地建設。

利用現有的櫥窗、宣傳欄、黑板報等陣地開展普法宣傳。如觀看錄像、召開座談會、討論、培訓、寫心得體會、徵文、漫畫、製作手抄報等形式,來促進學生的法制學習;通過黑板報評比、主題班隊會、文藝表演等形式,增強學生的守法、用法意識;通過家長會、告家長書等形式,培訓與青少年有關的法律知識。

通過一天的學習,我瞭解到了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必然性,這對於我們團隊日後的工作安排和開展有很大幫助。我也希望我們團隊今後也能在生活工作中表現出優秀的法律素養,有力推動支教事業的更好發展。

法律知識講座心得體會 篇4

人生的道路雖然漫長,但緊要處常常只有幾步,特別是當人年輕的時候。行動往往決定一個人的命運,播下一個行動,你將收穫一種習慣,播下一種習慣,你將收穫一種性格,你將收穫一種命運。”

當我們漸漸長大,才發現,年輕的心是那麼脆弱,那麼容易衝動。那所謂的成熟不是成熟,是自以為的成熟。我們渴望生活在一個充滿和諧而又充滿愛的社會,然而,總有一些不如意,總有些傷心的事發生。也許,在我們審視別人的時候,更多的是需要問問自己的心:在生活中,你學會寬容了嗎?在生活中,你學會尊重了嗎?

也許,是年輕的心太過單純了,缺乏細膩的情感,也許,是不曾經歷過生離死別的痛苦,才忽視了生命的寶貴。每個人都應該珍惜生命,因為你不僅僅是為自己活着,更是為你所有愛你的人活着。“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那麼,這世界更多了一份和諧,多了一份安寧。

偶爾去圖書館,翻看幾本戰爭年代的故事書,那些為了和平而犧牲的人們感動着我們,那些為光榮的事業而獻身的事蹟?動着我我們,我想:那是淨化心靈的一種方式,是提高自身覺悟的一種方式,年輕的我們有必要去試試。

年輕的心,要學會堅強,風雨過後,眼前會是鷗翔魚遊的天水一色。走出荊棘,前面就是鋪滿鮮花的康莊大道,登上山頂,腳下便是積翠如雲的空濛山色。在這個世界上,只要你有心,就一定可以找到想要的風景!

年輕的心,應該是充滿愛的,像一輪太陽,能給人無限的温暖;像一泓清泉,給人絲絲甘甜;像一陣春風,給人帶來無限的美好。

當法制意識佔據了我們年輕的心時,我希望每個人都用心對待,這世界一定更加美好!

別説自己不幸福,知識你還沒感悟到,出生是一種幸福,品位人生五味是一種幸福。用年輕的心去感悟幸福吧,你會發現幸福真的不是遠在雲端的小鳥,她句跳躍在你身旁,你甚至可以一數身上的翎毛——只要用心,用心去感悟。

法律知識講座心得體會 篇5

一、指導思想

隨着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已成為了全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為了孩子們的健康發展,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提高他們的法制意識,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使廣大兒童知法、學法、懂法,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

三、活動總結

9月x日,下夾河學校全體師生隆重集會,認真聽取了中學法制副校長戰利平的精彩法制講座。

講座分別由中學校長李順和及中心國小校長趙曉主持,他們首先對此次講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對作了深刻的剖析,動員全校師生要認真學習法律知識,要知法,懂法,並用法律知識時刻保護自己.

馬芝新副校長主要就未成年人如何預防犯罪,未成人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怎樣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國小生等方面作了詳實、深刻的講解。他還就身邊的一個個鮮活的事例,教育學生從小知法、懂法、守法,讓學生深切地體會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講座稿附後)

法制副校長張皓的講座深入淺出、以案説法,以詳實生動的案例給同學們講述了一個個鮮活的真實事例,為我們指引出了明辨是非的方向。同時特別強調了青少年的自省、自律意識,要求同學們從小養成良好的形為習慣,嚴格要求自己,加強法律意識,努力做到遵紀守法,杜絕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以促進學校、社會的和諧發展。

通過講座,使我校廣大學生深受教育,老師和學生深切地體會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明確認識了犯罪的危害性,增強了學生的法律知識、學法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法律是國家的根本,是社會的保障,是人生的參考書。法律對於我們全體師生來説更是必須遵守的,時時刻刻約束着我們的行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學生現在都是未成年人,將來都是社會上的一份子,法律更是無處不在,而全體學生更應該從小養成良好的習慣,才能夠將來更好地遵守法律。

老師、同學們,你們好:

今天,我想給大家講講未成年人的權利、義務和“違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強自我防範意識。

講課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紹以下三個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這一概念從法律上説它是以年齡的劃分為標準的,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該法對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齡未作出規定,也就是宣

告對未成年人從一生下來就加以保護,舉個例子,每個剛出生的嬰兒都享有財產繼承權。“少年”,是指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按照實際上的規定,少年與未成年人是同一個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個籠統的、習慣性的稱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當別人稱你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時都不算錯。但是在適用法律時,必須明確什麼是未成年人,什麼是少年,什麼是青少年,這一點很重要,因為不同的稱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權利和承擔不同的義務。

如今我們在宣傳媒體中經常聽到未成年人要積極爭取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等等,那麼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權利和承擔哪些義務呢?

