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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環境保護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海口市環境保護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當代城市的快速發展,伴之而來的是大規模的城市開發和城市拆遷。就我國目前的環境問題而言,已經進入到一個大範圍生態退化和複合性環境污染的階段。下文是海口市環境保護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環境保護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海口市環境保護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進一步鼓勵公眾參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獎勵資金的申報、評定、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環境保護獎勵資金(以下簡稱資金),用於獎勵對本市環境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資金獎勵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獎勵資金的資金來源:

(一)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二)社會捐贈;

(三)其它合法來源。

市政府每年安排額度為15萬元的獎勵資金,並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予以調整。

第六條 資金由市財政部門設立專門帳户進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資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管,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資金獎勵:

(一)為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作出重大發明或提出重要建議,採納後環境效益、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顯著的;

(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科學、法律知識,成效顯著的;

(三)研究、推廣、引進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潔生產以及建設環境保護示範項目,成效顯著的;

(四)爭取或引進環境建設資金,拓寬環境保護資金渠道,成效顯著的;

(五)舉報、查處破壞生態或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及污染事故,貢獻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為本市環境保護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八條 資金獎勵的申報: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單位和個人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情況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獎勵,不需另行申報。

第九條 資金獎勵的評定:

(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認定

(二)認定結果經專家、學者等評定並在媒體上公示後,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並給予獎勵。

第十條 每年進行一次獎勵,獎項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鼓勵獎,其中一等獎不超過5名,每名獎金為10000元;二等獎不超過10名,每名獎金為5000元;三等獎不超過15名,每名獎金為1000元;鼓勵獎若干名,每名獎金為500元。當年結餘的資金,滾入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獎勵評定結果於每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公佈並進行頒獎。

第十二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查處破壞生態或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及污染事故的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能就同一事項同時或先後申報市政府設立的環境保護獎勵資金及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等有關獎勵。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獲獎後如被發現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撤銷其獎勵追回已獲得的資金,並視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的意義

有利於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有利於增強節約 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

有利於增強投資吸引力和經濟競爭力實現轉型跨越

有利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利於民而又利於國的關係到千秋萬代的政策

地球環境的惡化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於是,環境保護日漸得到了各國的重視。但是,由於環境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與經濟發展、社會問題有着比較難協調的衝突,因此,對於環境保護概念的理解也日趨新穎和合理。

環境保護就是通過採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等多方面的措施,保護人類生存的環境不受污染和破壞;還要依據人類的意願,保護和改善環境,使它更好地適合於人類勞動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壞環境並危及人類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環境保護所要解決的問題大致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類身心的健康,防止機體在環境的影響下變異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減少或消除有害物質進入環境,以及保護自然資源(包括生物資源)的恢復和擴大再生產,以利於人類生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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