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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精選5篇)

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精選5篇)

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 篇1

問:《實施細則》有哪些特點?

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精選5篇)

答:《實施細則》是結合巴中實際,對中央《規定》和省上《實施辦法》主要精神的具體體現和落實。《實施細則》對綜治領導責任制的責任內容、表彰獎勵、責任督導和追究等主要方面,特別是對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等追責方式進行細化、深化和具體化。《實施細則》同中央《規定》和省委《實施辦法》一樣,具有豐富的內涵和重大的意義,是今後推動全市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重要載體和有力抓手。具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特點:一是涵蓋範圍寬。《實施辦法》管理和約束的範圍涵蓋了綜治工作、公共安全和平安建設的方方面面,對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各個環節、各種問題表徵都作了全面、準確、明晰的類分與界定。二是適用範圍廣。《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市所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幹部。三是約束主體明。主要是明確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綜治工作職責。四是規定內容細。對各級黨委政府、各級領導幹部的責任,對需要進行責任督導和追責的主要情形作了非常明確、具體的界定和細化,特別是對各級黨委會、政府常務會專題研究綜治工作的次數和綜治委召開委員會的次數都作了明確規定,非常細緻、非常具體。五是要求剛性大。特別是對責任督導和追究的七種方式,怎麼追責、怎麼處理,什麼情況啟動、什麼情況從輕、什麼情況從重、什麼情況下解除,都規定得非常細、非常嚴、非常實,非常具有剛性的約束力。

問:《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出台對全市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有什麼重要意義和作用?

答:《實施細則》是首部明確綜治領導責任制的黨內法規性、綱領性文件,是推動、促進我市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重要準則、載體和抓手,既是強化各級領導責任、撬動綜治工作的“槓桿”,也是推動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鋼鞭”,更是倒逼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履行責任、抓實綜治工作的“利劍”。《實施細則》的制定、出台和實施,有利於進一步明確、強化和壓實各級領導的綜治工作責任,織密壓緊各級綜治責任鏈條,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的綜治工作責任體系,更好地推動綜治工作,推進平安建設;有利於進一步整合各方資源、調動各方力量、發揮各方作用,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牽頭、相關部門(單位)主抓、社會各方面參與支持”的綜治工作整體格局,形成齊抓共管、共建共享的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整體合力;有利於進一步用好用活綜治載體手段,夯實綜治工作基層基礎,強化綜治工作動力保障,增強綜治工作活力後勁,推動提升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水平;有利於進一步鮮明綜治工作導向,充分發揮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關鍵少數”作用,帶動形成各級黨政高度重視、深入推動,各方面積極支持、合力推進的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良好氛圍。

問:如何保證《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再好的制度、規定和要求,關鍵在於能夠執行,在於真正、有效地落實。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們將採取多種措施,採用多種方式,確保《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實處。一是要強化宣傳。要將《實施細則》納入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和各級政府、各級部門會前學法、集體學習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幹部培訓和黨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幹部遴選和領導幹部任職資格考試的重要內容,同時,充分運用各類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運用各級黨政網站、政法“兩微一端”等多種載體,運用會議、簡報、板報、宣傳手冊、主題宣講、考試考核等多種方式,深入解讀、廣泛宣傳《實施細則》的目的意義、特點內涵、主旨要義,使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對《實施細則》的內容規定特別是對自身的職責要求真正入腦入心、瞭然於胸,真正知責思為、知責盡責,充分履行綜治工作責任,真正重視、支持綜治工作,用心、用力推動綜治工作。二是要強化推動。各級綜治委領導要帶頭宣講推動、貫徹落實,引導、推動各級部門(單位)、各級綜治組織認真貫徹落實《實施細則》。更重要的是,《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離不開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實施過程中的很多重大問題需要各級黨委、政府關心、協調、解決,這些都需要各級綜治委去主動彙報、積極爭取,充分依靠黨委、政府的有力組織統籌,有效推動《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同時,我們還將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對履行綜治工作職責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公開曝光,推動《實施細則》規定要求落地落實。三是要強化督察。各級綜治委(辦)將把《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各級綜治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將組織專門督察組,通過明查與暗訪相結合、集中專項督察與隨機重點抽查相結合等方式,不定期加強督察,嚴格考核,推動《實施細則》深入貫徹、有效實施。四是要強化運用。市、縣(區)綜治委(辦)將按《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與同級紀檢、監察,組織、人社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定期研究、解決綜治工作推進和《實施細則》貫徹中的具體問題,提出落實獎懲激勵措施的具體方案,決定需要問責追責的具體對象。同時,將健全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先徵求綜治部門書面意見和綜治工作考核“一票否決”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機制,把履行綜治工作職責、落實《實施細則》作為重要的尺度和標準,把好乾部選拔任用和績效考核關,確保《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要求真正執行到位、落到實處。

