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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體系制度(通用3篇)

安全管理體系制度(通用3篇)

安全管理體系制度 篇1

1、目的

安全管理體系制度(通用3篇)

確保不符合產品要求的產品得到識別和控制,以防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原料、輔料(含包裝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廠產品所發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程序

3.1 在超出關鍵限值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由關鍵控制點監視人員直接識別潛在不安全產品,對其進行標識和隔離。

3.2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現場生產人員先行將其標識和隔離。通知質檢人員評價不符合的原因和對由此對食品安全造成的後果,滿足如下情況的取消標識和隔離,否則應更改標識為潛在不安全產品。

a)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在產品進入食品鏈前將降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儘管不符合,但產品仍能滿足相關食品安全危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3.3 對潛在不安全產品由質檢員從如下方面獲得證據可作為安全產品放行,否則應作為不合格產品處理:

a)除監視系統外的其他證據證實控制措施有效;

b)證據顯示,特定產品的控制措施的整體作用達到預期效果(即達到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充分抽樣、分析和(或)充分的驗證結果證實受影響的批次產品符合被懷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3.4當認定為不安全產品時

a)出現的批量不合格品或異常不合格產品,由質檢員填寫《不合格品評審記錄》,上報總經理,處置方案經總經理批准後,由生產部實施;處置方案有報廢、移作他用、返工、讓步放行等;返工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讓步放行產品應詳細記錄,並應單獨存放和標識;

b)當發現個別不合格品,由生產部確認後作出處置,處置方案有:報廢、移作他用、返工,並應在相應的檢驗記錄上作詳細記錄;返工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

c)報廢產品需放置到報廢區,按規定作好標識,由生產部負責具體實施。

安全管理體系制度 篇2

1、高壓電纜由機電科統一管理使用。由電纜管理組驗收入庫(新進電纜及回收電纜),回收的電纜若有損壞時,給予修補。

2、電纜管理組對全礦燈信號,電力電纜統一管理,供應科不準向區隊發放16平方毫米以上電纜,要統一壓號。

3、電纜管理組人員要對電纜使用情況作到心中有數(即帳、卡、物對照)。

4、使用單位需要電纜時,應提前兩天寫出申請(註明使用地點,電纜規格,使用長度)經電管組批准,給予發放。需要入井的`電纜,電纜組負責開,“入井證”。

5、電纜管理組監督各使用單位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管好、用好電纜。作到敷設合理,懸掛整齊,嚴禁拖地。

6、使用單位的電纜若有丟失損壞,有領用人單位負責人填寫丟失、損失報告書,電纜組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處罰規定給予罰款處理。

7、停用的電纜,使用單位必須及時回收交電纜組消帳,若經電纜組查出應限期交回。

8、各種電纜出庫一律由電纜組統一領登帳,按需要借用。

安全管理體系制度 篇3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三、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並定期更換。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籤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台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倉庫、櫃枱內嚴禁吸煙。

七、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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