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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協議書十篇

留學協議書十篇

留學協議書 篇1

就甲方(申請人)______國留學一事,為明確責任和義務,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留學協議書十篇

一、甲方責任

1.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留學所需齊備的材料;

2.配合乙方進行各項準備工作;

3.及時向乙方及學校交付所需費用。

二、乙方責任

1.客觀地向甲方提供留學相關諮詢,併為甲方推薦適合的專業和學校,設計最理想的留學計劃;

2.負責審核、整理甲方所遞交的學校申請材料;

3.保證為甲方獲得約定的____國政府認可學校的入學錄取通知書;

4.指導甲方辦理護照、準備簽證所需的詳細資料及文件;

5.對甲方進行簽證培訓,安排甲方____國使領館簽證;

6.協助學生購買廉價機票;提供學生離境前所需的體檢、換匯等手續及學生到______國後,有關學習、生活等方面知識的諮詢。

三、經濟條款

1.簽訂本協議時,甲方支付乙方諮詢費定金:人民幣________元(¥________);

2.乙方取得____國學校入學錄取通知書交給甲方時,甲方向乙方交付諮詢費餘款:人民幣________元(¥________);

3.如乙方未能為甲方取得____國入學通知書,乙方立即退還甲方已交諮詢費定金;

4.如甲方遭拒籤提出不再辦理,必須提交____國使領館的拒籤通知書、護照、諮詢費收據和學校入學通知書等資料原件,乙方立刻退還甲方已交的全部諮詢費;

5.乙方所收的諮詢費不包括甲方學校註冊費、押金、學費、生活費、機票及簽證費等費用;

6.學校規定的報名費或學費定金,由甲方支付;

7.甲方獲得____國學生簽證後任何原因不能入學的,乙方不予以退費。

四、違約責任

1.甲方因任何原因中途退出或終止協議,不得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交費用;

2.如乙方對甲方有任何欺騙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其所交全部費用,並終止本協議;

3.如甲方不按學校規定付清學費所引起的任何後果,由甲方自負。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若發生爭執,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則由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留學協議書 篇2

請仔細閲讀本《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和填寫説明:

一、關於留學期限的填寫和執行

乙方應按照甲方錄取通知或甲方頒發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中確定的留學期限填寫,並嚴格執行本協議的約定。

二、關於保證人條件、擔保方式的填寫:

保證人條件,擔保方式等,按照《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國留學人員須知》的有關要求辦理。保證人須為:

(1)年齡為18週歲至55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為清償能力。

(3)作為保證基礎的財產必須是保證人可以依法處分的財產。

(4)保證人不得為留學人員本人配偶。

(5)保證人在乙方留學期限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否則應按本協議第九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請一律使用墨水筆或毛筆填寫,勿使用圓珠筆。

四、本協議書的條款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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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

住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9號A3樓13層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張秀琴

乙方: (留學人員)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 ;郵編: 現學習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丙方: (乙方國內第一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郵編: (乙方國內第二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郵編: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資助和支

持下出國留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為實施國家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滿足國家人

才培養計劃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錄取的留學身份赴 (國家)留學,留學期限為個月(以甲方錄取通知的留學期限為準)。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申請甲方資助時選定的留學專業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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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計劃。

第三條 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對乙方留學資格最終審定,對乙方出國留學給予必要的指導,並向乙方提供有關出國留學的諮詢和服務。

2.為乙方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資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國家規定的有關經費資助;

(2)安排乙方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的獎學金資助費。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如下具體經費資助:

(1)出國和按本協議規定完成留學計劃按期回國的國際機票(或火車票);

(2)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在國外學習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按國家規定提供);

(3)其它有關費用。

5.上述第三條第4款所述有關資助內容、資助標準及數額,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規定執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獎學金生活費由甲方委託中國駐外使(領)館定期撥付。由甲方安排乙方獲得的獎學金資助費,資助期限以獎學金或資助項目的實際期限為準;甲方將敦促經費提供方按規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關規定提供。

6.委託中國駐乙方留學所在國使(領)館管理乙方在國外期間的有關留學事務,依法維護其正當權益。

7.加強與乙方國內推選單位的聯繫,採取多種適當形式將留學人員的留學情況通知國內推選單位。

第四條 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留學計劃,並保證在第一條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學成回國服務至少兩年。在規定的回國服務期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如因公出國,需經國內推選單位同意並報甲方備案。否則,甲方將按違約追究乙方的經濟賠償責任。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確定的留學期限、留學國家、留學身份和留學計劃,不得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

3.保證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憑有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報到。未能於十日內及時報到者,應闡明理由;超過一個月未報到者,甲方授權使(領)館不發資助經費,取消其公派留學資格,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甲方發給乙方的獎學金生活費中已包含國外醫療保險費用,乙方 — 19 —

出國後應按照留學所在國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因未購買醫療保險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學期間與使(領)館及國內推選單位保持經常聯繫,定期向使(領)館、國內推選單位彙報學習進展情況,填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研修情況報告表》。

