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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湘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湘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到我校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向學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二週。未請假而不按期報到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體檢由湘潭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進行。對被發現患有疾病不適宜在校學習者,由本人申請,學校審批,准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應在一週內辦理手續離校,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學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學生經治療康復後,應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一週內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康復證明),經校醫院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

第六條 每學期,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持有效證件到所在學院報到,並辦理網上註冊手續。學生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二週前(含第二週),按規定繳清本學年應繳費用後方能註冊。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須辦理暫緩註冊審批手續。未經學校批准逾期兩週未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七條 普通全日制本科學制為四年,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以提前畢業,但在校學習時間不能少於三年;也可以延期畢業,但最長年限自入學時起連續計算累計不超過六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註冊。

第八條 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或提前報考碩士研究生。不能在正常學制內達到畢業要求者,可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延長學習時間。提前畢業、提前報考碩士研究生或延長學習時間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考核、成績評定與學分

第九條 學生每學期應根據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和《湘潭大學本科學生選課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選定所修課程並參加所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選課後不參加課程學習者(獲准免聽者除外),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的組織和管理按《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執行,成績合格者方可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修讀課程的學分數原則上不得少於20個學分,各專業學生畢業應取得的學分詳見各專業教學計劃。

第十二條 學校採用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的方法來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

考核成績與績點的關係:

成 績 成績等級 績點

90-100 優 a 4.0

85-89 a- 3.7

82-84 良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中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及格 d 1.0

60 以下 不及格 f 0

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

1、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

2、一學期或學年平均學分績點=所修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第五章 多修、輔修、重修、補修、免聽與緩考

第十三條 學校按專業教學計劃確定各專業學生每學期修讀的標準學分數。學生如需超標準多修學分,應按《湘潭大學本科學生選課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輔修專業修讀制度,鼓勵學生在學好主修專業的基礎上,輔修另一個專業。輔修專業的管理按《湘潭大學輔修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必修課程考試不合格者,均應重修。選修課程考試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照專業教學計劃規定改修其他課程,重修或改修按《湘潭大學本科學生選課管理辦法》辦理手續。學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課程。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轉專業後,應補修轉入專業已經開設但本人尚未修讀的課程。

第十七條 學生多修、輔修、重修、改修或補修,均應按規定繳納修讀費。

第十八條 學生經學校同意,可在與學校有協議的其他高等院校及科學研究機構修讀課程,學校根據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認定學分。

第十九條 學生對已選定修讀的課程,可按程序申請免聽。獲准免聽課程的學生,必須參加該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的學習和課程考核。

第二十條 思想政治理論課、公共體育課、實驗課和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聽。

對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讀體育課程的學生,體育教學部可依據校醫院的證明,為其另行安排適當的體育教學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可取得體育課學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故無法參加已修讀課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申請緩考,並按重修辦理選課手續。學生無故不參加已修讀課程的考核,作曠考論,曠考按《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重修或緩考課程不單獨安排教學,學生可參加以後學期該課程的學習。

學生應主動向所在學院教務部門諮詢或上網查詢重修、緩考的有關事項,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原則上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讀一年級或二年級學生,可允許提出一次轉專業申請:

1、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2、學生入學後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予考慮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學生;

2、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的學生;

3、藝術類等學科專業通過面試考核接收的學生;

4、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5、應予以退學的學生。

第二十五條 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學校在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六條 考慮到人才培養的計劃性,各學院同意轉出或接收的轉專業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該專業該年級入學註冊人數的15%,外語類專業應控制在10%以內。

第二十七條 學生轉專業按以下辦法辦理:

1、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需填寫轉專業申請表,於每學期第一週前交至相關學院審批,學生所在學院及接收學院應在申請表上籤署明確的意見;

2、接收學院應於每學期第一週將擬接收學生的申請表彙總並交教務處,逾期教務處不予受理;

3、學校在每學期第二週對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審批,被批准者,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4、學生轉專業前所修課程成績將如實記錄在其成績總表中,轉專業學生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學校予以認定。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學(轉出和轉入)應在每學期開學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申請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申請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含聯合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 申請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未經批准及未辦理相關手續前,必須參加原專業的學習,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七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條 學生可以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習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休學:

1、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因傷、因病須停課治療和休養六週以上的;

2、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強烈要求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經學校批准可以續休,累計休學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我校相關醫療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學生休學期間的一切行為,均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三十五條 學生通過學校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六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應於期滿前兩週內辦理復學手續。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學校不再保留其學籍。對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病休學學生辦理復學手續時,須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康復證明,經校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偽造診斷證明或複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八章 試讀、退學與取消學籍

第三十八條 學生一學年內取得的學分未達到30個學分,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學生書面警示。

第三十九條 學生一學年內取得的學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學分)未達到15個學分者,由學校編入下一年級試讀,試讀期一學年。在試讀期內取得的學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學分)達到或超過20個學分者,自動解除試讀,可在試讀班級繼續學習。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1、試讀期內取得的學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學分)未達到20個學分的;

2、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達到結業條件的;

3、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4、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5、未請假離校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7、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説教育無效的;

8、因其他原因,學校認為應作退學處理的。

第四十一條 按第四十條規定作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作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文件並送達本人,同時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則在校內發佈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七天,則視為送交。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湘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取消或註銷學籍:

1、因違法、違規、違紀被學校開除學籍的;

2、按第四十條規定作退學處理的;

3、學生死亡的;

4、其他原因,按規定應予取消或註銷學籍的。

第四十五條 學生被取消學籍後,有關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1、兩週內辦理離校手續離校,檔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學前學滿一年者,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校手續後,可於兩週內向學校申請辦理肄業證書,否則,學校不再出具任何證明或證書;

3、取消學籍學生不得復學。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六條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滿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並予以畢業註冊。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七條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未取得的各類學分累計在14個學分以內(含14學分)者,可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申請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並予以結業註冊。

第四十八條 取得結業證書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重修。經重修後取得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者,達到畢業要求,可申請換髮畢業證書。符合畢業當年國家和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可申請學士學位。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九條 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

第五十一條 畢(結)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畢(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專科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國際學院參照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經XX年7月17日第9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發布的《湘潭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湘大教發[XX]5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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