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 篇2

問:請您介紹一下《實施細則》起草的主要背景。

答:去年,中央、省委分別出台了《關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規定》《四川省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綜治領導責任制。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規定》和省委《實施辦法》,推動提升我市社會治安綜治治理水平,3月22日,市委、市政府以“兩辦”名義制定出台了《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對健全落實綜治領導責任制相關內容和要求做了細化、明確和強調,為進一步壓實綜治責任鏈條、推進“平安巴中”建設、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撐。

問:制定出台《實施細則》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答:《實施細則》制定的核心目的就是落實各級黨政和各級領導幹部抓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責任。通過發揮“關鍵少數”的作用,鮮明工作導向,傳導工作壓力,濃厚工作氛圍,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工作格局,使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

問:《實施細則》的適用範圍主要是哪些?

答:本細則主要適用於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中央、省駐巴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參照執行本細則,也即是全市範圍內的所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編制內的所有領導幹部,都受《實施細則》的影響和約束,都必須履行綜治領導責任,必須執行和落實《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

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 篇3

問:起草制定《實施細則》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我們在結合巴中實際起草制定《實施細則》時,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在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上的《規定》《實施辦法》上體現巴中的決心和力度。一方面,以“兩辦”名義出台《實施細則》,確保文件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另一方面,在綜治領導責任制的責任體系與《規定》《實施辦法》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在責任內容、責任追究上,嚴於、細於中央、省《規定》《實施辦法》,緊緊圍繞誰來問責、問誰的責、怎麼問責、什麼情況下問責,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規範追責情形、方式、機制、程序及結果運用,着力劃出幾條硬槓槓、設定幾個硬程序,真正體現規定和要求的嚴肅性、權威性,通過分類遞進實施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等問責追責方式,用真通報、真約談、真督辦、真問責,着力解決各級綜治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治安突出問題和公共安全隱患整治難的問題。

二是在具體的規定要求上體現可操作性。《實施細則》重點在突出規定和要求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着力打通綜治領導責任制落實落地的“最後一公里”。在問責追究的適用情形上,結合巴中實際,增加了一系列定性定量的設置和定義,例如,對因工作推動落實不力,影響全市綜治目標考核,以及因問題隱患突出、被上級綜治委掛牌督辦的;對市委、市政府和市綜治委(辦)下達的目標任務或交辦重點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推進滯後的;不認真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相關決策部署,不遵守市綜治委(辦)工作運行規則和相關制度要求的。這些明確、具體的判定標準,大大增強了《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能夠真正有效保障綜治領導責任制在巴中落地生威。

三是在責任督導和追究程序上體現法治思維。首先,為使各方主體在平安巴中建設中的職責任務更加明晰和集中,《實施細則》按照“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依次對各級黨委、政府、綜治委及其辦公室、各部門各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及領導責任分別進行了界定和明確,真正做到了“明制度於前,重威刑于後”。

問:《實施細則》主要由哪些內容構成?

答:《實施辦法》共28條,由5部分構成。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責任主體。《實施細則》強調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黨委、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各級綜治委、綜治辦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責任。明確了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分管工作範圍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同時,在完善落實責任制上,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並以簽訂責任書或明確崗位職責、制定考核細則等方式,逐一細化落實到具體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建立嚴格的檢查督導、定量考核、評價獎懲制度,推動綜治工作責任落實。

二是鮮明激勵導向。為充分激發各級領導幹部抓好綜治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實施細則》制定了一些實實在在的激勵措施,鮮明瞭褒獎、培養和使用先進的激勵導向。明確規定:對受到表彰的全國、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的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表揚,並在公務員評先選優、幹部選拔任用時優先考慮。對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工作者,落實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範待遇,納入後備幹部人才庫,在選拔任用時優先考慮。

