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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

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推進實施名牌戰略,加快福建省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規範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科學、公正、公平、公開開展評價工作,制定了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

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推進實施名牌戰略,加快我省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規範福建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科學、公正、公平、公開開展評價工作,根據《福建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組織申報

各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當年申報文件等要求,組織轄區內企業進行申報。組織有關部門按以下四個方面條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核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薦上報。

(一)申報產品主要經濟指標

申報產品前一年的市場銷售額必須達到規定的要求,且其前一年的納税額與市場銷售額的比例(或前三年的納税額與前三年市場銷售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5%,符合國家有關減免税政策的產品必須有主管税務機關的證明(減税產品減税額可視同為納税額,免税產品不受此規定限制)。申報產品前一年的市場銷售額具體要求為:

1.工業品市場銷售額達到1.2億元以上。屬於下列情況的分別按以下要求:

(1)新申報列入國家產業政策調控的以下幾類產品和部分傳統產品:

①危險化學品、冶煉鋼鐵製品達到5億元以上;

②普通硅酸鹽水泥達到3.5億元以上;

③建築陶瓷、建築石材等產品達到3億元以上;

④消防、印染等產品達到2.5億元以上;

⑤化工(林產化工、林化產品除外)、塗料(該兩類產品中的危險化學品按①規定)、藥品、衞生陶瓷、日用陶瓷以及工藝陶瓷等產品達到2億以上;

⑥紡織服裝、旅遊鞋等產品達到1.5億元以上;

⑦加工食品(茶葉除外)達到1.8億元以上。

(2)茶葉市場銷售額達到4000萬元以上。

2.農產品(含蔬菜類、畜牧類、水果類、食用菌類、花卉、苗木類、以森林植物果或葉等為主要原料的初級食用林產品、初級水產品等)市場銷售額達到3500萬元以上。

3.軟件產品市場銷售額達到3500萬元以上。

4.特色產品(指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地理標誌商標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中華老字號、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特色文化產業。)

特色產品市場銷售額需在全省同類產品中排名前3名,並有省級行業協會的證明材料(其中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地理標誌商標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可由當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該企業產品在保護範圍內排名證明材料)。並且,國家地理標誌產品同時提供國家質檢總局關於該企業獲得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的公告;地理標誌商標產品,必須提供國家工商總局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並加蓋申請人印章,同時提供商標權利人許可使用的合同或協議;農產品地理標誌同時提供農業部批准該企業使用標誌的文件。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特色文化產業需提供國家有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文件。

(二)商標

1.申報產品的商標經國家工商總局或港、澳、台地區註冊滿一年(按當年申報文件的截止日期計算)並在有效期內,有權合法使用,且在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之內的,可以申報和推薦。

2.使用在國外註冊的商標,或者使用外國商標與中方聯合生產的,不予申報和推薦。

(三)市場準入條件

凡是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CCC)”、“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含食品生產許可證)”、“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出口質量許可證”、“出口食品企業衞生登記備案”等市場準入管理的申報產品,必須取得相關證照。屬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含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其申報的產品名稱按企業所取得的生產許可證中的“產品名稱”及限定的許可範圍內進行申報。

(四)綜合

1.申報單位必須具備的主體資格:應取得企業法人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三年以上(含三年);以協會等團體名義申請且曾經獲得福建名牌產品的農產品,應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三年以上(含三年),並提供當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薦公函、協會註冊的商標等相關證明材料。申報單位同時還應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三年以上(含三年)。

2.申報產品執行現行有效的標準。申報產品執行企業標準的,若其技術指標低於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要求的,不予申報和推薦。

3.企業(食品企業除外)須提交申報產品前3年及申報當年上半年至少2次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包括: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檢,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部門組織的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飼料等的監督抽檢或例行監測,下同)的合格報告。如沒有2次省級及以上監督抽檢報告的,企業應向設區市質監局提交抽檢申請,各設區市質監局彙總上報福建省名牌產品評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名評辦)。

食品生產企業需有食品生產監管部門統一安排的前3年及申報當年上半年至少3次省級及以上監督抽檢且檢驗結果合格(企業無需提供檢驗報告,但需提供抽樣單,抽檢情況由省名評辦統一組織徵求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意見)。如沒有,則不予申報。

屬於季節性農產品且無任何檢驗報告的應在上一年度向設區市質監局提出抽檢申請並彙總上報省名評辦,由省名評辦統一組織抽檢作為申報當年福建名牌產品的依據。

4. 申報軟件產品必須提供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者軟件產品著作權證書,以及獲得人社部和工信部頒發資格(水平)證書的軟件工程師達5名以上(含5名)。

5.企業污染排放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強制性排放標準的要求,有污染減排任務的應完成污染減排任務。

6.企業生產的產品能耗應達到國家及我省頒佈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標準。有節能任務的應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由縣級或縣級以上經貿部門出具證明)。

7.企業原材料進廠檢驗、生產工藝中的關鍵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檢驗等均配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計量器具,且經過計量檢定或校準合格,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使用。

8.企業應按照GB17167-20xx《能耗企業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配備和使用經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其中年綜合能耗5000噸標煤以上重點用能企業能源計量數據應按有關規定集中採集並與國家城市能源計量中心(福建)聯網。

9.近3年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予申報和推薦:

(1)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的,以及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藝生產的(包括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xx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xx年修訂]》以及其他部委產業政策中規定的淘汰類產品);省政府明確特殊規定流域限定生產的企業,如在流域上游的紡織、製革、造紙、冶煉等有嚴重污染的生產企業;

(2)申報產品因產品質量問題曾有被行政處罰的;

(3)出口商品國家質量檢驗不合格或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地區)通報的;

(4)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環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達標、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税收違法行為,或有重大質量投訴、侵犯知識產權經查證屬實的;

