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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醫藥費補助規定

門診醫藥費補助規定

(一)本公司顯加強員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門診醫藥費補助規定

(二)本公司正式僱用的員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親得適用本辦法。

(三)員工及其家屬自員工離職日及留職停薪日起即喪失此補助權益。

(四)凡本公司員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親患傷病住醫院接受門診時,由福利委員會補助其醫藥費50%。每户補助金額按員工本人及其配偶與直系一等血親人數每人每年以補助200元計算。(例如,員工某甲,包括其配偶及直系一等血親在內,共5口,則某甲全年補助額以1000元為限)。

(五)本公司員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親門診時,由員工本人先行墊付醫藥費同時填具醫院門診醫藥費證明單(公司印備)請醫院蓋章,然後提出該證明單向福利委員會申請醫藥補助費。如醫師開處方至藥房購藥者,添附處方及藥房收據申請補助費。

(六)員工本人及家屬經由勞工保險費負擔醫藥費者,不予補助,但超過勞保標準,自付醫藥費部分有醫院收據或證明者,不在此限。

(七)員工本人或其家屬因美容外科、義肢、義齒、義眼、眼鏡、接生及其他附帶治療、輸血、證件費均不得申請補助。但因緊急傷病,經醫院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

(八)本辦法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標籤: 醫藥費 門診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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