三是細化問責追究的情形和方式。《實施細則》對責任督導和追究的主要情形、方式、機制、程序和後果等作了操作性較強的規定。明確了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十二種情形和適用一票否決的情形,明確了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多種責任督導、追究方式,明確了相應的實施主體和程序,明確了從重和從輕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具體情形。

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 篇4

為進一步加強河道採砂管理工作,整頓規範河道採砂秩序,確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根據《省水利廳關於開展全省河道採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電局《關於印發<全市河道採砂管理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政府主導、水利局牽頭、相關部門聯動,以南陽河、高嵐河、古夫河、涼台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採砂為重點,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整合資源,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開展清理整治工作,通過清理整治活動的開展,大力宣傳河道採砂管理法規政策,強化源頭管控措施,嚴厲打擊非法採砂行為,確保全縣河道採砂管理秩序穩定、局勢可控。

二、整治內容

(一)規範行政許可,嚴打非法採砂。按照“長江河道全線禁採,中小河流核減採量”的要求,嚴格河道採砂審批許可,嚴管嚴打非法採砂。一是嚴格執行《縣中小河流採砂規劃》,進一步規範河道採砂權拍賣的准入與許可機制。二是嚴格公益性、工程性採砂許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採砂要嚴格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加強現場監管,嚴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採砂實施經營性活動。三是嚴密關注河道採砂動態,及時加強中小河流採砂規劃修編,逐步減少中小河流採區和採量,推動中小河流休養生息,逐步恢復河道生態環境。加強可採區現場監管,嚴防超許可範圍和許可採量採砂。四是嚴打非法採砂活動。對凡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未按審批的要求從事採砂作業的非法採砂行為堅決予以取締並嚴厲打擊。對在專項整治期間頂風作案業主的非法採(運)船隻、挖掘機、運輸車等機具實施先行登記保存,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十分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清理違規砂場,規範採砂管理。對全縣河流及三峽庫區採砂場(點)進行拉網式清查,全面登記,摸清底數,嚴格落實管控措施,加強管理。對手續不完備、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和違規佔用河道灘地、影響行洪安全的砂場,應堅決予以取締。對已辦理行政許可的採砂企業加密開展現場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許可的採砂範圍和採砂規劃進行作業、降噪除塵和廢水處理措施是否完善並運行正常、生產場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佔用行洪河道或影響交通等,對檢查出問題的採砂企業責令關閉停產並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通過砂場清理整治,為強化河道採砂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三、實施步驟

這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排查摸底階段(20xx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建部門聯合工作專班,制定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由縣人民政府發佈《縣人民政府關於河道採砂專項整治的通告》,在全縣範圍內採用張貼通告、宣傳標語、宣傳橫幅、廣播電視滾動播出專項清理整治通告等形式廣泛宣傳發動。及時向採砂業主宣傳國家、省、市關於河道採砂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縣政府召開的河道採砂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精神,召集採砂業主進行集中約談教育,並對全縣河道管理範圍內河道採砂的採砂船、機具,及砂石堆放、運輸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並登記造冊,下達執法文書責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河道採砂活動,限期關閉砂場,恢復河道,自行拆(撤)出所有采砂設備和砂石料。

(二)集中整治階段(20xx年3月11日—5月31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市、縣關於河道採砂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全縣境內河道採砂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嚴厲打擊各類非法採砂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採砂場,暫扣、封存或拆除非法採砂機具,沒收非法所得,並按照法律法規上限進行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在專項清理整治活動中頂風作案造成國家砂石資源損失和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總結鞏固階段(20xx年6月1日—6月10日)。總結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和經驗,將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總結上報縣“兩辦”和市水利水電局,由聯合執法工作專班對專項清理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組織“回頭看”活動,查遺補漏,鞏固成果。並按照《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縣中小河流採砂規劃》建立健全長效機制,轉入日常規範管理。

四、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為切實抓好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縣政府決定成立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的縣河道採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縣水利局:牽頭組織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具體負責開展河道採砂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非法採砂案件的查處。

