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營改增税收最新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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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改增新政實施前的營業税税制下,建築業20xx年度納營業税5136億佔營業税的27%,是營業税税源的主要來源之一。而營改增後,建築業將受到怎樣的影響?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建築業營改增的細則,歡迎閲讀!
建築業營改增税收最新細則全文一、建築業增值税納税人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築業增值税納税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
(二)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税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税人。
(三)納税人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
1、應税行為(包括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稱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標準(500萬元)的納税人為一般納税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為小規模納税人。
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2、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税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建築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税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徵税範圍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一)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二)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户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税。
(三)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四)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五)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三、税率和徵收率
(一)建築服務適用税率為11%;
(二)小規模納税人,以及部分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税方法的一般納税人,徵收率為3%。
四、計税方法
增值税計税方法,包括一般計税方法和簡易計税方法。
(一)一般計税方法
一般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一般計税方法應納税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公式中所述銷項税額,是指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税税率計算並收取的增值税額。銷項税額計算公式:銷項税額=含税銷售額÷(1+税率)×税率
(二)簡易計税方法
1、小規模納税人,以及部分建築業應税行為按規定選擇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一般納税人,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税額:
應納税額=含税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
2、一般納税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建築業應税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可選擇的具體項目:
(1)一般納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税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税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五、銷售額確定
(一)基本規定
銷售額,是指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代為收取並符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二)差額扣除規定
試點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餘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税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三)混合銷售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建築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税。
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建築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內。
(四)兼營銷售規定
納税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税率。
六、進項税額
進項税額,是指納税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税額。
(一)下列進項税額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含税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税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税額=買價×扣除率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税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税款的完税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二)納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税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三)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税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税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納税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7、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建築業納税人,兼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當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税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進行清算。
(五)已抵扣進項税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情形(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税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税額。
(六)已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規定情形當期,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適用税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是指納税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餘額。
(七)納税人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税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税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税額中扣減。
(八)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税額的應税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税率)×適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憑證。
(九)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納税人,20xx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xx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税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
納税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税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七、納税地點
(一)基本規定
1、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2、非固定業户應當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税款。
(二)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規定
1、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2、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3、試點納税人中的小規模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4、一般納税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税時,計算的應納税額小於已預繳税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税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税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税。
八、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税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税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情形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當天。
九、跨境免税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免徵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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