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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爆破監督實施細則

安全爆破監督實施細則

爆破是利用炸藥在空氣、水、土石介質或物體中爆炸所產生的壓縮、鬆動、破壞、拋擲及殺傷作用,達到預期目的的一門技術。下文是關於最新的爆破安全監督細則,歡迎閲讀!

安全爆破監督實施細則
安全爆破監督細則

目前,xx水電站工程主體工程相繼開工建設,為了保證施工區人員、設備的安全,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防止爆破事故的發生,規範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規定。

1 爆破施工依據《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20xx《現代水利水電工程爆破》11085304《新編爆破工程實施技術大全》《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

2 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xx水電站工程的露天爆破施工。

3 一般規定

3.1 管理制度和職責範圍

3.1.1各施工單位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機構,隸屬於本單位安全部門,並由主管安全生產的項目經理負責;成員由主管爆破施工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人員及火工品倉庫管理人員組成;

3.1.2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必須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的要求

(1)從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員,應經過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作業證書;

(2)爆破員及火工品倉庫管理人員應由爆破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人員擔任;

(3)爆破員應是從事過一年以上與爆破作業有關工作的、按爆破員培訓大綱的要求,進行過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

(4)必須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負責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員。

3.1.3爆破施工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計劃,並負責實施;

(2)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員與火工品管理人員;

(3)監督本單位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情況;

(4)組織領導爆破工程的設計、施工及總結工作,並制定爆破施工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條例;

(5)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1.4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盲炮處理的技術指導;

(4)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1.5火工品管理人員的職責

(1)負責制定火工品倉庫管理細則;

(2)督促檢查爆破火工品發放員的工作;

(3)及時上報質量可疑及過期的火工產品;

(4)督促檢查庫區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火工品發放員負責炸藥和雷管的驗收、發放、退庫、統計,對無“

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有權拒絕發給火工品;

(6)應隨時接收當地公安部門的檢查及整改意見。

3.1.6爆破員的職責

(1)保管所領取的火工品,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燬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3)爆破後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4)未及時進行爆破施工時,負責裝藥後、爆破前爆破現場的看護工作。

3.1.7負責爆破施工安全員的職責

(1)負責本單位火工品購買、運輸、貯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員、火工品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按照本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的要求進行作業,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

(3)經常檢查爆破工作面,發現隱患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4)經常檢查本單位火工品倉庫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及火工品安全使用、搬運制度的實施情況;

(5)有權制止無爆破員安全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6)檢查火工品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餘火工品的及時退庫情況。

3.2 爆破統一規定時間根據爆破安全規定相關要求,結合xx水電站工程施工實際情況,統一規定爆破時間段,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1)一般規定每天有三次爆破時間段:第一次為7:00~7:30,第二次為12:00~12:30,第三次為18:30~19:00;

(2)特殊情況下可遞交緊急爆破申請單(內容與爆破申請單基本相同),爆破時間經協調後做統一安排。

3.3 爆破前的準備工作

(1)在爆破施工前,應通告全體施工人員和附近居民,告知警戒範圍、警戒標誌和聲響信號的意義,以及發出信號的方法和時間。

(2)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警戒區的邊界,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確定警戒區的邊界是根據本規程安全距離的計算或查表結果,取其最大值,一般以飛石危險邊界為最大;必須結合地形地物條件來調整警戒範圍,此範圍不得小於設計規定的危險邊界;在邊界上設置的標誌,可根據現場條件選用,如紅旗、帶綵帶的欄杆或用警戒牌標明“爆破危險區,嚴禁入內”字樣;

(3)每次進行爆破施工的單位都應提前向監理部報送爆破申請單,申請單中應説明爆破時間、部位、總裝藥量、單響裝藥量、警戒範圍和採取的安全措施,得到監理批准後方可進行爆破作業;

(4)每次進行爆破施工前都應進行爆破設計,爆破設計報告作為爆破施工作業申請單的附件一同報送監理部;

(5)施工單位在進

行爆破施工前,應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事故緊急預案;

(6)火工品拉運至爆破現場,應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靠近道路及作業機械附近,並應有專人看管。

3.4 爆破警戒工作規定

3.4.1爆破警戒器材在壩區使用一個爆破警戒器材統一發出爆破信號,爆破警戒器材由專人負責,到規定的爆破時間時(如需要進行爆破施工),由負責爆破警戒器材人員拉響爆破警戒信號。

3.4.2爆破警戒信號爆破前必須統一由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

(1)預告信號。在爆破前30min拉響,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及機械應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向警戒區邊界派出警戒人員;

預告信號所示:長聲30s(停5s)、長聲30s(停5s)、長聲30s.