6.留學期間要樹立回國服務、為國服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自覺維護祖國榮譽,服從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遵守我國和留學所在國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學期間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不因經費資助標準或來源變化而改變,應始終遵守國家公派留學的有關規定。如獲其他獎學金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應經甲方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且始終應遵守國家公派留學有關規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等相關義務。

8.留學結束時應及時作出書面學術成果報告和留學總結;留學期滿回國後及時向國內推選單位報到,彙報留學情況。

9.乙方出國前系非在職人員者,學成回國後按照國家有關就業政策和規定以及與國內有關單位的定(意)向協議就業。

第五條 乙方為保證履行其承諾和義務,同意出國前按甲方的規定交存出國留學保證金。

乙方按期學成回國辦理提取保證金手續時,應向甲方提交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國內單位的證明,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複印件),《保證金收款證明》及留學總結和學術成果報告,經甲方確認後,將乙方出國前交存的出國留學保證金按甲方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退還本人。

第六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對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擅自提前回國、擅自變更留學國家和留學身份、改變國籍、從事與留學計劃無關的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為惡劣、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三個月以上、未完成回國工作兩年服務期等違反甲方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處理:

(1)對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後有權停發其資助費用,按甲方的規定處理,並要求其償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30%的違約金。

(2)對由甲方安排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獎學金或資助— 20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合同

出 國 留 學 特 別 告 知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是根據國家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簽發的第五號令——《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文件制定的合同文本,系本公司為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簽訂合同時使用。申請人在簽訂合同前應仔細閲讀以下內容:

一、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屬於特許服務行業,從事該行業的服務機構必須具有國家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證書》,按規定繳存備用金,並經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

二、本中心承諾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為申請人提供規範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三、申請人必須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必備條件。

四、申請人在簽字前應仔細閲讀合同,並應完全理解文本的全部條款。特別應對合同第五條——“退費規定”全面理解。一旦簽約,雙方將完全按所籤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

五、本中心特別提示申請人注意以下幾點:

1、發放簽證或入境批准文件是申請人申請留學的前往國家或地區政府獨立行使的權力。雖然申請人得到本中心在簽證方面的指導,並具備了簽證的條件,但獲得簽證或入境批准文件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並仍然存在不能獲得簽證或入境批准文件的可能性,從而影響申請人的入學時間和學習安排。因此,申請人在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簽證或入境批准文件之前,切勿輕易變更個人目前就學或就業狀況,不要隨意動用所提供的經濟擔保資金或做出其他重大經濟行為,同時應避免使(領)館調查時出現與原申請材料不符的情況,以免簽證申請失敗引起損失。

2、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前往國家或地區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申請人應在本中心指導下滿足前往國家或地區使(領)館或申請留學院校的新要求。如因申請人不能滿足上述要求而導致留學手續無法辦理時,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申請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是真實、有效的。任何虛假的文件、材料或陳述所產生的一切後果應由申請人自負。本中心為申請人制作虛假文件材料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申請人向本中心交付所有錢款時,必須直接在本中心的財務部門向財務

人員(本公司的諮詢顧問、合同經辦人等除外)繳付或匯入本公司指定的開户銀行帳號,並收取本公司開具的蓋有本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合同履行完畢,應將該收據換成蓋有本中心財務專用章、印有“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章的發票,並應認真核對本中心發票專用章和內容。本中心的任何人員都無權以個人名義或違反本條規定的付款程序以本中心名義收取或代收取包括報名費、學費在內的任何費用。如有任何疑慮,申請人可直接與本中心負責人聯繫、核實。

5、如果申請人由於學歷、語言等原因,暫時不符合申請留學院校的直接入

學要求,院校可能會簽發給申請人有條件的專業課程錄取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必須通過一個階段的學習,達到校方錄取通知書上的要求後,方可進入該校專業課程學習。在這段規定的時間內由於申請人自身原因,無法達到院校要求而不能最終獲得入學資格時,申請人自行承擔相應的後果。

6、申請人前往國家或地區使(領)館發出申請人申請的簽證(預籤)或入

境批准文件後,申請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學院校或專業,若自行變更入學院校或專業引起的一切糾紛及經濟損失由申請人自行處理和承擔。

7、申請人在展望留學前景時,應充分估計將來可能會遇到的各種困難,從

而確立應有的風險意識。申請人自費出國留學的目的是為了深造,出國前應做好相應的物質準備和思想準備,出境後應自覺遵守前往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留學院校的規章制度。

8、本中心對申請人入學以後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為院校與學生之

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糾紛負責。

9、申請人入學後應努力學習,如因學習成績不合格或其它不能獲得相應證

書,申請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後果。

10、申請人獲得簽證或入境許可文件後,該國家或院校發生的任何變化是本

中心無法預測的,本中心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留學協議書 篇3

受校長(甲方)委託與出國人員(乙方)就出國留學、任教事宜,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國家公派、單位公派、校際交流訪問學者、任教身份,選派乙方(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赴(國)進修、留學、講學(任教),期限年月到年月,共計個月,期限年月到年月,共計個月。

第二條乙方無論何種理由終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身份,均應提前三個月向所在單位上報甲方審批。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改變身份或擅自延長期限。

