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工廠勞動管理制度(通用4篇)

工廠勞動管理制度(通用4篇)

工廠勞動管理制度 篇1

在工廠內部,對於員工有各項的管理制度,其中人事管理制度是重要的一項。以下整理了一份工廠勞動人事管理制度的範本,僅供參考。

工廠勞動管理制度(通用4篇)

一、根據國家勞動人事管理法規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內部機構的定崗、定員。

二、廠中層幹部實行考試考核竟競聘制;一般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實行雙向選擇組合制;生產崗位和服務崗位實行優化勞動組合制。

三、對全廠上崗人員,實行崗位合同管理。根據崗位責任大小劃分級別,以崗定薪,實行崗位工資制。

四、未被聘任(用)或未被組合上崗的.幹部職工,實行內部待崗,或安置到多種經營部門工作

五、對新安置的退伍軍人,新招聘的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學生,以及新調入人員,必須實行崗前培訓,並根據其考試考核成績分配工作崗位。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除新安置的退伍軍人可安排輔助性崗位,其餘人員一概予以辭退。

六、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可對上崗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各單位內部人員調整由各單位自主決定;跨工種之間的調整必須經厂部批准。

七、各單位如現有崗位缺編或需要新增崗位,可向厂部提出申請,由厂部在符合上崗條件的人員中調劑安排上崗。

八、厂部每年對上崗人員的年度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比,並將考核結果存入個人檔案,作為個人晉職調薪的重要依據。

工廠勞動管理制度 篇2

為規範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使管理過程符合國家法律規定、要求。從而提高公司勞動安全衞生水增,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辦公室負責修訂公司《勞動用品管理規定》,監督勞保用品的申領、發放、使用情況。

2、生產部、倉儲部按行業規定實施勞保用品的計劃、採購、保管及發放。

3、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人員使用的勞保用品符合安全、衞生規定和審核本部門勞保用品的申領。

4、新員工入廠安排工作崗位後,由部門對應該崗位的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填寫申請單,本人憑部門負責人核准簽名後的領料單交給勞保用品管理員,辦理勞保用品的領用手續。

5、新入廠員工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需要經常替換洗滌的用品,按本崗位標準發放,並計算使用時間,以便替換。

6、因特殊原因需要領用標準外勞保用品的,由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申請,説明用途,經辦公室批准後,倉庫方可以發放。

7、換髮領用勞保用品,須繳舊換新。使用期滿後,能用的繼續使用,不能用的,憑部門負責人核准簽名的領料單及舊的勞保用品一起交、管理員辦理領用手續。

8、對從事多樣工種操用的員工,按崗位所需發放適合的勞保用品的;及領取勞保用品後因調離後又返回所使用該勞保用的生產崗位的',使用期限按實際使用時間適當延長。

9、勞保用品的選購必須到指定的勞保用品商店購買,以保證安全可靠。

10、工作服需按有關規定購買,其材質、式樣、顏色應符合規定要求和生產要求。

11、員工必須愛護使用勞保用品,勞保用品的使用應工作範圍、時間內,不得作其他用途。

12、不同區域生產、工作人員需按規定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

13、個人勞保用品由員工自得妥善保管、勞保用品在使用期內如有遺失,由個人按折後價格(用品價格-用品價格÷使用期限×已使用時間)予以賠償。如有損壞的,按損壞程度酌情處理。

14、部門勞保用品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按照衞生要求清洗和檢查。保證符合安全、衞生規定。

工廠勞動管理制度 篇3

一、根據國家勞動人事管理法規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內部機構的定崗、定員。

二、廠中層幹部實行考試考核競聘制;一般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實行雙向選擇組合制;生產崗位和服務崗位實行優化勞動組合制。

三、對全廠上崗人員,實行崗位合同管理。根據崗位責任大小劃分級別,以崗定薪,實行崗位工資制。

四、未被聘任(用)或未被組合上崗的幹部職工,實行內部待崗,或安置到多種經營部門工作。

五、對新安置的退伍軍人,新招聘的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學生,以及新調入人員,必須實行崗前培訓,並根據其考試考核成績分配工作崗位。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除新安置的退伍軍人可安排輔助性崗位,其餘人員一概予以辭退。

六、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可對上崗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各單位內部人員調整由各單位自主決定;跨工種之間的調整必須經厂部批准。

七、各單位如現有崗位缺編或需要新增崗位,可向厂部提出申請,由厂部在符合上崗條件的.人員中調劑安排上崗。

八、厂部每年對上崗人員的年度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比,並將考核結果存入個人檔案,作為個人晉職調薪的重要依據。

工廠勞動管理制度 篇4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1、為了保證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再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公司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嚴格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89進行採購勞動防護用品。

