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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權轉讓合同十篇

礦權轉讓合同十篇

礦權轉讓合同 篇1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依據《礦產資源法》、《採礦權探礦權轉讓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同意將 的採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礦權轉讓合同十篇

一、 轉讓價格:總計人民幣 ,同時轉給乙方的房屋及設備,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 ,採礦許可證號: ,

發證機關: 核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開採深度:

三、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點:方式:按照審批管理權限,經 審批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及資源整合手續,審批結束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乙方方可依法採礦。

四、 受讓人繼續履行採礦權人的義務和承諾

1、 在批准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採;

2、 高效保護、合理開採、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3、 依法繳納資源税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 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5、 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五、 受讓人對繼續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1、 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不得隨意增設井口或者改變開採方案,不準採富棄貧或者任意丟棄礦體;

2、 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測繪採礦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税費完結證明及轉讓應提供的相關手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 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轉讓金,甲方有權不提供轉讓手續及合同證件。

七、 必要的説明

1、 轉讓合同方簽訂後,甲乙雙方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審批手續,轉讓手續依法審批後, 的一切所有權、採礦權、經營權全部歸乙方所有。

2、 採礦權轉讓後,該礦原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再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探礦權。

第二章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五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六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七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八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九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十一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申報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十五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六章通知

第二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電傳電傳

傳真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七章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於年月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1.2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1.3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1.6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條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申報。

第2.2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第2.3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2.4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2.5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不可抗力

第3.1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

第4.1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

第4.3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電傳電傳

傳真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6.1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第7.1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7.3條本合同於年月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7.4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4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

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為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税、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共2頁,當前第1頁12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7.3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共2頁,當前第2頁12

礦權轉讓合同 篇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址: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依據《礦產資源法》、《採礦權探礦權轉讓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同意將的採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價格:總計人民幣 ,同時轉給乙方的房屋及設備,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採礦許可證號: ,發證機關: 核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點號

X座標

Y座標

開採深度:

三、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點:

方式:按照審批管理權限,經審批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及資源整合手續,審批結束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乙方方可依法採礦。

四、受讓人繼續履行採礦權人的義務和承諾

1、在批准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採;

2、高效保護、合理開採、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3、依法繳納資源税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5、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五、受讓人對繼續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1、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不得隨意增設井口或者改變開採方案,不準採富棄貧或者任意丟棄礦體;

2、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測繪採礦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税費完結證明及轉讓應提供的相關手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轉讓金,甲方有權不提供轉讓手續及合同證件。

七、必要的説明

1、轉讓合同方簽訂後,甲乙雙方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審批手續,轉讓手續依法審批後, 的一切所有權、採礦權、經營權全部歸乙方所有。

2、採礦權轉讓後,該礦原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再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礦權轉讓合同 篇6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2條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3條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條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5條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6條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7條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___申報。

第2.2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該採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___元人民幣,總價款為___元人民幣。

第2.3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___%,共計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___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

第2.4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___銀行___分行,帳號為___。

第2.5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税、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不可抗力

第3.1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

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

第4.1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

第5.1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為: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第7.1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合同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

第7.3條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有中國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7.4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簽約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7

第一章總則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探礦權。

第二章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五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六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七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八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九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十一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申報。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

為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十五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六章通知

第二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電傳電傳

傳真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七章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

礦權轉讓合同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同主體: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授權出讓探礦權,出讓的礦產資源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出讓探礦權範圍內地上的土地資源、林業資源、建築物等不屬於礦業權出讓範圍。第二章出讓探礦權與探礦權成交價款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探礦權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礦區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千米。拐點座標見附件《出讓探礦權拐點座標及示意圖》。

第四條出讓人同意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出讓的探礦權範圍內的地質勘查報告交付給受讓人。所提供的地質勘查報告等相關資料僅為勘查所獲得的地質成果,並非探礦權申請登記的全部依據。在探礦權申請中按規定需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災害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等申報材料由受讓人提交併承擔相關費用。

