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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行業協會章程(精選4篇)

租賃行業協會章程(精選4篇)

租賃行業協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租賃行業協會章程(精選4篇)

第一條 本協會學名為“xx市房屋租賃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縮寫為: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從事經營房屋租賃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或有關部門及私人業主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自律性組織;是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經濟建設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中心,在政府和租賃當事人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向,反映租賃當事人的願望和要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學習國內、國際先進經驗,加強對外交流,推動和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發揮房屋租賃業在我市經濟和社會建設日趨重要的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xx市民政局、xx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xx省xx市xx區香梅北路武警大廈x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租賃當事人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

(二)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租賃行業的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為會員提供有關法規諮詢和援助;

(三)及時收集市場信息,開闢專欄,定期發佈市場行情,組織會員間的溝通和交流;

(四)制定房地產租賃行業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組織行業內交流,發展同國內、國外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交流;

(六)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委託,進行相關的業務課題調研;

(七)在房屋租賃行業內對其會員單位進行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xx市從事經營房屋出租並依法進行合同登記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可自願提出申請,經本協會審查批准,即成為本協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祕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及監督,有權經過必要程序要求罷免經過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

(三)有權要求協會就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可通過協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五)優先取得本協會的信息及各種資料;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協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關心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調查研究資料和有關經驗及資料;

(五)遵守行業自律性公約,履行社會道德規範;

(六)按規定依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祕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臨時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會長辦公室會議決定可臨時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祕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常設辦公機構,由祕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祕書處本着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但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和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社會捐贈及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必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和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處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因故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議終止前,須在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及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決議經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批准,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處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x年11月20日xx市房屋租賃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租賃行業協會章程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出租汽車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xx地區出租汽車行業的企業、個體客運經營户自願組成,為實現同行業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提供服務,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聯繫,維護公平競爭,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促進企業進步和行業發展。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xx市經濟委員會、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地址:江蘇省xx市鼓樓區五台山1-6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發佈工作,參與本行業發展規劃的制訂,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為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服務;

(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關係;

(三)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制訂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並督促執行;

(四)參與制訂、修改管理標準和服務標準等行業各類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客運行業市場信息;

(六)組織本行業的展覽會、報告會、研討會,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

(七)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

(八)編輯出版行業報刊;

(九)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十一)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體經營户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依法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和城市客運經營許可證的本市企業、個體客運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學習、考察、調研和經驗交流等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享有協會免費提供的《客運》報;

(七)享有優惠優先辦理登報遺失證明手續;

每個會員單位有一票表決權,會員單位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會員代表人一般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個體經營户會員代表人一般由各區個體大組長擔任。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和參與《客運》報的投稿和發行工作;

(七)維護和增進行業內的團結和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登記表。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會可依據章程停止其行使會員權利,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會員義務;

(三)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本協會宗旨行為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討論協會有關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一)章程修改;

(二)理事的選舉、罷免;

(三)本協會的終止與清算。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制訂工作計劃;

(四)制訂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決定工作機構的設置;

(六)決定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亦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亦可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名譽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從理事單位(或常務理事單位)中提名,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由行業中有影響、有實力的大中型骨幹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委託副會長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兩年。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祕書處,祕書處下設辦公室。祕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祕書長負責祕書處的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協會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工作;

(三)決定副祕書長及祕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四)負責行業報刊的出版。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祕書長選派政治素質好、理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身體健康、年富力強的同志擔任。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業委員會和區、分會等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常設機構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數由理事會確定。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派駐或聘用。

從企業派駐到行業協會工作的人員,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派駐企業承擔。如原工作單位工資標準低於同行業事業單位平均水平的,可參照事業單位標準由行業協會補差。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費等級標準及繳納辦法,由本協會依照章程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內的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應在每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市經委和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經委、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市經委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資產清算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因下列事由終止:

(一)因會員大會作出終止決議;

(二)因分立、合併等原因撤銷。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經委審查批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時,應進行清算。在市經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經委指定。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費用從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經委監管,在新的行業協會設立後,將剩餘財產歸屬新的行業協會,或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租賃行業協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教育裝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縮寫為 CEE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生產、經營、管理、研究教育裝備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代表會員企業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為行業發展和會員服務,為教育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在業務主管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作用;在行業管理上發揮指導作用;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及公共事業上發揮服務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經濟、社會問題,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加政府組織的影響行業利益的各項聽證會;

