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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居民供熱採暖合同(精選3篇)

北京市非居民供熱採暖合同(精選3篇)

北京市非居民供熱採暖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非居民供熱採暖合同(精選3篇)

使用説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與非居民用熱人之間按熱計量計收採暖費的經營性供熱採暖交易。

供熱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業、發電和生活熱水等非採暖用熱的,應當另行簽訂合同。

實行按熱計量計費的建築是指:供熱採暖系統能夠獨立控制、獨立計量用熱量,且室內採暖温度由用熱人自行調節的建築物。

實行按熱計量計費的建築物內供熱採暖設施為多個產權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熱人可以和各產權人或承租人共同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簽訂本合同。

2.簽訂本合同前,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提交加蓋公章的下列材料,並確保材料的真實、準確:

①採暖建築的權屬證明或租賃證明的複印件;

②採暖建築物平面圖、採暖區域平面圖的複印件;

③供熱採暖系統設計圖或建築設計説明書的複印件;

④供熱採暖系統的竣工驗收資料的複印件;

⑤需用熱量及負荷的相關數據。

用熱人為承租人,提交①-④項材料應當同時加蓋產權人公章。

供熱人應當向用熱人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和供熱單位備案登記證書複印件。

3.除採暖費繳費標準外,本合同其他條款中的橫線處均可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約定具體內容。對於未實際發生或雙方未作約定的,應當在橫線處劃×,以示刪除。□後為待選內容,應當以劃√方式選定。

4.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數,並在簽訂時認真核對,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5.有關名詞、術語解釋:

(1)用熱人:房屋的產權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熱人:經過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備案登記,並取得備案登記證書的供熱運行單位。

(3)正常天氣:依據《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J19-87,20__年版)中附錄二“室外氣象參數”的規定,本市建築物供熱採暖系統設計時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氣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稱正常天氣即指室外日平均氣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氣温以市專業氣象部門發佈的數據為準。

(4)標準温度:是指採暖建築設計規範中的採暖計算温度。

(5)基本熱費:是指用熱人按建築面積應當繳納的基本採暖費用。

(6)計量熱費:是指用熱人按實際用熱量應當繳納的採暖費用。

(7)未供熱天數:供熱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遲延供熱或提前結束供熱的天數,以及採暖期內停止供熱的天數。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

(8)維護保養:對供熱採暖系統的日常維持、保護和修理,使其免於遭受破壞,保持正常狀態,延長使用年限(《供熱採暖系統維修管理規範》,DB11/T466-20__)。

檢查修理:對供熱系統仔細查看,以發現問題並採取措施使損壞的設備恢復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簡稱檢修(《供熱採暖系統維修管理規範》,DB11/T466-20__)。

對供熱採暖系統的維護保養和檢查修理總稱為維修。

(9)應急聯絡人:在供熱人確需入户進行供熱採暖設施維修、搶修或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等作業,由用熱人預先確定的能夠幫助供熱人入户作業的聯絡人。

用熱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熱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熱採暖地點、採暖計費面積

1.供熱設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採暖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採暖建築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築物節能標準情況:

□ 符合節能標準;

□ 正在實施節能改造;

□ 不符合節能標準;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採暖計費總面積為 _____________建築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記載的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僅記載使用面積的,應當按房管部門規定的係數折算成建築面積後計收採暖費。

(2)採暖的其他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對此部分建築面積有爭議的,以乙方委託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乙方承擔。

3.熱量結算點設置在:

□ 雙方約定的供熱設施管護責任的分界點;

□ 鍋爐房或熱交換站內;

□ 供熱設施二次支線;

□ 樓棟;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採暖期

甲乙雙方對採暖時間約定如下:

□ 執行本市法定的採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採暖期調整應當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

□ 約定供暖時間為:每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條 供熱質量要求及保障條件

1.甲方建築供熱採暖系統及相關設施應當符合設計規範和乙方運行調節方式的要求。甲方需要調整運行工況的,應當符合乙方的運行調度要求。

2.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採暖建築信息資料和實際用熱狀況,按國家和本市建築採暖耗熱量指標,核算甲方建築採暖用熱量,制定熱能供應方案。熱能供應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建築物所遵守的節能設計標準;建築物設計熱負荷和耗熱量指標;應對氣候變化的熱量調整等。熱能供應方案作為本合同附件。