2、推廣招標採購制度,不僅要貨比三家,選擇質優價廉的產品,更要認真審查生產廠家或經銷商的生產資質和經營資質,堅決杜絕“三無”產品進入企業。

3、採購人在採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索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最近半年的《檢驗報告》的複印件;採購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索取《生產資格證》、《安鑑證》和最近半年內的《檢驗報告》複印件。在向經銷商採購時,除索取上述證件複印件外,還要索取經銷單位的《經營資格證》複印件。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la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禁止採購假冒偽劣和變質、失效、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

4、按照國家經貿委[20xx]189號文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根據職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實際需要制定和編制勞動防護用品採購年度計劃和月度計劃。

5、公司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劃應由勞資或材料部門提出,經公司領導審批後,報送安檢部門備案。

6、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專設機構統一組織採購。

7、採購勞動防護用品要遵循經濟性、實用性、節約性的原則,在商品性能、質量相同相似的情況下,應就近採購價格合理,質量優良,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產品。

對採購假冒偽劣或失去效能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要及時扣壓、上報、報廢,並嚴肅追究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1、採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檢查驗收;

2、驗收分為質量驗收和數量驗收。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誌、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資質、經營資質、檢測檢驗報告、使用説明書等,觀察護品有無破損缺陷、各項技術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3、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

4、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誌的,堅決不予接收入庫,並責令採購部門退庫。

5、加強驗收稽核,發現驗收程序和環節不齊全、不規範、不履行入庫手續和手續不齊備,單位財務應拒絕支付貨款。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制度,提高倉庫科學管理水平。使勞動防護用品經常處於良好的環境中。庫管人員要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技術,使庫存勞動防護用品100%處於適用狀態。

2、倉庫安全要嚴格執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1990公安部第6號。倉庫做到低温、乾燥,勞動防護用品不要接觸高温、明火、強酸、強鹼和尖利的硬物,也不能曝曬。要搞好保管養護。倉庫要做到“四無”即:無黴爛變質、無損壞丟失、無隱患、無老鼠;“四防”即:防潮、防壓、防火、防盜。

4、科學堆碼存放,及時記載賬目卡片,經常檢查核對庫存,保持帳、卡、物相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庫存期間數量準確,不缺不少。

5、嚴格勞動防護用品的出入庫手續簡化供應環節和程序,既要減少儲備和積壓,加快週轉,又必須有10%的庫存備用量,嚴禁勞動防護用品零庫存。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公司為從業人員提供和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嚴格執行國家頒佈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安經貿[20xx]189號文)和省勞動部門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嚴禁少發、漏發或超期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材質、式樣和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工種操作安全的要求。

2、公司必須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免費配發給從業人員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發的實物勞動防護用品。

3、對從事多種作業或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應按其在工作時間內勞動條件中最差的工種發放,發放品種必須保證安全生產需要。

4、對從事易燃、易爆及有靜電危害發生場所作業的工種,必須配備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5、各部門應備有部分勞動防護用品,供各種檢查、參觀、學習等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

6、公司應備有部分勞動防護用品,供各種特殊情況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和特殊需要臨時調用。

7、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縮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降低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遇有下列情況需調整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可提出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嚴格執行。

(1)由於生產條件、作業環境的變化需改變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和使用期限的;

(2)隨着生產技術的發展,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以及新單位、新工種的增強,標準中沒有規定的;

(3)各工種在規定發放標準以外需增發勞動防護用品,以及標準未包括的人員需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

8、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限內,非個人原因受損或丟失的,應及時予以補發。因個人原因損壞或丟失的,要及時補發,但要酌情收取一定比例費用。

9、工會組織要代表廣大從業人員,參加勞動防護用品採購、驗收、保管、發放、報廢各環節的工作,依法維護廣大工人的切身利益。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生產經營單位使用防毒護具要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並按國家規定,及時更換濾毒罐(盒)。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崗位的要求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生產經營單位要經常對從業人員開展勞動防護用品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防護意識,督促其自覺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從業人員因各種原因脱離生產工作崗位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原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相應延長使用期限。配發給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轉賣。

5、安全監督部門要對從業人員的防護用品的佩帶和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未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對不按規定佩帶、使用的人員,除進行安全教育外,視情節輕重給與經濟處罰。

6、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向當地安監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1、從業人員要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的相關技能,按規定正確使用、保管和維護好勞動防護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內防護性能處於適用狀態。

2、為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勞動防護用品原則上要執行交舊領新制度,不得超過期限使用。

3、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因工作不負責任,給從業人員配發過期和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此而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4、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強制報廢:

(1)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2)防護性能未達到有關標準和規程要求的;

(3)在使用和保管期內遭到損壞,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有效防護性能的;

(4)超過説明書載明使用或保存期限的。

5、報廢程序:

(1)企業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機構每年定期對在用和庫存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需要技術鑑定的要送國家授權的勞動防護用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作出報廢處理決定。

(3)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作出妥善處理,報廢后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再次使用。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mo/wenmi/guizhang/dyedv6.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