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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精選6篇)

中小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精選6篇)

中小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篇1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相關規定,按照學校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中小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精選6篇)

一、合同管理原則

(一)各類合同的制定、實施和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合同法以及省市有關規定,依法辦事。

(二)合同是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凡參與合同訂立、實施和管理的部門及個人必須堅持原則,從嚴把關,堅決維護學校、公司利益。

(三)合同管理實行的原則是:歸口管理、分類實施。合同管理歸口部門是行政辦公室。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與實施。

(四)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二、合同簽訂流程

(一)合同的起草:合同起草公司(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合同文本應做到條款清晰、標的準確、責任分明。

(二)合同的審核:合同由要約事件的責任部門委派專人初審,並經責任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後,報送學校資產管理處合同管理科或公司法律顧問,申請法律顧問進行審核。合同要約責任部門負責協調相關單位按照學校法律顧問意見修改合同,並將修訂稿報送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報送合同管理科或法律顧問進行復審,經複審通過後,履行會籤程序。

(三)合同的會籤:合同提交領導審批前,必須實行嚴格的會簽制度,未經會籤的合同文件不得提交校領導審批和對外發送。

1.會籤程序:合同文件首先由合同要約責任部門進行初審會籤,部門負責人確認簽字蓋章後,報送行政辦公室;其次,由行政辦公室按照公司領導指示確定應會籤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最後,會簽單返回行政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人簽字蓋章後,提交公司領導。

2.合同會簽制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程序,會籤部門應認真審閲合同文本,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合同要約責任部門在收到不同會籤意見,認真研究後將研究結果通知會籤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報送至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將合同報送至合同管理科,進入送審批准程序。

3.部門會籤時間一般情況下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合同的簽訂:行政辦公室負責將公司合同審批單、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會簽單提交公司領導,公司領導簽字、蓋章後,行政辦公室將合同審批單、合同正本原件(一份)備案,必要時還需交資產管理處合同管理科備案。

(五)合同發送:合同是公司重要的機密文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保密規定,控制發送,

非責任部門不得持有合同文本。對外因工作需要發送合同文本時,必須經主管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

中小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規範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行為,滿足公司經營活動的需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專用章管理是指公司對外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時所使用的專用印章的管理。

第四條公司暫定刻制一枚合同專用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刻制和管理。

第五條公司對外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般應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六條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需要籤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應由合同承辦人持已分類編號的合同文本到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用印,同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已簽署的蓋印申請單(必須由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及相關主管領導審核會籤同意,總經理閲籤);

2、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委託人批准並簽署的正式合同文本,合同由授權委託人簽署的,需同時提供有效授權委託書;

3、其它應提供的資料。

4、為方便公司物業部經常性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需要,經總經理辦公會同意,對經總經理籤批的規範租賃合同文本,授權委託分管物業的副總經理簽字後可以蓋印。

第八條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人員)的職責:

1、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不得遺失、毀損或擅自交與他人;

2、嚴格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印章;

3、建立使用台賬,嚴格使用登記

4、不得擅自將合同專用章攜帶外出簽訂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合同專用章,特殊情況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批准的除外。

第九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中小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範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並採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範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採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採用現款方式付款,在 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x萬元至 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准程序報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額在 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x萬元至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 x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 x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 x萬元的;

投資x 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准、鑑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閲,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並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祕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採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採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鑑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台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籤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籤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託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並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託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法人委託書。

第四十九條法人委託書慶於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託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託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託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託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法人委託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台帳和總枱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枱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台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範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後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後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 xx年 x月 x日起實施。

中小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篇4

為了規範對合同的內部管理,根據財會【20xx】21號文——《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特制定此合同內部管理制度。

1、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必須是法定責任人,一切合同必須由法定責任人簽署的方可視為有效合同。

2、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禁任何人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3、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建立財會部門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4、加強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範圍和條件。對於影響較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和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5、學校對合同的履行情況應該實施有效的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6、財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賬務處理。未按照合同條款履約的,財會部門應當在付款之前向法人報告。

7、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學校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8、加強對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工作祕密。

9、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學校應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應向法人報告,並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中小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篇5

一、根據公司戰略發展規劃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進行科學合理的城市燃氣管網規劃,提高管網利用率,減少重複投資。

二、對新建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察,依據中長期管網規劃進行科學設計,實時組織技術交底,從源頭保障項目建設的經濟合理、安全優質。

三、編制工程建設招標文件,組織招投標有關事宜,協助合同預算部草擬並簽署施工合同,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合理控制處理項目索賠,保障公司合法權益。

四、辦理項目建設一切審批手續,協調處理施工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五、根據工程建設內容和技術標準編制材料(甲供材料設備)採供計劃,組織材料檢查驗收。

六、合理平衡佈置施工任務,保障工程進度;加強現場管理,全面控制工程質量、現場安全和投資成本。

七、及時準確地勘測、整理、錄入管網地理數據信息,審核繪製竣工圖紙,為調度指揮系統和公司各部門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服務。

八、對工程建設各環節進行分段分步檢查記錄,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審查核對竣工資料、工程簽證和決算資料。

九、定期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相關知識學習,提高項目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做好資料和信息的存檔、管理、利用工作。

十一、完成其它新建、整改、維護和測繪等工作任務。

中小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動。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關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對合同的.訂立、審查批准、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訂立和管理工作,實行“誰訂立,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本部門職責分工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

2、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條款,必要時組織進行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

3、負責合同履行跟蹤,追蹤合同標的的內外質量,收集使用單位意見;

4、及時妥善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宜,並報管理規劃部和有關領導審查、批准;

5、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有關的各種紀要、變更澄清等資料,及時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6、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資料;

