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精選4篇)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精選4篇)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精選4篇)

為了加強生產設施安全管理,防止生產設施事故的發生,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設施的正常運行,依據國家有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的生產設施的管理。企業生產設施包括:重要設備、特種設備、建構築物、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電氣及其它設施。

3、職責

3.1供應部負責生產設施的採購;

3.2設備科負責生產設施的建檔、日常管理、維護等。

4、通用生產設施的管理

4.1生產設施的規劃、選擇

4.1.1生產設施的規劃與選擇的類型要符合安全生產的需要;

4.1.2新生產設施安裝後,經設備科會同有關部門驗收,並編制操作規程,編號登記,訂標牌,確定操作人員後才可投入生產使用。

4.2建立生產設施管理檔案

4.2.1對新生產設施及時建立檔案;

4.2.2建立相應的生產設施安全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關資料,保證生產設施技術檔案的完整和準確。

4.3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生產設施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説明和安裝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安裝、調試後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4.3.3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常規檢查、維修保養等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4.3.4針對生產設施的使用性質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輪換使用或集體使用的生產設施,由當班負責人全面負責,專人使用的生產設施由使用者全面負責生產設施的使用安全;

4.3.5大型精密設備要嚴格實行定人、定機的管理辦法。

4.3.6生產設施的使用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檢查和保養,並做好日常的檢查保養記錄。

4.3.7使用的生產設施必須安裝完整的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裝置與相應的安全設施。

4.4生產設施的檢維修

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4.5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及設備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4.5.1生產設施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設施損壞和設備事故,根據損壞程度,事故分為: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

(2)重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生產設施受損嚴重,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導致生產設施報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發生後,操作使用人員應立即向所在車間負責人報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

(2)重大、特大生產設施事故發生後,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保護現場的措施並報告公司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公司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

(3)對各類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及時報告,嚴肅處理;

(4)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生產設施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

4.6生產設施的報廢

見《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制度》。

5、安全設施管理

5.1安全設施範圍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設施指公司生產現場的各類檢測報警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爆設施、泄壓和止逆設施、以及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安全附件。

(1)檢測報警設施包括:壓力、温度、液位、流量、組分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於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防護裝置,電氣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包括: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泄壓和止逆設施包括:用於泄壓的閥門、安全閥、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於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等;

(5)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包括:防靜電跨接線、避雷針、靜電導出裝置等。

5.2安全設施的管理

(1)設備科負責管理廠內的安全設施,建立、完善安全設施技術檔案、台賬、檢定記錄及檢定計劃,並確保檢定工作按計劃進行實施;

(2)嚴禁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無相關製造資質的企業生產的安全設施以及超過檢定週期、存在嚴重缺陷和安全隱患的安全設施;

(3)安全設施應的檢查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包括每班工藝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的每日巡檢;專項檢查包括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的專項檢查;

(4)各車間應對各自界區內的安全設施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檢查,並將檢查記錄進行存檔,對檢查出的問題制定詳細的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及整改期限,整改後報生產技術部驗收;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每季度組織一次專項檢查;

(5)新購買的國家規定強檢的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錶、温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儀等,必須經過檢定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6、特種設備管理

(1)本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30天)內向主管部門登記註冊;

(2)設備科要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文件、製造單位、合格證、使用維護説明書及安裝技術説明書等;特種設備登記註冊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定期檢測檢驗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特種設備日常維修保養記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才允許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6)設備科對在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檢查、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

(7)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總經理報告相關負責人報告。

7、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清單》

《生產設施檔案》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1、日常消防檢查可結合安全生產檢查進行。

2、項目部防火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由項目部防火責任人組織執行。

3、崗位防火檢查由操作工結合清潔衞生、文明生產對本崗位的防火安全隨時進行檢查。

4、對查出的火險隱患要定時整改,本部門難以解決的要及時按級上報。

5、安全部門要把每次安全檢查的情況進行記錄,把火險隱患的整改措施備案並存於防火檔案。

二、項目部防火責任人職責

1、負責對本項目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識,保證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

