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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業特許經營條例

山西省商業特許經營條例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下文是山西省特許經營條例,歡迎閲讀!

山西省商業特許經營條例
山西省商業特許經營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山西省境內的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商務部令20xx年第25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山西省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應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四條 山西省商務廳負責對山西省境內特許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在山西省境內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向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市經營的向省商務廳備案。特許人需報送如下材料進行備案,並對其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特許人基本情況備案表(附表1)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許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許可使用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四)特許人特許合同樣本;

(五)特許經營手冊。

第六條 特許人註冊地不在山西省境內的,由被特許人到省商務廳備案。

第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對轄區內從事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報送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特許人,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下達《特許經營企業准予備案通知書》,並送達特許人。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在下達《特許經營企業准予備案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將特許人基本情況備案表報省商務廳,由商務廳進行彙總存檔,並在山西省商務廳網站上定期公佈。

第八條 不符合備案要求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退回並説明理由。

特許人應在30日內,按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內容補正,再報送備案。

第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包括被特許人情況備案表[附表2]及相關證明文件)報其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省商務廳,由省商務廳彙總並在廳網站上定期公佈。

第十條 備案資料內容若有變更,應將變更內容及時報所在地原備案商務主管部門。其中涉及特許經營當事人主體資格、合同變更、商標及專利等內容的,申請者應在變更後二十日內向所在地原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資料。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省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七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十三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十四條 省商務廳將對已備案的特許經營當事人進行抽查或集中檢查,指導和監督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的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對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特許人,由原審核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確認,取消其備案並及時報省商務廳,由省商務廳在廳網站上公佈。

第十五條 利用特許經營從事違法活動的,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山西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許經營的特點

按我國法律規定,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不是一個行業。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特點:

1.個人(法人)對商標、服務標誌、獨特概念、專利、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2.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3.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4.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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