7、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及時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台賬;

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部門負責,或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

第六條管理規劃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定、修訂合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各業務部門合同經辦人的培訓;

3、參與公司對外訂立重大合同的談判;

4、參與標書評審和合同評審;

5、對合同訂立、變更及解除進行審查把關;

6、負責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各類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8、負責公司合同台賬、合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係,對合同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公司財務部是合同財務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從財務角度審查和監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注重在價格、結算方式、票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把關;

2、負責發票的審查、簽收、簽發。核對發票金額和合同金額、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程序不完備的,拒絕付款;

3、負責按合同結算條款收、付款;

第八條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

1、申購單位負責向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所需物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需要進行工程建築施工的單位,負責向主管部門提供包括維修、改造、新建、擴建工程建設的需求報告;

2、質量驗收小組負責對購進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3、驗收單位負責對驗收合格的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辦理入庫手續;

4、配合管理規劃部進行重大合同審查或評審,並簽署審查或評審意見;

第三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訂立合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

第十條合同訂立的程序

1、顧客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資信審查—→接受要約邀請—→合同填寫—→審查—→批准—→簽章。

2、我方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對方資信情況審核—→要約邀請—→要約信息反饋—→合同填寫—→審查—→批准—→簽章。

3、通過招標訂立合同的程序

市場調查—→標書製作、發放—→接收投標—→評審—→定標—→訂立合同—→審查—→批准—→簽章。

4、設備、材料、物資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序

計劃準備—→考察小組對標的諮詢(質量、價格、售後服務等)—→資信審查—→技術或商務談判—→草擬合同文本—→審查—→批准—→簽章。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户銀行及賬號;

2、標的或標的物(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適用規範、質量標準和檢測方式等;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8、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9、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合格、標的明確、手續完備;

2、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

3、文字清晰、語言規範;

4、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5、數據電文合同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並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信息展示。

6、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關的部門或該項業務最相關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四章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內容包括:

1、社會信譽(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約,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等)和履約能力(如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

2、審查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

3、核實對方的資產(資金)證明;

4、審查合同對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5、審查法人證書及法人委託證書;

6、根據合同性質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有瑕疵或其委託代理人無有效授權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進行業務性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約主體資格;

2、是否各方談判、協商的一致意見,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決策意見;

3、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是否超越業務權限;

5、語言是否準確、通順。

第十五條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條款是否有衝突;

4、條款是否有歧義;

5、條款是否有效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6、條款是否完備。

管理規劃部對合同嚴密性可進行監督審查。

第十六條提交管理規劃部審查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辦部門已經對合同進行了業務性審查,涉及財務事項的已經經過財務部門審查;

2、合同當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簽字蓋章;

3、合同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

4、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完備;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期限為在收到合同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並視情況提出法律意見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緊急的,因儘可能滿足業務部門的時間要求,業務特別疑難的,應合理延長審查時間。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後,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風險做出判斷,並視情況提出防範或降低風險的對策。該意見不是最終的決策意見,而是業務部門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合同報送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批准時,必須將法律意見書做為附件一併報送,根據批准人的要求對採納部分和不採納部分進行説明,經辦部門合同存檔時也應將法律意見書一併存檔。

第二十條同一內容合同一般審查一次,由經辦部門對採納部分進行修改,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報送審查的,最多進行兩次,審查人對合同文本和審查意見一併保存。

第二十一條審查人對合同審查中涉及到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受董事會及董事長的委託,全權處理公司的各類業務,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其他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應得到公司總經理的授權並在授權範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預算人員審核總造價後,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2、銷售合同:

公司銷售合同,必須註明單價、供貨數量、供貨時間、回款時間、回款方式等,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訂有關合同。

如遇索賠、善後處理等有關事宜,必須經合同主管部門和其它合同監督部門討論後報班子會通過。

3、採購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資、設備及其配件的採購經物資部負責招投標後,再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最後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4、其它各類合同批准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各類合同,經合同業務部門擬定後,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有必要時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簽訂有關合同。

第二十四條公司所屬法人單位以其公司名義訂立外協工程合同,應嚴格按公司“外協工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訂立。

第二十五條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其他各種公章簽訂合同對本公司不發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認。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合同實行合同履約責任制,部門及單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約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的全面、正確履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各簽約單位、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應當積極妥善地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留置權,否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根據合同性質,合同執行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並督促合同對方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對於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價款時,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字。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簽字,財務部門應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條對於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後一筆合同款項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送管理規劃部終止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各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三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合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書面報告,經管理規劃部門審查出具意見後,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同意後方可變更、解除。經辦部門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合同變更、解除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應將變更、解除合同的各種文件、紀要、信函等原件報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七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發生合同糾紛時簽約單位應在24小時內到合同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並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以及應對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原則上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多個單位的,或簽約單位處理不了的,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經總經理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注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並考慮有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四十一條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糾紛前,有關簽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產品質量標準、樣品或鑑定報告;

4、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統一交合同主管部門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各職能部門保管。

第四十五條以公司名義鑑訂的一切合同,如採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標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財務部及相關部門保管。

第四十六條公司對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員,屬於職務代理的按本辦法第五章授權權限執行,屬於總經理特別授權的,按一事一委託的原則,由總經理在辦公會上授權委託,記錄人需將內容寫入記錄。不經授權的人員一律無權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十七條各授權委託人在被授權的範圍、期限內,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條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准,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應建立台帳,合同專用章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第五十條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公司需為外單位提供擔保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總經理簽字批准,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條合同主管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較差,達不到本辦法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司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改進;由於個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相應責任,並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管理規劃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公司下發的其他文件對合同管理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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