採暖期內,乙方應當向甲方24小時連續供暖,並根據採暖期氣象情況,做好熱量供應保障。

3.甲方(含甲方負責管理的採暖用户)按熱能供應方案,自主設定、調節室內温度。

第四條 採暖費繳費標準、期限及方式

1.繳費標準

(1)法定採暖期內的繳費標準:

甲方應當繳納的採暖費=基本熱費 + 計量熱費。其中: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築平方米 採暖季)×建築面積(平方米)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或元/吉焦)×用熱量(千瓦時或吉焦)

基本熱價、計量熱價均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本合同簽訂時,基本熱價為 元/建築平方米 採暖季;計量熱價為________元/千瓦時(或_____元/吉焦)。

遇價格主管部門調整熱價標準的,應當按調價方案的規定計算採暖費。

(2)市政府決定調整採暖期,或雙方約定的採暖期超出法定採暖期時間的繳費標準:

甲方應當繳納的採暖費=基本熱費 + 計量熱費。其中: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築平方米 天)×建築面積(平方米)×天數(天)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吉焦)×用熱量(吉焦)

基本熱價計算方法為:法定採暖期基本熱價(元/建築平方米採暖季)除以法定採暖期(天)。法定採暖期按121天計。

計量熱價為 ___________元/吉焦。

2.繳費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甲方應當將本採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基本熱費足額繳納給乙方。

計量熱費的繳納時間為:_______________,計量熱費的逾期違約金計收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採暖費採取下列方式繳納:

□ 直接向乙方繳納;

□ 繳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雙方應當在供暖起、止日,對熱計量裝置計費數據進行書面確認。

5.熱計量裝置損壞、出現故障等不能正常計量時,甲方按熱計量裝置損壞前一個查表週期的日平均用熱量計繳熱計量裝置損壞期間的採暖費。

6.甲乙雙方對熱計量裝置計費數據產生爭議的,按《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的規定解決。經檢測,熱計量裝置準確的,檢測費用由甲方支付;熱計量裝置不準確的,檢測費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同時負責維修或更換熱計量裝置。

第五條 供熱採暖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責任

1.甲乙雙方約定,供熱採暖設施管護責任分界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乙雙方按分界點承擔各自負責的供熱採暖設施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具體劃分如下:

(1)從熱源至雙方約定的管理分界點之間的供熱設施的運行、維修、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2)從雙方約定的管理分界點至甲方户內散熱設備之間的供熱採暖設施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甲方可以委託乙方承擔相應的供熱採暖設施管理、維修的責任,相關的費用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2.甲乙雙方對供熱採暖設施維修、更新改造責任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熱計量裝置的維修、更新改造責任

熱計量裝置首次檢定和安裝後,其運行、週期檢定、維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熱能供應方案供熱,並對乙方的供熱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2.採暖期內,應當指派具有供熱運行調節、維修技能的人員,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供熱專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要求,對管護責任範圍內的採暖系統進行調節,執行乙方的供熱調度指令,做好節能工作

採暖期內,甲方負責運行管理的人員應當填寫運行調節、維修記錄,按乙方要求提交有關供熱運行參數。

3.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額繳納采暖費,並有權要求收費單位提供國税機關統一印製的採暖費發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開具的採暖費繳費憑證;不能提供採暖費發票或採暖費繳費憑證的,甲方有權拒繳採暖費。對交費數額有異議的,有權要求乙方核實。

4.對管護責任範圍內的供熱採暖設施進行管護,排查安全隱患,對超出使用年限、影響採暖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當及時更新、改造。

5.負責管護責任範圍內供熱採暖設施的應急處置。按本市供熱管理、應急管理法規、規章的要求,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在採暖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在應急處置中,需要乙方提供援助的,應當及時告知乙方。

6.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動或改裝供熱採暖設施、熱計量裝置、擴大采暖面積或增加散熱設備。

