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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江蘇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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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江蘇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和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羣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廳字〔20xx〕3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範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羣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和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級黨委、政府承擔以下信訪工作責任:

(一)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目標考核。黨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一次專題彙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健全信訪工作組織網絡,落實機構、編制、人員、經費,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有效開展;

(二)認真執行信訪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全面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堅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矛盾的產生;

(四)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預警防控,對本級範圍內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並加強對信訪羣眾的教育疏導;

(五)對信訪矛盾較多、任務較重的地區加強協調指導,對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責任不落實、問題不解決導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時追究有關領導和單位的責任;

(六)領導班子成員應當親自閲批羣眾來信和網上信訪。省領導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下訪活動,市級領導每季度至少參加一次接待羣眾來訪,縣級領導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點接訪,鄉級領導隨時接待羣眾來訪,協調並負責處理本地區本領域的信訪突出問題,包案化解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承擔以下信訪工作責任: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委、政府和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關於信訪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信訪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與業務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

(二)對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屬於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嚴格落實首辦責任制,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及時辦理和化解;

(三)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定期督促檢查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四)對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對因責任不落實、問題不解決導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領導幹部分別參照同級黨政領導接訪時間安排接訪,協調處理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突出問題,包案化解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七條 各級信訪部門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法定途徑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祕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年度督查工作計劃,其督查機構針對重要信訪事項和信訪突出問題,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聯合督查;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督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省信訪局負責對各設區市、省有關部門(單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信訪工作實績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等掛鈎。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瞭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對因責任不落實導致信訪矛盾產生、事態擴大,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幹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羣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羣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羣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羣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羣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羣幹羣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責成説明情況;

(二)責令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誡勉談話;

(五)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

(六)黨紀、政紀處分;

(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第十四條 對發生較大規模集體上訪、越級上訪或重複集體上訪,信訪工作處於被動局面的,由縣級以上信訪部門等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責成有關地區、部門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幹部説明情況,或責令直接責任人書面檢查。

第十五條 對具有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縣級以上信訪部門等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必要時,可約談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負責同志。

第十六條 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造成信訪矛盾高發、羣眾反覆越級上訪或大規模集體上訪等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縣級以上信訪部門等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其主要領導幹部、信訪工作分管領導幹部等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當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七條 對信訪矛盾相對突出,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造成本地區、本部門信訪矛盾居高不下,羣眾多次大規模集體上訪,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實行重點管理、限期整改。必要時,可派駐工作組對重點管理地區、部門和單位進行檢查督辦。

省信訪局根據信訪形勢和任務需要,對信訪問題較多、羣眾上訪量較大、工作比較薄弱的縣(市、區),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實行重點管理、掛牌督辦的建議。

對受到重點管理的地區、部門和單位,重點管理期間取消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和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的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

第十八條 對受到誡勉談話或重點管理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具有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造成信訪羣體性事件、發生極端事件等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信訪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處理結果反饋信訪部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責任追究建議,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信訪部門在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工作中,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情況。

第二十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的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並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設區市、省級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

20xx年3月5日印發

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羣體性事件工作責任制,切實落實領導責任,懲處信訪工作違紀行為,維護信訪工作秩序,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信訪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反信訪工作紀律,是指違反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羣體性事件時,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

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羣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羣體性事件的;

(二)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或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疑難複雜的信訪問題,未按有關規定落實領導專辦責任,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拒不辦理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或者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拒不執行有關職能機關提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羣體性事件的;

(三)本地區、單位或部門發生越級集體上訪或羣體性事件後,未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或引發重複越級集體上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不按有關規定落實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等建議,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工作作風簡單粗暴,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信訪事項應當受理、登記、轉送、交辦、答覆而未按規定辦理或逾期未結,或者應當履行督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重大信訪突出問題和羣體性事件,應到現場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

第九條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羣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條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羣體性事件的。

第十一條 有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除給予政紀處分外,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可同時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 有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但未造成較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可以責令作出深刻檢查或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其他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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