第三條乙方留學、任教期滿回國後,應在30天內向甲方報到,並向甲方提交書面留學工作總結、學術報告。

第四條按照《關於公派出國人員經費管理的暫行規定》,乙方回國應及時進行財務結算:得到國外資助進行合作或訪問研究的人員,中級職稱者如對方資助額超過12000美元/年,高級職稱者如對方資助額超過15000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20%上交學校;出國講學、任教人員具有中級職稱者年薪超過12000美元/年,高級職稱者年薪超過15000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30%上交學校;校際交流人員不需結算。

第五條乙方出國前,須與甲方房管部門簽定《出國人員住房協議書》。

第六條乙方逾期超過6個月,甲方按自動離職處理,乙方接到通知後,應儘快辦理離校手續(也可委託他人代辦)。校際交流人員需按對方資助總額賠償學校,並清還在外期間學校所發工資及獎酬金、國際旅費、置裝費、檔案保管費(每月20元)等。

第七條乙方在第一條規定期間內,其國內基本工資照發,逾期一個月者,工資暫停。讀學位人員自出國下月起工資停發(工資總額包乾單位工資發與不發,由所在單位決定,回國時與所在單位協商)。

第八條經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職務),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協助甲方清退乙方住房,結清經費等未了事宜。

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保證遵守執行。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代表、乙方、乙方保證人各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乙方保證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留學協議書 篇4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 (留學人員)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現學習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丙方: (乙方國內第一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乙方國內第二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資助和支持下出國留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為實施國家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滿足國家人才培養計劃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錄取的留學身份赴 (國家)留學,留學期限為 個月(以甲方錄取通知的留學期限為準)。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申請甲方資助時選定的留學專業和制定的留學計劃。

第三條 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對乙方留學資格最終審定,對乙方出國留學給予必要的指導,並向乙方提供有關出國留學的諮詢和服務。

2.為乙方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資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國家規定的有關經費資助;

(2)安排乙方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的獎學金資助費。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如下具體經費資助:

(1)出國和按本協議規定完成留學計劃按期回國的國際機票(或火車票);

(2)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在國外學習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按國家規定提供);

(3)其它有關費用。

5.上述第三條第4款所述有關資助內容、資助標準及數額,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規定執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獎學金生活費由甲方委託中國駐外使(領)館定期撥付。由甲方安排乙方獲得的獎學金資助費,資助期限以獎學金或資助項目的實際期限為準;甲方將敦促經費提供方按規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關規定提供。

6.委託中國駐乙方留學所在國使(領)館管理乙方在國外期間的有關留學事務,依法維護其正當權益。

7.加強與乙方國內推選單位的聯繫,採取多種適當形式將留學人員的留學情況通知國內推選單位。

第四條 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留學計劃,並保證在第一條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學成回國服務至少兩年。在規定的回國服務期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如因公出國,需經國內推選單位同意並報甲方備案。否則,甲方將按違約追究乙方的經濟賠償責任。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確定的留學期限、留學國家、留學身份和留學計劃,不得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

3.保證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憑有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報到。未能於十日內及時報到者,應闡明理由;超過一個月未報到者,甲方授權使(領)館不發資助經費,取消其公派留學資格,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甲方發給乙方的獎學金生活費中已包含國外醫療保險費用,乙方出國後應按照留學所在國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因未購買醫療保險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學期間與使(領)館及國內推選單位保持經常聯繫,定期向使(領)館、國內推選單位彙報學習進展情況,填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研修情況報告表》。

6.留學期間要樹立回國服務、為國服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自覺維護祖國榮譽,服從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遵守我國和留學所在國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學期間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不因經費資助標準或來源變化而改變,應始終遵守國家公派留學的有關規定。如獲其他獎學金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應經甲方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且始終應遵守國家公派留學有關規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等相關義務。

8.留學結束時應及時作出書面學術成果報告和留學總結;留學期滿回國後及時向國內推選單位報到,彙報留學情況。

9.乙方出國前系非在職人員者,學成回國後按照國家有關就業政策和規定以及與國內有關單位的定(意)向協議就業。

第五條 乙方為保證履行其承諾和義務,同意出國前按甲方的規定交存出國留學保證金。

乙方按期學成回國辦理提取保證金手續時,應向甲方提交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國內單位的證明,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複印件),《保證金收款證明》及留學總結和學術成果報告,經甲方確認後,將乙方出國前交存的出國留學保證金按甲方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退還本人。

第六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對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擅自提前回國、擅自變更留學國家和留學身份、改變國籍、從事與留學計劃無關的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為惡劣、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三個月以上、未完成回國工作兩年服務期等違反甲方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處理:

(1)對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後有權停發其資助費用,按甲方的規定處理,並要求其償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30%的違約金。

(2)對由甲方安排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獎學金或資助費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後有權通知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停發獎學金或資助費,按甲方的規定處理,並要求其向甲方償還已領取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已領取全部費用的30%的違約金。

2.對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三個月(含)以內回國的情況的處理:

(1)對因航班延誤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在規定的日期內回國,逾期未超過一個月者,甲方不追究其違約責任。

