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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業主協議書(精選3篇)

成都市業主協議書(精選3篇)

成都市業主協議書 篇1

物業名稱:_________

成都市業主協議書(精選3篇)

物業類型:_________

總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物業座落位置:_________(物業詳細的路街道巷門牌號)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效力

本公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管理方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通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四條 業主權利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

(二)與其他業主一同對本物業實施管理。

(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權利;對其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訴本物業區域內裝飾裝修等影響業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隱患,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户正常生活與工作的行為。

(十)_________。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業主義務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公約,以及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在與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有關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在轉讓所擁有物業時,告知受讓人遵守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大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護本物業公共場所(地)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共用設施設備的良好,注意保護環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環境衞生、綠化、環境保護等相關管理規定;主動清除所灑落在共用場地的物品;自覺恢復所污染、破壞的地面原樣。

(五)配合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的維修養護。責任人承擔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賠償責任。

(六)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清楚物業管理企業告知的關於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主動配合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避免房屋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使用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時,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自行支付相應費用。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時,按規定或約定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不進行維修養護,視為同意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維修養護,並按規定或約定分擔維修費用。

(八)安全使用水、電、氣等,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按規定處理、報告。預留緊急聯繫方式,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採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九)_________。

第六條 物業使用禁止行為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台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台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綠地、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共用部位、設施設備及公共場所(地)。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

(五)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六)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豢養寵物等。

(八)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九)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十)違反物業區域內的交通管理規則,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

(十一)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休息時間製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牆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設計和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加固處理。

(十三)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塗畫或損傷內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五)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六)_________。

第七條 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須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效力不隨物業所有權的變化而喪失。

第八條 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共同分擔,並在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內付清。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九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建立專項維修資金,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其繳存標準、管理、使用和監督執行成都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不足首次專項維修資金30%時,由業主委員會向該幢或該户房屋業主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對不執行成都市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繳存、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並代表其他業主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起訴。

第十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經營

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和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二)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該幢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並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三)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並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四)_________。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工作經費

本物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費中,並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籌集和管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和管理使用按照業主大會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並對使用情況定期公告和接受業主質詢。

第十二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其費用進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由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代行辦理相關手續;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糾紛民事訴訟

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民事訴訟的,其費用由當事人依法承擔;提起共同訴訟的,經當事人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其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依法承擔。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因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交付他人使用的,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違反本公約的,由業主委員會督促改正,也可由相關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含義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含義:

(一)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外牆面、門廳、樓梯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房屋等。

(二)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六條 公約通過

本公約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公約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約的決定均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本公約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公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十八條 公約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公約,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公約保存與執有

本公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_________[區]/[市]/[縣]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成都市業主協議書 篇2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物業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業詳細的路街道巷門牌號)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效力

本公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管理方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通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四條 業主權利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

(二)與其他業主一同對本物業實施管理。

(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權利;對其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訴本物業區域內裝飾裝修等影響業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隱患,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户正常生活與工作的行為。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業主義務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公約,以及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在與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有關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在轉讓所擁有物業時,告知受讓人遵守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大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護本物業公共場所(地)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共用設施設備的良好,注意保護環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環境衞生、綠化、環境保護等相關管理規定;主動清除所灑落在共用場地的物品;自覺恢復所污染、破壞的地面原樣。

(五)配合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的維修養護。責任人承擔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賠償責任。

(六)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清楚物業管理企業告知的關於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主動配合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避免房屋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使用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時,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自行支付相應費用。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時,按規定或約定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不進行維修養護,視為同意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維修養護,並按規定或約定分擔維修費用。

(八)安全使用水、電、氣等,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按規定處理、報告。預留緊急聯繫方式,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採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物業使用禁止行為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台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台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綠地、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共用部位、設施設備及公共場所(地)。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

(五)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六)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豢養寵物等。

(八)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九)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十)違反物業區域內的交通管理規則,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

(十一)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休息時間製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牆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設計和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加固處理。

(十三)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塗畫或損傷內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成都市業主協議書 篇3

為加強、(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並共同遵 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覆;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並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後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並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並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並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係(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9.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台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台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8)影響市客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

1.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准成立後,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利。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均應接受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2.第一次業主大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並選舉產生首屆業主管理委員會。

3.本物業所有享有投票權的已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並投票,或委託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並應服 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委託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託書,否則該項委託無效。授 權委託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

5.業主大會可以採用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採取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負責召集此後的業主大會,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於接到該項提議後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應於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 公告並報告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須有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需經決定的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式住宅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築面積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產證書一票。

10.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三、違約責任

1.違反本公約業主義務條款中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 理,並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對本物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予以賠償並承擔違約 金;強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項 目及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議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未成立的,經區物業 管理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

2.業主不按規定繳交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的,處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仍拒絕繳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四、其他事項

1.本公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司審核 批准,在辦理住用手續時由業主簽字,並經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業主簽字後生效。

2.本公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公約繼續 有效。

3.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對本公約進行修改補充,並提前報區物業管 理主管部門核准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4.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 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請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5.本公約一式三份,業主、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本業主所擁有物業: 住宅:棟號 商業用房: 棟 號(店、鋪) 其他:

所在單位:

電話:(宅)(辦公室)

業主(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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