確需改動供熱採暖設施、增加採暖面積和採暖設施的,應當按乙方要求辦理相應的手續。

7.依據本市有關規定,在管護責任區域內公告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安排;在乙方進行維修、排氣、室温抽測、查表、收費或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需要入户作業時,應當予以配合。

8.乙方根據計量管理、供熱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政府主管部門發佈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要求,需要改動、更換熱計量裝置的,甲方應當予以配合。

9.應當遵守供熱設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規定,履行《辦法》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應當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熱能供應方案要求,向甲方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加強運行工況調節,保證供熱參數符合雙方的約定。

2.有權對甲方實際用熱情況進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標準、超範圍用熱行為。

3.對甲方的供熱採暖設施運行進行指導。發現甲方供熱採暖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甲方存在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採暖、運行管理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偽造運行記錄、自行改變房屋結構以及其他違反《辦法》和本合同約定行為的,有權要求甲方予以糾正或整改。

4.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採暖費。在收取採暖費後,應當開具國税機關統一印製的採暖費發票。

5.供暖前20日,應當與甲方溝通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安排,並與甲方約定相關工作的時間進度。

6.按《供熱採暖系統管理規範》(DB11/T598-20__)、《供熱採暖系統維修管理規範》(DB11/T466-20__)等供熱服務標準、規範提供服務,公佈值班、報修電話,並在採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乙方報修電話號碼為:___________。報修電話應當具有錄音功能,錄音資料應當保留至下一採暖季開始之前。

採暖期內接到甲方報修後,乙方應當在1小時內回覆甲方;供熱採暖設施出現泄漏等緊急情況的,乙方應當立即處置。

7.採暖期內,乙方因所管護的供熱設施故障、事故等情況影響甲方正常採暖的,應當及時公告,並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影響。

8.應甲方要求,協助、配合供熱採暖設施搶險、搶修作業。

9.履行《辦法》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繳納采暖費,經乙方書面催交仍未繳納的,除須按合同約定繳納采暖費本金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對甲方限制供熱或暫緩供熱。

2.甲方擅自拆改供熱採暖設施產生泄漏或影響其他用熱人採暖、增加採暖面積或採暖設施、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當由其承擔的設施管護義務、私自取用供熱系統用水、拒絕乙方入户作業、拒絕乙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或發生其他違反《辦法》和本合同規定的用熱行為,經乙方制止逾期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權對甲方限制供熱或暫緩供熱;造成自身、其他用熱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甲方拆改熱計量裝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熱計量裝置損毀,不能正常計量的,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乙方違約責任

1.甲方已足額繳納采暖費,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甲方供熱的,應當按未供熱天數退還甲方繳納的基本費用,並支付等額違約金。

退費額=日平均基本熱費×未供熱天數

日平均基本熱費=採暖費基本費用總額/本採暖季法定供暖天數

2.乙方未盡管護義務,造成甲方、其他用熱人和公共設施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供熱質量未達到熱能供應方案要求的,____________________。

4.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①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然氣、電力、自來水採取限量供應措施;

②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後,影響供熱設施運行;

③乙方因設施安全檢修需停熱的,但不得超過6小時,且已提前公告,整個採暖季累計不超過3次。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採暖建築物的產權關係或房屋租賃關係變更時,甲方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乙方,並與乙方解除本合同,採暖費用一併結清。甲方未書面告知的,甲方應當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乙方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本合同的,物業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乙方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解除本合同,採暖費用一併結清。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採暖面積、用熱量參數、雙方法人登記註冊信息以及其他供熱採暖情況發生變更,需要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有效期屆滿,如雙方未訂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動延續。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民事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供熱協會、供熱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解決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案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應急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應急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附件:熱能供應方案

北京市非居民供熱採暖合同 篇2

用熱人:_________________

供熱人: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與非居民用熱人之間按熱計量計收採暖費的經營性供熱採暖交易。

供熱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業、發電和生活熱水等非採暖用熱的,應當另行簽訂合同。

實行按熱計量計費的建築是指:供熱採暖系統能夠獨立控制、獨立計量用熱量,且室內採暖温度由用熱人自行調節的建築物。

實行按熱計量計費的建築物內供熱採暖設施為多個產權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熱人可以和各產權人或承租人共同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簽訂本合同。