(2)如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一個月以上(不含)、三個月以內回國,應向甲方支付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的20%的違約金。但根據乙方的申請,經我駐外使(領)館批准,仍由甲方提供回國國際旅費。

3.本條第1、2款中的違約賠償款項,乙方如不按期償付,或償付金額不足,甲方有權扣留乙方所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證金,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同意乙方為保證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確定丙方為乙方的保證人。丙方同意認真協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協議並按期回國服務。

第八條 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丙方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違約賠償責任。丙方同意在乙方違約而又未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第六條規定的經濟責任的情況下,作為保證人願承擔賠償責任。為此,丙方第一保證人願以 、第二保證人願以 (本人固定工資收入或銀行存款)作為擔保。丙方第一保證人和第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期間同本協議有效期間。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 在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留學期滿前,如丙方因故需要變更,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因乙方違反本協議而應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賠償費、違約金,用人民幣或自由外匯支付;非貨幣性財產,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按現行重置市價折算成人民幣;自由外匯與人民幣匯率按違約確定之日中國銀行公佈的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十一條 在乙方不履行回國服務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甲、乙、丙三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按協議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證人各一份,公證處一份,乙方國內推選單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第一保證人(簽字) 丙方第二保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地點:

留學協議書 篇5

大學(甲方)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託本單位_________為代理人與_________(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國(境)留學(進修、工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境)留學(進修、工作),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 甲方派遣乙方以_________身份赴_________國家(或地區)留學(進修、工作),期限為________年_________個____月,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 乙方出國(境)留學(進修、工作)的內容是:_________。

乙方須達到的留學(進修、工作)目標是: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在出國(境)留學(進修、工作)期間的待遇為:

1、乙方為甲方公派出國(境)留學(進修、工作)人員,在本協議

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甲方保留乙方公職,並歡迎乙方按期回校工作。

2、出國(境)置裝費(金額)及支付辦法:_________;

3、出國(境)旅費(金額)及支付辦法:_________;

4、在國(境)外學習(工作)生活費(金額)、醫療保險費(金額)及支付辦法:_________;

5、乙方在出國(境)留學(進修、工作)期間,國內社會保險等的處理辦法:_________;

6、在本協議

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的工資:_________;

7、回國休假待遇:_________;

8、回國後經費結算辦法(包括乙方在國外留學(進修、工作)期間取得外國資助的結算辦法):_________。

第五條 甲方在乙方回國後,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並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六條 乙方保證按本協議

第二條、

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外努力學習、工作,並按期回國服務。留學(進修、工作)期間每向學校人事處報告一次學習、工作情況。

第七條 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需中止、延期留學(進修、工作)期限或改變留學(進修、工作)內容,均應至少提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獲甲方批准,不得改變。

第八條 乙方留學(進修、工作)期滿回國後,應在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到學校人事處報到,並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乙方須根據本協議

第三條的規定,向學校人事處提交書面的留學(進修、工作)總結、學術報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以及中國駐乙方留學(進修、工作)所在國使領館、乙方留學學校出具的證明書等文件。經人事處審核同意後,才能恢復有關待遇。

第九條 乙方在回國後有責任為甲方服務,並遵守《_________大學關於教職工服務期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乙方如在批准出國(境)期限屆滿後逾期以上不回校工作,則作自動離職處理,並按甲方的住房條例處理甲方分配或售給乙方的住房;若乙方的配偶在甲方工作,應辦理辭職手續。如配偶一方學位或職稱高者願繼續在我校工作,須另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方可繼續留在我校工作。

第十一條 經甲方同意,由_________(姓名、與乙方關係、單位、住址)為乙方出國(境)留學(進修、工作)的國內擔保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

第十二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均應保證執行。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充。在執行本協議書時如發生糾紛,可申請裁決或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乙方保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乙方擔保人(簽字):_________

留學協議書 篇6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留學人員)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現學習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丙方: (乙方國內第一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 ;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乙方國內第二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繫電話:( ) ;

傳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資助和支持下出國留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為實施國家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滿足國家人才培養計劃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錄取的留學身份赴 (國家)留學,留學期限為 個月(以甲方錄取通知的留學期限為準)。

第二條甲方同意乙方申請甲方資助時選定的留學專業和制定的留學計劃。

第三條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對乙方留學資格最終審定,對乙方出國留學給予必要的指導,並向乙方提供有關出國留學的諮詢和服務。

2.為乙方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資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國家規定的有關經費資助;

(2)安排乙方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的獎學金資助費。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如下具體經費資助:

(1)出國和按本協議規定完成留學計劃按期回國的國際機票(或火車票);

(2)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在國外學習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按國家規定提供);

(3)其它有關費用。

5.上述第三條第4款所述有關資助內容、資助標準及數額,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規定執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獎學金生活費由甲方委託中國駐外使(領)館定期撥付。由甲方安排乙方獲得的獎學金資助費,資助期限以獎學金或資助項目的實際期限為準;甲方將敦促經費提供方按規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關規定提供。