縣法院、檢察院:配合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依法開展強制執行,對於涉嫌犯罪的非法採砂活動及時依法批准立案偵辦。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河道採砂治安秩序,配合水利部門開展河道非法採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採砂活動中的涉黑、涉惡勢力,並依法對非法採砂活動中涉嫌犯罪的開展偵查,對非法採(運)砂石的挖掘機、運輸車等作業設備依法進行處理。

縣安監局:負責配合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進行安全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河道採砂等危害安全行為。

縣工商局:負責對砂場進行清理整頓,依法取締無證經營的砂場,禁止非法交易活動。配合水利部門對砂場的砂石料來源進行調查,禁止非法採挖的砂石料流入市場。

縣交通局:負責加強水路航運、公路的管理,查封、驅逐滯留我縣水域的各類採砂船舶;依法封堵非法採砂點接線或進場公路,依法查處隨意在國道、省道、縣鄉公路上開口接線等違法行為。

縣地税局:負責對河道採砂企業主開展税務稽查,依法打擊、查處採砂場偷、漏、逃税案件。

縣監察局:負責檢查縣直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落實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違反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情況,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我縣河道採砂管理秩序混亂、偷採活動猖獗的有關負責人,嚴肅追究其責任。對縱容非法採砂活動,為非法採砂者通風報信,提供保護,給工作造成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縣環保局、縣國土資源局:配合縣水利局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對非法佔地、污水直排等行為予以查處。

縣天星供電公司:負責配合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對非法採砂場實施停電,並拆除一切供電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大力宣傳河道採砂法律法規,強化區域內河道管理監督工作,配合水利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河道採砂進行專項清理整治,加強河道非法採砂的監督檢查和舉報,搞好執法活動中的有關協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各負其責,確保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達到目的,收到實效,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做好河道採砂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河道採砂專項整治行動各項工作抓緊、抓好、抓落實。

(二)突出重點,強化監管。南陽河、高嵐河、古夫河、涼台河、平水河、孔子河及古洞口水庫庫區的非法採(運)砂行為為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重點,依法打擊頂風作案非法採砂行為,在全縣行成震懾效應,確保全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取得實效。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相結合,依法查處和教育引導相結合,建立健全打擊非法採運砂的協調聯動機制,始終保持對非法採砂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

(三)廣泛宣傳,文明執法。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標語、通告等形式加大對河道採砂專項整治行動的宣傳力度,為加強河道管理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提高廣大羣眾的守法意識

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 篇5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實行教代會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段指導方針的需要,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是加強和推進學校民主建設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工會法》、《教育法》和《教師法》,為切實做好教代會工作,發揮學校教代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

學校實施教代會制度。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規範化。

(一)選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會每年一次,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凡學校中享有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3.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選舉程序。

4.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教代會代表佔學校教職工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羣眾性。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5%,女教職工和青年教工應占適當比例。

6.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1)由學校工會制定選舉代表方案。根據學校年級組或教研組和各類人員構成狀況,確定選區、代表名額、代表條件、各類代表所佔的比例、選舉步驟、方法和具體要求。

(2)工會要向教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大家選好代表,開好教代會。

(3)年級組或教研組工會小組召開會議,按照代表名額和條件,商定代表侯選人名單,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過半數票才能當選。

(4)各小組將選舉結果報工會,由工會或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後張榜公佈。

7.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3)有權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打擊報復時,有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代表義務:

(1)學習、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聯繫教職羣眾,維護羣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羣眾的意見和(4)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8.代表的培訓

學校工會應在黨組織的領導下,有計劃地對代表進行培訓,着重學習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的理論和方法等。

9.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但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教代會提案的徵集和處理程序

1.教代會要建立健全提案徵集、處理制度。

2.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徵集提案的起訖時間要告示全體代表。

3.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4.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容。

5.提案處理和落實。

(1)提案審議。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對提案進行認真的審議。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2)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小組交校長簽署意見後交承辦部門及時處理。

(3)承辦部門接到提案後,應儘快做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

(4)提案小組或工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承辦部門對提案落實的情況。

(5)提案處理完畢後,有關資料要交工會存檔備查。

(6)提案小組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立案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全面彙報。

(7)對未立案的提案(稱建議),應向提案人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8)要做到條條有答覆,件件有着落,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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