2.簽訂本合同前,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提交加蓋公章的下列材料,並確保材料的真實、準確:

①採暖建築的權屬證明或租賃證明的複印件;

②採暖建築物平面圖、採暖區域平面圖的複印件;

③供熱採暖系統設計圖或建築設計説明書的複印件;

④供熱採暖系統的竣工驗收資料的複印件;

⑤需用熱量及負荷的相關數據。

用熱人為承租人,提交①-④項材料應當同時加蓋產權人公章。

供熱人應當向用熱人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和供熱單位備案登記證書複印件。

3.除採暖費繳費標準外,本合同其他條款中的橫線處均可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約定具體內容。對於未實際發生或雙方未作約定的,應當在橫線處劃×,以示刪除。□後為待選內容,應當以劃√方式選定。

4.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數,並在簽訂時認真核對,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5.有關名詞、術語解釋:

(1)用熱人:房屋的產權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熱人:經過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備案登記,並取得備案登記證書的供熱運行單位。

(3)正常天氣:依據《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J19-87,20__年版)中附錄二“室外氣象參數”的規定,本市建築物供熱採暖系統設計時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氣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稱正常天氣即指室外日平均氣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氣温以市專業氣象部門發佈的數據為準。

(4)標準温度:是指採暖建築設計規範中的採暖計算温度。

(5)基本熱費:是指用熱人按建築面積應當繳納的基本採暖費用。

(6)計量熱費:是指用熱人按實際用熱量應當繳納的採暖費用。

(7)未供熱天數:供熱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遲延供熱或提前結束供熱的天數,以及採暖期內停止供熱的天數。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

(8)維護保養:對供熱採暖系統的日常維持、保護和修理,使其免於遭受破壞,保持正常狀態,延長使用年限(《供熱採暖系統維修管理規範》,DB11/T466-20__)。

檢查修理:對供熱系統仔細查看,以發現問題並採取措施使損壞的設備恢復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簡稱檢修(《供熱採暖系統維修管理規範》,DB11/T466-20__)。

對供熱採暖系統的維護保養和檢查修理總稱為維修。

(9)應急聯絡人:在供熱人確需入户進行供熱採暖設施維修、搶修或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等作業,由用熱人預先確定的能夠幫助供熱人入户作業的聯絡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熱採暖合同

用熱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供熱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熱採暖地點、採暖計費面積

1.供熱設施地點: _________________ 。

採暖地點: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採暖建築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築物節能標準情況:

□ 符合節能標準;

□ 正在實施節能改造;

□ 不符合節能標準;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 。

2.採暖計費總面積為 ______ 建築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記載的建築面積為 ______

平方米。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僅記載使用面積的,應當按房管部門規定的係數折算成建築面積後計收採暖費。

(2)採暖的其他建築面積為 ______ 平方米。對此部分建築面積有爭議的,以乙方委託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乙方承擔。

3.熱量結算點設置在:

□ 雙方約定的供熱設施管護責任的分界點;

□ 鍋爐房或熱交換站內;

□ 供熱設施二次支線;

□ 樓棟;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採暖期

甲乙雙方對採暖時間約定如下:

□ 執行本市法定的採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採暖期調整應當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

□ 約定供暖時間為:每年 ______ 月______ 日至次年 ______ 月______ 日。

第三條 供熱質量要求及保障條件

1.甲方建築供熱採暖系統及相關設施應當符合設計規範和乙方運行調節方式的要求。甲方需要調整運行工況的,應當符合乙方的運行調度要求。

2.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採暖建築信息資料和實際用熱狀況,按國家和本市建築採暖耗熱量指標,核算甲方建築採暖用熱量,制定熱能供應方案。熱能供應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建築物所遵守的節能設計標準;建築物設計熱負荷和耗熱量指標;應對氣候變化的熱量調整等。熱能供應方案作為本合同附件。

採暖期內,乙方應當向甲方24小時連續供暖,並根據採暖期氣象情況,做好熱量供應保障。

3.甲方(含甲方負責管理的採暖用户)按熱能供應方案,自主設定、調節室內温度。

第四條 採暖費繳費標準、期限及方式

1.繳費標準

(1)法定採暖期內的繳費標準:

甲方應當繳納的採暖費=基本熱費 + 計量熱費。其中: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築平方米·採暖季)×建築面積(平方米)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或元/吉焦)×用熱量(千瓦時或吉焦)

基本熱價、計量熱價均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本合同簽訂時,基本熱價為 ______ 元/建築平方米·採暖季;計量熱價為 ______ 元/千瓦時(或 ______ 元/吉焦)。

遇價格主管部門調整熱價標準的,應當按調價方案的規定計算採暖費。

(2)市政府決定調整採暖期,或雙方約定的採暖期超出法定採暖期時間的繳費標準:

甲方應當繳納的採暖費=基本熱費 + 計量熱費。其中: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築平方米·天)×建築面積(平方米)×天數(天)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吉焦)×用熱量(吉焦)

基本熱價計算方法為:法定採暖期基本熱價(元/建築平方米·採暖季)除以法定採暖期(天)。法定採暖期按121天計。

計量熱價為 ______ 元/吉焦。

2.繳費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甲方應當將本採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基本熱費足額繳納給乙方。

計量熱費的繳納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 ,計量熱費的逾期違約金計收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 。

3.採暖費採取下列方式繳納:

□ 直接向乙方繳納;

□ 繳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 。

4.雙方應當在供暖起、止日,對熱計量裝置計費數據進行書面確認。

5.熱計量裝置損壞、出現故障等不能正常計量時,甲方按熱計量裝置損壞前一個查表週期的日平均用熱量計繳熱計量裝置損壞期間的採暖費。

6.甲乙雙方對熱計量裝置計費數據產生爭議的,按《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的規定解決。經檢測,熱計量裝置準確的,檢測費用由甲方支付;熱計量裝置不準確的,檢測費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同時負責維修或更換熱計量裝置。

第五條 供熱採暖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責任

1.甲乙雙方約定,供熱採暖設施管護責任分界點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甲乙雙方按分界點承擔各自負責的供熱採暖設施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具體劃分如下:

(1)從熱源至雙方約定的管理分界點之間的供熱設施的運行、維修、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2)從雙方約定的管理分界點至甲方户內散熱設備之間的供熱採暖設施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甲方可以委託乙方承擔相應的供熱採暖設施管理、維修的責任,相關的費用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2.甲乙雙方對供熱採暖設施維修、更新改造責任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 熱計量裝置的維修、更新改造責任

熱計量裝置首次檢定和安裝後,其運行、週期檢定、維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熱能供應方案供熱,並對乙方的供熱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2.採暖期內,應當指派具有供熱運行調節、維修技能的人員,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供熱專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要求,對管護責任範圍內的採暖系統進行調節,執行乙方的供熱調度指令,做好節能工作。

採暖期內,甲方負責運行管理的人員應當填寫運行調節、維修記錄,按乙方要求提交有關供熱運行參數。

3.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額繳納采暖費,並有權要求收費單位提供國税機關統一印製的採暖費發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開具的採暖費繳費憑證;不能提供採暖費發票或採暖費繳費憑證的,甲方有權拒繳採暖費。對交費數額有異議的,有權要求乙方核實。

4.對管護責任範圍內的供熱採暖設施進行管護,排查安全隱患,對超出使用年限、影響採暖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當及時更新、改造。

5.負責管護責任範圍內供熱採暖設施的應急處置。按本市供熱管理、應急管理法規、規章的要求,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在採暖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在應急處置中,需要乙方提供援助的,應當及時告知乙方。

6.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動或改裝供熱採暖設施、熱計量裝置、擴大采暖面積或增加散熱設備。

確需改動供熱採暖設施、增加採暖面積和採暖設施的,應當按乙方要求辦理相應的手續。

7.依據本市有關規定,在管護責任區域內公告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安排;在乙方進行維修、排氣、室温抽測、查表、收費或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需要入户作業時,應當予以配合。

8.乙方根據計量管理、供熱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政府主管部門發佈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要求,需要改動、更換熱計量裝置的,甲方應當予以配合。