6.委託中國駐乙方留學所在國使(領)館管理乙方在國外期間的有關留學事務,依法維護其正當權益。

7.加強與乙方國內推選單位的聯繫,採取多種適當形式將留學人員的留學情況通知國內推選單位。

第四條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留學計劃,並保證在第一條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學成回國服務至少兩年。在規定的回國服務期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如因公出國,需經國內推選單位同意並報甲方備案。否則,甲方將按違約追究乙方的經濟賠償責任。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確定的留學期限、留學國家、留學身份和留學計劃,不得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

3.保證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憑有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報到。未能於十日內及時報到者,應闡明理由;超過一個月未報到者,甲方授權使(領)館不發資助經費,取消其公派留學資格,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甲方發給乙方的獎學金生活費中已包含國外醫療保險費用,乙方出國後應按照留學所在國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因未購買醫療保險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學期間與使(領)館及國內推選單位保持經常聯繫,定期向使(領)館、國內推選單位彙報學習進展情況,填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研修情況報告表》。

6.留學期間要樹立回國服務、為國服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自覺維護祖國榮譽,服從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遵守我國和留學所在國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學期間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不因經費資助標準或來源變化而改變,應始終遵守國家公派留學的有關規定。如獲其他獎學金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應經甲方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且始終應遵守國家公派留學有關規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等相關義務。

8.留學結束時應及時作出書面學術成果報告和留學總結;留學期滿回國後及時向國內推選單位報到,彙報留學情況。

9.乙方出國前系非在職人員者,學成回國後按照國家有關就業政策和規定以及與國內有關單位的定(意)向協議就業。

第五條乙方為保證履行其承諾和義務,同意出國前按甲方的規定交存出國留學保證金。

乙方按期學成回國辦理提取保證金手續時,應向甲方提交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國內單位的證明,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複印件),《保證金收款證明》及留學總結和學術成果報告,經甲方確認後,將乙方出國前交存的出國留學保證金按甲方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退還本人。

第六條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對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擅自提前回國、擅自變更留學國家和留學身份、改變國籍、從事與留學計劃無關的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為惡劣、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三個月以上、未完成回國工作兩年服務期等違反甲方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處理:

(1)對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後有權停發其資助費用,按甲方的規定處理,並要求其償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30%的違約金。

(2)對由甲方安排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獎學金或資助費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後有權通知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停發獎學金或資助費,按甲方的規定處理,並要求其向甲方償還已領取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已領取全部費用的30%的違約金。

2.對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三個月(含)以內回國的情況的處理:

(1)對因航班延誤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在規定的日期內回國,逾期未超過一個月者,甲方不追究其違約責任。

(2)如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一個月以上(不含)、三個月以內回國,應向甲方支付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的20%的違約金。但根據乙方的申請,經我駐外使(領)館批准,仍由甲方提供回國國際旅費。

3.本條第1、2款中的違約賠償款項,乙方如不按期償付,或償付金額不足,甲方有權扣留乙方所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證金,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同意乙方為保證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確定丙方為乙方的保證人。丙方同意認真協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協議並按期回國服務。

第八條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丙方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違約賠償責任。丙方同意在乙方違約而又未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第六條規定的經濟責任的情況下,作為保證人願承擔賠償責任。為此,丙方第一保證人願以 第二保證人願以 (本人固定工資收入或銀行存款)作為擔保。丙方第一保證人和第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期間同本協議有效期間。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在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留學期滿前,如丙方因故需要變更,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因乙方違反本協議而應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賠償費、違約金,用人民幣或自由外匯支付;非貨幣性財產,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按現行重置市價折算成人民幣;自由外匯與人民幣匯率按違約確定之日中國銀行公佈的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十一條在乙方不履行回國服務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甲、乙、丙三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按協議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四條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證人各一份,公證處一份,乙方國內推選單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第一保證人(簽字)

丙方第二保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地點:

注:辦理本《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公證時,請各公證處認真審驗本協議的第一條、第八條及其它各有關內容。

留學協議書 篇7

甲方:__大學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

乙方:___(留學人員)

性別:_;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就讀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

第一條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願就出國留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為滿足國家人才培養計劃和市場的需要,根據我校與____所簽訂的____協議及相關條款,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選派乙方赴_______,期限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二條甲方同意乙方選定的留學專業和留學計劃。

第三條甲方承擔的義務:

1、直接向乙方提供聯繫出國留學的幫助;

2、對乙方的出國留學給予必要的指導,提供有關出國留學的諮詢和服務。

3、為乙方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4、保持與乙方及乙方留學的學校取得聯繫,瞭解乙方學習、生活及其它情況。採取適當形式將乙方的留學情況通知其原所在系部和學校有關部門。

第四條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留學專業和計劃,保證在第一條所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完成學業回國服務。

2、保證遵守甲方提出的有關留學的各項規定。

3、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報到,並於一個月內將有關留學證明文件,告知上述使(領)館。

4、在留學期間,保證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所在國的法律,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5、在國外留學期間保持與學校的聯繫。

6、督促留學學校每學期末向甲方提供學習成績單。

7、留學期滿回學校後15日內到原所在系部、國際交流處和教務處報到,提交留學單位出具的學習證明(成績單)和相關證件,提交書面留學總結和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複印件)。