(5)產品能耗未達到國家及我省頒佈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標準的;

(6)出現2年及以上經營性虧損的;

(7)企業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質量法律法規行為的。

二、現場檢查

由各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別依據工業品、農產品、軟件產品的《申報福建名牌產品企業現場檢查評分表》的內容和要求,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核實有關證明性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並進行評分(滿分100分)。現場檢查評分低於80分的不推薦上報。

三、申報材料初審

省名評辦依據申報條件組織對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初審。複審發現申報材料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不進入專家評審。

四、社會滿意度調查

省名評辦在有關報紙上刊登公告,在省政府門户網站公示申報企業的主要經濟指標,公開徵求社會對申報企業和申報產品主要經濟指標等的意見,對申報產品是否符合福建名牌產品要求進行投票,根據投票結果和行業部門的意見等測算社會滿意度。

五、組織抽檢

對因申報產品近三年來未經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檢2次及以上合格的,或省內檢驗機構無能力檢驗的,由省名評辦專門組織一次產品質量抽檢。其中省內檢驗機構無能力檢驗的由省名評辦組織按相關標準進行抽樣、封樣,可由申報企業送省外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應同時提供承檢機構有效的資質證書及檢驗能力附表中與該產品有關的複印件並加蓋檢驗機構鮮章)。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的不予進入專家評審。

六、確定申報產品行業分組名單

省名評辦根據申報產品情況,研究確定申報產品行業分組名單。

七、組織專家評審

省名評辦根據申報產品行業分組名單,從福建省名牌產品評審專家庫中抽取有關專家組成若干專家評審組,按申報產品行業類別分組進行專家評審。

(一)專家組審查

1.各專家評審組依照申報條件要求,結合各設區市的申報資格初審意見,對企業申報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評分。

2.各專家評審組根據統計、税務、海關、經信、商務、工商、環保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性文件材料,結合各設區市的申報材料初審意見,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查。

3.各專家評審組根據統計、税務、海關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對企業申報的各項數據(包括申報前一年申報產品市場銷售額與納税額的比例)進行嚴格審查。

4.對專家評審組發現企業申報數據與各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數據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省名評辦根據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權威數據對該申報數據進行修正,專家評審組依據修正後的數據進行評價打分。

(二)專家組評分

1. 評分標準

總評分為1000分。其中:“市場評價”300分,“質量評價”350分,“效益評價”200分,“發展評價”150分。具體評分標準見附件。

2. 評分原則

(1)按照評價指標的性質分別採取相應的方法進行評分,具體包括連續計分法、分段計分法和單獨計分法。

(2)採取“連續計分法”進行量化打分的項目分別為:申報產品銷售額(量)、企業納税總額、成本費用效益水平(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水平(總資產貢獻率)、企業新產品產值率、企業研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重、企業資產規模水平等7項指標。其中,農產品不進行 “企業新產品產值率”的打分,替換項目為:種養植工藝創新、產品改良等,該項目為專家直接打分項目。

(3)“連續計分法”按照企業的三年數據分別進行量化打分,然後按0.2、0.3、0.5的權重加權平均。

3. 綜合評價

各專家評審組根據資格審查符合要求的企業申報產品的材料、現場考核等結果進行綜合評價,按照評分原則和評分標準進行打分。

(三)提出福建名牌產品推薦意見

1.各專家評審組按各申報產品總分高低順序進行排序,提出是否推薦為福建名牌產品的意見。

2.撰寫評價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簡述評審概況。包括:本專家評審組的組成、接收評審材料情況(包括申報材料的數量)以及評價評分主要過程與開展的工作等情況。

(2)陳述資格審查和數據審查結果。

(3)説明本專家評審組評分過程,對一些重要問題的處理情況和意見。

(4)提出福建名牌產品的推薦意見並説明理由。

(5)專家評審組組長及各成員簽字。

(6) 附上本專家評審組評分結果彙總表及各申報產品的專家綜合評價評分明細表。

八、低分淘汰落選原則

除不符合相關規定外,申報產品總評分按以下原則進行低分淘汰:

1.行業分組中申報產品超過15項的,原則上總分最低且比倒數第四位分數低5%以上的最後3項產品落選;

2.行業分組中申報產品在6~15項的,原則上總分最低且比倒數第三位分數低10%以上的後1~2項產品落選;

3.行業分組中申報產品5項及以下的,原則上不落選;但若總分分值比上一位低15%以上的最後1項產品落選。

4.特色產品原則上不實行低分淘汰。

九、審核研究提出確定初候選名單

1.省名評辦對各專家評審組提交的報告進行彙總,審查各專家評審組提出的推薦意見。根據企業申報總體情況和專家評審組意見,按照《福建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研究提出福建名牌產品擬推薦候選名單和擬不推薦建議名單,上報省名評委審定。

2.對經核實申報企業偽造證明材料的,列入“黑名單”,3年內不允許該企業申報福建名牌產品。

十、審定候選名單

省名評委召開全體會議,審議省名評辦提出的候選名單,研究確定福建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十一、公示建議名單

省名評辦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當年福建名牌產品建議名單,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示期為7天。

十二、上報省政府批准

經社會公示,省名評辦對反映有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對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無問題的,報請省政府批准。

十三、公佈批准名單

省名評辦通過省級主要媒體同時向社會公佈經省政府批准的福建名牌產品名單。

十四、頒發證書及獎牌

對獲得年度“福建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頒發年度福建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

十五、附則

1.本《細則》中有關條款除特殊標明外,食品、農產品定義均按照《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的規定。

2.重新申請的產品指曾經獲得過福建名牌產品稱號再次申報的產品。

3.省名評辦根據工作發展情況,適時組織細則修訂工作。

4.本細則由省名評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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