未成年人作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權利是相當廣泛的。具體來説,在我國未成年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八個方面的內容:一、政治權利,二、人身權利,三、受教育權利,四、個人財產所有權,五、繼承權,六、社會經濟權,七、訴訟權利,八、其他權利。

在這裏,我給同學們着重講一講人身權和訴訟權利。

人身權利可以分人格權和身份權兩方面的內容。首先給大家講講什麼是人格權,人格權是基於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身份權是基於自然人之間的某種關係,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為而產生的地位、資格等方面的權利,具體來説包括兩個方面:1、親屬權、撫養權和監護權,主要表有:(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遺棄的權利;(3)有隨父姓或隨母姓的權利;(4)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監護的權利;(5)父母離異後,仍享有被雙方所撫養和教育的權利。2、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專利權等。

訴訟權利,包括(1)起訴權(2)不被公開審理的權利(3)對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以後有機會,指導同學們組織模擬法庭,這樣你們對這項權利會有更深的瞭解。

接下來再給同學們講一講未成年人應承擔的義務,它總共有六點:(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會公德的義務(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4)保衞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5)依法納税的義務(6)受教育的義務。

以上所講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

下面我想給同學們講講什麼是違法和犯罪。

違法和犯罪這兩個詞,同學們一定不會陌生,但是它們的聯繫和區別同學們可能不是很瞭解。根據我們的辦案調查情況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對法律的無知。我給同學們講兩個案例,一個是我現在正在辦理的一名十四周歲的中學生投毒案,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該學生將自已買來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裝入老鼠藥,而後放入附近一國小的某教室的一張課桌抽屜裏,第二天,坐該課桌的國小生喝了這

有毒的冰袋後,很快就死了。這起案件偵破後,該投毒的中學生後悔不已,他説自已沒有想害死人,以為國小生吃了只會拉肚子,但是嚴重的後果已經造成,該學生的後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懲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投毒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再給同學們講一個xx年發生的案件,被告人劉某年僅15週歲,是四中綴學的學生,劉某綴學後,一直沉迷於遊戲機,但父母不給錢,於是他就想到向同學下手敲錢,一天,他在四中操場玩時,看見原同學方某,劉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給他錢,並威脅方某説,你以前跟別人打過架,被打的人叫我來拿醫藥費,自已認識許多社會上的人,不給錢就叫人來打你,方某很怕,將自已身上僅有的五元錢給了劉某,以後劉某陸續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計六十餘元,其中有一次,劉某逼方某帶他到方某父親那騙借了三十元,最後一次,被告人劉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給,劉某便將方某帶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煙頭燙方某,並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錢交到劉某手中,在這種情況下,方某才將這件事告訴其父親,方某父親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並配合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劉某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從這起案件的發生和發展看,一方面,劉某對違法和犯罪認識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與違法犯罪的界限,以至於三番五次的被搶劫。從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麼是違法和犯罪,對規範自已的行為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接下來,我就給同學們講講什麼是違法。

違法,是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之一。它指違反法律,不履行法律義務。從廣義上講,違法是指違反一切現行法律規範的行為,包括違反刑法、違反義務教育法等等。違法行為,又稱為“非法行為”“不法行為”。從狹義上講,所謂違法是指違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講的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嚴重不良行為,即: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多次偷竊;參與賭博,屢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上述列舉的行為中,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這一行為希望同學們引起注意,同學們可能會對此不以為然,但這也是違法行為;還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在學校也是時常發生的,據我們瞭解,一些高年級的同學會向低年級的同學強行索要錢財,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同學們不要害怕,要敢幹檢舉揭發,同這些違法行為作鬥爭。那麼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處理呢?一方面對違法行為較輕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和學校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且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14週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再講講什麼是犯罪。

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特徵:(一)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即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種觸犯刑律的行為,即犯罪具有刑事違法性(三)犯罪是一種應當

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第17條對於未成年人犯罪還做了年齡及犯罪行為種類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意思就是凡年滿十六週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的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在我國,已滿十六週歲的人,因體力、智力已相當發展,並有一定社會知識,已具有分辯是非善惡的能力,因此,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7條第2款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動、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充分考慮了他們的智力發展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實上的識別能力,但由於年齡尚小,智力發育尚不夠完善,缺乏社會知識,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他們負刑事責任的範圍應當受他們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們對一切犯罪都負刑事責任,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只有犯以上規定的八種犯罪,才負刑事責任”,在這裏,我給同學們舉個案例,我曾辦理過這樣一起案件,林某,案發時未滿16週歲,19xx年x月x日下午,他在信州區一家遊戲機室附近遇見陽陽即向陽陽索要香煙,陽陽説沒有,便進了遊戲室裏,林某便覺得陽陽沒有給他面子,就糾集另一人將陽陽叫出遊戲廳又叫他拿煙,陽陽不給,林某便一拳往陽陽腹部打去,當陽陽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時,林某又用右肘部擊打他後腦造成陽陽顱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滿14週歲,且實施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為,也就是剛才給同學們講的八種犯罪之一林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應承擔刑事責任,他將在監獄中渡過八年的黑暗日子。

未成年人犯罪性質,從我們掌握的情況來看,搶劫犯罪案件較多,而且多為團伙性的,經查我們了發現未成年人對什麼是搶劫犯罪和什麼是一般的敲詐違法行為分辯不清,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構成該罪的關鍵在於是否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比如説“你不拿錢,我們就打他”這樣的言語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但劫取財物的多少並不是構成本罪的依據,而只是量刑的情節。

在談對未成年人犯罪打擊的規定同時,我們還要向同學們介紹一下對未成人犯罪寬大處理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歲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另外,依照我國刑法第43條的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些規定都是依據未成年人還在成長過程中,辯別是非能力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並且主觀惡習不深,易於接受教育改造這一基本特點而規定的。依據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大處理的規定,我們信州區檢察院還出台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暫緩起訴的規定,出就是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暫不向法院提起公訴,對其進行考察,如以後不再犯罪,將不再對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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