8、支付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所需的一切費用(外語考試、體檢、護照、簽證、公證、交通、通訊、指導、接待、翻譯、複印、打印、錄音磁帶及場地租用等)。

第五條如因乙方原因要求中途終止辦理出國手續,乙方應承擔一切後果,並支付辦理出國手續所需的部分或全部費用。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如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終止辦理出國手續,甲方應承擔相關的責任,並退還乙方已交的部分或全部辦理出國手續費。

第七條乙方完成所學專業後按期回校後,甲方根據有關規定發給其學士學位證書及畢業證書。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和學校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乙方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擅自變更留學國家和留學學校,甲方將不予承認其所修學分,不發給其學位證書,並視其為自動退學。

2、如因乙方原因,留學期間終止國外學業要求提前回國,甲方只認可所學專業合格的學分,不認可語言和不合格專業課程的學分。未盡事宜甲方主管部門將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如乙方留學期限已滿,但未按規定完成應學專業課程回校後,學校只認可所修專業課程合格的學分,不合格或未修專業課程由乙方補修或由甲方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按規定完成應學專業課程的學分,因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回校辦理畢業手續,甲方將在接到乙方延長辦理畢業手續的申請後,按規定延長乙方回校時間,最長不超過壹年。從留學學校放假之日起計算。

5、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專業課程的學習,經留學學校批准可延長留學期限。甲方在接到乙方延長留學期限的申請和留學學校的通知書後,將按學校有關規定適當延長乙方畢業時間,最長在留學期限外不超過壹年。從留學學校放假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留學期間,如果由於乙方違約、忽視管理或違反法令、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原因造成南布列塔尼大學人員一定程度上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乙方將賠償南布列塔尼大學的損失、花費、損害及因傷亡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索賠、訴訟費等。

第十條、乙雙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按協議進行仲裁。

第十一條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二條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教務處一份,公證處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甲方公章: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留學協議書 篇8

基於:

--- 乙方是經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批准的自費留學合法中介機構【資質證書:教外綜資認字[](156)號】;

--- 甲方是《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中確定的符

合條件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同時已完成在國內大學的規定課程;甲方計劃前往美國底特律大學(university of detroit mercy),茲委託乙方提供自費留學服務;

--- 在簽訂協議之前,甲方確認:

1. 乙方已全面明確地介紹甲方委託辦理的國家及學校的性質、費用、入學

資格、申請入學方式,以及辦理護照、簽證之程序;

2. 對本協議所涉及的全部內容具有完全正確的理解.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以下條款:

一、 委託服務事項:

1.1 乙方根據底特律大學提供的材料向甲方介紹留學國家和申請學校的情況;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與學習計劃有關的建議並協助甲方準備相應的申請材料;

1.3 乙方保證底特律大學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向甲方介紹留學簽證的有關規定,並進行簽證前的面談輔導及負責甲方留學生簽證申請的相關工作;

1.4 乙方應甲方的要求並符合國外實情時,協助甲方預定航班;安排接機及住宿;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乙方的權利

2.1.1 按照底特律大學的規定,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留學申請材料及辦理相關必

備手續,並通過相關測試;

2.1.2 為甲方申請獲得底特律大學入學許可原件,同時留存以履行並完成甲方委託之後續簽證服務內容;

2.1.3 按照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收取諮詢服務的相關費用。

2.2乙方的義務

2.2.1 保證所提供留學項目的真實、合法性;

2.2.2 積極、負責的向甲方提供本協議第一條的服務;

2.2.3 為甲方之留學申請及遞交之材料保守祕密;

2.2.4 積極、迅速、如實、準確地向甲方提供在留學申請中與底特律大學的聯繫

訊息,並針對具體情況提供建議;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甲方的權利

3.1.1 隨時向乙方瞭解留學申請進程,美國及底特律大學的情況;

3.1.2 雙方一旦確定申請院校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改變

3.2甲方的義務

3.2.1 遵守國家法律和關於公民自費留學的相關規定;

3.2.2 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時提供辦理底特律大學申請及學生簽證所需文件和證明,並保證所提供材料在有效期內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

3.2.3 按照學校和使館的要求,支付各項相關費用及郵電等雜費;

3.2.4 根據校方及使館的要求,自行辦理資金擔保等手續;

3.2.5 甲方自費出國是以留學為目的,不得做出與學生身份不相符的行為,在留學

期間,自覺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和留學院校的規章制度,否則,須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3.2.6 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按時向乙方交納相關費用;

3.2.7 甲方須自行承擔自己因辦理出國留學而引起的誤工、辭職、失業、輟學等責任;

3.2.8 甲乙雙方只在辦理出國留學手續上存在雙方約定的法律關係。甲方的留學申請

若成功,其出國後的一切人身合法權益受所去國的法律管轄及中國駐該國使館的保護,乙方不承擔任何直接或連帶責任;

3.2.9 甲方必須將所有收到的美國校方錄取信及i-20表交付乙方,否則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且不退還甲方所有已交費用;