9.應當遵守供熱設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規定,履行《辦法》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應當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熱能供應方案要求,向甲方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加強運行工況調節,保證供熱參數符合雙方的約定。

2.有權對甲方實際用熱情況進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標準、超範圍用熱行為。

3.對甲方的供熱採暖設施運行進行指導。發現甲方供熱採暖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甲方存在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採暖、運行管理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偽造運行記錄、自行改變房屋結構以及其他違反《辦法》和本合同約定行為的,有權要求甲方予以糾正或整改。

4.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採暖費。在收取採暖費後,應當開具國税機關統一印製的採暖費發票。

5.供暖前20日,應當與甲方溝通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安排,並與甲方約定相關工作的時間進度。

6.按《供熱採暖系統管理規範》(DB11/T598-20__)、《供熱採暖系統維修管理規範》(DB11/T466-20__)等供熱服務標準、規範提供服務,公佈值班、報修電話,並在採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乙方報修電話號碼為: 。報修電話應當具有錄音功能,錄音資料應當保留至下一採暖季開始之前。

採暖期內接到甲方報修後,乙方應當在1小時內回覆甲方;供熱採暖設施出現泄漏等緊急情況的,乙方應當立即處置。

7.採暖期內,乙方因所管護的供熱設施故障、事故等情況影響甲方正常採暖的,應當及時公告,並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影響。

8.應甲方要求,協助、配合供熱採暖設施搶險、搶修作業。

9.履行《辦法》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繳納采暖費,經乙方書面催交仍未繳納的,除須按合同約定繳納采暖費本金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對甲方限制供熱或暫緩供熱。

2.甲方擅自拆改供熱採暖設施產生泄漏或影響其他用熱人採暖、增加採暖面積或採暖設施、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當由其承擔的設施管護義務、私自取用供熱系統用水、拒絕乙方入户作業、拒絕乙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或發生其他違反《辦法》和本合同規定的用熱行為,經乙方制止逾期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權對甲方限制供熱或暫緩供熱;造成自身、其他用熱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甲方拆改熱計量裝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熱計量裝置損毀,不能正常計量的,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乙方違約責任

1.甲方已足額繳納采暖費,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甲方供熱的,應當按未供熱天數退還甲方繳納的基本費用,並支付等額違約金。

退費額=日平均基本熱費×未供熱天數

日平均基本熱費=採暖費基本費用總額/本採暖季法定供暖天數

2.乙方未盡管護義務,造成甲方、其他用熱人和公共設施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供熱質量未達到熱能供應方案要求的,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4.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①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然氣、電力、自來水採取限量供應措施;

②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後,影響供熱設施運行;

③乙方因設施安全檢修需停熱的,但不得超過6小時,且已提前公告,整個採暖季累計不超過3次。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採暖建築物的產權關係或房屋租賃關係變更時,甲方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乙方,並與乙方解除本合同,採暖費用一併結清。甲方未書面告知的,甲方應當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乙方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本合同的,物業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乙方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解除本合同,採暖費用一併結清。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採暖面積、用熱量參數、雙方法人登記註冊信息以及其他供熱採暖情況發生變更,需要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______ 年,自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至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合同有效期屆滿,如雙方未訂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動延續。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民事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供熱協會、供熱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解決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 種方式解決:

1.向 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 ______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正本一式 ______份,甲方 ______份,乙方______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備案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應急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應急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熱能供應方案

北京市非居民供熱採暖合同 篇3

用熱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熱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熱採暖地點、採暖計費面積

1.供熱設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採暖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居住建築的建設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居住建築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築物節能標準的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採暖計費總面積為:___________ 建築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記載的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築物竣工圖紙標明的建築面積或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計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僅記載使用面積的,應當按房管部門規定的係數折算成建築面積後計收採暖費。

(2)採暖的其他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對此部分建築面積有爭議的,以乙方委託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乙方承擔。

3.熱計量結算點設置在:甲方所居住的建築樓棟熱力入口的熱量表。

第二條  採暖期

甲乙雙方對採暖時間約定如下:

□ 執行本市法定的採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氣象情況決定調整採暖期時間的,按市政府決定執行。

