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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業大學大學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規定

南京工業大學大學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規定

為做好學校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國家祕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南京工業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南京工業大學大學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工作原則

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應堅持“誰公開、誰審查、事前審查、全面審查和依法審查”的原則。

信息公開嚴格按照“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泄密”的保密要求執行。

學校及各單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信息發佈的保密審查責任,做到工作責任明確,管理人員明確,領導責任明確,嚴格執行信息公開的審批程序,切實做好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發生。

第二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工作機構和工作責任

學校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總負責,黨委辦公室會同校保密委員會負責具體審查和指導校內各單位的保密審查工作。

校內各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直接責任人。各單位需指定一名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初審工作,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做好信息公開的保密初審工作。

第三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審查內容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對擬公開的所有信息均需通過保密審查後方可公開。以下信息不屬於公開範圍,不編入信息公開目錄:

(一)凡是標有“絕密”、“機密”或“祕密”等字樣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或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三)公開後可能造成被動或帶來負面影響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對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解密後的學校信息可以公開,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一般程序

各單位、部門初審——黨委辦公室會同學校保密委員會複審——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審核——主管校領導簽發——信息公開。

對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學校信息,原則上不得公開,確需公開的,需徵得學校保密委員會審查同意。特殊情況需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五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辦法及有關保密規定,導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和和學校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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