四、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4.1支付方式及金額

(1)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書同時,甲方應向乙方交納項目管理費600美金,此費用包含:乙方為本項目確保美國學校之長期認可,同時為學員提供留學諮詢、留學規劃輔導、最新留學資訊、轉學分資料審查之費用,以及海外服務費用包括接機、安排住宿、學習輔導、生活輔導、聯絡家長、緊急情況的聯絡與處理。(2)在乙方為甲方辦理留學申請並獲得學校錄取通知書交予甲方時,甲方向乙方交納服務費18000元整(注:美國學校申請費、申請資料的國際快遞費和使館要求交納的其他簽證相關費用由學生自行承擔,不包含在此服務費中)。

4.2退費原則

4.2.1 甲乙雙方簽訂本服務協議書後,如甲方因個人原因終止辦理時,所交費用不予退還,甲方則應將底特律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相關文件原件退還乙方,並視為本合同終止;

4.2.2 甲乙雙方簽訂本服務協議書後,如甲方在委託乙方申請的同時,又委託其它第三方申請或自行申請,所造成的一切不利於執行本協議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且不退還任何已收費用,並視為本合同終止;

4.2.3 如申請人的簽證被拒達三次時(第二次和第三次簽證乙方不再收取任何費用,但簽證費由甲方自理),甲方須將已收到的入學許可原件交還乙方,而乙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已收到的服務費退還甲方、並不承擔其他責任或經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行決定;

五、協議生效與終止

5.1 本協議自簽約之日起生效

5.2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若乙方發現甲方提供虛假學歷及相關證明材料,則有權終止協議,並不予退還甲方所繳的任何費用;

5.3 乙方協助甲方獲得簽證後,如因甲方個人原因不能按期入學或放棄入學所造成的 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負,乙方不予退還任何已收費用,同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六、爭議解決條款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條款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則應由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該仲裁為終局裁決,敗訴方並須承擔裁決費用;

七、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均不承擔出於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辦理過程的延誤和拒籤責任,前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克服、避免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戰爭、自然災害、簽證政策變化、外交衝突、政局變化、重大流行性疾病、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政府行為等;

八、甲方為本協議履行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乙方保證僅用於為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服務,不得用於其它用途。

九、附則

8.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之部分。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留學協議書 篇9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願就出國留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為滿足國家人才培養計劃和市場的需要,根據我校與法國南布列塔尼大學所簽訂的合作辦學與交流備忘錄相關條款,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選派乙方赴_____,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選定的留學專業和留學計劃。

第三條 甲方承擔的義務:

1、直接向乙方提供聯繫出國留學的幫助;

2、對乙方的出國留學給予必要的指導,提供有關出國留學的諮詢和服務。

3、為乙方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4、保持與乙方及乙方留學的學校取得聯繫,瞭解乙方學習、生活及其它情況。採取適當形式將乙方的留學情況通知其原所在系部和學校有關部門。

第四條 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留學專業和計劃,保證在第一條所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完成學業回國服務。

2、保證遵守甲方提出的有關留學的各項規定。

3、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報到,並於一個月內將有關留學證明文件,告知上述使(領)館。

4、在留學期間,保證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所在國的法律,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5、在國外留學期間保持與學校的聯繫。

6、督促留學學校每學期末向甲方提供學習成績單。

7、留學期滿回學校後15日內到原所在系部、國際交流處和教務處報到,提交留學單位出具的學習證明(成績單)和相關證件,提交書面留學總結和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複印件)。

8、支付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所需的一切費用(外語考試、體檢、護照、簽證、公證、交通、通訊、指導、接待、翻譯、複印、打印、錄音磁帶及場地租用等)。

第五條 如因乙方原因要求中途終止辦理出國手續,乙方應承擔一切後果,並支付辦理出國手續所需的部分或全部費用。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如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終止辦理出國手續,甲方應承擔相關的責任,並退還乙方已交的部分或全部辦理出國手續費。

第七條 乙方完成所學專業後按期回校後,甲方根據有關規定發給其學士學位證書及畢業證書。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和學校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乙方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擅自變更留學國家和留學學校,甲方將不予承認其所修學分,不發給其學位證書,並視其為自動退學。

2、如因乙方原因,留學期間終止國外學業要求提前回國,甲方只認可所學專業合格的學分,不認可語言和不合格專業課程的學分。未盡事宜甲方主管部門將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如乙方留學期限已滿,但未按規定完成應學專業課程回校後,學校只認可所修專業課程合格的學分,不合格或未修專業課程由乙方補修或由甲方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按規定完成應學專業課程的學分,因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回校辦理畢業手續,甲方將在接到乙方延長辦理畢業手續的申請後,按規定延長乙方回校時間,最長不超過壹年。從留學學校放假之日起計算。

5、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專業課程的學習,經留學學校批准可延長留學期限。甲方在接到乙方延長留學期限的申請和留學學校的通知書後,將按學校有關規定適當延長乙方畢業時間,最長在留學期限外不超過壹年。從留學學校放假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留學期間,如果由於乙方違約、忽視管理或違反法令、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原因造成南布列塔尼大學人員一定程度上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乙方將賠償南布列塔尼大學的損失、花費、損害及因傷亡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索賠、訴訟費等。