出讓的_________________探礦權,其地質勘查報告等相關報告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並經主管部門評審確認,但仍然存在不可預測的風險,受讓人在受讓前已仔細閲讀並願意承擔相應的風險。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探礦權出讓期限為____________,自受讓方取得勘查許可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探礦權出讓成交價(出讓金、價款)為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元)。該出讓成交價不包括受讓人在辦理探礦權、採礦權登記手續及勘查、開發利用中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繳納的其他費用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七條受讓人在地質勘查、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辦理相關手續,涉及的税費由受讓人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受讓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探礦權出讓價(出讓金、價款)。

第十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勘查(採礦)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探礦權出讓成交價(出讓金、價款)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探礦權出讓成交價(出讓金、價款)繳付憑證,依法向出讓人申請辦理探礦權登記,取得勘查(採礦)許可證。

出讓人應在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探礦權出讓成交價(出讓金、價款)之日起30日內,為受讓人提供辦理探礦權申請登記的辦事指南、地質勘查報告及相應的政策諮詢,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勘查(採礦)登記。第四章期限屆滿

第十二條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出讓期限屆滿,探礦權人應當依法辦理探礦權註銷手續。採礦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探礦權的,應當依法向出讓人提交延續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探礦權外,出讓人應當按有關規定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探礦權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延續申請或者雖申請延續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探礦權,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探礦權註銷登記。第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探礦權出讓成交價。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探礦權出讓成交價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逾期繳納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並負責賠償因違約給出讓人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七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探礦權成交價(出讓金、價款)後,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第四條規定的全部資料,並協助受讓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出讓人出讓的探礦權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第七章通知和説明

第十九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二十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簽訂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約定條款所提出的詢問。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向相關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份。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依據《礦產資源法》、《採礦權探礦權轉讓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同意將的採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價格:

總計人民幣,同時轉給乙方的房屋及設備,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採礦許可證號:

發證機關:核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開採深度:_____

三、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年月至年月。

地點:__________

方式:按照審批管理權限,經_____審批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及資源整合手續,審批結束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乙方方可依法採礦。

四、受讓人繼續履行採礦權人的義務和承諾

1、在批准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採;

2、高效保護、合理開採、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3、依法繳納資源税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5、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五、受讓人對繼續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1、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不得隨意增設井口或者改變開採方案,不準採富棄貧或者任意丟棄礦體;

2、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測繪採礦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税費完結證明及轉讓應提供的相關手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轉讓金,甲方有權不提供轉讓手續及合同證件。

七、必要的説明

1、轉讓合同方簽訂後,甲乙雙方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審批手續,轉讓手續依法審批後,_____的一切所有權、採礦權、經營權全部歸乙方所有。

2、採礦權轉讓後,該礦原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再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礦權轉讓合同 篇10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依據《礦產資源法》、《採礦權探礦權轉讓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同意將 的採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轉讓價格:總計人民幣 ,同時轉給乙方的房屋及設備,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 ,採礦許可證號: 發證機關: 核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開採深度:

三、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點:

方式:按照審批管理權限,經 審批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及資源整合手續,審批結束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乙方方可依法採礦。 四、 受讓人繼續履行採礦權人的義務和承諾

1、 在批准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採; 2、 高效保護、合理開採、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3、 依法繳納資源税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4、 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5、 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五、 受讓人對繼續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的承諾:

1、 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不得隨意增設井口或者改變開採方案,不準採富棄貧或者任意丟棄礦體;

2、 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測繪採礦工程平面圖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六、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税費完結證明及轉讓應提供的相關手續,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 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轉讓金,甲方有權不提供轉讓手續及合同證件。

七、 必要的説明

1、 轉讓合同方簽訂後,甲乙雙方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審批手續,轉讓手續依法審批後, 的一切所有權、採礦權、經營權全部歸乙方所有。

2、 採礦權轉讓後,該礦原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再形成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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