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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的規定

黨員幹部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的規定

為切實貫徹中共中央xx屆六中全會決定,進一步加強全縣黨員幹部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營造一個良好的經濟發展輿論環境,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縣委、縣政府的各項重大決策、決定得以貫徹執行,現就黨員幹部言行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作如下規定:

黨員幹部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的規定

一、基本要求

1、必須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縣委、縣政府的各項重大決策、決定,如果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公開發表相反的意見,不準散佈消極言論或表現不滿情緒,禁止不分場合的評頭論足。

2、不得編造、傳播政治謠言及醜化黨和人民形象的言論。

3、不得在縣委、縣政府的重大決策、決定、各項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到處打探、四處傳播。

4、對發生的重大問題或事件,不得亂議論、亂表態,或不瞭解事實,浮誇荒報,歪曲真相,混淆視聽

5、不得對幹部人事變動等敏感問題妄加猜測,並當作搞應酬、譁眾取寵手段,或不負責任隨意傳播。

6、不得津津樂道或利用手機、bp機短信息傳播一些格調低下的“黃色段子”、“灰色笑話”,不得隨便傳播道聽途説的小道消息和互聯網上的“內部消息”。

7、不得言行不一,誇誇其談,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或發表搬弄是非、挑撥離間有損團結的言論。

8、不得無視紀律、規定,不講職業道德,泄露、散佈或傳播各級機關、單位的祕密。

9、不得散佈不利於盱眙發展的言行、不利於盱眙形象的言行、不利於安定團結的言行,發現重要動態要及時報告,決不允許參與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

二、管理和監督

1、各級黨組織要組織黨員幹部深入學習江總書記“七一”講話和xx屆六中全會《決定》、以及黨的三代領導人關於黨建方面的論述,按“三個代表”和“八個堅持、八個反對”的要求統一廣大黨員幹部思想認識,提高黨員幹部隊伍的政治素養。

2、要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堅持黨的政治紀律,反對自由主義,嚴格規範自己的言行,服從大局,服務大局,帶動和促進政風、行風和社會風氣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各種不良風氣。

3、黨的各級組織要擔負起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的政治責任,規範和管理好黨員幹部言行,定期向上級黨委報告執行紀律情況。

4、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進一步健全黨內生活制度,開好民主生活會,自覺抵禦各種政治灰塵和不良言行的侵蝕,對違反政治紀律的言行,必須堅決給予批評和制止,積極開展思想鬥爭。

5、領導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要在執行政治紀律和規範言行上起表率作用,要求全體黨員幹部做到的,自己要首先做到;要求下級做到的,上級要首先做到,一級帶一級,一級抓一級,作出榜樣,抓出成效。

三、處理辦法

任何黨員幹部有違反政治紀律的言行,都要給予批評教育,並根據情況給予紀律處分。

1、情節較輕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指出存在的問題和危害性,並要求個人在黨內會議上作自我批評和整改。

2、情況較重的,按照文件進行誡勉,誡勉期間不得參加評優、晉級或提拔。

3、對在誡勉期滿後仍不能改正錯誤,或仍沒有悔改表現的,按照《黨章》等黨員教育管理的有關規定,視為不合格黨員處置,或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4、對公開發表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言論,經教育不改的,要清除出黨。

5、不是黨員的公務人員比照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6、對所在單位黨員幹部有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給予紀律處分同時,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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