第十條 甲、乙雙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按協議進行仲裁。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教務處一份,公證處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留學協議書 篇10

(法國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河北大學理工科“1+3”免學費聯合培養雙學位項目)

甲方:河北大學國際合作處/國際交流與教育學院

甲方代表:處/院長徐建中

乙方:河北大學化學與環境科學學院20xx級 專業學生

為適應高等教育國際化的新趨勢,推進河北大學人才培養國際化戰略,提高本科人才培養質量和競爭力,甲方選拔河北大學在校生赴河北大學友好院校法國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交流學習,乙方自願報名參加該項目並即將辦理赴法學習簽證等手續,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赴法聯合培養專業

科學與技術(理工科)專業英法雙語項目

二、聯合培養項目情況

1、科學與技術(理工科)專業英法雙語項目可提供在英語作為教學語言,法語作為第二外語的雙語大學環境下,完成大學第一階段即學士(Licence)的學習。被錄取的學生將直接進入學士第一年的專業學習。第一學年採用英語授課,同時學習法語;第二學年50%的專業課為英語授課,選修課為法語授課;第三學年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志願選擇攻讀的專業方向。該學士文憑為法國國家文憑,獲得該文憑的學生可繼續攻讀各類碩士(二年制)或法國工程師文憑(學制三年)。乙方學生將同時學習兩門聯合國通用語言(英語、法語)

2、項目採用1+3學習模式,即本科階段第一年學生在河北大學學習,後三年在法國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學習。

三、關於學生管理

該項目教學和學生管理歸屬於河北大學國際合作處/國際交流與教育學院。

1、學籍管理

(1)乙方學生在河北大學學習期間,學籍管理辦法同我校普通本科生等同。乙方學生在法國學習期間,河北大學保留乙方的學籍。

(2)乙方在我校第一年修讀的課程及成績、學分,由法國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教務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認可。

(3)乙方在法國學習期間應遵守法國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的各項管理規定。

(4)乙方在法國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修讀的課程及成績、學分,由法國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直接寄往甲方,甲方根據河北大學有關規定協調河北大學有關部門予以認可。

(5)根據兩校的合作協議,乙方修得的學分兩校互相認可。

(6)乙方在法國學習期間,甲方將在適當的時候負責協調把乙方河北大學的學籍轉到與在法國學習的相同或相近專業。

(7)乙方在河北大學期間第一年課程全部合格,並且在法國期間全部課程合格,獲得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畢業證及學士學位證書;河北大學將認同併為其頒發與在法國學習的相同或相近專業的河北大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2、其它管理

(1)按照與法方合作協議,乙方應在法國學習三年。但如因簽證等問題未能按時赴法國,乙方將繼續留在我校相應專業學習,修完計劃內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頒發河北大學畢業證、河北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2)乙方在法國學習期間必須遵守當地的法律、派往學校的規定及社會風俗習慣,接受派往學校的管理。

(3)乙方在法國學習期間人身安全等事項責任自負,甲方將提供必要的、可能的協助。

(4)乙方在派往學校學習期滿後應按時返校,不得擅自延長或轉往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法國或國外其它大學錄取讀碩士或博士者,應及時通告甲方。

(5)乙方在出國期間户口、檔案等等保留與在河北大學學習時相同。

四、關於費用

1、在法國學習期間,乙方應向河北大學正常繳納學費。

2、乙方須向法國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繳納如下費用:

入選的學生應為在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雙語項目第一年註冊支付如下項目費用。河北大學將收集這些費用,並按雙方約定時間及時轉交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

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理工學士英法雙語項目費用(費用種類及數額以賽爾齊-蓬多瓦茲大學實際要求為準)

20xx-20xx大一學年:共計 1100歐元

- 大學註冊費:約20xx歐元

- 學生基本社會保險:約200歐元

- 一年法語學習費用(屬國家補貼課程):700歐元

20xx-20xx 大二學年:共計 1100 歐元

- 大學註冊費:約200歐元

- 學生基本社會保險:約200歐元

- 一年法語學習費用(屬國家補貼課程):700歐元

20xx-20xx 大三學年:共計 400 歐元

- 大學註冊費:約200歐元

- 學生基本社會保險:約200歐元

境外服務費 (塞爾齊大學雙語項目協調合作方負責): 共800 歐元 ( 包括接機, 找住房, 辦理註冊手續, 辦理銀行賬户, 辦理居留, 辦理住房補貼)

學生自理費用:

--簽證費人民幣約800元,簽證評估費1700元(使館收取)

--IELTS考試費1450元,國內材料公證費用及機票費(人民幣約5000元)

--在法國生活費用(住宿、食物)每年約4000歐元

上述所有費用以當年實際發生額為準。

3、出國護照、簽證等由甲方諮詢指導、乙方自行辦理,相關費用及往返旅費、食宿費用由乙方自理。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 方:河北大學國際合作處 乙 方:河北大學學生

甲方代表:徐建中

監護人:家長

(簽字)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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