(二)收集、分析、發佈國內國際行業信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建設協會網站,促進信息交流,開展技術諮詢;

(三)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舉辦國內外展覽、展銷會和有關的報告會、研討會;

(四)參與制定本行業推薦性行業標準、服務標準、質量規範;參與制定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產品及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應用;

(五)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規約,規範行業行為;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業規約,生產或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有欺詐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可以建議有關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對本行業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七)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其他有關方面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組織產品市場建設;

(八)開展國際、國內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聯繫同行業國際行業組織,參加其社會經濟活動;

(九)提高全行業國際競爭力,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爭議,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出口產品原產地證明;

(十)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項調查,或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代表企業進行反傾銷應訴;

(十一)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經法律法規授權與政府部門授權、委託,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統計、公信證明、行業准入資格資質和職業資格審核、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論證等工作和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在境內從事下列業務的國有、集體、股份、私營、個體、合資、外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並連續經營六個月以上者,完成入會程序,均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一)從事教育裝備生產、經營、服務的企業;

(二)從事教育裝備管理、科研和教學的單位;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各級教育裝備行業組織。

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熱心教育裝備事業,在理論或實踐方面有較大成績的個人,完成入會程序,可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為本行業的發展做貢獻。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協會祕書處討論、審核通過,辦理入會手續;

(四)在協會的報紙、刊物、網站上公佈名單;

(五)由協會祕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的合法權益受保護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可免交);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吊銷會員證。在協會的報紙、刊物、網站上公佈退會者名單。

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弔銷會員證,並在協會的報紙、刊物、網站上公佈名單。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協會的報紙、刊物、網站上公佈除名名單。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行業規約;

(七)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訂協會的具體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或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和對行業規約的解釋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或召開常務理事特別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好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愛本行業,熟悉本行業的狀況。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一般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審批協會的一般性項目的經費開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協會所辦實體上交的利潤;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民政部和國家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國家教育部審查,經同意,報國家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教育部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29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租賃行業協會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xx市糧油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縮寫:CQAGS)

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糧食、油脂、油料及糧油食品、飼料的貿易、加工、儲藏、運輸及相關業務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業性的社團法人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市場經濟規則,在糧油企業中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的作用,溝通行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聯繫,維護糧油企業合法權益,推動糧油行業深化改革和協調發展,更好地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服務,為農業生產者、糧油經營者和城鄉消費者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指導部門(下同)xx市商委和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所在地為xx市渝中區九尺坎66號泰安大廈10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業務指導部門進行行業管理,調查糧油行業的基本情況,研究糧油行業的發展趨勢,提出建議,促進糧油行業的全面、協調發展;

(二)總結和交流糧油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三)調查研究糧油企業在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化建議和正當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糧油行業的特點制定行業規範,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維護企業信譽,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利益;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制定相應的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規範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六)促進糧油行業企業的交流與合作,舉辦區域性的商品交易、產品展銷、技術轉讓、物質交流等各項活動,發揮糧油行業的整體優勢,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結合糧油行業特點,建立信用評價、失信懲戒等行業信用管理制度,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增強企業的誠信和守法意識。

(八)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經營行為,協調會員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利益。

(九)建立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國內外糧食、油脂、糧油食品、飼料的加工生產、市場流通、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方面信息,開展信息諮詢服務;

(十)組織業務培訓,提高會員單位的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十一)為會員企業提供經濟、技術、法律諮詢服務,調解會員之間的經濟糾紛;

(十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行使本會會員或相應職務的權利、義務。單位會員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糧油行業及相關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祕書處發給會員證和會員單位掛牌。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和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屆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與會員大會屆期一致。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人數的1/3。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3至5名監事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任期與理事會一致,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仿真、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會成員、祕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列席理事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向業務指導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規章的情況。黨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祕書長等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業務指導部門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旅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必要時向業務指導部門或會員大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紀要應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核後向全體會員公佈。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經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依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指導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本會在每年度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依照《社會組織勞動合同書(示範文本)》,與本會建立勞動關係的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和履行用工合同,並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執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x年3月19日協會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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