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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解除了租房合同為何仍要付租金

口頭解除了租房合同為何仍要付租金

【案例1】:

口頭解除了租房合同為何仍要付租金

市民張先生2019年來柳州市某單位工作,在柳北區某小區租了一套兩居室的房屋,並把家人接來共同生活。在租房時,張先生與房東劉女士簽訂了兩年的租賃期限。然而,2019年5月,劉將上述房屋轉賣給韋先生,並辦理了過户。隨後,韋來到上述房屋,要求張搬離。張無奈之下,將劉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由劉退還預先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共1.2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租賃合同解除,支持了張的訴求。

説法:

《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説的“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旨在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上述規定,並不意味着原出租人無權對承租人在產權變更前的違約行為追究責任。本案中,劉將房屋易主,但是並不影響之前與張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繼續生效;之後因租賃無法進行,雙方也都同意解除,已預支的租金和押金應予以返還。

口頭解除合同 仍要支付租金?

【案例2】:

2019年9月,與房東周某口頭協商解除之前的租賃合同後,小覃搬出周位於躍進路的一處門面。3個月後,小覃卻被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租賃合同,並由小覃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元。小覃很無奈,自己明明已經搬離了門面,而且雙方也口頭約定解除了租賃合同,為何還要再支付租金。之後,經法院調解,小覃支付了2019元給周某,雙方解除了之前的租賃合同。

説法:

雙方簽訂的合同,只要不違背國家禁止性的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只要合同未解除,雙方都應按合同內容兑現。從合同上來講,租客即使未使用房屋,也應該支付房租。法官提醒,口頭解除合同是存在隱患的,一旦有一方不認賬就可能發生糾紛。因此,一旦決定不再租賃房屋,雙方要積極溝通,一定要從法律上解除合同,即雙方簽署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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