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辦法 >

長沙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長沙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招標投標其實質是買方窮其辦法選擇賣方的過程。下文是長沙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長沙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長沙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範建築市場交易行為,保護招標方和投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指建設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築、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修裝飾的施工招標投標。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工程管理部門主管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市、縣(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投標單位資格;

(二)審查招標文件;

(三)組織審定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核准中標通知書;

(五)監督施工發包、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六)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七)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第五條 施工招標、投標不受地區、部門限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均應實行招標:

(一)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和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築工程;

(二)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的設備安裝和管道線路敷設工程;

(三)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的裝修裝飾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額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標。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是否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一)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境外捐資的;

(二)縣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屬保密、搶險、救災的;

(三)具有相應建築施工資質等級的單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電工程。

第八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書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二)至(五)項的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諮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招標工作。

第九條 招標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編制招標書和評標、定標辦法;

(二)參與選定符合條件的投標單位;

(三)組織招標活動;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經計劃、國土、規劃等主管部門批准;

(二)已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報建登記;

(三)有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和主要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的方式進行。

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公開發布招標通告,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已選定的施工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參加投標的不得少於3個,對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及工期緊迫的特殊建設工程,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同意後,選定2個以上施工單位進行議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除基礎工程、二次裝修工程、專業設備安裝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實行分部招標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

(二)按規定編制招標書,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

(三)招標單位發出招標通告或者邀請書;

(四)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申請投標;

(五)選定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書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並收取投標保證金;

(六)招標單位舉行招標會議;

(七)在約定的時間內遞交投標書,招標單位當眾將投標書統一包裝密封,各投標單位代表聯合簽名後,由招標單位負責按密件保管;

(八)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九)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會同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

(十)招標單位舉行開標會議;

(十一)評標小組評標,招標單位根據評標小組意見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發出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准的中標通知書;

(十三)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應按規定的內容、要求編制招標書。

招標書發出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報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並及時通知各投標單位,由此造成投標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的,招標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招標申請書、招標書和核準中標通知書,均應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

標底應以招標書、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為依據,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的定額、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並結合現場施工條件等因素編制。

標底內容一般應包括價格、工期、工程質量等級標準、主要材料及特殊材料用量、市場價格等。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七條 標底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編制。標底編制後,參加編制標底的人員必須簽名蓋章,並加蓋編制單位公章。

編制標底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承接同一項目的投標單位的標書編制業務。

第十八條 標底編制後,必須報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後、開標之前組織有關單位審定,未經審定,不得開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九條 凡持有建築施工資質等級證書並在本市建設工程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施工企業,均可申請參加與其經營範圍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施工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應向單位提交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自有資金情況和企業簡歷。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編制投標書,確定投標報價;

(二)對要求達到優良等級的工程提出優質價格;

(三)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趕工措施費;

(四)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放棄投標;

(五)檢舉、揭發招標活動中的不正當行為;

(六)依法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書,應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招標單位按工程項目大小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投標單位未中標或者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於中標通知書發出後7日內退回;投標單位中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於簽訂合同後7日內退回;投標單位在投標截止時間後退出投標活動的,中標後逾期或者拒絕簽訂合同的,其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回;招標單位在定標後逾期或者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單位返還雙倍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應按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鑑,在規定的期限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第二十四條 投標截止後不得更改投標報價。中標後如需要更改設計,憑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文件,可以調整造價。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不得相互串通,排擠其他投標單位。投標單位不得串通投標。

招標單位人員和評標小組成員,不得作為投標單位的代理人蔘與投標活動。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有關人員及聘請的評標專家組成。評標小組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聘請的評標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條 開標時,評標小組成員、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必須參加開標會議。招標單位應當眾宣佈評標小組成員名單和評標、定標辦法,當眾啟封投標書,確認投標書的效力,宣佈有效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公佈標底。

評標、定標辦法宣佈後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按規定密封的;

(二)投標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投標單位印鑑的;

(三)投標書逾期送達的;

(四)投標書未按招標書要求編制或者字跡辨認不清的;

(五)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三十條 評標、定標應堅持平等、自主、客觀、公正的原則,以報價合理、施工技術先進、方案可行、工期和質量有保證措施等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價,公佈評標結果,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一條 中標單位確定後,招標單位應在7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准的中標通知書,並將定標結果告知未中標的單位。

第三十二條 中標單位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依據招標書和投標書與招標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並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審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應當招標的工程未經招標就予以發包的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的程序招標的,所籤承包合同或者定標結果無效,責令改正,處以發包價款或者招標項目標底價款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串通投標單位並使其中標的,定標無效,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招標項目標底價款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投標單位串通投標、抬高或者壓低標價的,串通招標單位以排擠其他投標單位公平競爭的,中標無效,6個月內不得參加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工程項目的投標,並處以招標項目標底價款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第三十五條 定標後,招標單位或者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招標項目標底價款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逾期不改正的中標單位,6個月內不得參加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工程項目的投標。

定標後,招標單位或者中標單位逾期或者拒絕簽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合同,造成另一方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招標單位與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的,投標單位串通投標、抬高或者壓低標價的,招標單位或者中標單位在定標後拒絕簽訂合同的,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外,招標單位應當重新根據評標小組的評分結果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從其他投標單位中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七條 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人員,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招標單位和編制審定標底單位的有關人員以及評標小組成員,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受賄索賄泄露標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招標投標的特點

(1)組織性--是一種有組織的商業交易。有確定的招標機構;有特定的招標場所;有特定的招標時間;有特定的招標規則和條件。

(2)公開性--在世界範圍內公開徵詢符合條件的賣主。

(3)一次性--貿易的自主權掌握在招標人手中,投標人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4)公平性--本着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采取區別對待的政策或手段。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mo/tiaoju/banfa/oeq4mm.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