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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協議書彙編(通用3篇)

結算協議書彙編(通用3篇)

結算協議書彙編 篇1

本着精誠合作,互利互惠,合作共贏的指導思想,與進行友好合作,在此雙方就財務結算方面具體事項意見達成一致。

結算協議書彙編(通用3篇)

一、協議雙方

甲方:

乙方:

二、一件或多件代發貨

1、數據對接:雙方安排專人對當天所需要操作的產品進行數據確認(包括產品款號、尺碼、顏色、數量);

2、當天對賬:雙方針對貨物的款號、數量、顏色、價格、運費以及退換貨明細進行核對;

3、結算週期:滿七天結算一次,如1號至7號的費用,甲方應於8號中午12:00前給乙方結清。

三、甲方向乙方訂貨制

對於甲方向乙方訂貨的模式,結算方式如下:

1、訂單確定時甲方向乙方預付款項總額的30%;

2、乙方生產完成後,貨物發往甲方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項總額的20%;

3、若是促銷等活動,活動結束之後一個月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項總額的40%;

4、剩餘款項總額的10%由甲方向乙方在一個季度內結清,具體季度劃分為:第一季度(2月-4月),第二季度(5月-7月),第三季度(8月-10月),第四季度(11月-春節前)。

四、對於乙方庫存貨物需要甲方代銷的產品,具體情況視時間節點另行協商。

五、此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

結算協議書彙編 篇2

代發工資協議書

甲方:淮南通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安全方便、互惠互利的原則,就乙方委託甲方代發工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委託甲方代發工資日期為每月日,每月 日前乙方將代發工資名單及金額數據交甲方,並於每月 日前將代發工資的資金劃轉到甲方開設的專用帳户。

第二條 甲方收到乙方代發工資資金和數據後,應及時認真審核乙方數據實發金額與乙方劃轉的資金總額是否一致,若發現金額不符的情況,甲方應及時與乙方聯聯繫,由乙方進行修改並確保工資金額準確無誤。甲方按照乙方修改後的數據編制帳號和户名,並在約定的代發工資日期及時將工資劃轉入乙方所列工資帳户。

第三條 若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而造成乙方工資不能及時領用或發放錯誤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1、乙方資金不到位或未知數到位的;

2、 所列工資數據盤未及時送交甲方

3、 所列工資數據編制有誤。

第四條 若因甲方工作失誤而造成工資發放有誤,由甲方承擔責任,並承擔因此給乙方所列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乙方在向本單位發放活期儲蓄存摺時,要告知其本人存款賬户的初始密碼,並要逐一提醒所個人修改初始密碼.

第六條 除代發工資,甲方可為乙方代發其他款項,操作方式同上所述,代理髮放的時間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條 收費條款

甲方為乙方代發工資按筆計收元/筆,異地(按跨地市)代發每筆按照實際費用結算。代發手續費按月核算,每季支付一次。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年。合同到期後,任何一方未提出書面異的,視同同意協議延長1年,延期次數不限。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第十一條 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仲裁。不涉及爭議部分,甲乙雙方仍需繼續履行。

甲方: 乙 方:(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聯繫人: 聯繫人:

電話:電話:

結算協議書彙編 篇3

發包人:廣州市重點公共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

承包人:

廣州亞運建設項目 工程是廣東省、廣州市的重點項目,及時完成建設項目的結算工作,不僅是省市領導的明確要求,也是建設項目開展財務決算、資產移交、工程審計等工作的前提條件,是圓滿完成建設任務自身的需要。為及時做好工程結算工作,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工作協議書,資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1、工程結算報告的提交及審定

1.1承包人在本工作協議書附件中提供的全部 名工程結算人員,在 年 月 日至 月 日必須保證在工地現場辦公,專門從事竣工檔案編制、工程結算工作;否則,應按 號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專用條款第 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直至承包人改正到位為止。

1.2承包人應按原合同專用條款第 款的要求編制工程結算基礎資料,並在 年 月 日前向發包人提交符合原合同專用條款第 款要求的全部竣工結算資料。

1.3本工程合同正常結算工作以截止在 年 月 日前上報的工程結算資料為基礎進行,承包人應積極配合發包人,協助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完成上報結算書的審定工作。

1.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 年 月 日提交的手續齊備的工程結算資料後,應組織有關單位在 年 月 日前審核完畢,及時報送上級部門審批。

1.5承包人雖未能在 年 月 日前上報,但能在 年 月 日前上報且符合原合同專用條款第 款要求的工程結算資料,由發包人作為本工程合同的善後處理工作組織審核審定。

1.6本工程結算資料發包人接收的最後截止日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包人仍未報送本工程結算資料,視為已全部報出,發包人不再受理任何本工程結算資料。

1.7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及時派出足夠的工程結算管理人員與發包人派出的工程結算管理人員一起組成工程結算管理小組,要求及時報送工程結算資料並予以落實,否則,應按原合同專用條款第 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人不按發包人的要求及時派出足夠的工程結算管理人員,發包人有權另行聘請有關工程結算管理人員,有關費用在原合同對專業工程管理配合服務費中支付,承包人不得有異議。

2、工程結算定審後有關款項的支付

本工程結算定審、承包人按原合同專用條款第 款約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檔案且不發生原合同專用條款第 款的違約情形的,雙方同意依據原合同專用條款第 款的約定按如下方法之一處理:

(1)發包人已支付的累計金額小於工程結算定審金額的100%的(含項目保障費實際支付金額),發包人繼續支付至結算定審金額的100%。

3、工程結算中爭議問題的處理

對於工程結算中有爭議的問題,依據合同的相關約定,本着“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和風險共擔”的原則,按如下約定處理:

(1)承包人在 年 月 日前上報的工程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審核後如發生爭議,在 年 月 日前雙方能達成一致且經上級主管部門審定的部分納入正常結算審定;未能達成一致的部分如能在 年 月 日前取得一致的,將與承包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間上報的工程結算資料為基礎並在 年 月 日前取得一致的部分一起,經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後,由發包人作為本工程合同的善後處理工作組織審核審定。

(2)雙方未能在 年 月 日前達成一致的本工程結算爭議,按照原合同專用條款第40.1款的約定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4、本工作協議書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工作協議書的約定與原合同相沖突的,以本工作協議書的約定為準。

5、本工作協議書於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雙方履行完本工作協議書中的義務與責任時終止。

6、本工作協議書一式 份,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廣州亞運建設項目 工程結算工作架構。

發包人:廣州市重點公共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 承包人: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訂地點:廣東省廣州市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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