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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務車改革後富餘司機安置辦法

市公務車改革後富餘司機安置辦法

公務改革後,各單位的富餘司機,原則上由各部門自行負責安置,如確實無法安置的可採取下列措施妥善予以解決。其安置費用由市財政專項資金中安排。

市公務車改革後富餘司機安置辦法

1、本單位有編制且工作需要,其本人又具備條件的,可鼓勵其報考公務員;單位無編制,或其本人不具備條件的,可通過定向培訓安排新的工作崗位。

2、有下屬單位的部門,如有新的崗位,應優先安排。

3、鼓勵本單位富餘司機自謀職業,辦理退職自謀職業的富餘司機,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同時解除勞動關係。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和生活補助。

4、對連續工齡滿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提出意見,報經公務車改革辦公室審批備案可以辦理離崗退養手續。其原待遇不變。

5、安置富餘司機的相關政策規定。

(1)勞動合同到期(包括已過期沒續簽的)雙方終止勞動合同,計發生活補助費。

(2)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標準:按司機的連續工齡,每滿一年計發1個月,不滿1年按1年計發。每月的工資標準按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低於2222元的按2222元(市直XX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4)單位必須為司機繳清各項社會保險費,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失業登記、停保和失業待遇領取等手續。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優惠政策。

(5)約束措施: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收到用人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後30日內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加發1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逾期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用人單位可單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不再加發1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

(6)患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暫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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