(2)準備信號。檢查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準備信號所示:在預告信號結束後20min發出,間隔鳴一長、一短重複三次,時間為長聲20s、短聲10s(停5s,重複三次)。

(3)起爆信號。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方準發出起爆信號,根據這個信號准許爆破員起爆;

起爆信號所示:在準備信號結束後10min發出,連續三短聲,時間為10s(停5s,連續三次);

(4)解除警戒信號。未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前,警戒人員應堅守崗位,除經批准的爆破人員以外,不準任何人進入警戒區,爆破人員經檢查確認安全後,爆破施工負責人發出解除警戒指令後,方準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解除警戒信號所示:一長聲(60s)。

3.4.3爆破警戒範圍爆破警戒預告信號發出後,爆破施工單位安排人員進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據爆破安全相關規定的爆破安全距離來確定警戒範圍;

由兩家以上爆破單位同時進行爆破作業時,應按監理確定的各自負責的警戒範圍安排警戒人員。

3.5 爆破後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3.5.1爆破後的安全檢查

(1)爆破後經過5~15min(根據鑽孔、裝藥情況而定)後才允許有經驗的爆破員進入爆破作業低點;

(2)爆破員進入作業地點應進行必要的檢查,檢查內容:

①邊坡有無危石、滾石,邊坡是否穩定,有無滑坡的危險;

②有無盲炮;

②爆破的作業面是否穩定;

③已支護好的邊坡是否被破壞。

(3)經檢查確認爆破作業面安全後,經爆破施工負責人同意,方準重新開始作業。

3.5.2對檢查發現的不安全因素進行處理

(1)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處理盲炮時,無關人

員不得在場,並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火工品(雷管、炸藥卷等);

(4)電力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並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5)盲炮處理後,應仔細檢查爆破作業面,收集殘餘的火工品(收集的殘餘火工品可直接銷燬或採取其它有效措施);

(6)未判明爆破作業面有無殘留的火工品前,應採取防範措施;

(7)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説明產生的原因、處理的方法和結果、預防措施。

3.6 爆破施工後的總結

(1)每次爆破後,爆破員應填寫爆破記錄;

(2)爆破工程結束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爆破總結應包括:

①設計方案、參數、評述,提出改進設計的意見;

②施工概況、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以及防範辦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藝的措施;

③經驗和教訓。

4 其它規定

(1)本規定未涉及的爆破施工技術方面的規定應嚴格按照相關規範規程規定執行;

(2)本規定從20xx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

爆破施工作業申請單

№:

申請單位

爆破時間

爆破部位

(樁號、高程)

總裝藥量

單響裝藥量

爆破員名單

警戒人員名單

警戒範圍

附件 爆破設計報告

施工單位爆破施工負責人

監理工程師

爆破技術簡史

中國發明火藥以後,從10世紀開始就在戰爭中應用,13世紀開始用於軍事爆破。如 金天興元年(1232) 蒙古軍隊圍攻金朝 南京(今河南開封)時,用牛皮洞子(即轒輼車,以生牛皮製成的形似小屋的一種攻城器具)掩護士兵到城下掘龕和攻城。守軍曾以鐵繩懸震天雷(內裝火藥的鐵罐)垂於城下,爆破牛皮洞,殺傷攻城的軍隊。1453年,土耳其人奪取 君士坦丁堡時曾採用坑道爆破法炸燬了堅固的城牆。1552年俄國人圍攻 喀山,中國明 崇禎十五年(1642)李自成率領的農民起義軍圍攻 開封時,都曾採用過這種爆破方法。崇禎十六年焦勖編纂的《火攻挈要·鰲翻説略》,就是這一時期運用坑道爆破的經驗總結。直到19世紀中葉, 黑火藥在世界上仍是用於軍事爆破的唯一炸藥。

19世紀中葉,各種猛炸藥相繼出現。爆破對象由土石擴展到混凝土、鋼筋混凝土、金屬等各種材料及其結構物;點火(起爆)方法也由簡單的火繩點燃法逐步發展為導火索點火法和電點火法,導爆索傳爆法也得到運用,為擴大爆破的應用範圍提供了條件。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特別是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交戰雙方都廣泛採用爆破法實施大規模的破壞作業、改造地形、構築陣地、構築與克服障礙物等。無線遙控起爆法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出現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歷次革命戰爭中,廣泛運用爆破,完成了大量的戰鬥任務和工程保障任務。如在抗日戰爭時期的百團大戰中,廣大軍民用爆破法在 華北敵後戰場上破壞了大量的鐵路和沿線的車站、橋樑、隧道、水塔等,並炸燬了井陘煤礦的工事,有力地配合了戰役的實施。解放戰爭時期的 臨汾戰役中,中國人民解放軍工兵用坑道爆破法炸開了臨汾城牆,為攻城部隊開闢了兩條通路。在抗美援朝作戰期間, 中國人民志願軍用爆破與人工挖掘相結合的方法,構築了總長度達1280公里的坑道工事。

從20世紀60年代起,一些國家開始研究核爆破裝置並進行試驗,認為核爆破裝置可構成巨大的炸坑障礙,摧毀大型的堅固目標(橋樑、隧道、堤壩、工業建築物等),或在隘路地段實施阻絕破壞作業。但由於核爆炸伴生的放射性回降物將威脅己方軍隊和居民的安全,因而使用範圍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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