□ 約定供熱時間為:每年_____ 月_____日至次年_____ 月_____日。

第三條  供熱室內温度標準

採暖期內乙方應當向甲方24小時連續供熱,並根據採暖期氣象情況,做好熱量供應保障。甲方居住建築符合節能標準,且室外天氣為正常天氣時,甲方在一定範圍內自主設定、調節室內温度。

(1)甲方設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環境下乙方應當保證甲方開啟採暖設施12小時內卧室、起居室温度達到不低於甲方設定温度的標準;

(2)甲方設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環境下乙方應當保證甲方開啟採暖設施12小時內卧室、起居室温度達到不低於18℃的標準。

第四條  採暖費繳費辦法、計費標準、期限及方式

1.繳費辦法

甲方應當在採暖期開始前(最遲在當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積計費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採暖期的採暖費。

乙方應當於採暖期結束後__________日內進行清算。當按熱計量計費的採暖費少於按面積計費時,以按熱計量計費的採暖費為準,甲方多交的採暖費由乙方返還給甲方或在收取下一個採暖期採暖費時予以抵扣;當按熱計量計費的採暖費多於按面積計費時,甲方無需補交相應差額。

2.熱計量採暖費計費標準:

(1)法定採暖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採暖期的繳費標準:

甲方的採暖費=基本熱費 + 計量熱費。其中: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築平方米·採暖期)×建築面積(平方米)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或元/吉焦)×用熱量(千瓦時或吉焦)

(2)雙方約定的採暖期少於或者超出法定採暖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採暖期的繳費標準:

甲方的採暖費=基本熱費 + 計量熱費。其中: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築平方米·天)×建築面積(平方米)×天數(天)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或元/吉焦)×用熱量(千瓦時或吉焦)

基本熱價計算方法為:法定採暖期基本熱價(元/建築平方米·採暖期)除以法定採暖期(天)。法定採暖期按121天計。

計量熱價為__________(元/千瓦時或元/吉焦)。

3.採暖費採取下列方式支付:

□ 直接向乙方支付;

□ 繳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

□ 繳至乙方委託的其他代收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因供熱計量裝置故障導致無法進行熱量結算時,乙方應當及時對熱計量裝置進行維修、更換。維修期內甲方計量熱費按住宅建築面積結算,每天的計量熱價計算公式為: 

甲方計量熱價(元/建築平方米·天)=〔相同供熱方式按面積收費價格(元/建築平方米· 採暖期)-法定採暖期基本熱價(元/建築平方米·採暖期)〕/採暖期天數(天)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温度標準供熱。

2.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額支付採暖費,並有權要求收費單位提供國税機關統一印製的採暖費發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開具的採暖費繳費憑證;不能提供採暖費發票或採暖費繳費憑證的,甲方有權拒繳採暖費。對繳費數額有異議的,有權要求乙方核實。

3.應當對室內自用採暖設施進行管護,應當及時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年限、影響採暖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的自用採暖設施;接到乙方發出的自用採暖設施隱患整改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4.應當承擔室內自用採暖設施日常維修的材料費和更新改造費用。因自行改變房屋結構或裝飾裝修影響供熱設施維修作業的,有關拆除及恢復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不得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熱計量裝置、擴大采暖面積或增加散熱設備。拆改自用採暖設施的,不得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採暖,不得妨礙對共用供熱設施的維修和檢查,並應當對拆改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6.發現室內供熱設施有異常、泄漏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乙方報修。在乙方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時應當留人監守;在乙方進行維修、排氣、室温抽測、查表、收費或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需要入户作業時,應當予以配合。

7.應當遵守供熱設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規定,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應當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温度標準向甲方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加強運行工況調節,保證採暖期內甲方室內温度持續達標,並按北京市的規定定期進行免費室温抽測。

2.負責熱計量裝置運行、維護、檢定及更新改造,並承擔相應的費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熱計量裝置損毀的除外。

3.應當對甲方的採暖情況、用熱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巡檢。在巡檢中發現甲方的自用採暖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採暖、偽造運行記錄、因自行改變房屋結構或裝飾裝修妨礙供熱設施維修作業及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情況的,應當在採暖期開始30日之前書面通知甲方及時整改。乙方有權對甲方實際用熱情況進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標準、超範圍用熱行為。