2、每月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

3、配製本項目部的消防器材,保證器材完整好用,不得隨便挪用。

4、本項目部內發生火災事故,必須負責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上報公司。

5、每季度召開各班組防火責任人會議,分析防火安全工作情況,佈置下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班組級防火責任人職責

1、落實項目部所佈置的防火工作,檢查和監督本班組人員執行防火安全制度情況。

2、負責檢查本班組成員所操作電氣機械設備的防火安全裝置,運轉和安全使用,並監督和檢查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3、督促做好本班組日常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發生事故立即補救,並及時向項目部防火責任人彙報。

四、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管理制度

1、漆類、油類、香蕉水類等到各種易燃品進工地後必須立即進專用倉庫,並按指定位置存放,各領用部門嚴格控制限額領料,施工現場內易燃品不宜存放過量,不用物品應退回倉庫,不準到處亂放。

2、氧氣要注意安全運輸,進工地後由電焊部門負責保管,氧氣瓶使用後應做好標記,不準亂放。

3、如有違者或不負責任而造成損失,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五、焊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2、焊工在工地現場操作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要求執行,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3、對存有危險性物資的場所,焊工應採取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掌握防爆電氣設備的原理。

六、倉庫保管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內物資儲存要分類、分堆、分垛,各類物資需標有標識,主通道不小於1.5m,次通道不小於0.5m,嚴禁超儲。

2、倉庫要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充足的消防水源,在消防設施的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倉庫職工會使用各類消防器材。

3、倉庫內要保持清潔,可燃廢物要及時清除。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位置,不準隨意移動和挪作他用。

2、要加強檢查和保養,每月檢查一次,每半年保養一次,發現消防器材損壞,缺少應及時上報,並及時恢復良好。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建築施工企業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建築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建築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築施工安全標準,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需要、企業統籌、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取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__]478號)規定,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取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井巷)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規費中單列,並按照規費的計算規定計取。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工程類別測定並公佈安全生產費率,但不得低於本規定第五條的提取標準。

第七條  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方未按本規定單獨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和主管部門測定的安全生產費率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招標方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清單。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範,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生產增加項目單獨報價。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費率、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十條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50%。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或報批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在工程量或施工進度完成50%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__)填報《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申請表》,並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報監理企業。監理企業應當在3日內審核工程進度和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監理企業審核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經審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總監方可簽署《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並提請建設單位及時支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收到監理企業《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後,5日內支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變更,應當按施工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工程變更價款,按照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增加費,作為與其餘安全生產費用同期支付的依據。辦理竣工結算時,建設單位應當以工程竣工結算價為依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五條 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第十六條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發現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及時提請建設單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__]478號)規定,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户核算。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佔。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和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核算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或其委託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現行的標準規範定期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於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應當督促該項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分包單位對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責。總承包單位或其委託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評價分包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對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情況進行監理。

工程監理企業發現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施工企業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依法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階段,應當認真審核招標文件中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單列情況、投標報價按本規定確定安全生產費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時,應當審查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劃。建設單位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驗證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第二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範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按規定計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中介機構未按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取得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許可,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在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未提交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規定明確安全生產費用有關內容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八條  施工企業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施工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監理企業未按本規定及時簽署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監理企業有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支付計劃的建設單位核發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行業、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為了仔細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推行現代安全治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在編制各種打算和年度打算時,把安全工作列入頭等議事日程。依照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指示和要求,依照本單位的具體事情,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數值。內容包括本公司的工傷事故頻率,死亡率和重傷率的數值及職業病危害區域的合格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等;

二、公司與下屬項目部和施工隊簽訂承包合同或下達工作打算時,一併將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分解到各單位,作為公司對各單位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各單位在與班組或個人簽訂合同或下達任務時也應將安全目標責任制一併列入,作為考核內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超過安全生產目標值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的評先評獎資格;

五、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大的安全檢查,檢查時一併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事情進行分析和總結;

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治理與經濟責任制密切掛勾。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mo/wenmi/guizhang/j99993.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