4.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採暖費。在收取採暖費後,應當開具國税機關統一印製的採暖費發票。

5.供熱前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時,應當提前7日在住宅單元門口或電梯口等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監守。

6.按《供熱採暖系統管理規範》(DB11/T598-20__)、《供熱採暖系統維修管理規範》(DB11/T466-20__)等供熱服務標準、規範提供服務,公佈值班、報修電話,並在採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

報修電話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公佈的報修電話應當具有錄音功能,錄音資料應當保留至下一採暖期開始之前。

採暖期內接到甲方報修後,乙方應當在1小時內回覆甲方;供熱採暖設施出現泄漏等緊急情況的,乙方應當立即處置;出現温度不達標等情況的,乙方應當在6小時內告知甲方處置情況。

7.乙方應當在營業場所、企業網站、公開欄、辦事大廳等處,公開下列供熱服務信息,並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公告:

(1)供熱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間、網點設置、服務標準及承諾;

(2)停熱及恢復供熱信息、巡檢及查表信息;

(3)供熱及供熱設施安全使用規定、常識和安全提示;

(4)諮詢服務電話、報修和救援電話、監督投訴電話;

(5)國家和本市與供熱服務有關的規定、標準等。

8.採暖期內,乙方因所維護管理的供熱設施故障、事故等情況影響甲方正常採暖的,應當及時公告,並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影響。

9.有關法律規定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支付採暖費的,除須按合同約定支付採暖費本金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因室內自用採暖設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內供熱設施產生泄漏或影響其他用熱人採暖、拆改熱計量裝置、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當由其承擔的設施管護義務、私自取用供熱系統用水、拒絕乙方入户作業、拒絕乙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或發生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和本合同規定的用熱行為,造成自身、其他用熱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甲方拆改熱計量裝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熱計量裝置損毀,不能正常計量的,甲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乙方違約責任

1.甲方已足額交納按面積計算的採暖費,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甲方供熱的,乙方應當按未供熱天數退還甲方交納的按住宅面積計算的採暖費,並向甲方支付與按住宅面積計算採暖費的等額違約金。

退費額=日平均熱費×未供熱天數

日平均熱費=按面積計算的採暖費/本採暖期法定供熱天數

2.經雙方共同確認或第三方檢測機構認定,甲方開啟採暖設施12小時後,卧室、起居室温度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實際不達標期間乙方用熱量按零計算。

雙方對室內温度存在爭議的,任一方均可委託經本市有關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温檢測。雙方委託不同的檢測機構測温時,以甲方委託檢測機構的檢測數據為準。經檢測,温度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由甲方承擔;温度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由乙方承擔。

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內温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乙方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①甲方擅自改動居室結構、採暖設施或增加採暖面積的,以及因裝飾裝修、保温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②甲方拒絕乙方入户作業和拒絕乙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的;

③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然氣、電力、自來水採取限量供應措施的;

④室外日平均氣温低於-9℃的;

⑤乙方因設施安全檢修需停熱的,但不得超過6小時,且已提前公告,整個採暖期累計不超過3次。

3.乙方未盡到管護義務,導致甲方室內的共用供熱設施出現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熱人和公共設施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採暖建築物的產權關係或公有住房承租關係發生變更時,甲方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乙方,並與乙方解除本合同,採暖費用一併結清。

甲方未書面告知乙方房屋產權人或公用住房承租關係的變更情況的,甲方應當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採暖面積、雙方的電話、地址等有關信息發生變更或其他供熱採暖情況發生變更,或甲方對採暖期時間、室內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區具備實施條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  年,自_____ 年

_____月_____日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有效期屆滿,如雙方未訂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動延續。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民事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會、供熱協會、供熱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解決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約定事項為基本要求,雙方另行約定的事項不得低於本合同約定。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對合同內容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                       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

住宅電話:                       備案登記號:

手機號碼:                       鍋爐房編碼:

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應急聯繫人:                     委託代理人:

應急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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